企业亏损不得税前弥补的九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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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税前弥补亏损的情形有哪些

不能税前弥补亏损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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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税前弥补亏损的情形有哪些
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计算公式为:亏损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企业经营亏损弥补,是涉及企业所得税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指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以前各年的利润总和为负,本年实现的利润要首先弥补掉这部分亏损,其剩余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笔者经过收集、归纳、总结、分析,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九种情形不得用于弥补税前亏损,在此提醒纳税人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必要的关注。

一、超过五年的亏损余额不再允许弥补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一)在纳税人多次发生年度亏损的情况下,其亏损可以连续用从亏损年度的次年起5年内的所得弥补。

(二)在纳税人既有盈利年度又有亏损年度的情况下,根据税法规定,亏损弥补的最长年限为5年,在5年内,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先亏先补,按顺序计算弥补期。

(三)超过五年弥补期仍未弥补完,则不能再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只能在税后弥补或用盈余弥补。

二、减免税收入不得用于弥补应税亏损。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要注意哪几种情况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要注意哪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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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要注意哪几种情况
税法规定,将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其结果有可能小于零,这小于零的数额即为亏损额。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企业所得税计算的重要一环,纳税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境外亏损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但企业发生在境外同一国家内的盈亏允许相互弥补,即发生在一国的亏损,应该用发生在该国的盈利进行弥补。

例如,某企业2010年度境内外净所得为190万元,其中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30万元,设在a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设在b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从b国取得利息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

那么,该企业当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230万元,a国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b国应纳税所得额=-200+40=-160(万元),应纳税所得总额
=230+120=350(万元)。

当年度境外b国未弥补的亏损160万元,允许以其来自b国以后年度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国税发[2008]101号)填表说明中明确,依据《境外应税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但用于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最。

【税会实务】企业弥补亏损的方式

【税会实务】企业弥补亏损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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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企业弥补亏损的方式
企业弥补亏损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

2.企业发生的亏损,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

3.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

以税前利润或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均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只要将企业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所不同的是以税前利润进行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其弥补的数额可以抵减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而用税后利润进行弥补亏损的数额,则不能在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减。

但如果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则需作账务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同时,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会计处理,关键是思路,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流程,知道一些典型的业务金额是怎么由凭证最后转接到到报表的。

也就是有一个系统的思维,每一笔业务发生后,你都知道最后会影响到报表上那个栏目的数据。

这是学习的重点,要时刻思考这个问题,想不明白,多问老师。

等你明白了,会计真的很简单了。

企业所得税中的亏损不得弥补

企业所得税中的亏损不得弥补

浅谈企业所得税中的亏损不得弥补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1-000-01摘要我国对企业纳税人有一种税收优惠政策,即所得税中亏损的弥补,其税收政策比较复杂,且很容易与会计中的亏损混淆给很多企业带来不小麻烦给特别是小企业带来了不小的费用支出其特殊项目弥补亏损的计算方法难以熟练掌握,导致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以及税务人员进行申报表审核时均会遇到很多政策执行的困难和计算错误。

因而熟悉不得弥补相关情况变得非常重要。

关键词境内企业所得税亏损不得弥补亏损弥补政策,是企业所得税中的一项优惠政策。

一般会计中的亏损主要是指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后的差额,反映在会计科目的“本年利润”的借方余额。

而税法中的亏损指的是:亏损额=收入总额-不征收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从表面上看盈利才缴税亏损不缴税,但是之前的亏损与后年的盈利比较并没有盈利但是所得税是按照年度计算又不得不交这样就造成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国家为了减小企业的税收负担鼓励企业发展所以特别制定出弥补亏损政策。

例如某国有企业2007年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亏损额为10万元,2008年盈利20万元。

其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20-10)*0.25=2.5万元。

但并不是所有的亏损都是可以弥补。

所以详细解析亏损中的不得弥补显得尤为重要。

一、亏损不得弥补情况概述1.超过五年弥补期的仍未弥补完的不得再次弥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期限不得超过5年。

具体说明如下:一是弥补亏损年限必须自亏损年限的下一年起不间断地连续计算,五年内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二是连续发生的亏损,从第一个亏损年度起计算,先亏损先弥补,按顺序连续计算亏损弥补期,而不能每年亏损年度的连续弥补相加,更不能断开计算;三是若超过五年弥补其仍未弥补完,将不能再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只能在税后弥补或用盈余公积金进行弥补。

2011年第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2011年第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发文日期:2011-03-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财产非正常损失:可否税前扣除有讲究九种情形各不同(老会计人的经验)

财产非正常损失:可否税前扣除有讲究九种情形各不同(老会计人的经验)

财产非正常损失:可否税前扣除有讲究九种情形各不同(老会计人的经验)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难免会发生各种情况的资产损失。

企业财产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

而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关键是要把握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除自然灾害造成存货损失外,区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关键,在于区分造成存货损失的原因是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如果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存货损失,则属于“非正常损失”,如果由客观原因造成的,则属于正常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资产损失扣除是企业所得税汇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合理资产损失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与会计准则相比,税法对资产损失的界定更为复杂,税法对存货损失的规定范围也比会计准则更广泛。

企业各项财产的非正常损失,税前扣除需视情而论,可否扣除有讲究,税前扣除各不同。

提示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以专项申报形式税前扣除非人为原因的自然灾害损失,即不可预见的自然天气如地震、台风、暴雨、塌方、泥石流等自然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提示二:政策因素造成非正常损失,税前扣除税政各不相同●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明确:(一)自国发〔2013〕44号文件发布之日起,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

【老会计经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的支出

【老会计经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的支出

【老会计经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的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 赞助支出, 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支出项目纳税人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 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 准确确认可税前扣除的支出项目。

笔者将不得税前扣除的支出项目归纳如下。

公益性捐赠10种情形不得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 可在纳税时按一定比例税前扣除。

而实际操作中, 一些企业并不熟悉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 以为公益性捐赠都可以税前扣除, 殊不知, 以下10种情形的捐赠是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限额不得税前扣除;未取得法定扣除凭据不允许税前扣除;直接捐赠给个人或单位不能税前扣除;不在捐赠支出名单内或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不得扣除;公益性捐赠逾期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纳税申报证明材料不全的不允许税前扣除;各种赞助性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亏损企业公益性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非公益性捐赠不得税前扣除;核定征收企业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预提费用不得税前扣除预提费用, 指企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列支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

一般而言, 计提预提费用的范围相当广泛, 如预提借款利息、预提保险费、预提租金、预提修理费用、预提产品销售业务费等。

税法规定, 除国家另有规定的预提费用允许税前扣除的6种特殊情形外, 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会计实操经验】企业所得税:亏损及亏损弥补的政策汇总

【会计实操经验】企业所得税:亏损及亏损弥补的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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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企业所得税:亏损及亏损弥补的政策汇总
一、基本规定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二、一般规定
(一)合伙企业亏损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摘自财税〔2008〕1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二)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

不允许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形有哪些?

不允许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形有哪些?

不允许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形有哪些?作者:曹红导师:唐素玲上期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六种允许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形,不知大家还记得是哪六种吗?接下来,让小编继续为大家介绍不允许税前补亏的四种情形: 不允许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形1、超过五年的亏损不允许税前弥补公司2012年亏损了100万,至2017年还剩50万未弥补完的亏损,那这50万亏损就不能在2018年弥补了吗?是的。

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但最多不得超过五年。

若2018年有利润,就要交所得税了。

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例外,2018年起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前5年发生的亏损可结转以后10年弥补。

法规:《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财税〔2018〕76号2、减免税收入不得用于弥补亏损2016年亏损500万,假设2017年无其他收入,仅有100万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所得),这100万能用来补亏吗?不能。

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政府补助(不征税收入)以及国债利息等免税收入都是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然后再弥补亏损的,先扣除的减免税收入当然是不参与补亏的。

也就是到2017年,2016年尚未弥补亏损还是500万。

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第六款3、境内盈利不得抵减境外亏损公司在境内盈利100万,境外A国盈利20万,B国亏损40万,是按80万(100+20-40)纳税吗?不是哦。

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既不能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也不能抵减其他国家的盈利。

但由于上述限制导致的非实际亏损额,是可以用该国以后年度所得弥补的,且不受5年期的限制。

所以,当年需要就120万的盈利交企业所得税,同时,在B国实际亏损的40万可以无限期地用来自B国的以后年度的盈利结转弥补。

法规:《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财税〔2009〕125号第三条第五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4、投资企业不能弥补被投资企业的亏损A公司投资了B公司,A公司当年盈利100万,B公司当年亏损30万,能以实收资本弥补吗?A公司能否仅按照70万所得交税?不能。

九种不能税前弥补亏损的情形

九种不能税前弥补亏损的情形

九种不能税前弥补亏损的情形税前弥补亏损是指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将本年度发生的亏损在未来年度的利润中进行抵扣,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

然而,在税收政策中也存在一些限制条件,即九种情形,企业在这些情形下是不能税前弥补亏损的。

本文将逐一介绍这九种情形,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税前弥补亏损的限制。

首先,一种情形是金融机构转型非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在转型为非金融机构期间发生的亏损,由于不再从事金融业务,不能在未来年度的利润中进行抵扣。

其次,上市公司退市情形也不能税前弥补亏损。

当一家上市公司被终止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该公司在退市前发生的亏损将无法在未来年度进行抵扣,因为该公司不再继续进行营业活动。

第三种情形是公司分立和合并过程中的亏损。

当企业分立或合并时,分立或合并的企业不能将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在未来年度的利润中进行抵扣。

第四种情形是企业改制情况下的亏损。

企业局部或全部改制时产生的亏损,在改制后的企业不能税前弥补亏损。

第五种情形是企业改制或破产清算下的亏损。

企业在改制或破产清算时产生的亏损,无法在未来年度的利润中进行抵扣。

第六种情形是企业股权拍卖的亏损。

在企业股权拍卖时,由于变更所有权和控制权,该企业在拍卖前发生的亏损将无法抵扣。

第七种情形是非法经营盈利的亏损。

对于非法经营者,他们在进行非法经营期间产生的亏损是不能在未来年度进行抵扣的。

第八种情形是因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亏损。

当企业因违法行为而产生的亏损,不能在未来年度的利润中进行抵扣。

最后一种情形是企业受到国家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处罚而导致的亏损。

当企业因违规行为受到停产、停业处罚时,由于停产或停业期间无法进行经营活动,导致的亏损也是不能在未来年度进行抵扣的。

以上就是九种情形中不能税前弥补亏损的具体描述。

这些情形主要涉及企业转型、退市、分立、合并、改制、破产清算、股权拍卖、非法经营、违法行为以及被停产、停业处罚等方面。

企业在面临这些情形时,需要认真考虑未来纳税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减少亏损。

企业所得税亏损及亏损弥补知识总结

企业所得税亏损及亏损弥补知识总结

企业所得税亏损及亏损弥补知识总结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应缴纳的税款。

在企业运营过程中,有时会面临亏损的情况。

而企业所得税亏损及亏损弥补是指企业在某一年度内由于特定原因导致利润亏损,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亏损的处理和弥补,以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

一、企业所得税亏损的定义和计算方法企业所得税亏损是指企业在某一年度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税前利润减去各类扣除项目后,仍然为负值的情况。

计算企业所得税亏损的方法是按照国家税务局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对亏损部分进行计算并填报相关表格。

二、企业所得税亏损的处理方式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所得税亏损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处理。

1. 亏损结转亏损结转是指企业将当前年度的亏损转结至以后年度弥补的过程。

企业可以将亏损年度产生的税前亏损额结转至以后的五年内进行弥补,即逐年弥补亏损额,减少后续年度所得税的负担。

2. 税前抵扣税前抵扣是指企业利用以前年度积累的未弥补亏损,直接抵减当前年度亏损,以减少当前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可以将以前年度的未弥补亏损部分设置为待抵扣亏损,随后在当前年度进行抵扣,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支付金额。

三、企业所得税亏损和亏损弥补的影响企业所得税亏损和亏损弥补对企业经营有着重要的影响。

1. 税收负担减轻当企业面临亏损时,通过亏损结转和税前抵扣的方式进行亏损的处理和弥补,可以减少企业在以后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从而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2. 实现公平竞争亏损的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实质上的公平竞争。

在正常经营情况下,企业是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的,而亏损企业通过亏损弥补的方式减少了税负,可以更加合理地分配企业资源,从而提升竞争力。

3. 经济复苏和扩张在经济低迷的时候,企业可能面临亏损的情况增加。

通过亏损的处理和弥补,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支付,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程度的资金支持,使得企业更有可能度过经济低迷期,并有机会实现经济复苏和扩张。

7种亏损也不得税前弥补

7种亏损也不得税前弥补

即使发生在5年内,这7种亏损也不得税前弥补!汇依照现行税法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那么,是否只要是五年内的亏损,就可以全部在税前结转弥补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下列七种亏损,即使发生在五年之内,也不得税前弥补。

1企业筹办期亏损不得作为当期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例如,某企业2014年开始筹建,筹建期历时3年,开办费为1000万元,2016年开始生产经营取得收入,如果2014年、2015年的开办费都作为当年的亏损处理,意味着亏损弥补期少了3年。

而按国税函[2009]98号规定,2016年作为开办费扣除,有效延长了亏损弥补期限。

如果2016年仍没有足够所得弥补亏损,可选择作其他长期待摊费用,递延3年扣除。

2合伙企业的亏损不允许合伙人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例如,某合伙企业由法人甲及自然人乙、丙组成,出资比例分别为60%、30%、10%。

合同约定年终盈亏也按此比例分成或担负。

财务管理:干货:九种不得税前弥补亏损的情形

财务管理:干货:九种不得税前弥补亏损的情形

干货:九种不得税前弥补亏损的情形
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计算公式为:亏损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企业经营亏损弥补,是涉及企业所得税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指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以前各年的利润总和为负,本年实现的利润要首先弥补掉这部分亏损,其剩余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笔者经过收集、归纳、总结、分析,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九种情形不得用于弥补税前亏损,在此提醒纳税人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必要的关注。

?一、超过五年的亏损余额不再允许弥补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
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一)在纳税人多次发生年度亏损的情况下,其亏损可以连续用从亏损年度的
次年起5年内的所得弥补。

?(二)在纳税人既有盈利年度又有亏损年度的情况下,根据税法规定,亏损弥
补的最长年限为5年,在5年内,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先亏先补,按顺序计算弥补期。

解析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特殊政策

解析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特殊政策

解析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特殊政策亏损弥补是国家对纳税人的一种免税照顾。

由于相关的税收政策相对复杂,而且特殊项目弥补亏损的计算方法难以熟练掌握,导致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以及税务人员进行申报表审核时均会遇到很多政策执行的困难和计算错误。

因此详细解析亏损弥补税收政策显得尤为必要。

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亏损弥补有三条途径:一是用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从“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

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二是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一个调减项,对于企业利润核算而言,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仅影响“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并不影响企业的具体会计处理。

因此亦无需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三是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则需要作账务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其他转入”科目。

亏损弥补的税收政策规定(一)基本税收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开题报告/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弥补亏损期限,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超过五年,五年内纳税人无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0号)规定: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能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解析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特殊政策_0

解析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特殊政策_0

解析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特殊政策亏损弥补是国家对纳税人的一种免税照顾。

由于相关的税收政策相对复杂,而且特殊项目弥补亏损的计算方法难以熟练掌握,导致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以及税务人员进行申报表审核时均会遇到很多政策执行的困难和计算错误。

因此详细解析亏损弥补税收政策显得尤为必要。

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亏损弥补有三条途径:一是用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从“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

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二是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一个调减项,对于企业利润核算而言,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仅影响“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并不影响企业的具体会计处理。

因此亦无需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三是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则需要作账务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其他转入”科目。

亏损弥补的税收政策规定(一)基本税收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弥补亏损期限,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超过五年,五年内纳税人无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0号)规定: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能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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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亏损不得税前弥补的九种情形
(2013-12-12 14:3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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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企业亏损不得税前弥补的九种情形
2013-08-30 温州给力税务服务中心
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计算公式为:亏损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企业经营亏损弥补,是涉及企业所得税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指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以前各年的利润总和为负,本年实现的利润要首先弥补掉这部分亏损,其剩余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们经过收集、归纳、总结、分析,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九种情形不得用于弥补税前亏损,在此提醒纳税人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必要的关注。

一、超过五年的亏损余额不再允许弥补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一)在纳税人多次发生年度亏损的情况下,其亏损可以连续用从亏损年度的次年起5年内的所得弥补。

(二)在纳税人既有盈利年度又有亏损年度的情况下,根据税法规定,亏损弥补的最长年限为5年,在5年内,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先亏先补,按顺序计算弥补期。

(三)超过五年弥补期仍未弥补完,则不能再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只能在税后弥补或用盈余公积金弥补。

二、减免税收入不得用于弥补应税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亏损,指企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此条款明确规定企业免税所得包括不征税收入不再用于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二条第(六)款进一步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弥补。

也就是说,应税项目与减免税项目不得“互为调剂”,而应各自纳税与补亏,免税项目不得弥补应税项目的亏损。

三、应税所得不得弥补减免所得项目亏损
企业的应税项目所得也不得用于弥补减、免征所得项目亏损,只能用以后年度减免收入或所得额来弥补。

对于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之间的亏损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这条规定要求,企业取得的免税项目应该单独核算,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不能盈亏相抵。

而企业会计利润是综合计算的,没有区分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纳税申报表同样未单独体现应税项目所得与优惠项目所得。

因此,计算应税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免税项目所得,不管免税项目是盈利还是亏损都要作全额调减,计算公式为:应税项目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免
税项目所得。

四、境内盈利不可抵减境外亏损
境内盈利不可抵减境外亏损,境外应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境外营业机构的应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

境外亏损和境外所得首先需区分为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两类,因为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这两类所得采取了不同的计税办法,即直接抵免所得税法与间接抵免所得税法。

企业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指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由于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投资企业不能抵免,因此,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可能出现亏损。

另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中,在间接抵免方式下,第4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不填写的,这也证明了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可能出现亏损的。

企业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如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通常大于零。

因此,境外亏损通常指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

五、核定征收亏损不得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而在应税收入的确认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由此可见,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其以前年度应弥补而未弥补的亏损不能在核定征收年度进行弥补。

但在以后转换为查账征收年度时,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仍可继续弥补亏损。

但结转年限应连续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也就是说,核定征收年度也计算弥补亏损年度。

核定征收期间的亏损也不得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

六、被投资企业亏损不能在投资方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因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不能让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

但对法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因而亏损则不得与投资者的利润合并。

对合伙企业的亏损,只能在合伙企业以后年度应分配的所得中依法弥补亏损,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七、资产损失造成亏损应弥补所属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八、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证监会明确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明确了公司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不得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时缩股方式弥补亏损、须在临时公告及年报中充分披露不能弥补亏损的风险、须在重组报告书中充分披露全额承继亏损的影响等四项要求。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新上市公司主体全额承继了原上市公司主体存在的未弥补亏损,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新上市公司主体将由于存在未弥补亏损而长期无法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和通过公开发行证券进行再融资。

《监管指引》即是针对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提出的监管要求。

对于上市公司因实施上述重组事项可能导致长期不能弥补亏损,进而影响公司分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监管指引》着重明确了四方面监管要求:一是相关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二是相关上市公司不得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时缩股以弥补公司亏损的方式规避上述法律规定;三是相关上市公司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年报中充分披露不能弥补亏损的风险并作出特别风险提示;四是相关上市公司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充分披露全额承继亏损的影响并作出特别风险提示。

九、合并分立前的亏损不得结转弥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规定,适用—般性税务处理的,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主要规定了以下四种情况:
1、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合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2、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3、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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