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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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权
【相关法条】《合同法》73条
《合同法解释(二)》11-20条
【考点总结】
1.行使条件
①两个债权都合法
②两个债权都到期
③债务人怠于行使——专指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
④损害了债权人债权
⑤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自身
※专属于自身的(不能代位行使的):
①基于特定家庭身份关系之债:扶养、抚养、赡养、继承;
②基于特定社会身份关系之债: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
③基于劳动关系:工资报酬;
④基于人身伤害赔偿及人寿保险。
2.代位权的行使
原告: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
被告:次债务人——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可追加无独三)
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诉讼时效:2年
次债务人诉讼中对债权人的抗辩:
①援用自己对债务人的抗辩权;
②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③援用民诉法中被告对与原告的诸程序抗辩权。
3.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费用承担
诉讼费用:次债务人承担(最终由债务人承担)
4.代位权成立后的履行
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履行,而非向债务人履行。
①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消灭;
②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相应消灭。二、撤销权
【相关法条】《合同法》74、75条,《合同法解释(二)》19-26条
【考点总结】
1、1.行使条件:
(1)债务人有下列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
①放弃债权(到期或未到期都构成)
②放弃债权担保
③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
④无偿转让财产
⑤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市价70%以下)
○6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财产且被转让人明知(超市价30%)(2)损害了债权人债权
2.撤销权的行使
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务人——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三人:受让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可追加)
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期限: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的,消灭。(1年和5年都是除斥期间)3.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
(1)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前为有效,一经撤销自始无效。(2)费用承担: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