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有哪些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有哪些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是代位权是债权人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而撤销权是债权人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放弃其债权等损害债权人的行为。
因此接下来由我将带来关于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有哪些的知识,请大家阅读并了解我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有哪些区别:构成要件不同、目的不同、主观过错不同、诉讼时效不同。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损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而债务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二)项权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构成要件不同。
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
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
(二)是目的不同。
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三)是主观过错不同。
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
在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要求受益人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即受害人也要有恶意。
(四)是诉讼时效不同。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三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入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撤销权与代位权是什么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
撤销权与代位权
一、撤销权属合同履行保全措施之一。
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确认债权可以产生对第三人的效力即债权的对外效力,这种效力集中表现在合同的保全上。
所谓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对此作了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作为履行合同保全措施之一的还有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于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在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的债权的债权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之权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立法宗旨是同一的,二者的区别主要是:前者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权利的消极行为,后者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二者设立的目的均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在此基础上二者被统称为债的保全措施。
二、撤销权成立的要件。
为什么要在《合同法》中设立撤销权?就是因为实践中严重存在着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资产或者与第三人通谋而转移财产的行为,造成债权人“讨债难”的现象,这就是撤销权的立法基础。
撤销权是要想成立,必须具备主、客观要件,对于无偿行为,仅需满足客观要件即可成立撤销权,而对于有偿行为,撤销权的成立除具备客观要件外,还须具备一定的主观要件。
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
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问题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前提条件和规定是什么?解答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
代位权和撤销权共同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
针对某些纳税人长期拖欠税款,又不积极行使债权,逃避纳税义务的情况,新《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权力。
《税收征管法》第50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一、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一)税务机关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税务机关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即纳税人超过纳税期限,有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形。
②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可能造成税款流失。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指纳税人不依法按期足额缴纳应纳税款,履行纳税义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可能造成税务机关无法清缴欠税的情形。
③纳税人的债权已到期。
④纳税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二)行使代位权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税务机关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 2.花费的3000元费用应由甲公司承担,《合同法》第73条
第2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 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案例: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年
,利息为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2倍。合同到期后,甲 无力还款,拍卖自己财产还款。丙以远低于市场价的 价格从甲处购买了一批货物。这期间,甲的祖父去世 ,留给甲一笔价值11万元的遗产,甲心灰意冷放弃继 承该笔遗产。后经核算,甲财产共拍卖得款6万元, 乙得知丙购买货物的情况后,要求甲收回该批货物, 重新拍卖。那么:
• 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 费用应由谁承担?
• 1.法院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合同法》第73条第l款
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 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甲 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损害了债权人乙商业银行 的利益,因此,乙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人民法 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 案例: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
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 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 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 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 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 问:
• 1.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 一、王某对毛某享有合法债权,且债权已到期,毛某履行
优先权、代位权、撤销权、申请破产等四种特殊税款执行方式解读
优先权、代位权、撤销权、申请破产等四种特殊税款执行方式解读品税阁80篇原创内容Official Account申请行使代位权、申请行使撤销权、申请行使优先权、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是在纳税人不主动履行情况下的四种特殊执行方式。
一、申请行使代位权代位权亦称“代位求偿权”。
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1.税收执行代位权行使的适用情形:欠缴税款的被执行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局可以依照民法典第535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
2.适用条件:(1)税收债权人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合法;(2)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税收债权人造成损害;(3)被执行人的债权已到期;(4)被执行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被执行人自身的债权。
其中“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税收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被执行人不履行其对税收债权人的到期税收债务,又不以诉讼的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税收债权人的到期税收债权未能实现。
3.适用程序:税务人员应当进行调查取证,需要行使代位权的,经税务局局长审批后制作民事起诉状,并收集相关证据后,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岀行使代位权的申请,启动代位权诉讼程序。
4.注意事项:税务局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登记执行结果。
追缴纳税人欠缴的税款,不免除欠缴税款的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法院审判,代位权成立的,由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向税务局履行清偿义务,并负担诉讼费用;代位权不成立的,由原告即税务局负担诉讼费用。
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申请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又称“否认权”,是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力溯及既往的消灭的权利。
1.税收执行撤销权行使的适用情形:欠缴税款的被执行人因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局可以依照民法典第538、539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与撤销权
对债务人实施的危及债权人利益的减少财产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且“5年”时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代位权与撤销权
代位权
债务人企业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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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欠税人有下列情形的, 税务机关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欠税人 放弃或延展到期债权,以至其不能缴清欠税的;欠 税人无偿转让财产,欠税人放弃未到期债权,而又 无其他财产清缴欠税的;欠税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 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且受 让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该行为已经或可能损害国家税 收的;以及达成诉讼上的和解等非法律行为而对国 家税收造成损害的。另一方面,欠税人实施处分财 产的行为须以非专属于欠税人自身的财产为必要, 即欠税人处分的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的行为,如放 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 而取得的财产以及放弃劳动报酬、退休金、抚恤金、 安置费、人寿保险、人生损害赔偿金等的行为均不 在撤销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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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注意事项
• 一、税收是国家债权。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税收看作是 纳税人对国家应偿付的公债,这是一个新的理念。将税收当 作债权,从立法的角度明确税收的法律地位。
• 二、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执行人是人民法院。《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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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税务行政处罚不合法。同时下达《税务事项 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 罚决定书》不符合法定程序,本案中对纳税人的 罚款超过了1万元,按照《行政处罚法》第42条、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3 条的规定,纳税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该举 行听证,但本案中,税务机关没有给纳税人履行 听证权利的机会,直接作出了罚款决定,违反了 《行政处罚法》关于听证的规定。
浅析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
浅析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1. 引言代位权和撤销权是民事法律中两个比较重要的概念,它们都与委托关系密切相关。
本文将从定义、适用范围、行使条件和效力等方面来比较和分析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
2. 代位权的定义和适用范围代位权是指在委托关系中,当委托人无法行使权利或解除委托关系时,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转移给第三人的情况。
代位权适用于合同法、权利法和其他法律中的委托关系。
3. 撤销权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撤销权是指在委托关系中,委托人对委托事项的决定权可以随时收回或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适用于合同法、权利法和其他有关委托关系的法律。
4. 行使条件比较4.1 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代位权的行使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委托人无法行使权利或解除委托关系;•第三人同意接受代位权;•委托人对第三人的选择应当合理。
4.2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撤销权的行使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委托人仍然具有决定权;•委托人决定收回或撤销委托事项;•撤销权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或对他人造成损害。
5. 效力比较5.1 代位权的效力代位权的效力体现在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具有与委托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经代位权的行使并不会受到影响。
5.2 撤销权的效力撤销权的效力体现在委托人可以随时收回或撤销委托事项的决定。
一旦委托人行使撤销权,委托关系将立即终止,并且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也将随之终止。
6. 异同总结通过上述比较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代位权和撤销权都与委托关系密切相关,但代位权更多用于委托人无法行使权利时的情况,而撤销权则强调委托人收回或撤销委托决定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需要第三人的同意,而撤销权的行使则只需要委托人自行决定收回或撤销;•代位权的行使不会影响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撤销权的行使会导致委托关系和合同关系立即终止。
7. 结论代位权和撤销权作为民事法律中的重要概念,在委托关系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和效力。
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的区别和联系
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的区别和联系
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分别是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以确保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
从保全责任财产的角度,财产保全属于一般担保的手段。
保全责任财产,最终目的是使债权得以保障。
债务人以其财产承担债务责任为一般担保,作为一般担保的债务人的财产亦称为责任财产,责任财产的增减与一般债权能否实现攸关。
虽然债权人不能支配债务人的财产,倘若债务人任意处分财产,自由地减少责任财产,就会害及一般债权,故法律赋予债权人干预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
当债务人消极地怠于行使权利听任责任财产减少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维持责任财产。
当债务人积极地减少责任财产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恢复责任财产。
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可以有效防止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使债权得以保全。
每年必考的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考点
每年必考的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考点一、命题规律债的保全包括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两部分。
从历年考查情况来看,考生应从以下方面重点掌握:1.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成立。
考生应当重点掌握代位权与撤销权各自的构成要件及适用情形,这是法考历来的高频考点。
2.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行使。
考生应熟记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诉讼程序的规定。
本部分每年必考,必须掌握。
二、代位权(一)含义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以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并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具有以下特征: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债务人的名义)直接起诉次债务人等相对人,故不同于代理权。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而非债务人不当减少自身财产的积极行为,故不同于撤销权。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只有一种,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故又称为代位之诉。
(二)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原则: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例外:即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若债权人确有“保存”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的必要,可行使代位权(《民法典》第536条)。
2.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此处的相对人既包括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也包括其担保人等从债务人。
3.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不具有人身性。
人身性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4.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
此处的“怠于行使”,专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5.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已经影响到(而不是现实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
也即债务人没有其余的财产可供清偿债务。
(三)代位权的行使原告胜诉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司考必备——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下)
司考必备——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下)二、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它与债权人代位权一样,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以保全债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一)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
【注意】无须到期。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成立于债务人处分行为之前;债权人对享有提供劳务之债权,则债权人无撤销权。
2、债务人负担债务之后,实施的财产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如下列行为之一:•放弃到期债权,债务免除;•无偿转让财产,赠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债务人为恶意,受让人也须为恶意;•恶意串通的事后抵押;放弃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
【注意】对于债务人毁损、抛弃财产的行为,债权人没有撤销权行使的可能,当然无法行使其撤销权。
3、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已经危及债权人的债权。
4、若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需要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具有恶意。
(二)撤销权的行使方法(1)行使方式: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2)诉讼主体: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债务人;无独三:可以追加受益人或受让人为无独三;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3)行使期间: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4)范围:债权人依照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5)合并审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三)法律效果1、自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之日起,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
2、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或受让人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并有义务将所受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入库规则),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责任财产(无优先受偿权)。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受益人、受让人有过错的,应适当分担。
【司考】考点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星考点)
基本概念1.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2.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它与债权人代位权一样,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以保全债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重点考点详解债的保全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两部分。
一、代位权(一)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但不能过了诉讼时效(1)债务人已陷入履行迟延。
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成就之前,没有代位权成立的可能。
债务定有履行期的,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即构成迟延;债务未定履行期的,经债权人催告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才构成迟延。
然而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中断时效、申请登记、申报破产债权等,可以不必等债务人履行迟延时即可行使。
(2)非法债权无代位权,除非非法债权背后存有合法债权,该合法债权有代位权。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注意】仅限于金钱债权,非金钱债权,如返还原物请求权等,无权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怠于(未进行诉讼或仲裁)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判断怠于行使的标准:(1)在债务到期以后,债务人不存在行使权利的障碍。
(2)必须是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及时主张权利。
(3)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怠于行使权利无正当理由。
【注意】即使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了仲裁条款,债权人仍可使用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4.代位权的客体必须适当。
(1)代位权的客体是债权,而不是所有权。
(2)作为代位权客体的债权,必须合法。
(3)作为代位权客体的债权,主要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解读税收代位权及税收撤销权
解读税收代位权及税收撤销权编者按:税务机关作为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在诉讼活动中一般都是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税收债权虽然是公法上的债权,与民法上的债权存在诸多不同之处,但我国税法仍然借鉴民法债的部分理论。
如《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逐渐出现,税务机关作为民事诉讼原告行使税收代位权及税收撤销权的案例。
本期,华税律师为您解读税收代位权和税收撤销权。
一、债的保全制度按照债的一般理论,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原则上债的效力不及于第三人。
但在债务人与第三人危及债权人债权的清偿时,民法规定了债的保全制度,即《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和七十四条规定的代位权及撤销权。
代位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是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税法也借鉴民法关于债的保全制度,《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该条规定赋予税务机关作为权利主体在民事合同法律关系中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
二、税收代位权税收代位权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时,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纳税人的债权的权利。
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比较范本
作为公法对私法制度的借鉴,本应在法律规定中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避免适用过程中的模糊性,但是现行法律则是一带而过。
虽然从立法思想上来看隐含了税收债务关系说的理论基础,有其进步性的一面,但是其不考虑税收债权的特殊性而一味援引私法的规定,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看,税务机关无法决定何种情形下适用,相对方也无法针对性地进行对抗;从程序法的角度来看,税务机关具体如何实施,相对方如何保障其程序权利也找不到途径。
(一)引入了私法制度完善税法的执法理念,但明确具体的规定的缺位使其不具可操作性法律缺乏明确性,一方面,损害了纳税人和第三人的预期。
使其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另一方面,打击了税务机关针对不同情形采取不同行政手段来优化行政资源的积极性,在法律规定缺位时,为了避免有滥用行政裁量权之嫌,往往退而求其次,采取回避的态度,使原本致力于有效率的行政措施的目的被架空了。
在完善我国税收代位权制度的过程中,应当依照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在《税收征管法》中详细规定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要件及其行使程序等事项,以提高税收代位权制度的权威性及稳定性。
《收征收管理法》引入了合同法中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使得税收债权可以突破债权相对性的束缚,扩展到征纳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约束纳税人和第三人之间的行为。
从征管理念上看,是一次巨大的飞跃,拓宽了税务机关的执法思路,软化了征纳双方的关系;但具体到制度层面上,则非常简陋。
仅仅规定了一个条文。
据以援引的法律规定也非常抽象,存在多种理解。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税收代位权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但是基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收征管法并没有规定可以援引该司法解释,在税法领域能否直接援用该司法解释还欠缺法律依据。
同时,该司法解释虽然具体化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但是其还不够明确清晰,不足以作为税法上的依据,可以作为今后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完善的一个参考。
合同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第2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 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案例: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年,
利息为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2倍。合同到期后,甲无 力还款,拍卖自己财产还款。丙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 格从甲处购买了一批货物。这期间,甲的祖父去世, 留给甲一笔价值11万元的遗产,甲心灰意冷放弃继承 该笔遗产。后经核算,甲财产共拍卖得款6万元,乙 得知丙购买货物的情况后,要求甲收回该批货物,重 新拍卖。那么:
• 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王某可向法院请求直接以自己 的名义代位行使毛某对方某的债权。此方式正好可解除王某、毛 某和方某之间的债权债务枷锁,亦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利益。
• 2.1.法院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合同法》第73条第l款
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 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 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损害了债权人乙商业银 行的利益,因此,乙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人民 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 (1)乙是否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甲和丙之间的买卖合 同?
• (2)乙能否主张对甲放弃继承权的行为进行撤销?
• (1)乙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和丙的买卖合同。乙行使的
是撤销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 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 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对于以上案例,应该怎么处理?
• 案例:毛某为与他人合伙经营地板生意,向王某借
款2.1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利息的1.5倍, 到期本息一起付清。毛某为王某出具了欠条。毛某用 此款与他人合伙倒卖劣质地板,被相关部门查获,将 劣质地板全部没收,并每人罚款1万元。毛某为翻本, 竭尽所有财产再次经营地板生意,又亏损,至还款期 届满,已无支付能力。王某多次催要,毛某无法清偿 欠款。某日,王某又向毛某催债,恰有方某找毛某还 款,毛某将话题扯开,进行掩饰。王某经了解,原来 毛某数年前曾借给方某1.5万元作经营资金,现本息 已达2万余元。
撤销权与代位权
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务人;
第三人:受让人或受益人。
诉讼中止与诉讼合并
《合同法解释(一)》第15、22条
《合同法解释(一)》第25条
行使效果
代位权成立的,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撤销权成立的,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
费用负担
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负担,但要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
相同点
行使前提
债权均到期,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
权利性质
形成权(形成诉权)
行使方式
通过人民法院行使
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
债务人债权的性质限制
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代位权
撤销权
不同点
适用情形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
(2)无偿转让财产;
(3)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
行使的时间限制
诉讼时效的限制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1年、5年的限制
管辖法院
被告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被告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当事人诉讼地位
原告:债权人;
被告:次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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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权
【相关法条】《合同法》73条
《合同法解释(二)》11-20条
【考点总结】
1.行使条件
①两个债权都合法
②两个债权都到期
③债务人怠于行使——专指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
④损害了债权人债权
⑤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自身
※专属于自身的(不能代位行使的):
①基于特定家庭身份关系之债:扶养、抚养、赡养、继承;
②基于特定社会身份关系之债: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
③基于劳动关系:工资报酬;
④基于人身伤害赔偿及人寿保险。
2.代位权的行使
原告: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
被告:次债务人——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可追加无独三)
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诉讼时效:2年
次债务人诉讼中对债权人的抗辩:
①援用自己对债务人的抗辩权;
②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③援用民诉法中被告对与原告的诸程序抗辩权。
3.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费用承担
诉讼费用:次债务人承担(最终由债务人承担)
4.代位权成立后的履行
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履行,而非向债务人履行。
①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消灭;
②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相应消灭。
二、撤销权
【相关法条】《合同法》74、75条,《合同法解释(二)》19-26条
【考点总结】
1、1.行使条件:
(1)债务人有下列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
①放弃债权(到期或未到期都构成)
②放弃债权担保
③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
④无偿转让财产
⑤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市价70%以下)
○6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财产且被转让人明知(超市价30%)(2)损害了债权人债权
2.撤销权的行使
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务人——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三人:受让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可追加)
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期限: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的,消灭。
(1年和5年都是除斥期间)3.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
(1)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前为有效,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2)费用承担: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