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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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权

【相关法条】《合同法》73条

《合同法解释(二)》11-20条

【考点总结】

1.行使条件

①两个债权都合法

②两个债权都到期

③债务人怠于行使——专指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

④损害了债权人债权

⑤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自身

※专属于自身的(不能代位行使的):

①基于特定家庭身份关系之债:扶养、抚养、赡养、继承;

②基于特定社会身份关系之债: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

③基于劳动关系:工资报酬;

④基于人身伤害赔偿及人寿保险。

2.代位权的行使

原告: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

被告:次债务人——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可追加无独三)

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诉讼时效:2年

次债务人诉讼中对债权人的抗辩:

①援用自己对债务人的抗辩权;

②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③援用民诉法中被告对与原告的诸程序抗辩权。

3.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费用承担

诉讼费用:次债务人承担(最终由债务人承担)

4.代位权成立后的履行

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履行,而非向债务人履行。

①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消灭;

②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相应消灭。二、撤销权

【相关法条】《合同法》74、75条,《合同法解释(二)》19-26条

【考点总结】

1、1.行使条件:

(1)债务人有下列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

①放弃债权(到期或未到期都构成)

②放弃债权担保

③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

④无偿转让财产

⑤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市价70%以下)

○6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财产且被转让人明知(超市价30%)(2)损害了债权人债权

2.撤销权的行使

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务人——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三人:受让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可追加)

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期限: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的,消灭。(1年和5年都是除斥期间)3.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

(1)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前为有效,一经撤销自始无效。(2)费用承担: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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