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护理保险及其对中国老年护理事业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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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医疗保险和护理保险

德国的医疗保险和护理保险

德国的医疗保险和护理保险一、德国的医疗保险(一)德国医疗保险运行体系目前,德国医疗保险由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两大运行系统构成。

公民就业后可视其经济收入多少,在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之间进行选择,同时,公民也可以在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私人保险所提供的补充医疗保险。

在法定和私人保险间进行选择所依据的是个人收入水平,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规定,并适时加以调整。

为了保证人人都能享受医疗保险,法律对未成年人和学生作了专门规定。

1.对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收入人的限制法律规定符合条件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雇员,其家庭成员可一起享受医疗保险的各种待遇,其中未成年子女或配偶(失业)的医疗保险免费参保,这就是所谓的家庭医疗保险。

但年满25周岁后,就不可以再和父母一起参加家庭保险。

对于配偶则无年龄限制。

私人医疗保险则是缴一人保一人,多子女雇员要参加私人医疗保险,费用要贵得多。

2.对大学生医疗保险的规定所有在德国大学就读的大学生,必须参加义务医疗保险。

“义务”的含义是:(1)学生必须参加医疗保险,否则不能在德国大学注册;(2)一般情况下,学生必须在公立的保险公司投保,也可在私立保险公司投保;(3)大学生的义务医疗保险费是由德国政府统一制定的,目前,年缴保费在60-90马克,有时会在此范围内做一定幅度的调整。

(二)德国医疗保险市场概况德国领土35.7万平方公里,人口8242万人,2006年国民生产总值为28582.34亿美元,人均34679美元,是世界上发达的工业化国家。

由于具备雄厚的经济实力,在倡导建立社会福利国家和社会市场经济原则下,其法定医疗保险服务的范围、项目和内容覆盖非常广泛。

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包括家属和未成年人),不管其当时经济状况如何,均可得到及时、免费的治疗,就诊不需要支付现金,病人可在保险基金组织认定的医院及治疗的范围内自由就诊,并可自由选择开业医师和专科医师。

目前,全德国近90%的人口,约7200万公民参加法定医疗保险,其中,属于义务投保者的主要是工人、职员及学徒,此外还有海员、养老保险金及失业金领取者、自由职业者、传媒工作者和大学生等。

德国长期照护保险的经验启示

德国长期照护保险的经验启示

232杨士雨:德国长期照护保险的经验启示德国长期照护保险的经验启示杨士雨(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管理学院,上海 201620)基金项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19KY0328)基金资助。

作者简介:杨士雨(1996-),女,汉族,河南新乡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保障。

【摘 要】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失能,半失能老人最多的国家,随着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政府财政支出压力不断增大。

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德国社会长期护理保险的实践经验,得出我国应该从覆盖范围、给付约束、制度筹资方面优化发展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关键词】中国;长期照护保险;德国;优化发展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9)30-0232-02长期护理是指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持续地为患有慢性疾病(Chronic illness)或处于伤残状态下的人提供的护理。

这种护理包括:医疗服务、社会服务、居家服务、运送服务或其他支持性的服务。

长期护理保险是被保险人因长期失能而产生的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费用由所有投保人共担的财务损失化解机制[1]。

一、构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是我国现实需要(一)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2017年全年共出生人口1723万人,比2016年减少63万人,60周岁以上人口和65周岁以上人口都比上年增加了0.6个百分点。

预计到2020年,老年人口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达到17.17%。

我国老龄化的特点之一是高龄化趋势加剧,高龄老人的病残率较其他老人更高,需要的关心照顾程度较其他老人也更多。

在人口老龄化的冲击下,老年失能正成为现代社会越来越突出的一项社会风险[2]。

这种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高龄化趋势不断加剧的态势迫切需要长期护理保险与之相呼应。

(二)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金字塔型的传统家庭结构已经演变为倒金字塔型,“四二一”成为最主要的家庭结构形态。

国外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老年 护理 保 险 于 2 0世纪 7 代 在 美 国率 先 出 0年
现, 至今 已在 许 多 国家 得 到推 广 。 国外 各种 老 年 护 在 理 保 险制 度 中 , 代表 性 的是 美 国 、 国和 日本 的 老 有 德 年 护 理保 险 。
1 .美 国老年 护 理保 险
入 护理 服 务 市场 , 保 险服 务 与护 理 服务 结 合起 来 , 将

德 国护 理保 险 的 开展 较美 国晚 一些 。19 9 3年德 国 《 理保 险 法 》 效 。德 国的老 年 护 理保 险 实行 单 护 生 独 的法定 保 险 制度 , 19 从 9 5年起 ,所 有参 加 法定 医 疗 保 险 的人 员 都有 义 务 参加 社 会 护理 保 险 ,即实 行 “ 护理 保 险 跟 随医疗 保 险 ” 的原则 , 据规 定 , 有公 根 所 民则 纳入 法 定护 理保 险体 系 。但 是 , 国家 官 员 、 官 法 和 职业 军 人 由国家 负 责 ,他 们 患病 和需 要护 理 时有 专 门人 员 负 责并 承担 有 关 费用 。 德 国法 定 护理 保 险 的保 险 费一 般 由政 府 、 业 、 企 个人 和医 疗 保 险机构 四方 共 同 可 以 续保 到 某 一特 定 年 龄 ,有 的保 单甚 至可 以终 身 续 保 ,即使 被 保 险人 在保 险期 间身 体状 况 恶化 , 险 人 也不 得 以此 为 由拒 绝 续保 , 保 但 可 以在 保 单更 新 时 提 高费 率 。 美 国老 年护 理 保 险一 般 采取 现 金 直 接 给付 护 理 费 用 。 目前 , 国老 年护 理 保 险与 医疗 保 险一 样 , 美 有 向 “ 理式 看 护 ” 向 发展 的趋 势 , 管 方 许多 保 险公 司介

中德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比较

中德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比较

改革养老金调整机制
中国政府正着手改革养老金调整机制,确保养老金与经济 发展和物价水平保持同步增长,以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质 量。
加强监管和风险管理
中国政府正加强对养老保险行业的监管,防范市场风险, 确保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趋势与展望
稳定缴费率
德国政府已采取措施稳定养老保险缴费率,避免 未来财政压力的增加。通过优化税收政策和提高 缴费率,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
05
中德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 效评估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效评估
覆盖面扩大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扩大 覆盖面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通过政策调整和实施,参与养 老保险的人数大幅增加,覆盖
面更加广泛。
缴费率调整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在缴费率调 整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根据 经济发展和人口结构变化,适 时调整缴费率,确保制度的可
VS
中国
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与个人缴费 年限和缴费金额相关,支付水平较低,主 要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企业年金 和职业年金待遇支付与个人缴费年限和缴 费金额相关,支付水平较高,旨在提高老 年人的生活水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支 付水平与个人投资收益相关,支付水平较 高。
04
中德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动 因与路径
中德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比较
2023-11-06
目录
• 引言 • 中德养老保险制度历史演变 • 中德养老保险制度现状比较 • 中德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动因与路径 • 中德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效评估 • 中德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趋势与展望 • 结论与启示
01
引言
研究背景和意义
01
02
03
人口老龄化
全球范围内,人口老龄化 问题日益严峻,对养老保 险制度带来巨大挑战。

国外老年护理保障模式及启示

国外老年护理保障模式及启示

国外老年护理保障模式及启示谢保群(天津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天津300070)〔关键词〕护理保障;国外模式〔中图分类号〕C91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202(2012)12-2671-03;doi :10.3969/j.issn.1005-9202.2012.12.114基金项目: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02809)第一作者:谢保群(1967-),女,博士,讲师,主要从事老年学研究。

随着人口老龄化特别是老年人口高龄化的发展,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问题在我国日趋突出,探索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成为社会关注的重要课题。

在此背景下,发达国家在护理保障上的先行经验无疑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为此,选取美国、瑞典、德国、日本、意大利等不同类型的国家加以考察,以期为构筑我国老年护理保障提供政策建议。

1国外老年护理保障的基本模式从世界范围来看,发达国家都较早地进入到老龄化社会。

平均寿命的延长以及家庭结构小型化导致家庭护理功能的弱化,使老年人长期护理问题成为人口老龄化国家普遍面对的严峻问题,各国不得不建立适合本国的护理制度。

由于国家体制、经济社会状况、文化传统不同,护理保障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可归纳为以下五种基本模式。

一是美国模式,表现为个人自助的民间保险型。

在重视个人责任的美国,长期护理也是本着自助的原则,一般加入民间保险,无力承担费用的个人可得到公共救助(医疗救助制度)的救济。

在这一模式中,民间企业特别是民间保险发挥着巨大作用。

当然被保证的服务水平因缴纳保险费的多少而不同。

二是北欧模式,表现为行政主导型。

这一模式以瑞典、丹麦等北欧国家为代表。

作为与美国截然相反的模式,北欧国家依靠大规模公共资金投入,由行政机构和公务员普遍性地提供精心的护理。

通过强化行政服务,北欧各国成功地实现了高水平的老年人福利。

但是国民负担率高,国民对高税收的理解和支持是这一模式的前提条件。

再有北欧国家人口规模小,因此社会透明度高,负担与福利的关系明了,这也是必要条件之一。

国外居家养老模式比较及对中国的启示

国外居家养老模式比较及对中国的启示

国外居家养老模式比较及对中国的启示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养老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居家养老作为一种重要的养老模式,在各国得到了广泛的实践与发展。

本文旨在探讨国外居家养老模式的多样化实践,通过对比分析不同国家的居家养老模式,揭示其成功经验与存在问题。

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探讨国外居家养老模式对中国的启示与借鉴,以期为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提供参考。

本文首先对居家养老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居家养老的内涵与特点。

在此基础上,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如美国、日本、英国等,深入剖析其居家养老模式的发展历程、政策支持、服务体系以及运作机制。

通过对比分析,揭示各国居家养老模式的异同点,探讨其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随后,本文将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分析中国居家养老服务的现状与挑战。

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居家养老模式的成功经验,提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策略与建议。

通过政策创新、服务创新、技术创新等手段,推动中国居家养老服务的健康发展,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

本文旨在通过对比分析国外居家养老模式,为中国的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提供借鉴与启示,推动中国养老事业的持续发展。

二、国外居家养老模式概述在全球范围内,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各国都在积极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居家养老模式。

这些模式各具特色,既有共同点,也有差异性。

以下是对几种典型的国外居家养老模式的概述。

日本作为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其居家养老模式以社区支持与服务为核心。

通过构建完善的社区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包括日常照料、健康管理、心理咨询等在内的全方位服务。

日本还重视家庭护理员的培养,鼓励家庭成员参与老年人的照护工作。

美国的居家养老模式以市场化与多元化为特点。

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政策,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美国还注重养老服务的个性化,提供多样化的养老产品和服务,满足不同老年人的需求。

国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分析、评价及启示

国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分析、评价及启示

三、国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分析
2、政策法规:国外长期护理保险相关的政策法规主要包括税收优惠、政府补 贴、服务标准制定等。这些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有效地促进了长期护理保险 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三、国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分析
3、实施情况:在国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因国家而异。美国通过 商业保险市场提供长期护理保险,但其覆盖率较低;德国通过法定社会保险提供 全面且广泛的长期护理保险,但其费率较高;日本则通过国民年金和厚生年金等 为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保障,但其财政压力较大。
1、制度公平性
1、制度公平性
该制度面向所有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不分城乡和收入水平,体现了制度的 公平性。此外,政府对参保人进行补贴,减轻了参保人的负担。
2、服务多样化
2、服务多样化
长期护理保险提供的服务多样化,包括居家护理、养老院护理、康复训练等, 满足了不同老年人的需求。
3、评估与审查机制
四、对我国的启示
四、对我国的启示
1、借鉴经验:国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经验教训,对我国具有积极的借鉴意 义。首先,应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协同作用,共同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 度的发展;其次,应注重长期护理保险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与整合,以提 高制度的整体效能;最后,应加强对长期护理服务的监管,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公 平性。
四、对我国的启示
2、制度建设: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应加快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构 建与实施。首先,应明确政府的角色定位,发挥其在制度构建中的主导作用;其 次,应鼓励市场主体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的供给,提高制度的竞争性和效率;最后, 应加强社会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长期护理保险的认识和接受程度。
四、对我国的启示
3、护理服务种类与申请程序

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德国的养老保险体制由三大支柱组成 , 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及私人养老保险 , 其中后两项被成为补充养老保险。

法定养老保险是在德国的所有保险中占据分额最大的保险 , 起源于俾斯麦时期 , 在1889 年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立法规定 , 现行的养老保险法是在 1911年制定并在 1957 年和 1973 年补充修订的 , 经过 100 多年的演变和发展 , 德国的养老保险体制已经非常全面的规定了其使用范围、资金来源、缴费标准和筹集方法等等。

然而 , 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目前陷入了困境之中 , 它已经成为德国政府财政预算的最大的份额之一,2000 年 , 养老保险的支出达到 2000 亿欧元 , 占公共支出的21%,GDP 的 18%, 在 OECD 所有成员国中仅次于意大利排名第二 , 已经为国家财政沉重的负担。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 德国与其他工业化国家一样 , 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严重问题 , 再加上失业率的居高不下 , 德国现收现付的养老金运行模式已经开始面临危机。

一、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方向 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已经势在必行 , 但多年形成的问题已经积重难返 , 社会养老制度的改革似乎已经成为一个难以突破的禁区, 在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根本性、结构性改革方面 , 德国政府表现尚缺乏与各种利益集团发生冲突的勇气 , 尽管如此 , 德国的养老保险体制的改革也正在循序渐进的开展 , 虽然只能是不断出台和调整新的政策 , 但对于缓解德国经济发展的巨大压力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1 调整养老金计算公式 1992 年起养老金改革法实行的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 月养老金金额=EPXSYXAFXPV 。

其中 : EP(earning points): 收入积分 , 反映了投保人的相对收入状况, 表示投保人每一年的工作报酬与当年所有投保人的平均收入之比。

SY(theyearsofservicelife): 服务年限 , 表示被保险人世纪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

德国养老护理服务业发展经验的启示

德国养老护理服务业发展经验的启示

德国养老护理服务业发展经验的启示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养老护理服务业成为了越来越多国家面临的重要挑战。

在养老护理服务业发展方面,德国一直被认为是一个成功的典范。

德国的养老护理服务体系发展成熟、健全,为其他国家的养老护理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本文将以德国养老护理服务业的发展经验为例,探讨其对其他国家养老护理服务业发展的启示。

一、政府的积极干预和支持德国的养老护理服务业得到了政府的积极干预和支持。

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为养老护理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法律保障。

其中包括《护理保险法》和《长期护理保险法》,这些法律为养老护理服务提供了可靠的经济保障和政策支持。

政府还鼓励和支持民间、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护理服务业,鼓励多元化的养老护理服务提供者的发展。

政府的积极干预和支持为德国养老护理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和支持,这对其他国家的养老护理服务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二、强调社会参与和社区化养老护理服务德国的养老护理服务业强调社会参与和社区化养老护理服务。

德国推动社区化护理服务的发展,鼓励居家养老,支持老年人在家享受养老护理服务。

德国还倡导社区护理、社区护理管理等服务模式,通过社会参与和社区化养老护理服务,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护理需求。

这种社会参与和社区化养老护理服务模式,使得老年人可以在熟悉的社区环境中享受养老护理服务,提高了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减轻了养老护理服务的压力,为其他国家的养老护理服务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

三、重视养老护理服务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德国的养老护理服务业重视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

德国通过设立专业的护理学校和培训机构,培养出大批护理专业人才,保障了养老护理服务的供给。

德国还鼓励并支持养老护理服务业的技术创新,推动智能化养老护理设备和护理服务模式的发展,提高了养老护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通过重视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德国为养老护理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和支持,这对其他国家的养老护理服务业发展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德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概要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及简单评价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德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有:社会保障要有利于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社会保险要保持在收入再分配的合理范围内,以维护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二者的内在统一;社会保障应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合理分担,将国家担负的社会保障任务与每个人根据其能力自主决定命运的天然义务严格分开。

德国的社会保障法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社会保障水平过高,影响了人们的工作积极性。

二是社会保障支出增长过快、财政和社会负担过重,两德统一后这一问题更加严重。

二、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概况与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在建立了基本制度的同时也发布了大量法律规范,社会保障法律格局已初步形成。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建设方面主要存在如下问题:立法工作严重滞后。

纵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历史,无不是立法在先。

然而中国直到目前为止尚无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律。

法律效力低,实施机制弱化。

社会保障制度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性保证其有效实施,由于社会保障立法层次不高,导致法的强制性被弱化,法律责任不明确。

一方面,对于违反行为没有严厉的制裁措施和手段,使社会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针对公民社会保障权利受到侵犯而设置的救济手段并不健全,公民社会保障权利受到侵犯时难以获得救济。

三、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改革的思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

建立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必须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步。

严格各种保险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强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

德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武敏(中共河南省直机关党校马列教研室,河南郑州450002)[关键词]德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摘要]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并在实践中日益完善。

对德国社会保障法律进行剖析研究,可以为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十分有益的启示。

发展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国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国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根据联合国老龄化社会标准,一个国家65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超过7%便称为“老年型”国家或地区。

截至2009年底,我国老龄人口已达1.67亿,占总人口的12.5%,表明我国开始进入“老年型”国家,并且社会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剧。

养老人群的扩大,给我国养老保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国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概要目前,有代表性的养老保险模式有四种,即美、德、法等国的传统型养老模式,英国、日本、瑞典、加拿大等国的普惠制福利型模式,俄罗斯、东欧诸国的国家型保险模式,智利、新加坡和瑞典等国的储蓄积累模式。

1.传统型养老保险。

传统型养老保险以美、德、法等国为代表,选择性覆盖部分社会成员参加保险,强调待遇与工资收入及缴税相关联。

德国作为现代社保制度发源地,一直备受国际社会关注,其养老保障体制发展时间较长,已形成较为完备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

德国养老保险目标在于保障退休者及其配偶生计,维持其购买力。

目前,其法定养老保险覆盖率已达从业人员的85%左右,包括年老养老金、职业康复待遇、职业能力或就业能力丧失养老金及遗嘱养老金。

法定养老保险机构共27个,具有独特法律地位并享有资金管理权,与国家公共预算相脱离。

2.福利型养老保险。

福利型养老保险以英国、瑞典、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为代表,贯彻“普惠制”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所需资金完全源于政府税收。

但是,其保险水平偏低,退休者必须同时加入其他养老保险计划,才能维持基本生活支出。

日本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老龄化形势极为严峻,低迷的经济形势、过高的保障水平以及家庭结构变化等因素,使得日本必须对现收现付为主、基金为辅的“跨代抚养”制度进行改革。

3.国家型养老保险。

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曾在多数计划经济国家实行,前苏联、波兰、匈牙利、捷克等东欧国家实施“国家统包”原则,由用人单位缴费,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工人参与管理,待遇标准统一,保障水平较高。

德国社会保障管理制度(精选4篇)

德国社会保障管理制度(精选4篇)

德国社会保障管理制度(精选4篇)德国社会保障管理制度篇1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计划移民德国,那么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怎样的呢?跟着,一起看看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全解,欢迎阅读。

一、享受优越的社会保障在失业保险方面,凡在失业以前三年之内交过至少360天义务保险的工作者即可领取失业保障金。

如果你需要抚养子女,你可以领取后工资的68%。

如果你不养孩子,也能领取后工资的63%。

在养老保险方面,凡年满65周岁的男性和年满60周岁的妇女,只需有15年缴纳过一半的保险费(相当于七年的保险费),就有权利享受正常养老金,等于后净工资的2/3,任何人都一样,总统、总理和小学校园幼儿园阿姨是一样的,每个人都是后工资的2/3。

二、社会救济金在德国,所有无力自助与无法从其他方面获助者都能得到社会经济金。

根据社会救济法,联邦德国每一个处于此类困境中的居民,无论是德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可要求提供社会救济,包括生活费用补助或在如伤残、疾病或照料等特殊生活状况中的补助或照应。

社会救济金主要由地方提供。

三、免费教育移民德国者的子女可以享受免费教育,德国的免费教育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甚至到大学(免费政策限于公立学校,上私立大学还是需要交费的)。

德国的大学有大量助学金,家庭贫困的学生还可申请助学金。

此外,德国没有高考,孩子获得德国高中毕业证后,可以选择攻读综合性大学或者就读于职业学院。

德国大学不发教科书,看书的话可以去图书馆,课堂上记笔记,也可以去教授的个人主页下载讲义。

德国大学的食堂菜品丰富,分量充足,安全卫生并且便宜。

四、住房津贴按照联邦住房津贴法的规定,住房津贴是对有合法要求者的租金或者由于个人购房而造成的经济负担的一种补贴。

通过提供住房津贴,使租金和购房负担不要超过家庭或者单身者的经济承受能力。

住房津贴只向收入比较少的家庭提供。

五、医疗保险在德国,医疗保险的覆盖率基本上是100%,几乎每个居民都是法定或者私人医疗保险机构的成员。

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概述及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概述及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概述及对我国的启示【摘要】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是德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个人和雇主共同缴纳保费来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本文对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资金来源、覆盖范围、管理机构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该制度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通过借鉴德国经验,我国可以适应国情和市场需求,加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提高老年人的护理服务水平和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和谐发展。

【关键词】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实施效果,启示,基本框架,资金来源,覆盖范围,管理机构,问题,挑战,借鉴经验,国情,市场需求,可持续发展。

1. 引言1.1 概述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是德国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需要长期护理的人群提供经济支持和服务保障。

该保险制度起源于1995年,是为了解决人口老龄化和长期护理需求增加而制定的。

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目标是确保所有有需要的人都能获得高质量的长期护理服务,并减轻个人和家庭的经济负担。

根据该制度,德国居民每月向长期照护保险基金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以便在有需要时能够获得长期护理服务。

这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床边护理、社区护理、日间护理和短期住院护理等。

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还提供了长期护理保险金,用于覆盖护理人员的工资支出和护理设施的运营费用。

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为德国社会的长期护理需求提供了有效的金融和制度支持。

通过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和资金来源,确保了长期护理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

该制度也面临着资金不足、人力短缺和服务不均等等问题,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

1.2 分析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一直备受关注,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实践,其效果也逐渐显现出来。

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实施为需要长期照护的人群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使他们能够获得及时且高质量的照护服务。

在过去的几年里,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许多需要照护的人群都能够获得支持和帮助。

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作者:高荣伟来源:《检察风云》2018年第17期德国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起了一套统一的、多层次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该制度确立了家庭护理优先的护理原则,规定所有参加医疗保险的社会成员必须参保长期照护保险。

经过20多年的运行,目前来看,德国长期照护制度体系日臻完善。

该制度在实现德国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基金运作可持续性的同时,促进了家庭护理的发展,增加了护理行业的就业机会,不同程度地降低了州政府和个人家庭对长期护理支出的沉重财务负担。

出台背景德国自1930年进入老龄化社会,越来越多的老人需要护理,长期照护服务需求不断从家庭向社会外溢。

这里的“长期照护”,有其特定的含义。

在德国,所谓“长期照护”,指的是一个人由于生理和心理疾病或者残疾,至少需要6个月以上固定的、频繁的照护,以帮助其完成“日常活动”和“日常的工具性活动”。

所谓长期照护服务,指的是通过将基本生活照料和非治疗性的护理、康复从医疗服务中分离出来,单独形成一个社会服务体系。

人口快速老龄化所带来的对长期护理服务的膨胀性需求增长,是德国出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基本背景。

在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推行之前,德国健康社会保险体系严格区分“疾病”与“监护”两个概念。

因“疾病”导致的长期“监护”需求的费用由被公众普遍享有的健康保险疾病基金提供,而疾病基金对此费用只能提供非常有限的支付。

在德国,长期“监护”和护理费用主要由社会救助计划支付,但社会救助计划存在多方面的问题,这是促成德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出台的一个直接原因。

经过近20年的思考和辩论,1994年德国联邦议院颁布《长期照护保险法案》,确立了一个全民覆盖的、由雇员和雇主共同缴费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该法案的出台,也使得长期照护保险成为与健康保险、事故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并列的德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第五大支柱。

受益资格与级别德国长期照护保险以“社会团结”作为主要原则,即社会有责任通过集体行为,为每一位社会成员提供必要的社会支持。

德国护理行业的变革对我国护理事业的启示

德国护理行业的变革对我国护理事业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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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 革 ,通 过 一 系 列 措 施 将 全 国 医 院 的数 量 从 20 0多 家 裁 减 0
体化照顾使病人从人 院前到住 院以至到 出院后都 能得 到 良好 的 照 顾 ,医 院与 开业 医 生 、预 防 机 构 、康 复 门诊 、家

庭护理 、康复 医院 、老 人院等机构都 有合作条约 ,共同照料 病患 ,为促进人类 的健康 开展生命服 务链 .使人没病 时能做 好预防 ,有病 时能及 时得到 治疗 ,残疾 时能进行 有效康 复 。 以照护链代替急诊床 ,以康复机构 、预 防机构代替 医院 ,降 低国家对防治疾病和促进健 康所支付 的成 本 .提高人类 生命 质量和生存质量 此外 。为了降低住 院天数和成本 .德 国配 套开设酒店式医院 。德 国医院的床位及 医护专业人 员的劳动 力 非 常 昂 贵 .而 酒 店 式 医 院 只 需 配 少 许 专 业 医 务 人 员 从 事 重 要 医疗 护理和指导工作 。主要使用大批 相对较 为廉价 的服务 员来完成主要工作。病人在 医院住院 12天 .待病情稳 定或 术 后观察 1 2天后就转人酒 店式医 院进行 康复治疗 这样 工 . 一 作 人 力 成 本 降 低 了 。服 务 质 量 也 提 高 了 .宾 馆 式 病 房环 境 幽 雅 ,病 人满意度高 。宾馆 式医院使病 人的住院天数下 降 ,床 位 周转 率加快 。住 院成本 和医疗成本下 降 ,医院 的收人 也相

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作者:高荣伟来源:《检察风云》 2018年第17期德国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起了一套统一的、多层次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该制度确立了家庭护理优先的护理原则,规定所有参加医疗保险的社会成员必须参保长期照护保险。

经过20多年的运行,目前来看,德国长期照护制度体系日臻完善。

该制度在实现德国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基金运作可持续性的同时,促进了家庭护理的发展,增加了护理行业的就业机会,不同程度地降低了州政府和个人家庭对长期护理支出的沉重财务负担。

出台背景德国自1930年进入老龄化社会,越来越多的老人需要护理,长期照护服务需求不断从家庭向社会外溢。

这里的“长期照护”,有其特定的含义。

在德国,所谓“长期照护”,指的是一个人由于生理和心理疾病或者残疾,至少需要6个月以上固定的、频繁的照护,以帮助其完成“日常活动”和“日常的工具性活动”。

所谓长期照护服务,指的是通过将基本生活照料和非治疗性的护理、康复从医疗服务中分离出来,单独形成一个社会服务体系。

人口快速老龄化所带来的对长期护理服务的膨胀性需求增长,是德国出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基本背景。

在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推行之前,德国健康社会保险体系严格区分“疾病”与“监护”两个概念。

因“疾病”导致的长期“监护”需求的费用由被公众普遍享有的健康保险疾病基金提供,而疾病基金对此费用只能提供非常有限的支付。

在德国,长期“监护”和护理费用主要由社会救助计划支付,但社会救助计划存在多方面的问题,这是促成德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出台的一个直接原因。

经过近20年的思考和辩论,1994年德国联邦议院颁布《长期照护保险法案》,确立了一个全民覆盖的、由雇员和雇主共同缴费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该法案的出台,也使得长期照护保险成为与健康保险、事故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并列的德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第五大支柱。

受益资格与级别德国长期照护保险以“社会团结”作为主要原则,即社会有责任通过集体行为,为每一位社会成员提供必要的社会支持。

德国老年人护理法-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德国老年人护理法-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德国老年人护理法-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德国老年人护理法是德国政府为应对老龄化社会所制订的一项重要法律。

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老年人的护理需求逐渐增加,因此,出台一部全面规范老年人护理的法律显得尤为重要。

德国老年人护理法的实施旨在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权益,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德国老年人护理法主要包括对老年人护理机构的规范、老年人护理人员的培训与资质认证、老年人护理服务的提供与费用补贴等内容。

通过制定相关规定,德国政府希望确保老年人在护理机构中得到良好的生活照料,获得专业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同时,该法律也重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禁止虐待、歧视以及其他对老年人不公平的行为。

德国老年人护理法的实施效果值得肯定。

该法律的出台和实施,为德国的老年人护理体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并推动了相关政策的完善和顺利实施。

通过强化对老年人护理机构和护理人员的管理与监督,提高了护理服务的质量和可靠性。

此外,德国老年人护理法还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关注和重视老年人的健康和福祉,推动了老年人护理事业的发展。

总之,德国老年人护理法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和护理服务的提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这一法律不仅为德国的老年人提供了更好的照料和服务,也为其他国家的老年人护理政策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和启示。

未来,德国老年人护理法可以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以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多样化护理需求,并促进老年人的长寿健康和全面幸福。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是指整篇文章的组织框架和分章节的安排。

一个清晰的文章结构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文章的内容和逻辑关系。

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展开讨论:引言、正文和结论。

引言部分将概述德国老年人护理法及本文的目的,为读者提供背景信息和本文的阐述方向。

正文部分将重点讨论德国老年人护理法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

在2.1部分,我们将介绍德国老年人护理法出台的原因和背景,包括德国人口老龄化情况、老年人护理服务的需求和挑战。

德国日本护理保险制度借鉴研究

德国日本护理保险制度借鉴研究

德国日本护理保险制度借鉴研究摘要:随着我国老龄人口激增,老龄化速度不断加快,卧病在床、半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身体虚弱、老年痴呆等需要护理的高龄者人数也在急剧增加,市场和社会的养老护理服务需求日益增加。

如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解决老龄化带来的护理服务需求,保障我国和谐稳定的发展,已成为当今重要的课题。

笔者对德国、日本的护理保险制度的分析和研究,借鉴德国、日本先进的制度和措施,为我国即将面临的严峻的护理服务问题提供宝贵的经验。

关键词:老龄化;护理保险制度;护理服务产业化一般地说,“护理保险即借助国家或社会的力量,对需要照顾的老年人提供相应的生活服务,是集治疗、护理、生活于一体的一种保障方式”。

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成为全球性问题,严重冲击了由家庭单独承担老年人护理服务和费用的传统模式。

一、德、日护理保险制度及其运行现状(一)德国“医护挂钩、全面覆盖”的护理保险制度。

德国是最早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是第一个以社会立法形式实施社会保险的国家。

德国政府颁布的最早的护理法规可追溯到1938年的《护理法》,其后经过多年的研究和发展,基于现实的老年失业队伍庞大,对护理服务需求的不断增加,德国政府先后通过了《健康保险改革方案》和《社会抚养保险方案》,建立起强制性的护理保险制度,随后在1994年颁布了专门的《护理保险法》,并于次年的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德国护理保险制度的特点除国家强制性外,一是根据护理保险法的规定,所有法定投保医疗保险的人员都要参加护理保险;二是基于此,选择投保政府护理保险的群体约占总人口的92%,自愿选择投保私人护理保险的群体约占总人口的7%。

也就是说德国的护理保险几乎做到了全面覆盖、人人平等的享有护理服务。

(二)日本“规范、细致”的护理保险制度。

经过明治维新和二战以后,日本借鉴外来文明已经没有传统障碍。

1996年4月老人保健福利审议会最后通过了《关于建立老龄者护理保险的提案》,提议建立护理保险并由公费负担一半的社会保险形式。

德国养老护理员制度及启示

德国养老护理员制度及启示
第三,为解决老年护理人员短缺的困难,德国开放 了工作签证,引进国外移民参与德国护理服务。2013年 3 月3 1 日,大约有3 万名外国人在德国从事老年人护理工 作。 截至2 0 1 9 年3 月底,德国已有将近8 万名外国人从 事老年护理工作。其中约有5万人被雇用为老年护理助 手 ,照顾老年人外国护工比例已经从6 . 6 % 增至1 3 . 2 % 。 近年来,每年从国外到德国从事护理专业的人口数量几 乎增加了6倍,即从2012年的每年1500人左右到2017年 的8800人,其中绝大多数人员来自欧盟以外的东欧、南 欧国家和菲律宾。现阶段,外籍护工已经成为德国养老 领域的重要补充。通过引进外籍护理人员来缓解德国护 理人员紧缺已成为官方和大众公认的一个重要途径。
速度明显快于65岁以上的老年人。
资金监管则由联邦政府负责。 “老年护理培训与资格运
伴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以及老年人护理需求的增 加,德国养老面临养老护理人员短缺的情况。老年护理
动”于2012—2015年间实行, 旨在通过一系列措施推 动老年护理职业教育与培训,增加职业吸引力,在4 年
人员短缺的现象在所有联邦州都普遍存在。根据德国官 期间 内 ,保证养老护理培训人员的数量以每年1 0 % 以上
M l 中国民政 | 2021.10
此前,德国护理等级主要依据被服务者每日所需服 务时间区分为3个等级, 即1.5〜3 小时、3〜5 小时以及5 小时以上。 为配合2017年 《第二次护理加强法》护理等 级改革,德国引入了新的自理能力评估标准。新的评估 标准主要包括6 个 模 块 内 容 ,用以评估个人的失能程度 与自理能力, 即 :行动能力、认知和沟通能力、行为和 心理问题、 自理能力、独自应对或处理与疾病或治疗相 关的需求和压力的能力、 日常生活及社交能力。修改后 的护理等级按照上述标准,对因精神疾病或者肢体疾病 而丧失自理能力的人综合评定划分为:自理能力轻微受 损 、 自理能力有较大损伤、 自理能力有严重损伤、 自理 能力有非常严重的损伤并对护理服务有特殊要求等5个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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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改革方案[J]. 德国研究,2008,23( 3) : 42 - 47. [4] 戴卫东. 德国护理保险介绍[J]. 中华护理杂志,2007,42( 1) : 85
- 86. [5] 蓝淑慧,鲁道夫. 特劳普 - 梅茨,丁 纯主编. 老年人护理与护
理保险 - 中国、德国和日本的模式及案例[M]. 上海: 上海社会 科学院出版社,2010: 56 - 70. [6] 宋宝安. 老年人口养老意愿的社会学分析[J]. 吉林大学社会科 学报,2006,4( 4) : 90 - 99. [7] 新华网: 我国仅 2 万多人取得养老护理员的职业资格证[EB / OL]. http: / / www. xinhuanet. c
[2] 姚海明. 国外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J]. 现代经济
实施路径模糊,未引入法定护理保险,融资困难,投保人界定
探讨,2006,6: 41 - 44.
模糊,护理对象等级不清等。因此,此时汲取已经实施护理保 [3] 丁 纯,瞿黔超. 德国护理保险体制综述: 历史成因、运作特点
险的国家的实践经验与教训,通过边干边学来建立符合中国 国情的老年人护理保险模式显得尤为重要。 2. 1 建立多元化的养老资金筹集渠道 我国处在“未富先 老”的状态,在融资方面存在无处筹集、负担重等问题。德国 的护理保险金由雇主、国家、个人共同承担,原则上取决于投 保人缴纳保险费义务收入的高低,私人护理义务保险的保险 费额数不与收入挂钩,取决于加入保险时的年龄及风险大小。 该政策确保了全民投保政策的实施,全德国近 90% 的人口参 加了法定医疗保险。我国积极构建合理的长期护理模式,实 施一种为主、多种形式共存互补的模式,及时研制和发现老年 人在日常生活、生病住院等情况时所需要的各种普通或特殊 性的需求,及时制定相关的政策制度,为老年人提供应有的保
口已经达到 300 万人以上,占户籍总人口比重的 21. 6% ; 65 分层管理制度与监督法案,将长期老年护理保险与公共卫生
岁以上老人 214. 5 万人,占户籍总人口比重的 15. 4% 。2008 服务体系进行深层次的整合,依托于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社
年底,上海市共有“纯老家庭”老年人 86. 38 万人,其中单身独 居老人 18. 80 万人[7]。“4 - 2 - 1”倒金字塔的家庭结构形式
社会,老年长期护理问题已成为我国现阶段的重要社会问题 1. 2. 1 护理保险的投保人群 德国《社会护理保险法》遵照
和公共卫生问题。通过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与教训,可以促 “护理保险因循医疗保险”这一原则,法定护理保险对全部人
进我国老年长期护理事业的快速发展。本文重点就德国老年 口承保。法定医疗保险中的所有强制成员、所有自愿投保成
区护理服务为中心,以居家养老为主体的老年人护理模式。
参考文献
和空巢家庭的增多使得传统养老模式、家庭免费护理方式受 到严重冲击。
中国现存的老年人护理保险模式存在很多的弊端,具体
[1] 张 萱,钟 仁 耀. 日 本 护 理 保 险 的 经 验 教 训 及 对 上 海 的 启 示 [D]. 上海: 华东师范大学,2010.
德国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法律化的探索者,早在 1994 年 通过立法正式引入护理保险制度,于 1995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 效自此开始征收护理保险的保险费,从 1995 年 4 月 1 日起开 始提供护理给付,为进一步完善护理保险制度在 2008 年 7 月 通过《护理保险结构性继续发展法》,是国际上护理保险较完 善的国家之一,在护理保险服务执行者、投保人群、护理投保 受益人群、资金筹集、实施过程、监督机制等方面有详细明确 的规定[3]。 1. 1 护理保险模式的产生背景 按德国 1995 年的情况来 看,65 岁以上老年人中有 15% 以上、65 ~ 80 岁之间的老年人 有 5% 、80 岁以上的老年人中有 20% 的人有护理需求[4]。护 理需求给当事人和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生理、心理和财政负担, 在护理保险实施之前全部的负担必须由护理需求者及家人承 担,这些负担往往大大超过个体的承受能力。低收入家庭家 属为了满足护理需求不得不放弃自己的职业,付出大量的时 间和金钱,在承担护理照顾者的同时也承担着自己的养老保 障风险。从长期看来这种情况是一种恶性循环,不断加大下 一代人的养老护理保障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德国政府率先实 施了护理保险模式并在 2008 年通过《护理保险结构性继续发 展法》。
护理实践与研究 2012 年第 9 卷第 8 期( 下半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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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护理保险及其对中国老年护理事业的启示
智晓旭 周 立
doi: 10. 3969 / j. issn. 1672 - 9676. 2012. 08. 048
21 世纪中国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快速进入老龄化 1. 2 护理保险模式的内容
( 收稿日期: 2011 - 11 - 06) ( 本文编辑 崔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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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国内养老模式主要有家庭养老、机构养老、居家社区养老 以及自我养 老[6],我 国 需 要 护 理 的 失 能 和 半 失 能 老 人 超 过
2. 3 加强护理保险质量的监督审核 我国与德国国情的巨 大差异决定了我们不可能照搬德国的护理保险模式,但要积
2000 万人。以上海为例,2008 年底上海市 60 岁以上老年人 极借鉴德国的立法机制及监督机制,保证资金用在实处,建立
作者单位: 200003 第二军医大学长征医院临床护理教研室 智晓旭: 女,硕士在读,护士 通讯作者: 周立
1. 2. 2 护理保险服务等级 护理需要指由于身体、智力、心 理疾病或残疾需要日常生活过程中重复的料理,在显著或更 高程度上长期( 至少大于六个月) 需要救助。护理需要应与 疾病和残疾相区分,不是每个患者或每个残疾人均是有护理 需要的。投保人的护理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分为 3 大类,这 3 类护理根据各自的护理强度又可以分为 3 个级别,并随需要 护理程度的变化而调整,按照规定各级别护理患者除护理时 间不同外,护患比也不相同。同时护理保险机构也对特殊或 极端案例的评定做了规定并制定了应急方案。 1. 2. 3 护理保险的资金筹集 2008 年护理保险改革采用社 会互助原则,护理保险资金的筹集由个人、雇主和国家三方共 同承担,实行对于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救济金、晚期外移人 员融入救助金、生活费以及老年人过渡补助金的人员,联邦劳 工局单独支付保险费。领取养老金人员由本人和养老保险机 构各承担一半,领取生活费的人员,主管的社会给付承担机构 承担保险费。私人护理义务保险的保险费额不与收入挂钩, 取决于加入保险时的年龄以及风险大小。 1. 2. 4 护理保险的给付形式 护理保险的投保人群可以根 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不同的给付形式,德国政府明确规定了 12 种给付方式,分别为: 护理实物给付( 服务) ; 全住院护理; 部 分住院护理; 自找护工情况下的护理金; 货币给付与实物给付 相组合; 代班护理; 短时护理; 白天护理与夜间护理; 用于护理 人员社会保障的给付; 针对家属和志愿者护理人员的护理培 训班; 护理辅导工具和技术帮助; 居住环境改进。不同护理给 付形式保证了各阶层人员的护理保险落到实处。 1. 2. 5 护理保险的监督机制 德国 2008 年通过了《护理保 险结构性继 续 发 展 法 》,在 法 律 层 面 上 强 制 实 施 全 民 护 理 保 险,对各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护理院中,由 住户选举产生代表自身利益的咨询委员会,该机构共同决定
护理保险模式的发展、中国现阶段主要存在问题,以及德国护 员以及家庭联保成员都属于社会护理保险的成员,所有在私
理保险模式对中国老年护理事业发展的借鉴意义做出论述。 人医疗保险投保的人归私人护理保险,而对于既没有参加社
1 德国护理保险模式的发展及内容
会护理保险,也没有参加私人护理保险的这部分人则由国家
张萱等[1]研究指出,从世界各国应对老年人护理风险的 措施来看,基本上分为三种模式: 以英国和瑞典为代表的长期
理专业人士在该时间内提供过护理服务。
可以提高护理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人口飞速增长时期实现了老年护理的平 需求评估制度化、评估参数分值化、评估管理信息化、服务提
稳过渡,使老年人护理顺利成为社会医疗保险的一部分。
供一体化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体系,确保最需要服务人群共
2 德国护理保险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志愿护理工作者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给予咨询和解决, 理保险覆盖面最大化。
同时,专业人员有责任督促护理人员或志愿护理者参加护理 2. 2 构建符合国情的护理分类分级及给付模式 科学划定
培训班、白天护理等提高护理技能。护理保险机构将至少每 护理服务等级,制定科学评估体系,建立合理的收费体系。根
半年一次对护理需求者进行访谈,护理需求者必须证明有护 据护理服务的内容不同,将护理服务划分为不同的护理等级,
承担其相应护理保险费用支出。这种政策保证了工人、养老 金领取者、服兵役和民勤者等低收入人群的护理保险权利。
护理服务津贴制度,以美国为代表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以及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老年护 理保险,又称长期护理保险( long term care insurance,LTCI) , 是一种健康保险制度,指通过合同约定,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 衰老以至于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入住康复中心或需要在家中 接受他人护理时的有关费用由保险人提供补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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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实践与研究 2012 年第 9 卷第 8 期( 下半月版)
或参与协作护理院的管理工作[5]。
障,并特别注意为痴呆、高位伤残等特殊老年人群体制定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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