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区兵役义务费和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统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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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民政部总政治部前言2004年8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命令,批准公布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并于2004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新《条例》的公布与实施,是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是新时期优抚工作的法规依据。

对于加强军队建设和巩固国防,增强军政、军民团结,保障军人和广大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配合《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由参与《条例》起草、审查的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共同编写《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一书。

以释义的形式对《条例》逐条做出符合立法本意的学理性解释,以便各级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优抚对象以及广大读者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条例》的立法精神。

由于时间较紧,编写中难免有疏漏和错误之处,希望广大读者提出宝贵意见。

编者二○○四年月日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简介修订前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该《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和内容已不能涵盖和有效解决优抚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多次建议和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批复意见,民政部会同总政治部和国家有关部门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修订《条例》历时近8年时间,经历了起草《军人抚恤优待法》和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两个阶段。

1996年,民政部根据优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向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尽快立项制定<抚恤优待法>的建议》,得到了内司委的批复同意。

同年,民政部、解放军三总部联合向国务院、中央军委上报了《关于起草制定<抚恤优待法>的请示》,亦得到了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肯定和支持。

11月正式成立了由民政部、解放军三总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的《军人抚恤优待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一直运作到1998年。

财政部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21〕69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21〕69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2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新疆军区、西藏军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事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为了规范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以下简称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管理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负担原则国家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

各省(区、市)要根据本省(区、市)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家庭优待金标准。

从2021年起,中央财政按人均1万元的定额标准对地方给予补助。

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地方各级财政要结合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情况,做好经费保障。

二、资金分配中央财政根据各省(区、市)征兵任务数(以年度征兵命令为准)和人均定额标准,测算下达中央财政补助经费。

分配公式为:某省(区、市)中央财政补助经费数=(该省(区、市)当年征兵任务数+该省(区、市)上年征兵任务数)×中央财政人均定额标准地方各级财政应当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并测算下达地方财政应安排的补助经费,确保家庭优待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资金使用中央财政安排的家庭优待金补助经费,用于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地方政府对其家庭发放的优待金。

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动员部•【公布日期】2024.02.02•【文号】财社〔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新疆军区、西藏军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事部:为进一步规范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我们对《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2024年2月2日附件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对地方发放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烈士褒扬金等给予补助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8年12月31日。

到期前,财政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组织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等人员(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抚恤金和生活补助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烈士老年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农村籍退役士兵、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等人员。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的内容是什么_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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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及子女的教育优待政策。

重点优抚对象的住房优待政策。

随军家属的安置和优待政策。

随军条件无法随军家属的安置优待。

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的安置、抚恤优待政策。

复员军人享受定期生活补助。

国家负责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抚恤优待对象等政策。

军人是保家卫国的中坚力量,在和平年代,军人除了加强训练外,还执行各项任务,比如抢险救灾、地质勘查及森林灭火等。

军人因为抢险受伤乃至死亡的事情时有发生,提高对军人的抚恤,体现的是国家的关怀。

那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的内容是什么?我们通过本文一起做个了解。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9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9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9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1.13•【字号】甬退役军人局发〔2019〕44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9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甬退役军人局发〔2019〕44号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财政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42号),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19〕31号)和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宁波市重点优抚对象生活保障机制和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甬民计〔2012〕60号、甬财政社〔2012〕1283号)精神,依据宁波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19年8月1日起,在职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4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二、2019年7月1日起,宁波市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三属”定期抚恤金、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金标准分别按本文件附件2、3、4规定的标准执行。

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健全和完善我县军人抚恤优待制度,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三条县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扰待工作,负责指导、检查、督促本办法在本行政区的实施。

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享受优抚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为重点优抚对象,由县民政部门颁发《南昌县重点优抚对象证》。

第六条县政府将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为: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

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准的,按照排职(职务薪金第二档次)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民政部门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财政部门据实核销。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如下:(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八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顺序:(一)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二)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三)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文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

文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

#) 甬人专"#--%&)1 号
关于实施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市人防工程标识标牌的通知
#, 甬劳社险"#--%&’0, 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 甬劳社险"#--%&#-0 号 关于 !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管理工作规程 *试行+" 的补充通知
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 现将有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 下列县 !市"+ 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 直属 单 位 于 *++- 年 ’+ 月 ’ 日 至 *++- 年 ’* 月 .’ 日 报 送 备 案 的规范性文件 !附规范性文件目录"! 经依法审查! 合法+ 适当! 可以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 各县 !市"+ 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
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应当自发布之日起 .+ 日内按规定报 送市政府备案0 备案后经审查不合法+ 不适当的! 不得作为 行政管理的依据0 未按规定报送备案! 造成行政管理侵权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附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年 ’ 月 *. 日
关于印发 !宁波市民间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的通知
0
甬民计"#--%&’, 号 甬财政社"#--%&,0/ 号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1 甬发改投资"#--%&(,- 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优抚工作政策措施讲解

优抚工作政策措施讲解

优抚工作政策措施讲解(2011.3)我国的优抚工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安置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项特殊社会工作,它直接服务于军队和国防建设,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优抚工作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

优抚对象为祖国的独立和民族的解放,为创建和保卫共和国立下过不朽功勋,付出过巨大牺牲和沉重代价,在政治经济中给予他们适当优待,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生活,不仅是国家和社会应尽的责任,也是社会公正的一种体现。

为了做好优抚工作,保障优抚对象的权益。

国家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抚条例》等法律法规,各地、相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政策。

国家根据优抚对象的不同及其贡献大小,参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立不同的优抚层次和标准。

对烈士遗属、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等对象实行国家抚恤,对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对义务兵家属普遍发放优待金;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住房、交通、教育、就业等方面的社会优待。

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同时,还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从保障优抚对象和退役军人的切实利益出发,不断完善各项优抚制度,提高优抚对象的保障水平,维护优抚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结合工作实际和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优抚工作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优抚的涵义及优抚对象1、优抚的涵义优抚,即优待和抚恤的总称。

优待一般是指从政治上物质上给予良好待遇。

优抚工作中的待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优待是指,国家、社会、群众对优抚对象广泛的关怀照顾,主要包括,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发放优待金,以及在治病、交通、住房、就业、入学、入托、补助、救济、贷款、供应、邮政等方面的优待办法和内容;狭义的优待,仅指对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发给优待金。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优待金和优抚款问题的复函-厅办函[1997]271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优待金和优抚款问题的复函-厅办函[1997]271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优待金和优抚款问题的复函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优待金和优抚款问题的复函(厅办函[1997]271号1997年10月10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你院1997年9月16日来函收悉。

关于优待款和优待金的有关问题,现函复如下:优抚款,严格讲,就是优抚事业经费。

一是由我国各级人民政府依法逐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支出的,由民政部门用于抚恤、补助对象的抚恤经费(包括:牺牲病故军人和国家机关死亡人员及伤残军人的抚恤费、在乡的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和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的生活补助费),具有直线消费性和不增值性的特点。

对其使用范围,国家明确规定,必须专款专用。

二是与其他事业费相同性质的用于兴建、维修、改造优抚医院和光荣院等发展优抚事业的经费。

我们在工作中,也常常把通过各种渠道(如:群众捐赠、社会统筹、各界募集)筹集的一切用于优抚工作的经费,统称为优抚款。

优待金是通过社会统筹筹集的,也属于这一类。

但这是工作中的习惯说法,尚不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

这类习惯上所说的优抚款与《刑法》所称的“优抚款”性质不同。

我国《刑法》于1979年公布实施,该法涉及优抚款的规定条款至今未变,没有增加新的内容。

而优待金是1986年在全国正式确定并实行的。

它的性质和抚恤经费不同,是采取群众统筹的办法筹集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若干种群众社会统筹费用中的一种。

群众社会统筹费用的使用范围比较宽,可以用于乡村办学、计划生育、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五保户供养等,优抚也是其中的一项。

我们理解,优待金和其他群众统筹费用的筹集方式、管理使用方式,性质是一致的。

宁波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细则(试行)

宁波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细则(试行)

宁波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细则(试行)宁波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细则(试行)(网络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实施市政府、军分区关于批转市人力社保局、军分区政治部《宁波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甬政发〔2014〕11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通知精神,规范我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安置对象(一)本工作细则所称的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已办理随军手续的驻甬部队(含武警部队,下同)现役军人配偶。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重点安置对象: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因公(战)致残(一至六级)军人的随军家属;3.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军家属不属于安置对象:1.现已在宁波大市范围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的;2.军人已批准转业、退休、调离的;3.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4.人员录用及流动程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5.档案原始材料不全、弄虚作假的;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或此前已经在我市安置过,又重新提出申请的。

二、责任分工市人民政府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同时完成市本级安置任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当地部队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不含部队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实行计划安置;其他人员以社会就业为主,鼓励和扶持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具体安置办法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制定。

三、机构组成及职责(一)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二)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属安置办”)设在市人力社保局,与军官转业安置处合署办公,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军官转业安置处处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负责全大市和市本级随军家属安置政策的制订、计划下达、组织实施、服务协调、督促落实等工作。

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7.10•【字号】浙江省政府2号令•【施行日期】1990.07.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1990年7月10日浙江省政府2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我省军人抚恤优待制度,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全体公民,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协调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并负责检查、督促本办法在本行政区的实施。

第四条对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予表彰和奖励:(一)乡(镇、街道)一般两年一次;(二)县(市、区)三年一次;(三)省、市(地)五年一次。

对违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本办法的,各级人民政府可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和经济处罚。

触犯刑律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五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薪金收入,由其持证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按照下列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革命烈士,为四十个月的本人牺牲时的月薪金;(二)因公牺牲军人,为二十个月的本人牺牲时的月薪金;(三)病故军人,为十个月的本人死亡时的月薪金。

义务兵和月薪低于正排职军官薪金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基准军衔为少尉的正排职军官的职务薪金(第二档次)和军衔薪金两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六条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的顺序是:(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四)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五)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十八周岁的弟妹;(六)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浙江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浙江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浙江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15•【字号】•【施行日期】2017.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浙江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1989〕5号1989年2月4日)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接收第三章安置第四章奖惩第五章附则浙江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

第三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由原征集地的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其工作机构设在民政部门。

退伍安置期间,有关部门应抽调人员参加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工作,实行集体议事制度,协助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并负责检查、督促在本区域的实施;(二)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具体负责本区域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以及复员干部、转业志愿兵工作;(三)制订年度退伍义务兵安置计划,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统一下达到本地区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四)因地制宜,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五)做好退伍义务兵的欢迎接待和家访工作,帮助退伍义务兵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协助兵役部门做好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工作;(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中转接待和过往部队的军用饮食供应工作;(七)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及时统计上报退伍安置工作情况,完成上级安置机构给予的其他任务。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优抚对象优待补助金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优抚对象优待补助金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优抚对象优待补助金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18•【字号】杭政办[2003]30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优抚对象优待补助金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3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区优抚对象优待补助金发放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月十八日杭州市区优抚对象优待补助金发放暂行办法为增强全民兵役义务观念,进一步做好兵役和优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优待补助经费实行“年度预算,先批后用,按实结算”的原则。

二、民政部门主管优待补助工作。

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优待补助经费进行审核、划拨和管理、审计、监督。

三、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优抚对象优待补助金中的转业士官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和职业培训费以及失业随军家属生活补助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四、年度优待补助经费中市、区共同承担的部分,由各区财政部门审核并列入区民政部门预算,由区民政部门按照优抚对象、优待补助标准组织发放。

其中市财政承担部分由市财政按照各区民政部门实际发放数进行体制结算后返还给各区。

优待补助经费中市本级直接承担的部分,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列入市民政部门预算,由市民政部门按照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组织发放。

五、优待补助经费用于:(一)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二)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享受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的优待金;(三)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四)立功受奖的义务兵的奖励;(五)城镇非在职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和职业培训费,以及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六)农村籍入伍的进藏服役期满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的一次性安置补助;(七)失业随军家属的生活补助。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06]62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3.27【实施日期】2006.03.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6]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宁波市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对老年人实行优待和照顾,是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进一步形成全社会敬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根据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21个部委局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的《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均属优待对象,发给《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持《优待证》享受本实施办法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二、7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市属医院及各县(市)、区属医院、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看病,免收挂号费(包括急诊、复诊挂号费,不包括专家门诊挂号费及治疗费),并可优先挂号、就诊、划价、配药、化验、检查、住院等;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

三、全市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开设老年病门诊,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9•【字号】甬政办发[2007]194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7〕1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宁波军分区司令部关于《宁波市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宁波市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宁波军分区司令部二○○七年九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以及拥军优属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及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发放管理办法。

一、优待金发放标准(一)市区义务兵家庭可享受两年优待金。

义务兵家庭当年度优待金标准:以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统计指标为基础,结合市区城乡人口比例测算确定。

市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以市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为准。

(二)义务兵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可对义务兵家庭给予优待金以外的补贴。

(三)凡在《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号)规定范围内的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一类岛屿内服役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增发50%。

对赴西藏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3]25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3]25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3〕2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切实帮助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生活困难和后顾之忧,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特别扶助金(一)扶助对象具有本市户籍、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病残(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

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含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并持有三级及以上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政策解释由市人口计生委另行制定。

(二)扶助标准1.年满49周岁至59周岁的扶助金每人每月400元。

2.年满60周岁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仍发给扶助金每人每月400元,其他对象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

政府每年一次性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

特别扶助资金的确认、公示和发放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同步实施,具体办法参照甬政办发〔2005〕111号文件。

对于同时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条件的对象,其扶助金按就高标准发放,不重复享受。

在核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申请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今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宁波出台新政策鼓励大学生入伍每年补助一万元

宁波出台新政策鼓励大学生入伍每年补助一万元

宁波出台新政策鼓励大学生入伍每年补助一万元甬籍大学生入伍,每年补助1万元宁波出台征兵新政鼓励大学生入伍,表现优秀的还可进事业单位工作宁波为大学生当兵开辟“绿色通道”,优先报名应征。

昨天,记者从宁波市征兵办了解到,宁波市出台征兵新政策鼓励在校大学生去军队磨练。

甬籍在校大学生应征当兵两年期间可以拿7万补助。

入伍期间表现优秀的大学生,转业后还能直接进入事业单位。

农村青年也首次纳入了安置范围。

甬籍在校大学生入伍各项补助、优惠多多一年一度的冬季征兵工作又开始了。

昨天上午,记者从宁波市征兵办了解到,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宁波军分区司令部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兵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升了对入伍大学生的政策保障,鼓励高文化程度青年当兵。

新政策规定,从2008年起,入伍在校大学生的定额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7500元增加到每人每年10000元。

在校大学生退伍复学,每年减免其学费的60%;对荣获优秀士兵的,复学后按不低于80%的标准减免学费;对在部队入党和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按宁波市高校每年1.3万元学费计算,大学生退役复学后约计可减免学费2.5万元。

再加上服役期间对家属的优待政策,宁波市征兵办相关负责人粗略计算了一下,甬籍在校大学生应征当兵两年可以拿到7万元补助。

外籍在宁波上学的在校大学生入伍,两年一般也可以拿到5万元左右补助。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被批准招收士官的,批准入伍地县(市、区)政府给予2万元的奖励金(办理入伍手续后发放一半,其余部分在次年年底前发放完毕)。

除此外,若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义务兵退伍后自谋职业的,安置补助金按所在地城镇义务兵两倍标准发放(宁波地区为40000元)。

参军表现优秀的大学生可进事业单位工作大学生参军回来后,会不会影响就业?这是很多学生和家长都关心的问题。

记者了解到,新政策规定把荣立二等功、参战三等功以上的转业士官作为安置对象的重中之重,指令性安置到行政事业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浙江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浙江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浙江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7•【字号】浙政办发〔2021〕79号•【施行日期】202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浙江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7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目录清单》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是党、国家、军队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自觉落实《意见》精神,主动履行服务优抚对象、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职责,全力抓好本系统优待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行政主导、军地合力共为、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联动机制,形成统筹推进、分工负责、齐抓共建的优待工作格局。

加强相关经费列支,对优惠项目给予补贴,保障优待工作有序有力推进。

二、严密组织实施。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要发挥组织和督导作用,强化跟踪问效、情况通报和惩戒激励措施,推动优待工作落地见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和统筹安排,及时研究解决优待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把优待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双拥模范城(县、区)、模范单位和个人评选的重要条件。

各地要及时研究制定本地区优待目录清单落实举措,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标准、细化举措,全面提高优抚对象优待工作水平。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对宁波市民政局甬民发[1999]63号请示的答复意见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对宁波市民政局甬民发[1999]63号请示的答复意见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对宁波市民政局甬民发[1999]63号请示的答复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9.06.17•【文号】优安函[1999]98号•【施行日期】1999.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对宁波市民政局甬民发[1999]63号请示的答复意见(优安函[1999]98号1999年6月17日)宁波市民政局:你局《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随军遗属可否享受军队有关文件规定的生活补助费及牺牲病故后六个月工资的请示》(甬民发[1999]63号)收悉。

经与总政干部部研究,答复如下:一、民政部安置司、总政干部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随军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无固定收入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97]政干字第420号)所涉及的调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范围非常明确,是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随军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无固定收入的女同志。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遗属不享受[1997]政干字第420号文件规定的调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待遇。

二、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94]财社字第19号)规定,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移交政府安置后,各项生活待遇均按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执行,由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商定,共同发文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有关单位执行。

为此,经商中组部、人事部同意,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关于贯彻执行[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政联字第9号),明确了若干项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的生活待遇。

其中不含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牺牲病故后发给6个月工资一项。

现役军人遗属优待规定?详细全文

现役军人遗属优待规定?详细全文

现役军人遗属优待规定?详细全文第四章优待第二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发给优待金,城镇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的百分之十,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八十。

在部队立功授奖的义务兵,凭立功授奖喜报,按下列标准增发:三等功士兵增发300元优待金,二等功士兵增发600元优待金,一等功的士兵增发1000元优待金。

并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发放优待金。

第二十四条进藏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当地标准的3倍发放。

其他地区高原兵家庭优待金不得高于进藏义务兵家庭的优待标准。

第二十五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年限按照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役期限发给。

对服役仅满一年就提前退役的义务兵,应按其实际服役年限进行优待。

义务兵服役期满或转为士官或提拨为军队干部后,即停止发给优待金。

第二十六条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发放,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予优待;对于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凭征集地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优待安置证》,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给予优待。

第二十七条从地方直接招收或从部门选拨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及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家庭,不享受优待金。

第二十八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待遇,按照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享受优抚金待遇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下列医疗待遇:乡以上卫生院应免收挂号费、注射费、换药手续费;化验费、检查费、换药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减免50%。

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纳入医疗救助制度给予补助。

第三十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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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区兵役义务费和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统筹办法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甬政发[1996]199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6.09.22
【实施日期】1996.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日实施日期:2008年4月3日)废止(原因:已有新文件代替代)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宁波市市区兵役义务费和重点优抚对象
优待金统筹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1996〕1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市区兵役义务费和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统筹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宁波市市区兵役义务费和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统筹办法
为完善军人优待政策,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国防建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浙江省兵役义务费统筹办法》以及市有关政策规定,对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包括大榭开发区)5区(以下简称市区)义务兵家属、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和民兵预备役人员训练误工补贴经费(以下统称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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