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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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附件: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票据和应收账款的行为。

本操作规程系指农业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以下统称信用证、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保付加签行(以下统称承兑行)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的款项(以下统称承兑的款项),包括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其中买入我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又称为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办行系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各级经营机构。

第四条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卖出业务由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

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按照总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二章福费廷业务术语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信誉,出口的货物和出口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口商须为信用证和托收项下远期票据的善意持票人,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的所有人。

(五)办理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应占用承兑行在我行的单证额度以及承兑行所在国的国家授信额度。

承兑行与我行各项业务往来记录良好。

(六)办理进口票据包买业务,信用证应已经我行承兑或承诺付款;交单行有明确的贴现要求。

第四章福费廷业务的融资报价第七条福费廷业务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对外询报价:(一)若承兑行为境内中资代理行,由一级分行或一级分行授权的二级分行统一对外询报价(以下简称有权询/报价行);(二)若承兑行为外资代理行,由一级分行统一对外询报价。

第八条自营福费廷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一)经办行应根据承兑行资信状况、所在国的国家风险、融资金额、期限等确定自营福费廷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的综合报价。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票据和应收账款的行为。

本操作规程系指农业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以下统称信用证、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保付加签行(以下统称承兑行)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的款项(以下统称承兑的款项),包括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其中买入我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又称为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办行系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各级经营机构。

第四条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卖出业务由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

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按照总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二章福费廷业务术语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一)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指我行从客户处买入或代理他行买入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包括自营福费廷和代理福费廷业务。

1、自营福费廷。

指我行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使用自有资金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2、代理福费廷。

指我行不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代理其他银行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

指我行作为买入行从他行买入或作为卖出行向他行卖出的业已办理的自营福费廷业务,包括买入和卖出两个方向。

(三)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指我行作为包买银行买入我行开出并已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

我行仍承担开证申请人的信用风险。

(四)承诺费。

指出口商承诺卖出票据至实际融资日超过14天所应支付的费用。

承诺费一次性支付,并依据贴现总额而定。

(五)宽限期。

指从付款到期日至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在计算贴现利息时将宽限期计入实际融资期。

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

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

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合作,促进上海地区福费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际惯例以及市场上通行的做法,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同业间福费廷交易实施名单管理制。

公会会员单位和福费廷公司应当通过向公会提交《加入承诺函》(见附件1)成为参与成员单位。

各参与成员单位开展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办理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时,各参与成员单位需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并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三反要求开办该项业务。

第二章释义第四条本规范所称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包括二级市场买入业务和二级市场转卖业务。

二级市场买入业务是指银行向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债权,持有到期后向债务人索偿。

二级市场转卖业务是指在二级市场中,银行作为卖出银行,将未到期债权转让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同时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向银行无追索权贴现债权并付款,成为未到期债权持有人。

转卖后需告知承兑/承付/保付人。

对于多次转卖的业务,由买入行和转卖申请行双方银行在相应的协议/要约中另行约定。

即时转卖是指银行在一级市场买入债权的同时将债权转卖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

存量(或延期)转卖是指银行在一级市场买入债权并自行持有一段时间后,将未到期债权转卖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卖出银行在收妥买入行或福费廷公司付款的当天结清银行融资款项。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主要包括国际福费廷业务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的转卖。

国际福费廷业务是指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因跨境交易项下商品、服务或资产交易产生的未到期债权。

通常该债权已由金融机构承兑、承付、保付。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是指在国内可议付延期付款信用证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转入行在收到开证行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书后,从转卖申请行处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债权。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第八条 自营福费廷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
(一)经办行应根据承兑行资信状况、所在国的国家风险、融资金额、期限等确定自营福费廷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的综合报价。
(二)计算自营福费廷或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的实际融资期限时,应根据对承兑行的收汇考核记录,在贴现期限上适当增加宽限期,宽限期一般为3-5天。
(三)对从客户确认我行报价日到实际融资日超过14天的福费廷业务,我行可按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收取承诺费。承诺期限为自营福费廷项下客户或二级市场福费廷卖出行确认我行报价日到实际融资日的期限。
(一)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指我行从客户处买入或代理他行买入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包括自营福费廷和代理福费廷业务。
1、自营福费廷。指我行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使用自有资金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2、代理福费廷。指我行不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代理其他银行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二)办理代理福费廷业务,如到期日承兑行向我行付款,经办行应及时将款项付给包买银行。
第二节 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流程
第十六条 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
(一)业务询报价。有权报价行国际业务部门收到卖出银行询价及其提供的包括承兑行、单据币种和金额、款项到期日、交易货物品名等相关业务信息后,根据承兑行资信状况、所在国的国家风险、融资金额、期限等确定报价并回复卖出银行。卖出行如同意我行报价,应向我行发送SWIFT报文(或有签字或盖章的传真)确认。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所指经办行系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各级经营机构。
第四条 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卖出业务由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按照总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xx总发〔xx〕244号,xx年12月19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的管理,规范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进一步完善服务品种,满足客户多层次的融资需求,促进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以及本行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又称包买票据。

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以下简称福费廷)业务作为卖方贸易融资的一种方式,特指在可议付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我行应卖方要求无追索权地买断经开证银行承付(确认到期日)的未到期债权。

我行目前与协议方合作开展福费廷业务。

第三条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基本条件(一)卖方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单位,在我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与我行保持稳定的结算业务往来,信誉良好,结算记录正常;(二)叙做福费廷业务的结算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四条我行办理福费廷融资的业务范围信用证类型仅限于可议付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且经开证银行承付(确认到期日)的未到期债权(承付电文/到期付款确认书)。

第二章操作程序第五条接受申请客户填写我行规定格式的《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向我行提出无追索权融资申请,我行在接受客户申请后,对客户贸易背景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融资意向。

第六条价格确定在与卖方初步确定融资意向后,根据业务情况,总行国际业务部通过计划财务部向我行协议方询价,确定包买价格,在协议方提供价格(含其他相关费用或预先扣费)的基础上,我行将最终价格报给客户,在收到客户书面确认后,正式操作此项业务。

第七条签订合同协议(一)在确认叙作福费廷业务后,与第一次来我行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卖方签订《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合同》(见附件2),并要求卖方提供经其签字的《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确认书》(见附件3)及有关资料;(二)与我行合作开展福费廷业务的协议方提供包买协议,我行审核认可协议内容后,由有权人签署后提供给我行协议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9年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建设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9]2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9年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建设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9]2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9年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建设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9年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建设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9]24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推进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建设工作,根据《Shibor实施准则(试行)》(银发 [2006]316号文印发)的要求,现就2009年Shibor培育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09年Shibor报价行名单见附件。

报价行负责在每个交易日向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提供各期限档次Shibor报价。

报价行要进一步提高对Shibor建设的思想认识,坚定将Shibor培育成为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信心。

继续完善Shibor形成机制,使Shibor更好地反映资金成本、流动性状况和货币政策预期。

认真研究探索提高3个月以上中长端Shibor基准性的有效措施。

积极推动金融产品以 Shibor为基准定价或参照其定价,完善资产负债市场化定价体系。

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要进一步做好技术系统维护、市场监测研究等相关工作。

组织好以Shibor 为基准的金融产品报价、场外报价行报价,进一步加强Shibor在银行间市场的信息披露和宣传工作。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

引导辖内金融机构树立市场化定价理念,转变定价习惯,积极扩大Shibor的运用范围。

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中国民生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行资金业务市场竞争力,拓宽资金运用渠道,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发【1997】265号)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本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中国民生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第二章定义、业务范围及币种第二条在本操作规程所称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是指申请行或其授权有权叙做的分支机构,作为国内信用证项下可议付延期付款项下指定议付行,我行在收到国内信用证项下开证行(以下简称“开证行”)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后从申请行买入未到期同业债权,即申请行对开证行的债权,该债权到期后由开证行向我行支付业务项下款项。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开证行、议付行为获得本行同业拆借授信额度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或经金融市场部产品评审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银行类机构。

第四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范围仅限于可议付延期付款或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期限依据每笔信用证开证行承兑到期日来确定,且信用证的议付行为申请行。

第五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币种为人民币。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六条金融市场部是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管理、制定相关业务规章制度;负责该业务的组织推动,包括但不限于渠道拓展、协议签署、对外报价、对外交易、业务档案管理等;负责交易授权授信执行情况和操作风险的监督管理等。

金融市场部交易中心将设立专岗,指定专人负责该业务的受理、对外报价及业务操作(以下简称“业务操作岗”)。

第七条财务会计部负责制定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八条运营管理部负责同业间福费廷业务后台确认、资金清算、收益核算等。

第九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所涉及的前中后台应严格遵循职责分离原则,在业务操作上互相监督、互相制约、有效衔接。

第四章业务额度和期限第十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全额占用为开证行核定的同业拆借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叙做的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期限依据每笔信用证开证行承兑到期日来确定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督查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同业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督查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同业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督查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
同业业务规范情况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上海银发[2014]185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发布日期】2014.07.24
【实施日期】2014.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督查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同业业务规范情况的通知
(上海银发[2014]185号)
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其他法人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村镇银行,上海市各外资银行,上海市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文,以下简称127号文)要求,督促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同业业务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建设,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统一部署,我分行
将于近期对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同业业务规范情况开展督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督查范围
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经营和管理情况。

同业间福费廷业务协议(最终版)

同业间福费廷业务协议(最终版)

同业间福费廷业务协议(最终版)同业间福费廷业务协议协议编号:甲方:住所地:邮编: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邮编:100031为进一步深化双方的业务协作,双方经协商同意就同业间福费廷业务开展合作,并依法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1.1在本协议下,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是指甲方或其授权有权叙做的分支机构,作为国内信用证项下可议付延期付款项下指定议付行,乙方在收到开证行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后从甲方处买入未到期同业债权,即甲方对开证行的债权,该债权到期后由开证行向乙方支付业务项下款项。

信用证到期时如出现以下情况,导致乙方未能从开2.1 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范围仅限于可议付延期付款或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期限依据每笔信用证开证行承兑到期日来确定,且信用证的议付行为甲方;币种为人民币。

2.2 乙方同意为甲方有权续作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各分支机构办理本协议项下的业务,甲方作为甲方全辖机构代表对本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

争议解决等内容与乙方进行协商,其它分支机构无权与乙方进行协商。

第三条业务额度3.1 乙方同意为甲方叙做的同业间福费廷业务全额占用乙方总行为国内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核定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

第四条业务价格、息费计算等相关约定本协议项下的同业间福费廷业务价格按以下标准执行:4.1 同业间福费廷业务价格包含利率和手续费率。

甲方与乙方叙做的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价格,由甲乙双方每次叙做业务时确定,若甲方同意回执中确定的业务价格,则以SWIFT MT799加押电的形式向乙方发出《债权转让书》(letter ofassignment)(参考格式见附件二)。

4.2 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利息和手续费按照转卖日距离信用证开证承兑付款日的实际金额、实际天数、利率、费率计算,采取先收息费的形式。

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期限的实际天数自乙方将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至开证行将信用证项下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之日止,按日历天数连续计算。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办法中“业务经办行”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具体经办福费廷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我行福费廷业务采取总行授权制,未经总行授权,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办理福费廷业务。

总行国际业务中心是福费廷业务授权的管理部门,负责对福费廷业务授权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第四条业务经办行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办理福费廷业务。

第二章福费廷一级市场买入业务第五条卖方初次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应首先与我行签订《福费廷业务合同》。

第六条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办理流程:(一)卖方每次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应提交《福费廷业务申请书》。

根据卖方的申请,我行对该业务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受理该笔福费廷业务并向卖方报价;(二)如卖方接受我行报价条件,我行按规定占用债务人授信额度或确定转卖后,与卖方签署《福费廷业务确认书》;(三)在卖方持有票据情况下,应要求卖方将票据背书给我行;在无法取得票据的情况下,应签署《债权转让书》;(四)我行取得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指定银行的承兑/承付通知,或其他符合我行要求的债权凭证后,可根据《福费廷业务确认书》上确定的报价预扣银行利息和相关费用并给予出口商融资;(五)我行致电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说明受益人已将款项让渡我行;(六)在有偿付银行情况下,应在有关债权到期前三至五个工作日,向偿付银行索偿。

如债务人逾期付款,应及时向其催收并追索迟付利息;(七)在以下情况下,我行应向客户主张追索权:1、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我行未能从债务人处获得偿付;2、客户欺诈,出售给我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合法有效债权;3、客户违约,未履行与我行签署的《福费廷业务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其声明与承诺。

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

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

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
一、引言
二、业务范围和对象
三、业务流程
1.交易申请:交易方在交易前需向市场申请交易,提供相关资料并承
诺相关法律责任。

2.清算与结算:交易成功后,市场将进行清算与结算工作,包括验证
交易双方合法身份以及交易资金的划转。

3.福费廷转让:卖方将福费廷转让给买方,并在交易确认后及时提供
相关的转让文件和证明材料。

4.回购操作:在符合市场规定的条件下,买方可以选择进行回购操作,即将福费廷卖回给卖方。

5.结算与追偿:市场将在到期日进行结算,并跟踪福费廷的履约情况,在需要时采取相应的追偿措施。

四、风险管理
五、信息披露和报告
为了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市场应及时、真实、全面地披露交
易信息,包括交易双方的身份、交易金额、交易日期等。

同时,市场还应
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交交易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六、合规监管
七、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市场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市场有权采取相应的惩罚
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

同时,市场还应及时将违规情况报
告给监管部门,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理决定。

八、附则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管理委员会所有,市场应根据市场发展和监管要求,不断完善和更新本规范。

以上是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的主要内容,
希望能够为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一定的指导和规范。

同时,市场参与者应
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共同维护市场的稳定和
繁荣。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服务,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也称“包买票据”,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代理买入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本票、汇票和其他未到期债权的行为。

本操作规程中的福费廷指本行向出口商/卖方购买因贸易产生的未到期债权/票据。

通常该债权/票据已由银行承兑/承付/保付。

一经付款,本行即放弃对出口商/卖方的追索权,出口商/卖方放弃所出售汇票或债权下的一切权益。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经批准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各级经办行。

经办行负责福费廷业务对国内客户的营销和相关贸易真实性的审查。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一)包买银行:将未来应收的远期票据或债权买断的银行称为包买银行。

若票据或债权到期无法兑现,包买银行无权向申请人追索。

本操作规程中包买银行指买断跟单信用证项下(含国内信用证)经开证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债权的各经办行或福费廷公司。

(二)卖方:远期票据的善意持票人或信用证项下债权的所有人。

本操作规程中指进出口贸易中的出口商/卖方,即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

(三)承兑人:承兑远期票据或承诺到期付款的银行。

本操作规程中指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承兑行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

承兑人必须是本行认可的银行。

(四)承诺费:出口商/卖方承诺卖出票据至实际融资日超过14日(不含)所应支付的费用。

承诺费一次性支付,并依据贴现总额而定。

(五)宽限期:从票据到期日至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在计算贴现时将宽限期计入实际融资期。

第五条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交易的单据包括:信用证正本复印件、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的复印件、开证行或保兑行的正本承兑电文或已经承兑的汇票正本、受益人的福费廷融资申请、本行的福费廷融资确认函等。

第六条本行可办理的福费廷业务种类包括自营福费廷业务、代理福费廷业务。

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流程

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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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间福费廷业务协议(最终版)

同业间福费廷业务协议(最终版)

同业间福费廷业务协议协议编号:甲方:住所地:邮编: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邮编:100031为进一步深化双方的业务协作,双方经协商同意就同业间福费廷业务开展合作,并依法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1.1在本协议下,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是指甲方或其授权有权叙做的分支机构,作为国内信用证项下可议付延期付款项下指定议付行,乙方在收到开证行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后从甲方处买入未到期同业债权,即甲方对开证行的债权,该债权到期后由开证行向乙方支付业务项下款项。

信用证到期时如出现以下情况,导致乙方未能从开证行处收到信用证项下承兑款项,则甲方应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或其他有权机关采取的司法或行政措施导致乙方未能从开证行处获得偿付;(2)甲方出售给乙方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合法有效债权。

(3)甲方违约,未履行本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其声明与承诺。

(4)甲方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国内信用证有关管理规定。

(5)信用证开证行发生无理由拒付、信用状况恶化或破产等其他情形而未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1.2 业务金额,指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承兑付款的金额。

1.3 业务期限,指乙方将本协议项下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至开证行将信用证项下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之日止。

如业务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或非银行工作日,则到期日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仍按双方的业务价格计付利息和相关费用。

1.4 业务价格,指本协议项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利息的利率以及手续费的费率。

第二条业务范围、币种2.1 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范围仅限于可议付延期付款或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期限依据每笔信用证开证行承兑到期日来确定,且信用证的议付行为甲方;币种为人民币。

2.2 乙方同意为甲方有权续作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各分支机构办理本协议项下的业务,甲方作为甲方全辖机构代表对本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

XX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规范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根据《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和《XX 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包括:(一)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买入业务(以下简称“福费廷买入业务”),是指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本行对于受益人持有的已经债务人确认到期付款的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给予无追索权地买入的行为。

(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转卖业务(以下简称“福费廷转卖业务”),是指本行将从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受益人处无追索权买入的已由债务人做出付款承诺的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转卖给包买商,本行不持有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直至到期。

福费廷转卖业务既包括自营买入后中途转卖的业务,也包括直接转卖的业务。

该业务项下,本行也可以作为财务顾问或中介,协助企业或金融机构将其合法持有的上述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转卖给其他包买商。

第三条本规程涉及的概念定义:(一)债务人:是指开证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或保付行。

(二)无追索权:当发生信用风险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相应的付款责任时,包买商不对转让应收款或债权的前手进行追索(因应收款或债权伪造、变造或其他瑕疵,或是由于伪造信用证或单据等原因而导致拒付、司法止付的除外)。

(三)应收款或债权:是指国内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对债务人的应收款或债权,债务人对该应收款或债权已通过加押函电形式明确其到期付款责任。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必须有真实的贸易背景,有关的基础交易是正当的、合法的,不涉及任何欺诈、洗钱等非法行为,不得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福费廷业务。

第五条本规程属于“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经营机构。

第二章业务办理相关规定第六条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国内信用证为本行通知不可撤销国内信用证,且明确表明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最新版本;(二)国内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三)申请人(即受益人,下同)在本行办理国内信用证交单,且债务人已对本行做出有效的付款承诺;(四)国内信用证福费廷转卖业务项下,包买商或其通过委托机构对本行进行有效确认同意包买。

国际福费廷业务合同同业版本

国际福费廷业务合同同业版本

国际福费廷业务合同转让方:主要营业地址:联系人:电话:包买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浦发银行”)主要营业地址:联系人:电话:鉴于:1、转让方作为相关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项下未到期债权的受益人,享有向信用证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保付加签行/担保行(以下简称“票据银行”)收取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权利(以下简称“债权”)。

2、转让方向浦发银行申请叙做国际福费廷业务,即由浦发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转让方在上述信用证项下的债权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国际福费廷交易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定义1.1国际福费廷(以下简称“福费廷”),在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中(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是指浦发银行向转让方无追索权地买入其拥有的因跨境商品或服务交易产生的信用证项下的债权,通常该债权已由票据银行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担保(以下统称“承兑”),但在发生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情况时,浦发银行仍将保留对转让方的追索权。

1.2包买让渡,指浦发银行作为包买商与转让方叙做福费廷业务后,将所受让的信用证或项下的债权转让给受让方的一种福费廷交易模式。

1.3受让方,指包买让渡模式项下,从浦发银行处受让相应信用证项下债权的其他金融机构或福费廷包买商。

1.4仅为中介,指浦发银行在与受让方就受让信用证项下债权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从转让方处受让相应信用证项下债权后再转让给受让方,并以受让方支付的资金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

转让方特此确认,在仅为中介模式下,在受让方未支付资金前,浦发银行无义务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

第二条交易前提条件2.1在浦发银行支付本合同项下每笔福费廷业务的转让价款之前,转让方应向浦发银行提交如下文件或满足下列相应条件:(1)授权转让方签署本合同和相关文件和单据之董事会决议(如果客户之公司章程对于法定代表人的签约权限做出限制);(2)转让方对于授权代表的授权书及授权代表的签字样本;(3)已经转让方合法有效签署的本合同;(4)转让方已在本行开立结算往来账户的证明文件;(5)转让方就每笔福费廷业务,向浦发银行提交的《国际福费廷业务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6)转让的信用证或票据项下债权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基础交易背景;(7)转让方已严格履行对每笔福费廷业务尽职调查的责任;(8)转让的信用证项下债权的相关单据、权利凭证及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及全套修改(如有)正本,出口议付面函副本,票据银行的承兑函电/担保文件,相关贸易合同及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等)等;(9)转让债权的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线路简洁明晰、无不利于浦发银行收汇的软条款,并指定了议付行、承兑行、延期付款行,不存在不允许让渡等限制性条款,且不属于已转让的信用证;(10)转让方已按浦发银行要求填妥的有关凭证及其他有关文件;(11)转让方有效签署了接受浦发银行报价条件的《国际福费廷业务确认书》(格式见附件二)的回执;(12)转让方已办妥履行本合同及相关基础交易合同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续,并将相应的审批文件交由浦发银行查验。

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中国民生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行资金业务市场竞争力,拓宽资金运用渠道,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发【1997】265号)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本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中国民生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第二章定义、业务范围及币种第二条在本操作规程所称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是指申请行或其授权有权叙做的分支机构,作为国内信用证项下可议付延期付款项下指定议付行,我行在收到国内信用证项下开证行(以下简称“开证行”)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后从申请行买入未到期同业债权,即申请行对开证行的债权,该债权到期后由开证行向我行支付业务项下款项。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开证行、议付行为获得本行同业拆借授信额度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或经金融市场部产品评审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银行类机构。

第四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范围仅限于可议付延期付款或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期限依据每笔信用证开证行承兑到期日来确定,且信用证的议付行为申请行。

第五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币种为人民币。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六条金融市场部是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管理、制定相关业务规章制度;负责该业务的组织推动,包括但不限于渠道拓展、协议签署、对外报价、对外交易、业务档案管理等;负责交易授权授信执行情况和操作风险的监督管理等。

金融市场部交易中心将设立专岗,指定专人负责该业务的受理、对外报价及业务操作(以下简称“业务操作岗”)。

第七条财务会计部负责制定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八条运营管理部负责同业间福费廷业务后台确认、资金清算、收益核算等。

第九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所涉及的前中后台应严格遵循职责分离原则,在业务操作上互相监督、互相制约、有效衔接。

第四章业务额度和期限第十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全额占用为开证行核定的同业拆借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叙做的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期限依据每笔信用证开证行承兑到期日来确定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上海银行同业公会

上海银行同业公会
2014年4月18日发布执行。
14
上海市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沪银公字〔2014〕153号)
2014年5月5日会员大会通讯表决通过,2014年5月7日发布执行。
15
上海市银行同业交叉查封抵质押物快速处置指导意见(沪银公字〔2014〕224号)
2014年7月7日发布执行。
16
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试行)
2007年4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14年5月23日停止执行部分条款。
4
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2007年4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07年5月10日发布执行。
5
上海市银行业个人房地产按揭贷款业务自律公约(银公字[2009]第177号)
2009年12月28日会员大会通讯表决通过,2010年1月1日发布执行。
6
上海市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银公字[2010]第209号)
2010年8月13日会员大会通讯表决通过,2010年8月16日发布执行。
7
上海市银行卡POS专业化服务管理办法(银公字[2010]第247号)
2010年9月理事会通讯表决通过,2010年9月27日发布执行。2014年5月23日停止执行部分条款。
2015年10月20日发布执行。
22
上海银行业银行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实施导则(沪银公字〔2015〕429号)
2015年12月30日发布执行。
23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关于防范非法集资的行业声明(沪银公字〔2016〕69号)
2016年3月7日理事会通讯表决通过,2016年3月9日发布执行。
24
“三公示”模板和实施细则(沪银公字〔2016〕116号)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

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

附件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一级、二级市场业务发展,加强相关业务跨行合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以及《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跨行国内信用证产品指引(试行)》《福费廷统一规则》(URF800)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买入及转卖业务。

买入业务是指某银行无追索权地买断开证行/保兑行确认到期付款且未到期债权的业务;转卖业务是指某银行将已买断的未到期债权转让给其他包买商的业务。

第三条银行需建立健全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运用SWIFT或其他各方认可的渠道传递信息,通过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第四条福费廷是基于信用证等基础结算工具的贸易金融业务,具有贸易结算和融资的特点,是银行信用介入贸易融资链条的间接融资,属于贸易金融产品,应按照贸易金融惯例进行审查审批和单证处理,由贸易金融业务管理部门进行归口管理。

—3—第五条原则上从业人员应具备国际结算或贸易融资资历,熟悉贸易金融的相关产品和服务,具有国际结算单证处理经验和上岗资格,专业岗位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英语能力,持有CDCS或CITF等贸易金融类证书。

第六条加强贸易背景真实性核实,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掌握受益人的第一手资料,负责进行“了解你的客户”和“了解你的业务”等尽职调查、审查受益人资信、核实基础交易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二级市场买入行对受让债权文件和贸易背景资料进行必要的审核,并关注开证行/保兑行的信用风险。

第七条单证审核作为业务审批的重要依据,银行可以按照本行贸易金融单证处理模式集中处理或分级处理,业务涉及的信用证、往来SWIFT电文或其他各方认可的渠道传递信息及纸质单据不应互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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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试行)-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合作,促进上海地区福费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际惯例以及市场上通行的做法,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同业间福费廷交易实施名单管理制。

公会会员单位和福费廷公司应当通过向公会提交《加入承诺函》(见附件1)成为参与成员单位。

各参与成员单位开展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办理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时,各参与成员单位需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并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三反要求开办该项业务。

第二章释义第四条本规范所称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包括二级市场买入业务和二级市场转卖业务。

二级市场买入业务是指银行向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债权,持有到期后向债务人索偿。

二级市场转卖业务是指在二级市场中,银行作为卖出银行,将未到期债权转让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同时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向银行无追索权贴现债权并付款,成为未到期债权持有人。

转卖后需告知承兑/承付/保付人。

对于多次转卖的业务,由买入行和转卖申请行双方银行在相应的协议/要约中另行约定。

即时转卖是指银行在一级市场买入债权的同时将债权转卖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

存量(或延期)转卖是指银行在一级市场买入债权并自行持有一段时间后,将未到期债权转卖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卖出银行在收妥买入行或福费廷公司付款的当天结清银行融资款项。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主要包括国际福费廷业务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的转卖。

国际福费廷业务是指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因跨境交易项下商品、服务或资产交易产生的未到期债权。

通常该债权已由金融机构承兑、承付、保付。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是指在国内可议付延期付款信用证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转入行在收到开证行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书后,从转卖申请行处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债权。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各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本规范所称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可接受的债权形式包括:(一)信用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承兑、议付及延期付款信用证;(二)汇票;(三)本票;(四)有付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担保的债权;(五)已投保信用险的债务人为金融机构的债权;(六)其他可接受的债权工具。

对于除信用证以外的债权形式的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由买入行和转卖申请行双方银行在相应的协议/要约中另行约定。

上述债权形式所称:“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单据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承付”是指(1)如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2)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保付”是指在进口代收结算方式下,银行应客户申请,担保其将履行在进口代收项下的付款责任。

“汇票”是指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指签发人签发的、承诺见票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付款保函”、“备用信用证”是指根据UCP600、ISP98、URDG758等国际惯例开立的付款保函和/或备用信用证。

第七条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的相关当事人:(一)债务人是指信用证(含备用信用证)、保函和票据的付款义务人。

(二)买入行(债权人)是指信用证(含备用信用证)、保函和票据的一手和/或二手的买入行或福费廷公司。

(三)转卖申请行是指福费廷一级市场的买入行,拟在二级市场上将该福费廷资产转卖的银行。

(四)客户是指转卖申请行/一级市场买入行的客户,其在福费廷一级市场将未到期债权转让于转卖申请行/一级市场买入行。

(五)福费廷公司是指可在市场上参与一级和二级市场的福费廷交易的福费廷公司。

第三章业务授信及授权管理第八条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中买入行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国别风险、地区风险,须占用债务人授信额度。

福费廷业务的债务人通常为金融机构,须占用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纳入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逐步建立完善对准入的金融机构名单制管理。

第九条各参与成员单位开展二级市场业务需得到其总行机构或上级机构的有效授权。

第四章二级市场买卖业务第十条买入行买断的债权,可以持有至到期日,也可以根据需要,在买入当时或持有一段时间后,将未到期债权转卖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

第十一条在办理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前,转卖申请行负责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记录,严格审核单据,确保交易背景和债权的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二级市场转卖业务模式分为即时转卖和存量(或延期)转卖,包括国际福费廷转卖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转卖。

第十三条即时转卖业务处理程序(买入行和转卖申请行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询价机制:转卖申请行向各参与成员单位(指定邮箱)提出转卖申请。

各参与成员单位在收悉邮件后1个工作日内回复。

转卖行根据回复自行选择和联络。

(二)转卖申请行根据回复,立即将信用证、承兑电及证下相关单据等的复印件发送买入行。

(三)转卖申请行与买入行签署单笔转卖协议《同业间福费廷单笔协议/要约》(附件2)。

(四)转卖申请行按照单笔转卖协议的要求办理转卖手续。

转卖申请行需通过加押电文形式《LETTER OF ACCEPTANCE AND ASSIGNMENT》(附件3)对买入行的转卖要约做出承诺,由此将债权转让给买入行,并根据买入行的要求,将债权转让事实通过《NOTICE OF ASSIGNMENT》(附件4)发送至债务人,要求债务人到期将款项直接支付买入行。

(五)买入行在收到《LETTER OF ACCEPTANCE AND ASSIGNMENT》的下一个工作日当日或之前,将债权转让款项划付至转卖银行指定账户。

转卖申请行收到买入行的付款后,并完成相应会计处理,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福费廷存量转卖业务程序参照即时转卖业务程序。

在收到买入行或福费廷公司付款后,立即结清银行融资款项。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买入行在福费廷买入业务项下保留对转卖申请行的追索权(买入行和转卖申请行另有约定的除外):(一)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买入行未能从债务人处获得偿付;(二)客户或转卖申请行有欺诈行为或出售给买入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合法有效债权;(三)客户或转卖申请行发生违约、未履行与买入行签署的福费廷业务合同或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其声明与承诺;(四)福费廷业务项下基础合同中卖方未正常履约等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到期履行付款责任。

第十六条对已转卖的福费廷业务,未经买入行同意,转卖申请行不得擅自接受债务人或客户提出的变更付款期限、变更债权金额或币种、变更付款方式等要求。

第十七条已转卖的福费廷业务到期后,如转卖申请行收到债务人的付款,须在起息日当日将款项原币、全额转付至买入行,以免承担迟付利息。

第十八条如债务人未按约定币别付款或延期付款,由此产生的汇率、利率损失不应由转卖申请行承担。

转卖申请行可根据买入行指示,协助催款,相关费用可以由转卖申请行与买入行协商承担。

第十九条买入行有义务确保客户的信息在合法的范围内使用。

第五章价格管理及会计核算第二十条福费廷业务的收费包括:利息、手续费、承诺费、风险承担费和预扣费。

第二十一条国际福费廷业务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二级市场转卖的利率报价由买入行和转卖申请行自行协商。

第二十二条贴现天数是自买入行支付买断款项之日起,至债权到期日的实际天数加宽限期。

宽限期是自债权到期日至银行实际收款日的预计资金在途天数。

宽限期由买入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国际福费廷的宽限期原则上为3工作日,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的宽限期原则上为2个工作日。

对于经常拖延付款的债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宽限期。

如涉及福费廷转卖业务,转卖申请行设定的宽限期原则上应不短于买入行所加的宽限期。

第二十三条手续费(HANDLING FEE)是指买入行买入债权时收取的业务处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承诺费(COMMITMENT FEE)是指买入行承诺在未来一定时间按照既定的价格和条件买入未到期债权而收取的费用。

承诺期(COMMITMENT PERIOD)是指自买入行承诺生效日至该行实际买断债权并支付买断款项的时间。

在承诺期内,买入行占用债务人的授信额度,并承担按既定价格和条件买入债权的责任和风险。

承诺费的计算公式:承诺费=应收账款金额×承诺费率×承诺期天数/360天。

第二十五条风险承担费是指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银行由于买入未到期的债权承担债务人信用风险、国别和地区等风险,而收取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由客户承担的费用,可从贴现款中预扣,到期收款后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多退少补。

也可到期收款后,从客户在银行的账户中主动扣款,或要求客户缴付。

第二十七条福费廷业务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各行有关规定执行,但买入行和转卖申请行需执行相应会计准则,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的买入行作资产表内核算,转卖申请行则作出表处理。

第六章统计报告制度第二十八条各参与成员单位应按月向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贸易融资小组上报《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报备表》(附件5)。

于次月5个工作日之前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

如当月无业务发生,参与成员单位须进行零报告。

(1)各参与成员单位需建立数据报送联系人机制,并设置AB 角。

(2)各参与成员单位应履行数据报送义务,并确保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和正确性。

(3)各参与成员单位应当在签署《加入承诺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公会秘书处报送《数据报送联系人信息回执》(附件6)。

如联系人需变更,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会秘书处重新提交《数据报送联系人信息回执》。

第二十九条在福费廷业务中遇涉嫌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法院止付、禁付、冻结,或债务人无故推迟付款等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贸易融资小组。

第三十条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有权对各参与成员单位按照本操作规范的规定报送相关内容的情况进行监督,通过年度或不定期审核,对发现存在不报、迟报、谎报、多次漏报等违规情形的参与成员单位,根据具体情节严重程度,有权进行相应处罚,直至对其作出强制退出决定。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此规范由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负责解释。

公会贸易融资小组承担对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的指导和统计监测职能。

第三十二条本操作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加入承诺函2-1.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单笔要约(适用国内信用证转卖业务)示范文本2-2. TRANSACTIONAL FORFAITING AGREEMENT(适用国际信用证转卖业务)示范文本3-1. LETTER OF ACCEPTANCE AND ASSIGNMENT(适用国内信用证转卖业务)示范文本3-2. LETTER OF ACCEPTANCE AND ASSIGNMENT(适用国际信用证转卖业务)示范文本4-1. NOTICE OF ASSIGNMENT(适用国内信用证转卖业务)示范文本4-2. NOTICE OF ASSIGNMENT(适用国际信用证转卖业务)示范文本5. 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报备表6. 数据报送联系人信息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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