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深圳、东莞M0M1工业用地相关政策对比 -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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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函〔2015〕20号(2015年2月5日公布)

2、《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4号(2019年4月1日公布)

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2019年3月19日公布)

政策文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函〔2015〕2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规〔2019〕4号

供地管理

供应合同

的约定内容

工业用地的供应合同须约定以下内容:

(一)工业用地在土地出让期内申请调整为商业、办公、商品住宅、旅游等非工业用途经营性用

地的,须由土地出让人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

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二)对于拟通过设立项目公司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或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

的,应在参与公开出让申请文件中明确项目公司或新公司的出资构成、股权结构等内容,且项目

公司或新公司的经营范围、资质等必须符合土地出让公告中的出让条件。

(三)工业用地供应后的投产年限、达成年限、达产后年产值、供后监管评价时点、评价要求和

评价未达标的整改及处理措施。

(四)工业用地的地下空间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和抵押。

(五)工业用地内建筑物分割转让和再次转让的,用地单位应就受让主体资格取得属地区政府、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书面审核意见后方可转让。

(六)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需无偿移交给所在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

构的产业用房建筑面积。

第四部分

确权与转让

登记或

分割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应按宗地为单位办理。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按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

让金后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签订“先租后让”合同

后,应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出租年期结束,按程序审批后同意办理出让手续的,可在

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1、制造业企业在工业产业区块范围内国有普通工业用地上已确权登记的产业用房,可按幢、层

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最小单元的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2、产业用房分割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再扣除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计容建

筑面积后的60%。

3、普通工业用地内的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不得独立进行分割登记、转让或抵押,但可

以随产业用房按比例以幢、层等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登记、转让或抵押。

4、产业用房及配套设施自完成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起止时间须在不

动产权登记证书附注注记。

新型产业用地(M0)内的建筑可在土地供应合同中约定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

记、转让。分割登记、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在扣除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计

容建筑面积后的50%。

1、《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函〔2015〕20号(2015年2月5日公布)

2、《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4号(2019年4月1日公布)

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2019年3月19日公布)

政策文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函〔2015〕2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规〔2019〕4号

确权与转让分割转让工业用地建成的所有建筑(包括地下建筑、地上建筑及附属设施)应当整体确权,不得分割转让。

新型产业用地(M0)内的建筑可在土地供应合同中约定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

记、转让。申请分割登记、转让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申请分割的项目须以土地供应合同所对应的用地作为申请单元,涉及指标的考核、评价均

以土地供应合同作为依据。

(二)最小单元的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分割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土地供应合同约定,

属于新型产业用地(M0)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途的建筑不得分割登记和转让、抵押

(三)分割后的受让主体须为从事生产、研发、设计等环节的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企业,符合

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制定的关于税收、经济贡献和成长性等方面的标准。

(四)新型产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后,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5年后转

让的,新的受让主体须符合本条第(三)项的要求。

备注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文:

1) 第二条 分割转让工业物业应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受让方须为经依法注册登记且为转让方的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受让方是否为转让方的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由不动产

登记机构征求同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回复不动产登记机构,征求意见时间不计入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

2) 第三条 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工业物业,原则上不得分割及分割转让,但经批准单位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审核同意,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或补充协议后,可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进行分割、分割转让。

3) 第五条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涉及按幢、层等固定界线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的,可按上述规定和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工业物业产权变更(分割)不动产登记、转移(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

4) 第六条 支持和鼓励各地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容积率在1.6以上、二层以上且带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除可按前述条款进行变更(分割)不动产登记、转移(分割转让)

不动产登记外,还可以按幢、层等为基本单元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

5) 第七条 各地应限定最小的分割面积,不得在层内再进行分割,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进行开发。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时,不得将一宗土地分割为多宗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时

标注土地使用权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工业物业建筑区内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但可以随工业物业产权按规定比例且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抵押。

6) 第八条 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自留的工业或仓储功能的建筑面积占分割转让前工业或仓储功能确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40%。受让后的工业物业产权自完成转移(分割转让)不动产登

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在不动产证书附记项中注记清楚起止时限)。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的分割转让可不受本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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