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征信业建设及应用情况
韩国市场环境分析
韩国市场环境分析一、宏观环境分析1.政治环境韩国是一个民主国家,政局相对稳定。
政府在近年来大力推进经济改革,致力于提高竞争力和吸引外国投资。
韩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鼓励企业投资研发和创新,以提升韩国的产业竞争力。
2.经济环境韩国是世界经济强国之一,其GDP持续增长。
韩国的制造业一直是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汽车、电子产品、船舶、化工等行业领域均拥有较大的市场规模和出口量。
韩国也在不断加强金融、科技、服务业等领域的发展,努力提高国家的经济多元化水平。
3.社会文化环境韩国社会文化活跃,人口素质较高,对于时尚和科技有着较高的接受度。
韩国年轻人对时尚、娱乐、互联网产品的消费力较强,韩国的文化和娱乐产业也备受国际瞩目。
韩国消费者对产品品质、服务质量有着较高的要求,对品牌、科技和环保有较高的认可度。
1.产业结构韩国的主要产业包括汽车、电子产品、半导体、船舶、化工等。
汽车和电子产品产业占据了国家产业的重要地位,韩国的三星、现代等公司在全球市场上具有较大影响力。
韩国政府也在不断鼓励新兴产业的发展,如新能源、生物技术、人工智能等领域。
2.市场规模韩国是一个人口密集的国家,拥有着庞大的内需市场。
韩国也是一个出口大国,其产品远销世界各地。
韩国的制造业、服务业和科技产业的市场规模较大,对于国内外投资者来说,市场潜力巨大。
3.竞争格局韩国市场竞争激烈,尤其是汽车、电子产品等行业。
在国内市场,韩国本土品牌和国际品牌竞争激烈,外国产品也在韩国市场上占有一定份额。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需要不断提高产品品质、服务水平和品牌影响力。
三、未来发展趋势1.加强科技创新韩国一直致力于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未来将继续加大科研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提高产业竞争力。
2.拓展新兴产业韩国政府将继续支持新能源、生物技术、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的发展,鼓励企业投资新兴领域,带动产业升级和经济增长。
3.深化对外开放韩国将继续深化对外开放,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扩大出口市场,吸引外国投资。
人人图书馆_韩国发展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经验及借鉴
119《商场现代化》2005年9月(中)总第443期一、引言目前,世界上已有48%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政府为主体的信用担保体系,各国的信用担保制度及相应的担保机构运作都不尽相同。
笔者认为,在建立和完善中国信用担保体系过程中,韩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首先,从发展时间看,韩国与我国起步较晚的情况相似。
韩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从20世纪70年代后开始建立,只有短短的二三十年时间;第二,从发展背景看,韩国与中国现有的情况较为贴近。
韩国属于新兴工业化国家,中小企业的发展基础和市场的成熟度都较其它发达国家低,信用担保体系建立需求迫切;第三,从发展成果看,韩国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速度,颁布政策的数量和规范化程度都是举世瞩目。
现在的韩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当发达的信用担保体系,其发展的成功经验十分值得学习;第四,韩国特别注重对开发和采用高新技术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这与世界科技发展趋势符合,也和我国的“科技兴国”的目标相同;第五,韩国是我国的近邻,同样带有东方文化色彩和管理特征,其经验可能更适合中国。
因此,本文主张借鉴韩国的经验,推动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向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发展,更好地完善我国的信用担保体系。
二、韩国的信用担保体系的概况和特点韩国的信用担保体系是从20世纪70年代后开始建立的。
目前,韩国比较成熟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由韩国信用保证基金和韩国科技信用担保基金两者共同构成的。
这两个担保机构担保对象分别针对一般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韩国政府正是借助这样“双轨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成功运作,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了全面的服务通道。
韩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具有以下一些特点:(一)完善的法律法规建设,为信用担保体系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韩国政府通过立法为信用担保体系的安全、有效运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这类法规有两种,一种是基本法,另一种是专门法。
基本法方面, 韩国政府为促进中小企业的专门化和系列化,于1970年制定了《中小企业专门化和系列化助成纲要》。
韩国信用担保机构的运作及对中国的启示
韩国信用担保机构的运作及对中国的启示话题:励志成长电子商务计划书韩国信用担保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举措。
本文通过考察韩国信用担保业的发展历史和业务现状,并对《韩国信用担保基金法》进行详细解读,在总结韩国信用担保体系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中国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的几点建议。
在政策建议中,本文阐明开展再担保业务的重要性,并提出了“中央出资设立再担保基金,并交由中国再保险集团托管”的模式构想。
韩国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及业务现状发展历史韩国目前主要的信用担保机构有两家:一家是韩国信用担保基金(简称KCGF),另一家是韩国科技信用担保基金(简称KTCGF)。
韩国信用担保机构的建立是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为目的,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60年代。
1961年11月,根据《韩国产业银行总统令》,韩国信用保证储备系统建立;1967年3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设立,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业务开始有法可依。
1974年至今,《韩国信用担保基金法》经历了14次修订,这期间有三次修订意义重大。
第一,1974年12月,《信用担保基金法》发布,确立了基础资产由政府出资和金融机构捐助的政策,明确了信用担保的政策性特点;第二,1989年4月,KTCGF从KCGF 分离出来,专职从事科技类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业务;第三,1995年12月,对信用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在法律上给予了确认,这使得整个担保体系的增信能力加强。
业务现状——以KCGF为例担保资本金情况对担保资本金来源的规定构成了韩国信用担保基金的基本财产制度。
根据《韩国信用担保基金法》第六条的规定:第一,KCGF担保资本金来源于政府捐助、金融机构捐助以及其他企业和个人的捐助;第二,政府捐助的预算额度必须得到中小企业管理委员会的同意;第三,金融机构捐助的比例由韩国财政部的法令确定,但不超过金融机构每年贷款额的0.3%。
这些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KCGF的公共性金融机构的地位,使得担保资本金有了稳定的来源。
国外征信业的发展给我国的启示
世界上最早期的征信机构创建于十九世纪三十年代初 的英 国伦敦 , 随后美 、 、 、 法 德 日等 国先后也相 继 快 速发 展起 来 。我 国最早 创设 的征信 机 构是 二 十世 纪初 上海 各 大银 行 创设 的 中 国征信 所 , 在相 当长 但
的时期 内 , 由于种种 原 因我 国征信 业 一度 中断 。 目前全 球 最发 达 的征信 业 主要集 中在 美 欧等 发达 国家 , 近 年 来 新西 兰 、 澳大利 亚 、 新加 坡 和韩 国等 也发 展较 快 , 比较而 言 , 国的征 信业 发 展则较 为缓 慢 。 我
金融窗 口・
国外征信业的发展给我国的启示
李贵斌
( 中国人 民银 行大庆市 中心支行 , 黑龙江 大庆 13 1 ) 6 3 1 [ 摘 要] 征信体 系建设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必然选择 。 中央、 党 国务 院十分重视我 国的征信体 系建设 , 并将其纳入
重要 日程 。 但从法制建设和行业规范方面 , 国征信 业发展仍 比较缓慢 。 我 这就需要政府从 制度上 、 管理上给予指导和帮助 ,
录, 成为美国消费信贷蓬勃发展的基础 。 国的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之间界线清晰, 美 业务分别由不 同的征
信 公 司从事 , 息 主要来 自企 业 , 信 而不 是银 行 。 第一 , 征信 机构 数据 来源 比较 广 泛 。美 国征信 局 的数据 来源 有 四个 主要 的组 成部分 : 是来 源 于为 消 一
信 局数 据文 件 的行为 , 都被 定 义为 各种 各样 的查 询 , 询 记录 都机构掌握 的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政府数据或记录 , 包括 : 破产记录 、 院裁决记 录、 法 未付税息记
录 、 金罚 款记 录等 与经 济行 为相 关 的 内容 , 不包 括经 法 院裁 决 的经济 犯罪 和其 他类 型 的犯罪 活动 。 现 但 第二 , 信用 评分 模 型广 泛应 用 。信用 评分 模 型是 美 国工程 师 Bi r lFa 和数学 家 E l i Lsa 于 15 c a 96
国外个人征信机构体系运作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个人征信机构体系运作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季 伟摘要: 个人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
为了配合《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实施,2013 年底人民银行颁布《征信机构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建立个人征信机构,并 对个人征信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中国个人征信机构体系的运作模式引 起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对国外发达国家个人征信机构体系的运作模式进行了总结梳理,并对我 国个人征信机构体系的建立与运作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 征信管理 个人征信机构 运作模式中图分类号: F83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1246( 2014) 08 - 0041 - 04 当于我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 。
在《公平信用报告法》的基础上,美国相继形成了《平等信用机会法》、《金融隐私权法》、《信息自由 法》以及《公平和准确信用交易法》等法律,对 征信机构、征信信息的提供者、使用者和信息 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规范。
美国征信业 各项法律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美国个人信息 主体权益保护的立法体系。
3. 成熟的业务流程。
美国征信业的法律 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使用等各个环 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详见图 1。
4. 先进的信用评分模型。
美国的个人征 信机构不仅可以提供个人信用信息,还可以通 过构建数学模型,对消费者进行信用评级,计 算出消费者的信用分数。
如 F a i r I saac 公司推 出的 F I CO 评分方法,就被美国三大信用管理 局和美国金融机构普遍采用。
( 二) 以欧洲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41一、国外个人征信机构体系运作模式( 一) 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1. 市场化运作的个人征信机构体系。
美 国的个人征信机构采取完全竞争的市场化原 则,机构层次清晰、数量众多,形成了三家大型 征信局和 500 多家小型征信局并存的格局。
三家全国性大型征信局分别是 艾 可 飞 公 司 ( Equ i fax) 、环联公司( Trans Un i o n ) 和益百利 公司( E x p e r i a n ) ,在市场中处于领导地位,主 要为大型客户服务。
韩国信用评级市场的发展
韩国信用评级市场的发展Industryi产业韩国信用评级市场的发展随着商业票据市场规模的扩大,韩国政府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培育健全的金融市场和信用经济社会,引入了信用评级机构>)文/陈树元韩国信用评级市场的发展不同于英国和美国,它不是根据市场需要发展形成的,而是政府为了培育资本市场而导入的,一直来政府决定了信用评级的对象和实施的时间.信用评级市场发展20世纪80年代,随着商业票据市场规模的扩大,政府为了保护投资者和形成利息自律化的市场基础,培育健全的金融市场和信用经济社会,提出了建设信用评级机构的必要性.1985年,政府规定要获得B级以上信用等级的企业才可以发行商业票据,并以此作为选择合格商业票据发行企业的标准,开始了信用评级市场的建设.1986年韩国政府通过导入一般公司债及可转债的发行标准,开始了公司债的信用评级.1994年政府通过导人双评级制,扩大了收支基础.1997年金融危机之后,在强调信用风险管理的同时,社会对于利用信用等级的意识和兴趣急剧增加.1998年之后,金融机构的担保余力缩小,公司债市场逐渐形成了以无担保债券为主的结构,被指定需要信用评级的债券产品范围也进一步扩大,涵盖了租约债和金融债.1999年,银行债,担保机构,特殊债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也被义务化,韩国的金融市场由此正式进入了以资本市场为中心的成长期.韩国的评级市场以3家主要评级公司为中心.1983年12月,现韩国企业评价株式会社的前身韩国经营咨询株式会社成立.1985年2月,韩国信用评价株式会社成立.1986年9月,银行共同出资的全国综合信用评价株式会社成立(现名为韩国信用情报株式会社).1987年11月,以企业集团和经营调查业务为主的韩国经营咨询株式会社,更名为韩国企业评价株式会社,由此也开始了信用评级的业务.同年,韩国企业评价株式会社,韩国信用情报株式会社又各自从信用评级机关当局获得指定,形成以3家为中心的寡头垄断市场,一直至今.评级市场规模和结构韩国信用评级市场的规模,按照评级手续费来计算,从1997年的约100亿韩元扩大到了20【】7年的599亿韩元.这主要是由于亚洲金融危机之后,韩国的金融机构为了逃避对公司债的担保,无担保公司债的发行量扩大了l0倍左右.1999年之后,资产支持证券(ABS)成为了企业重要的融资手段.ABS在1999年初发行规模为4.4兆韩元,占公司债发行总量的14.5%;到了2000年,达到了41.0兆韩元,占公司债的发行总额的69.8%.但是,到了2001年之后,ABS的发行量逐渐减少,2006年为13.9兆韩元,2007年减少到了9.8兆韩元,今后也有可能成为制约韩国信用评级市场发展的因素.在韩国,从事评级业务的公司有取得对商业票据,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等所有评级许可的韩国企业评价,韩国信用情报和韩国信用评价三家公司,以及只取得对商业票据和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许可的首尔信用评级.以2006年的统计为基准,三家主导市场的评级公司各占1/3左右的份额.2006年韩国被评级的商业票据发行主体数量为337家,与2005年的376家相比减少了10.4%.最近几年的商业票据信用评级市场规模大约保持在60—70亿韩元左右.2006年韩国公司债的信用评韩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信用评级市场迅速地崛起和规范化,这对下巾网信用评级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借作川级市场规模约在230—240亿韩元的水平.韩国公司债每年的评级市场规模和企业公募公司债的发行量密切相关,2005年第四季度之后,由于银行对私募公司债的收购持续增加,致使公募公司债市场整体呈现为净偿还,公司债的评级市场也就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而韩国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规模2006年约为210亿韩元. 2001年,韩国的不良贷款,信用卡和应收帐款的抵押支持证券急增,市场规模达到了264亿韩元.之后,因为市场竞争引起的评级手续费降低和发行额的减少,市场规模一直呈减少趋势.直到2005年,房地产开发的相关项目融资的抵押支持证券发行急增,才使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市场规模有所恢复.未来发展趋势韩国政府为了实现到2015年将首尔建设成为亚洲三大金融中心的战略目标, 制定了《资本市场统合法》,其内容包括对金融业务范围的扩大,允许经营混合金融商品,将之前涵盖了证券,资产运营,期货,信托等板块分业经营的资本市场进行整合,并且进一步完善先进的保护投资者制度.因此,信用评级行业的重要性大大增强,信用评级的对象范围也随之扩大.根据2008年初实施的《新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可以通过内部评级法和运用合格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等级的标准法来测定信用风险.在韩国的大小商业银行中只有国民银行和新韩银行两家被许可使用内部评级法.其余采用标准法的银行,则被要求运用外部评级机构对银行持有资产评定的信用等级来计算风险加权资产.韩国金融监督院通过严格导人标准,指定合格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同时,韩国的信用评级公司还根据《新巴塞尔协议》,导入了对银行个别风险信贷的银行信贷评级制度.随着韩国在外部信用▲评监长率信信一之大资为机化定。
韩国信用担保体系
韩国信用担保体系信用担保体系在1961年引入到韩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韩国工业银行的总统令决定建立信用担保储备基金体系(Credit Guarantee Reserve Fund System)。
到现在为止,韩国包括有韩国信用担保基金(Korea Credit Guarantee Fund)和韩国科技信用担保基金(Korea Technology Credit Guarantee Fund)两个公共信用担保机构。
它们都属于非盈利性的机构,资金来源主要是通过政府和银行部门。
韩国信用担保基金是1976年基于《韩国信用担保基金法案》成立的,其目标是通过有效的管理和信用信息的使用向缺少抵押物和信用记录的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使得国家经济能够平衡发展,它一般能为大部分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可以说,它是信用担保一个成功模式的典型,但4%的违约率根据国际标准来看略微偏高,这主要是因为它的主要目标是改进中小企业的信用环境韩国科技信用担保基金则是基于1989年《科技型企业的金融支持法案》成立的,在2002年又进行了修订为《韩国科技信用担保法案》,其主要任务是为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和风险投资向其提高信用担保。
它主要提供的服务包括:全国网络化的技术鉴定;提供顾问服务,帮助企业克服管理和技术上的障碍;为企业提供技术转移的扶持服务。
有证据表明,它为企业生产力的扩展以及生产规模的扩大具有积极影响,企业评价体系以及技术支持体系使得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成功率大大提高。
在1980年后,韩国经济开始迅速增长,基金也发放了较多信用担保。
到90年代后,由于面临严重的经济危机,韩国政府为了保持金融市场的正常化,基金持续提供信用担保,由此也导致了相对较高的违约率。
到了2000年后,基金开始致力于降低违约率,它放弃扩张信用资产规模的战略,而是开始强调提高资产的质量。
1.政府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各国政府都高度重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作为政府的职责之一,通过信用担保业务的开展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短缺问题,从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韩国发展信息资源产业的政策及启示
万美元 , 口约 2 0 进 80万美元【l 2。 在音乐方面 ,0 2 , 国大众音乐 产业市场的销售 额 20 年 韩 达 3亿多美元 , 国歌手 占据 了国内市场 的 7 %左右 。另 本 6
外 , 国音乐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韩 国音乐与数字技 韩
2 0 年韩国电视 台节 目出 口比 2 0 03 0 2年增 长 4 %, 4 o 6 达 30
航 为 了保证信息资源产业战略的落实 , 国对相应 的管理 韩
机制进行了调整 和完善 。在韩 国 , 负责信息资源产业的政府
部 门主要是韩国的文化体育观光部 , 该部主要负责制定和实 施影像产业 、 游戏音乐产业 、 多媒体产业、 数字文化 内容产业
中图 分 类 号
近几年来 , 国信 息资源产业的发展速度 让世人瞩 目, 韩 导致这 一现象的原因非常多 , 但其中最 为重要的一点就是韩 国政府在信息资源产业发展方 面采 取的正确政策 。我国在 20 年 1 0 4 2月发布 的< 中共 中央办 公厅 、 国务 院办公厅关 于 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 用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办发 [0 4 3 ( 20 ]4 号) 中明确提出要“ 促进信息资源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 因此 , , 非 常有必要研究韩 国发展信息资源产业的政策 , 吸取其有价 值 的经验 , 为促进我国信息资源产业 的发展提供借鉴 。
近几 年来 , 国的信息 资源产业 突飞猛进 , 音乐 、 韩 在 电
影、 电视剧和游戏方面的成绩最 为突出 , 并形 成了一股个世界 。 ,
在电影方 面 ,20 0 5年韩 国总共 发行 2 8部 电影 , 中 9 其
针, 对文化产业的发展给予高度重视 , 将其作为 2 世纪发展 1
国外征信机构或系统收费情况介绍
国外征信机构或系统收费情况介绍国外征信机构(或系统)收费情况介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汪路征信业主要提供的是大量的、很微观的信息服务,满足金融机构和社会各方面的征信需求。
从其他国家的作法看,征信服务以收费为原则,不收费为例外,即使由公共部门如央行、银行监管机构等参与或主导建设的征信机构(或系统),很大一部分也是通过收取一定的征信服务费用,以弥补建设和系统运行维护成本。
由于各国征信机构设立模式和运营目标不同,征信服务收费模式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在介绍国外征信机构收费模式之前,我们首先回顾一下国外征信机构的设立模式。
一般来讲,设立模式可以分为三种:一是由公共部门主导或参与建设的征信机构(或系统),一般由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当局推动建立并由中央银行直接控制和管理,主要是服务宏观金融决策和金融监管,也服务于商业银行。
由公共部门主导或参与建设的征信机构(或系统)起源于欧洲,以法国为代表。
二是私营征信机构,即由企业或个人投资组建而成,具有法人资格,以市场化方式运作,主要是为商业银行等商业化机构提供征信服务,立足于微观经济主体的需求,如美国和英国。
三是混合性征信机构,一般由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参与运作,私营部门也参与到股权结构中来,如印度,新加坡等。
或者由政府作为征信数据库的所有者拥有所有权,但交给私营部门进行市场化运作,如香港金管局将企业征信库交给邓白氏公司代为管理。
下面我们分别对三种不同设立模式下的征信机构的收费模式进行介绍。
一、由公共部门主导或参与建设的征信机构(或系统)的征信服务收费情况由公共部门主导或参与建设的征信机构(或系统)的设立是出于金融监管和服务商业银行的目的,是为了推动更广泛和可持续的信贷,防范金融体系出现系统性风险。
考虑其特殊性,一般都有专门的法律(该国的中央银行法,或其他的金融监管法)对其地位予以明确,并通过法律或决议的方式强制性要求所有信贷机构向其报送数据或加入系统。
如意大利专门发布的《信贷委员会条例》和法国发布的《消费者保护条例》都对设立的公共征信系统进行了明确的法律定位。
韩国的信用信息法
韩国的信用信息法(最新版)目录1.韩国信用信息法的概述2.韩国信用信息法的主要内容3.韩国信用信息法的实施与影响4.韩国信用信息法的启示正文【韩国信用信息法的概述】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用信息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在这个背景下,韩国于 2013 年实施了《信用信息法》,旨在保护个人信用信息,促进信息的合理使用和流通,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韩国信用信息法的主要内容】韩国信用信息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1.信用信息的定义: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评价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信贷记录、担保记录、信用卡使用记录等。
2.信用信息的收集与提供:信用信息应当遵循最小化原则,即只收集和提供对评价个人信用状况必要的信息。
同时,信用信息提供者需向信息主体提供其信用信息的来源、用途、保存期限等信息。
3.信用信息的使用与保护:信用信息使用者需在合法、正当、必要的范围内使用信用信息,并采取措施保护信息主体的隐私权。
4.信用信息的纠纷处理:信用信息主体认为其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信用信息机构申请更正、补充或者删除。
【韩国信用信息法的实施与影响】韩国信用信息法的实施,对于规范信用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它也为我国在个人信用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韩国信用信息法的启示】韩国信用信息法的成功实施,为我国在个人信用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我们应该借鉴韩国的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我国个人信用信息保护的立法工作:1.明确信用信息的定义,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2.规范信用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3.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纠纷处理机制,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个人征信体系发展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
个人征信体系发展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个人征信体系是现代社会金融体系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它直接影响到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服务的普惠性。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科技的快速进步,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变得愈发重要。
在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起相对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就。
本文将结合国际经验,探讨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一、国际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现状目前,全球范围内的个人征信体系发展水平存在一定差异,但主要经济体和金融发达国家的个人征信体系相对较为完善。
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等国家的个人征信体系在数据完整性、信息安全、信用评分模型等方面都有较为成熟的经验和技术。
在美国,个人信用报告制度自1970年代开始建立,经过几十年的不断完善,已经成为全球最为完善和成熟的个人征信体系之一。
美国个人信用报告由三家主要的信用报告机构负责维护,即艾格之、TransUnion和Experian。
这三家机构收集个人消费信贷信息、居住地信息、就业信息等,形成个人信用报告,用于评估个人的信用风险。
与此其他发达国家的个人征信体系也具有其独特的特点和优势。
英国的个人征信体系以其严格的数据保护和信息安全立法著称,加拿大的个人征信体系注重借鉴国际经验和技术,致力于提高信用评分的准确性和透明度,德国的个人征信体系在数据完整性和合规性方面具有较高的标准和要求。
从国际经验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1. 数据质量和安全性是关键个人征信体系的核心在于数据的收集、整合和利用,因此数据的质量和安全性至关重要。
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中,非常重视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针对个人隐私信息和数据安全问题,也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标准,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不受侵犯。
2. 信用评分模型要科学合理个人征信体系的核心技术之一是信用评分模型,它直接影响到个人的信用评价和金融服务的普惠性。
在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相对完善的信用评分模型,通过利用大数据和机器学习等技术,提高了信用评分的准确性和预测能力。
韩国信用评级市场的发展
收购持续增 加 , 致使公 募公 司债市场 整体
呈 现为净偿 还 , 司债 的评级市场也 就基 公 本处 于停滞状态 。 而韩 国的资产 支持 证券 信 用评级 规模 2 0 约 为 2 0亿 韩 元 。 0 6年 1 20 0 1年 , 国的不 良贷款 、 韩 信用 卡和应 收 帐款 的抵押支持证券 急增 , 市场规模达 到 了 2 4亿韩元 。之后 , 6 因为市场竞争 引起 的评级手续费降低 和发行额的减少 , 市场 产开发 的相关 项 目融资 的抵押 支持 证券 发行急增 , 才使 资产支持证券 的发行市场 规模 有所恢 复。
韩 国信用情报株式会社 ) 9 7 1 月 , 。1 8 年 1
以企 业集 团和经 营调查业 务为主 的韩 国 经营咨询株式会社 , 更名为韩 国企业评价
国信用评级市场发展的因素 。
在韩 国, 事评 级业 务的公司有取得 从
株式 会社 ,由此也开 始 了信 用评 级的业
务。 同年 , 国企业评价株式会社 、 国信 韩 韩 当局获得指定 , 形成以 3家为 中心 的寡据 , 并以此作为选择合格商业票据
对商业 票据 和资产 支持证券 信用评 级许
可 的首尔信用评级 。以 20 0 6年的统计 为
发行企业 的标 准 , 开始了信用评级市场 的
建设 。1 8 9 6年韩 国政 府通过导 入一般公 司债及可转债 的发行标 准 , 开始 了公 司债 的信用评 级 。19 政府通过 导人双评 9 4年 级制 , 大了收支基础 。19 扩 97年金融危机 之后 , 强调信 用风 险管 理 的同时 , 在 社会
价株 式会社 的前身韩 国经 营咨询 株式会 会社成立。18 年 9月 , 96 银行共 同出资 的 全 国综合信用评价株式会社成立 ( 现名为
韩国征信业建设及应用情况(共五篇)
韩国征信业建设及应用情况(共五篇)第一篇:韩国征信业建设及应用情况信用信息共享:韩国征信业的助动力与欧美日不同,韩国征信业更加注重的是推动信息的共享与行业基本框架的建立。
其中,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实施发挥了很大作用。
一、韩国征信业架构早期韩国征信业并不发达,只有行业协会或经济部门内部的信息共享。
金融危机过后,韩国经济转向国内,这既刺激了国内信用消费的增长,也引发了政府对信用信息共享重要性的深刻认识,进而推动了韩国征信业的发展。
目前韩国征信业的主要特点是两级行业架构、三种共享模式。
两级行业架构,一是根据1995年《信用信息使用及保护法》(简称“《信用信息法》”)的规定而成立的非营利性的信息登记机构,其中包括一家中央信用信息集中登记机构,即韩国银行联合会(简称KFB)和四家行业信用信息集中登记机构;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征信局或征信公司,它们从KFB数据库中采集信息,同时通过协议从金融机构、百货公司等债权人处收集其他信用信息,再对外提供信用评级和信用报告等服务。
目前主要有从事企业征信的韩国信用担保基金(KCGF)、韩国技术信用担保基金(KOTEC)和保证财团,以及主要从事个人征信的韩国信息服务公司(KIS)、国家信息及信用评价有限公司(NICE)及韩国征信公司(KCB)。
三种共享模式,一是强制金融机构将信用信息报送KFB,再由KFB提供给私营征信公司;二是通过协会或公司集团实现行业内部信息共享;三是征信公司通过商业合同收集其他信息。
可见,韩国征信业在信息共享方面做出了十分积极有益的探索与实践。
一方面,作为行业基础构架的韩国银行联合会基于国家利益,并依据国家强制力,可以迅速及时地将全国范围的信用信息集中,另一方面,韩国银行联合会依法向其他机构提供信息,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充分的信息共享,从而既确保了征信业的发展壮大也实现了行业内的有效竞争。
二、韩国银行联合会KFB成员包括商业银行(其中全国性商业银行8家,地方性银行6家,外资银行分支机构35家)、专业银行(其中存款性银行3家,发展银行2家)、两只信用担保基金及一家房屋资助公司。
个人征信体系发展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
个人征信体系发展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个人征信体系是国家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对个人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记录,为金融机构提供决策参考,促进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各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经验也值得我们深入学习和借鉴。
本文将从国际经验出发,探讨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现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一、国际个人征信体系发展现状国际上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经验主要包括美国、日本、德国、英国等国家。
这些国家的个人征信体系发展比较成熟,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能够有效地为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信息和风险评估的支持。
在美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历史比较悠久,信用报告机构如Equifax、Experian、TransUnion等在美国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能够提供详尽的个人信用报告和信用评分服务。
这些信用报告机构建立了庞大的征信数据库,包括个人的信贷记录、还款情况、欠款情况等多方面信息。
美国的个人征信体系,为金融机构提供了全面的信用信息支持,有效降低了信贷风险,促进了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
日本作为发达国家,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也非常成熟。
日本有多家信用报告机构,如日本信用情报株式会社、日本信用信息株式会社等,它们通过收集和整合个人信用数据,为金融机构提供信用查询和风险评估服务。
日本的个人征信体系在信用信息保护和隐私政策方面也比较完善,能够有效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确保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二、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国际上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经验为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我国应加强对征信体系的监管和规范,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征信机构的运营标准和行为规范,确保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我国应积极推进征信数据的共享和整合,在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的前提下,促进多方面数据的共享和利用,提高征信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为金融机构提供更为精准的信用查询和风险评估服务。
我国应加强对信用报告机构的监管和评估,鼓励市场竞争,提高信用报告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征信市场的健康发展。
国外征信业的发展给我国的启示
国外征信业的发展给我国的启示
李贵斌
【期刊名称】《大庆社会科学》
【年(卷),期】2008(000)001
【摘要】征信体系建设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必然选择.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并将其纳入重要日程.但从法制建设和行业规范方面,我国征信业发展仍比较缓慢.这就需要政府从制度上、管理上给予指导和帮助,进一步推动征信业向规范化、法制化、公开化、透明化、社会化方向发展.
【总页数】3页(P118-120)
【作者】李贵斌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大庆市中心支行,黑龙江大庆,1633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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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文-韩国金融体系改革的措施与成效(一)
韩国金融体系改革的措施与成效(一)'1997年7月发生的亚洲金融危机中韩国受到了严重冲击,暴露出韩国金融体系中的严重弊端。
近几年,韩国政府对其金融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本文拟全面探讨韩国金融体制的弊病,分析危机发生后韩国推行的金融改革措施及成效。
一、韩国金融体系的弊病(一)官办金融色彩浓厚韩国政府为扶植战略性工业,支持大财阀所需的信贷资金,长期控制银行机构。
银行机构长期担负政策性融资任务,信贷评估与风险的意识不足,经营效率低下。
1.政府控制银行机构韩国中央银行隶属部,货币政策缺乏自主性。
大部分专业银行与开发机构亦由政府全部或部分出资,信贷未能完全自主。
商业银行虽然自1972年起陆续民营化,但政府直接任命商业银行主管的陋习,迟至1993年才完全废除,以致多家全国性商业银行仍担负政策性融资的任务。
2.银行机构缺乏风险管理意识政府长期主导放款,导致银行机构仅愿意对大财阀或提供担保品的中小企业贷款,银行机构忽略信贷评估,更缺乏风险管理的概念。
(二)财阀介入金融机构经营韩国大财阀为扩张企业经营规模,多自行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以融通所需巨额资金。
近年来,韩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幅扩增,如:投资机构(包括综合金融公司与信托投资公司)、储蓄机构与公司等相继设立,已取代银行体系成为企业资金融通的主要来源,金融体质转趋恶化。
1.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幅扩增1997年6月,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占全体金融机构(不合中央银行)资产的比率分别为38%与62%,若扣除银行机构的信托账户,以及开发机构资产,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占全体金融机构资产的比率仍高达33%。
2、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企业资金融通的主要来源韩国企业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占企业总筹资金额的比率,由1993年的18.3%升至1997年的23.9%。
同期间,企业通过股、债市等直接融资金额占总筹资金额的比率,则由49.1%下降至37.4%。
(三)金融自由化失序韩国虽自80年代初期开始推动金融自由化,但政府干预色彩浓厚,金融体系与资本项目交易仍在诸多限制;而且,资本市场亦不健全。
韩国大数据发展及应用分析
韩国大数据发展及应用分析罗梓超;吕志坚【摘要】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information, data have penetrated into each ifeld of industry and business functions today, and it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factor of production. With explosive growth of computer data and increasingly complex forms of data,“big data”has become a byword of the new era of network information. South Korea’s IT electronics industry ranks the top in the world with advanced scientiifc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apabilities. South Korea leaders have attached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big data era, developed a series of“bigdata”development strategy actively, and put the big data technology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s a“national will”for it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jects. In order to strengthen enter prises’ diversiifcation of living space, South Korea private enterprises also research big data technology for commercial applications vigorously.%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飞速发展,数据,已经渗透到当今的每一个行业和业务职能领域,成为重要的生产因素。
韩国的信用信息法
韩国的信用信息法摘要:一、引言二、韩国信用信息法的背景与目的三、韩国信用信息法的主要内容1.信用信息的定义与分类2.信用信息提供与使用的规范3.信用信息保护与管理的措施四、韩国信用信息法对我国信用信息管理的启示正文:信用信息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基础性资源,对于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韩国作为发达国家,在信用信息管理方面具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本文将对韩国的信用信息法进行简要介绍,以期为我国信用信息管理提供借鉴。
一、韩国信用信息法的背景与目的随着韩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信用信息在金融、贸易等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为了规范信用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韩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信用信息法律法规,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信用信息法》。
该法的制定旨在保护个人隐私,维护公平竞争,促进信用信息的合理利用,提高社会信用水平。
二、韩国信用信息法的主要内容1.信用信息的定义与分类韩国信用信息法对信用信息进行了明确定义,即信用信息是指与个人或单位的信用状况、信用行为等有关的信息。
根据信用信息的来源、内容和使用目的,信用信息分为若干类别,如个人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等。
2.信用信息提供与使用的规范韩国信用信息法对信用信息的提供和使用进行了严格规范,要求信用信息提供者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同时,对信用信息的使用者也规定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如使用者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保密性等。
3.信用信息保护与管理的措施韩国信用信息法对信用信息的保护与管理采取了多种措施,如设立信用信息保护机构,负责信用信息的安全监管;建立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机制,保障其知情权、查询权、修改权等;对信用信息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确保信用信息市场的秩序。
三、韩国信用信息法对我国信用信息管理的启示韩国信用信息法的制定和实施为我国信用信息管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首先,我国应加快信用信息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明确信用信息的定义、分类和范围,为信用信息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韩国的信用信息法
韩国的信用信息法(原创版)目录1.韩国信用信息法的概述2.韩国信用信息法的主要内容3.韩国信用信息法的作用和影响正文【韩国信用信息法的概述】韩国信用信息法是韩国政府为了规范信用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提高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全和完善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该法律旨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促进信息的共享,以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韩国信用信息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韩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金融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韩国信用信息法的主要内容】韩国信用信息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信用信息的定义:信用信息是指可以用于评价个人或法人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的身份信息、信用交易记录、还款记录、担保记录等。
(2)信用信息的收集和提供:信用信息的收集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和提供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的提供应当经过信息主体的同意,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信用信息的使用:信用信息的使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用于非法目的。
金融机构在审查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应当依据信用信息做出决策。
(4)信用信息的保护:信用信息的保护包括信息主体的知情权、更正权、删除权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提供、出售信用信息。
【韩国信用信息法的作用和影响】韩国信用信息法的实施,对于韩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该法明确了信用信息的定义、收集、使用和保护的规则,为信用信息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该法保护了信息主体的权益,提高了信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为金融机构的决策提供了有效的支持。
最后,该法促进了信用信息的共享,提高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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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共享:韩国征信业的助动力
与欧美日不同,韩国征信业更加注重的是推动信息的共享与行业基本框架的建立。
其中,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实施发挥了很大作用。
一、韩国征信业架构
早期韩国征信业并不发达,只有行业协会或经济部门内部的信息共享。
金融危机过后,韩国经济转向国内,这既刺激了国内信用消费的增长,也引发了政府对信用信息共享重要性的深刻认识,进而推动了韩国征信业的发展。
目前韩国征信业的主要特点是两级行业架构、三种共享模式。
两级行业架构,一是根据1995年《信用信息使用及保护法》(简称“《信用信息法》”)的规定而成立的非营利性的信息登记机构,其中包括一家中央信用信息集中登记机构,即韩国银行联合会(简称KFB)和四家行业信用信息集中登记机构;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征信局或征信公司,它们从KFB数据库中采集信息,同时通过协议从金融机构、百货公司等债权人处收集其他信用信息,再对外提供信用评级和信用报告等服务。
目前主要有从事企业征信的韩国信用担保基金(KCGF)、韩国技术信用担保基金(KO TEC)和保证财团,以及主要从事个人征信的韩国信息服务公司(KIS)、国家信息及信用评价有限公司(NICE)及韩国征信公司(KCB)。
三种共享模式,一是强制金融机构将信用信息报送KFB,再由KFB提供给私营征信公司;二是通过协会或公司集团实现行业内部信息共享;三是征信公司通过商业合同收集其他信息。
可见,韩国征信业在信息共享方面做出了十分积极有益的探索与实践。
一方面,作为行业基础构架的韩国银行联合会基于国家利益,并依据国家强制力,可以迅速及时地将全国范围的信用信息集中,另一方面,韩国银行联合会依法向其他机构提供信息,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充分的信息共享,从而既确保了征信业的发展壮大也实现了行业内的有效竞争。
二、韩国银行联合会
KFB成员包括商业银行(其中全国性商业银行8家,地方性银行6家,外资银行分支机构35家)、专业银行(其中存款性银行3家,发展银行2家)、两只信用担保基金及一家房屋资助公司。
作为惟一一家中央信用信息集中登记机构,KFB是韩国征信业发展的支柱。
经财经部授权,自1997年11月11日起,KFB开始承担中央信用信息集中登记职责,具体就是依法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收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同时收集与信用相关的其他公共信息,如欠税信息,形成基本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主要包括:个人消费者信用信息的收集与信用报告;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与信用报告;信用信息的电子化处理;研究部署征信系统的发展与完善;向决策部门及金融机构发布统计报告等。
为了更加方便金融机构开展信用评估,KFB还进一步扩大了其服务范围,例如充实完善信用交易信息,采用动态信息而非静态信息,收集更广泛深入的信息,如支付信息和公共信息等。
实践证明,信用信息数据库对于金融机构有效提高信用评估水平及效率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有助于政府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而推动信用市场的发展。
根据韩国法律规定,金融机构有义务在信用交易发生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信息报送KFB。
截至2004年年底,近5000家金融机构向KFB数据库提供信息,涵盖了几乎所有的金融机构,包括国内银行、外资银行分支机构、保险公司、信用卡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合作储蓄银行、信用社、农渔合作社及社区信用合作社等。
金融机构作为主要的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可随时进入该数据库进行查询。
KFB还向中央及地方有关政府部门提供数据信息,如财经部、韩国银行、金融监管部门,以帮助其决策。
同时,韩国出口信用公司、信用咨询与修复服务公司也是信息的提供者和使用者。
此外,私营征信公司也可完全取得数据库中的信息。
KFB收集的信息主要有三类:身份信息、信用交易信息、公共信息。
自2002年4月,还就企业信用信息增加了“信用交易能力”信息。
收集的信用交易信息主要是逾期等负面信息及个人信用信息,并不收集对于评价借款人信用度也同样重要的正面信息。
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韩国征信业目前重点在于通过失信惩罚加强对借款人的行为约束。
此外,KFB还负责有关信用信息重要性及消费者权利的宣传教育,以此推动消费者参与到征信活动中。
其内部还设有民事争议办公室,消费者或企业对自身信用信息有疑问或争议,可向KFB或相关金融机构提出核查要求。
三、企业征信机构
根据1974年12月颁布出台的《信用保证基金法》,1976年6月1日韩国信用担保基金(KCGF)成立。
除了为有发展前景但缺乏有形抵押物的商业企业提供担保以促进融资外,KCGF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通过有效的信用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并最终促
进国内经济平稳发展。
KCGF对从各种渠道取得的信用信息进行有效管理,成为目前韩国最大的信用信息提供商,其数据库拥有最广泛的韩国公司信息,信息内容包括:企业简况、企业财务、债务偿还情况、经理人背景、金融机构信誉、基金使用及其他各项服务的信息。
其他企业征信机构如韩国科技信用担保基金(KOTEC),是韩国政府于1989年4月1日依据《韩国科技信用担保基金法》建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任务是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技术评估、技术和管理支持,以及提供各类信用信息;地域信用保证财团是于2000年根据《地域信用保证财团法》成立的,业务包括经营指导、信用调查及信用信息管理等等。
1999年,信用卡业务在刚从金融危机中摆脱出来的韩国有了飞速的发展,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关于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和集中的个人信用评级体系,造成个人信贷盲目扩张,信用风险失控,到2003年年底爆发了信用卡危机。
危机过后,为了健全个人信用体系,韩国组建了个人征信机构。
其中,KIS征信公司成立于2002年2月,有48家数据共享成员机构;NICE成立于2002年11月,有111家数据共享成员单位,是拥有数据共享成员单位最多的私营征信机构。
KCB是2006年2月才成立的征信公司,与前两家征信公司不同,其主要股东是韩国几家大的金融机构,业务也主要集中于提供信用报告,而不从事商账追收和信用管理咨询等其他业务。
四、韩国征信业法律制度
1、主要框架
征信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是对企业和个人等信息主体权利的保护,同时强调对信息的科学合理使用,韩国征信业相关法律制度也主要遵循并体现了这一原则,即从对信息主体权利保护的角度出发,对信息的共享和使用进行规范。
首先,韩国宪法从根本上规定了对私人生活秘密及自由的保护;其次,韩国仿照美国和日本建立了自己的信息保护体系,制定了涉及公共部门的法律以及适用于私人事业的部门法律。
前者具有代表性法律是1994年的《公共机关保有个人信息保护法》和1998年《公共机关信息披露法》,后者的代表性法律是2000年的《信息及通讯网络使用促进及信息保护法》,以及专门针对信用信息保护的法律,即前面所提到的1995年的《信用信息法》。
这些法律都为征信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有力的法律支持,特别是《信用信息法》及相应的实施条例与规章,更是对征信业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范,是韩国征信业的基本法律规范。
2、《信用信息法》
《信用信息法》经韩国国会批准通过,法律效力最高,内容包括总则、业务许可、信用信息的收集与加工、信用信息使用管理、信息主体保护、附则共六章三十五条,对征信行业的主要问题都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该法的调整对象即征信活动中征信机构与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征信机构与信息主体之间就信用信息流动与共享而产生的各类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主要是后者。
主要内容包括:信用信息的收集、调查与处理,包括可收集的信息、禁止收集的信息等;信用信息的发布、使用与管理,主要是披露的条件与方式等;消费者保护,如消费者权利的告知、争议解决程序等。
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该法就明确指出是为发展规范征信业,防止信息滥用,保护信息主体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维护信用市场秩序,反映出对适当平衡促进征信行业发展与保护信息主体权益之间关系的重视,而平衡的标准就是信用市场秩序。
第二条是对有关定义的规定,其中对信用信息、信息主体、征信业务、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等进行了详细界定。
信用信息是核心概念,其内涵具有开放性,可根据具体情形来确定是否为信用信息,但至少应具有以下特征,即对在商业交易或授信活动中判断交易对方信用度及信用能力有用的信息。
对于征信业务,《信用信息法》规定了四种:信息登记查询业务、信息调查业务、商账追收业务、信用评级业务。
任何机构要开展这四类业务都须经许可,并接受日常监管。
该法第二章还专门对各项业务的开展、变更、终止应取得的许可进行了详细规定。
之所以对征信业务进行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这四种业务对于维持信用市场秩序相当重要,这是韩国法律与其他国家不同的一点。
对于征信机构,比较特别的是,《信用信息法》专门规定了信用信息集中登记机构,包括综合信用信息集中登记机构,即前面提到的KFB,以及个别信用信息集中登记机构,如各类金融机构之间依协定成立的信息登记查询机构。
通过法律有关信息共享的如此强制性规定,韩国征信业得以迅速建立与发展。
根据《信用信息法》规定,信用信息的传播仅在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征信机构、信用信息集中登记机构之间进行,并遵守以下原则:准确性及最新性;保密性;责任明确性。
“对金融交易等商业往来过程中发生的付款或贷款等债务,无故不履行偿还义务者为信用不良者”,这是《信用信息法》中首次引进的概念,并依此规定建立了全国信用不良者登记制度和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