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2年度镇海区专利专项资助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6.11.30•【字号】甬科知[2006]116号•【施行日期】2006.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甬科知[2006]116号)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鼓励自主创新,培育和扶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政策的专利项目,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决定》(甬党[2006]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意见》(甬政发[2005]73号)精神,制订了《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自主创新,培育和扶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符合本市产业政策的专利项目,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宁波市《关于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决定》(甬党[2006]6号)和《关于进一步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意见》(甬政发[2005]73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从事专利技术产业化活动。
第三条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来源为地方科技创新资金,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第四条项目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地方、企业、科技开发机构和金融机构等渠道的资金投入,支持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并实现产业化,有效支撑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镇海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版)
镇海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和规范我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升我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宁波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甬农发[2012)121号)、《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进农田高质量建设行动的指导意见(试行)》(甬农发(2022)113号)、《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高质量保障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2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农田建设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有本区区级(含)以上资金补助的,以乡镇(街道)为建设单位的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建设项目及绿色农田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和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农业科技配套与应用;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二条项目建设前期管理及计划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已有初步方案,并且工程实施范围内已完成政策处理的计划项目列入项目储备库。
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予以补充和完善,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当年内未启动的,建设单位需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书面说明。
各建设单位计划的执行情况,作为下一步年度实施计划安排的参考。
第三条项目设计与报批(一)项目设计初步设计文件一般委托有农业水利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达到规定深度(单个工程设计可达到施工图的深度)。
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
(二)项目报批需由市农业农村局批复的新建和绿色农田建设的相关报批按市级有关办法执行。
仅涉及区级补助资金的建设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局每年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集中申报,确有必要的,可由项目实施镇(街道)提出申请,交农业农村局党委会讨论确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公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
审查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7.24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
公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市直及部省属驻甬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75号令)和市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及部省属驻甬有关单位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报送备案的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附予以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详细内容可进入宁波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点击《宁波市行政执法责任制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经依法审查,予以备案。
附件:予以备案的2014年1月至3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7月24日
附件:。
A宁波市镇海区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资助实施办法
宁波市镇海区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资助实施办法(试行)(镇人〔2009〕58号)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充分发挥人才的引领作用,大力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区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为在镇海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资金扶持。
为规范创业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及条件资助对象为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后5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本人名义于申报期限内在镇海区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
(二)大学生在镇创办企业,必须由大学生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三)在校生提出创业扶持资金资助申请,必须有在校期间接受孵化并在镇海区落地转化的创业项目。
对获得各级创业计划大赛三等奖以上的大学生创业项目,予以优先资助。
二、资助额度及用途创业扶持资金资助,由申请人根据自身创业要求提出申请。
资助额度将根据创业项目的评审情况,择优选择资助对象,确定资助等级与金额。
资助分为六个等级:2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20万元。
创业扶持资金须用于项目实施的研发与生产经营等,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
三、申报程序申请人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1、《宁波市镇海区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资助申请表》;2、身份、学历(在校生提供在校证明及校方出具的在校期间接受项目孵化证明)、工商注册(登记)证明;3、申请10万元、20万元资金资助的项目,由创业导师或风投、创投机构及相关企业推荐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申请流程:1、受理。
申请人向区人事局提出申请。
2、审核。
区人事局对申请人及其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3、评审。
对审核通过的申报项目,由区人事、财政等部门按产业导向、创业者及管理团队,技术创新,市场前景,计划目标的合理性,实施项目的基本资金条件等要素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一般每年组织2次,上半年、下半年各1次。
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2.03.25•【字号】甬科计[2002]40号、甬财政工[2002]119号•【施行日期】200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甬科计[2002]40号、甬财政工[2002]119号)各县(市)、区科技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经发局,市农口各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县(市)、区财政局及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该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经过修订的《宁波市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同时停止执行《宁波市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科计[2001]51号,甬财政工[2001]150号)。
附件:《宁波市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宁波市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根据市委、市府99(25)号文件《关于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精神,为全面实施“一号工程”,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调整和优化我市经济结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产业优势,重点建设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设立宁波市技术创新贴息补助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使用原则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的使用要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突出重点、合理平衡、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择优扶持的原则。
二、资金资助项目领域和类型(一)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技术创新贴息补助专项资金,在全市企、事业单位内选择一批正在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并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创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和高附加值的项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16•【字号】浙政办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国办发〔2023〕37号),大力推进专利产业化,加快创新成果向新质生产力转化,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激励创新和赋能产业相结合、系统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供给和技术供给的双重作用,有效利用专利的权益纽带和信息链接功能,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和转化动力,打造专利成果高质量产出、市场化配置、体系化服务的创新生态。
到2025年底,关键核心专利技术产业化推进机制进一步完善,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产业化率明显提高,专利产业化促进一批中小企业成长,涉及专利的技术合同成交金额达到800亿元。
二、主要举措(一)打通关键堵点,大力推进专利产业化。
1.强化专利质量提升和产业化前瞻布局。
实施专利导航工程,建成20个以上重点产业专利导航服务基地,为专利产业化等工作指明方向。
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推进专利前瞻布局。
2.盘活高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存量专利。
开展高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存量专利盘点,建立特色专利转化资源库,加速转化一批高价值专利,推动建立以产业需求为导向的专利创造转化机制。
3.深入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和公开实施。
完善专利开放许可服务体系,探索新型许可方式。
落实专利公开实施制度,依法强化专利公开实施全过程管理,建立督查和绩效评价机制。
2012年宁波科技进步奖拟奖项目
12050
具有安全自愈功能的金属化薄膜蒸镀技术及其在电容器中的应用
宁波新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陈才明贾德星邵智金朱一元席光华范丽娜陈学燕吕红奋戴宁宁
16
12060
110kV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温尚海吴叶平姜萍耿学美卓文杰林波夏云海张科萍丁鑫
17
12047
四氯化碳转化四氯乙烯工艺技术研究及应用
宁波巨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郭志毅黄波雷俊陈鸿福屠仁华夏林兵徐忠良徐翔应仲阳
18
12161
固本防惊汤预防小儿高热惊厥复发的疗效观察及机理研究
宁波市中医院
董幼祺董继业夏明郑含笑凌春瀛罗巧二丁瑾
19
12174
手足口病流行病学和肠道病毒71型疫苗毒株选育研究
宁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慈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余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宁波市鄞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陈宏李学渊章伟文王欣胡瑞斌滕晓峰王晓峰张健戚建武
11
12142
大跨度斜拉桥索力在线监测、振动控制及应用
宁波大学宁波杉工结构监测与控制工程中心有限公司宁波绕城东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宁波杉杉源创科技研发有限公司
冯志敏李宏伟王晓东叶庆卫胡海刚王其冬姚成李玲段忠东
12
12128
液化石油气液膜深度脱硫及碱液高效再生技术与设备
2012年度宁波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拟奖项目
一等奖(10项)
序号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主要完成单位
主要完成人
1
12134
新一代MDI制造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大规模产业化
宁波万华聚氨酯有限公司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丁建生华卫琦陈毅峰徐宝学孙少文于天勇张宏科白海涛孙积钊王文波曹鹏尚王文学孙德镇
浙江省科技厅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15日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推动作用,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强市战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发展创新型经济的若干意见》(市委〔2012〕18号)精神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市财政每年预算拨款;国家、省下拨的专利专项资助资金及其他资金。
二、主要用途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突出企业创新主体、突出发明创造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主要用于资助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一)对知识产权创造工作的资助。
主要用于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等有关规定依法获得的国内授权专利、国外授权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等专利成果创造工作的资助。
(二)对知识产权运用工作的资助。
主要用于对专利数据库等服务信息平台建设、维护,专利信息运用,专利预警机制建立,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专利导航试点工程实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市长杯”创意杭州工业设计大赛举办,专利质押融资、专利保险等工作的资助。
(三)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资助。
主要用于对专利行政保护和执法基础条件建设,经济困难法人和自然人的维权,涉外或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企事业单位的维权,维权援助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等建设,专利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正版正货”承诺单位创建等工作的资助。
(四)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资助。
主要用于对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企业知识产权规范管理,中国专利奖、中国外观设计奖项目奖励,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及人才培养,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培育,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实施及重大问题研究等工作的资助。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厦门市专利奖励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厦门市专利奖励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7•【字号】厦府[2013]121号•【施行日期】2013.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厦门市专利奖励的决定(厦府〔2013〕1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创造与运用,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促进厦门经济和社会进步,根据《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和《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市专利奖励委员会评审通过,决定授予“汽车总线节点的功能自定义和映射方法”等3项专利项目为2012年厦门市专利奖一等奖,授予“一种膜分离浓水处理方法及一体化耦合装置”等8项专利项目为2012年厦门市专利奖二等奖,授予“中高压断路器用液压操作机构”等29项专利项目为2012年厦门市专利奖三等奖,并对获奖专利项目的专利权人、专利项目实施单位和发明人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2012年厦门市专利奖特等奖空缺。
根据《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审议通过,对我市2012年获得第十四届中国专利金奖的“戊型肝炎病毒单克隆抗体及其用途”按特等奖金额的50%给予奖励,获得第十四届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无铅易切削铝黄铜合金及其制造方法”和获得第十四届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BR351-05)”按一等奖金额给予奖励。
希望获奖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加强自主创新和专利实施能力,为推进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1.2012年厦门市专利奖获奖项目及人员名单2.2012年厦门市获得第十四届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名单厦门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17日附件12012年厦门市专利奖获奖项目附件22012年厦门市获第十四届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名单中国专利优秀奖1项(按一等奖金额给予奖励)。
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2008修改)
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2008修改)(2008年3月26日海府[2008]24号)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包括专利申请资助、专利年费资助、专利战略研究资助、专利实施引导资助和专利奖资助。
专利资助实行专利申请资助优先和无偿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设立专利资助专项资金。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从科技经费中统筹安排,列入市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管理。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情况予以调整。
但该专项支出应控制在当年预算额度内。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
第四条提出专利申请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资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含在本市进行投资,并在本市申请专利的非本市居民);(二)自本办法施行后获得授权的专利;(三)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申请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低于本办法最高资助的,差额部分可申请本办法的资助。
上传者知盟网第五条申请专利年费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资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含在本市对专利项目进行投资实施的单位或个人);(二)专利为有效的发明专利;(三)该专利已在本市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开始实施并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六条专利战略研究资助的对象是本市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称号的企业单位和其他专利工作较好的单位。
专利实施引导资助的对象是已在我市实施或准备在我市实施、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
专利奖资助的对象是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评选的全国性专利奖和市级专利奖项。
第七条国内专利申请资助实行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一)全额缴费的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8000元;30%缴费的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4600元;15%缴费的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4000元;(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1500元;(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1300元。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宁波市国内经济合作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宁波市国内经济合作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05•【字号】甬政办发[2013]43号•【施行日期】2013.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宁波市国内经济合作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甬政办发〔2013〕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宁波市国内经济合作工作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100号)精神和2012年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国内经济合作工作实绩,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评出2012年度国内经济合作工作先进单位,现予通报表彰。
一、国内经济合作工作综合大奖金奖:鄞州区人民政府银奖:镇海区人民政府、北仑区人民政府(包括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保税港区管委会,下同)铜奖:余姚市人民政府、慈溪市人民政府、江东区人民政府、江北区人民政府二、国内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奖金奖:镇海区人民政府银奖:鄞州区人民政府、北仑区人民政府铜奖:余姚市人民政府、象山县人民政府、江东区人民政府、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三、山海协作工作先进奖金奖:余姚市人民政府银奖:鄞州区人民政府、镇海区人民政府铜奖:慈溪市人民政府、奉化市人民政府、海曙区人民政府、北仑区人民政府四、接轨上海参与长三角合作工作先进奖金奖:江东区人民政府银奖:慈溪市人民政府、江北区人民政府铜奖:余姚市人民政府、鄞州区人民政府、北仑区人民政府五、对口帮扶(支援)工作先进奖金奖:宁海县人民政府银奖:江北区人民政府、北仑区人民政府铜奖:鄞州区人民政府、海曙区人民政府、镇海区人民政府六、国内经济合作工作特别贡献奖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经合办、市政府驻沪办、市经促办七、国内经济合作工作优秀服务奖市委宣传部、市农办、市教育局、市交通委、市贸易局、市外经贸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工商联、市接待办、市金融办、市会展办、市交通警察局、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再接再厉,在国内经济合作工作中再创佳绩,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新贡献。
宁波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我市创新能力,进一步落实自主创新扶持政策,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着力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专利授权资助第一条本市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国外、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以获得专利授权资助。
第二条专利授权资助申领的对象为专利权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且有常住户籍的居民或固定住所的外来务工人员,及企事业单位和团体。
第三条资助额度(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0.2万元。
(二)在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6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每件资助2万元;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每件资助1万元。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同一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按一件计。
(三)资助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各承担50%,市级资助资金每半年度发放一次,按照专利权人地址由所属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发放。
第四条专利权人申领专利授权资助的,应当在所在地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团体登记证);(二)专利证书;(三)宁波市涉外专利资助申请表。
国外专利授权资助由所属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知识产权局办理。
第二章宁波市专利示范企业资助第五条宁波市专利示范企业资助是指被确定为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后享有的资助。
上传者知盟网第六条市专利示范企业可获得资助20万元;列入省级示范企业的,补足40万元;列入国家级试点企业的,补足50万元;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补足60万元。
用于企业开展专利管理体系建设及专利保护等工作。
教授(专家)工作室管理暂行办法
镇海区人力社保局关于教授(专家)工作室管理暂行办法镇人社发〔2013〕78号教授(专家)工作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拓宽高层次人才引进渠道,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推进企业转型发展,根据《关于大力推进人才优先开发的实施细则》(镇政办发〔2012〕23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授(专家)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是指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政府引导、企业主导,聘请高校、科研院所教授(专家)及其科研团队组成的智力服务平台。
第三条鼓励区属企业或园区(以下简称合作单位)以创新需求为导向,以内部研发机构为依托,柔性引进高校、科研院所教授(专家)及其科研团队,组建工作室,形成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不断增强合作单位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条工作室主要任务开展产业及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围绕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开展联合攻关;引进先进的技术成果,开展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组织专业技术培训,联合培养并引进企业创新人才;其他相关合作事务等。
第五条创建标准和基本条件1、聘请的教授(专家)应属于高校、科研院所中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且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教授(专家)实行柔性流动,动态管理方式,其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它事项,由合作单位与教授专家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的原则商定。
教授(专家)柔性引进后,应通过各种方式加强与合作单位的沟通联系。
2、合作单位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拥有基本的科研开发条件,重视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能够提供教授(专家)所需的基本条件,保证其顺利开展工作;3、合作单位与相关领域的教授(专家)签约,并已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有急需教授(专家)解决的难题、攻关课题,有明确的科技攻关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等,通过合作能产生良好的效益。
第六条创建申报程序每年6月底之前,合作单位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填写《镇海区教授(专家)工作室申报表》(附件),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镇海蛟川街道网站
镇海蛟川街道网站镇区贸粮[2009]2号关于扶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发布时间: 2010-05-21各镇、街道、有关部门:为大力促进全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根据镇政发[2007]7号《关于扶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并结合我区发展实际,对2008年《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完善的扶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如下:一、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业(一)加快培育和发展现代物流企业。
对新引进的第三、第四方物流企业,经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区服务业办)认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予以奖励;对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二(一)3款、4款享受。
(二)加快推进物流信息化建设。
对在我区建立公共物流信息平台、物流中心公共信息系统、物流企业信息系统的,经区服务业办认定,按其实际投资额(主要指软件开发、通信基础设施、电脑等信息化建设相关投资)的20%予以奖励,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三)物流企业被中国物流采购联合会(全国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委员会)新评为3A、4A、5A级的(含新引进),一次性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
二、鼓励发展现代商贸业(一)鼓励新办大型商贸企业1、新办注册资金为500万元(含)—1000万元以内的商贸企业,自企业开办之日,第一、第二、第三年分别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40%、30%予以奖励。
餐饮宾馆企业,三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20%予以奖励。
2、新办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商贸企业,自企业开办之日,第一、第二、第三年分别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60%、50%、40%予以奖励。
餐饮宾馆企业,三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25%予以奖励。
3、新办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含)—5000万元、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商贸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自企业开办之日,第一、第二、第三年分别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70%、60%、50%予以奖励。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专利授权量超万件县(市、区)的通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专利授权量超万件县(市、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07•【字号】浙政办发[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专利授权量超万件县(市、区)的通报(浙政办发〔2013〕1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年来,我省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深入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工作,加强特色工业设计产业基地建设,全面启动新兴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加快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有力地促进了专利工作的持续快速发展。
2012年全省专利授权量达188431件,比上年增长44.7%,总量跃居全国第二位,涌现出了一批年专利授权量超万件的县(市、区),其中宁波市鄞州区18854件、慈溪市12407件、余姚市10842件。
为鼓励先进,推动工作,省政府决定对2012年度专利授权量超万件的宁波市鄞州区、慈溪市、余姚市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宁波市鄞州区、慈溪市和余姚市以此为新的起点,再接再厉,争取更大的成绩。
各市及其他县(市、区)要以受表彰的县(市、区)为榜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战略,不断完善激励政策,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研发投入的主体、申报申请的主体、所有与权益的主体、运用与保护的主体,推动知识产权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全省今后五年实现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研发人员数、发明专利授权量、规模以上工业新产品产值、高新技术产业产值“五倍增”的目标任务,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加快科技强省和经济强省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7日。
镇海区科学技术协会资助项目申报书
镇海区科学技术协会资助项目申报书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镇海区科学技术协会制表2021年5月填报说明一、本报告由项目申报单位填写,所有内容必须客观真实。
二、封面编写说明1.“项目名称”要准确概括项目内容及符合资助项目申报要求。
2.“申报单位”名称用全称填写,不能省略。
并加盖公章。
三、报告内容编写说明1.”项目负责人”应当填写直接组织实施该项目的责任人。
3.“项目团队主要参加人员情况”应填写项目主要参加人员。
4.“项目名称”应与封面所填项目名称保持一致。
5.“项目申请理由及项目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背景情况、项目实施的必要性、项目实施的可行性、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和项目风险与不确定性等内容。
6.“项目总体目标及预期绩效”是指项目预期达到的目标以及预期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等。
7.“项目计划进度及阶段目标”是指项目分阶段实施的计划及阶段性实现的目标。
8.“项目组织实施条件”是指项目申报单位在实施项目的过程中应当具备的人员条件、资金条件、设施条件及其他相关条件。
9.“项目经费预算”是指项目的各项支出明细的预算。
其中,“测算依据及说明“应包括细化的测算依据,说明开支的具体项目内容,注意不应简单按经济分类科目罗列。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会议费(住宿费、伙食费、场地租金、会议设备租用费、印刷费、交通支出等)、培训费、印刷费、专家咨询费。
10”专项经费不得用于以下开支:(1)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
(2)日常办公、出国和业务招待支出。
(3)土建工程、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支出。
(4)组织、协调等各种管理性费用支出。
(5)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6)与资助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7)纪念品、礼品。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颁发2012年东莞市专利奖的通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颁发2012年东莞市专利奖的通报
【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东府办[2013]66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22
【实施日期】2013.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颁发2012年东莞市专利奖的通报
(东府办〔2013〕6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经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严格评审、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和市财政局复核,市政府决定授予“一种迷你音视频数据线的制造方法及数据线”等5项专利技术东莞市专利金奖,授予“一种小尺寸大视角的多边形成像方法及新型摄像装置”等25项专利技术东莞市专利优秀奖,现予通报表彰。
希望全市各企事业单位以及广大专利工作者积极向获奖单位学习,大力发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精神,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加速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增强产业核心竞争
力,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市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2012年东莞市专利奖获奖项目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2日
附件:
2012年东莞市专利奖获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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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2年度镇海区专利专项资助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镇科〔2012〕32号各镇(街道)、园区,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区域创新能力,进一步落实自主创新扶持政策,规范我区专利专项资助的认定和管理,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了2012年度镇海区专利专项资助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2012年度镇海区专利专项资助认定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我区创新能力,进一步落实自主创新扶持政策,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着力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专利专项,是指专利授权资助、专利示范企业资助、专利大户资助、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专利维权资助和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资助。
第一章专利授权资助第一条本区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及国外、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以获得专利授权资助。
第二条专利授权资助申领的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地址(邮政编码)在本区辖区内的个人、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资助额度(含市经费):(一)国内授权专利:国内授权专利资助按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两种分别给予不同标准的资助。
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区分,以第一专利权人为准。
1、发明专利。
职务发明:每件资助2万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5万元。
2、实用新型专利。
职务发明:每件资助30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5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
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0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600元。
(二)国外授权专利。
获得美国、欧盟和日本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6万元,获得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2万元,其它专利每件补助1万元(同一件专利在多个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就高补助)。
第四条专利权人根据专利授权资助通知文件办理资金领取手续,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一份):1、《授权专利登记表》;2、专利证书复印件;3、职务发明专利资助领取时需随带收款收据。
第二章专利示范企业和专利大户资助第五条专利示范企业资助,是指被确定为专利示范企业后可享有的资助。
第六条不同级别的专利示范企业。
资助标准分别为:列入国家、省、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的,按各级规定的资助标准地方配套部分给予50%的经费资助。
第七条对年授权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单位(含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确定为当年度区级专利大户,并给予补助:对当年专利授权量在25件以上的单位给予5万元补助,超过25件部分每增加10件分别给予3000元补助。
第八条区专利大户申报,应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一)《镇海区年度专利大户申报表》;(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上年度授权专利汇总表及证书复印件;(四)近三年内未侵犯他人专利权承诺书;(五)其他。
第三章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第九条鼓励专利技术产业化,对企业运用自主发明专利在授权年度内进行产业化,且该专利技术产品从该项专利授权次月起计,12个月内累计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一次性给予销售额1%以内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申报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区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财务独立核算;(二)拥有自主独立专利权;(三)近三年内未侵犯他人专利权承诺书;第十一条申报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的企业,应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一)《镇海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申请表》;(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专利证书及说明书扉页复印件;(四)专利技术产品销售台帐(见附件);(五)近三年内未侵犯他人专利权承诺书;(六)其他。
第四章专利维权资助第十二条专利维权资助。
是指在我区的企业法人单位,为维护自主专利技术权利不被他人侵犯,而进行一系列独立的法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检索和咨询费、律师费、诉讼费、资料费等,根据其实际所支出的费用,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
第十三条申报专利维权资助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区注册登记,财务独立核算、产权清晰;(二)该专利权人为企业法人单位;(三)独立拥有该项专利权;(四)专利维权已终结,法院判决(调解),并胜诉。
第十四条专利维权资助标准。
按核定后的费用总支出额给予30%资助,单项最高资助上限为50万元。
第十五条申请专利维权资助的企业,应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一)《镇海区专利维权费用审核表》;(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专利证书及说明书扉页复印件;(四)专利维权胜诉司法佐证材料;(五)专利维权中所支出的费用清单;(六)其他。
第十六条资助申请时间。
申请单位在该项专利维权过程终结后,即可申报。
第五章专利代理机构第十七条鼓励设立专利代理机构。
在我区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办事处,经认定,运营正常的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补助;专利代理机构或办事处在我区代理专利申请100件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超过100件部分每增加10件分别给予3000元奖励。
申请专利代理机构补助,应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1、《镇海区专利代理服务情况审核表》;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专利代理清单;4、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六章申报时间和程序第十八条授权专利补助的申报按照市局安排分二次进行,分别为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其他项目申报时间为次年3月份。
第十九条申报材料经镇(街道、园区)初审后提交区科技局(纸质与电子文档各一份)。
第二十条申报受理后,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有关人员对所申报的资助进行审核、评估。
第二十一条对通过审核(评估)的申报,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下拨资助经费。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凡弄虚作假,套取政策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1、授权专利登记表2、镇海区年度专利大户申报表3、镇海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申请表4、镇海区专利维权费用审核表5、镇海区专利代理服务情况审核表授权专利登记表专利权人(单位公章) 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序号专利号公告日专利权人地址资助额度12345678合计金额大写以下由受理单位填写初审意见:初审人签字:日期:年月日审核意见:审核人签字:日期:年月日镇海区年度专利大户申报表申报单位地址邮政编码法人代表单位人数技术人员人数主要产品(业务)上年总产值(万元)上年总利税(万元)单位现有专利工作机构情况专利机构名称电话号码专利工作负责人姓名专利工作人员专职人职务兼职人上年专利申请与授权情况(件)专利类型申请授权2011年专利实施与许可贸易情况自行实施(件)发明转让专利(件)实用新型专利产值(万元)外观设计利税(万元)上年专利投入(万元)获得专利资助(万元)本次申请(万元)归口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区科技局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镇海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申请表专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行业分类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填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宁波市镇海区科学技术局二O一二年制一、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申请表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授权日专利类型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国外授权发明专利()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工商登记号组织机构代码国税登记号地税登记号开户银行银行帐号地址电话年销售额(万元)年利润(万元)年税金(万元)该专利项目是不是独立的产品是( ) 不是( )整件产品的价格组成(如果专利产品不是独立的整件产品,请填写下面具体情况)整件产品的总销售价格(元):其中专利产品价格(元):其占整件产品价格%:产品其它的组成名称及价格(请逐项说明):项目简介(不够另附页):专利技术产品销售台帐(不够另附页)序号日期发票号码凭证单号客户名称品名数量金额二、审核意见镇(街道、园区)初审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专家核查意见:经核查,该专利技术产品在整件产品销售额中占有的比例为:%,该专利技术产品销售额为万元专家签名:年月日区科技局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附件4:镇海区专利维权费用审核表二○____年____月企业名称工商登记号组织机构代码国税登记号地税登记号开户银行银行帐号地址邮政编码法人代表联系电话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维权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授权日期专利类别侵权企业名称侵权企业地址邮政编码侵权简况维权起止日期年月日…… 年月日维权地点维权结果维权费用总额万元镇(街道、园区)初审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区科技局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附件5:镇海区专利代理服务情况审核表填报日期:年月日专利代理机构情况单位名称(盖章)地址邮编注册时间法人代表联系人电话传真EMAIL从业人员情况共有从业人员人,其中专利代理人员人上年专利代理情况专利类型代理量授权量营业额(万元)发明实用外观合计归口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区科技局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