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银基商贸城公司内刊执行案
河南建业非法集资案例
河南建业非法集资案例背景河南建业非法集资案是中国近年来发生的一起重大非法集资案件之一。
该案涉及河南省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集团”)以及其子公司和分支机构。
建业集团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以房地产开发为主营业务的大型民营企业,总部位于河南省郑州市。
由于河南省房地产市场火热,加上建业集团在房地产开发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信誉,吸引了大量投资者投资于该企业。
然而,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建业集团开始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过程1. 高额回报承诺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建业集团向潜在投资者承诺高额回报。
他们声称通过投资建设项目可以获得较高的利息收益,并展示了一些虚假的项目合同和财务报表来证明自己的实力和信誉。
2. 多层级推广为了扩大非法集资规模,建业集团采用了多层级推广的方式。
他们通过在不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并组建销售团队进行推广,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加入。
同时,为了增加投资者对该项目的信任度,建业集团还聘请了一些知名人士作为形象代言人。
3. 资金链断裂随着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加入,建业集团开始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问题。
他们无法按时兑付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并开始出现拖欠、逃避等行为。
4. 上级监管介入随着投资者的投诉和举报增多,河南省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对建业集团进行调查。
经过调查发现,建业集团存在非法集资、虚假宣传、贷款违规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
结果1. 涉案金额巨大根据公安机关披露的数据,河南建业非法集资案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人民币。
这些非法集资款项主要用于支付之前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并未真正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
2. 责任人被追究刑责经过调查和审判,建业集团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涉案分支机构的负责人被判处不同程度的有期徒刑,并处以巨额罚款。
同时,他们还被责令退还非法集资款项,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3. 受害投资者维权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了大量的受害投资者,并协助他们进行维权。
通过与相关部门合作,一部分受害投资者成功追回了一部分本金和利息。
河南曝光20家失信企业 1074名老赖上“黑名单”
河南曝光20家失信企业 1074名老赖上“黑名单”1074名有能力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义务者被列入“失信黑名单”,面对“失信黑名单”,有人赶紧履行法院判决,有人却无动于衷。
昨天上午,省法院通报,全省1074名有能力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义务的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并曝光了第二批失信企业共20家。
省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宋海萍通报了全省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的有关情况。
宋海萍说,去年,全省法院三次开展集中曝光“赖账户”活动,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今年在深化曝光活动成果的基础上,全省法院进一步加强执行公开建设。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要求,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省法院于5月2日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意见(试行)》,明确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列入条件、列入程序、公布范围及删除条件等。
根据意见规定,各级法院可以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法院在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前,通知被执行人并告知其列入失信名单的后果,如果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自动履行了生效裁判义务或提供了经申请执行人认可的担保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正在按约履行的,可不再纳入失信名单。
被执行人一旦被列入失信名单,不仅要向社会公布,而且要定期向工商、建设等政府职能部门以及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等通报,使相关部门能够对被执行人的信用状况作出准确判断,并根据被执行人失信程度采取相应的限制或制裁措施,使失信被执行人在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受到限制,从而促使其主动履行判决义务。
序号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执行法院1 河南大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闫涛郑州市中级法院2 河南天时包装有限公司史荣强郑州市中级法院3 郑州鑫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张大东郑州市二七区法院4郑州花博园实业有限公司杜伟郑州市中原区法院5 郑州铝城包装材料厂刘保华郑州市上街区法院6 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沈灏郑州市惠济区法院7 郑州轩辕耐材有限公司王志现新密市法院8安阳市恒昌置业有限公司章伟峰张山峰滑县法院9 洛阳金水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何则文洛阳市西工区法院10洛阳天丰面业有限公司张火星洛阳市中级法院11郑州市冠宏实业有限公司陈明社温县法院12河南省江南置业有限公司曾树云兰考县法院13河南省磐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新芳义马市法院14河南省豫牛乳业发展有限公司杨建正延津县法院15新乡市隆兴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张付标新乡市红旗区法院16河南省十方实业有限公司李迎莉新县法院17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桥梁基础分公司篓琳罗山县法院18河南日新服饰鞋业有限公司林春式许昌县法院19河南润华食品有限公司张润华郸城县法院20河南省天道实业公司郑铁军汝南县法院。
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件典型案例
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3•【分类】其他正文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件典型案例目录一、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诉郑州大木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二、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与新乡市麦金香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三、延津县帝益麦种业有限公司与某种业公司、某农资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四、河南小李补胎服务有限公司与谭双有商业诋毁纠纷案五、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福建晋江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布尼迪鞋行、台州美得宝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六、李红政、李辉等28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窝藏罪案七、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矿山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八、于锦涛、于永潮等7人侵犯著作权罪案九、上海多茂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石乐义、李爱玲、河南维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维亚德建材有限公司、杭建林、河北奥泰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十、李海兵、李亮霞、李亚蝶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案例一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诉郑州大木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知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010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衡艺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将磁悬浮运用于工艺品及广告展示装置的企业,其发明的磁悬浮工艺品广泛应用于工艺礼品、广告展示品等领域。
2006年3月17日,王晓冰与李良清申请了名称为磁斥型悬浮装置的发明专利,该发明专利于2009年9月23日获得授权,专利权人为王晓冰与李良清,专利号ZL200610065336.1。
2010年9月13日,专利权人变更为肇庆衡艺公司。
涉案专利说明书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磁斥型悬浮装置,包括磁性悬浮底座与悬浮体,其中所述悬浮体为单个永磁性悬浮体,在工作状态下,其重力能够被所述磁性底座和所述磁性悬浮体之间产生的磁斥力所平衡,从而悬浮于所述底座上方的预定基准位置。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1年第二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公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1年第二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7.15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1年第二批拖欠农
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公告
为警示和震慑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现公布2021年第二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具体名单如下:
2021年7月15日。
“饱暖思淫欲”的知名企业家
法治在线·案件聚焦“饱暖思淫欲”的知名企业家文/红敏2018年12月20日,曾引起社会强烈关注的河南尉氏县“特大强迫卖淫案”落下帷幕,涉案的尉氏县知名企业家、开封市总商会原副会长、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董事长赵志勇,因犯强奸罪被河南省高院终审裁定判处死刑;充当帮凶的李娜,因犯组织、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死缓;尉氏县知名企业家、时任开封市人大代表周合鑫,因犯强奸罪获刑12年。
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2018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之一,2019年1月22日被评为2018年度河南省法院十大精品案件。
《案情汇报》引发社会愤慨2017年3月31日,网上一份《“2017.2.13”开封市尉氏县李娜等人强迫卖淫简要案情汇报》引爆了舆论。
《案情汇报》称:2017年2月13日,我局接马某报案,有人强迫其卖淫。
接报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局长亲自组织召开会议,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
经十余天的调查,现已查明这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特大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案。
《案情汇报》内容显示:现初步查明,自2015年以来,2018年12月20日,曾引起社会强烈关注的河南尉氏县“特大强迫卖淫案”落下帷幕,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2018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之一,2019年1月22日被评为2018年度河南省法院十大精品案件。
赵志勇开始以暴露隐私为手段,要求1994年出生的女青年李娜为其介绍中学生与其发生性关系,继而发展成要求必须提供处女与其发生性关系。
李娜在其丈夫刘洪羊的协助下,发展刘某、蒋某、李某、吴某、郝某为其下线,采取殴打、恐吓、引诱等手段,强迫在校中学生卖淫。
此案发案时间长、涉案范围广(尉氏县、郑州市、开封市)、多受害人均为未成年在校学生。
现已初步查明涉及尉氏县四所中学,受害学生达30余人,均为未成年人。
其中,由受害人转为嫌疑人的5人,案发时受害人不满14周岁的7人;介绍卖淫人员构成犯罪的10人,除去3人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外现已刑拘5人;涉及嫖客6人,嫖客中构成犯罪的4人。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二00八年六月前言为贯彻落实2007年7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2008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决定在全国国税、地税机关征集税务稽查案例,并组织人员进行编写,形成税务稽查系列培训教材,主要适用于税务稽查人员培训使用。
本书以行业为主线分十一章,共收集稽查案例61个,案例主要选自全国各地税务稽查机关2005年以来实际办理的兼具典型性和普遍性,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稽查实例。
希望通过学习案例,给税务检查人员的稽查实践带来一定裨益。
作为培训教材,本书首先满足于操作的实用性,其次总结各地积累的办案经验,作为个案突破,有指导的针对性,同时作为三本系列教材的一部分又与其他两本书的构成有机联系。
《税务稽查案例》是对《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对《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取证方法、行业方法的具体实践。
例如本书分章以行业归类编写有一定的特色,这与方法篇的行业检查构成一定关联,又如:在稽查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等方面又与管理篇相关联,在案例分析部分反映出“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重点、焦点问题,这与管理篇的稽查成果运用相呼应。
为更好地为一线检查人员服务,本书编写选用及编写案例侧重介绍案件查处过程和方法,同时兼顾税收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案例的基本体例分为四个部分,同时对特殊案例,比如涉及复议、诉讼等法律适用方面案例在体例方面作出必要的特殊调整。
案例的基本体例为:案件背景情况、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案件分析四个部分,此外又附加三部分内容:本案特点、思考题、考试练习题。
―“本案特点”主要是编者对办案机关查办案件的可取之处的理解把握。
―“案件背景情况”主要介绍与查办案件相关的案件来源和纳税人基本情况。
―“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主要分为检查预案、检查具体方法和检查中遇到的困难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三部分。
―“违法事实及处理”主要反映被检查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以及税务机关对此的处理结果。
赵红信、上海宝龙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红信、上海宝龙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8【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92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贺锋【审理法官】刘贺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红信;上海宝龙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当事人】赵红信上海宝龙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当事人-个人】赵红信【当事人-公司】上海宝龙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熠航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王志光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熠航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王志光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熠航王志光【代理律所】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赵红信;上海宝龙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本院观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
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宝龙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解除与赵红信的劳动关系,赵红信主张宝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宝龙公司应当就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及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举证证明,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并不存在剥夺宝龙公司诉权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聂豪、河南易金易购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聂豪、河南易金易购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7【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1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相峰李庆伟姚振勇【审理法官】杨相峰李庆伟姚振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聂豪;河南易金易购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聂豪河南易金易购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聂豪【当事人-公司】河南易金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秋萍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王玲玲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王玉洁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秋萍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王玲玲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王玉洁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秋萍王玲玲王玉洁【代理律所】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聂豪【被告】河南易金易购商贸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根据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原银行客户存款明细账》,易金易购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向聂豪尾号为8880的账号转款7910元,摘要部分注明为:“工资薪金"。
孚信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聂豪尾号为8880的账号转款3507元,摘要部分注明为:“工资薪金"。
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聂豪与孚信公司于2018年3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18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
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晓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晓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2【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169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玮琦【审理法官】王玮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晓飞【当事人】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晓飞【当事人-个人】应晓飞【当事人-公司】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应晓飞【本院观点】2018年4月3日被上诉人到上诉人处工作,2020年5月6日双方终止了事实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8年4月3日被上诉人到上诉人处工作,2020年5月6日双方终止了事实劳动关系。
新劳人仲案字(2020)146号仲裁裁决书查明:被上诉人于2019年10月1日、2日、3日、12日、13日、26日、27日,2019年11月9日、10日,2019年12月1日、7日、14日、28日,2020年1月1日、4日、5日、11日、12日、19日在被上诉人处工作加班,应晓飞提供的考勤月历、甲方四期工程部及住宅工程部微信群聊天记录、新密住宅四期国庆值班表、新密住宅春节值班表、王丕然和张华杰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足以印证上述加班存在的事实。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因此,原审认定因上诉人未足额向被上诉人发放劳动报酬及加班费,导致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上诉人应当按照被上诉人的工资标准向被上诉人支付加班费并无不妥。
关于上诉人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问题。
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不定时工作制,已按照劳动部《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晓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01民终169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590815284T。
罗书霞、史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书霞、史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6【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24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胜利陈贵斌陈赞【审理法官】王胜利陈贵斌陈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罗书霞;史凤兰;邢占理;河南省星辰电器照明有限公司【当事人】罗书霞史凤兰邢占理河南省星辰电器照明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罗书霞史凤兰邢占理【当事人-公司】河南省星辰电器照明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信瑞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肖万力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信瑞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肖万力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信瑞肖万力【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罗书霞;史凤兰;邢占理【被告】河南省星辰电器照明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涉案三份借款合同系出借人罗书霞与借款人史凤兰于2015年3月10日,就之前(2015年1月5日、1月6日、1月14日、1月26日、2月7日、3月2日)出借人向借款人转账支付借款,以及借款人转账偿还部分款项后结算而形成,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为311万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事实清楚,并无不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为由,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错误。
史凤兰并未将该条文引用完整,该解释还有但书条款即“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鹤壁银基置业有限公司、吕娇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鹤壁银基置业有限公司、吕娇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4【案件字号】(2022)豫06民终7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单明霞王建霞苗国庆【审理法官】单明霞王建霞苗国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鹤壁银基置业有限公司;吕娇梅【当事人】鹤壁银基置业有限公司吕娇梅【当事人-个人】吕娇梅【当事人-公司】鹤壁银基置业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鹤壁银基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吕娇梅【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银基公司所提出的吕娇梅提交的房款收据加盖的是银基公司已挂失作废的公章,其未收到吕娇梅交纳的购房款,未与吕娇梅就合同主要事项进行磋商并达成合意,因此与吕娇梅之间并未形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吕娇梅存在重大过错,应向行为人王连平主张相应损失的上诉理由。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无权代理合同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银基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在鹤壁市宏正印章制作经营部备案制作印章,章体内容:鹤壁银基置业有限公司,防伪码为4106030060309。
2017年10月27日因登报挂失重新备案制作印章,章体内容:鹤壁银基置业有限公司,防伪码为4106030076361。
2018年5月30日又因登报挂失重新备案制作印章,章体内容:鹤壁银基置业有限公司,防伪码为4106030082547。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银基公司所提出的吕娇梅提交的房款收据加盖的是银基公司已挂失作废的公章,其未收到吕娇梅交纳的购房款,未与吕娇梅就合同主要事项进行磋商并达成合意,因此与吕娇梅之间并未形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吕娇梅存在重大过错,应向行为人王连平主张相应损失的上诉理由。
本案中,吕娇梅交纳了购房款507080元,地下室款项20072元,并交纳了物业费2000元、太阳能3800元、天然气开口费2730元及可视门铃650元,四项配套费共计9180元。
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王继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王继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6【案件字号】(2021)豫01民终39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皓【审理法官】刘皓【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王继敏【当事人】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王继敏【当事人-个人】王继敏【当事人-公司】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大富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王红力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杨晓丹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刘兰兰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大富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王红力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杨晓丹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刘兰兰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大富王红力杨晓丹刘兰兰【代理律所】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王继敏【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处分原则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迟延履行金【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故依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争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条件为商品房经过经设计单位、勘测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五大责任主体验收合格,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条款,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商事暨涉企典型案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商事暨涉企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19•【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商事暨涉企典型案例一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与袁某某、中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郑州新能源乘用车运营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瑕疵出资股东责任及司法介入公司自治的边界基本案情2015年8月27日新能源公司登记成立,股东为:中鑫公司、投资公司、日产公司、比克公司,认缴出资额及比例分别为:6500万元占比65%、1500万元占比15%、1500万元占比15%、500万元占比5%。
中鑫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实缴货币出资额1839.224857万元,比克公司实缴出资额为0,投资公司、日产公司投资到位。
袁某某等六人与中鑫公司漯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漯河法院的审判及执行,将中鑫公司在新能源公司的实缴出资额作价抵偿其欠袁某某等六人的债务,袁某某等人据此成为新能源公司新增自然人股东,并于2018年3月5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2017年8月14日,新能源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1)中鑫公司出资不足部分应于2018年5月13日前全部到账,比克公司的出资2017年8月31日到账,如逾期不履行,新能源公司不再另行催告缴纳、不再另行召开股东会,中鑫公司按照实际出资额享有股东权利,未出资部分配合股权转让,解除比克公司的股东资格,不再享有股东权利,并配合办理股权转让或减资手续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等。
后投资公司从2018年4月起陆续以中鑫公司、比克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比克公司股东资格,中鑫公司按出资额享有股东权利等。
法院先后裁判,判令中鑫公司向投资公司支付466.0775143万元违约金;解除比克公司股东资格,配合办理减资及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等。
古超、邢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古超、邢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7【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139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怡【审理法官】王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古超;邢晓峰;魏辉煌【当事人】古超邢晓峰魏辉煌【当事人-个人】古超邢晓峰魏辉煌【代理律师/律所】姚常青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季云飞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刘星绍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禹婉晴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姚常青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季云飞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刘星绍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禹婉晴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姚常青季云飞刘星绍禹婉晴【代理律所】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古超【被告】邢晓峰;魏辉煌【本院观点】古超认为其所还款项应先扣除本金,无证据予以证明,结合付款情况及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一审判决采信邢晓峰的陈述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古超认为其所还款项应先扣除本金,无证据予以证明,结合付款情况及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一审判决采信邢晓峰的陈述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古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536元,由古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2:52:58【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29日,魏辉煌(作为借款人)、古超(作为担保人)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魏辉煌向邢晓峰借到人民币300万元整,时间从2019年4月29日开始到2019年5月28日止,共计一个月。
李革委、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革委、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2【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119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志军赵俊丽邢永亮【审理法官】郑志军赵俊丽邢永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革委;李玲;河南贝沃克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李革委李玲河南贝沃克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革委李玲【当事人-公司】河南贝沃克商贸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韩国庆河南筑基律师事务所;丁鹏鹏河南筑基律师事务所;张亚飞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薛浩浩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韩国庆河南筑基律师事务所丁鹏鹏河南筑基律师事务所张亚飞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薛浩浩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韩国庆丁鹏鹏张亚飞薛浩浩【代理律所】河南筑基律师事务所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革委【被告】李玲;河南贝沃克商贸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借款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偿还债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查封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偿还债务。
本案中,李革委向李玲借款,有银行转账等证据为证,一审法院认定转账金额为借款本金,并无不当。
关于李革委称一审法院遗漏了五笔还款的上诉意见,经一审查明,《还款协议》中明确约定,“……上述银行账户为本次还款协议确定债权债务关系履行情况的唯一账户,上述账户的收款记录凭证是公证机构审查核实还款协议债务履行的唯一有效证明。
"李革委所称的五笔还款所涉银行账户,并非《还款协议》的指定账户,根据上述约定,该五笔还款并不能认定为偿还本案债务,本院对李革委该项上诉意见,不予支持。
浙江银基置业有限公司、陈建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银基置业有限公司、陈建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6【案件字号】(2019)浙03民终58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启东杨宗波刘宏杰【审理法官】曹启东杨宗波刘宏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浙江银基置业有限公司;陈建秀【当事人】浙江银基置业有限公司陈建秀【当事人-个人】陈建秀【当事人-公司】浙江银基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小文、诸奇红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林德洧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小文、诸奇红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林德洧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小文、诸奇红林德洧【代理律所】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浙江银基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陈建秀【本院观点】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合同解除协议》是否成立;二、若涉案《合同解除协议》已成立,是否已生效;三、银基公司确认涉案《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9年4月2日前解除是否成立。
【权责关键词】无效追认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合同解除协议》是否成立;二、若涉案《合同解除协议》已成立,是否已生效;三、银基公司确认涉案《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9年4月2日前解除是否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一。
银基公司以涉案《合同解除协议》缺少张云富、卢立仙、郑华娒签字为由,主张该协议书未成立。
张云富在本案一审庭审中明确其已退出承包销售,不享有佣金,且对《合同解除协议》无异议。
郑华娒的相关权益在《合同解除协议》中约定另行处理。
而卢立仙的《关于对〈合同解除协议〉的异议声明》及《情况说明》系其单方陈述,真实性无法确认,一审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并无不当。
张诗雨、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诗雨、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6【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149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常爱萍【审理法官】常爱萍【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诗雨;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当事人】张诗雨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当事人-个人】张诗雨【当事人-公司】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代理律师/律所】沈士超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焦帅帅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刘文涛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姬烨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沈士超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焦帅帅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刘文涛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姬烨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沈士超焦帅帅刘文涛姬烨【代理律所】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诗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被告】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张诗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第三人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诗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张诗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714元,减半收取3857元,由上诉人张诗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19:38:27张诗雨、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豫01民终1492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诗雨。
郑州银基商贸城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天眼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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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银基商贸城公司内刊执行案一、内刊名称
中文:银基中国(待定)
英文:(待定)
二、发行周期
1、双月刊;
2、季刊。
(二选一)
三、出版时间
每双月25日或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出刊。
四、栏目设置
五、编辑组管理
1、内刊编辑组说明
企业内刊是展示企业形象、传播企业文化和管理思想、畅通员工和企业间沟通的重要平台,内刊编辑组是企业内刊的具体工作小组,所有工作人员均为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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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责任栏目组稿、采编、撰稿、筛选、小队稿件等(含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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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各部门之间联络、沟通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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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实行稿酬制与积分制并存奖励制度,即在提供稿酬100.00元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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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出刊流程
九、费用说明
内刊印刷费用见内刊策划方案。
十、调研
根据对已经发行过汇刊的银基会相关人员进行调研,如果要把内刊做得可读、耐读,须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目标读者群体
创作出版与其他经营活动一样,首先要找准目标市场、明确市场定位。
对于内刊来讲,就是要明确内刊定位。
对目标读者群即受众群体有清晰的认识,关注受众群体,了解、分析、把脉他们的需求,确定办刊方向和内容,按照读者的需求有的放矢地组织、安排刊物的稿件,使内刊成为他们喜爱的期刊,也就是解决“给谁看”,“看什么”的问题。
(择时可有针对性对各部门员工进行调研汇总)
2.稿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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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
件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内刊的可读性,建议由各部门抽调具有一定文字功底的员工审核和把控稿件。
3.设计排版
就是在版面上将有限的视觉原色进行有机的排列组合。
将理性思维和个性化表现出来,同时,也产生感官上的美感,让读者爱不释手。
设计要求:
a.主题鲜明突出
b.形式和内容统一
c.强化整体布局
十一、创刊号策划案
主题:银基20周年庆纪念刊报道。
内容:开封银基O秀首秀报道、百万豪宅展示、我与银基那些事、家属日、集团首届趣味运动会、中原服装颁奖盛典暨银基商贸城商户答谢会、银基集团答谢会。
形式:图文结合。
行政部
201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