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检验机构
国家认可第三方检测机构
国家认可第三方检测机构1、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简称中检院,原名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2、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又称中检集团、ccic)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简称中检院,原名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事业单位,是国家检验药品生物制品质量的法定机构和最高技术仲裁机构。
拥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和优秀的技术人员,现具备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五大类检测能力。
中国检验证书集团(又称中检集团、ccic)就是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许可、国家证书普遍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资质判定、中国合格测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普遍认可,以“检验、鉴别、证书、测试”居多业的单一制第三方检验认证机构。
食品检验通常是指食品检验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卫生标准,对食品质量所进行的检验,包括对食品的外包装、内包装、标志、唛头和商品体外观的特性、理化指标以及其它一些卫生指标所进行的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更多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测验、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因此,所有对社会出示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必须获得中国计量证书,即cma证书。
检测项目:化学项目检测:水分,灰分,酸价,过氧化值,挥发性盐基氮,三甲胺氮,咖啡因,脂肪酸,丙二醛,氨基酸态氮,总酸,酸度,总碱度,l-羟脯胺酸,黄曲霉毒素b1,苯并芘,丙酸钙,丙酸钠,脲酶,米酵菌酸,溶剂残留量,羰基价,甲醛,次硫酸氢钠甲醛,过氧化苯甲酰,亚硝酸盐,甲醇,乙醇,总脂,酒精度,杂醇油,二氧化硫,相对密度,ph值,比旋光度,折光率,细度,折射率,熔点,净含量,新鲜度,完备率为,干活粒重,潮湿物,可溶性固形物,总固形物,非脂乳液态,全乳液态等等。
化妆品申报流程及相关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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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来自6(三)、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备案资料一式两份,一份交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份留生产企业存档。申报资料要求如下:
1、 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及第三方证明文件除外; 2、使用A4 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3、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4、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5、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6、产品配方应提交文字版和电子版; 7、文字版与电子版的填写内容应当一致。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流程
(国产非特殊类自2014年6月30日起实施网上备案)
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企业备案 点击“许可服务” “网上办事”
备案 产品检查 重新确认 备案产品信息
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材料
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2、产品成分(限用物质标明含量)(原料中文INCI名称、用量、作用) 3、生产工艺简图及简述(多个产品共用的,可提供一份) 4、生产设备清单(多个产品共用的,可提供一份) 5、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可以提供样稿或者文字稿) 6、产品的执行标准(报备稿或者复印件,若使用行业标准则可不予提供) 7、产品卫生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企业自检报告或相关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应参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定》;使用滑石粉原料的,应提供石棉检测报告;产品标签说明书中标注产品“无皮肤刺激”等字样的,应提供相关检测证明。)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2016年8月8日实施)
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了检验机构在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检验机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按照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开展食品检验活动,并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科学、诚信和公正。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检验机构开展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特定资质的检验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三章管理体系第七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管理的规定及本认定条件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独立、科学、诚信和公正的管理体系。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政策、计划、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应急检验预案、档案管理制度、安全规章制度、检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等,并确保其有效实施和受控。
第九条检验机构应当采用内部审核、管理评审、质量监督、内部质控、能力验证等有效内外部措施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在首次资质认定前,管理体系应当已经连续运行至少6个月,并实施了完整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规范工作流程,强化对抽(采)样、检验、结果报告等关键环节质量控制,有效监控检验结果的稳定性和准确性,加强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管理,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完整、可溯源。
第十一条食品检验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附件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管理,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下简称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条例》开展医疗器械检验活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了检验机构在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设施和环境、检测方法及方法的确认、设备、检测样品的处置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应当能够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诚信和公正性,符合本认定条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检验机构。
保证客观、公正、独立地从事所开展的检验活动。
(二)开展的检验活动已通过了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三)开展特定领域检测的检验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认证/认可,如:开展动物实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四)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管理体系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本认定条件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检验机构应建立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标准、产品技术要求、作业指导书、所开展检验活动的风险分析、安全规章制度和医疗器械法规要求的相应管理体系文件,并确保其有效实施和受控。
第八条管理体系应连续运行12个月以上,且进行了完整的部审核和管理评审,证实其管理体系运行持续有效。
第四章检验能力第九条检验机构应具备所开展的检验活动依据的医疗器械标准、产品技术要求的检验能力,应包括安全及重要性能指标的检验能力。
第十条检验机构所开展检验活动涉及多个技术门类的,如:生物学评价、电磁兼容性能、动物实验等专业应分别符合相应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及规定的要求。
如何判断权威检测机构资格
如何判断权威检测机构资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要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理,必须依据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拿出的相关检测结果。
根据公开资料,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是一家隶属于国家质检总局的国家级公益型科研机构,是在原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1979年成立)和原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实验所(1954年成立)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2004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
该研究院下面有若干个检测中心,综合检测中心就是其中一个。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的检测项目包括食品保健品、快速消费品、电子电器产品、化工产品(材料类)等。
“如果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承担相关的检测任务,其检测结果是可以作为执法依据的。
”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长、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第三方检测机构,基本上检测机构都是依附于相关部委。
如果这些检测机构被授权,其出具的检测结果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应。
但汪玉凯也表示,一家隶属于国家质检总局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是否可以成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依据,还不是很清楚。
我国的相关部委往往都设立自己的检测机构,这些检测机构也曾经出现过偏袒行业、掩盖行业问题的事情。
但在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看来,这根本就不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是权威部门的检测机构,其检测结果理所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当然可以作为相关部门的执法依据。
”竹立家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需要再进行抽检了,可以依据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的检测结果,判断那13个批次的胶囊产品是否存在铬超标的问题。
在竹立家看来,如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承认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结果,那该局下属的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出具的检测结果也存在是否可以被信赖的问题。
竹立家说,只要是我国政府认定的权威检测机构,其出具的检测结果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第165号令)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第165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5年4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优化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及期限,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质检总局决定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
”二、将第十条第二项“5日内”修改为“5个工作日内”;第三项“6个月内”修改为“45个工作日内”;第四项修改为:“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技术评审完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
”第二款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资质认定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资质认定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五、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技术评审组应当按照评审准则规定的时限组织评审,评审发现有不符合项的,技术评审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评审不合格。
”六、将第三十五条“暂停资质认定证书6-12个月”修改为“暂停资质认定证书3个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一批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一批餐饮服务食品检
验机构名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6.03
•【文号】
•【施行日期】2011.06.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一批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名单
(2011年6月3日)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技术监督能力和水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检测能力建设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1〕122号)。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编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规划,加快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资质认定和能力扩项,加大食品检验仪器设备投入,切实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批公布餐饮服务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名单,并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状况的调整适时更新。
第一批公布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包括内蒙古、吉林、上海、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西、四川省(区、市)共计98家食品药品检验机构。
附件1: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名单(第一批)
附件2: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信息表(第一批)。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附件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管理,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下简称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条例》开展医疗器械检验活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了检验机构在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设施和环境、检测方法及方法的确认、设备、检测样品的处置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应当能够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诚信和公正性,符合本认定条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检验机构。
..保证客观、公正、独立地从事所开展的检验活动。
(二)开展的检验活动已通过了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三)开展特定领域检测的检验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认证/认可,如:开展动物实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四)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管理体系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本认定条件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检验机构应建立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标准、产品技术要求、作业指导书、所开展检验活动的风险分析、安全规章制度和医疗器械法规要求的相应管理体系文件,并确保其有效实施和受控。
第八条管理体系应连续运行12个月以上,且进行了完整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证实其管理体系运行持续有效。
第四章检验能力..第九条检验机构应具备所开展的检验活动依据的医疗器械标准、产品技术要求的检验能力,应包括安全及重要性能指标的检验能力。
第十条检验机构所开展检验活动涉及多个技术门类的,如:生物学评价、电磁兼容性能、动物实验等专业应分别符合相应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及规定的要求。
我国药品监督管理技术机构的设置
我国药品监督管理技术机构的设置一、背景介绍药品监督管理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工作之一,我国在这方面也有着完善的机构设置和技术体系。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药品监督管理技术机构的设置。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国家药监局”)是我国最高级别的药品监管机构,直属于国务院。
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实施药品监管政策、法规和标准;组织开展药品审评、注册和批准工作;组织开展质量控制和安全监测等工作。
三、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药品监管机构,主要职责为:负责本地区内的药品审评、注册和批准工作;组织开展质量控制和安全监测等工作;协调本地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对医疗器械进行使用评价等。
四、市(州)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州)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各市(州)的地方性药品监管机构,主要职责为:负责本地区内的药品审评、注册和批准工作;组织开展质量控制和安全监测等工作;协调本地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对医疗器械进行使用评价等。
五、药品检验所药品检验所是我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中的技术机构,主要职责为:对药品进行质量检验、评价和监测;开展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推广;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审评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审评中心是我国医疗器械审评的核心机构,主要职责为:组织开展医疗器械注册审评工作;制定和修订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
七、结语以上就是我国药品监督管理技术机构的设置情况。
这些机构在保障人民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2015年11⽉6⽇,⾷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药监科〔2015〕249号)。
现将有关事项和相关要求通知如下:⼀、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五⼗七条“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统⼀管理。
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的规定,⾃2014年6⽉1⽇起,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作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会同⾷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实施。
⼆、⾷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作为国家认监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在国家认监委组织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与其制定印发的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合并使⽤。
三、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作为资质认定⼯作的申请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在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员、环境和设施、设备、检测样品的处置等⽅⾯具备其要求后,⽅可向国家认监委申请资质认定⼯作。
四、各省(区、市)⾷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宣贯,督促相关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尽快达到《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要求并积极申请资质认定。
同时要了解和掌握相关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情况以及在资质认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向⾷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标准司反映。
联系⼈:张学博、曹晨光联系电话:010-********国家⾷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2015年12⽉7⽇备注:最近更新:2019.06.24。
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GLP认证的机构名单
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GLP认证的机构名单①北京市药品检验所(药物安全评价中心)②北京协和建昊医药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新药安全评价研究中心)③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④第二军医大学(药物安全性评价中心)⑤广州市医药工业研究所(新药安全评价研究重点实验室)⑥广州中医药大学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新南方药物安全性评价中心)⑦国家成都中药安全性评价中心⑧海南海医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医学院海南省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中心)⑨海南省药品检验所(安全性评价研究中心)⑩河北省中西医结合医药研究院(新药评价中心)11河北医科大学(新药安全评价研究中心)12湖北省医药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北省药物安全性评价中心)13 湖北省预防医学科学院(食品药品安全性评价研究所)14吉林天药科技药物安全评价有限公司15江苏省药物研究所(江苏省药物安全性评价中心)16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国家北京药物安全评价中心)17辽宁省食品药品检验所(药物安全评价中心)18 青岛市药品检验所(新药安全评价中心)19 山东大学(新药评价中心药物安全性评价实验室)20 山东绿叶制药有限公司(山东绿叶药物安全评价中心)21 山东省医药工业研究所(药物安全性评价中心)22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中国生育调节药物毒理检测中心)23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药物安全评价中心)24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国家上海新药安全评价研究中心)25上海中医药大学(药物安全评价研究中心)26 沈阳化工研究院安全评价中心(国家沈阳新药安全评价研究中心)27四川抗菌素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安全性评价研究中心)28四川省天然药物研究所(安全性评价中心)29苏州西山中科实验动物有限公司(苏州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中心)30天津药物研究院(天津市新药安全评价研究中心)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医研究所(药物安全性评价中心)32云南省药物研究所(药物安全性评价中心)33浙江省医学科学院(新药安全评价研究重点实验室)34郑州大学(郑州大学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中心)35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药物安全性评价中心)36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药物安全评价研究中心)37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药物安全性评价中心)38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国家药物安全评价监测中心)39 中国医学科学院实验动物研究所40 重庆市中药研究院(重庆市药物安全评价中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3.26•【文号】国办发[2013]24号•【施行日期】2013.03.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3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设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将药品生产行政许可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2.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3.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4.取消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管理职责,工作由中国执业药师协会承担。
5.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将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将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将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08•【文号】食药监科〔2016〕106号•【施行日期】2016.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食药监科〔2016〕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食品检验机构: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条件》),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一、各食品检验机构应认真学习和实施《资质认定条件》在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二、资质认定部门在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当将《资质认定条件》作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补充要求,与国家认监委制定印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结合使用。
三、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质认定条件》的宣传贯彻,督促相关食品检验机构尽快达到《资质认定条件》的要求。
同时要了解和掌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情况以及在资质认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标准司、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反映。
四、本次印发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相关部门发布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文件与本《资质认定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资质认定条件》为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标准司联系人:宋元德,电话:************。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物制品质量管理,保证生物制品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物制品批签发(以下简称批签发),是指国家对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每批制品出厂上市或者进口时进行强制性检验、审核的制度。
检验不合格或者审核不被批准者,不得上市或者进口。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工作的药品检验机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
第四条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标准为现行的国家生物制品规程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药品标准。
第二章申请第五条按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在生产、检验完成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填写《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向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批签发。
第六条申请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必须具有下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之一:㈠药品批准文号;㈡《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㈢体外生物诊断试剂批准注册证明。
第七条申请批签发的技术要求及相关资料的格式,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组织制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发布。
第八条申请批签发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及样品:(一)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二)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部门印章的批制造及检验记录摘要;(三)检验所需的同批号样品;(四)与制品质量相关的其他资料;(五)进口预防用疫苗类生物制品应当同时提交生产国国家药品管理当局出具的批签发证明文件,并提供中文译本。
第九条对于效期短而且检验周期长的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药品生产企业在完成生产后即可向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批签发。
第十条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进口时,其批签发申请按照《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全国十大医疗器械检验所
负责植入材料、人工器官、组织工程产品、介入材料、医用卫生材料等无源医疗器械的理化性能和生物性能检验;负责相关医疗器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参与相应品种国家标准物质的研制与标定;开展相应技术方法研究及技术人员培训;承办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光机电室
负责无源医用光学器具、有源眼科光学仪器、医用激光仪器设备以及有源机电类医疗器械和医用软件等领域的医疗器械检验;负责相关医疗器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负责相应品种国家标准物质的研制与标定;开展相应技术方法研究及技术人员培训;承办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全国十大-医疗器械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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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调查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没有明显的优劣之分,国家食药总局对各检验中心进行了专业分工,各检验中心检验专长和领域各不相同。企业根据自己的产品选择检验机构,看该检验机构的受检项目,包不包括企业的送检产品。
主要职能及内设机构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医疗器械检定所主要职责为:承担医疗器械注册检验、监督检验、委托检验和进口检验工作。承担全国医疗器械检验检测复验和技术检定的相关组织工作。承担相关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及其实验室验证等工作。承担医疗器械标准物质研究和标定工作。开展与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方法、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等相关新方法、新技术研究。承担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医疗器械检验机构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研究、生产、经营相关单位以及医疗机构中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及人员的业务指导工作。
杭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中检所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认可监督-食品复检机构名录-【总】
陶运来 谯斌宗 尹相余 吴瑞华
055163710067 02885366837 02885367390 041184255355
南宁市青湖路9号、南宁市新民 路1-1号/530021
赵庄
07712610187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2号楼 /100026 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53号 /570216
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永华街198 号洄龙湖邸3幢/310022
3
农药残留、重金属、非法添加物、食品添加剂、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生物毒素、营养成分、相应的质量指标
2
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非法添加物、食品添加剂、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生物毒素、营养成分、相应的质量指标、致病微生物、其 3
他(保健食品功效成分)
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非法添加物、食品添加剂、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生物毒素、相应的质量指标、致病微生物
序号 1 2 3 4
5
6 7
省份 检验机构名称
所属法人机构名称
安徽 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四川 成都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
成都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
四川 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辽宁 广西 北京 海南
大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大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19
山西 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20
陕西 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21
上海 上海市农药研究所有限公司
上海市农药研究所有限公司
22
上海 上海市食品药品包装材料测试所 上海市食品药品包装材料测试所
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管机构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管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监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独立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专门从事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认证、评估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第三方监管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相关业务,确保食品安全监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负责对第三方监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第三方监管机构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第三方监管机构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第三方监管机构的设立与资质要求第五条设立第三方监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检测、检验、认证等设备;(二)有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四)有保证服务质量、安全可靠的技术和手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第三方监管机构的资质认定,由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方监管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资质认定申请报告;(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三)办公场所证明文件;(四)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资格证明文件;(五)仪器设备清单、检验检测标准等;(六)内部管理制度文件;(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第三方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第七条第三方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审查,对其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价;(二)对食品进行检验、检测、认证,出具检验、检测、认证报告;(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提出整改建议;(四)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指导;(五)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等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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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检验机构文章来源:佳信吉通发表时间:2009-3-25 14: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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