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审批权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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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审批制度

担保业务审批制度

担保业务审批制度精品资料担保业务审批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贵州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业务审批权限的管理,规范公司的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担保业务的风险,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三条公司股东会、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并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政策的担保业务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担保的申请审核第四条公司应指定专门的担保经办人负责受理担保业务申请。

具体担保经办人选从财务部选定,并由财务部经理提名,报总经理审批后确定。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负责对担保业务申请进行初审,确保担保申请人满足以下资条件。

1.管理规范,运营正常,资产优良。

2.申请担保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20%。

3.资状况良好,银行评定用等级不低于二级。

4.近一年内无因担保业务引起的诉讼或未决诉讼。

5.近3年连续盈利,现金流稳定,并能提供经外部审计可编辑修改精品资料的财务报告。

第六条包管申请人有下列情况的,财务部包管业务负责人应退回其包管申请。

1.担保申请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担保政策的。

2.财务状况已经恶化、誉不良,且资不抵债的。

3.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4.未能落实用于反包管的有效财产的。

5.近3年内申请担保人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6.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的。

7.与其他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8.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包管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将审核通过的担保申请提交总经理审核,并于审核通过后组织开展担保业务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章担保业务审批第八条公司各项包管业务必须经股东会批准,或由总经理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后具体实施,公司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代表公司提供包管业务。

融资担保审批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审批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审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融资担保业务的审批流程,有效控制风险,保障融资担保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各类融资担保业务的审批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

二、审批原则1、风险可控原则:在审批融资担保业务时,应充分评估和分析可能面临的风险,确保风险在可承受范围内。

2、合规合法原则:业务审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

3、独立公正原则:审批人员应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受外部因素干扰。

4、效益平衡原则: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注重业务的经济效益,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三、审批机构及职责1、设立融资担保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作为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的最高审批机构。

审委会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2、审委会的职责包括:审议重大融资担保项目;制定和修改融资担保审批政策和流程;监督审批工作的执行情况;对审批过程中的争议和特殊情况进行裁决。

3、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融资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查,提出风险控制建议,并向审委会汇报。

4、业务部门负责对融资担保项目进行初步调查和评估,收集相关资料,撰写调查报告,提交审批申请。

四、审批流程1、业务部门受理融资担保申请后,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进行初步调查和评估,收集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财务报表、信用报告、业务合同等。

2、业务部门根据初步调查和评估结果,撰写调查报告,详细说明申请人的情况、担保需求、还款来源、风险评估等内容,并提出担保建议和额度。

3、风险管理部门对业务部门提交的调查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查,重点关注申请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提出风险控制建议和意见。

4、风险管理部门将审查结果提交审委会审议。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公司担保业务的管理,防范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业务,是指本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为被担保人向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

第三条担保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担保业务的受理与调查第四条担保业务的受理应符合公司的业务范围和风险政策。

业务部门在接到担保申请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完整的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贷款用途说明、还款计划等。

第五条业务部门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担保需求的合理性等进行全面调查。

调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实地考察、查阅资料、访谈相关人员等。

第六条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撰写调查报告,详细说明调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及风险评估意见,并提交给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第三章担保业务的审查与审批第七条风险管理部门对业务部门提交的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反担保措施的可行性等。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门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给公司担保审批委员会进行审批。

第九条担保审批委员会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对担保业务进行集体审议和决策。

审批决策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参与审批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四章担保合同的签订第十条经审批同意的担保业务,由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起草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应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第十一条担保合同起草完成后,应提交给担保申请人进行确认。

担保申请人对合同条款有异议的,双方应协商修改。

第十二条担保合同经双方确认无误后,正式签订。

签订担保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五章反担保措施第十三条为降低担保风险,公司原则上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措施。

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管理办法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所属企业的资产监管,规范担保运作程序,防范担保风险,根据《担保法》、《物权法》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系所有具有担保资格的成员企业单位及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担保人以自有资产或信誉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行为。

第四条所属企业担保方式限于抵押、质押、保证。

第五条所属企业担保债务类别限于商品买卖、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具有金钱给付性质的经济往来中。

第六条所属企业禁止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经控股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董事局主席批准。

集团地产公司为购房者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不受本办法约束。

资本集团下属担保公司在集团管辖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不受本办法约束。

第二章担保审批程序和权限第七条所属企业担保实行统一管理。

未经控股公司审核同意,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担保合同,出具承诺书、保函或其它相关法律文件。

第八条所属企业相互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人发起0A流程,同时附担保事项情况说明、担保合同、担保企业同意提供担保的复函,经控股公司法务主任、审计监察部总经理、财务总监、主管运营的执行副总裁审核,总裁审批。

第三章担保合同的订立及履行第九条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除银行、保险公司等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出具的格式担保合同外,其他形式的担保合同须经法务主管部门审查,重大合同可交由公司法律顾问审核。

第十条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

第十一条签订担保合同,签署人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应要求其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担保合同中应至少载明下列条款:1、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担保方式;4、担保范围;5、担保期限;6、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7、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经办部门应当监督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和履约能力,关注被担保人的重大负债、公司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动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按照权限及时逐级上报各产业集团法务主管部门及控股公司审计监察部。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的一般规定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的一般规定
股东大会审批权限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项目
董事会审批权限
关联交易审批权限的一般规定
项目
总经理审批权限
董事会审批权限
股东大会审批权限
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人民币。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比例低于0.5%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一般规定Leabharlann 项目董事会审批权限
股东大会审批权限
对外担保
未达到须经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担保公司授权管理制度

担保公司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公司授权管理,明确授权范围和程序,加强内部控制,降低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等关联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公司对其内部部门和员工、分支机构、子公司等关联机构授予一定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等。

第二章授权原则第四条授权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授权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

(二)权责一致原则:授权应明确授权范围、权限和责任,确保权责相匹配。

(三)分级授权原则:根据授权事项的重要性和风险程度,实行分级授权,明确各级授权机构和授权人员的权限和责任。

(四)动态调整原则: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市场环境、内部控制需要等因素,适时调整授权范围和权限。

第三章授权范围第五条公司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担保业务审批:包括担保额度、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

(二)担保合同签订:授权经办人员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三)担保物管理:包括担保物的评估、登记、保管、处置等。

(四)担保业务风险控制:包括担保业务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处置等。

(五)信息披露: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担保业务信息。

第四章授权程序第六条公司授权程序如下:(一)提出申请:授权申请人根据授权事项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二)审核批准:授权申请经授权审批机构审核批准后,授权申请人取得相应授权。

(三)公示公告:公司对授权事项进行公示公告,接受内部监督。

(四)授权执行:授权申请人按照授权范围和权限履行职责。

第五章授权管理职责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等关联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明确授权范围和权限,建立健全授权管理制度。

(二)加强对授权申请人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具备履行授权职责的能力。

集团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保障集团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活动。

第三条集团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审批权限第四条集团公司对外担保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担保金额在一定额度以下的,由子公司自行审批;超过该额度的,需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五条集团公司设立担保审批委员会,负责对超过子公司审批权限的担保事项进行审查和决策。

第三章担保程序第六条子公司对外担保前,应进行尽职调查,评估担保风险,并制定风险防范措施。

第七条担保事项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原因、风险评估及防范措施等。

第八条担保审批委员会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经审批通过的担保事项,由集团公司或子公司与担保权人签订担保合同。

第四章担保合同管理第十条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一条担保合同签订后,应由专人负责合同的保管、执行和监督。

第十二条担保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担保条件变更,应及时调整合同内容,并重新报批。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应建立担保风险评估体系,定期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对于高风险担保项目,应采取额外的风险控制措施,如要求反担保、设置保证金等。

第六章信息披露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集团损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及时修订。

担保授权审批制度

担保授权审批制度

担保授权审批制度一、背景和意义担保授权审批制度是为了加强担保业务管理、确保风险的可控性和便于决策,提高担保业务的效率和质量而建立的一套规范性制度。

通过建立担保授权审批制度,能够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规范担保业务的审批过程,加强对担保风险的控制和监督。

二、制度内容1.权责分明: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包括担保业务的审批权限、风险评估和审批流程等,确保担保业务的审批过程合规、透明。

2.风险评估:建立科学、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包括资产抵押评估、财务分析、市场调研等,以确保所承担的风险可控,并以此为依据进行担保业务的授权审批。

3.审批流程:明确担保业务的审批流程,包括申请材料准备、风险评估、审批决策、核实与签约等环节,确保各环节的合规性和严谨性,并明确相关人员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4.审批决策: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决策,包括授权金额、授权期限、利率等的确定,并对风险评估较高的担保业务进行审慎评估和决策。

5.风控监督:建立风控监督机制,对已授权的担保业务进行监控和回访,确保担保风险的及时预警和风险的控制。

6.制度落地:制度的建立和落地需要充分宣传和培训,对相关人员进行制度培训,确保每个人都能够清楚掌握和遵守担保授权审批制度。

三、建立担保授权审批制度的好处1.规范担保业务的审批:担保授权审批制度能够明确审批过程和流程,规范担保业务的办理,减少人为错误和风险的可能性。

2.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加快审批流程,提高担保业务的办理效率。

3.提高审批质量:通过风险评估和审批决策,能够更好地控制和评估担保风险,提高审批质量,降低风险损失。

4.加强风控监督:建立风控监督体系,对已授权的担保业务进行监控和回访,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保证担保风险的可控性。

5.提高决策透明度:通过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能够使决策过程更加透明,减少人为纠纷和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担保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担保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公司业务运作,确保业务安全,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提高业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担保公司所有业务部门、业务人员和分支机构。

第三条担保公司业务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风险控制原则:确保担保业务的风险可控、可承受;2. 客户至上原则: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3. 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4. 保密原则:对客户信息保密,确保客户隐私安全。

第二章业务流程管理第四条业务申请与审批1. 客户提出担保申请,填写《担保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2. 业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符合条件后,提交风险评估部门;3. 风险评估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评估报告;4. 评审委员会根据风险评估报告,对担保申请进行审议,形成审批意见;5. 审批通过后,与客户签订《担保合同》。

第五条担保合同管理1. 担保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完整、准确;2. 合同签订前,业务人员应向客户解释合同条款,确保客户理解;3. 合同签订后,业务部门应及时将合同备案,并归档保存。

第六条担保业务执行1. 业务部门根据《担保合同》约定,协助客户办理贷款手续;2. 在担保期间,业务部门应密切关注客户经营状况,及时了解风险变化;3. 如发现风险异常,业务部门应立即上报公司,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第七条风险评估1. 业务部门在受理担保申请时,应进行风险评估;2. 风险评估应包括客户信用、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方面;3. 风险评估报告应作为审批依据。

第八条风险控制1. 业务部门应制定风险控制措施,确保担保业务安全;2. 风险控制措施应包括信用控制、财务控制、经营控制等方面;3. 风险控制措施应定期评估、调整。

第九条内部控制1. 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合规、高效;2. 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岗位设置、权限分配、审批流程等方面;3. 内部控制制度应定期评估、完善。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厦门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范本)(仅供参考,请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加以修改完善,并务必在条文中加入应急机制措施)总则为了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和统一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本公司优良信誉和资产安全,优化资产和客户结构,促进担保业务开展,完善服务功能,确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贷款通则》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公司各类担保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遵循资金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

本公司担保业务种类为融资担保业务、保函业务两类。

本公司的融资担保业务流程分7阶段13个步骤:一是业务受理;二是项目调查并撰写《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三是初审、复审、公司评议通过(超权限业务准备评审会资料报经董事会评审通过),整理评议/评审会决议、出具《担保承诺函》;四是办理反担保手续、与贷款行签署《保证合同》;五是收取保费;六是保后监管;七是解除担保、项目资料建档。

本公司与客户发生的担保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公司担保业务管理主要有保后监管、风险分类、业务稽核、解除担保项目手续和业务数据统计等5个方面工作。

第一部分担保业务种类融资担保业务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自然人、法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处进行贷款、票据、贸易、项目、信用证等融资时,因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应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按类型划分,分为公司法人融资担保和个人融资担保两类;按业务品种划分,可经营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担保、房地产开发贷款担保、票据贴现担保、开具承兑汇票担保、保付代理担保、设备租赁融资担保、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担保、房屋按揭/加按/转按揭贷款担保、汽车消费贷款担保、贷记信用卡透支额度担保、个人创业贷款担保、个人投资经营贷款担保和个人消费贷款担保等。

公司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公司担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担保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审慎原则:公司应充分评估担保风险,确保担保行为安全、可靠。

(三)互利原则:担保行为应实现公司与被担保方的利益平衡。

(四)安全原则:公司应严格控制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第二章担保对象及范围第四条公司担保对象限于以下情形:(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供担保的主体;(二)与公司有业务往来,且资信良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三)子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因资金周转需要,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向其提供的担保。

第五条公司担保范围包括:(一)借款担保;(二)银行开立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担保;(三)开具保函提供担保;(四)履约担保;(五)内保外贷;(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保形式。

第三章担保审查与审批第六条公司担保审查程序:(一)提出担保申请:子公司向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二)风险评估:公司相关部门对担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包括被担保方资信状况、担保风险等;(三)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申请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批准。

第七条公司担保审批权限:(一)对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二)对子公司之间的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批;(三)对子公司为外部单位提供的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四章担保合同与管理第八条公司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担保人、被担保人名称及住所;(二)担保事项;(三)担保范围;(四)担保期限;(五)担保方式;(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

第九条公司担保管理:(一)公司应建立健全担保档案,对担保事项进行登记、归档;(二)公司应定期对担保事项进行审计,确保担保行为合规;(三)公司应加强对担保风险的监控,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篇一」20xx年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板20xx年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三条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

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五条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一)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事项。

对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的审议,须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其他事项,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一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前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第七条董事会应指定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公司的担保业务管理,防范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担保业务活动。

二、担保业务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担保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担保活动。

2、安全性原则:担保业务应充分评估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偿债能力和风险程度,确保担保风险可控,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3、效益性原则:担保业务应综合考虑担保收益和风险,合理确定担保条件和收费标准,提高担保业务的经济效益。

4、审慎性原则:担保业务的决策和操作应保持谨慎,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充分揭示和防范风险。

三、担保业务的对象和范围1、担保对象:本公司担保的对象原则上为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或合作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2、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担保、商业汇票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等。

四、担保业务的审批流程1、申请:被担保人向本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财务报表、借款合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2、调查:本公司对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

3、评审:由公司内部的评审委员会对担保申请进行评审,根据调查情况和评审标准,提出评审意见。

4、审批:根据评审意见,按照公司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审批权限应明确规定,超出权限的担保业务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5、签订合同:经审批同意后,本公司与被担保人、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1、风险评估:在担保业务开展前,应对被担保人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2、反担保措施:为降低担保风险,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措施,反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

反担保物的价值应足以覆盖担保金额,且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上市公司担保与反担保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担保与反担保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担保与反担保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担保与反担保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

反担保,是指为保障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能够顺利实现追偿权,由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提供的担保。

(三)上市公司的担保与反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二、担保的审批权限(一)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董事会有权审批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事项;有权审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担保事项。

(二)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三、担保的审议程序(一)担保事项的提出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应提交详细的担保方案,包括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反担保措施等。

(二)尽职调查公司应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对担保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核实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经营状况等。

(三)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应充分讨论并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审慎对待担保事项,关注担保风险。

(四)股东大会审议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四、担保的风险管理(一)担保合同的签订担保合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并加盖公司公章。

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的范围、期限、方式、反担保措施等重要条款。

(二)担保事项的跟踪公司应指定专人对担保事项进行跟踪,关注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变化,及时发现潜在风险。

担保项目审批权限操作流程

担保项目审批权限操作流程

中佳(厦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担保项目审批权限操作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担保项目评审和执行效率,特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本操作流程所指的担保项目,包括企业融资担保、非支付类履约担保、支付类履约担保、诉讼保函、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和个人消费贷款担保等担保项目。

第三条本操作流程所指的审批权力人,包括风险管理部经理、分管副总经理、风控总监和公司总经理。

第二章担保项目审批权限第四条担保项目客户经理为担保项目第一责任人,应本着客观、严谨的态度,实事求是地从事担保项目调查工作,如实反映担保客户信用、资产、现金流和还款来源情况。

业务部经理为担保项目第二责任人,负直接管理责任,应指导和监督调查人员如实从事项目调查工作。

风险经理为担保项目第三责任人,负审核责任,对业务部调查工作成果给予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五条标准化业务审批范围1、提供实物抵押、且金额低于100万元(含)的自然人担保项目;2、金额低于100万元(含)的支付类履约保函担保项目;3、金额低于100万元(含)的非支付类履约保函担保项目;4、诉讼保函担保项目;5、金额低于100万元(含)、且期限在两个月以内的委托贷款或存单质押担保项目。

标准化业务应经担保项目客户经理、部门经理、风险经理、风险管理部经理、分管副总经理、风控总监和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担保项目评审委员会的审批范围1、所有法人融资担保项目;2、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委托贷款项目或存单质押担保项目;3、期限超过两个月的委托贷款项目或存单质押担保项目;4、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自然人担保项目;5、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支付类履约保函;6、公司总经理认为应报担保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其它担保项目。

第七条对经担保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担保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须报备集团领导。

第八条担保项目审批权力人按担保项目种类予以授权审批权限,具体审批流程如下表。

第九条公司担保项目评审委员会,针对个人履约部、企业融资部和风险管理部提交的须经过评审环节的担保项目进行评审,评委应公正、独立地表述评审依据及出具评审意见,由评审会秘书汇总评委意见后报风控总监审核。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集团公司担保管理活动,保护集团公司利益,维护集团
风险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相关担保管理活动。

第二章担保管理权限
第三条担保申请权限
集团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可提出担保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实施。

第四条担保批准权限
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担保批准权限,必须在担保决策委
员会授权的范围内行使。

第三章担保审批流程
第五条担保申请流程
担保申请应按照规定的流程提交,包括申请表、担保函等必要材料。

第六条担保审批流程
担保决策委员会负责担保审批流程,按照事前、事中、事后的原则进行审批、监督和评估。

第四章风险防控
第七条评估与管理
集团公司应建立担保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定期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与控制。

第八条监督与报告
集团公司应建立担保监督和报告机制,定期向上级汇报担保情况和风险防控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追责。

第十条其他法律责任
除本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还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集团公司担保决策委员会所有,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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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审批权限规定
为加快担保业务审批进程,提高担保业务工作效率,同时兼顾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参照公司权限规定,结合市场的特点,对担保业务的审核权限作如下规定。

公司担保业务依据业务规模和性质实行董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三级审批制度。

分别通过评委会/评审会/评议会三种会议形式审议
一、董事会审批
所有担保业务均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董事会审批担保业务由担保业务董事评审委员会进行,任何担保业务只有获得到会评审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才能获得通过。

评审会通过的项目由评委委员在评委会议决议上签字,不同意的评审委员可签署保留意见。

具体办法见《担保项目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由董事会审批的项目最终由董事长根据评审会议决议代理董事会签字审批。

二、董事长审批
董事长审批董事会授权的担保业务项目。

已经正常运作、规模在一定范围以内的成熟担保业务,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直接审批,不再经评委会评审。

授权以《授权书》的形式确认。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的担保业务项目及相应规模与《授权书》一起确定,并随担保业务品种的不断变化而修订。

董事长因故不能审批担保业务时,可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审批。

董事长可提请董事会对授权范围内的担保业务进行审批。

三、总经理审批
总经理审批董事长转授权的担保业务项目。

董事长可以将董事长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一些担保业务项目,授权总经理直接审批,不再由董事长审批。

授权以《授权书》的形式确认。

董事长转授权总经理审批的担保业务项目及相应规模与《授权书》一起确定,并随担保业务品种的不断变化而修订。

总经理因故不能审批担保业务时,报由董事长审批,不得直接委托其他人员
代为审批。

总经理可提请董事长对授权范围内的担保业务进行审批。

本规定中所指的“成熟担保业务”是指已形成全套的业务操作程序文件(经董事会核准)、已经完成了成功的业务案例并被董事会确认为成熟担保业务的担保业务品种。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书及董事长对总经理的转授权书在本规定生效后另行制定。

本规定经董事会审核批准后生效。

附:《担保公司担保业务审批权限一览表》。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审批权限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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