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金专政府采购管理暂办法
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政府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制度适用于学校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包括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等。
第三条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注重效率和规范,保证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条学校政府采购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包括立项、采购计划编制、采购文件编制、公告、邀请招标、评标、合同签订、履约管理等环节,将采购活动全过程规范化。
第六条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采购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透明化。
第二章采购组织第七条学校政府采购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由采购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采购活动。
第八条学校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采购管理制度、采购规划、采购项目的编制、发布采购公告、组织评标、履约管理等。
第九条学校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当为采购项目确定专门的采购人员,并确保采购人员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
第十条学校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采购立项和计划第十一条学校政府采购项目应当进行立项审批,明确项目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学校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采购计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学校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所需商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和供应能力等因素。
第十四条学校政府采购计划的执行应当按照计划的要求,严格控制采购项目的数量和质量,保证采购活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采购方式第十五条学校政府采购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规模和特点,选用适宜的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学校政府采购主要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确保供应商公平竞争。
第十七条学校政府采购也可以采用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2013年5月7日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均衡执行政府采购预算,保证政府采购质量,提高政府采购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三条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凡列入省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符合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项目,均应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遵循与部门预算统一布置、统一编制、统一审核、统一汇总、统一批复、均衡执行的原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第五条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按照省财政厅印发的《省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规定的采购类别、品目和相关支出标准,全面、准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在附表中详细列出采购项目的数量、单价、相关参数、资金构成、预计实施时间等。
第六条中央或省级财政安排的涉及需要市(地)、县(市)及个人(如农民)配套的专项资金的采购项目,以及由中央或省级财政安排,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市县级预算单位配备的物资、设备、装备等采购项目,原则上编入市(地)、县(市)政府采购预算,并由市(地)、县(市)财政部门组织采购,不再编入省级政府采购预算。
县(市)组织采购有困难的项目,由县(市)委托市(地)以上财政部门组织采购。
金融公司采购管理制度
金融公司采购管理制度一、引言本文件规定了金融公司的采购管理制度。
采购管理是金融公司的重要运营活动之一,合理的采购管理能够保障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行,提高采购效率,并且节约采购成本。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采购活动,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公平、合法,并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
二、采购流程1. 采购需求确认•各部门根据业务需求,提出采购需求申请。
•需求申请应包括明确的产品或服务说明,数量、质量、规格和要求等详细信息。
2. 采购准备•采购部门根据采购需求,制定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
•制定采购计划时,应考虑供应商数量和质量的合理把握。
•采购预算应符合公司的财务预算要求。
3. 供应商选择•采购部门应邀请多家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参与投标,以确保公正、透明的供应商选择过程。
•供应商应提供相关企业资质证明和其他必要的文件。
•采购部门应对供应商的报价和能力进行全面评估。
4. 采购合同签订•选定供应商后,采购部门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应明确产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规格和要求等。
•采购合同还应包括价格、付款条件、交货时间和其他相关条款。
5. 采购执行和监督•采购部门负责监督供应商按合同要求执行采购。
•采购部门应跟踪供应商交货进度,并及时解决可能的问题。
•采购部门应与供应商保持有效的沟通和协商。
6. 采购评估与反馈•采购部门应对采购过程进行评估,包括供应商的配合度、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等方面。
•采购部门应根据评估结果,对供应商进行奖励或处罚。
•采购部门应汇总采购数据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三、采购控制和风险管理1. 预算控制•采购预算应严格执行,超出预算的采购需经批准方可进行。
•采购部门应定期向财务部门报告采购执行情况。
2. 采购合规风险管理•采购部门应确保采购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
•建立供应商资质审查制度,定期评估供应商的合规性。
3. 采购风险管理•采购部门应针对采购过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采购部门应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定期评估供应商的绩效和风险。
HH金融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制度
HH金融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指导HH金融集团公司的采购管理流程,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高效性和经济性,保证公司运作的顺利进行。
2.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并确保所采购的物品和服务符合公司的需求和质量标准。
本制度适用于HH金融集团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包括直接参与采购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的审批和监督人员。
3. 采购流程3.1 采购需求确认在任何采购活动开始之前,相关部门需要明确和确认其所需物品或服务的具体要求,并将需求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采购部门。
3.2 供应商选择与评估采购部门将根据采购需求,调查各个供应商的能力、信誉度和价格,以确保所选择的供应商能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并以最具竞争力的价格。
3.3 采购合同签订当选择确定供应商后,采购部门将与供应商签订正式的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益,并确保合同内容符合公司规定和法律要求。
3.4 采购执行与验收采购部门将确保所采购的物品或服务按照合同要求进行交付,并进行相应的验收工作,以确保其符合公司的需求和质量标准。
3.5 采购记录与档案管理所有采购活动的相关文档和档案应妥善保存,以备日后审计或查询之用。
4. 采购控制与监督4.1 预算管理各个部门在进行采购活动时必须遵守公司所制定的预算限制,确保采购活动的经济性和合理性。
4.2 审批流程所有采购活动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审批流程进行,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4.3 供应商评估和管理采购部门应对所有供应商进行定期的评估和管理,以确保供应商的质量和服务水平符合公司的要求。
4.4 内部审计和监督公司将通过内部审计和监督机制,对采购活动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以保证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效果性。
5.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采购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6. 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HH金融集团公司所有,公司有权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对使用单位进行相应的宣传和培训。
金融采购管理制度
金融采购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金融采购管理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保障资金安全,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金融机构的采购行为。
金融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本制度执行金融采购管理活动,确保采购过程合法、公正、透明、有效。
同时,本制度还应当与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相衔接。
二、机构结构金融采购管理应当遵循专门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采购管理部门,负责采购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该部门下设采购管理人员和采购审核人员。
同时,各级分支机构也应当设立相应的采购管理人员,协助总部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程序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采购程序,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具体采购程序包括:需求确认、采购准备、采购发布、供应商评估、谈判磋商、合同签订、履约管理、验收结算等环节。
1.需求确认采购需求部门应当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需求,提出明确的采购需求。
同时,需求确认部门还应当对采购需求进行合理性评估,确保采购需求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2.采购准备采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计划,并确定采购预算和采购品种。
采购准备工作还包括寻找供应商、收集资料、选择采购方式等。
3.采购发布采购发布是指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吸纳各类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公开竞争性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保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
4.供应商评估供应商评估是指对参与采购的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信用评估、能力比较等工作,以确定最终的供应商名单。
5.谈判磋商在确定具体供应商后,金融机构可以与供应商进行进一步谈判和磋商,以确定具体的交易细则、价格和交付条件。
6.合同签订双方经过谈判协商后,应当签订正式的采购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产品的质量标准、交付周期等。
7.履约管理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对采购合同的履约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供应商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保障金融机构的利益。
8.验收结算采购产品到货后,金融机构应当进行验收工作,确保产品符合合同标准。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最新版】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最新版】采购管理最首要的职能,就是要实现对整个企业的物资供应,保障企业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
下文为大家提供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全文,仅供参考!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工作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测绘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政府采购是指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为加强中心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主管政府采购工作的中心领导、财务处、办公室、部、行政服务部及纪检监察的人员组成。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指导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行为;(二)监督和检查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运作过程。
第六条政府采购工作由财务处统一归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二)确定政府采购项目以及政府采购方式;(三)组织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四)组织和参与实施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五)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六)编报中心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第七条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办公家具、汽车等设备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八条网络技术部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计算机类设备和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专用设备、系统集成与服务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九条行政服务部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公用设备(空调等)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条其它部门的职责是:负责本部门项目中涉及技术服务的委托业务费支出,符合政府采购限额的,由本部门提出采购需求,经财务处商业务处审核确认后,部门组织实施采购工作。
【管理制度】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一、政府采购原则(一)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制度,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及政府性其他资金。
(三)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1、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3、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
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各级政府在财政部门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办)和政府采购中心。
政府采购办负责同级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同级政府的集中采购业务。
(六)政府采购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级政府采购办履行下列职责:1、拟定政府采购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办法;2、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3、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4、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5、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6、审批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7、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8、编制和发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公开招标采购的限额标准;9、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政府采购资金;10、处理政府采购投诉;11、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七)政府采购必须遵循下列原则:1、以质优价廉的商品、良好的售后服务和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为目的。
2、以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为主导采购方式,依法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本条例制定。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借贷资金以财政性资金还款,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采购法》、《武汉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分局使用部门预算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当年市财政局发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和文件为准。
本规定所称采购,是指在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规定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规定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
本规定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包括:印刷、宣传、会务、培训、专业咨询、信息系统开发及维护等。
第三条政府采购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 政府采购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 政府采购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三) 政府采购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各科室根据本科室资产使用情况和工作需求,提出政府采购预算,办公室汇总后,再根据分局资产使用情况和工作需求,提出分局本年度的政府采购预算,报分局办公会讨论。
办公室负责承办分局政府采购项目申报、采购、验收、交接等工作;各科室配合做好货物类采购项目的申报、采购、验收、交接等工作,配合做好政府采购定期检查工作及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的事务;财务室负责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审核、申报及财政拔付工作,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财务管理事务。
第五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 公开招标;(二) 邀请招标;(三) 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 询价;(六) 市财政局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6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采购项目;(二) 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采购项目;(三) 3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采购项目;第七条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颁行
金融企业 集 中采购效率 ,规范 国有金融 企业集 中采购 和服务 的行为 。
行为 。
国有金融企业集 中采购应 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
《暂行 规定 》已于 2018年 3月 1日起施 行 。《关 正 、诚实信用和效益原则 ,在 国家有关规定前提下开
于加 强 国有 金融企业 集 中采 购管理 的若 干规定 》(财 展集 中采购活动 ,建立统一管 理 、分级授权 、相互制
一 般 采 购 项 目从 评 审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选 定 评 审 专 家 ,对 技 术 复 杂 、 专 业 性 强 或 者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采 购 项 目, 通 过 随 机 抽 取 方 式 难 以 确 定
合 适 评 审 专 家 的 ,可 由 国 有 金 融 企 业 按 程 序 自 行 选 定 。
制定本企业 内部集中采购制度
【内部集 中采购 管理办法 ,至少应 包括 “公 司集 中采购范 围及不同采购方式的具体适用情形 ;实施集 中采购 的具体程序 、含编制采购计划 、采购项 目立项” 等 内容 ……】
《暂 行规定 》认 为 ,国有金 融企业 可参考 省级 以 上人 民政府定期发 布的集 中采 购 目录及 标准 ,结合企 业 实 际情况 ,制定 本企 业 的集 中采 购 目录及 限额 标 准 。国有金融企业 应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暂行 规定 》,制定企业 内部集 中采购管理办法 。
1 1
制 ,成立 集 中采购管理委 员会 ,成员 南企业相关负责 人 以及 财务 、法律等相关业务部 门负责人组成 ,负责 对 公 司集 中采 购活动决 策管理 ;国有 金融企业 纪检 、 监 察 、审计 等部 门人员 可列 席集 中采购 管理 委员 会 会 议 。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2.13•【字号】黑财规审〔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黑龙江省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3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现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2017年2月13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第三章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第四章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第五章评审专家违规处理第六章评审专家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市(地)、县(市)财政部门依法对本地区评审专家进行审核,并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征集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金融服务业采购管理办法
金融服务业采购管理办法一、背景金融服务业采购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金融服务机构的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品质,防范采购风险,促进金融服务业的可持续发展。
合理规范的采购管理办法将有助于金融服务机构降低成本、提升竞争力,并为金融服务机构提供合规的指导。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金融服务业的金融服务机构。
三、采购管理原则1.透明公开原则:采购活动要公开透明,确保合作供应商选择的公平竞争机会。
2.公平竞争原则:采购活动应以公平竞争为基础,遵循市场准则,选择最具价值的供应商。
3.诚信原则:金融服务机构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采购活动,保持与供应商的良好的商业关系。
4.高效原则:采购活动应高效进行,及时满足金融服务机构的业务需求。
5.风险防范原则:金融服务机构应加强对采购活动的风险防范,确保采购过程合规合法。
四、采购流程1.采购需求确认:金融服务机构根据业务需求确定采购需求,并编制采购需求计划。
2.采购方案制定:金融服务机构根据采购需求计划,制定采购方案,明确采购目标和采购内容。
3.供应商征集:金融服务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向供应商征集相关需求的产品或服务,并进行供应商的资格审查。
4.投标评审:金融服务机构对收到的投标进行评审,评估投标商的资质和能力,并选择最优的供应商。
5.合同签订:金融服务机构与中标的供应商进行商务谈判,明确双方权责,并签订合同。
6.履约管理:金融服务机构对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供应商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7.采购结算与验收:金融服务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采购款项结算,并对产品或服务进行验收。
五、采购文件管理1.采购需求计划:金融服务机构应编制采购需求计划,明确采购需求和采购预算等相关信息。
2.采购公告:金融服务机构应在指定的媒体或采购平台发布采购公告,公开征集供应商。
3.投标文件: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4.中标通知书:金融服务机构应向中标的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明确双方的权责和履约要求。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2.1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解读2018年2月12日来源:金融司财政部日前印发《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18〕9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旨在提高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效率,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行为,更好地落实“放管服”改革。
问:《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为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行为,我部于2001年印发《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财金〔2001〕209号)。
上述规定在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面临的现实情况与制度出台时相比,已发生了较大变化,体现在:一是集中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
2008年和2014年《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相继出台,此后有关部门围绕规范招投标行为和政府采购等事宜,还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是国有金融企业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已基本建立。
国有金融企业的管理水平逐步提升,经营行为日益规范。
三是随着物价水平的上涨和企业需求的多元化,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也大幅增加。
因此,有必要对原有规定进行修订。
问:起草《规定》的主要思路是什么?答:我们按照“简政放权、框架指导、规范程序、加强督查”的原则,在与国有金融企业认真研究讨论的基础上,起草了《规定》。
主要思路:一是贯彻落实“简政放权”要求,在明确集中采购原则和管理框架的基础上,取消有关向主管财政部门报备、报告、审核等环节。
二是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应做好集中采购相关的组织、制度建设,并赋予企业自主决策的灵活性。
三是在取消事前报备要求的基础上,新增了集中采购的信息公开要求,同时明确了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通过市场化手段和加强事后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国有金融企业建章立制,依法合规做好集中采购相关工作。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省直单位分散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省直单位分散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省直单位分散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加强政府分散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省直单位分散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黑龙江省财政厅2001年4月20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省直单位分散采购管理办法(暂行)为加强政府分散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采购原则(一)省直各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通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及政府性其他资金)购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以外的货物,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实行定点(商店)采购制。
(二)定点供应商店分综合类、仓买类和专业类三种,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颁发证书,挂牌经营。
定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一次。
(三)采购单位凭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印发的《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采购证》(以下通称《定点采购证》),自由选择定点商店采购所需商品,并按合同约定的优惠比率,享受优惠待遇。
第二条采购范围(一)采购单位购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以外单台(套、件)价值1万元以下的产品设备(包括耗材、易损件)或一次批量2万元以下的货物,实行定点分散采购制。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一、政府采购原则(一)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制度,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及政府性其他资金。
(三)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1、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3、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
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各级政府在财政部门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办)和政府采购中心。
政府采购办负责同级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同级政府的集中采购业务。
(六)政府采购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级政府采购办履行下列职责:1、拟定政府采购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办法;2、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3、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4、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5、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6、审批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7、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8、编制和发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公开招标采购的限额标准;9、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政府采购资金;10、处理政府采购投诉;11、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七)政府采购必须遵循下列原则:1、以质优价廉的商品、良好的售后服务和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为目的。
2、以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为主导采购方式,依法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支出的管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金融企业实施集中采购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以及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国有担保公司和其他金融类国有企业。
按现行法律法规实行会员制的金融交易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集中采购,是指国有金融企业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益原则。
第四条国有金融企业开展集中采购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体制,切实维护企业和国家整体利益。
第五条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应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第六条国有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集中采购决策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国有金融企业应成立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企业相关负责人以及财务、法律等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公司集中采购活动进行决策管理。
国有金融企业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人员可列席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会议。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定企业内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二)确定企业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三)审定采购计划并审查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四)审议对业务活动和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采购事项;(五)采购活动中涉及的其他重要管理和监督事宜。
第八条国有金融企业可指定具体业务部门或根据实际设立集中采购日常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集中采购活动。
根据集中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国有金融企业可自行采购或委托外部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
第九条国有金融企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采购项目评审。
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参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谈判、磋商或询价小组。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基本行为暂行规范》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13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基本行为暂行规范》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13号)无【期刊名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0()14【摘要】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现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基本行为暂行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5月19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基本行为暂行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政府采购活动有序开展,进一步明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当事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总页数】10页(P22-31)【作者】无【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财政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5【相关文献】1.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彩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16号)2.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10号)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15号)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4号)5.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9〕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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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的精神,加强财政公共支出管理,提高学校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我校政府采购工作有序、规范运转,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校各部门及后勤服务总公司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
这里的财政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三条政府采购包含内容: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预算内及预算外等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方式,获取实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管理体制:政府采购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
学校的采购工作统一归省教育厅财审处直接管理,我校由财务科、物资设备科、后勤服务总公司共同完成。
财务科根据省政府采购办法的要求,制定相应的采购政策及原则,完成如下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政府有关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及法规。
2、根据省政府采购办法的要求,制定学校采购政策及办法。
3、监督和管理我校政府采购活动。
4、根据各部门的采购计划编制全校采购计划,同时编好政府采
购年度预算。
5、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
6、编制学校年度政府采购决算。
物资设备科参与政府采购的同时还应完成如下工作:
1.收集和整理各部门政府采购计划,并报送财务科;
2.收集和发布有关政府采购的信息;
3.负责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4.协助处理政府采购最终用户的投诉事务;
5.负责承办小额分散采购业务;
6.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第五条遵循原则:
1、以质优价廉的商品、良好的售后服务和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目的;
2、实行集中采购和公开竞争为主导的采购方式,依法执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学校各部门领导应加强本部门采购管理,支持和协助学校财务科和物资设备科按本办法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章政府采购主体、范围及模式
第七条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机关和供应商。
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非集中采购机关。
省政府采购中心为省本级集中采购机关,负责承办政府集中采购业务。
我校为非集中采购机关,负责承办分散采购业务。
第八条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关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九条政府采购范围主要有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别。
1、货物类:办公、医疗、科研、教学、文体、广播电视等所需的用品、器械和设备及公务用机动车辆。
2、服务类:政府所需的各类社会服务。
3、工程类:政府财政投资的各种建筑和修缮工程项目等。
第十条政府采购实行大额集中采购,小额分散采购两种采购模式。
所谓集中采购就是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财政部门直接同供应商办理结算;分散采购就是各采购机关自行组织采购,同供应商办理结算,并实行采购卡制度。
第十一条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
法》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集中采购:
1、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详见附表一)。
2、一次性批量购买的货物总金额达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
3、单台(套、件)价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产品设备。
4、价值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建筑、修缮工程及其他工程。
5、年累计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服务项目。
6、公务用机动车购置及维修、保险、燃油。
7、有特殊技术要求或财政部门有专门规定的。
第十二条未达到第十一条规定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学校可自行组织采购。
按照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指定的商场,结合学校的实际要求,定量采购小额急需工程等所需物资。
第三章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及执行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预算是单位财务预算的组成部分。
我校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的同时,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的范围和项目,依据本年度确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主要由我校各部门报批的采购计划汇总确定)单独编制我校政府采购预算,填制《省政府采购预算表》,《省政府采购预算明细表》上报省教育厅及财务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按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执行,原则上按季度分步运作,遇到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各部门在每年12月初,参考本年度部门预算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范围和项目,编好本单位下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填报《哈金专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附表二),经部门领导及学校审核批准后,填制《哈金专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附表三),财务科进行汇总后统一填制《省政府采购预算表》。
各部门将申报情况说明及报表,报财务科及物资设备科各一份。
每季度开始前一个月内,各部门依据本部门上年度末上报并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本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结合实际需要确定下一季度政府采购计划,再填制《哈金专季度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附表四),上报学校财务科及物资设备科各一份。
要求各部门上报采购计划时一定准确及时,逾期引起的责任和后果自负。
第十五条物资设备科负责组织我校有关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对政府采购所购物资商品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结算书,各经办人员各负其责。
第四章采购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资金实行统筹兼顾,专款专用,统一管理,统一支付,统一核算原则。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采购机关自筹的资金。
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是指在年初预算中安排和年度预算中追加的采购资金,和每年核批我校的各项教育经费。
自筹资金是指各项预算外收入(包括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和其他收入安排的采购资金。
预算外收入主要指学费、宿费收入等。
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及其他杂项收入等。
第十八条学校财务科凭省政府采购办的付款凭证及供应商原始售货单据作为付款原始凭证。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凡属政府采购范围,并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商品品目,各部门应从实际需要出发,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财务科及物资设备科申报采购计划,上报采购计划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后,由省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属小额零星采购,当由学校物资设备科到省政府采购中心要求的定点商店集中采购,其它部门不得擅自采购,未经允许也不得到国外采购。
若未经省政府采购中心批准而擅自采购的,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财务科也不予报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经学校同意,由财务科制定并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0年8月25日起执行。
附:
附表一《2000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附表二《哈金专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
附表三《哈金专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
附表四《哈金专季度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