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县、市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准则
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专业技术服务者的合作交流,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是由多个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共同组成的经济组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合作为基础,以互利共赢为原则,自愿参加和退出,自负盈亏,共同发展的社会经济组织。
第四条联合社的宗旨是:团结合作、互惠互利,共同致富、共同发展。
第五条联合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农业技术服务、农产品批发、农资供应、农业产业投资等。
第六条联合社的经营管理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第二章组织形式与成员资格第七条联合社的组织形式为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八条联合社的创始会员是合作社,创始会员不得少于3个。
第九条加入联合社的会员必须是经合作社审查批准并具备以下资格的合作社:(一)依法设立并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作社;(二)具备与联合社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运营能力;(三)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在联合社的持续发展中,可以吸收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者和专业技术服务者作为新会员加入,并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运行方式第十一条联合社设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二条社员大会是联合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大事项可由理事会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联合社的常设机构,由会员选举产生。
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决策联合社的重大事项,并对联合社的日常运营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监事会是联合社的监督机构,由会员选举产生。
监事会负责对联合社的经济活动和资产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并向社员大会和理事会提出监督意见。
第十五条联合社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联合社的运营管理工作,执行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第十六条联合社可以设立专门的工作小组或委员会,负责具体业务的研究和推进。
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模板
第一条名称本合作社名称为:(合作社全称),以下简称“本社”。
第二条性质本社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由(发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宗旨本社以服务(服务领域)为宗旨,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充分发挥合作社在(服务领域)中的重要作用,通过互助合作,实现社员增收、产业增效、农民致富。
第四条地域范围本社的活动地域范围:(具体地域范围描述)。
第五条住所本社住所:(具体地址)。
第六条合作社标识本社标识为:(合作社标志图案及说明)。
第七条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本社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一)提供农业技术咨询服务;(二)组织社员进行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三)开展农业项目投资;(四)开展农业合作与交流;(五)其他与合作社宗旨相符的业务。
第八条合作社的组织形式本社采用“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方式,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监事会监督。
第九条合作社的成立本社的成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五名以上(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社员;(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四)有必要的经营资金。
第十条合作社的设立程序(一)发起人向全体社员提交设立合作社的申请;(二)召开社员大会,通过设立合作社的决议;(三)选举产生合作社的理事会和监事会;(四)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五)公告合作社成立。
第十一条合作社的变更本社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章程的修改;(二)合作社名称、住所的变更;(三)经营范围的调整;(四)组织形式的变更;(五)合并、分立、解散等。
第十二条合作社的终止本社的终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二)社员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合并、分立而终止;(四)依法被撤销或宣告破产。
第十三条合作社的清算本社终止前,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作社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合作社的档案管理本社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社员名册、财务报表、业务合同、决议记录等档案资料。
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作社联合社的组织和运作,维护成员利益,促进合作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合作社联合社,是指由若干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组成的,以共同维护成员利益、提高合作社整体竞争力为目的的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合作社联合社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必须是自愿加入的;(二)民主管理原则:合作社联合社的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决定;(三)平等互利原则: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之间应当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四)合作共赢原则:合作社联合社以实现成员共同利益为宗旨,实现合作共赢。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合作社联合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成员大会。
第五条成员大会的职权包括:(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四)决定合作社联合社的重大事项;(五)决定解散合作社联合社。
第六条合作社联合社设理事会,负责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组织实施合作社联合社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理事会的职权包括:(一)召集成员大会;(二)组织实施成员大会的决议;(三)制定和修改合作社联合社的工作计划;(四)决定合作社联合社的内部管理事项;(五)监督和指导成员合作社的经营管理。
第八条理事会由理事会成员组成,理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章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优先购买合作社联合社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三)获得合作社联合社提供的培训和咨询服务;(四)对合作社联合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要求退出合作社联合社。
第十一条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积极参加合作社联合社的活动,完成合作社联合社交办的任务;(三)维护合作社联合社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合作社联合社的利益;(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合作社规章制度章程
合作社规章制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合作社的运作,促进会员的共同发展,保障会员的权益,依据《合作社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合作社名称为XX合作社,是一个依法设立的合作组织。
合作社的目的是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会员共同发展、维护会员的利益。
第三条合作社的注册地点为XX市,经营范围为XX领域内的生产、销售等相关业务。
第四条合作社的会员应当遵守本章程规定,履行合作社义务,保障合作社的利益。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五条合作社以自然人或法人为会员,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应当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作社的主要负责人为理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合作社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负责对理事长进行监督。
第七条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负责制定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决策。
第三章会员权益第八条合作社的会员有权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有权参与合作社的决策。
第九条合作社的会员有权享受合作社的服务和优惠,并享有合作社经营所得的红利。
第十条合作社的会员有义务遵守本章程规定,履行合作社的义务,保障合作社的利益。
第四章会员权责第十一条合作社的会员应当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保持合作社的稳定和发展。
第十二条合作社的会员应当在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合作社的会员应当按照本章程规定,参与合作社的决策,维护合作社的利益。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健全财务制度,确保财务安全。
第十五条合作社的财务收支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情况。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合作社设立监事会,负责对合作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合作社设立监事会,负责对合作社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解散与清算第十八条合作社的会员大会可以决定合作社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九条合作社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确保会员的权益。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任何修改和补充,需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方能生效。
合作社规章制度
合作社规章制度
第一条,合作社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合作社章程和规定,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合作社成员应当遵守合作社的经营规定,不得擅自挪用合作社资金或资源,不得私自经营与合作社业务相冲突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合作社成员应当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不得恶意破坏合作社的正常经营秩序,不得损害合作社的声誉和利益。
第四条,合作社成员应当遵守合作社的劳动纪律,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得迟到早退、旷工、玩忽职守。
第五条,合作社成员应当遵守合作社的财务纪律,不得私自调动合作社资金,不得违规报销个人费用,不得从合作社中获取不当利益。
第六条,合作社成员应当遵守合作社的安全生产规定,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七条,合作社成员应当积极参与合作社的民主管理,不得搞一言堂,不得阻挠合作社正常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合作社成员应当遵守合作社的社会责任,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合作社成员应当遵守合作社的其他规章制度,不得有违规行为,不得损害合作社的整体利益。
第十条,对于违反合作社规章制度的行为,合作社将依据章程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权利、开除会员等处罚措施。
以上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是合作社联合社内部规范组织运作的法定文件。
以下是一个简化版的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范本,具体内容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规进行调整: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
第二条总部:[总部地址]。
第三条目的:本联合社的目的是促进合作社的团结协作、资源共享、风险分担,推动各成员合作社的共同发展。
第四条经济性质:联合社是经济组织,以合作、互助、共享为原则,依法设立。
第二章成员资格第五条成员资格:联合社的成员是合法设立并符合相关法规的合作社,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加入联合社。
第六条成员权利:联合社的成员享有平等的成员权利,有权参与联合社事务的决策和分配。
第七条成员义务:联合社的成员有义务遵守联合社章程,参与合作社的经济活动,并按照规定缴纳联合社的资金份额。
第三章组织结构第八条组织机构:联合社设有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
1.代表大会是联合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2.理事会负责联合社的日常经营管理。
3.监事会对联合社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第九条领导机构选举:理事会成员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管理机构职责:理事会负责联合社的经济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监事会对联合社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经济事务第十一条资金份额:联合社的成员按照经济合作社的相关法规,按比例缴纳资金份额。
第十二条分配方式:联合社实行按劳分配和有限责任制度,成员按照其经济活动在联合社的贡献获得相应的收益。
第十三条盈余处理:联合社的盈余经过支付成员收益后,可根据章程规定用于公益事业、风险准备、发展储备等用途。
第五章退出与清算第十四条退出程序:成员有退出联合社的自由,退出程序需提前通知理事会,并依照相关法规进行程序。
第十五条资产清算:联合社解散时,由理事会组织对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的资产按照成员的资金份额进行分配。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章程修改:本章程的修改需经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合作社组织章程及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作社的组织与活动,维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为农民合作社,以服务农民、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效益、促进农业现代化为目标。
第三条本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坚持为成员服务、为农业服务、为农村服务。
第二章合作社成员第四条合作社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2. 承认并遵守本章程;3. 愿意承担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和风险责任;4. 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5. 遵守合作社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合作社成员享有以下权利:1. 参与合作社的民主管理;2. 优先购买合作社的产品和服务;3. 享受合作社的盈余分配;4. 参与合作社的培训、咨询等活动;5. 遵守合作社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六条合作社成员承担以下义务:1. 遵守合作社章程和规章制度;2. 按时缴纳出资;3. 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4. 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5. 承担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和风险责任。
第三章合作社组织机构第七条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和社员大会。
第八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九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第十条社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四章合作社活动第十一条合作社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 坚持为成员服务、为农业服务、为农村服务;3. 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4. 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5. 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合作社的主要活动包括:1. 组织成员开展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2. 提供农业技术培训、咨询等服务;3. 举办农产品展览、交流等活动;4. 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5. 促进农业现代化。
第五章盈余分配第十三条合作社的盈余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1. 首先弥补亏损;2. 按照成员出资比例进行分配;3. 用于合作社的积累;4. 用于奖励成员;5. 用于其他合法用途。
合作社规章制度
合作社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作社的管理和运作,保障合作社成员的合法
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合作社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章程,维护
合作社的利益,不得损害合作社的声誉。
第三条合作社成员应当遵守合作社的管理制度,服从合作社的
管理决定,不得擅自行使合作社的权利。
第四条合作社成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合作社的会费和其他费用,不得拖欠或拒绝缴纳。
第五条合作社成员应当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发挥自己
的专长和能力,为合作社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六条合作社成员应当遵守合作社的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七条合作社成员应当保守合作社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合作
社的经营信息,不得利用合作社的资源谋取个人私利。
第八条合作社成员应当尊重合作社的领导和其他成员,不得有言语或行为上的侮辱或歧视。
第九条合作社成员如有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合作社有权依据章程对其进行纪律处分,甚至开除合作社成员资格。
第十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合作社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以上为合作社规章制度,望各位成员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合作社的利益和形象。
合作社章程模板百度文库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明确合作社的组织形式、运行机制、权利义务,规范合作社的经营活动,保障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为:(合作社名称),以下简称“本社”。
第三条本社为(性质,如:农民、消费者、职工等)合作社,属于(性质,如:互助性、服务性、生产性等)合作社。
第四条本社的宗旨是:团结(成员类型),服务(服务对象),共同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第五条本社的住所地为:(住所地址)。
第六条本社的登记注册机关为:(登记注册机关名称)。
第二章合作社成员第七条本社的成员资格为:(资格条件,如:拥有一定数量的产品、消费能力、劳动能力等)。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社的成员,须向本社提出书面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成为本社成员。
第九条成员享有以下权利:1. 参加社员大会,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优先购买本社产品或接受本社服务;3. 获得本社分红;4. 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5. 依照本章程规定转让或退股;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成员承担以下义务:1. 遵守本章程,执行社员大会决议;2. 按时缴纳股金;3. 积极参与本社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4. 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合作社组织机构第十一条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社员大会。
第十二条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 修改本章程;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3.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4. 决定本社的重大事项;5. 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6.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本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理事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人数和任期由章程规定。
第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 执行社员大会决议;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3. 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4. 决定本社的重大经营决策;5. 决定本社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变更;6. 决定本社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7.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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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明确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宗旨、职责、成员权利义务等,保障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为:[合作社名称]。
第三条本合作社为[性质:农民、城市居民、专业户等]合作社,是自愿组成的、以互助合作为基础、以服务成员为宗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合作社的宗旨是:坚持以服务成员为中心,充分发挥合作社的组织优势,促进成员共同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第五条本合作社的注册地址为:[注册地址]。
第六条本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
第八条会员大会的职权包括:(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四)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五)决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六)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会员大会每届[届数]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提议,报会员大会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包括:(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四)决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制度;(五)决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六)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理事会由[人数]名理事组成,其中常务理事[人数]名。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届[届数]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由理事长提议,报理事会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本合作社设监事会,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监事会的职权包括:(一)监督理事会的工作;(二)检查合作社的财务;(三)对理事会成员提出罢免建议;(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监事会由[人数]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人数]名。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以协作、经营、资源共享为目的,努力提高会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联合社遵循平等自愿、民主管理、自负盈亏、利益共享的原则。
会员自愿参加,平等享有权益,共同承担义务。
第二章会员权益与义务第四条联合社的会员是指在合法合规条件下入社并参与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五条会员享有平等的权益,包括:1. 参与联合社的决策,并有表决权;2. 共同分享农业生产和经营的利益;3. 充分利用和分享联合社的资源;4. 参与决策、监督和批评联合社的经营管理活动;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益。
第六条会员有如下义务:1. 遵守本章程和联合社的决议;2. 按时缴纳会员资金和其他款项;3. 积极参与联合社的经营和管理活动;4. 遵守和执行联合社的规章制度;5. 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和经营信息;6.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管理第七条联合社设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
第八条理事会是联合社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会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联合社的经营活动,由会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经营管理机构具体由理事会负责组织选聘和管理,负责联合社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联合社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进行财务监督和核算,保证财务收支的透明和合规。
第十二条联合社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按照会员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和使用。
第十三条联合社实行自负盈亏的原则,会员按照其出资比例分配纯收益。
第五章监督与问责第十四条联合社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制度,实行互联互助、相互监督的原则。
第十五条联合社会定期组织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审查联合社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
合作社联合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合作社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提高合作社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推动合作社事业的健康发展,特成立合作社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
第二条联合会是由自愿加入的各类合作社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联合会的宗旨是:团结、服务、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联合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合作社提供政策咨询、市场信息、技术支持、教育培训等服务,促进合作社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联合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联合会设立以下组织机构:(一)理事会:负责联合会的全面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二)监事会:负责监督联合会的财务和行政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三)秘书处:负责联合会的日常工作和理事会、监事会的具体事务。
第六条会员大会是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七条会员大会的职权:(一)制定和修改联合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四)决定联合会的重大事项;(五)决定联合会的终止。
第八条理事会由理事会成员组成,理事会成员为单数,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制定和修改联合会的工作计划;(四)决定联合会的重大事项;(五)聘请联合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监事会由监事会成员组成,监事会成员为单数,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监事会的职权:(一)监督联合会的财务和行政工作;(二)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三)对联合会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会员第十二条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联合会的各类合作社,均可申请成为会员。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联合会组织的活动;(二)优先获得联合会提供的服务;(三)对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联合会章程;(二)积极参加联合会组织的活动;(三)按时缴纳会费;(四)维护联合会的合法权益;(五)完成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合作社的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实现合作社的宗旨和目标。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为【合作社名称】。
第三条本合作社的性质为【合作社性质,如:农民合作社、企业合作社等】。
第四条本合作社的宗旨是:团结成员,共同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社会。
第五条本合作社的住所地为【合作社住所地】。
第六条本章程对本合作社具有约束力,全体成员必须遵守。
第二章合作社成员第七条合作社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愿意遵守本章程;3. 愿意按照合作社的规定承担义务;4. 愿意按照合作社的规定缴纳股金。
第八条成员入社程序:1. 向合作社提出入社申请;2. 经合作社理事会审查同意;3. 缴纳股金;4. 签署入社协议;5. 领取社员证。
第九条成员的权利: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参与合作社的管理和决策;3. 优先购买合作社的产品或服务;4. 获得合作社的分红;5. 要求合作社提供培训和咨询等服务。
第十条成员的义务:1. 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和规章制度;2. 履行入社协议约定的义务;3. 按时缴纳股金和应缴费用;4. 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5. 积极参与合作社的活动。
第三章合作社组织机构第十一条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包括:1. 会员大会;2. 理事会;3. 监事会;4. 经理人。
第十二条会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包括:1. 修改章程;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3.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报告;4. 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5. 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其职权包括:1. 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的决议;2. 制定合作社的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3. 管理合作社的日常事务;4. 决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制度;5. 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其职权包括:1. 监督理事会的工作;2. 审查合作社的财务报告;3. 提出对理事会成员的罢免建议;4. 其他应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合作社规章制度
合作社规章制度
第一条合作社的宗旨和任务。
1. 合作社的宗旨是为了促进成员间的合作和共同发展,促进社区经济的繁荣和稳定。
2. 合作社的任务是为成员提供良好的经济环境,促进成员之间的互助合作,实现共同发展。
第二条合作社的成员资格。
1. 凡是同意合作社宗旨和任务,并愿意遵守合作社规章制度的个人或组织,均可成为合作社的成员。
2. 成为合作社成员需要经过合作社成员大会的审议和通过。
第三条合作社的管理机构。
1. 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由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
2. 理事会负责制定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监督合作社
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四条合作社的经济管理。
1. 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重大事项由合作社成员大会决定。
2. 合作社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确保经济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五条合作社的成员权利和义务。
1. 合作社成员有言论自由和参与合作社管理的权利。
2. 合作社成员有义务遵守合作社的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合作社
的经济活动。
第六条合作社的退出和解散。
1. 合作社成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申请退出合作社。
2. 合作社解散需要全体成员大会通过,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清
算和结算。
第七条合作社的纪律和奖惩。
1. 合作社成员应当遵守合作社的纪律要求,不得损害合作社的利益。
2. 对于违反合作社规章制度的成员,合作社有权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以上为合作社的规章制度,希望各位成员认真遵守,共同维护合作社的利益和发展。
合作社联合会章程模板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合作社之间的联系与协作,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提高合作社的社会影响力,特成立合作社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
第二条联合会是由各地方合作社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自律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联合会的宗旨是:1.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作社的政策法规;2. 促进合作社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合作社事业的发展;3. 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提高合作社的社会地位;4. 为合作社提供政策咨询、技术培训、市场拓展等服务。
第四条联合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联合会设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机构。
第六条理事会是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联合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决策。
第七条监事会是联合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联合会的财务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会长为联合会的法定代表人,主持联合会的全面工作。
第九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分管联合会某一方面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秘书长负责处理联合会的日常事务,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第三章会员第十一条联合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单位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合作社;2. 承认联合会章程;3. 愿意参加联合会活动。
第十三条个人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在合作社工作或从事合作社相关研究、教学、咨询等活动的人员;2. 承认联合会章程;3. 愿意参加联合会活动。
第十四条会员入会程序:1. 提交入会申请书;2. 经理事会批准;3. 领取会员证。
第十五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 参加联合会组织的各项活动;2. 优先获得联合会提供的服务;3. 对联合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4.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5. 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 遵守联合会章程;2. 积极参加联合会组织的活动;3. 向联合会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4. 支持联合会的工作;5. 不得损害联合会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工作任务第十七条联合会的主要工作任务:1. 组织开展合作社政策宣传、培训、研讨等活动;2. 建立合作社信息交流平台,促进合作社之间的合作与交流;3. 为合作社提供法律、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咨询服务;4. 参与制定和实施合作社相关行业标准;5. 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我国合作社的国际竞争力。
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万荣县合作社联合作社章程(二O一年九月六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果蔬产业发展,服务农村经济,帮助农民致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果蔬专业户为主体,在县农经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平等互利、民主管理、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盈余返还的原则组建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社名称: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本社住所:。
由等8家联合组成,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人资格,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本社业务范围:组织本社成员开展果蔬种植、技术培训;组织收购、销售本社成员的自产果蔬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的产品。
第五条:本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联合社承担责任,本社以其成员出资总额及其他合法资产所形成的全部财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成员出资总额第六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由参加本社的成员合作社出资组成。
第七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依法出资。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代表(各合作社负责人)评估作价。
实物评估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同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八条:成员出资后,本社向成员签发出资证书,作为成员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
第九条:各合作社出资总额为2000万元。
社员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第三章成员第十条:凡从事果蔬的种植,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服务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组织或相关的事业服务单位,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请,缴纳出资,经联合会(合作社负责人代表)讨论通过,核发成员证,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以组织名义入社的成员,其权利和义务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行使。
合作社规章制度
合作社规章制度第一条合作社的宗旨和任务。
合作社是由自愿加入、平等自愿退出的成员组成的经济组织,其宗旨是促进成员的共同经济利益,发展社员经济,增强社员的经济实力。
合作社的任务是依法经营合作业务,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条合作社的成员权利和义务。
1.成员有权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享有按劳分配的经济收益。
2.成员有义务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和决议,维护合作社的利益,共同维护合作社的声誉和形象。
3.成员有义务按时缴纳合作社规定的资金和物资,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合作社的经营管理。
1.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合理制定经营计划,确保合作社的经济效益。
2.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合作社的稳定运行。
3.合作社应当依法纳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合作社的财务管理。
1.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定期进行财务核算和审计,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和准确。
2.合作社应当依法纳税,合理使用资金,保障合作社的经济稳定和发展。
3.合作社应当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社员监督,确保财务透明和公开。
第五条合作社的退出和解散。
1.成员有权自愿退出合作社,但必须提前向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作社决定同意。
2.合作社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经过合法程序解散。
第六条合作社的监督和检查。
1.合作社应当接受社员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合法、公正、公开。
2.合作社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经济、税务等方面的检查。
第七条合作社的章程修改。
1.合作社的章程修改应当经过合作社决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2.合作社的章程修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八条合作社规章制度的执行。
1.合作社的规章制度应当严格执行,确保合作社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2.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合作社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联合社社章程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联合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联合社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自愿联合,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赢余返还的原则所组成,按照本联合社章程进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人营业执照。
本联合社名称:韩城市花椒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本联合社住所:韩城市新城区香山东路临街门面房三楼第三条本联合社业务范围:花椒、核桃、苹果等农产品的种植、哺育以及新产品研发、引进、加工、筛选、运输、储藏,广告宣传和推广,技术服务、信息咨询,农资的采购和供应。
第四条本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1000 万元人民币。
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土地、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
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部份或者全部出资额可以自由转让。
成员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所占比例、出资时间如下:本联合社为每一个成员设立独立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联合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联合社成员以其独立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联合社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联合社由发起成立(具体成员名单附后)。
经相关部门登记且成立1 年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可以成为本联合社的成员。
第六条本联合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联合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联合社赢余;(四)查阅本联合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联合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暂时成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联合社;(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合作社规章制度
合作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作社的性质和宗旨1.合作社是由自己愿意结合、共同经营的农夫、手工业者、工商业者等自然人或法人团体构成的经济组织。
其宗旨是共同经营、共同利益、共同进展。
2.合作社本着互助互利、公正公正、民主自治的原则,开展经济活动,提高成员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
第二条合作社的名称和地址1.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反映其性质、经营范围和区域。
2.合作社应有固定的业务经营场所和通信地址,并应适时向有关机关报备。
第三条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和业务计划1.合作社从事的业务范围应符合其章程的规定,并应进行业务计划编制、审核和执行。
2.合作社应当定期审查、调整业务计划,以保证业务经营的顺当进行。
第四条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1.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应当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
2.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并依照章程进行换届选举。
3.合作社管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章程的规定,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作社的稳定进展。
第五条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和财务审计1.合作社应当依据经济活动情况,做好原始记录、分类分账和账目核对等工作。
2.合作社应当依法进行财务审计,适时发觉和矫正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第二章: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合作社成员的权利1.合作社成员享有共同经营、共同管理的权利。
2.合作社成员有知情权,有权参加合作社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3.合作社成员享有经营收益调配的权利。
第七条合作社成员的义务1.合作社成员应当遵守章程和会议决议,参加工作、完成任务、按时缴纳会费。
2.合作社成员应当搭配合作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不得干扰合作社的正常运作。
3.合作社成员应当保守合作社的商业隐秘,维护合作社的形象和声誉。
第三章:经营管理与财务管理第八条合作社的经营管理1.合作社应当合理规划、科学管理、持续进展。
2.合作社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落实经济、法律、政策各项制度。
3.合作社应当不断提高组织管理水平和技术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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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省、县、市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准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2003-01-24【正文】省、县、市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准则第 1 条本联社定名为囗囗县 (省) 合作社联合社。
第 2 条本联社以协助社员社,改善其业务,助长其发展,并谋其相互联络为宗旨。
第 3 条本联社为保证责任组织,各社员社之保证金额,为其所认股额□倍 (最少五倍) ,并以其所认股额及保证金为限,负其责任。
第 4 条本联社以□县 (省) 为业务区域。
第 5 条本联社社址,设于□□县内,在区得设办事处(□□省省会所在地,在重要县市得设办事处) 。
第 6 条凡在本联社业务区域内,曾经完成登记之乡镇合作社,专营合作社或其联合社,县市合作社联合社或专营合作社联合社,愿加入本联社者,应填具入社愿书,缴呈该社社章,最近资产负债表、社务概要表,经本联社理事会审查,报告于本社代表大会,各社员社加入本联合社,其社股总额,必须达所认本联社社股及保证金额之合计额以上。
第 7 条社员社有左列事情之一者,丧失社员资格:一破产。
二解散。
三与其他合作社合并。
四其他。
第 8 条本联社专营社社员社欲出社者,须于年度终了三个月以前提交理事会,并须于年度终了前,将欠本联社债务及本联社代该社员社保证之债务,完全清偿。
第 9 条本联社社员社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经社务会出席理监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决议,予以除名,报告于本联社代表大会,以书面通知被除名之社。
一不遵照本联社社章及代表大会决议履行其义务者。
二有妨害本联社社员社之行为者。
三其业务无继续可能者。
四有违反法令之行为或丧失信用之行为者。
第 10 条出社社员社对于出社前本联社所负之债务,自出社决定之日起,经过二年,始得解除,但本联社于该社员社出社后六个月内解散时,该社员社视为未出社。
第 11 条出社社员得请求退还其已缴股款。
前项股款之退还,于年度终了结算后决定之。
第 12 条本联社社股金额。
每股银元□元 (至少二元至多五十元) 。
每社员社认购□股 (至少一股) 。
入社后得随时添认社股,但至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百分之二十。
第 13 条社员社认购社股分□次缴纳,但第一次所缴股款,不得少于所认股金总额四分之一。
前项社员社欠缴之社股金额,本联社得将其应得之股息及盈余拨充之。
第 14 条社员社不得以其对于本联社或其他社员社之债权,抵销其已认未缴之社股金额。
亦不得以其已缴之社股金额,抵销其对于本联社或其他社员社之债务。
第 15 条社员社非经本联社同意,不得出让其所有社股或以之担保债务。
第 16 条凡受让或继承社员之社员社,应承继让与人或被继承人之权利义务,受让人或继承人为非社员时,应适用第七条及第八条规定,加入本联社。
第 17 条本联社设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及社务会。
第 18 条代表大会为本联社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代表组织之,代表之名额,依各社员社所属社员之人数比例定之。
前项代表,由本联社社员社之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之。
第 19 条理事会由理事□人 (至少三人) 候补理事□人 (至多不得超过理事人数二分之一) 组织之,监事会、由监事□人 (至少三人) ,候补监事□人 (至多不得超过监事人数二分之一) 组织之,理事、候补理事、监事及候补监事,均由代表大会中选举之,理事会,监事会并各设主席一人,由理事、监事分别推选之。
前项理事之任期为□年 (一至三年) ,监事之任期为一年,均得连选连任。
第 20 条社务会由理监事共同组织之。
第 21 条本联社为促进社务健全,得于代表大会,推举评议员若干人,组织评议会,督促理监事及其他职员,执行职务。
第 22 条代表大会职权如左:一选举及罢免理监事、评议员。
二审核并接受社业务报告及会计报告。
三通过预算、决算及业务计划。
四通过社员社之入社、出社。
五制定或修订各种章则。
六规划社务进行。
七处理理事、监事、评议员之提议事件。
第 23 条理事会之职权如左:一拟订业务计划。
二决定保证社员社之债务。
三聘任职员。
四处理社员社提出之问题。
五调解社员间纠纷。
六讨论发展区域内合作事业之方法。
七处理代表大会决议交办事项。
八处理其他理事监事提出之事项。
第 24 条监事会之职权如左:一监查本联社财产状况。
二监查本联社业务执行状况。
三当本联社与理事订立契约或为诉讼上之行为时,代表本联社。
监事为执行前项职务认为必要时,并得召集临时代表大会。
第 25 条本联社设经理 (于必要时,得设副经理) 、文书、司库、会计各一人,由理事会任用之,助理员、见习生若干人,由经理提请理事会任用之,理事得兼任经理或经理以下之其他职员。
第 26 条本联社因业务之需要,得分部经营,各部设主任一人,由经理提请理事会任用之,受经理之督导,进行专司之业务。
第 27 条本联社在区 (重要县市) 所设办事处,得各设主任一人,助理员、见习生若干人,依本联社章程及理事会之决议,办理各项事务。
第 28 条本联社于必要时,得设各种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聘任之,各种委员会章程另定之。
第 29 条理事、监事、评议员、各种委员会,皆属义务职,但有必需公务费用时,由理事会之认可支付之,惟理事兼经理及经理以下其他职员,得酌支薪给。
第 30 条本联社出席省 (全国) 合作社联合社之代表,由理事会提出,于本联社代表大会推选之,其任期为一年,但出席省 (全国) 联合社之代表,被选为职员时,以省 (全国) 联合社规定之任期为任期。
第 31 条代表大会分通常代表大会及临时代表大会两种。
通常代表大会于每一业务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召集之。
临时代表大会,于下列情形召集之。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评议员于执行职务上认为必要时。
三代表四分之一以上,以书面记明提议事项及其事由,请求理事会召集时。
前项请求提出后十日内,理事会不为召集之通知时,代表得呈报主管机关,自行召集。
第 32 条代表大会应有全体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会;出席代表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
但解除理事、监事及评议员职权之决议,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之同意。
解散本联社之决议,应有全体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 33 条代表大会开会时,以理事主席为主席,理事主席缺席时,以监事主席为主席。
监事会召集大会时,由监事主席为主席,评议员召集大会时,由评议员公推一人为主席。
社员自行召集大会时,临时公推一人为主席。
第 34 条本联社社员代表达二百人以上,得另以章程,将本联社业务范围,分为若干区,分别举行代表大会,由各区代表大会复选代表,出席于全体代表大会。
本章第三十二至三十三条有关于代表大会之规定,于全体代表大会准用之。
第 35 条本联社得设左列各部,分别办理各项业务:一信用部-存款、放款、汇兑、储押、及代理收付等业务。
二供销部-供给米、煤、杂粮、油酱、醋、杂货、布匹、农具、种籽、肥料、农具、家禽、家畜、树苗、机器等用品,并办理各项产品之仓储及运销等业务。
三生产部-办理垦殖、造林、牧畜、养鱼、及各种小工业,如榨油、制酱油、酿醋、编织、机器、磨面及一切日常用品之制造等业务。
四公用部-办理增进社员福利,改善社员生活之公用设备,如公用水井、浴室、理发室、卫生所、公墓等项。
五利用部-办理生产上需要之设备,以供社员生产之使用,如电力、水力等业务。
六保险部-办理社员人寿、财产物等保险,及再保险等业务。
七其他。
以上各部之设置及业务,得由理事会斟酌缓急,分别先后办理之。
第 36 条本联社各部为充实其业务资金,得设置特种基金,由参加特种业务之社员认缴之。
第 37 条本联社各部业务计划及各项章则,由理事会另订之。
第 38 条本联社以国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业务年度,年度终了时结算一次,由理事会造成左列书类。
于代表大会开会十日前送经监事会审核后,连同监事会查账报告,报告于代表大会。
一财产目录。
二资产负债表。
三业务报告书。
四损益计算表。
五盈余分配案。
第 39 条本联社年终结算后,各耜有净余时,应即抵充本社总盈余。
除弥补亏损部分损失及付股息至多年利一分外,其余应平均分为一百分,按照下项规定办理。
一以百分之二十作公积金,由代表大会指定机关 (合作金库) ,以妥善方法运用生息,公积金除弥补损失外,不得动用。
二以百分之十作公益金,由社务会议决,作为发展本联社业务区域内合作教育基金,及其他公益事业之用。
三以百分之十作理事及事务员之酬劳金,其分配法由理事会定之。
四以百分之六十作社员社分配金。
前项第四款之社员社分配金,先依有盈余各部净盈余之多寡,比例摊还后,再由各该部社员,对该部之交易额,比例分配之。
第 40 条本联社解散时,清算人由代表大会选充之。
前项清算人应按照合作社法规定,清理本联社债权及债务。
第 41 条本联社清算后,有资产余额时,清算人拟定分配案,提交代表大会决定之。
第 42 条本章程未尽事项,悉依合作社法施行细则及有关法令规定。
第 43 条本章程经代表大会通过,呈准主管机关登记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