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商品住宅专项维修金管理办法5月1日施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27•【字号】烟政办字〔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字〔2024〕3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27日烟台市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建发〔2023〕3号),全面推进我市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着力提高住房品质,推动住宅从“规模型”向“品质型”、从“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助力房地产业向高品质、可持续发展新模式转型,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让人民群众住上更好的房子为目标,从“质量安全、绿色低碳、功能复合、美好宜居、智慧科技、烟台特色”六个维度不断探索“好房子·烟台造”样板经验,实现从好房子到好小区,从好小区到好社区,从好社区到好城区,进而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打造全国高品质住宅先进城市示范样板。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强化政府引导作用,完善政策机制,丰富激励措施,做好投融资渠道、土地供应、项目审批等服务保障。
注重激发市场主体的投资活力和创新活力,鼓励和引导社会企业由传统住宅开发向集约复合的高品质住宅开发转变。
(二)聚焦需求,分类施策。
以群众需求为导向,探索建立分级分类的高品质住宅推进机制,明确高品质住宅标准,打造包括保障房、刚需房、人才定制房、改善类住房等不同类型的高品质住宅项目。
(三)试点先行,稳步推进。
按照“试点探索、形成经验、以点带面、有序推进”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示范项目的典型引领作用,支持示范项目申报国家级奖项,加强高品质住宅相关技术推广应用。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尚未结束房改的单位,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者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已结束房改的单位及商品住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统一由当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下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理商品住宅、已出售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证资金安全、使用便利。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烟台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烟台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涉港澳台房地产【发文字号】烟政发[2008]93号【发布部门】烟台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1.09【实施日期】2008.1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烟台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烟政发〔2008〕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宅开发与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一、调整税收、信贷、政府规费等相关政策,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1.适度调整税收政策。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可实行核定征收或查账征收方式。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按确定的核定应税所得率下限执行;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按确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执行。
(主要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国税局)2.明确界定第二套住房购买对象。
对居民家庭中有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契税政策可按照首套住房政策执行。
(主要责任单位:市房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3.对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商品房给予适当优惠和补贴。
个人购买普通存量住宅的,免收购房者房屋登记费和交易手续费。
对个人购买芝罘区、莱山区范围内90㎡(含)以下普通商品住宅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其所缴纳地方契税数额的60%给予补贴;对购买90㎡以上、144㎡(含)以下普通商品住宅的,按其所缴纳地方契税数额的30%给予补贴。
所需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分级负担。
(主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房管局)4.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延长到30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由10年延长到20年。
烟台市物业管理办法
烟台市物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06•【字号】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烟台市物业管理办法(2022年10月6日烟台市政府令第156号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宜居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属地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第五条全面实施“红心物业”党建领航工程,引领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
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业主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着力打造和谐有序、绿色文明、创新包容、群众满意的和谐社区。
第六条支持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第七条市政府及区市政府(管委)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4.06.07
•【文号】国税发[2004]69号
•【施行日期】2004.06.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有关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六月七日。
烟台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分等级收费标准
附件一烟台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分等级收费标准烟台市物价局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综合管理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级别序号内容服务要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收费基准标准(元)拟定一级1基本要求(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4)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带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5)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6)服务窗口应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8)对违反小区公约(临时公约)或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报有关部门处理。
0.3 2 管理处设置(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
(2)办公场所整洁有序,有专门的业主或使用人接待区域。
(3)配置办公家具、电话、电脑、打印机、网络等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
3管理人员要求(1)小区经理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和小区经理上岗证,有两年以上小区经理任职经历。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涉外物业管理的管理人员具备外语会话能力。
4日常管理与服务(1)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的报修。
接到任何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处理(预约除外),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回访率达100%。
(2)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体系,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24小时内答复处理。
(3)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沟通,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90%。
(4)每年至少2次征询业主或使用人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98%以上,并对薄弱环节进行改进。
(5)综合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
级别序号内容服务要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收费基准标准(元)拟定二级1 基本要求(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实施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的缴存、支付、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烟台市政府烟政发〔1995〕99号《关于印发烟台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积金是一种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
实行公积金制度的职工个人按月缴交一定额度的公积金,单位亦按月提供相应额度的公积金,两者均归个人所有,列入个人帐户。
第三条实行公积金的范围烟台市区(包括芝罘、福山、牟平、莱山、开发区)范围内中央、省、市、区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芝罘区规划范围以内的建制镇机关、工商公司以及上述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含农村户口合同制),经劳动部门批准的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顶岗工作的城市户口的计划内临时工,均实行公积金制度。
参加烟台市利用世界银行住房贷款项目的入股企业,是否实行公积金制度,由入股企业自定。
离退休干部职工、临时工、停薪留职人员和三资企业中的外方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制度。
第四条建立公积金缴存关系(一)单位按《烟台市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登记表》的内容和要求填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住房资金管理处(以下简称资金处)审批盖章,统一编制单位公积金帐号。
(二)单位按《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汇总表》的内容和要求填制一式两份,报资金处审核盖章(一份退回单位,一份留存备查),确立向资金处缴存公积金的关系。
(三)填制《职工住房公积金手册》。
单位根据资金处审核盖章后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按实行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填制《职工住房公积金手册》,并由单位统一保管和登记。
第五条公积金的缴存(一)基数公积金缴存基数,以国务院国函〔1989〕65号文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的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津贴和补贴三项计算。
单位每年元月按上年1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同上),调整一次,填制《住房公积金缴交工资基数调整表》,并于交款前到资金处办理调整手续。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26•【字号】烟政办字〔2022〕37号•【施行日期】202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字〔2022〕3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26日烟台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视频会议和《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22〕65号)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建立城乡房屋安全长效机制,切实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对全市自建房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工作目标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压紧压实“四方责任”(产权人主体责任、使用人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党委政府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彻查彻改自建房安全隐患。
对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开展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坚持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清除隐患。
2023年6月20日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建立排查台账和隐患问题清单台账,边排查边整治;2024年6月20日前基本完成问题整治,消除重大隐患;力争到2024年12月20日前建立健全全市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18•【字号】烟政办发〔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18日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探索创新共有产权住房制度,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体的多元化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建设、供应、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一定保障性质,实行承购人与出售人按份共有不动产权利的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审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共有产权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管理体制和职责划分,负责本区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根据住房困难家庭实际需求情况,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具有相应资质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参与建设共有产权住房,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共有产权住房也可以从已建成的保障性住房中筹集。
共有产权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不动产首次登记时载明共有产权住房性质。
第六条新建共有产权住房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进行选址,建设用地采取“招拍挂”的方式公开出让,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障。
烟台住房储蓄银行住宅储蓄与住宅专项贷款暂行办法-
烟台住房储蓄银行住宅储蓄与住宅专项贷款暂行办法正文:---------------------------------------------------------------------------------------------------------------------------------------------------- 烟台住房储蓄银行住宅储蓄与住宅专项贷款暂行办法(1987年10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住房制度改革,鼓励职工和居民个人购买住宅,根据烟台市政府《公有住宅出售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宅储蓄是为职工和居民个人为购买住宅举办的专项储蓄;住宅专项贷款是为支持职工和居民个人购买住宅而开展的长期低息抵押贷款。
住宅储蓄和住宅专项贷款均由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办理。
第二章住宅储蓄第三条凡需购房并申请住宅专项贷款的职工和居民个人,均需在申请贷款前办理住宅储蓄。
第四条住宅储蓄可一次或分次存入。
分次存入的,其存期可以折算。
第五条住房券存款,按烟台市《公房租金和住房券结算办法》办理。
第六条人民币储蓄利息为月息2.4‰,住房券存款利率为月息1.5‰。
第七条职工和居民个人如取消购房计划,可以停存,并允许提取所存人民币。
凡经银行批准贷款的储户,其存款不能提取他用。
第三章住宅专项贷款第八条职工和居民个人在住房储蓄银行办理住宅储蓄(含住房券)达到购房价值的30%,存款期满一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可向住房储蓄银行申请住宅专项贷款。
1.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
2.有住房储蓄银行认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担保。
3.持有与售房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
第九条借贷双方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规定,签定贷款合同。
第十条住宅专项贷款实行贷款抵押。
在办理借款手续时,借款人必须将所购住宅产权证书交住房储蓄银行作抵押,银行方能贷款,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银行再把产权证明书交还于借款人。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
烟台市新建商品房价格行为管理暂行规则-
烟台市新建商品房价格行为管理暂行规则正文:---------------------------------------------------------------------------------------------------------------------------------------------------- 烟台市新建商品房价格行为管理暂行规则(2008年12月6日烟台市政府)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新建商品房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新建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内新建商品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行为适用于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商品房,是指具有开发经营资格的房地产经营企业开发销售(预售)的新建房屋。
新建商品房的价格行为,是指房地产经营企业开发销售(预售)房屋过程中的价格行为。
第三条实施商品房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开发经营者根据商品房的建设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依法自主制定。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
开发建设成本包括征地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设安装工程费、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无偿建设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各项收费。
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安全监控系统、电梯、消防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用,应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第六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商品房成本:(一)开发经营者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设安装费用及分摊的各种费用;(二)各种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与开发经营无关的费用;(三)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四)国家规定不得进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烟台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烟台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9.07•【字号】•【施行日期】2018.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烟台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加强我市直管公房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直管公房产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2013年市政府制定了《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直管公房管理制度,我们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刊登,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方式于2018年9月14日前反馈到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登录中国烟台网站(网址/)提出意见。
2.通讯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华茂街22号6楼收信人:烟台市住建局房产经营与物业服务中心,并请在信封注明“(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3.联系电话:************联系人:任厚庆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9月7日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直管公房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直管公房产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是指由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直接管理的通过国家接管、经租、收购、新建、扩建的公有房屋以及政府归集交付管理的房屋。
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不清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代管的城市私有房屋及所有人委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理的房屋暂纳入直管公房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直管公房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直管公房、不得利用直管公房从事非法活动或获取非法利益。
第五条直管公房的管理应遵循“尊重历史、立足实际、产权管住、管理规范、收支分离”原则,不断提高直管公房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直管公房社会保障作用,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01•【字号】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8月19日烟台市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郑德雁2021年9月1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推进市场化、法治化改革,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涉及机构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以及与《民法典》、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不一致,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相符,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现结合清理情况,决定对部分市政府规章进行如下修改。
一、将《烟台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城管、公安、应急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
”二、将《烟台市煤炭清洁利用管理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五条修改为:“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煤炭清洁利用的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煤炭清洁利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
县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煤炭清洁利用的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煤炭清洁利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煤炭清洁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煤炭清洁利用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规定的煤炭质量标准以及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会同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拟定本市煤炭质量要求,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烟政办发〔2011〕20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维修资金管理遵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为本市市区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它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山东省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办法-鲁建房发[1997]第209号
山东省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办法(鲁建房发[1997]第209号1997年7月23日)第一条为加强公有住宅售后的维修养护管理,明确业主、管房组织、售房单位的责任,保障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住用安全,根据建设部《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从事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出售的公有住宅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宅,包括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按成本价出售的享有全部产权和按标准价出售的享有部分产权的住宅。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公有住宅售后管理工作,各市(地)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宅售后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有住宅出售后,推行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经营型的物业管理模式,实行业主自治管理和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对于单幢房屋,公有住宅出售率达到30%以上的,售房单位应会同业主设立业主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本幢房屋业主协商或选举产生。
一个住宅区域内公有住宅出售率达到30%以上的,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售房单位组织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管理小组或业主委员会代表维护本幢房屋或本住宅区域内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公有住宅出售后,业主管理小组或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房屋的维修养护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承担;业主管理小组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房屋维修养护由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承担。
《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解读
《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解读近日,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有关法规,会同相关部门对《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烟政办发[2011]20号)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修订稿。
《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稿)是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烟台实际情况制定的。
《办法(修订稿)》涵盖了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中对维修基金、住宅共有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等做了明确的概念性界定。
第四至七条中,对维修资金所涉及的所有权、管理权、监督权等做了职责划分。
交存方面,明确了住宅、非住宅具体应交存维修基金的范围,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数额,交存账户的设立、管理、监察等。
对于业主大会成立前后维修资金的管理也做出了具体权责划分。
第十条中提到,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由物业主管部门代为统一管理,并设立资金专户;第十四至十六条规定了,业主大会成立后维修资金转移所涉及的手续等问题。
使用方面,明确提出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它用。
将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了一般使用、计划使用、和应急使用三部分,且做出了相应划分,同时明文规定维修资金使用程序。
第二十一条中提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应急维修程序: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电梯故障;消防系统故障;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严重脱落松动;玻璃幕墙炸裂;排水管道爆裂;单独登记权属的地下车库雨水倒灌;其它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监督管理方面,物业主管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维修资金账目一次,并建立业主查询制度。
规定维修资金的收取、管理、使用、财务管理、会计审核等应受到按照相关部门规定进行并受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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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商品住宅专项维修金管理办法5月1日施行
今后,烟台市民购买商品住宅时只需交纳一定钱款作为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房屋时便可实现专款专用,不会再因该由谁出钱的事而麻烦。
12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已经出台,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出台的政策与以前相比究竟有哪些改变,百姓又会得到哪些实惠呢?记者采访时,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了解释。
交给谁,怎么管?
烟台市的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目前仍是按照1998年9月23日下发的《烟台市物业管理公共资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由于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增长,越来越多的小区拔地而起,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房屋出现问题需要维修时,很多业主因为找不到具体的出钱维修单位而苦恼不已。
此外,由于十几年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也在不断发生变化,用于修缮房屋的材料成本以及人力成本都在持续上涨,所以对于十余年前制定的老办法也要进行适当地修改。
记者在此次新出台的《办法》中看到,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遵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在购买新建商品住宅、非住宅时,首期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交代收。
而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按规定标准将住宅专项维
修资金足额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户。
业主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要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至代交的开发建设单位。
如果业主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为本市市区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该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委托当地的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
该专
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
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核算到户。
按照什么比例交?
采访时记者了解到,省内一些城市已于去年相继出台了相类似的管理办法,以济南为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别墅每平方米20元,未设电梯的多层房屋每平方米60元,设有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120元。
而与烟台相邻的威海则是按照七层(含七层)以下的单幢物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元,八层(含八
层)以上的单幢物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0元。
烟台新出台的《办法》中规定,商品住宅、非住宅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公布,并适时调
整。
虽然具体的数额还没有公布,但烟台究竟按照每平方米多少钱来收还是可以推算出来的。
一位业内资深人士给记者算了笔账,现行的《烟台市物业管理公共资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中是以本地住宅建安费的3%收取的,而当时核定的住宅建安费框架结构住宅为560元/平方米,所以每平方米收取的维修资金为
16.8元。
近年来,随着建材价格的持续上涨,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也发生了巨大变化,考虑到建材及人力成本增加等因素后,如果将目前框架结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设定为1000元/平方米,以每平方米收取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8%作为专项维修资金计算,每平方米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为50至80元,还是明显
低于周边城市的标准。
花钱时谁说了算?
收了业主的钱,到需要花钱维修房屋时业主是否还能占有主动权,并能自由支配这笔维修资金就显得至关重要。
新《办法》中规定,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在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维修资金时,维修资金是由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的。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相关信息应当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业主大会申请管理维修资金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才行。
业主大会申请划转维修资金时,要先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定的范围内确定账目管理单位,该单位还要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确定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大会开立维修资金专户后,到维修资
金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后就可以申请资金划转了。
维修工程项目竣工后,资金使用单位凭维修工程决算书、业主反馈意见表、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资金续交方案等,才能到商品房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余款划拨手续。
产生利息怎么分?
可能会有业主提出这样的疑问,收取的这些维修资金数额不小,其存储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利息该如何分配与使用?闲置的资金是否还可以另作他用呢?对此,新《办法》是这样规定的,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而利用维修资金购买国债时,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对于维修资金所产生的利息部分,按照规定应当转入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此外,利用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等收益部分,按照规定也应当同时转入维修资金滚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