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标税控发票核定和领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意见的
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京地税征[2002]25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2.06.19
【实施日期】2002.06.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部分失效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发票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意见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2]2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工作,堵塞发票监管漏洞,确保我市今年发票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改革
工作实施方案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支持、配合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发票改革的有关工作。
二00二年六月十九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意见
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它既是企、事业等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一个直接依据。
因此,发票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当前,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使用假发票、使用套购的真发票或者利用“虚开”发票以及对于消费者未索取发票的收入不申报纳税的手段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的现象普遍存在。
此现象的危害,从微观上看,偷、逃税款,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扰乱税收秩序;从宏观上看,侵害社会公众利益,造成税负不平,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阻碍社会主义市。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规定现就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做如下规定: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及其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国税局)负责对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发票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北京市发票(不含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的种类、联次、内容及其使用范围由北京市国税局负责确定。
三、北京市发票的内容应具备《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发票基本内容,发票上方中央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监制”。
发票的字轨由三部分组成:1、印制年度。
2、联次代号。
北京市国税局统一印制的发票用甲、乙、丙…分别表示一式二联、三联、四联…发票,单位自印发票分别用A、B、C…表示一式二联、三联、四联…发票,固定面值票据用“固”字表示联次。
3、印制批次。
用1、2、3…自然数表示。
发票的基本联次,第一联存根联为红色、第二联发票联为棕色、第三联记帐联为黑色。
四、单位自印发票的发票名称第一行“——(单位全称)销售产品或销售商品或修理修配专用发票”均使用3号楷体字,第二行该联次的用途均使用2号楷体字。
五、北京市发票的防伪措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进行。
即使用专用水印纸印制发票联,使用专用有色萤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
除此外,还在金额栏内使用防伪油墨套印古币暗徽。
涂碳、无碳发票原则上必须使用有色萤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
并使用防伪油墨在金额栏内套印古币暗徽。
六、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指定、管理发票承印厂。
承印厂所在地国税局配合市国税局对承印厂进行管理。
经指定的发票承印厂由北京市国税局核发其《发票准印证》。
发票承印厂印制发票应根据《发票办法》建立印制发票的生产责任、保密、质量检验、保管等制度。
北京市国税局将定期对发票承印厂进行检查并每年进行年检。
七、纳税人领购发票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新办税务登记的购票单位1.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购领发票审批单》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领购发票手续并购买《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登记簿》。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发票领购资格程序和调整发票领购时限有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发票领购资格程序和调整发票领购时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发票领购资格,调整发票领购时限,简化【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票﹝2005﹞308号【发文日期】2005-06-28【实施时间】2005-06-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切实满足纳税人发票领购使用,本着依法治税、服务至上、简便操作的原则,在现行发票领购资格审查程序和纳税人领购发票数量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申请发票领购资格审查程序和发票领购时限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发票领购资格审查程序(一)改进现行发票领购资格行政许可程序中的实地核查。
相关的实地核查工作应于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后,并正常报送发票使用信息和缴纳相应税款的前提下,提出需要增加发票使用数量申请时进行。
在实地核查过程中,要认真核查纳税人的实际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准确认定应使用的发票种类和实际使用数量,并按核准的发票种类和发票使用数量调整发票核定信息。
纳税人在提出增加发票领购数量申请时,需要重新填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
(二)纳税人办理发票领购资格的许可需要提供的申请资料修改如下:1.取消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中要求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租赁场所的正式发票复印件、经营场所租赁协议复印件等申请资料。
2.申请资料增加“实际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主要包括自有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其他证明材料。
二、发票领购时限(一)对于已经取得税务机关核发的“A级企业”信誉证书的纳税人申请集中领购发票的,其现行按月核定的领购数量可以增加到一个季度的数量,且可以一次领购完毕。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7.18•【字号】京国税[1995]123号•【施行日期】199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5]123号1995年7月18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为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101号)精神,结合《暂行办法》的贯彻执行,各局要在今年三季度内对已领购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企业组织一次全面的清理,凡发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领购的大面额专用发票不符合暂行办法要求的,一律收缴其现存大面额专用发票。
二、各局要按《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做到宣传及时、落实到位。
三、市局将从三季度起组织有关部门听取各局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情况汇报,并对各局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四、各局在贯彻落实《暂行办法》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1995年7月18日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保管专用发票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标税控发票核定和领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标税控发票核定和领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7.13•【字号】京地税票[2007]272号•【施行日期】2007.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标税控发票核定和领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272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了做好国标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正确办理国标税控发票的核定及最高限额的行政审批事项,保证纳税人正常领购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文件的规定,现就国标税控发票的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以及发票领购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发票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一)自2007年8月1日起,需要领购发票但尚未取得发票领购资格许可的纳税人,应先按照税务行政许可程序取得发票领购资格的许可后,再根据“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发票核定、国标税控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审批项目的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的相关程序。
对于2007年7月31日前已取得发票领购资格许可并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包括领购定额发票、领购税控机打发票和同时领购定额和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的发票领购资格许可依然有效,在此次推行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中,不需要重新办理发票领购资格的行政许可和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手续,推行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的具体办理时间另行通知。
但上述纳税人如需变更发票种类或税控收款机的,应按照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审批程序办理。
(二)国标税控发票和非国标税控发票的适用条件经市政府批准,凡在本市缴纳营业税,并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除外),均应按照规定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开具税控机打发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国标税控收款机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国标税控收款机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7.06•【字号】京地税票[2007]276号•【施行日期】200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国标税控收款机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276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了认真做好国标税控收款机的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工作,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税控收款机服务水平,保证纳税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和我局与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签订的《合同书》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国标税控收款机的服务管理模式国标税控生产企业应指定专业部门(或企业)承担国标税控收款机在北京地区的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并在销售其税控产品的过程中,对认购税控产品的纳税人提供各项服务。
包括办理国标税控机具的初始化、操作培训、安装调试、咨询服务、技术支持、配件供应、软件更新、维修以及保障税控收款机正常使用的其它各类服务等。
二、国标税控服务网点设置为了保证纳税人方便购置税控收款机,并得到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各国标税控供应商应分别在指定的销售区域内设置固定的服务网点。
服务网点应具备专业服务人员、培训场地及设备、服务车辆、24小时固定及移动服务电话等。
三、国标税控收款机销售及售后服务标准(一)对于初次领购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国标税控服务部门在销售税控产品的过程中,必须对纳税人提供免费的上门辅导、操作技能培训,使纳税人熟练掌握国标税控机具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步骤;对于纳税人增加或更换开票操作人员的,必须设定固定场所、技术人员、专门时间,根据纳税人的要求随时为其提供免费的辅导培训。
(二)税控服务部门在工作中应使用文明用语;遇到纳税人的投诉时,要诚恳接受,且如实做好记录;确保24小时全天候配有专职人员接听记录和答复咨询电话,对纳税人提出的各种问题不得推诿或粗暴终止服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普通发票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的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普通发票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5.28•【字号】•【施行日期】2001.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普通发票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的通告为促进首都经济的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切实满足广大经营者的用票需求,充分发挥发票管理在税收征管中的职能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部分普通发票的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进行第二步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调整的内容。
(一)更换建筑业、房地产业发票名称并扩大其适用范围。
1、将《北京市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更名为《北京市建筑业专用发票》(新版发票)。
新版《北京市建筑业专用发票》适用于建筑业中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等项经营业务(不含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在结算款项时使用。
2、将《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专用发票》更名为《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新版发票)。
新版《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适用于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房产、地产销售或转让经营业务结算款项时使用。
用票单位和个人领购《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不再以取得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为前提条件。
(二)发票式样的调整。
1、新版《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采用中、英两种文字印刷。
2、新版《北京市建筑业专用发票》和《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在式样中增设备注栏目,以适应经营活动的开展。
3、新版《北京市建筑业专用发票》、《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和现行的《北京市广告业专用发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北京市水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统一采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无炭压感税务水纹涂布纸印制发票联,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号码统一采用有色荧光防伪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呈橘红色反映;发票联的小写金额部位,采用无色光致荧光防伪油墨套印“京税”字样的“古钱币”,“古钱币”的图案在阳光的直接照射下或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将显现加重;发票联的大写金额前五位的填开部位,采用特殊颜色的荧光油墨涂层,通过第一联的书写发票联的大写金额为兰色反映,但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呈荧光红色反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和税控装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和税控装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税控装置管理【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票﹝2003﹞681号【发文日期】2003-12-29【实施时间】2003-12-29【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发票管理注释。
条款失效。
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废止。
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2013年12月25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发票和税控装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操作程序,现就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健全完善各环节工作的审查核对机制对新办企业的税务登记、发票核定、税控装置等工作实行密切联系、分步实施的办法。
(一)按照税务登记的有关规定即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同时要建立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的核对机制。
为确保税务登记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在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实现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事宜。
(二)税务登记与发票核定要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即:主管税务所对已取得税务登记并申请使用发票的纳税人,要进行税务登记注册经营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的实地核查工作;纳税人如采取租赁形式注册经营场所的,必须提交租赁协议和租赁场所的正式发票(原件)进行核对。
核对一致的按其申请需要使用发票的情况进行确认,并提出具体意见。
对于新办企业使用发票种类的初始核定,由主管税务所审查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资料应主要包括:税务登记证副本;实际经营情况书面材料;公章、财务章印模备案;经法人代表或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申请使用全国统一发票的资质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审查部门要对初始核定的结果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
纳税人凭主管税务所审查通过的核定材料,到主管发票核定部门办理录入发票管理信息系统后,到指定的发票发售窗口办理购领发票事宜。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12•【字号】京国税函[2004]739号•【施行日期】2004.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函[2004]739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为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代开发票的范围(一)本《通知》规定的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中零份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仍依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集贸税收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334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暂不执行本《通知》的规定。
二、代开发票的要求(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代开发票时,应当提供如下证明材料: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2.付款方出具所购物品品名、单价、金额等的书面确认证明。
对个人销售货物在500元以下的,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3.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申请表由市局统一印制(表样附后)。
(二)税务机关应当对要求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包括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合法身份证件以及购货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
(三)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使用计算机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开票软件由市局统一下发。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实施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实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9.04.29•【字号】京国税征[1999]217号•【施行日期】199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国税征[1999]217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该规定是我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重要措施,各区县局应组织本局干部和纳税人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本规定从99年6月1日起执行。
1999年4月29日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做如下规定: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及其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国税局)负责对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发票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北京市发票(不含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的种类、联次、内容及其使用范围由北京市国税局负责确定。
三、北京市发票的内容应具备《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发票基本内容,发票上方中央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监制”。
发票的字轨由三部分组成:1、印制年度。
2、联次代号。
北京市国税局统一印制的发票用甲、乙、丙……分别表示一式二联、三联、四联……发票,单位自印发票分别用A、B、C……表示一式二联、三联、四联……发票,固定面值票据用“固”字表示联次。
3、印制批次。
用1、2、3……自然数表示。
发票的基本联次,第一联存根为红色、第二联发票联为棕色、第三联次记帐联为黑色。
四、单位自印发票的发票名称第一行“——(单位全称)销售产品或销售商品或修理修配专用发票”菌使用3号楷体字,第二行该联次的用途均使用2号楷体字。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0.25•【字号】京地税计[2007]405号•【施行日期】2007.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程》的通知(京地税计〔2007〕405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税系统各级税收票证管理部门及人员税收票证的领、发、用、存工作,保证各项税收票证管理制度落实到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基本操作要求,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程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
税收票证既是纳税人实际交纳税款或收取退还税款的完税或收款法定证明,也是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据,又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税务检查管理的原始依据。
税收票证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手续,对税收票证的设计和印刷、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和停用、盘点、损失处理、核算和检查等各个环节进行的管理。
第一节税收票证主管部门职责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配备专职的票证管理人员负责税收票证的领发用存管理,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的管理工作。
各级税收票证主管部门和主管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市局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职责:(一)根据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市的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二)负责本市各种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三)组织本市税收票证管理的检查或抽查工作;(四)组织本市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五)负责印花税票领取、保管和供应工作及管理工作;(六)负责税收票证计算机系统的业务程序的修改完善工作。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性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性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6.28•【字号】京财综[2005]933号•【施行日期】2005.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性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综[2005]933号)市属各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性票据的监督管理,规范票据使用行为,根据财政性票据管理及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票据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下列行为不得使用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一)受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应当按规定与执收单位办理有关委托手续,并使用委托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施代收,不得使用本单位银钱收据代行收取。
(二)按照北京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社发[2004]38号文件规定,2004年7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需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由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统一发放和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有关规定,请查询北京市民政局相关网站。
(三)单位接受社会捐赠收入的行为,应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并开具由北京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接受捐赠专用收款收据》;(四)各单位有下列应税行为,应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及时到所属税收机关办理相应手续,领购和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如:技术(信息)咨询服务费、技术开发费、技术鉴定费;认证费(专家认证费、论证费);勘查费、监理费;编制费(制图费、晒图费、编辑费、制作费);评审服务费(项目评优费、论文评审费)等;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含代收和预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7.08•【字号】京地税征[2002]298号•【施行日期】2002.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征[2002]298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保证发票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和我局发票改革工作方案的有关文件精神。
现就近期贯彻落实发票改革工作上过程中涉及的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代开发票问题按照发票改革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的发票发售窗口以及税务所要为纳税人提供代为开具发票的服务工作。
(一)代开发票的范围纳税人在发生应税事项后,均可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的发票发售窗口或主管税务所办理由税务机关代为开具发票的事宜。
(二)代开发票的种类1、《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发票(有奖)。
2、《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发票(无奖)。
(三)代开发票时应报送的资料代开发票时,纳税人(收款方)应提供经营活动的证明材料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并报送复印件一份,作为税务机关存档备查使用。
(四)代开发票的内容代开发票时,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经营活动证明材料确定经营项目和所开具发票的种类,并按规定逐项填开发票。
发票填开后,要加盖本单位“代开发票专用章”。
(五)管理规定1、代开发票时,对于非税务登记户应按照我局税款征收的有关规定,征收代开发票金额的相应税款。
2、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要按照本局设置的代开发票的场所,制作“×××地方税务局(分局)×××纳税服务税务所(税务所)代开发票专用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3.25•【字号】京地税票[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票〔2009〕90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在现行税控机打专用发票中增设十六种最高开票限额分别为壹万元和壹拾万元版的发票,以遏制通过套购发票用于倒卖或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一)新增限额版税控机打专用发票名称分别如下1.《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万元版卷票)2.《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卷票)3.《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万元版折票)4.《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折票)5.《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万元版卷票)6.《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卷票)7.《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万元版折票)8.《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折票)9.《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万元版)10.《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拾万元版)11.《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万元版)12.《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拾万元版)13.《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万元版)14.《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拾万元版)15.《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万元版)16.《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拾万元版)(二)关于领购税控机打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1.对于新登记企业(新办户),应按照首次供应一包(本/卷)的原则供应壹万元版发票;对于经营规模确实较大的纳税人,可根据其经营的实际情况向其供应一包(本/卷)壹拾万元版的发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国标税控收款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国标税控收款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7.06•【字号】京地税票[2007]274号•【施行日期】200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国标税控收款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274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了做好国标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健全完善国标税控管理机制,加强国标税控机具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文件规定和我局税控管理工作要求,现将国标税控收款机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国标税控收款机的管理模式国标税控收款机管理模式采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的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由市局授权的税控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税控初始化工作;由各局按规定为纳税人办理认购国标税控收款机的相关审批手续,并由国标税控企业指定的服务部门(以下简称“国标税控服务部门”)为纳税人办理购机、税控初始化、安装调试等事宜。
二、国标税控收款机的购置纳税人在取得发票领购资格的行政许可,并经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审批后,应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并签署意见的《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及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到所在地国标税控服务部门购置税控收款机。
三、国标税控收款机的初始化国标税控服务部门将《审批表》以及税控收款机税控卡和用户卡一并交税控安全管理部门,税控安全管理部门按照《审批表》内容,将纳税人基本信息、发票种类信息、税种税目信息、最高开票限额信息等录入税控卡和用户卡,实现税控卡、用户卡及税控收款机的绑定关系,即完成税控收款机的初始化。
初始化完成后,由国标税控服务部门将税控安全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的《审批表》以及税控收款机、税控卡和用户卡交纳税人,并为纳税人进行安装调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7.13•【字号】京地税票[2007]269号•【施行日期】2007.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269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了加强税源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减少税收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的文件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选型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国税函〔2005〕750号);(五)北京市人民政府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标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范围的请示》的批复。
二、推广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的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局决定凡在本市缴纳营业税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除外),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
三、国标税控收款机的推广时间及步骤(一)自2007年8月1日起,凡在本市缴纳营业税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除外),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
(二)在此之前推广使用的税控装置同时停止销售。
2007年8月1日以后,凡使用旧税控装置的纳税人需要增加税控机具的,应按照规定购置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7.02•【字号】京国税发[2008]175号•【施行日期】2008.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175号)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票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打击制售假普通发票和非法代开普通发票等违法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总局关于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普通发票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核定发票领购种类各局应严格依照《发票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及市局有关规定,参照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分行业、分经营规模,严格核定领购发票的种类、版别、数量及纳税人月发票最高持有量及领购发票次数。
普通发票由税务所核定,征收管理部门定期进行检查。
二、加强普通发票领购管理纳税人初次申请领购发票原则上核准1本。
纳税人领购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增版、增量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
核查内容包括:对申请前3个月(不足3个月按实际经营期限)经营情况进行核查,抽取部分开票信息进行核对,对核查无问题的依照经营情况重新核定月发票最高持有量及领购发票次数,实行按次限量发售。
对偶然发生大宗的经营业务,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实行一次性增版、增量处理,该宗交易的发票开具完毕后,按原核定标准发售发票。
纳税信用A级企业及使用发票比较规范且无发票违章记录的纳税人,最大购票量应控制在3个月使用量范围内。
纳税信用A级企业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印制数量应控制在1年使用量范围内,其他企业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印制数量应控制在半年内。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发票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发票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5.17•【字号】京地税征[2002]193号•【施行日期】2002.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发票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征[2002]193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为保证我局制定的发票改革工作方案所确定的各项改革措施自2002年8月1日起全面实施,保证发票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达到监控税源的预期目的,现就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和组织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此项改革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是我局今年下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
为便于协调、统筹领导此项工作的开展,由办公室、信息中心、票证中心、计会处、检查处、法制处、征管处组成发票改革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落实、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保证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
发票改革领导小组由王纪平局长任组长,杨晓超、杨春萍、杨志强、解煜、周茵、郝硕博、徐志宏、金兴、王勇生副局长任副组长,王京华、杨玉杰、于燕平、任依娜、邢军、杨涛任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征管处,由征管处牵头组织、协调各项工作的开展。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组织工作。
二、进度安排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此次改革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8月份起,在朝阳、丰台、石景山、顺义、怀柔、平谷、房山、开发区、西客站和燕山试点;第二阶段,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自10月份起在其它区、县全面实施,力争在12月底前推广完三、技术支持此次发票改革是建立在信息化基础上的,因此各项技术支持工作能否按期完成,决定着改革工作能否按期实施。
(一)发票计划(防伪)管理软件:此软件需于5月底以前开发完成。
(二)“有奖”发票布奖管理软件:此软件需于6月15日以前开发完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法规类别】发票管理【发文字号】京地税征[2002]29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2.07.08【实施日期】2002.07.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征[2002]298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保证发票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和我局发票改革工作方案的有关文件精神。
现就近期贯彻落实发票改革工作上过程中涉及的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代开发票问题按照发票改革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的发票发售窗口以及税务所要为纳税人提供代为开具发票的服务工作。
(一)代开发票的范围纳税人在发生应税事项后,均可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的发票发售窗口或主管税务所办理由税务机关代为开具发票的事宜。
(二)代开发票的种类1、《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发票(有奖)。
2、《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发票(无奖)。
(三)代开发票时应报送的资料代开发票时,纳税人(收款方)应提供经营活动的证明材料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并报送复印件一份,作为税务机关存档备查使用。
(四)代开发票的内容代开发票时,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经营活动证明材料确定经营项目和所开具发票的种类,并按规定逐项填开发票。
发票填开后,要加盖本单位“代开发票专。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11]10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11〕105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局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无照户纳税人的管理(一)符合《公告》要求的无照户纳税人,应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等资料,向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税务机关依申请为其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机关应对无照户纳税人严格监管,特别要加强对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并能提供经营场地证明,应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批准的无照户纳税人的管理。
(二)无照户纳税人在填写《临时税务登记表》时,“纳税人名称”栏填写规则为“经营者名称+主要经营项目”,“经营范围”应填写纳税人实际主要经营项目;“登记注册类型”根据实际情况可核定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其他组织”,“批准设立机关”统一为“其他”,“批准设立文号”统一为经营者身份证件的号码。
(三)已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的无照户纳税人,经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应按照《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回收、作废原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已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的无照户纳税人,发生应税劳务需开具地税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限量提供发票,或为其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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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标税控发票核定和领购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标 签】税控发票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票﹝2007﹞272号
【发文日期】2007-07-13
【实施时间】2007-07-13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发票管理
注释:1.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2.第一条第二项中“对于实现网络税控功能或不适用国标税控发票的纳税人,仍然使用非国标税控机打发票。
”的内容;3.第一条第四项第6目中“(不包括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400万元的档次)”的内容;4.第一条第五项;5.第二条第二项第2目废止。
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做好国标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正确办理国标税控发票的核定及最高限额的行政审批事项,保证纳税人正常领购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文件的规定,现就国标税控发票的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以及发票领购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发票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一)自2007年8月1日起,需要领购发票但尚未取得发票领购资格许可的纳税人,应先按照税务行政许可程序取得发票领购资格的许可后,再根据“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发票核定、国标税控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审批项目的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的相关程序。
对于2007年7月31日前已取得发票领购资格许可并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包括领购定额发票、领购税控机打发票和同时领购定额和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的发票领购资格许可依然有效,在此次推行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中,不需要重新办理发票领购资格的行政许可和发票
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手续,推行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的具体办理时间另行通知。
但上述纳税人如需变更发票种类或税控收款机的,应按照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审批程序办理。
(二)国标税控发票和非国标税控发票的适用条件
经市政府批准,凡在本市缴纳营业税,并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除外),均应按照规定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开具税控机打发票。
对于领购国标税控发票的纳税人,如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领购定额发票,发票用量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核定。
凡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或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使用《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
对于实现网络税控功能或不适用国标税控发票的纳税人,仍然使用非国标税控机打发票。
(三)发票核定
发票核定包括对国标税控发票的核定和非国标税控发票的核定。
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是针对国标税控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1.自2007年8月1日起,新办户凡具备领购国标税控发票的条件,均应按照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审批项目办理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对于2007年7月31日前已购置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在更换国标税控收款机时,应按照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审批项目办理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纳税人需按照“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行政审批程序规定,提交相关申请。
3.发票核定的种类和数量
对于新办企业使用发票种类的初始核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予以确认。
对于使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按照对其核定的税基或收入数额换算成应使用发票的面值金额,并采取配比的原则计算本数。
对于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或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其《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的月发票核定最高金额为4999元。
对于使用国标税控发票的企业,按照对其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数额、月营业收入总额及开具笔数等因素综合确定应使用发票的包或卷数。
(四)国标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1.纳税人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必须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发票票种核定,使用国标税控发票。
同时,主管税务机关须对税控收款机用户的最高开票限额(包括:单张开票最高限额、退票累计金额限额、发票累计金额限额)进行审批确认。
第一次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与发票核定同时进行,以后如需变更则单独进行申请和审批。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高开票限额的设置要求,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设定四个参考档次,即单张发票最高限额的审批上限额一万元以下;十万元以下;一百万元以下;四百万元以下(以上档次均含本数)。
以上四档最高开票限额适用于所有行业,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的需要、纳税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和注册资金等,确定其最高开票限额适用的档次。
各局可以结合纳税人的申请和纳税评估的情况,在每档最高开票上限额之内,据实审批纳税人的单张开票最高限额。
3.对于首次申请领购使用国标税控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实地核查该纳税人的实际经营场所及规模情况,审核批准其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4.对于已领购使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分析已掌握的该纳税人使用发票的开具数据、参考纳税人的信誉等级及纳税评估等情况,确定其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5.开票累计金额限额一般不超过纳税人月最高营业收入的一倍,退票累计金额限额一般不超过开票累计金额限额的50%,且按照国标税控机具的设置要求,开票累计金额、退票累计金额设定不超过4200万元。
6.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确定原则上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开票需要,可适当从宽(不包括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400万元的档次)。
各局可结合日常管理工作的经验和重点行业的监管,分析掌握本区域内纳税人开具发票的总体情况,灵活制定出更具有针对性的限额设定标准,使其限额审批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尽可能满足纳税人的正常开票需要。
7.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初次最高开票限额由税控安全管理部门在进行税控初始化时写入用户卡中。
(五)发票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的变更
发票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的变更依照“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变更程序执行。
二、发票销售
(一)纳税人领购发票时需携带的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公章或财务章;
3.首次购票时需携带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纳税人申请领购非国标税控发票审批表》、《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及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
4.领购国标税控发票的纳税人需要携带税控用户卡(首次领购机打发票时也需要携带空卡)。
(二)办理售票
1.对于纳税人初次领购国标税控机打发票的,须在办理税控机初始化后,主管税务机关方可销售发票。
发票销售时,根据系统自动提示的初始化信息进行销售,对于未办理初始化的纳税人,不得向其销售发票。
2.对于新办企业首次领购国标税控发票,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和税控装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3)681号)文件中规定的数量发售。
3.对于续领国标税控机打发票的纳税人,要先报数,经过票表比对后,税务机关进行售票。
4.纳税人按月购票
(1)纳税人按月领购发票时,应持用户卡到主管税务机关先报数,根据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上期经营收入数据与用户卡记录的开票金额的比对结果进行售票。
①纳税申报的经营收入大于或等于用户卡记录的开票金额,可对用户卡清零解锁,回写监控信息和授权信息;
②纳税申报的经营收入小于用户卡记录的开票金额的,则为申报异常,不得进行清零解锁操作。
凡属异常申报,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处理,纳税人能够说明原因现场纠错的,现场补正;不能说明原因现场补正的,要及时移送相关管理部门约谈、核查。
(2)对于比对相符的,主管税务机关对用户卡进行清零解锁后,方可继续售票。
(3)对于比对不相符的,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后做出限量发售(即在供应量不变的情况下,由按月一次发售改为分次发售)发票的决定,通知相关部门采取限量发售多次供应的方式发售发票, 并对税控收款机用户卡进行清零解锁操作,方可向纳税人售票。
(4)按照发票核定数量进行售票,对纳税人新购发票量与在用发票量之和不超过最高
持票量进行判断。
(5)发票发售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购票信息写入用户卡中,写入信息包括发票票种名称、领购发票号段、领购数量、领购时间等。
5.纳税人授权期内月中购票
(1)纳税人月中需购买发票的,凡不超过发票核定最高用量的,用户卡上发票相关数据继续累加,系统不清零解锁。
(2)新购发票量及未报验发票量之和超过发票核定最高用量的,须先向税务机关报验已开具发票的数据,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变更发票核定。
(三)发票销售环节的选号售票、抢号售票、退票管理、扫描取票功能以及发票的缴销核销等系统操作与原功能相同。
三、管理要求
(一)各局要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标税控收款机推广的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国标税控发票核定以及领购的各项环节的管理,依照工作程序进行岗位分工,制定岗位责任制,向广大纳税人做好政策宣传和正确引导工作,严格按照发票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审批项目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发票核定。
(二)纳税人须依法按照我局有关文件程序规定办理发票核定及领购发票的相关手续。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控发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关联知识: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和税控装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