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与林权之间的矛盾分析及对策思考
林木采伐与林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林木采伐与林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措施林木采伐与林地管理是森林资源开发和保护领域中的关键问题。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于木材、纸浆和其他森林产物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而这种需求往往会导致过度的林木采伐和不恰当的林地管理,从而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如森林资源枯竭、生态环境破坏等。
有必要对林木采伐与林地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问题分析1. 过度采伐过度采伐是当前林木采伐和林地管理中最严重的问题之一。
由于利益驱动和管理不善,很多地方存在着违法砍伐、乱砍滥伐等现象,导致大量的林木被破坏,严重影响了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2. 生态环境破坏过度采伐和不当管理不仅导致了森林资源的枯竭,同时也直接影响了生态环境的平衡。
过度采伐导致了土壤侵蚀加剧、水土流失等问题,影响了水资源的供给,给当地的生态环境带来了很大的破坏。
3. 非法采伐4. 缺乏有效管理在一些地方,由于管理人员和管理机制的不健全,导致了森林资源的开发和保护不足,使得森林生态系统遭受到了较大的破坏。
二、解决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应加大对林木采伐和林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力度,同时也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以有效遏制违法砍伐和乱砍滥伐等现象的发生。
2. 完善监管体系在林木采伐与林地管理方面,应加强对采伐行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增加森林资源的检测频次,严格控制林木的采伐量,避免过度采伐的发生。
3. 推行可持续经营应推行可持续经营的理念,制定合理的采伐计划,避免对林木资源的过度开发,确保林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
4. 加强科学管理加强对林木采伐与林地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并将科学研究成果应用于实际管理中,提高林木采伐与林地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5. 宣传教育加大对林木采伐与林地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林木采伐与林地管理的重视程度,增强公众的保护环境的意识,遏制非法采伐的发生。
小议我国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现。依据 规定 , 森林采伐 限额 的编制程序是 , 全民所有 的森林 和 法、 刑法等法 律法 规规定 了应 当承担 的行政责任 、 刑事责任 , 其
不允许或 限制经济人采伐林木 , 好像是保 护了森林 , 事实 伐 问题 , 分别 占抽查数 的 5 . 2 %和 7 %, 的县( ) 9 0 有 市 和森工企业 认 为 ,
局超限额采伐 高达 10 5 %。
上是打击了经济人从事林业生产 的积极性 。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
1 凭证采伐制度的执行力不从心。经国家批准的森林采伐 限额采伐及采伐许可证制度纯属多余 ,国有森林谈不上限额采 . 3 也没有 必要 实施 限额采伐 , 国家完全可 以根据生态需要和木 限额必须分解并 分配到森 工企业及林场才能得 到落实 ,但是指 伐 , 行使 自己的所有 权。集体所有 、 个人所有 望被分配到采伐 指标 的单位 自觉地按照限额进行采伐是不现实 材市场拟定生产计划 , 他们 自己会权衡何 时采 伐 、 采伐多少 , 无需政府操心 。 的, 因此 , 了使 限额 采伐 制度得 以执行 , 为 除了 由林业 主管部 门 的林木 , 对限额采伐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 之外 ,森林法及其 实施 条 第 二种观点认 为应 当将采伐 限额制度仅限定在 国有林 区。该种
例还规定 了凭证采伐制度。《 森林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 : “ 采伐林 观点认 为 ,应 当取消对集体林和私有林所采取 的强制性 的采伐 木必须 申请采伐许可证 , 按许 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 农村居 民采 限额制度 , 将采伐限额的适用范围缩小到国有林区。
林木采伐与林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林木采伐与林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我国地域辽阔,森林资源丰富,但森林资源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采伐与林地管理。
采伐方面,在我国,对于木材采伐实行许可证制度,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森林采伐许可证制度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而且办理程序复杂,审批时间长;林地方面,林地管理是林业发展的基础,但我国对林地管理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分析了林木采伐与林地管理之间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加强林木采伐与林地管理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林木采伐;林地管理;问题;对策引言:林木采伐与林地管理之间存在着很多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的不明确性,这导致了森林资源管理中出现了很多问题,而且对林地管理的影响也比较大。
目前我国的森林资源管理中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包括法律法规不完善、森林资源总量不足、森林资源质量不高等,这些问题都严重制约了我国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林木采伐与林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林木采伐政策效果不理想自我国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以来,虽然对于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保护森林资源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的效果却并不理想。
由于采伐政策的限制,有些地方为了保护森林资源,禁止对低产林进行改造,而对其他地方林进行改造,这样就导致了低质低效林种比例增加。
同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禁止对天然林进行采伐,也导致了天然林面积减少、质量下降等问题。
除此之外,随着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实施和各地实施人工林采伐管理办法的探索,采伐指标逐年减少。
很多地方没有限额采伐制度和凭证采伐制度,不能按计划对森林进行采伐。
(二)林地管理机制较为落后近年来,随着林业改革的深入,林地管理在实践中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存在许多问题。
首先,在林地管理中,很多地方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林地管理机制,没有明确的责任主体,也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
其次,在林地管理中,由于林业部门职能有限,监管力度不够,导致很多林地被非法占用、买卖、出租和转让。
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 . 1 尽 快 完成 森林 分类 区划
森 林分 类 区划 的标 准 与方 法 应该 根据 森 林 的 不 同特 点 和功能 , 由国家 林 业局 协 同有 关部 门 来 制定 , 各 地在 此 基 础
上对 当地 的 森林 进 行 分 类 区划 。 总 体 上 分 为公 益 林 和 商 品 林, 其 中公 益林 可以 进 一 步划 分 为 国 家和 地 方 ( 重点 ) 公益
现 代 农 业科 技
2 0 1 5年 第 1 9期
林 业科 学
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存在 的问题及对策
赵 晶
( 辽 宁省葫 芦岛市生态型实验林 场, 辽 宁葫芦 岛 1 2 5 0 2 8 ) 摘 要 分析 了森 林 限额 采伐 管理 制度存 在 的主要 问题 。 并从 森林 分 类 区划 、 制 定不 同 的 限额采 伐措 施 和 建 立 生态 效益 补偿 机 制 等 方 面提 出 了对 策 . 以期 为 完善森 林采 伐 限额 管理 制度提 供 参考 。 关键 词 森 林采 伐 ; 限额 管理 制度 ; 问题 ; 对 策 中图分 类号 F 3 2 6 文献 标识 码 A 文章 编号 1 0 0 7 — 5 7 3 9( 2 0 1 5 ) 1 9 — 0 1 9 5 — 0 1
林, 而商 品林 可 以划 分 为人 工 商 品林和 天 然 商品林 。 对 于公 益 林 要 严 格保 护 并 且 实行 禁伐 , 必 要 时可 进 行 抚 育性 或 改 造 性采 伐 。
2 . 2 制 定 不 同 的 限 额 采 伐 措 施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都 应 当遵 守 森林 采 伐 限 额 , 因为 它 具
谈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功能就无法 实现。依 据规定, 森林采伐 限额 的编制程序是 , 全 民所
无论是林业管理部 门、 林业 从业人员还是研究人员, 都 意识 到
有 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的林业局 、 林场 、 农场 、 厂 矿为单位, 集体所 了现行森林采 伐限额 制度面 临的问题及存 在 的弊端并纷 纷提 出 有 的森林和林木及农村居民 自留山的林木 以县为单位,根据合理 改革 和完善现行采伐限额制度的设想 。 综合起来, 关于改革 采伐 限 经 营和永续利用 的原则, 提 出年森林 采伐 限额 指标 , 逐 级上报 。省 、 额制度 的观点主要有三种: 自治 区 、 直辖市林业 主管部 门对上 报的森林年采伐 限额 指标进行
行使 自己的所有权 。集体所有 、 个人所有 的林木, 他们 自己会权 衡
何时采伐 、 采 伐 多少 , 无 需政 府 操 心 。
1 . 2 超 限额采伐现象依然严重
本来,森林采伐限额作 为国家对森林 和林 木采伐限定 的最大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将采伐限额制度仅 限定在 国 Nhomakorabea林 区。该
控 制指标 , 是具有法律强制力 的, 任 何单位和个人都应 当遵守 。但 种观点认 为,应 当取消对集体林和私有林所采取 的强 制性 的采伐 现实 的情况 是, 虽然 国家每年都限定 了采伐 数额, 但超 限额采伐实 限额制度, 将采伐 限额 的适用范 围缩小到国有林 区。 际上在我 国森林采伐 中是一个公开的秘密 。第四次森林 资源清查 第三种观 点认为应 当在实行 森林分 类经 营及建立 生态效 益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取消采伐 限额制度 。 该种 观点认为 , 不允
汇总、 平衡, 经同级人民政府 审核后, 报 国务 院批准 。国务 院批准 的 许或 限制 经济人采伐林 木, 好像是保 护了森林, 事实上是打击 了经
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米 军
( 河 县 通 河林 场 , 饶 黑龙 江 饶 河 1 5 0 ) 5 7 0
摘 要: 针对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面临的问题 , 出完善现行 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意见和解决方法。 提 关键词: 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问题 ; 解决方法 森林 采伐 限额是上 级主管 部门依 据法定 企业 局超限额采伐高达 10 5 %。最 近一次 的森 革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 这一观点的总体思路是 , 程序和方法制定的 ,经周家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 林采伐 限额情况检查 表明,被检查发现 的超限 在坚持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 的前提下 ,将森林 的, 具有法律效力的特定行政 区域或经营单位 额采伐单位数量虽然有所下 降,但超限采伐问 资源 区分为公 益林 和商 品林两大类 ,分别采取 每年以各种方式采伐 消耗 的森林资源蓄积最大 题还是 比较普遍 , 无证采伐 问题也仍然突出。 不 同的采伐限额制度 , 对公益林实行禁伐、 限伐 限额 , 国家对森林 和林木采伐限定 的最大控 是 l - 3凭证 采伐制度的执行力不 从心。经国 措施 , 对商品林 的采伐政策予 以放宽 , 在法定的 制指标 。 应该说 , 森林采伐 限额制度 的目的 家批准的森林采伐 限额必须分解并分配到森工 采伐限额内确保人工用材林 、私有林的采伐要 设计 及该项制度本身的制度价值是十分直接而明 了 企业及林场才能得到落实 ,但是指望被分配到 求 。 根据我国现在的森林 资源 与生态环境状况 , 的,那就是通过控制森林的年采伐量来达到逐 采伐指标的单位 自 觉地按照限额进行采伐是不 这一措施应该是恰 当的选择 。 年增加森林资源存量从而最终实现森林的永续 现实 的, 因此 , 为了使限额采伐 制度得 以执行 , 2 完善森林 限额采伐制度需要采取 的措 . 2 利用 、 可持续经营并改善生态环境 , 维护生态安 除了由林业主管部 门对限额采伐执行情况进行 施 全。 但是 , 长期存在的大 面积超 限额采伐的现实 必要的检查之外 ,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还规定 为了保证 森林采 伐限额 制度确 实有利 于 使得该项实施 多年 的法律制度不仅没有达到预 了凭证采伐制度 。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还对林 使我 国的林业 发展从 木材林 业 向生态林 业转 期 的目的反而使其有形同虚设之嫌。对于出现 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权限作了相应 的规定 。但 变 , 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对该项制度加 以完善。 这一结果的原 因,很多人从不同角度进行 了分 是 , 221 . 尽快完成森林分类 区划 。 . 由国家林业 由于森林面积太 大 , 结构复杂 , 执行关于伐 析并对改 良 国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提 出了不 前设计 审批 、 我 伐中检查、 伐后验收的规定有严格 局会 同有 关部 门制定 森林分 类 区划标 准与方 同的意见,一项法律制度未 能发挥其应有 的作 的技术要求 , 需要太多的人力物力 , 执行成本太 法,各地按照区划标准与方 法尽快完成森林分 用, 原因肯定是多方面的 , 而对于一项法律制度 高 , 林政部 门几乎 无法承受 , 基层 因此 , 在基层 类 区划工作 ,在将 森林资源区划为公益林和商 的完善 , 必须充分考虑市场主体 的利益诉求 。 试 实际上很难得到执行 。 品林 的基础上 , 将公 益林进 一步 区划为 国家重 图在看到我 国森林采伐限额 制度 面临的诸多 问 1 对超 限额采 伐行为 的处 罚左右为 难 。 点公益林和地方重点公益林 ,将商品林进一步 . 4 题的基础上 , 为该项制度 的完善提 出一些建议。 不能得 到执 行的法律制度 比没有制度更 可怕 。 区划为天然商品林 和人工用材林 。 l森林采伐限额 制度 面l 晦的问题 222根据森林 分类 区划 制定不 同的限额 .. 对于违法限额采 伐制度 的行为 , 森林法 、 刑法等 1 采伐 限额 编制 依 据 的准 确性 受到 质 法律法规规定 了应 当承担 的行政责任 、刑事责 采伐措施。对 于重点公益林特别是 国家重点公 . 1 疑。 毫无疑 问, 科学而准确地 编制采伐 限额是森 任 ,其 中确定 的处 罚措施是 明确而且严厉 的 , 益林 , 实行 禁伐 , 严格保 护 , 只能进行抚育 性采 林采伐 限额制度达到逐步增加森林面积及森林 但是 ,很多超 限额采伐行为是 由地方政府与企 伐或者改造性采伐; 对于天然商 品林 实行限伐 蓄积量 的目的的首要保证 , 以想象 , 可 如果采伐 业法人引起 的 ,有关数 据表明 ,在 19 9 4年至 措施 , 确保人工商 品林 的采伐额度。 对天然商品 限额 的编制本身就是不准确 的,森林采伐限额 19 9 8年间发生的超限额采伐行为 , 了有 1% 林和人工商 品林分别编制采伐限额并执行 。 除 0 制度 的功能就无法实现 。森林采伐限额编制的 是由于群众性 的滥砍盗伐引起 的外 ,其余 的超 22 .. 3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建立生态效 基本依据是基层单位在森林经营方案中提出的 限额采伐都与地方政府和企业法人有 关。 益补偿 基金 , 纳入 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 , 对公益 合理年采伐量( 年采伐限额指标 )因此 , , 森林采 2完善现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意见 林分别 由中央 财政 和地方 财政 给予相 应 的补 伐 量的准确性 又是森 林采 伐限额 准确 性的前 21 . 对改革现行采伐 限额制度 的观点 的评 贴; 对集体及 私人业 主营造的林木被 区划 为公 提。 理论上说 , 各经营单位是根据森林资源规划 析 益林 的,由国家收购 ,不愿 意被区划 为公益林 设计调查的结果提出森林年采伐量及采伐 限额 无论是林业管理部 门、 业从业人员还是 的,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集体或私人业 主 林 的, 但是 , 具体 的经营单位特别是 国有林 场 , 研究人员 ,都意识到了现行森林采伐 限额制度 签订禁伐 、 由 限伐协 议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对于私 于其首要 的经营 目标是发展地方 经济及维持本 面临的问题及存在的弊端并纷 纷提 出改革和完 人业主营造的商品林 ,其不愿 意继续经 营又不 单位的生存与发展 ,他 们更少甚 至根本不愿意 善现行采伐限额制度 的设想 。 综合起来 , 于改 能转让给他人的 ,也 应当由国家予 以收购并给 关 考虑其经 营行为的生态效益 ,加上现有 的体制 革采伐限额制度的观点主要有 三种 : 予一定 的补偿;逐步建立生态 公益林补偿金缴 缺乏促使他们在 自己的经营行为 中注重生态效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 当取 消采伐 限额制度 。 纳制度 , 要求生态公益林 使用者 、 直接受益于生 益的内在及外在激励 , 他们显然更倾 向于通过 该种观点认为 , 不允许或 限制经济人采伐林木 , 态公益林 的供 水 、 风景旅 游、 林地矿产 开采、 征 多报采伐 限额来获得经济效益 , 因此 , 他们制定 好像是保护了森林 ,事实上是打击了经济人从 占用生态公益林 林地等 经营单位或个人缴纳生 并上报 的采伐限额的科学性 、准确性被受到合 事林业生产的积极性 。 市场经济条件下 。 在 限额 态公益林补偿金 。 理 的怀 疑 。 采伐及采伐许可证制度纯属多余 ,国有森林谈 22 .. 4加强采伐 限额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 1 超限额采伐现象依然严重。 . 2 本来 , 森林 不上限额采伐 , 也没有必要实施限额采伐 , 国家 首先应 当加强对公益林 、天然商品林 在伐区调 采伐限额作为国家对森林 和林木采伐限定的最 完全可以根据生态需要和木材市场拟定生产计 查设计 、 伐后验收 、 采伐更新等各个环节的监督 大控制指标 , 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 , 任何单位 和 划 , 行使 自己的所有权 。集体所有 、 人所 有的 检查。 个 其次 , 然对人 工商品林 的采伐限额予以 虽 个人都应当遵守 , 但现实的情况时 , 虽然国家每 林木 , 他们 自己会权 衡何时采伐 、 伐多少 , 采 无 放宽, 主要 由经营者按照森林经营方案 确定 , 但 年都限定了采伐数额 ,但超限额采伐实 际上在 需政府操心 。 是 ,人工商品林的采伐同样事关生态环境 和水 我 国森林采伐中是一个 公开的秘密 。19 9 9年 , 第 二种观点认 为应 当将采 伐限额 制度仅 土保持 , 因此 , 经营者应当严格 按照森林经 营方 国家林业局组织对森林 采伐限额 执行情况进行 限定在 国有林区。 该种观点认为 , 应当取 消对集 案 的内容实施 , 林业 主管部 门则应 当加强对森 抽样检查 , 被抽查 的 1 个 县 ( ) 7 市 中有九 个县 体林 和
我国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
森林
改革
、
森 林 采 伐 限 额 制 度面 临 的 问题
木, 这是所有权 的本义也是市场经济 的本义。 是, 但 在采伐 限额制度 下 ,社会 资金投资所形成的林木也仍然要受到采伐 限额 的约束 , 投
1 . 限额编制依据 的准确性受到质疑。毫无 疑问 , 采伐 科学而准 资者无法按照 自己的意志行使 自己的所有权。投资者最担心的就是 确地编制采伐 限额是森林采伐 限额制度 达到逐步增 加森林面积及 自己在经 营期 间受采伐 限额 的制约不能通过对林 木的采伐 、 销售取 森林蓄积量 的 目的的首要保证 , 可以想象 , 如果采伐 限额 的编制本 得经 营效 益。 身就是不准确 的, 森林采伐 限额制度的功能就无法实现。 依据规定 , 二 、 善 现行 森 林 采 伐 限 额 制 度 的意 见 完 森林采伐限额 的编制程序是 , 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 以国有的林业 ( ) ~ 对改革现行采伐 限额制度的观点 的评析 局、 林场 、 农场 、 厂矿 为单位 , 集体 所有的森林和林 木及农村居 民 自 无论是林业管理部 门、 林业从 业人员还是研 究人员 , 意识到 都 留山的林 木以县为单位 , 根据合理经 营和永续 利用 的原则 , 出年 了现行森林采伐 限额 制度面临的 问题及 存在的弊端并 纷纷提出改 提 森林采伐限额指标 , 级上报。因此 , 逐 森林采伐量 的准确性又是森林 革和完善现行采伐 限额制度 的设想。综合起来 , 关于改革采伐限额 采 伐 限额 准 确性 的前 提 。 制度 的 观 点主 要 有 三 种 : 由于森林 资源本身的动态性和复杂性 , 森林 资源 的数量 、 质量 第一种观点认 为应 当取消采伐限额制度。该种观点认 为, 不允 及 内在结构都处于不 断的变动 之中 , 这种特点决定了行政 辖区或经 许或 限制经 营人采伐林 木 , 好像是 保护 了森林 , 实上 是打 击 了经 事 营单位制定 森林年采伐量 的复杂性。理论上说 , 各经营单位是根据 营人从事林业 生产 的积极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 限额采伐及采伐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的结果提 出森林年采伐量及采伐 限额的 , 但 许可证制度纯属 多余 , 国有森林谈 不上限额采伐 , 也没有 必要实施 是, 具体 的经 营单位特 别是 国有林场 , 由于其首要 的经营 目标 是发 限额采伐 ,国家完全可 以根据生态需要和木材市场拟定 生产计划 , 展地方经济及维持本单位 的生存与发展 , 们更少甚至根本不愿意 行使自己的所有权。集体所有、 他 个人所有的林木, 他们 自己会权衡何 考 虑 其 经 营 行 为 的 生 态效 益 , 上 现 有 的 体 制 缺 乏 促 使他 们 在 自己 时采伐、 加 采伐多少 , 无需政府 操心。 的经营行为中注 重生态效 益的内在及外在激励 , 他们显然更倾 向于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将采伐 限额制度仅 限定在 国有林 区。 该种 通过 多报采伐 限额来获得经济效益 , 因此 , 他们制定 并上报 的采伐 观点认 为, 应当取消对集体林 和私有林 所采 取的强制性 的采伐 限额 限额 的科学性、 准确性被受到合理 的怀疑。 制度 , 将采伐限额 的适用范围缩小到国有林区。 2超 限额采伐现 象依然严重。本来 , . 森林采伐 限额作 为国家对 第三种观点认 为应 当在实行森林 分类经营及建立 生态 效益补 森林和林 木采伐 限定 的最大控 制指标 , 是具 有法律强制 力的 , 任何 偿机 制的基础上坚持并改革森林采伐 限额制度 。 这一观点 的总体思 单位和 个人都 应 当遵守 , 现实的情况时 , 但 虽然 国家每年都 限定 了 路是 , 在坚持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 的前提下 , 将森林 资源区分为公 采伐数额 , 但超 限额采伐实际上在我国森林 采伐 中是一个公开 的秘 益林和商品林两 大类 , 分别采 取不 同的采伐 限额制 度 , 对公益林实 密。国家林 业局最 近一次的森林采伐 限额情况检查表 明, 被检 查发 行禁伐 、 限伐措施 , 对商 品林 的采伐政策予 以放宽 , 在法定 的采伐限 现 的超限额采伐单位数量虽然有所下降 , 但超证 采伐 问题还是 比较 额内确保人工用材林、 私有林的采伐要求。本文认为, 根据我 国现在 普遍 , 无证采伐 问题也仍然突 出。 3 凭证采伐制度的执行 力不从心。 、 的森林 资源与生态环境状况 , 这一措施应该是恰 当的选择。 ( ) 二 完善森林 限额采伐制度需要采取的措施
关于如何搞好采伐管理和林地管理的思考
关于如何搞好采伐管理和林地管理的思考作者:张大力等来源:《农业与技术》2014年第02期摘要:本文从森林资源监督管理的角度分别对采伐管理、林地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作了详尽阐述,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对各地的森林资源监督工作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森林资源监督部门;采伐管理;林地管理中图分类号:S75 文献标识码:A1 采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1 伐区调查设计问题1.1.1 调查设计质量问题采伐方式确定不合理,采伐木选设不合理,抚育伐普遍存在设大留小,设好留坏问题;不严格执行采伐木挂号规定,有的小班挂号不均匀,有的小班挂号不全。
外业调查数据严重失真,误差大;监管人员和部门责任心不强,监督和检查验收工作流于形式,落实不到位或验收工作不认真,发挥不了监督制约作用。
1.1.2 违规设计问题在年龄不够的林分内设计主伐或更新采伐,在郁闭度和伐前株数不够的林分内设计抚育采伐,把不够径级的林木设为散生木,在不够透光抚育条件的林分内采伐大径级林木,多数伐区不够采伐间隔期即进行回头采伐。
1.2 森林采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违规采伐问题突出,不按规程和调查设计采伐的问题普遍。
出现应采未采、错采、串树种采伐,抚育伐采大留小、采好留坏,局部超强度采伐等。
采伐管理人员只注重总量控制,忽视按树种采伐要求,造成部分小班串树种采伐、错采或应采未采、局部超强度等问题。
1.3 采伐管理存在的问题采伐单位采伐木记录卡制度和管护责任人监采制度执行的不好,在条件好的地段人为多采,造成超证采伐问题。
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规章制度放在一边,不按设计采伐。
2 林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2.1 存在的问题近几年来,地方政府为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在林业企业经营的施业区内征用了一定数量的林地,搞比较大的工程项目,政府为了自身利益考虑,在征用林地过程中存在报少采多、随意扩大采伐面积范围等问题;林农杂处区域存在农民不经批准随意在林地和农地交界处侵占和蚕食林地,通过今天割点地边,明天放倒2棵树等使人不易察觉的方式大肆侵占林地;区域内的工矿企业为生产侵占林地,如部分铁矿在生产过程中随意扩大批准面积,并且有的矿主还在林地内倾倒选矿废渣,还造成了林地内的环境污染,影响了森林生态恢复。
对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面临问题的几点建议
林业科学农家参谋-107-NONG JIA CAN MOU对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面临问题的几点建议王玉萍(磐石市取材河国有林保护中心,吉林省吉林市,132300)【摘 要】森林是维护我国生态环境平衡和自然界物质之间能量转化的重要动力。
但由于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森林被大面积的砍伐现象越来越多,致使我国森林面积不断缩小,生态环境逐渐恶化。
国家出台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就是保护森林的重要举措。
森林限额指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合理的经营和利用,采伐限额制度推行的主要目的为控制森林采伐量的同时来增加森林面积和林业资源储蓄。
【关键词】森林;采伐限额;问题;建议森林采伐制度是我国《森林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森林法》中有对其明确的规定,也就使得森林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森林限额采伐制度有效地控制了我国森林采伐数量,使其资源与面积储蓄量不断扩大[1]。
如果森林受到危害,生态环境必然会受到影响。
森林是自然中物质之间能力转化的动力,其不仅具有空气净化的功能,也能储蓄水源,并且维持着生态的发展平衡,保障人们良好生活的同时也为人们提供各种必需品。
所以在森林保护过程中就要严格落实采伐限额制度,进而控制森林采伐数量。
1 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面临的问题1.1 采伐限额编制缺乏准确性森林采伐工作要严格按照采伐限额制度进行。
因此,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是否具有科学化与准确性对于采伐限额制度能够顺利执行有着重要意义。
倘若限额编制不合理,就使得才发工作与实际预期效果差距大,因此采伐限额在编制过程中数据是否准确、合理非常重要。
在采伐限额编制过程中,要根据森林所有权划分不同程度的编制单位。
我国森林所有权单位划分主要为林业局、农场和林场等。
在确定编制原则时需要根据森林永久使用权和合理经营作为限额采伐编制的原则[2[。
以此为基础再确定采伐数额,也就保障了采伐限额编制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由于不同地区在森林的质量和数量上都会有明显差距,也就要求森林采伐限额在编制时就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工作,做好编制前地各项调查工作是必然的,这些就会导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内变得更加复杂。
浅议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
1 . 3凭证采伐制度 的执行 力不从心 。经 国家批准 的森林 采伐 限额必须分解 并分配到森工企业及林场才 能得 到落 实 , 但是 指望被 分配到采伐 指标 的单位 自觉 地按照 限额 进行采 伐是 不现 实的 ,因此 ,为 了使 限额 采伐制 度得 以执 行 ,除
了由林业 主管部 门对 限额采 伐执行情 况进行必要 的检查 , 森林法及 其实施 条例 也对林 木采伐许 可证 的核 发权限作 了 相应 的规 定。凭证 采 伐制度是 保证森林 采伐行 为能够按 照 核定 的采伐 限额 及木 材生 产计划进 行的管理 制度 ,林政部 门也正是通过核发采伐许可证实 现对 采伐 限额的监督管理 , 核发采 伐许可证 的部 门不 得超过批 准的年森林 采伐 限额 和 年度木 材生产计 划发放采 伐许可证 。但是 ,由于森林面 积 太大 ,结 构复 杂 ,如果执 行伐前设 计审批 、伐 中检查 、伐 后验 收的规定 及严格 的技 术要求 ,需 要太 多的人力物力 , 执行成 本太 高 ,基层林政 部门几 乎无法 承受 ,因此 ,上述 规 定 在 基 层 实 际上 很 准得 到 执 行 。 1 . 4对超限额采伐行为 的处罚力度 不够 。对 于违 法限额 采伐 制度 的行 为 ,森林法 、刑 法等法 律法规规 定了应 当承 担 的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其 中确定 的处罚措施 是 明确 而 且严厉 的 , 但是 ,很多超 限额 采伐 行为是 由地方政府 与企 业法 人引起 的,在很多情 况下 ,超 限额采伐行 为也并非 是 简单 的违法 、犯罪行为 ,其背后大 都有很 多无奈 的理 由 , 有 的 森 工 企 业 是 为 了清 偿 沉 重 的债 务 或 者 为 了 支 付 工 人 工 资 、维持企业 的基本生存 条件而被 迫超 限额 采伐 ,有 的地 方政 府甚至 完全是 了公 益事业被 迫超 限额 采伐 ,对 于这 样的 “ 违法 ”、 “ 犯 罪”行 为 ,执法部 门、司法 部 门处 理 起来常 因他们毕竟 “ 事出有因” 而感到左右为难 , 力度不够 。 2 完 善 森 林 限 额 采 伐 制 度 需 要 解 决 的 措 施 为 了保证 森林采伐 限额制度确 实有利于使 我 国的林 业 发展 从木材林 业 向生 态林 业转 变 ,需要采取 以下措施对 该 项制度加 以完善 。 2 . 1 尽快完成森林分类 区划。由国家林 业局会同有关部 门制 定森林分 类 区划标 准与方法 ,各地按 照区划标准 与方 法尽 快完成 森林分类 区划工作 ,在将森林 资源 区划 为公 益 林 和商品林 的基础上 ,将 公益林进 一步 区划 为 国家重 点公 益林 和地方 重点公益林 ,将商 品林 进一步 区划为天然 商品 林和人工用材林 。 2 . 2 根据森林分类 区划制定 不同的限额采伐措施 。对于 重点公益林特别是 国家重点公益林 , 实行禁 伐 , 严格保护 , 只能进行抚 育性采伐 或者改造 性采伐 ;对 于天然商 品林 实 行 限伐措施 ,确保人工 商品林 的采伐额度 。对天然商 品林 和人工商 品林 分别编制采伐 限额并执 行。 2 . 3加强 采伐 限额 制度 执行 的监督 检查 。首 先应 当加 强对 公益林 、天然商 品林 在伐 区调查设计 、伐后验 收 、采 伐更 新等各个 环节 的监督检查 。其次 ,虽 然对人工商 品林 的采 伐限额 予以放宽 ,主要 由经 营者按 照森 林经营 方案确 定 ,但是 ,人 工商 品林 的采伐 同样 事关生 态环境和水 土保 持 ,因此 ,经营 者 应 当严格 按 照 森林 经 营 方案 的 内容 实 施 ,林业 主管 部 门则应 当加强对森 林经 营方 案实施 的监 督
谈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
情况 , 完全取消采伐 限额 制度 , 如果 国有森工企业及国 有林场为 了改善企业本身的生存状况 , 势必又回到原来 依靠采伐森 林维持生计的老路 。
第三 , 将采伐限额制度的适用范围限定在 国有林区 也并非可取 。森林资源的生态服务功能是一个整体 , 并 不会因为它是国家所 有 、 集体所 有或 私人所有而有所区 别, 虽然现在集体及私有林木占全部森林资源的 比例较 小, 其中私有林 占全国森林面积 的 比例不到 1 % , 2 但它 对整个林业 的发展及生 态系统的改善所起的作用是不 容忽视的 , 更何况随着国家鼓励非公有制林业发 展的措 施 不断得到 落实 , 私有林业 的比重将有所扩大。如果取 消对集 体林业 的采伐 限额制度 , 集体所有的森; 改革; 施 措 完善现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意见 对改革现行采 伐限 额制度的观点的评析 第一种观 点认为应 当取 消采伐限额制度 。该 种观 点认 为 , 允许或限制经济人 采伐林 木 , 不 好像是保 护了 森林 , 事实上是打击 了经济人从事林 业生产的积极性 。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 限额采伐及采伐许可证制度纯属多 余, 国有森林谈 不上限额采伐 , 也没有必要实施限额采 伐, 国家完全可 以根据生态需要和木材市场拟定生产计 划 , 使 自己的所有权 。集体所有 、 行 个人所有的林木 , 他 们 自己会权衡何时采伐 、 采伐多少, 无需政府操心 。 第二种观点认 为应当将采伐 限额制 度仅限定在 国 有林区 。该种观 点认为 , 应当取 消对集体林和私有林所 采取的强 制性 的采伐限额制度 , 将采伐限额的适用 范围 缩小到 国有林区。 本文认为 , 上述两种观点未能充分考虑到 中国的森 林资源现状 , 都是不妥当的 。 第一 , 首先 由于观 念本身的原因及发展经济的现实 需要 , 我国的森林 资源长期被作为工业化 资本积累的重 要来源而处于超强度采伐之中, 出于发展地方经济的 目 的而 采伐森林或 占用林地的行为并没有受到太 多的责 难, 森林 的生态服务功能被忽视并遭到严重破坏 。虽然 国家在这 些年来实施 了包括天保工程在 内的林业六 大 工程建设 , 林业发展也正在发生 由以木材生产为主转向 以生 态建 设为主的转变 , 局部生 态环境 有所改善 , 总 但 体上看 , 国森林 资源仍然处于休养生 息阶段 , 我 森林资 源的数量和质量并 没有实现根本性的好转, 生态系统也 仍然 十分脆 弱 , 并且这 种状 况并不 能在短期 内得到解 决 。因此 , 完全取 消采伐 限额 制度是十分危 险的 , 它可 能使 林 业 建 设 与 发 展 已经 取 得 的 成 绩毁 于一 旦 。 第二 , 国绝大部分 的森 林资源所有权属于 国家 , 我 由国有森工企业 及国有林场管理 和使 用 。由于历史的 原因, 国有 森工企业 及 国有林场 仍然存在 债务 负担沉 重、 经营 效益低下 、 投资不足甚至无法 支付 职工工资等
关于如何搞好采伐管理和林地管理的思考
关于如何搞好采伐管理和林地管理的思考前言:林地资源不仅仅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同时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
但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们对于林地的开采也出现了过度的局面,国家便开始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来缓和林地过度开采的局面。
虽然情况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是由于我国的南北气候差异较大,而每个地区木材的生长周期又不一样的,这也就意味着我们需要结合自身的情况,在国家大的政策指引下,探索出适合本地林地资源的采伐以及管理的新办法。
1 林地资源的采伐现状林地对于各国的发展都是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一种资源,更是在对抗全球气候变暖和防止次生灾害发生中,发挥着气候的调节和保护生态的显著作用。
但是,就目前来说,我国的林地开采虽然有一些政策引导,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林地资源、限制开采的法令。
然而,毁林开荒、采伐过度、私挖乱占等林地过度开采使用问题仍然存在,这些问题如不及时、有效地解决,将对未来林业及生态发展造成一定的阻碍。
1.1 林地资源的利用以及管理上的矛盾林地资源的采伐管理是林地资源管理中的核心内容,可以说林地的有效管理是自然修复能力上对于林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加强林地管理,是最大程度地保护林地资源,保护林地资源既要保证林地资源的数量,还要保证林地资源的种类。
就当前形势来看,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对于木材的需求越来越大,随之采伐量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因此森林的经营者为实现利益最大化,便在一定程度上躲避政策,加大树木的开采量。
一方面林业部门要尽可能地对森林资源加以保护,另一方面森林经营者想尽可能多的采伐使用,这两者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林地资源管理的阻碍。
1.2 林地管理政策的模糊从全国来看,国家有关林地的管理政策还仅限于限制采伐的数量,并没有根据南北方的气候差异以及森林资源的种类,提出更为详细、具体的要求。
尤其是对于东北而言,虽然土地较为肥沃,林地资源相对于其他地区比较更为丰富,但是,东北地区,气候寒冷,植被的生长周期远远不如南方地区,植被在受温度的差异影响生长周期的同时,东北地区相对单一的植被种类也是制约因素。
浅谈现行商品林采伐限额制度存在问题和对策
1 前 言
2 现 行 采伐 限额 制度及 存在 问题
目前采伐限额采取五年一编制 、一年一下达 的 《 森林法》规定 ,森林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制度。 按 照森 林 分类 经 营观 点 ,森林 分 为生 态 公 益林 和商 制度 。在 具体 操作 上 ,采伐 限额 以 年度 计 划 形 式执 品林 。生 态公 益 林应 以发 挥 森林 生 态 效 益 为 主 ,国 行 。即县 级林 业 主管部 门根 据 林 权 所有 者 的 申报数 家采取 生态补偿政策 , 严格控制采伐 ,只允许抚 育 量 ,结合 上年 度 木材 生产 计 划完 成 情 况 ,确 定 下 年
林
业
科
技
情
报
2 1 o.3N . 0 1V 1 o4 4
浅 谈 现 行 商 品 林 采伐 限额 制 度存 在 问题 和 对 策
郭 文 成 邱 小琴 罗 洪
( . 江县林 业局 ;. 1峡 2 吉水县 双村 林 场 )
[ 摘 要 ] 从峡 江县 实际 出发 , 深入分析 了林权制度 改革后 , 现行 森林采伐 限额 管理制度存 在 审批 权 力过 于集 中、 管理措 施
浅析我国目前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存在的问题
浅析 我国 目前 森林采伐 限额制 度存在 的问题
安 玉 泽
( 长 白山森 工集 团天 桥 岭林 业有 限 公司 , 吉林 延吉 1 3 3 2 0 0 ) 摘 要 :随 着 集体林 权 制度 改 革和 Ⅸ 森 林 法》 的修 改 ,我 国实施 森林 采 伐 限额 制度 的 实践 显 示 ,虽 然该 项制 度本 身 的价 值是 不容 怀疑 的 ,但 随 着 市场 经 济 的发展 ,该项 制度 与林 业发 展 之 间 的矛盾 日益 明显 , 面临着 一 系列 的 问题 ,所 以森林 采 伐 限额 制度 改革 迫 在眉 睫 。 关键 词 :森林 采 伐 ;采伐 限 额 ;采伐 制度
参 考文 献 [ 1 】 穆晓杰, ‘ 顾 斌 , 尔 吉辉 ,等 . 森 林 采 伐 限 额 制 度 存 在 的 问题 及 建
议. 河北 林果研 究. 2 0 1 1
有 。虽然国家法律明文制定 了相关 的处罚条例和措施 ,但是仍 旧有人 逾越法律 的界限 ,做 出违法乱纪的行为。
森林采伐是森林经营措施 中的重要手段之一。合理的采伐 不仅可 以获得木材,而且可 以使森林的生态环境得到保护和加强 ,达到可持
续发展的 目的。实行森林限额采伐是我 国森林法规定的一项保护和发
经 国家批准的森林采伐限额必须分解并分配到森工企业及林场才
能得到落实,但 是指望被分配 到采伐指标 的单位 自觉地按照限额进行
批、伐中检 查、伐 后验 收的规定有严格 的技术要求 ,需要太多的人力
物力,执行成本太高,基层林政部 门几乎无法承受 ,因此 ,上述规定 在基层实际上很难得到执行 。 森林实行限额采伐 ,是控制资源消耗 ,保证森林资源持续增长 , 提高林木采伐管理的重要措施 。只要政策 、措旌得力 ,管理到位 ,严 格执行森林资源采伐限额,森林 资源将在继续保持面积和蓄积双增长 的同时,达到森 林质量 的整体好转 。并在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方面 , 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对确保森林 资源持续增长 ,推进林业两大体 系建设,保障林业又快又好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
森林限额采伐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森林限额采伐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建议作者:王利新来源:《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2年第05期摘要:森林是地球上生物圈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过量的采伐,致使森林大量减少、环境不断恶化。
而森林采伐限额是国家按照合理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对森林和林木实行限制采伐的最大控制指标;其目的是通过对森林采伐数量的控制来增加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量。
我国实施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实践显示,虽然该项制度本身的价值是不容怀疑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该项制度与林业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明显,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
本文在分析当前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相应提出了完善该项制度的措施。
关键词:森林采伐限额问题措施森林限额采伐制度是我国《森林法》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森林采伐管理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通过对森林采伐量的控制来达到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量的增加。
森林采伐限额是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和方法制定的,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特定行政区域或经营单位每年以各种方式采伐消耗的森林资源蓄积最大限额,是国家对森林和林木采伐量的最大控制指标。
1.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1.1采伐限额编制依据缺乏准确性。
科学而准确地编制采伐限额是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达到逐步增加森林面积及森林蓄积量的目的的首要保证,但从目前看采伐限额的编制本身就是不准确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功能无法实现。
依据规定,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程序是,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的林业局、林场、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及农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以县为单位,根据合理经营和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逐级上报。
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森林年采伐限额指标进行汇总、平衡,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调整一次。
由于森林资源本身的动态性和复杂性,森林资源的数量、质量及内在结构都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这种特点决定了行政辖区或经营单位制定森林年采伐量的复杂性。
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法律思考
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法律思考1 前言我国在1985年的《森林法》中即已确定了森林限额采伐制度,虽然该制度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滥砍滥伐的现象,起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但是在该制度的不断实践的过程中,其弊端也随之出现:一方面现有的森林限额采伐制度并不能最终解决超额采伐、滥砍滥伐的现象;另一方面由于现有的森林限额采伐制度对于非公有制商品林的同样适用,就使非公有制林发展速度缓慢、投资者积极性很难提高,面对这些问题我国许多学者都进行了研究并提出自己认为的解决方案。
但是这些解决方案的提出缺乏一定的法理依据,因此很难具有很强的说服力。
故本文旨在在总结已有学者所提出的方案的基础上,运用民法物权有关理论以及行政法中有关公共利益理论对各种方案进行论证,最终提出自己的方案设想。
2 研究概况2.1 林木采伐权的法律性质1.用益物权说 (高利红,2004)该说认为林木采伐权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
采伐权系权利人在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时间、蓄积量内,按照规定方式采伐森林资源和获得所采伐森林产品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故属于物权;系在他人林地上存在的物权,故属于他物权;其内容在于权利人使用林地并获得所伐林木的所有权,故它属于用益物权。
2.准物权说 (刘宏明,2004)该说认为林木采伐权虽然具有用益物权的属性,但是其产生与实施过程中贯穿了行政权力,因此其不仅具有用益物权的私法属性,还有一定程度的公法性质,故其应该属于准物权范畴。
有学者进一步指出林木采伐权属于准用益物权,既然准物权符合物权的基本属性,那它就应该是一个包括准所有权、准用益物权、准担保权等在内的内涵泛的概念。
所以,林木采伐权虽然符合准物权的一般特征,但将其定位在准物权这一层面不够准确,而应该将其定位于准用益物权。
3.用益物权与准物权混合说 (李宏,2007)采伐权具有传统他物权、用益物权的一些法律属性,系林权之用益类型(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之一种,由林权派生出来,具有严格的排他性、财产性和用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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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现 阶段林 权存在的问题 。 目 前我 国的林业产 权制度 的
权 、 转权 、 流 抵押权、 担保权和品种权等等 。建 立明晰 的林权 制 局 限和缺 陷体现在林地 的使 用权 和林木的收益权、 处置权还受 度, 明确林权主体 , 体现林权利益 , 直接关系 到林业发展 的动 力 到 限制 , 从而 导致林农和林木经营者所拥有 的森 林资源产权变 和活力 。
( 加 强科技 金融创新体制 安排 三)
中央 要加快科技 金融创 新制度 安排, 整合 区域 、 方科技 地 金融创新资源 , 地方根据本土优势 , 不断创新科技金融体制 , 盘
3 .创 新科技经 费 资源 配置方 式, 化 中央与地 方科 技经 活科 技金融创新 资源 ,设立形 式多样 的科技 成果转化 引 导基 优 费 资源投入 的计划配 置方式 , 极引入 市场配 置方式 , 大财 金、 技创 业基金、 技创新风险基金等基金 , 积 放 科 科 发挥财政科技 投
制度 的限制, 并就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存在的 问题提 出了相应 的解决对策. 【 关键词】 森林采伐 ; 限额制度; 采权; 矛盾; 对策
林业 产权 ( 以下 简称林 权) 是林业 制度 的核心 。从 纵 向分 偿权和 公益林补偿权 。补偿权 同样需要 依靠建立公益林征用补 析, 它包括 林业 资产所有权 及其派 生的使用 权 、 收益 权和处 置 偿制度和 改革林地征用补偿制度来保障 。 权 。从 横 向讲 , 它包 括森林 、 林木 的采 伐利用 权、 补偿权 、 收益
转 让的权利 , 以实现生态公益林补偿及建设 、 管护的市场化。抵 赁经营、 使用权拍 卖等市 场运作 , 而集体林 区林地所有 权的 然
押 权是指林地使用权、 林木所有权都具有抵押贷款 的权利 。() 3 收益权 ,包括林地 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 获得收益 的权利 ,
归属 规定模糊 , 土地 管理法规定“ 民集体所有 的, 农 依法属 于村
门、 多侧面 、 多时 点监管与协调、 系统监管相结合 。 5 .建 立运行 高效、 管理科 学的科技 经费 资源 信 息化管 理
2 l( ) 01 1
参
考
文
献
1 马强 J 】 4 .建立财 政部 、 科技 部 门、 社会 中介 、 目( 题) 项 课 承担单 [】 .科技 资源空 间分布 影响因素 的统计检验 【 .统 计与 决策 2沈赤 娄钰华 .科 技资源优化配置 的路径选择及其 对策[ .企业经 J 】 科技经 费资源 使用效率 为宗 旨, 化监管 服务意识 , 强 做到 多部 【】 ,
政科技 经费资源对社会 资金 的引导作用 , 在政 府的竞争 性科技 入 的引导功能 , 出企业 的创新 主体地位 , 突 切实让利于 企业 , 最 计划 中拿 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稳定支持 R &D机 构可持续性地 大 限度调动企业 参与创新的积极性。
研 究与 开发 , 重点加 强对企业 创新投入 的 引导 , 弥补地 方财政 公益 性科技经费投入的不足。 位 四位 一体 的监管体系 , 步放开社 会公众 监督 窗 口, 逐 以提升
注重对 基础 性、 民生性 的科学研 究; 方财政 科技投 入应遵 循 平台, 地 探索科研绩效评价导 向的科技经费资源信用体系 。 效率 优先 、 中优 势 、 所不 为原 则 , 集 有 有选 择 地重 点投 向地 域 性、 民生 性、 基础性 的重点项 目. 大省属 重 点高等 院校 、 研 加 科 院所科技经 费资源投入支持力度 。
一
得残缺 不全 , 并最终 严重影 响人们投 资林业的积 极性 , 从而 阻
、
现行林权分析
滞 了林业事业 的快速 发展营者应该拥有的林权 。() 1林地长期 糊 , 所有权与使用权界 限不清 。 近年 来, 广大集体林区开展 了产 的占有 使用权和林木所有 权。 () 2 处置权 , 包括林 木的采伐权 , 权制度 改革 , 重新 明晰 了林权 。林 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模式有 分
理谂视 野
关 于森 林 采伐 限 额制 度 与林 权 之 间的矛
盾分 析及 对策 思考
刘淑荣
( 白县 林 业局 , 长 吉林 白 山 14 0 ) 3 4 0
【 摘
要】 本文通过 阐述我国林权 改革后 的林权 内容, 分析其 目 前还存在的不足之处 , 出问题的根本原 因在 于森林 采伐 限额 找
民集 体所有的 , 由村集 体经济组织或者村 民委员会经 营管理 ” ,
木 材采伐和林产品收获所获得收益的权利。收 益权 的落 实需要 但是对土 地所有权 究竟属 于哪一级集 体经济组 织没有 明确规
通过改革不合理 的林业税费政策和采伐 制度来保障 。 () 4 补偿 定, 也没有进一步规定 由谁来行使所有权 。() 2 林地使用权和林 权, 包括林 地征用 时获得林 木补偿 的权利 、 自愿交 回林地 的补 木处置权受限 , 以实现 自主经营 。林地使用权流转 市场 尚未 难
森林 、 林木 、 林地使用 权的流转权、 抵押权 。林木采伐权 需要通 林 到户、 体经营和 林业股 份合作等 几种 , 集 林地经 营权逐 步 由
过 改革采伐 限额 制度 来保 障。流转权是指林地使用权人可 以再 集体 向农户转 移 。虽然 林地所 有权与使 用权发生 了较好 的分
次转 让的权 利。包括 由林农经营 的生态公益林 , 赋予可 以交易、 离, 使用 权越来越 完整地 回到农户 手 中, 一些地 方也开展 了租
济.2 1 7 0 0()
2 8 企 业导 报 21 年第 1期 1 01 1
理 论祝野
真正形成 , 林地流转受 到很大 的限制 。人 们往 往 比较注重林 地 年 国有、 体林区那种 商品材指 标按人 口分配 、 集 千家 万户上 山 使用权 的初 次流转 ,对林地权属的再流转 问题却关注不 够 , 对 采伐的办法 , 严格执行森林采伐 方案 。() 2 非公有 制商品林 的采 应放在非公有制商品林上 。 于为数不多 的一些林 地产权再交易, 政府和集 体经 济组织往 往 伐制度。森林采伐 限额改革的重点, 允许 经营者在不违反 国家规 定的前提 也给予 不必要 的干 预 , 导致产权 交易费用剧 增 , 严重地 妨碍 了 将采伐制度大胆的放开 , 林 地使 用权 的再流转 , 这使得我 国 目前 的林地使用 权交 易市 场 下, 按照 自己的意志处理这 部分商品林 。可 以考虑 以省为单位,
人们往往比较注重林地使用权的初次流转对林地权属的再流转问题却关注不够对于为数不多的一些林地产权再交易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往往也给予不必要的干预导致产权交易费用剧增严重地妨碍了林地使用权的再流转这使得我国目前的林地使用权交易市场显得极不完善加上山林权属流转变动监管工作严重滞后以及林地权属不清林权证发放工作滞后产权交易中介机构长期缺位等诸多不利因素共同影响林地权属的交易行为受到了严重的限制真正意义上的林地流转市场还没有形成林地不能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优化配置导致林地使用效率低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