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办法】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公开行政执法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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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广东省技术监督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为质检机构)的管理,提高质检机构设置布局的合理性,确保质检机构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为实施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提供技术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质检机构,是指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中心、检验站(以下分别简称为质检所、质检中心、抽检站)。

第三条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和协调全省质检机构的建设;负责全省质检机构的计量认证、考核(验收或认可)和发证;监督检查质检机构的工作;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省质检机构。

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为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规划本行政区域内市、县抽检机构的设置;受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对县质检机构进行计量认证和考核,报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对市、县质检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市质检机构的建设。

县(含县级市、以上同)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县质检机构的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质检机构的建设应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考虑本地区产业结构,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各有侧重,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五条鼓励质检机构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先进检验技术和设备,建立高水平的检验项目,争取达到国内外认证实验室和国家级检验中心的水平。

第二章质检机构的建立和审批第六条质检机构以国家标准(GB/T15481)"校准和检验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等同于ISO/IEC导则25)作为基本条件。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粤质监[2014]9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4.12.30【实施日期】2014.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粤质监〔2014〕95号)第一条为规范省质监局(以下简称省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省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相近的同类别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基本一致。

(二)过罚相当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排除其他不当因素的干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三)程序正当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要纠正违法行为,也要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条一般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为合理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一般处罚的幅度内确定罚款数额。

【质监办法】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管理办法

【质监办法】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管理办法

【质监办法】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管理办法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质量,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民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YYY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质量实行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抽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抽查的对象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监督抽查的目的在于通过发现不合格产品,督促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推动销售者履行首负责任,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完善质量监督制度,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第六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七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八条各级质监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监督抽查应当与风险监控相结合,运用风险管理方法,排查安全隐患,防范产品质量风险。

第十条省质监局负责全省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各市县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第十一条省质监局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我省产品质量监管重点产品目录和检验周期,并向社会公布。

省质监局负责制定省级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验年度计划(以下简称计划),通报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含深圳市市场监管委和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以下统称市局)并组织实施。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附件1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质量,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民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质量实行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省级以下质监部门组织监督抽查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抽查对象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监督抽查的目的在于通过发现不合格产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动销售者履行首负责任,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完善质量监督制度,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第六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七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八条各级质监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监督抽查应当与风险监控相结合,运用风险管理手段,排查安全隐患,防范产品质量风险。

第十条省质监局负责全省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各市县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第十一条省质监局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我省产品质量监管重点产品目录和检验周期,并向社会公布。

省质监局负责制定省级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验年度计划(以下简称计划),通报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含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和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并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条为保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质监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各科(室)、稽查大队。

第三条本制度所规定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对本机构的执法依据、职责范围、工作流程以及监督途径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第四条本制度所规定的应予公示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公开公示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情况;(二)行政执法法律依据;(三)行政执法权限及程序;(四)处罚决定;(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法律救济的种类方式;(六)监督举报方式;(七)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公开公示的方式(一)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公示;(二)通过单位在明显位置设置的宣传栏公开;(三)通过直接告知行政相对人或送达执法文书形式公开。

第七条行政执法公示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八条行政相对人对本制度规定的所有公示内容都可以进行查阅、复印或下载.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查阅尽可能提供方便。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执行公务时,未出示或拒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其他合法证件的;(二)执行公务时,未向行政相对人说明行政执法的内容、行政执法依据及有关理由的;(三)对行政相对人要求公开且应当公开的事项拒不公开的;(四)对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权利和义务未及时告知或拒不告知的;(五)其他违反执法公示的行为。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质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广东省质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从重 1.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 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2.25 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 违法所得;没收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 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 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2.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 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 2.4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 业执照。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
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 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 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 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 业执照。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 者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认证认可管理、安全 技术标准管理以及产品质量 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处罚。 符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 督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 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故意生产、销售危 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的;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 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 行职务的; (三)被责令停止实施或 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 施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受到行政 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 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
一般 1.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 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25 以上 2.25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 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 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2.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 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 1.6 倍以上 2.4 倍以下罚款。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0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一九九九七年十一月七日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安装、维修、服务经营的单位、个人及其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

标准化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省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全省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制度和发布地方标准,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查处重大标准化违法案件。

市、县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查处标准化违法案件。

第五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和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六条制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利用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第七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广东省地方标准:(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二)信息、能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三)省需要发展或控制的重点产品和地方特色产品的技术要求;(四)农业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质量标准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五)安装、维修、服务经营活动的质量和技术要求;(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制定地方标准的其他技术要求。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标准化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标准化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粤财行[2015]21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5.06.01【实施日期】2015.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粤财行〔2015〕212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质监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财税局、市场监管局:为规范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对《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质监局。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6月1日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是指全省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及相关科研项目,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我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平台的建设维护,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建设和管理,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决定》(粤发〔2005〕14号)和《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粤府〔2010〕1号)等规定,每年省财政安排用于推动我省实施标准化战略安排的资金。

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严格查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违法违规检验问题的通告

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严格查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违法违规检验问题的通告

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严格查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违法违规检验问题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4.10.16•【字号】粤公通字〔2014〕185号•【施行日期】2014.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严格查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违法违规检验问题的通告粤公通字〔2014〕185号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计量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意见》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结果:1.为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2.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3.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4.为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5.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6.明知是盗抢、报废、拼装、套牌等车辆予以通过检验。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将处以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检验资格。

三、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撤销检验资格:1未取得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证书,或者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过期;2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3超出许可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四、检验机构存在计量器具或检验设备未依法检定或检定不合格仍开展检验、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或保养、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等问题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在检验活动中收受贿赂,以职谋私的,将取消其从业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示人员名单 - 欢迎光临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示人员名单 - 欢迎光临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序号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报考职位
惠州市惠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法规股科员 惠州市惠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股科员 惠州市惠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科员 惠州市惠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科员 惠州市博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科员 惠州市龙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科员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一分局科员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二分局科员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三分局科员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三分局科员 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员 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员 江门市新会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科员 江门市新会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科员 江门市台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科员 江门市台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股科员 江门市台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科员 江门市台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科员 江门市鹤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科员 江门市鹤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科员 江门市恩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科员 阳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员 湛江市遂溪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科员 湛江市遂溪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教育股科员 湛江市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科员 湛江市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股科员 湛江市廉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科员 湛江市徐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股科员 茂名市高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科员 茂名市化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科员 茂名市电白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股科员 肇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规科科员 肇庆市封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科员 肇庆市封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科员
广东省质监系统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拟录用 人员名单公示(第一批)

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5.07•【字号】穗府[1988]41号•【施行日期】1988.05.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穗府(1988)41号一九八八年五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地区建筑工程(包括市政工程,下同)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管理,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州地区(含市属县,下同)范围内,所有建筑工程不论其投资性质、隶属关系、规模大小,对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监督”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总体工程质量的评定、验收。

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督”是指建筑工程施工中有关防高空坠落、物体打击、机具伤害、触电、以及防火、防爆等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和对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强化建筑企业各项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必须按照“谁设计谁负责质量,谁施工谁负责质量,管生产必须保安全”的原则,必须实行企业管理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的主管机关。

所有建设、施工单位,均应接受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凡未经质量监督安全机构核验合格的建筑工程,不能竣工验收,不准交付使用,银行不予结算,房管部门不能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第六条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监督站),在市建委领导下,接受广州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其主要任务是:(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地区的所有建筑工程的质量、施工安全进行监督。

(二)负责检查本地区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接工程的资格,制止未经资格审查的单位和企业,擅自承包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和越级承接建筑工程任务。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实施方案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实施方案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6.12.06•【字号】粤质监〔2016〕77号•【施行日期】2017.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实施方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12月6日以粤质监〔2016〕77号发布自2017年1月10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要求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决定》(粤发〔2016〕9号)、《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质检标联〔2015〕422号)精神,广东省质监局决定在全省开展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工作。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和建设质量强省为目标,以转变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管理方式和扩大市场主体自主制定的标准供给为突破,积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标准在激发市场活力、提高企业产品创新能力的引领作用,不断提升我省产品执行标准水平和标准化技术服务水平。

通过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突出产品和服务标准是企业对市场的硬承诺,强化企业提升质量的内生动力和外在压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主要目标。

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引导企业将执行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在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1.加快法治化建设。

及时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抓紧制修订《广东省标准化条例》和《广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机制,形成体系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用法治化手段不断巩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的改革成果。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工作指引(2016)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工作指引(2016)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工作指引(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6.12.13•【字号】粤安监〔2016〕185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工作指引(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12月13日以粤安监〔2016〕185号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安全监管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工作指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做到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准确、量罚合理、文书规范、档案完备。

第五条安全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权,听证和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条安全监管部门对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七条安全监管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按照规定实行全过程记录、处罚信息公开,推行执法监察标准化和信息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办案涉及技术秘密、业务秘密的,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责任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4.12.17•【字号】粤质监[2004]139号•【施行日期】2004.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责任制(试行)》的通知(粤质监[2004]139号广东省质监局2004年12月17日颁布实施)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责任制(试行)》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责任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监察工作责任,切实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本责任制适用于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稽查工作的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配备2名以上安全监察工作人员,稽查机构中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具有特种设备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条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方针、政策、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与执行,完成国家质检总局和上级安排的安全监察任务,及时发现和消除特种设备的事故隐患,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

主要有:监察、稽查机构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政务公开办事制度、人员培训考核制度、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监察档案管理制度、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廉政与行风建设制度等。

第二章安全监察职能分工第六条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一)组织宣传贯彻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拟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二)管理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制定安全监察工作计划和年度考核指标,对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地级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三)组织实施全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网络及电子政务的建设;(四)依法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五)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型式试验机构、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1、对本省区域内特种设备制造、改造、安装、维修许可的鉴定评审及制造许可的型式试验工作进行监督;2、对省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每年抽查率不少于检验检测机构总数的25%;3、制定年度特种设备产品及部件质量监督检查计划,下达监督检验任务。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26•【字号】粤市监规字〔2019〕7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的通知省市场监督局机关各处室、派出机构:《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试行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经省司法厅审核。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26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行为,保证依法行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机关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省局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统一在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

尚未能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省局网站公开。

第六条在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按照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格式化内容予以公开。

在省局网站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

第七条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执法内容、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质监系统关于落实“十不准”、“五公开”规定

质监系统关于落实“十不准”、“五公开”规定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第*分局
关于落实“十不准”、“五公开”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质监部门行风建设,确实把政风行风工作同党风廉政建设、机关效能建设、创建文明单位以及各项业务工作相结合,从严刹风整纪,促进依法行政,树立“便民、务实、廉洁、勤政”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一、及时组织学习。

办公室要及时召开干部职工大会,原文学习《质检系统行风建设“十不准”、“五公开”制度》(详见附件),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并结合规定,认真分析当前我局工作的新形势,结合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做到行风建设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二、扩大宣传效果。

一是办公室要将“十不准”、“五公开”规定上墙,形成走廊文化,同时将规定制作成宣传画,张贴在每间办公室,时刻提醒全体干部职工按照要求办事。

二是印发给全体干部职工,做到人手一份,人人皆知,自己遵守,并作为依法履职,规范行政行为的依据之一。

三是全体职工干部要认真学习《质检系统行风建设“十不准”“五公开”规定》、日常工作之外还要通过观看廉政
警示教育片等,增强了自己的廉政意识、法律意识,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防线。

三、强化监督检查。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行风工作动员部署会,对“十不准”、“五公开”规定进行反复宣导,领导小组成员要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重点检查:一是抽查提问职工对“十不准”、“五规定”的知晓程度;二是对“十不准”、“五公开”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明察暗访。

领导小组成员要对科室人员在日常执法过程是否严格遵守“十不准”、“五公开”规定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同志将从严处置。

附件:质检系统行风建设“十不准”“五公开”规定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粤府办〔2021〕55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5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市场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30日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评审和奖励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质量强省建设,引导和激励全省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省政府质量奖)由广东省人民政府设立,授予在创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广先进质量理念、推行科学质量管理方法成效突出,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对广东质量强省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突出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廉洁高效原则,自愿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任何组织和个人负担。

第四条省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表彰一次,分为省政府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省政府质量奖名额每届不超过10个组织和个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每届不超过40个组织和个人。

没有符合表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设立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和秘书处,承担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

组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承担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

第六条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依据由秘书处组织制定,经评选表彰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开。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17•【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17年5月17日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明确产品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活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从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活动,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实行分类监管,对纳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食品相关产品,强化许可后监管;对未纳入目录的食品相关产品,加强风险监测。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8.08•【字号】•【施行日期】2019.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我省机构改革和标准化工作实际,省市场监管局对《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已经局务会议审议和省司法厅审查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8月8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对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是指在本省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地方标准起草、技术审查、标准评估等标准化工作,以及开展相关标准化活动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组建、调整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分技术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组建、调整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委员会的规划、协调、组建和统一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技术委员会管理相关的政策措施;(二)规划技术委员会整体建设和布局;(三)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调整、解散等事项;(四)组织开展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培训;(五)监督和评估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六)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统一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技术委员会开展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支持技术委员会开展标准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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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办法】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公开行政执法
案件管理办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公开
行政执法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保证依法行政,增加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的透明度,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YYY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含被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下同)公开行政执法案件(以下简称“公开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开案件是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将案件的执法主体、当事人、违法事实、办理程序、处理依据和处理结果等要素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公开案件必须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做到及时、准确、客观。

第五条公开案件分为查处阶段案件公开和行政处罚阶段案件公开。

第六条公开案件的范围包括:
(一)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生产许可证及名优标志、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涉案货值金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同一当事人一年之内两次(含两次)以上从事前款违
法行为而被查处的案件;
第七条公开案件一般采取网上公开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电子触摸屏、公共栏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案件承办机构(以下简称“案件承办机构”)负责查处阶段案件的公开,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处罚阶段案件的公开。

第九条案件公开包括以下内容:
(一)查处阶段案件的公开
1、案件名称和当事人名称、地址及企业属性;
2、案由和立案日期;
3、主办人员的执法证号;
4、登记保存、封存、扣押物品情况;
5、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行政处罚阶段案件的公开
1、案件名称和当事人名称、地址及企业属性;
2、主要违法事实及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3、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4、行政处罚的决定;
5、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若属无主货物的案件,除载明前款第(二)项第2点、第3点外,还应对无主货物的处理决定予以公开;若属需移送其他部门办理的案件,除载明前款第(二)项第2点外,还应将案件移送其他部门的决定公开。

第十条公开案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查处阶段案件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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