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

合集下载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成套项目费用构成及取费参考表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成套项目费用构成及取费参考表

附表2:
注1:综合人工单价=(中国工人工日单价+当地工人工日单价×中、外用工比×中、外工效比)÷(1+中、外用工比)
(1)中国工人工日单价以现行援外人员待遇标准规定的国外平均月收入(按固定汇率1美元=8元人民币)为基准。

可根据国别情况和项目类别进行一定比例上浮,最高上浮比例不超过20%。

(2)在充分考虑受援国工人的工作效率和项目进度要求的基础上确定中、外工效比和用工比。

工效比的控制幅度为1:1.5~1:2.0。

中、外用工比按照综合用工比的原则确定。

中外综合用工比=Σ[推荐用工比╳(工种定额工日/总工日)]
根据项目类型、地区差异和工种差异,推荐使用下列用工比指标,并可根据实
注2:本表主要供立项和勘察设计阶段编制投资预估算、投资估算和(修正)概算时参考使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援外成套项目财务管理的通知(2015年修正)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援外成套项目财务管理的通知(2015年修正)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援外成套项目财务管理的通知(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5.10.28•【文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援外成套项目财务管理的通知(商财字〔2011〕57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商财发[2010]1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0年4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规范援外成套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保障了援外项目顺利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援外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援外项目)财务管理,确保援外资金安全,现就有关规定重申并补充通知如下:一、援外项目资金是国家用于实施援外项目的专项资金,实施单位必须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保证项目实施需要,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

对挪用援外项目资金的实施单位,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8年第18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实施单位对援外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办法》关于成本费用管理的规定。

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不属于援外项目成本开支范围的费用,不得列入援外项目成本。

三、实施单位应以国外技术组名义在受援国开立援外项目专用银行账户。

援外项目资金不得使用个人、其他项目和单位的账户,援外项目专用银行账户亦不得租借给其他项目和单位使用。

项目考察单位应事先了解受援国当地银行开立账户的规定,如实施单位在受援国以国外技术组名义开立账户确有困难,应立即提请我驻受援国经商机构对外交涉。

对外交涉未果的,由驻受援国经商机构报商务部进一步研究。

四、商务部建立援外项目投标资格预审财务审核制度。

参加援外项目施工任务投标的单位上一会计年度不得出现亏损。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6年第15号【失效依据】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06.08.16【实施日期】2006.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6年第15号)《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6年5月1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援外工程技术人员和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以及援外工程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中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援外工程),是指在我国政府向受援方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贷款、低息贷款及其他财政援助资金项下,由我国政府选定实施企业进行勘察、设计,提供施工机械和设备材料并派遣工程技术人员,在受援方境内承担或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的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援外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制定援外工程安全生产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承担援外工程实施任务的勘察设计企业、设计监理企业、施工企业和施工监理企业(以下统称为援外工程实施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及受援方当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保证援外工程安全,承担援外工程的安全责任,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援外工程。

经商务部同意进行分包的,援外工程实施企业和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勘察设计企业的安全责任第六条援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程勘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援外工程勘察,提供的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援外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成套项目费用构成及取费参考表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成套项目费用构成及取费参考表

附表2:
成套项目费用构成及取费参考表
1
2
3
用工比)
(1)中国工人工日单价以现行援外人员待遇标准规定的国外平均月收入(按固定汇率1美元=8元人民币)为基准。

可根据国别情况和项目类别进行一定比例上浮,最高上浮比例不超过20%。

(2)在充分考虑受援国工人的工作效率和项目进度要求的基础上确定中、外工效比和用工比。

工效比的控制幅度为1:1.5~1:2.0。

中、外用工比按照综合用工比的原则确定。

中外综合用工比=Σ[推荐用工比╳(工种定额工日/总工日)]
4
520%范围内浮动。

工种/地区非洲(含西亚)亚洲美大
土建/土建设

1:81:61:4
装饰装修1:21:2
1:1.5
专业/工艺设

1:1.51:1.51:1注2。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8.12.31•【文号】商务部令2008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令(2008年第18号)《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8年12月2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成套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向受援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贷款或低息贷款及其他援助资金项下,由中国政府择优选定的实施企业进行考察、勘察、设计,提供设备材料并派遣工程技术人员,组织或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的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成套项目实施遵循先考察、后立项,先勘察设计、后施工的基本程序。

第四条成套项目实施,实行企业承包责任制和监理责任制。

承担成套项目考察、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的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项目实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承担成套项目监理任务的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成套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活动分别进行技术经济监督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五条成套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成套项目管理。

商务部负责监督管理成套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处理有关政府间事务,可以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的具体实施进行管理。

对于重大项目,商务部可以派遣项目代表常驻受援国指导和协调项目实施。

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有关政府间事务,负责成套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成套项目费用构成及取费参考表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成套项目费用构成及取费参考表

附表2:
成套项目费用构成及取费参考表
注1:综合人工单价=(中国工人工日单价+当地工人工日单价×中、外用工比×中、外工效比)÷(1+中、外用工比)
(1)中国工人工日单价以现行援外人员待遇标准规定的国外平均月收入(按固定汇率1美元=8元人民币)为
基准。

可根据国别情况和项目类别进行一定比例上浮,最高上浮比例不超过20%。

(2)在充分考虑受援国工人的工作效率和项目进度要求的基础上确定中、外工效比和用工比。

工效比的控制幅度为1:1.5~1:2.0。

中、外用工比按照综合用工比的原则确定。

中外综合用工比=Σ[推荐用工比╳(工种定额工日/总工日)]
20%范围内浮动。

注2:本表主要供立项和勘察设计阶段编制投资预估算、投资估算和(修正)概算时参考使用。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的施工管理,依据《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可以委托有关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对成套项目施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成套项目施工企业根据《管理办法》、本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项目施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施工企业应统一领导、统筹协调项目国内管理组和国外施工技术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实施进度、安全文明施工。

第二章受托管理机构和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第四条受托管理机构依据《管理办法》、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对成套项目的施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 编制成套项目实施计划和年度预算。

(二) 组织成套项目的招标,择优选定施工企业并签订有关合同。

(三) 督促施工企业遵守援外规章制度,履行协议和合同。

(四) 落实成套项目实施人员管理制度。

(五) 组织贯彻GB/T19000质量体系标准和GB/T28000职业健康安全标准的第二方审核。

(六) 组织落实对外援助物资商检制度和保险制度。

(七) 组织研究处理成套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技术和质量问题。

(八) 研究处理成套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工程变更和合同价款调整,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九) 组织成套项目施工质量验收。

(十) 管理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库。

第五条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根据授权对成套项目施工活动进行监督,并协助受托管理机构办理有关具体事宜,主要职责包括: (一) 根据商务部指示,办理政府间有关事务;指导和协助施工企业商请受援国有关部门履行配套义务;协助有关金融机构同受援国指定机构办理项目结算。

(二) 督促施工企业遵守《管理办法》和本规定,履行项目有关协议及合同。

(三) 审核项目开工、中期验收、竣工验收申请,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建议。

(四) 定期赴施工现场,对项目施工质量、进度进行监督,听取实施企业工作汇报;定期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根据《管理办法》和本规定及时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于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受托管理机构。

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相关管理规定

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相关管理规定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等八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商援发[2008]533号)2009年03月26日点击数: 2059 来源:商务部撰稿人: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等八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商援发[2008]5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各援外成套项目施工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施工监理企业、设计监理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原外经贸部1999年印发了《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等八个规章的通知》([1999]外经贸援发第188号,以下称188号文件)。

188号文件在援外项目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在援外工作中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在总结188号文件印发以来援外成套项目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我部对188号文件和原外经贸部2000年印发的《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设计监理实施管理内部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2000] 外经贸援发第300号,以下称300号文件)进行了修订。

除将188号文件附件1《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修订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已公布),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施行外,现将修订和新增的《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考察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勘察设计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设计监理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管理规定》、《对外援外成套项目施工质量验收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招标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概算编制管理规定》等八个规范性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

试行中的有关具体事宜,请径与我部(对外援助司)联系。

此外,188号文件附件7《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办法》仍继续执行、附件8《对外援助项目奖惩办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商务部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考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考察活动的管理,保证考察工作质量,依据《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5年第5号——《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5年第5号——《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5年第5号——《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5.12.0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5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6.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对外援助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5年第5号《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12月9日商务部第6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8日起施行。

部长高虎城2015年12月9日《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援助项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综合采用选派专家、技术工人或提供设备等手段,帮助受援方实现特定技术目标的援助项目。

第三条技术援助项目一般由中方负责组织实施。

如受援方有组织实施意愿,中方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与受援方商定,将技术援助项目交由受援方组织实施。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技术援助项目的立项、管理和监督。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组织、监督和管理技术援助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驻受援国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技术援助项目有关的政府间事务,负责技术援助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对外技术援助管理事务。

第二章项目采购管理第七条项目管理机构在经商务部认定资格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范围内根据援外项目采购规定选定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

商务部可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政策选定对外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

中标的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对所承担的技术援助项目任务实行企业承包责任制。

第八条技术援助项目采购以技术援助方案的技术可靠性、方案成熟度和经济合理性作为主要选择标准。

技术援助方案是指根据技术援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的要求,提出的要素整合方式、技术实现手段和标准,实现技术援助目标的规划、路径和程序等内容。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成套项目费用构成及取费参考表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成套项目费用构成及取费参考表

附表2:
成套项目费用构成及取费参考表
注1:综合人工单价=(中国工人工日单价+当地工人工日单价×中、外用工比×中、外工效比)÷(1+中、外用工比)
(1)中国工人工日单价以现行援外人员待遇标准规定的国外平均月收入(按固定汇率1美元=8元人民币)为基准。

可根据国别情况和项目类别进行一定比例上浮,最高上浮比例不超过20%。

(2)在充分考虑受援国工人的工作效率和项目进度要求的基础上确定中、外工效比和用工比。

工效比的控制幅度为1:1.5~1:2.0。

中、外用工比按照综合用工比的原则确定。

中外综合用工比=Σ[推荐用工比╳(工种定额工日/总工日)]
根据项目类型、地区差异和工种差异,推荐使用下列用工比指标,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20%范围内浮动。

注2:本表主要供立项和勘察设计阶段编制投资预估算、投资估算和(修正)概算时参考使用。

商务部令2015年第1号——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商务部令2015年第1号——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商务部令2015年第1号——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5.10.29•【文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5.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对外援助正文本篇法规中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有关规定与《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令二〇二〇年第4号)规定不一致的,自2020年12月1日起以后者规定为准。

商务部令2015年第1号《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9月14日商务部第5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高虎城2015年10月29日《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以下简称援外项目实施企业)的资格认定,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援外项目实施企业是指经资格认定,可承担中国政府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任务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前款所称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包括:(一)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管理企业;(二)对外援助物资项目(以下简称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三)对外技术援助项目(以下简称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四)对外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以下简称人力资源项目)实施单位;(五)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援外项目实施企业的资格认定和资格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进行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协助商务部对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进行资格管理。

第四条商务部根据援外项目实施企业的不同类别,分别采用资格审查或资格招标方式进行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

经资格认定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可在相应的资格类别范围内承担援外项目具体实施任务。

【推荐下载】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推荐下载】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5
[键入文字]
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受援方指定收货人、驻受援国使领馆经商机构和项目管理机构。 因不可抗力或外方需求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运输方案的,总承包企业应事先报商 务部同意。 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按合同约定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及其他必要的保险。属于保 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总承包企业应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按规定办理保险的,总承包企 业承担有关损失。 第二十三条 总承包企业将所供物资运抵指定交付地点后,应及时与受援方办理物 资交付手续,确认物资交付的数量和实际运抵时间等。 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企业按合同约定组织实施项目配套技术服务任务,包括选派技 术服务人员赴受援方当地组织开展安装、调试、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以及接待受援方 技术人员来华实习培训等。 总承包企业应保证实施技术服务所需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条件,确保技术服务质量。 第二十五条 总承包企业定期向项目管理机构、驻受援国使领馆经商机构报送工作 简报,内容包括项目执行进展、遇到有关问题及解决措施、下阶段工作计划和实施方 案等。遇有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和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及时专题报告。 项目实施完毕后,总承包企业应向项目管理机构书面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项目总体实施情况、取得的援助效果及受援方总体评价、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或突发事件情况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3
[键入文字]
部供货合同。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代表商务部向中标的总承包企业下达物资项目实施任务通 知函。 物资项目实施任务通知函是总承包企业办理援外物资采购、仓储、检验、通关、运 输和相关人员出入境手续的依据。 第十五条 中标的总承包企业不得将承包责任范围内的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 项目涉及的部分物资采购、配套工程建设、设备安装或其他技术服务任务有特殊经 营许可或专业技术资质要求,而拟投标的总承包企业自身资质不能覆盖的,可以分包 给其他专业单位合作承担,其分包内容、分包单位选定和分包金额应在投标文件中载 明。 分包方式一旦确定,不得变更。中标的总承包企业应按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分包方式 签订分包合同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新增分包单位的,应按 变更合同程序办理。 第四章 实施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商务部审批物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与受援方确认项 目供货清单(包括品种、数量和主要技术参数等),并办理立项。 立项后,项目管理机构在政府间立项协议以及商务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援助项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综合采用选派专家、技术工人或提供设备等手段,帮助受援方实现特定技术目标的援助项目。

第三条技术援助项目一般由中方负责组织实施。

如受援方有组织实施意愿,中方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与受援方商定,将技术援助项目交由受援方组织实施。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技术援助项目的立项、管理和监督。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组织、监督和管理技术援助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驻受援国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技术援助项目有关的政府间事务,负责技术援助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对外技术援助管理事务。

第二章项目采购管理第七条项目管理机构在经商务部认定资格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范围内根据援外项目采购规定选定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

商务部可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政策选定对外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

中标的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对所承担的技术援助项目任务实行企业承包责任制。

第八条技术援助项目采购以技术援助方案的技术可靠性、方案成熟度和经济合理性作为主要选择标准。

技术援助方案是指根据技术援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的要求,提出的要素整合方式、技术实现手段和标准,实现技术援助目标的规划、路径和程序等内容。

其中,技术援助要素主要包括人力资源开发、智力支持、技术服务和转让、管理合作、提供物资设备和提供工程服务等不同类型。

对于技术实现路径简单明确的技术援助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可以在采购程序中确定统一的技术援助方案,并根据方案响应性和经济合理性依法选定实施单位;对于实现同一技术目标路径多元的技术援助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在采购程序中依法选定技术援助方案及实施单位。

第九条对于技术援助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或有特殊安全性要求,所需主项技术资质为两项以上的,可由符合所有主项技术资质的单位单独投标,也可由投标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成套项目费用构成及取费参考表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成套项目费用构成及取费参考表

附表2:
成套项目费用构成及取费参考表
注1:综合人工单价=(中国工人工日单价+当地工人工日单价×中、外用工比×中、外工效比)÷(1+中、外用工比)
(1)中国工人工日单价以现行援外人员待遇标准规定的国外平均月收入(按固定汇率1美元=8元人民币)为基
准。

可根据国别情况和项目类别进行一定比例上浮,最高上浮比例不超过20%.
(2)在充分考虑受援国工人的工作效率和项目进度要求的基础上确定中、外工效比和用工比。

工效比的控制幅度为1:1.5~1:2.0。

中、外用工比按照综合用工比的原则确定。

中外综合用工比=Σ[推荐用工比╳(工种定额工日/总工日)]
20%范围内浮动。

注2:本表主要供立项和勘察设计阶段编制投资预估算、投资估算和(修正)概算时参考使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5年第3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5.12.09【实施日期】2016.0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5年第3号)《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12月9日商务部第6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8日起施行。

部长高虎城2015年12月9日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套项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通过组织或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等全部或部分阶段,向受援方提供用于生产生活、公共服务等成套设备和工程设施,并提供建成后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的援助项目。

第三条成套项目采取“中方代建”或“受援方自建”的管理模式。

“中方代建”是指中国政府受受援方委托负责成套项目的勘察、设计、建设和调试运行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任务,以“交钥匙”形式交付受援方使用,并提供建成后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的管理模式。

“受援方自建”是指受援方在中国政府援助资金和技术支持下,负责成套项目的勘察、设计和建设全过程或其中主要阶段任务,并相应承担建成后运营、维护责任,中国政府对受援方自建项目实施外部监管的管理模式。

在中方代建和受援方自建管理模式下,中方可与受援方按照分工合作的原则合理界定成套项目具体任务分工。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成套项目的立项、管理和监督。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组织、管理和监督成套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

第五条驻受援国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成套项目实施管理有关的政府间事务,负责成套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管。

第六条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成套项目援助管理事务。

第二章中方代建项目实施方式第七条中方代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的实施方式和企业承包责任制。

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根据不同的项目承包方式分别承担项目的专业考察、工程勘察、各阶段设计、项目管理和工程建设任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成套项目一般采用“采购-施工”(以下简称P-C方式)承包方式,即项目管理企业承担成套项目的专业考察、工程勘察、方案设计、深化设计(以下合并简称勘察设计)和全过程项目管理任务;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施工详图设计和工程建设总承包任务。

第九条成套项目同时符合以下规定条件的,可以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以下简称EPC方式)承包方式,即项目管理企业承担全过程项目管理任务;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勘察设计、施工详图设计和工程建设总承包任务:(一)拟建项目技术指标明确,对交付成果和项目实施结果可以进行准确的技术描述;(二)可以依据公布的技术标准或规程组织验收;(三)项目进度计划可控,具有明确的开始和结束时间预测;(四)投资限额明确,可依据经验数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估算;(五)成本风险可控,实施企业可合理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预期风险。

成套项目EPC承包方式主要适用于生产型项目、技术简单的基础设施项目或无需复杂设计的设备安装项目。

第十条承担成套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应对勘察设计及施工详图设计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及项目投资控制负责。

承担成套项目工程建设总承包任务的企业应对工程建设所涉及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以及工程建成后的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负责。

承担成套项目管理任务的企业应对成套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详图设计及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协调、控制和管理,并对涉及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及投资控制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中方代建项目采购管理第十一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在经商务部认定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范围内根据援外项目采购规定选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管理企业。

商务部可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政策选定成套项目工程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管理企业。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机构在选定项目管理企业时应同时确定项目设计方案或管理方案,必要时也可在设计方案确定后再选定项目管理企业。

中标的项目管理企业应在签订合同前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以商务部为受益人且覆盖其承包责任范围的职业责任保险,并承担保费。

第十三条采用P-C承包方式的,项目管理机构在选定工程总承包企业时依据项目管理企业编制的深化设计文件组织采购。

采用EPC承包方式的,项目管理机构在选定工程总承包企业时依据项目管理企业编制的工程总承包招标方案组织采购。

招标方案至少包括:工程技术方案(包括功能性、数量性指标以及配套的设计标准、质量等级、性能指标和实现方法)、验收技术标准或规程、项目进度要求、主要设备材料技术规范、工程量估算、投资估算以及工程建设阶段可能会出现的特殊风险因素。

中标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签订合同前,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以商务部为受益人且覆盖其承包责任范围的职业责任保险和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保险,并承担保费。

第十四条在选定工程总承包企业时,项目管理企业应配合项目管理机构制定资格审查和招标方案并提供配套技术文件、对招标方案和配套技术文件进行技术性复核和澄清、组织推荐中标候选单位的承诺性答疑并就确定中标条件提出咨询意见。

项目管理企业应在履行配合招标职责过程中遵守关联回避、充分披露和合理谨慎的原则,对所提供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并纳入职业责任范围。

第十五条成套项目所需主项技术资质为两项以上的,可由符合所有主项技术资质的企业单独投标,也可由投标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者与其他投标企业另外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项目管理机构应在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组成联合体的条件。

其中,联合体牵头单位应具备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机构代表商务部向中标企业下达成套项目实施任务通知函。

成套项目实施任务通知函是企业办理项目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出入境以及设备材料、施工机械机具和生活物资检验通关的依据。

第十七条中标企业不得将承包责任范围内的任务转包,也不得将关键性工作或主体性工程分包或分解成若干部分分包。

中标企业将本单位技术资质不能覆盖的非关键性工作或非主体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分包内容、分包单位和分包金额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作为中标条件审定并写入合同约定。

分包方式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中标企业应按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分包方式签订分包合同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确需变更或新增分包的,应按变更合同程序办理。

中标企业应与派赴项目的中方工程技术人员直接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保障中方工程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劳务分包。

鼓励中标企业将适合受援国当地实施的非主体性工程内容进行当地分包实施或雇佣受援方劳务承担,分包事项及分包合同应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中标企业组织当地分包或雇佣当地劳务的,应遵从受援国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分包管理、技术指导和技术转让。

第四章中方代建项目管理第十八条商务部负责审批中方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并办理立项。

立项后,项目管理机构在政府间立项协议以及商务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范围内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九条中方代建项目的设计一般包括方案设计、深化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三个设计阶段,以及专业考察和工程勘察两个设计准备阶段。

第二十条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应事先配备专门团队,制定工作计划和保障措施,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备案,并根据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计任务。

设计工作应遵循规范适用、整体规划、功能优先、投资匹配、技术创新、绿色环保、便利维护和持续发展的设计原则。

第二十一条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根据立项建议书的要求负责编制和完善方案设计。

方案设计应符合立项建议书的规定,其内容和范围、依据的技术规范标准及深度要求由项目管理机构在合同中规定。

方案设计文件经项目管理企业内审或审查确认后,应及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负责组织专业考察,应做好专业考察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在专业考察过程中及时研究汇总受援方意见、提出相关工作建议,配合项目管理机构开展方案设计对外商谈,并接受项目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应在考察结束后编报专业考察报告。

对外需提交的专业考察阶段成果文件由项目管理机构规定。

第二十三条在完成方案设计和专业考察并与受援方在技术层面充分做好技术沟通和准备的基础上,项目管理机构与受援方确认项目方案设计,并与受援方签订项目对外实施协议或纪要。

由于受援方原因不能在专业考察阶段签订对外实施协议的,项目管理机构可先与受援方签订勘察设计纪要,确定设计方案并约定勘察设计过程的职责分工,然后与受援方签订对外实施协议或纪要。

第二十四条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负责建设场址的工程勘察,并在启动项目后续设计前及时将工程勘察报告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应提前拟定项目建设场址和建设边界范围内的工程勘察方案,充分采用勘探、测量、试验等必要技术措施实施工程勘察,并按行业要求编制工程勘察报告,全面准确反映建设场址的地形、地貌、地质、水文情况,作为开展下一阶段项目设计工作的技术依据。

第二十五条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负责深化设计。

深化设计应符合方案设计的规定,满足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工程总承包招标或能据以准确编制工程概算的要求,依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由项目管理机构在合同中规定。

第二十六条项目管理企业应对项目深化设计进行自检或审查,重点包括:(一)确认设计内容符合批准的立项建议书、对外商定的方案设计和工程勘察结果;(二)确认设计深度达到合同约定,无重大缺漏项;(三)确认设计技术规范、标准适用准确;(四)确认配套工程量清单、投资概算满足后续实施或工程招投标要求;(五)确认主要设备材料技术规范书内容完备、明确,可以据以进行设备材料选型,且无指定或变相指定产品的违规情况。

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应根据项目管理企业的审查意见,对深化设计进行修改,并提交项目管理企业审查批准。

对外实施协议对受援方审查深化设计有规定的,项目管理企业应将经内审或审查批准的深化设计文件提交受援方审查,完成必需的对外审查确认手续。

项目管理企业应在完成上述深化设计内部审查和对外审查程序后,将最终审定的深化设计文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依据深化设计文件进行项目施工详图设计。

施工详图设计应符合深化设计的规定,能据以准确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施工预算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满足设计材料选型采购以及非标准设备、构件制作需要,据以施工和安装以及进行工程检查验收,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由项目管理企业与工程总承包企业明确。

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编制,报项目管理企业审批后据以直接指导施工。

第二十八条项目管理企业应成立项目现场管理组,对项目进行现场管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