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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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公路工程质量,加强对竣工工程的监督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人民满意”原则,确保工程建设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第三条竣工验收是指已竣工的公路工程依法依规进行的验收活动,包括工程质量检查、技术规范评定、验收报告编制等内容。

第四条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竣工验收应确保公路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具备交通运输安全保障能力,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效果。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章工程验收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工程建设质量评定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第八条竣工验收应包括对工程建设的施工工艺、结构安全、材料质量、设备性能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工程建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九条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和技术文件,包括施工图纸、施工合同、监理报告等。

第十条验收结果应公开,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公正和公正。

第十二条对竣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相关法规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置,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对竣工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进行复验。

第十四条对竣工工程质量合格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颁发竣工验收证书,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公路工程档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在竣工验收中,对于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工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对于竣工工程质量问题导致交通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废止现有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有。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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