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水利部《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水利部《注册造价工程师(水

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21.12.07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水利部《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

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韩城市水务局,厅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近日,水利部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水建设〔2021〕334号),对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管理,现将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申报

即日起,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采取不见面方式受理,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按有关要求向受聘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经受聘单位审核后按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方式流程

受聘单位将拟申请注册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人员的有关材料原件扫描成PDF文件,发送至邮箱(**************)申请初审,通过初审后将纸质申请材料寄送到省水利厅。省水利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审核,对于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注册并核发水利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寄送受聘单位。

三、申请材料

1.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承诺书;初始注册申请表;二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和身份证件复印件;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当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外国人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聘用单位缴纳的近三个月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须为社保部门盖章原件(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缴费材料);二寸彩色免冠证件照2张,背面注明姓名和身份证号。

2.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承诺书;延续注册申请表;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身份证件复印件;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继续教育合格证明;聘用单位缴纳的近三个月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须为社保部门盖章原件(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缴费材料)。

3.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承诺书;变更注册申请表;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身份证件复印件;与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与现聘用单位缴纳的近三个月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须为社保部门盖章原件(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缴费材料)。

4.申请注销注册的,应当提交:注销注册申请表;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有关要求

1.认真填报信息。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申请由受聘单位统一办理,不接受个人注册申请。申请注册人员务必认真填写注册基本信息,受聘单位落实专人负责,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认真核实,严格把关,不得弄虚作假,对申请注册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2.认真规范执业。水利造价工程师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从事执业活动。造价工程师在执业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接受不少于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取得符合要求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3.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水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水利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等实施监督检查,按照诚信体系建设要求对水利造价工程师实行信用监管,对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按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实施监管和惩戒,相关信息及时推送部省有关市场信用监管平台公开。

联系人:省水利厅建设监督处唐琦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西安市尚德路150号陕西省水利厅3号楼118室

附件: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水利厅

2021年12月7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