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民事行政公诉制度思考探讨-精品文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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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民事行政公诉制度思考探讨-8页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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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民事行政公诉制度思考探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如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恶化、市场割据、不正当竞争、“豆腐渣”工程等等社会现象,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等公共利益严重受损,由于法律的缺位,这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看,这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为此,有必要建立民事行政公诉制度,只有建立了民事行政公诉制度,才能把一切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照法律进行纠正、制裁,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民事行政公诉,就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需要由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代表人提起诉讼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作为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公诉人,依法提起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依法裁断的民事、行政诉讼制度。

对于检察机关是否可以提起民事行政诉讼,近年来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从国外的立法来看,民事行政公诉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做法,而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此未有明确的规定。

在此,我就设立民事行政公诉制度作了一些思考。

一、检察机关是民事行政公诉制度的主体建立民事行政公诉制度,涉及的内容十分庞杂,其中之一就是由谁来充当诉讼主体,由于民事行政公诉基于国家公诉权而产生,因此民事行政公诉的主体资格只能赋予专门的国家机关,即有权代表国家和社会等公共利益者,而且只能由法律授权,而不能由法律以外的规则规定。

目前我国宜由检察机关作为民事行政公诉的主体。

从理论上分析,民事行政公诉是国家提起的诉讼,但国家无法作为一个实体来实施具体的诉讼行为,需要特定的执行人代表国家行使民事行政公诉的权力,从我国的体制看,可供选择的有三个:一是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可以行使国家的一切权力,当然也包括民事行政公诉的权力。

二是政府。

政府是国家的行政机关,直接管理国家财产,对于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政府作为国家财产的管理者,可以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行政公诉。

民事公诉制度探析

民事公诉制度探析

民事公诉制度探析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08)12-00摘要:由于缺乏民事公诉制度,我国的民事公益在受损日趋严重的情况下因此得不到应有的救济,这与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显然是不相符的,因此,本文拟从民事公诉的必要性方面来谈论我国建立该制度的必要。

关键词:民事公诉必要性制度构建一、民事公诉的概念和特征民事公诉是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一种形式,是相对刑事公诉而言的一种表述。

具体是指检察机关在法定情形下,为维护公共利益,以国家名义将特定的民事案件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形式。

一般而言,民事公诉具有以下特征:提起民事公诉的主体是检察机关,这也是与民众公诉的重要区别之一。

民事公诉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实体活动的一种监督形式,这有别于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

民事公诉是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代表国家提起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维护本机关利益或者其他个别人的利益。

民事公诉只针对特定的侵犯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提起。

民事公诉不是独立于民事诉讼的一种制度,而是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除特别规定外,其他都受民事诉讼的法理、基本原则等约束。

二、建立民事公诉制度的必要性(一)建立民事公诉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我国正处于体制转型时期,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共同发挥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

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检察机关是法律的守护人,其职责除了追诉犯罪、司法监督以外,更重要的还在于保障民权。

民事公诉就是检察机关保障民权的一个重要体现。

构建民事公诉制度,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要求。

(二)建立民事公诉制度是由检察机关的性质和特殊地位决定的。

针对我国目前国情,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对解决重大侵犯公共利益的案件有着明显的优势:一是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有责任对任何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建立行政民事诉讼并案审理制度的思考

建立行政民事诉讼并案审理制度的思考

建立行政民事诉讼并案审理制度的思考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我们越来越意识到,行政民事诉讼并案审理的重要性。

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属于不同领域,但实际上它们之间的联系密切。

在实际生活中,许多行政案件也会涉及到民事纠纷,而许多民事案件也与行政机关的行为有关。

因此,建立行政民事诉讼并案审理制度是必须的。

该制度将能够充分考虑行政与民事之间的紧密联系,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成本,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司法公正。

首先,建立行政民事诉讼并案审理制度将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如果一个案件涉及到行政和民事诉讼,分别进入行政法庭和民事法庭进行审理,必然会增加诉讼周期时间,也会增加诉讼成本。

如果行政与民事的诉讼并案审理制度建立起来,法院将有权决定行政和民事案件的诉讼是否可以一并审理,从而提高诉讼效率,缩短诉讼时间,为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的司法服务。

其次,建立行政民事诉讼并案审理制度将有助于减少司法成本。

一个案件如果被分别送往不同的法院审理,不仅会增加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同时也会增加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等诉讼成本。

而如果行政与民事的诉讼并案审理制度建立起来,将可以减少司法成本,节省时间和费用,让人民群众获得更为经济实惠的司法服务。

第三,建立行政民事诉讼并案审理制度还将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一些行政案件中,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往往就是审判的焦点。

如果行政和民事的诉讼不同时审理,当事人可能需要分别进行管理和民事诉讼。

而在这种情况下,判决可能会相互矛盾,造成当事人的权益受损。

而如果行政与民事的诉讼并案审理制度建立起来,这样的问题就可以避免。

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行政和民事诉讼,做出一致的判决,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建立行政民事诉讼并案审理制度也将有助于加强司法公正。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被分别审理,判决的公正性可能会受到质疑。

而建立行政民事诉讼并案审理制度可以消除这种疑虑。

通过此类审理程序,行政和民事案件将会同时被审理,判决中也可以对公正、合理和证明等方面的因素进行考虑,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

设立民事行政公诉制度思考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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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最新推荐------------------------------------------------------ 设立民事行政公诉制度思考探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如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恶化、市场割据、不正当竞争、“豆腐渣”工程等等社会现象,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等公共利益严重受损,由于法律的缺位,这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看,这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为此,有必要建立民事行政公诉制度,只有建立了民事行政公诉制度,才能把一切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照法律进行纠正、制裁,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民事行政公诉,就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需要由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代表人提起诉讼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作为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公诉人,依法提起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依法裁断的民事、行政诉讼制度。

对于检察机关是否可以提起民事行政诉讼,近年来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从国外的立法来看,民事行政公诉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做法,而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此未有明确的规定。

在此,我就设立民事行政公诉制度作了一些思考。

一、检察机关是民事行政公诉制度的主体建立民事行政公诉制度,涉及的内容十分庞杂,其中之一就是由谁来充当诉讼主体,由于民事行政公诉基于国家公诉权而产生,因此民事行政公诉的主体资格只能赋予专门的国家机关,即有权代表国家和社会等公共利益者,而且只能由法律授权,而1 / 9不能由法律以外的规则规定。

目前我国宜由检察机关作为民事行政公诉的主体。

从国外情况看,在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根据《美国法典》有关规定,检察官在涉及联邦利益等7种民事案件中,有权参加诉讼,其中包括检察官有权对所有违反《谢尔曼法》或《克莱顿法》而引起的争议提起公诉,最近几年比较著名的有检察官代表美国政府诉微软公司案等。

我国民事公诉制度的构建探讨

我国民事公诉制度的构建探讨

我国民事公诉制度的构建探讨[摘要]随着越来越多侵害公共利益案件的出现,建立民事公诉制度已是迫在眉睫。

在我国,可以以检察机关为公诉机关,同时通过立法确定具体的民事公诉的案件范围,使检察机关有明确的操作标准。

这样不仅能更好地解决公益被侵害的问题,而且也利于确保我国社会稳定,经济更好地发展。

[关键词]民事公诉制度;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一、民事公诉制度的概述民事公诉制度是国家公诉机关(在我国为人民检察院)以国家或公共利益代表的身份就社会中的某些民事违法行为向审判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活动。

在这里的民事违法行为应当是指侵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故此,民事公诉应当是社会公益诉讼的一部分,只是由于其专门由国家机关来进行,而使得其具有特殊意义。

因为其代表了国家对这些侵权案件的态度,是以公权的形式对侵权人进行制裁,而不是放置于私权领域进行。

二、构建我国民事公诉制度的必要性诉讼是受害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后一个屏障。

面对公共利益被侵害的现状,改变目前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事后监督”的模式,设置具有我国特色的民事公诉制度在我国显得尤为迫切。

(一)我国立法存在的关于公诉制度的缺陷需要弥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这使得在涉及公益的案件中,由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难以确定,或者有适格的当事人但是此人却不想起诉,愿意接受“私了”或者更严重点说,有人威胁其不准起诉等等,都将使这一危害公益的行为继续存在,危害更多的人。

毫无疑问,这是立法的缺陷。

(二)现实中存在的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需要解决国家利益或是公共利益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如河流、国有企业、生活环境,故此可看出这些利益涉及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由此可知保护公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民事公诉制度探析

民事公诉制度探析

民事公诉制度探析一、民事公诉的概念和特征民事公诉是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一种形式,是相对刑事公诉而言的一种表述。

具体是指检察机关在法定情形下,为维护公共利益,以国家名义将特定的民事案件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形式。

一般而言,民事公诉具有以下特征:提起民事公诉的主体是检察机关,这也是与民众公诉的重要区别之一。

民事公诉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实体活动的一种监督形式,这有别于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

民事公诉是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代表国家提起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维护本机关利益或者其他个别人的利益。

民事公诉只针对特定的侵犯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提起。

民事公诉不是独立于民事诉讼的一种制度,而是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除特别规定外,其他都受民事诉讼的法理、基本原则等约束。

二、建立民事公诉制度的必要性(一)建立民事公诉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我国正处于体制转型时期,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共同发挥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

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检察机关是法律的守护人,其职责除了追诉犯罪、司法监督以外,更重要的还在于保障民权。

民事公诉就是检察机关保障民权的一个重要体现。

构建民事公诉制度,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要求。

(二)建立民事公诉制度是由检察机关的性质和特殊地位决定的。

针对我国目前国情,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对解决重大侵犯公共利益的案件有着明显的优势:一是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有责任对任何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另外,当群体性公共利益受到侵犯后,若无任何公民、团体组织提起诉讼,或者无能力提起诉讼,或者基于某种原因不便提起诉讼,岂不是造成了诉讼主体的缺位?二是基于检察机关的职权和特殊地位,无论是从诉讼能力、诉讼条件,还是从诉讼效率、诉讼结果以及案件执行的角度来看,检察机关都有着明显的优势,这对解决重大侵犯公共利益的案件和维护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都有着巨大作用。

设立民事行政公诉制度思考探讨

设立民事行政公诉制度思考探讨

设立民事行政公诉制度思考探讨xx年xx月xx日•民事行政公诉制度概述•民事行政公诉制度的实践价值•设立民事行政公诉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民事行政公诉制度的构建与完善目•结论与展望录01民事行政公诉制度概述民事行政公诉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针对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定义民事行政公诉制度具有广泛的社会代表性、公益性以及程序上的特殊性。

它代表了广大受害者的利益,弥补了传统诉讼制度的不足,使得一些弱势群体无法通过个人诉讼获得救济的情况得到改善。

特点民事行政公诉制度的定义与特点1民事行政公诉制度的重要性23通过民事行政公诉制度,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更全面的保障,避免因个别法官的偏见或不当裁判而受到损害。

保障公民权利民事行政公诉制度能够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民事行政公诉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利于促进国家治理的法治化、现代化和科学化。

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国家干预理论该理论认为,国家有责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当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时,国家应当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程序公正理论程序公正是民事行政公诉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

它强调在处理案件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民事行政公诉制度的理论基础02民事行政公诉制度的实践价值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民事行政公诉制度可以弥补传统民事诉讼制度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的不足,通过公权机关提起公诉的方式,有效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防止权力滥用通过民事行政公诉制度,公权机关可以代表公众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制约行政权力的滥用,促进权力运行的规范化和法治化。

保护公共利益民事行政公诉制度的建立可以增强法律监督的力度和效果,扩大法律监督的范围,使得违法行为得到更为有效的追究和制裁。

对建立行政公诉制度的探讨

对建立行政公诉制度的探讨

对建立行政公诉制度的探讨建立行政公诉制度是维护国家法律法规顺利执行的重要举措。

事实上,行政公诉制度是指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个人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或滥用职权行为提起诉讼,进而维护公共权利和公共利益。

但目前,我国对行政公诉制度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行政公诉的运作机制尚未完善。

目前,行政公诉的申请和受理还比较困难,各地法院在具体操作上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

其次,制度监管机制也不够完善。

由于行政公诉法律法规比较抽象,同时法院的地位也无法确立,这导致行政公诉程序处于一种模糊状态。

与此同时,社会公众对于行政公诉的知晓率和参与度依旧需提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从以下方面着手为行政公诉制度的进一步建立和发展:1.建立完善的行政公诉法律法规体系首先,应当制定更加具体和实施性的行政公诉法律法规体系,以确保行政公诉程序的顺利实施。

同时,应当制定详细的诉讼规则,明确行政公诉的流程、操作细节及申诉条件等,以确保行政公诉程序的规范和一致性。

2.加强行政公诉法院的建设和管理其次,应当对行政公诉法院进行建设和管理,确保行政法院能够按照合乎法律程序公正地裁决此类案件。

首先,应当加强行政法院的人员培训,提高法官对行政公诉的理解和认知。

其次,应当加强行政法院的管理,加强行政公诉案件的审理质量,确保行政公诉案件能够在合乎法律程序的基础上得到客观和公正的裁决。

3.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环节在行政公诉过程中,公众参与和监督环节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行政公诉制度要顺利实施,就需要紧密结合行政公众利益保护和行政法院公正裁决两方面,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监督的作用。

因此,应当鼓励公众参与行政公诉,为其提供更为便捷和透明的诉讼环境。

同时,还可鼓励社会力量加入行政公诉督察行列,进行维权和监督。

总之,加强法制建设、完善行政公诉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法院建设和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和监督等方面,对于建立行政公诉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也将更加契合地维护公共权利和公共利益,最终促进了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序执行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诉权之探讨-1

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诉权之探讨-1

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诉权之探讨检察机关是否应该享有民事行政公诉权,是近年来立法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

对此,学者专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笔者试从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的监督权说起,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诉权作初步探讨,以期获得对法制理念的深刻认识。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监督职能。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拥有国家所赋予的监督权,应监督法律的有效实施,并最大限度的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发展。

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具体体现为检察权,如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权、民事行政检察权、公诉权等。

其中,民事行政监察权是指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的法律监督的权力。

但是,对于某些损害国家利益或公民重大权益的民事行政行为,如果没有还启动诉讼程序,检察机关就无法对其合法性进行监督,这无疑是检察监督的“盲区”;公诉权是检察权的一项重要职能,指人民检察院享有以国家名义对一切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权力。

在现阶段,检察院的公诉权只限于刑法所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对民事行政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国家或个人造成的损失,缺乏长期有效的监督,使得国有资产非正常流失现象严重。

这不得不说是法律监督的一大缺憾。

国有资产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

当前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有一部分是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所造成,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违法的民事行政行为所造成的。

对于这类违法行为,没有人代表国家提起诉讼,或者虽有人享有诉权,但由于种种原因而不行使,以致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所遭受的损失无法弥补。

在中国即将加入的WTO(世界贸易组织)中规定的中国政府的义务,很多都涉及了国家公益的职能。

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各国都通过了民事行政公诉权诉予以保障,而我国却无人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对此,我国立法应当考虑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公诉的权力。

论民事公诉制度之建构

论民事公诉制度之建构

论民事公诉制度之建构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日益深入,民事公诉制度的建构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民事公诉制度是指向对民事案件实行公益诉讼的一种制度安排。

从整体上来说,民事公诉制度是我们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司法管理,完善社会治理。

本文将重点探讨如何构建我国的民事公诉制度。

一、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在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已经逐步成熟,已经涉及诸如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公益领域,广泛应用于社会各个领域,对我们现代法治建设起到了重要支撑作用。

从国家利益的角度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实现了审判程序的公开透明,维护了全国人民的合法权益。

从社会公益的角度看,它有助于维护社员团体难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效地解决了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冲突。

二、建立合适的民事公益诉讼管辖机构建立健全的民事公益诉讼管辖机构是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

民事公益诉讼无疑是一项大型的行政监督活动,需要精密控制和管理。

因此,国家需要设立专门的公益诉讼机构,负责管辖全国范围内的牵涉到公共利益的案件。

公益诉讼机构还应该加速侦查、中立裁决、惩罚、执行权威等工作,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此外,公益机构还需要为公众提供整体法律咨询、法制教育和重要案例研究等服务,进一步增强公益机构的公信力和人气。

三、履行合法标准,确保民事公益诉讼的公正正义民事公益诉讼应该遵守合法标准,确保所有的案件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判。

民事公益诉讼应该严格审查、提出严格标准,并且根据合法标准进行有效评估。

同时,在诉讼的过程中,必须要确保中立性,如此才能获得公正的结果。

为此,国家应制定相应的诉讼程序规范,明确公益诉讼的范围和标准,保证诉讼程序的透明性和公正性,从而防止公共利益受到侵犯。

四、确保民事公益诉讼的可持续发展建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还在于推动公益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我们应考虑如何实现制度持续发展和未来尽善尽美的办法。

对于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应该考虑立法标准的公序良政和经济社会因素。

设置行政公诉的价值目标与制度构想

设置行政公诉的价值目标与制度构想

设置行政公诉的价值目标与制度构想1. 本文概述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公诉制度作为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值目标与制度构想日益受到重视。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公诉的价值目标,分析其在当前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并提出相应的制度构想,以期为完善我国的行政公诉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文章首先梳理了行政公诉的概念和特征,明确了其在法律监督中的地位和作用。

随后,文章深入分析了行政公诉的核心价值目标,包括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统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

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探讨了实现这些价值目标所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如行政公诉的启动机制、证据标准、裁判机构的独立性等,并对如何克服这些问题提出了初步的构想和建议。

文章强调了加强行政公诉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公诉机关的专业能力和独立性、加强社会监督等建议,以期构建一个更加公正、高效、透明的行政公诉体系,为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贡献力量。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推动我国行政公诉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进一步促进法治精神的深入人心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

2. 行政公诉的理论基础行政公诉作为一种法律监督机制,其理论基础主要建立在宪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的交叉领域。

它旨在通过司法途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行为中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宪法原则是行政公诉制度的根本指导。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行政公诉作为公民权利救济的一种形式,体现了宪法对公民权利保护的高度重视。

行政法原则为行政公诉提供了制度框架。

行政法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当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这些权益时,行政公诉制度为受害人提供了一条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

再次,诉讼法原则是行政公诉程序的重要保障。

诉讼法规定了诉讼的基本规则,如举证责任、审判程序等,确保了行政公诉案件能够公正、高效地处理。

最新-对建立行政公诉制度的探讨 精品

最新-对建立行政公诉制度的探讨 精品

对建立行政公诉制度的探讨引子每天通过洛溪大桥的人与车数以万计,具体到数字,有报告说:“洛溪桥日收费30万。

”可以推想,不满洛溪桥收费的应不止一人,否则也不会有‘广州市民十问洛溪桥收费’的发生。

但,为什么仅有一个潘卫思提起诉讼呢首当其冲的原因是经济问题,犯得着为那五元十元把一个政府告上法庭,耗费大量财力精力吗耗得起吗其次,民告官,难上难,许多人是不敢告。

更有许多人,在公权利本位的制度的多年影响下,习惯性地接受行政行为,即使其私权利已经受到侵犯也未必能意识到。

但,公众对认为侵犯了其权利的行政行为不起诉,是否代表其权利不受侵犯或者说是公众已经默认该行政行为,已经放弃救济措施,因此国家无须再介入假设一座你时常途径的大桥在不应收费的情况下继续收费,日积月累,你的损害是不言而喻的(起码是财产权受侵犯)。

在本案中,这样的“你”数以万计,构成了一个不特定的多数。

不特定多数的利益可构成“公共利益”。

针对“公共利益”的保护,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适用一种新的制度——行政公诉制度。

基于对“公共利益”的维护,由能够代表公共利益的国家机关对公共利益受到违反的行政行为或不作为引起的侵害的情况提起诉讼。

一、行政公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存在需维护的“公共利益”有学者提出行政公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应该是维护公共利益。

有的学者提出“公共利益”一词时受到质疑。

笔者认为公共利益本是一个较为抽象的词,要对一个抽象的词进行具体的解释存在一定的难度。

故笔者在此只试图对“公共利益”作个大概的描述,而不是作精确的界定:首先,公共利益应该涉及多人的共同的利益,即使这种涉及不一定是直接的。

其次,公共利益应该涉及的多人也许是确定的也许是不确定的。

再者,公共利益的损害最终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损害。

在法律上承认公共利益,乃是各国的通例,其中很典型的一个例子便是各国都有对集会游行的法律控制,禁止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的游行。

我国现行宪法的核心内容也体现了维护公共利益的精神。

2018设立民事行政公诉制度思考探讨

2018设立民事行政公诉制度思考探讨

设立民事行政公诉制度思考探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如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恶化、市场割据、不正当竞争、“豆腐渣”工程等等社会现象,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等公共利益严重受损,由于法律的缺位,这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看,这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为此,有必要建立民事行政公诉制度,只有建立了民事行政公诉制度,才能把一切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照法律进行纠正、制裁,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民事行政公诉,就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需要由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代表人提起诉讼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作为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公诉人,依法提起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依法裁断的民事、行政诉讼制度。

对于检察机关是否可以提起民事行政诉讼,近年来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从国外的立法来看,民事行政公诉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做法,而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此未有明确的规定。

在此,我就设立民事行政公诉制度作了一些思考。

一、检察机关是民事行政公诉制度的主体
建立民事行政公诉制度,涉及的内容十X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可以行使国家的一切权力,当然也包括民事行政公诉的权力。

二是政府。

政府是国家的行政机关,直接管理国家财产,对于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政府作为国家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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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公诉制度范文

论民事公诉制度范文

论民事公诉制度范文论民事公诉制度摘要近年来伴随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入和社会经济持续开展,我国国有资产流失和环境污染等事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案件时有发生,但却无主体实施司法救助。

基于这种状况,近年来,对民事公诉制度的借鉴和移植日益成为理论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将民事公诉制度纳人到检察改革的总体规划中来。

因此,研究民事公诉制度,不管是对理论界还实务界来说,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必然的,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从民事公诉制度建立的理论根底与现实意义、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的依据与制度构建等方面进展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民事公诉;民事检察制度;公益诉讼;制度构建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followed the national politics economic restructuring prehensive to be thorough and the social economy continues to develop, the our country state asset drained with critical time country and the social public interest case and so o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sometimes ourred, but actually did not have the main implementation judicature rescue. Based on this kind of condition, in recent years, became the theory and the solid service attention hot topic day by day to the civil appeal system model and the transplant, Supreme Peoples prosecution to rate also civil appeal system person to in examination reform overall plan. Therefore, research civil appeal system, no matter is said to the theory also solidservice, not only is necessary, also is inevitable, have the enormous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his article from the civil appeal system establishment rationale and the practical, the procurator agency will mention the civil appeal the basis and the system constructs and so on the aspect carries on the simple discussion. Keywords: Civil public; Civil procuratorial system; Public welfare lawsuit; The system constructs 注:【包括:毕业、、任务书】 ......................................。

浅谈行政公诉制度的建立

浅谈行政公诉制度的建立

探索实践经验
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积 累经验,不断完善行政 公诉制度,提高其实际 效果和可操作性。
推动制度创新
积极推动制度创新,不 断完善行政公诉制度, 使其更加符合时代发展 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利 益。
THANKS
促进法治建设
行政公诉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它 有助于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推动 法治建设的进程。
行政公诉制度的发展历程
国外发展情况
行政公诉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后来在美国、法国、德国等国家得到进一步 发展和完善。
中国的发展情况
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探索建立行政公诉制度,目前在一些地方已经开展 了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经验。
提高公众对行政公诉的认知度
应加强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行政公诉的认知度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加强行政公诉制度的研究与建设
应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深入研究国外行政公诉制度的发展趋势和经验教训,不断完 善我国行政公诉制度。
06
结论
行政公诉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01 02
保护公共利益
行政公诉制度是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当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 公共利益时,通过行政公诉制度可以追究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维护 公共利益。
明确行政公诉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在立法目的方面,应强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基本原 则方面,应明确行政公诉的独立性、公正性、效率性和参与性等原则。
确定行政公诉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应明确规定哪些行政行为可以纳入行政公诉的受案范围,并合理确定管辖制度,确保案件 能够顺利受理和审理。
诉讼效益
行政公诉制度提高了诉讼效益,通过集中审理等方式减少了诉 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浅谈行政公诉制度的建立

浅谈行政公诉制度的建立

浅谈行政公诉制度的建立张晓芹《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规定确定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模式是行政自诉制度,对行政公诉制度没有提及。

所谓行政公诉,是行政公诉人代表国家将行政主体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起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裁判的制度。

多年的行政与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建立行政公诉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试就行政公诉制度建立的可行性,以及行政公诉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探讨。

一、行政公诉制度建立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行政诉讼制度建立和存在的根据是监督、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作为该制度基本模式之一的行政公诉制度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

1、行政公诉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第一,从权力制衡的角度来讲,需要建立行政公诉制度。

我国国家权力的分工与运行的特点是:行政权强大且不断膨胀,为了保持权力之间的制衡,使权力能合理运作,需要强有力的措施来制约行政权。

行政诉讼是对行政行为实施司法审查,是一种重要措施。

但是现行《行政诉讼法》仅仅规定了行政自诉制度,限制了行政诉讼功能的充分发挥。

这就需要建立行政公诉制度,允许行政公诉人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或不作为侵犯公共利益时,提请法院启动司法救济程序,对行政权实施有效的监督,以达到权力制衡之目的。

第二,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出发,需要建立行政公诉制度。

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公益被侵犯而得不到司法救济的情况,如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和破坏、土地开发中的不合理利用、政府在公共工程的审批和招标、发包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等。

存在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对这些违法侵犯公益的行为,没有有效的监督制约的途径、纠正惩治的措施。

对此,可通过建立行政公诉制度,由行政公诉人作为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代表,对行政机关违法侵犯公共利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遏制各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2、行政公诉制度建立的现实依据第一,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大多已建立行政公诉制度。

关于建立民事公诉制度的可行

关于建立民事公诉制度的可行

关于建立民事公诉制度的可行建立民事公诉制度的可行性引言:民事公诉制度是一种新颖且有效的法律制度,可以有效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使社会更加公正和谐。

本文将分析建立民事公诉制度的可行性,从法律、经济、社会和民众参与等多个角度探讨其实施的可行性及其对社会的积极影响。

一、法律角度1.1法律依据:建立民事公诉制度可以在法律上确立公民对民事纠纷的诉讼权利,增强公平正义的实现,维护社会的法制稳定。

1.2妥善衔接刑事公诉制度:可以借鉴刑事公诉制度的相关经验,在民事纠纷中加强法律的适用和法官的监督,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度。

二、经济角度2.1经济效益:建立民事公诉制度可以有效解决一些小额纠纷,减少纠纷的积累和经济损失,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

2.2促进消费和投资:增加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将有助于民众更加积极地参与经济活动,并有利于促进消费和投资的增长。

三、社会角度3.1法制建设:建立民事公诉制度有助于加强社会的法制建设,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培养公民的法律素养。

3.2社会稳定:通过提供一个公平正义的司法机制,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减少社会矛盾的扩大和冲突的发生。

四、民众参与角度4.1积极参与:建立民事公诉制度可以激发民众对法律事务的兴趣和积极参与,增加公众对司法的监督和合理诉讼的认识。

4.2政府透明:建立民事公诉制度可以促使政府管理更加透明,提高政府服务质量,使司法权力更加受到约束和监督。

结论:综上所述,建立民事公诉制度是可行的。

从法律、经济、社会和民众参与等多个角度来看,民事公诉制度能够通过提供一个公正透明的司法机制,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减少纠纷的发生和扩大,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机构和人力资源的建设,提高司法机关的专业化水平和对民事公诉案件处理的能力,确保该制度的顺利运行和有效实施。

同时还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民众对民事公诉制度的认知和参与度。

关于建立民事公诉制度的可行

关于建立民事公诉制度的可行
为了完善立法体系,必须明确民事公诉的基本原则,包括公 益原则、诉前调解原则、有限参与原则等。
制定民事公诉的法律法规
制定专门的民事公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民事公诉的案件范 围、受理程序、审理程序、判决效力等,做到有法可依。
优化程序设计
建立公益诉讼基金
为了鼓励公民参与公益诉讼,可以设立公益诉讼基金,为起诉方提供资金支 持。
成功案例
一些成功的案例显示,建立民事公诉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公共利益和受损害的民 事权益,震慑和遏制违法行为。
04
建立民事公诉制度的影响与挑战
对司法系统的影响
增加案件数量
由于民事公诉制度能够为民众提供更多的 法律救济途径,因此可能会导致案件数量 增加。这需要司法系统做好充分准备,合 理分配资源,并提高处理案件的效率。
VS
对法院的挑战
由于民事公诉制度的实施需要法院承担更 多的职责和责任,因此可能会给法院带来 一定的挑战。例如,法院需要审查和判断 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并做出公正、合理的 裁决。这需要法院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并加强法官的培训和管理。
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问题
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在民事公诉制度下,被告人的辩护权需要得到充分保障。法院需要确保被告人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过程,并为 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支持。
关于建立民事公诉制度的可行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引言 • 建立民事公诉制度的必要性 • 建立民事公诉制度的可行性 • 建立民事公诉制度的影响与挑战 • 建立民事公诉制度的建议和展望
01
引言
背景与现状
பைடு நூலகம்
当前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
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在某些方面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求,存 在着诸如诉讼效率低下、司法资源浪费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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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民事行政公诉制度思考探讨
设立民事行政公诉制度思考探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如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恶化、市场割据、不正当竞争、“豆腐渣”工程等等社会现象,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等公共利益严重受损,由于法律的缺位,这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看,这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为此,有必要建立民事行政公诉制度,只有建立了民事行政公诉制度,才能把一切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照法律进行纠正、制裁,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民事行政公诉,就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需要由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代表人提起诉讼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作为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公诉人,依法提起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依法裁断的民事、行政诉讼制度。

对于检察机关是否可以提起民事行政诉讼,近年来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从国外的立法来看,民事行政公诉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做法,而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此未有明确的规定。

在此,我就设立民事行政公诉制度作了一些思考。

一、检察机关是民事行政公诉制度的主体
建立民事行政公诉制度,涉及的内容十分庞杂,其中之一就是由谁来充当诉讼主体,由于民事行政公诉基于国家公诉权而产生,因此民事行政公诉的主体资格只能赋予专门的国家机关,即有权代表国家和社会等公共利益者,而且只能由法律授权,而不能由法律以外的规则规定。

目前我国宜由检察机关作为民事行政公诉的主体。

从理论上分析,民事行政公诉是国家提起的诉讼,但国家无法作为一个实体来实施具体的诉讼行为,需要特定的执行人代表国家行使民事行政公诉的权力,从我国的体制看,可供选择的有三个:一是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可以行使国家的一切权力,当然也包括民事行政公诉的权力。

二是政府。

政府是国家的行政机关,直接管理国家财产,对于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政府作为国家财产的管理者,可以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行
政公诉。

三是检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

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体系中,人民检察院都担负着重要职责。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就是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也有能力代表国家对民事行政违法行为人提起公诉。

二、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地位
1.具有原告的身份。

民事行政公诉是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即公诉人)提起的民事、行政诉讼,在检察机关没有提起诉讼前,这个诉讼还不存在。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以后,该诉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或者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被动地参加进诉讼关系之中,与检察机关进行诉讼,接受法院的裁断。

因此,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公诉中,是主动提起诉讼,并以被起诉的当事人作为对方,进行民事行政诉讼,具有原告的身份。

2.具有特殊的当事人身份。

民事行政公诉是检察机关作为特殊诉讼主体提起的民事行政诉讼,在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在程序上也将检察机关称之为当事人,但是由于检察机关没有自己的利益,而只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代表,这种当事人只是一种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而不是实体意义上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不具有民事、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身份。

3.是诉讼代表。

在民事行政公诉中,检察机关作为原告起诉的目的不是为了自身的私利,而是代表国家、公众为维护公共利益进行的诉讼,因而是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代表。

检察机关的这种诉讼代表的身份决定了其诉讼权利不是自生的,而是国家和公众赋予的,因此,检察机关在行使其作为原告的诉讼权利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没有撤回起诉的权利,除非被告已经主动补救了其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否则检察机关不能撤回起诉;又如,不适合调解制度。

撤回起诉和适用调解制度的前提是当事人有处分权,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行使这两项权利时往往要放弃一部分实体权利,但在民事行政公诉中,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检察机关的“意”不是其自身的意志,而是国
家或公众的意志,其权利和义务都是特定的,检察机关无权代表公众擅自放弃、处分权利。

4.同时具有法律监督者的身份。

在民事行政公诉中,检察机关作为
公诉人,既是原告,也是法律监督者,其主体地位具有双重性,既是诉讼程序的提起者,又是对正在进行的这一诉讼进行监督的法律监督者。

因此,检察机关提起诉讼,不是仅仅负担单一的提起诉讼职能,还要在行使诉讼提起的职能之外,对该诉讼进行监督,对在诉讼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监督。

三、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公诉的范围
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公诉不同于公民、法人的起诉,应当将其限制在一定范围。

否则难免影响公民自主行使权利,破坏行政权的有效行使。

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公诉权,应当仅限于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

(一)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

自改革
开放以来,侵害国家资产利益的行为日益猖獗,较为常见的方法是将国家资产低价出售甚至无偿转让等。

为保护国家资产,国家专门成立了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了一系列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明确了有关机构和人员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责。

但对侵害国家资产的违法行为,法律并未授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他组织或个人以诉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只能对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理,而不能追究侵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致使违法者有恃无恐,侵害行为难以得到遏制。

因此,应当授权检察机关对此类行为提起民事公诉,启动诉讼程序,通过法院的审理活动追究侵害行为人的责任,以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保护国家的经济利益。

(二)公害案件和其他公共利益和公共实施受到损害的案件公害案
件是指直接造成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环境污染事件。

一方面,作为受害者个人,追究公害制造者的责任决非易事。

另一方面,我国法律对公害案件起诉资格的规定亦并不完善。

截止目前,法律、法规尚未将这种可能造成公害案件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资格授予任何公民或者法人。

其他公共利益和公共实施受到损害的案件如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害国家文物,或者对国家文物有重大侵害隐患的
案件;在婚姻、扶养、继承、债务纠纷等案件中,老人、妇女、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的案件等等。

在这些案件中,可能有些案件有起诉主体,但即便是有的受害人依法具有原告资格,也常常由于诉诸法律主张权利对他来说可能很不经济,或因无力诉讼而无人起诉,因此,在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通过诉讼途径获得司法救济时,检察机关对这类案件的提起公诉,是对社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案件各国均将市场垄断视为有损公益的案件,而在我国已出现市场垄断的苗头,因此市场垄断案件的诉讼也应由检察机关介入。

垄断不仅侵害合法经营者的利益,而且损害消费者和国家的利益。

因此,应当建立国家起诉制度,由作为国家利益代表的检察机关对上述垄断行为提起民事或行政公诉。

包括对行业垄断行为的民事公诉对行政垄断行为的行政公诉对市场垄断行为的民事公诉。

(四)没有起诉主体的民事案件在民事纠纷中,有些没有起诉主体,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受害人的利益又须予以保护,例如已破产的国有企业在清算过程中遗漏了债权,无法继续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对此,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代表国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还如,在侵害已故者名誉、肖像、隐私等案件、父母侵害未成年教育权案件,等等,由于这些案件没有起诉主体,受害人的利益又确需保护,可授权检察机关提起诉讼,从而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在我国,民事行政公诉正处于艰难起步阶段,虽然检察机关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这项制度还是处在没有法律规定的状态中,这种状况,非常不利于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因此,我国现在必须从法律上明确民事行政公诉,使该项制度合法化,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希望本文设立民事行政公诉制度思考探讨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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