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双轨制改革:受教育权深化保障的有益机会
破解教育改革和发展难题需面对三大问题
破解教育改革和开展难题需面对三大问题随着经济社会和教育的开展,我国教育开展的内外部环境更加复杂,教育决策的复杂性增大,改革举措施行和创新探究的难度增加,教育改革已经步入深水区。
首先,教育主要矛盾发生转化,开展方式转变,质量和公平问题凸显。
上个世纪末以来,我国教育事业获得了长足的开展,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高中阶段教育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快速开展,高等教育进入群众化开展阶段,上学难的问题得到了根本缓解。
与此同时,上好学校难的矛盾日益凸显,经济社会开展和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教育的迫切需求与优质教育资的严重短缺已经成为当前我国教育领域的主要矛盾,并由此引发了培养质量、教育公平、学生就业、自主办学等一系列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目前社会上广为诟病的办班热、辅导热、择校生、条子生、考试移民、考试舞弊等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我认为背后的深层原因之一就是学生和家长对于优质教育资的认可和非理性的竞争。
第二,为了破解教育改革和开展的难题,我们必须面对三个重大现实问题:一是如何在规模适度扩大的同时,努力扩展优质教育资,重在进步教育质量。
二是在如何在进步教育质量的长期过程中合理配置有限的优质教育资,大力促进教育公平。
三是如何不断增加中国教育的国际话语权,积极推进教育国际化。
教育开展重心的调整必然导致我国教育开展方式的转变,既从以规模扩张和空间拓展为特征的外延开展,转变到以进步质量和优化构造为核心的内涵开展。
在这样的背景下,教育利益相关者更加关注教育质量和公平问题,公共问责的重点也指向了学校的办类型学程度。
其次,学校内涵开展任务繁重,建立周期较长,与社会期盼形成反差。
缓解教育主要矛盾的根本途径是拓展优质教育资,办好每一所学校,经费充足、硬件条件很快得到改善,学校重视,软件管理程度也可以在不太长的时间里得到进步,但是,仅有硬件和软件条件的改善还远缺乏以办好一所高程度的学校,老师队伍整体程度的提升,优良的教育传统校风学风以及鲜明办学特色的形成,都需要经过几代师生的努力,需要长期的积淀和社会的认可,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用钱堆砌。
中国和美国少数族裔高考录取优惠政策的异同
中国和美国少数族裔高考录取优惠政策的异同一、中美少数族裔高考录取优惠政策的内容(一)历史沿革1.中国(1)建国初期。
建国初期,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非常落后,并且极不平衡,高文盲率和极低的受教育率是制约少数民族发展的瓶颈,让少数民族接受教育成为当务之急,而他们薄弱的文化基础又是进入高等学府的障碍。
因此,国家首先在入学政策上进行调整,放宽少数民族入学年龄,执行“优先录取”和“照顾录取”。
(2)大跃进。
1958年,全国性的"大跃进"浪潮影响了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教育部决定将全国统一的招生制度改为由各省市区自行考试就地招生的办法,并取消了对少数民族考生的优惠招生政策。
(3)八字方针。
1962年,民族教育工作贯彻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的方针,民族教育事业重新走上了有计划和稳步发展的轨道,根据中央批转的“关于民族工作会议的报告”精神,教育部发出《关于高等学校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的通知》,又恢复了高校招生对少数民族学生的照顾做法,并增加了优惠内容。
(4)文革时期。
1966年文革的爆发,少数民族高等教育事业严重受挫。
民族教育问题被全盘否定,民族工作部门、民族院校被大量撤销,高校录取执行推荐保送上大学的政策。
政治出身成为录取标准,文化基础不重要了,更谈不上少数民族招生优惠政策。
(5)改革开放后。
改革开放时,高校招生恢复了,少数民族招生优惠政策也恢复了,主要体现在“降分录取”和“按比例录取”两个方面。
随着对少数民族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视,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渗透到更多的领域。
2.美国(1)南北战争之前。
哥伦布发现美洲大陆之前,印第安人是美国的原住居民。
但是,随着欧洲移民的日益增多,殖民者对土地占有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印第安人在武力驱逐和欺骗性条约的引诱下,被一步步赶进“保留地”,受尽了种族歧视,没有人权,更没有受教育的权利。
而美国黑人的历史,也可追溯到那段欧洲殖民统治的时期。
2017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在2017年,我国政府颁布了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这是对我国教育体制进行全面改革的重要文件。
这一改革旨在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现代化,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这一主题进行全面评估,并撰写一篇高质量、深度和广度兼具的文章。
一、 2017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简介1. 文章背景介绍2017年,我国教育部发布了《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和政策导向,旨在全面改善我国教育的发展状况,推动我国教育由大到强的跨越发展。
2. 核心内容概述这些改革意见围绕着提高教育公平、促进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优化课程设置、完善教师队伍建设、推动高校改革等多个方面进行规划和提出改革举措,全面促进教育体制机制的改革。
二、深度评估1. 提高教育公平关于教育公平的具体措施,是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意见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在我国的教育发展中,普及教育是首要的任务,但是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分布导致了教育公平的问题。
如何实现教育公平,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在改革的意见中,围绕着这一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
2. 促进素质教育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的中心任务,而近年来,应试教育和功利导向的教育现象依然存在,如何从根本上转变教育发展的方向,是一项关键的任务。
关于素质教育的改革措施成为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意见中的重点内容。
3. 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学生课业负担过重一直是教育问题中的痛点,关于课业负担的减轻是一个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
4. 优化课程设置课程设置对于教育教学的实施起着关键作用,而单一的课程设置不足以满足学生的全面发展和个性化需求,因此需要进行课程设置的优化。
5. 完善教师队伍建设优秀的教师队伍是教育事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具有重要的意义。
6. 推动高校改革高校作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需要进行全面的改革以适应时代的发展。
教育公平的原则及政策意义
教育公平的原则及政策意义一、平等原则教育资源配置的平等原则包括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即受教育权平等和教育机会平等两个方面。
受教育权平等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在要求。
权利平等不承认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任何特权,一切权利主体享有相同或者相等的权利。
权利平等废除了基于性别、身份、出身、地位、职业、财产、民族等附加条件的限制,体现了社会对所有成员的“不偏袒性”和“非歧视性”。
机会平等是在权利平等的基础上所设立的制度,保证社会成员有平等的参与机遇,它要求社会提供的生存、发展和享受机会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始终均等。
机会平等实际上是一种过程的平等。
利益的实现是一个持续追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社会要毫不偏袒地为所有人提供同样的机会。
首先,参与起点要机会均等;其次,在参与的各个阶段,每一个社会成员能力大小不同,利益实现的水准也会有区别,但社会对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尊重和关怀、提供的帮助应该是同等的。
4在制定、实施教育公共政策,落实教育公平的平等原则时,必须谨防进入两个误区。
其一,过分强调起点意义上的教育机会均等,忽视教育过程中的机会均等,忽视教育质量的提升和均衡。
让所有的孩子都有机会受教育还不够,还应该使他们在教育过程中同等地接受高质量的教育,高质量的教育平等应该成为教育政策的主导目标。
美国的教育改革政策对我国有诸多启示。
1988年,美国教育部长向总统提交了《关于美国教育改革的报告》,认为“教育机会均等”是美国运动长期为之奋斗的目标。
真正的教育机会均等意味着对所有学生实行同等的教育。
如果仅仅扩大入学机会而不提升学校的教学质量,无异于变相地执行种族歧视。
“对于处于不利境地的学生,我们没有向他们提供他们应入的第一流中小学,这种情况太多了。
我认为,提升教育质量是摆在运动面前的中心任务,也是我们当今所面临的主要挑战。
要实行教育机会均等,我们就必须在学校里为我们的学生提供均等的教育机会。
”1994年7月1日正式生效的《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是一个系统的教育改革方案,其目标在于“保证所有的学生受教育的机会均等和学业的高质量水准”。
略论新中国对华侨在国内受教育权的保障
略论新中国对华侨在国内受教育权的保障作者简介:谢国桥,男,汉族,广东始兴人,文学学士,华文教育发展中心,主任科员,主要研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法和涉侨法律法规。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保障和维护华侨的合法权益。
为促进华侨更好地生存和发展,中国政府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和侨务工作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了众多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了华侨在国内的受教育权。
一、华侨的定义何谓华侨?如何界定?在讨论华侨在国内受教育权前,有必要厘清华侨的概念。
《现代汉语词典》对“华侨”的解释是“旅居国外的中国人”。
这一定义看似清楚,实则很笼统。
新中国成立后,数次以政策或法律的形式明确华侨概念。
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2009年4月,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对“定居”做了迄今为止最具体、最具操作性的解释。
根据该规定,“定居”是指两种情形:一是中国公民已经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且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二是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及以上合法居留资格,且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
该规定沿袭了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不视为华侨的规定。
可以看出,中国政府关于“华侨”的定义经历了从比较笼统、模糊到相对明确、具体的过程,其变迁的背后原因是“侨情变化和侨务工作发展的需要”。
教育公平的原则及政策意义
教育公平的原则及政策意义一、平等原则教育资源配置的平等原则包括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即受教育权平等和教育机会平等两个方面。
受教育权平等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内在要求。
权利平等不承认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任何特权,一切权利主体享有相同或者相等的权利。
权利平等废除了基于性别、身份、出身、地位、职业、财产、民族等附加条件的限制,体现了社会对所有成员的“不偏袒性”和“非歧视性”。
机会平等是在权利平等的基础上所设立的制度,保证社会成员有平等的参与机遇,它要求社会提供的生存、发展和享受机会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始终均等。
机会平等实际上是一种过程的平等。
利益的实现是一个持续追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社会要毫不偏袒地为所有人提供同样的机会。
首先,参与起点要机会均等;其次,在参与的各个阶段,每一个社会成员能力大小不同,利益实现的水准也会有区别,但社会对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尊重和关怀、提供的帮助应该是同等的。
4在制定、实施教育公共政策,落实教育公平的平等原则时,必须谨防进入两个误区。
其一,过分强调起点意义上的教育机会均等,忽视教育过程中的机会均等,忽视教育质量的提升和均衡。
让所有的孩子都有机会受教育还不够,还应该使他们在教育过程中同等地接受高质量的教育,高质量的教育平等应该成为教育政策的主导目标。
美国的教育改革政策对我国有诸多启示。
1988年,美国教育部长向总统提交了《关于美国教育改革的报告》,认为“教育机会均等”是美国民权运动长期为之奋斗的目标。
真正的教育机会均等意味着对所有学生实行同等的教育。
如果仅仅扩大入学机会而不提升学校的教学质量,无异于变相地执行种族歧视。
“对于处于不利境地的学生,我们没有向他们提供他们应入的第一流中小学,这种情况太多了。
我认为,提升教育质量是摆在民权运动面前的中心任务,也是我们当今所面临的主要挑战。
要实行教育机会均等,我们就必须在学校里为我们的学生提供均等的教育机会。
”1994年7月1日正式生效的《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是一个系统的教育改革方案,其目标在于“保证所有的学生受教育的机会均等和学业的高质量水准”。
高考综合改革的几点启示
高考综合改革的几点启示高考综合改革是指对高考制度进行全面的改革,其目的是促进教育公平和提高教育质量。
通过对高考综合改革的研究,我们能够得出以下几点启示:一、坚持公平原则。
高考综合改革的核心目标是提高教育公平,改革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平原则,保障每一位考生的机会均等。
在选拔机制上,应充分考虑社会背景、家庭条件等因素,建立多元化的考核方式,使得每个考生都能得到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
二、注重素质教育。
高考制度过去的弊端之一是过分重视分数,导致教育过程中的素质培养被忽视。
高考综合改革应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包括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等。
在考试内容和方式上,应引入更多的开放性、探究性的题目,让学生更好地发展综合能力。
三、适应社会需求。
高考综合改革要与社会需求保持紧密联系,确保教育培养的学生能够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求。
改革要充分考虑未来社会的发展趋势,适时调整考试科目和内容,确保考试与实际需求相匹配。
四、加强考试监管。
高考是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在高考综合改革中要加强对考试的监管力度,保证考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建立完善的考试监管机制,加强对考点、监考人员、试卷等方面的监督,严厉打击各种作弊行为,构建一个清朗的考试环境。
五、加强评价体系。
高考综合改革要从评价的角度出发进行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
评价不仅要关注学生的学科知识水平,更要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发展。
评价体系要与教育目标相符合,能够提供对学生综合发展情况的全面了解。
六、加强教师培养。
高考综合改革要重视教师的培养和素质提高。
教师是实施教育改革的主体,他们对于学生的教育质量和发展至关重要。
改革中应加强教师培训,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和能力,使他们能够更好地适应高考综合改革的要求。
七、保障制度稳定。
高考综合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长期稳定地进行,不能轻易改变。
在改革过程中,要坚持稳定性原则,避免频繁变动制度,给学生和教师带来过多的不确定性。
改革要有明确的方向和目标,通过科学研究和试点实践,逐步推进改革的深入。
高考 “双轨制”改革 任重而道远
高考“双轨制”改革任重而道远教育部副部长鲁昕近日表示,我国即将出台的高考改革方案将实现两类人才、两种模式的高考:一是技术技能人才的高考,考试内容为技能加文化知识;二是现行高考,即学术型高考。
作为全国规模最大的选拔性考试,高考改革的每一个动向都牵动整个社会的神经。
从“3+2”到“3+X”,从全国统一考试到各省自主命题,从统一招生到高校自主招生,无论是考试内容,还是考试形式,抑或招生方式,高考改革的步伐一直都未停止。
但历来每次改革都受困于顶层设计,而未从根本上改变“一考定终身”的窘境,反而使现行高考制度的弊端进一步凸显。
此次教育部门推出的高考“双轨制”――“学术轨”与“职业轨”,是历年高考改革中相对较为彻底的方案。
以学术与职业为标准,根据学生的学历、兴趣、人生规划等,为学生设置不同的培养目标,因材施教,以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人才的不同需求,从而促进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的跨越式发展。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要从根本上解决“一考定终身”的弊端。
此次“双轨制”高考改革方案,旨在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为学生提供多次考试选择,以不拘一格选拔人才的方式增加学生成才概率。
其实,现行高考制度受诟病颇多,要完全破除应试教育之弊端,唯有触及问题根本。
对于一份积极的高考改革方案,我们可以粗线条地勾勒改革图景,但要将其付诸实践,如此素描式的概述却不足以囊括改革全部内容。
学术与职业如何区分,学生如何分流,高校如何定位……摆在改革面前亟须商榷的难题还有很多。
然而,无论新的改革方案选择哪一个环节作为突破口,都必须把握全局,长远规划;确保公平,合理配置;广泛参与,齐抓共管,这样才能减少方案推进过程中的阻力,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第一,把握全局,规划长远。
高考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它无法依靠考试内容或考试模式任一单方面改革来完成,而是需要打破现行考试招生制度,建立一套完整的、系统的人才选拔培养模式。
国开电大补修课教育行政概论形考任务答案
西安电大直属二分校补修课程测试题教育管理本科《教育行政概论》测试题(参考答案)一、填空(每题0.5分,共15分) 1.工农大众2.全体公民的教育权利社会教育事业的发展完整制3. 学校系统学制单轨制双轨制4.一门学科教育行政5.学历培训专业培训更新知识培训任职资格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学历培训理论研修6.货币形式人员经费公用经费7.个人的教育需求预测诊断规划国家的教育政策规划区域的人口分布8.教育财政决算会计年度结算报告税赋专项税种二、选择(每题2分,共20分) 1.AB 2.ACD 3.ABCD 4.ABD 5.ABD 6.ABC7.AD 8.ABCD 9.BCD 10.BCD三、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5分)1. 教育人事行政教育人事行政是指国家依据一定的法规制度,对教育人员进行管理的活动。
教育人事管理的质量和效益,直接决定一个国家的教育活动的质量和效益,决定国家未来建设者的素质,决定民族的素质.2.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对,它是指对现实世界的条件特征作出定量的全局性的估计.通过对样本中人的测量和调查,定量评价试图对各种人类行动的表现作出描述、比较和相关分析,从而达到预测和控制人类行为和社会现象的目的。
3. 督学作为一种活动的督学;按教育督导对象,教育督导可以分为督政和督学.督政是重在对下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督学是针对各级各类学校的督导。
作为一种官职的督学,它是一种行政官职,在国家督导团设有总督学、副总督学和督学三级;在地方一般称为督学.4.中央集权制教育行政的中央集权制是指教育行政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服从中央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或指导的教育行政体制,它是国家行政管理实行中央集权制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这种体制下,国家行政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服从和接受中央政府的领导和统治。
中央教育行政部门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之间表现为一种从属关系,教育行政事务的最终决定权集中在中央,地方根据中央命令和指示行使有关教育行政职能。
高考改革政策对教育公平的影响
高考改革政策对教育公平的影响一直以来,高考都被视为中国教育制度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观念的变革,高考制度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争议和质疑。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近年来我国政府推出了一系列的高考改革政策,旨在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
然而,这些改革政策对教育公平的影响究竟如何呢?改革政策增加了高考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过去的高考制度过于强调学科分数,导致学生为了追求高分而忽略了综合素质的培养。
而改革政策后,高考不再仅仅依赖笔试成绩,而是采用了多元化的评价方式,如面试、实践成果、综合素质评价等。
这样的变化使得学生在不同的领域和特点上都能得到充分的展示,提高了高考评价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从而有助于教育公平的实现。
改革政策强化了对农村和贫困地区教育的支持。
过去,由于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分配,农村和贫困地区的学生在高考中往往处于劣势。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政府推出了一系列面向这些地区的教育扶持政策,如农村专项计划、贫困地区加分政策等。
这些政策旨在降低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的高考门槛,提高他们的受教育机会,从而促进教育公平。
改革政策可能加剧学生的学业负担。
虽然高考改革政策强调多元化评价,但在实际操作中,学生仍然需要面对各种考核和评价,这可能导致学生的学业负担进一步加重。
尤其是在初中和高中阶段,学生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准备各种考试和评价,这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改革政策可能对教师的教学方式产生一定的压力。
改革政策要求教师不仅要注重学生的学科成绩,还要关注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培养。
这对教师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提出更高的要求,一些教师可能感到困惑和无所适从。
如何平衡学科教学和综合素质培养,如何评价和激励学生的综合素质,都是教师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高考改革政策对教育公平的影响是复杂的,既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也面临一些挑战和质疑。
政府和社会各界需要密切关注这些问题,不断完善和调整改革政策,确保教育公平的实现。
解读我国的教育改革政策
解读我国的教育改革政策我国的教育改革政策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在不断推进。
其中,高考改革、素质教育、九年义务教育、职业教育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成为改革的焦点。
本文将对我国教育改革政策进行解读。
一、高考改革政策高考是我国教育制度中的重要一环,也是衡量学生学业成就和升学机会的关键。
近年来,我国高考改革政策不断推出,旨在提高教育质量、减轻学生负担、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的能力。
1. 多元评价体系以前,高考成绩是学生升学的唯一依据,这导致学生过于注重应试技巧的学习,忽视了实际能力的培养。
为了改变这种情况,我国开始推行多元评价体系,引入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科特长评价等,使学生能够全面发展。
这一政策的出台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但无疑鼓励了学生发展多样性的兴趣和特长。
2. 高校招生制度改革高校招生制度也是高考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为了破除一考定终身的观念,我国开始实行综合评价录取制度。
通过考查学生的学科成绩、综合素质和志愿意愿等因素,高校录取形式更加多样化,考生有更多的选择空间。
二、素质教育政策素质教育强调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包括知识、能力和品德等方面。
对于教育改革政策,素质教育被认为是其中一个重要方向。
1. 综合素质评价随着高考改革的推进,综合素质评价在素质教育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通过评价学生的学术能力、社会实践能力、通识能力、创新能力等多个方面,综合素质评价能够更好地了解学生的综合潜力和发展需求。
这也使得我国的教育更加注重培养学生的多元智能和创新能力。
2. 科技教育创新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我国的教育改革政策也开始注重科技教育创新。
政府加大对科技教育资源的投入,鼓励学校开设STEM教育课程、科技创新实验室等,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和创新能力。
这种政策的推动有助于我国在科技领域的发展,培养更多的科技人才。
三、九年义务教育政策九年义务教育是我国普及教育的基础。
为了提高普及教育质量和促进教育公平,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九年义务教育政策。
1. 教育投入增加我国教育投入逐年增加,重点支持贫困地区的教育发展。
国家教委关于高考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1991]6号
国家教委关于高考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高考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1月22日教学〔1991〕6号)高考科目改革明年将在部分省实施。
鉴于此项改革在许多方面打破了原有格局,为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普通高中会考已经结束的省,经省教委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可按照我委教学〔1990〕012号文确定的高考科目,有步骤地实施高考改革试点。
二、各高等学校,应按照我委高校学生司发出的教学司〔1990〕061号文提出的系科、专业选组建议,确定高考科目组。
除经批准外,一般不宜另作选择,以保证改革试点取得经验。
三、中专、技校、职业高中的毕业生,工作满两年者,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直接参加高考。
但职业高中的应届毕业生应按5%左右推荐(具体办法另定),直接报考高等院校。
四、高等艺术院校附属中学的应届毕业生须参加省级普通高中会考中政治、语文、历史、地理、外语五科的考试。
考试及格并达到规定等第(另定)要求者,可直接参加高等艺术院校的专业考试;报考高等艺术院校的普通高中毕业生,须通过九门高中会考课程(其中政治、语文、历史、地理、外语须达到国家教委规定等第)后,方可参加高等艺术院校及系科的专业考试。
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五、体育教育系科的考生须通过九门高中会考后,选组参加高考,并参加学校的专业考试后,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六、高考的外语成绩,本科专业一律计入总分,专科院校是否计分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国务院有关部委的学校可按地方规定执行(涉外类专业除外)。
七、普通高中的往届毕业生如何参加会考及高考,暂由各地根据其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高等教育法规讲义
第一章教育法学的发展一、教育法制建设发展的第一阶段(19世纪70年代至19世纪末)这一时期,是现代资本主义教育制度的产生时期,也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初创时期。
19世纪70年代,西方主要国家开始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过渡,科技和经济获得迅速的发展,政治上趋于保守、稳定,对现代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提出迫切的需求和必要的条件,而与现代教育紧密相联的教育法制建设也就提到了各国立法机关的议程上来了。
1870年,英国颁布了《初等教育法》,也称《福斯特法案》,确立了英国现代国民教育制度的基础。
1872年,以普鲁士为主体的德意志帝国建立之初,为适应其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对外侵略扩张的需要。
制定了《普通学校法》,把6~14岁的8年初等教育规定为强迫义务教育阶段,并对原有的初等教育系统进行了调整和改革。
1881年,法国颁布了《费里法》,确立了国民教育制度及其义务性、免费性和世俗性三项重要原则;1882年,又发布法律,把义务教育年龄规定为6~13岁。
日本自1868年明治维新之后,为尽快加入世界列强的行列,从教育入手,开启民智、发展国家,分别于1872年和1879年颁布了《学制》和《教育令》,奠定了日本现代教育制度的基础。
这一阶段的各国教育立法活动,开创了现代的教育法制建设进程。
其主要侧重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而对其他领域的教育立法关注不多,但毕竟走出了教育法制建设的第一步。
二、教育法制建设发展的第二阶段(20世纪初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这一时期是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完成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过渡的时期,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对外侵略扩张政策给教育立法留下了深刻的历史烙印。
1902年,英国颁布了《巴尔福法案》,这是英国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后第一个重要的教育法案。
它确立了由地方教育机关负责地方初等教育的管理体制,并对中等教育的发展规定了相应的促进措施。
1918年英国又一次颁布了《初等教育法》,即著名的《费舍法案》,规定了幼儿教育的法律措施,还对童工的劳动时间进行限制,对和义务教育的年限作了新的规定。
Microsoft Word 文档教育法学
简答题:1为什么说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所谓公定力,是指教育法规定的事项,是表达国家对于教育的要求和意志的,为此,该事项具有公认而确定的效力,即公定力,他人不得自行否定其效力。
这与民法、刑法相比是截然不同的。
民法和刑法一般都涉及当事人双方,如原告和被告双方,最后依据民法、刑法裁决。
教育法则不然,它所规定的大多数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之间一般都具有不对等性,也就是说,不论这种关系的对方意见如何,只要国家机关依法下达了指示或命令,这种法律关系就形成了,关系的相对方就必须履行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任何个人无权否定教育法规定的法定效力。
2学生提起申诉需要符合哪些条件?首先,提起申诉的人必须是不服学校处分或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学生本人,如果学生年龄小,可由监护人代为提出。
其次,必须针对特定的被申诉人,包括作出不利处分的学校或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学校或教师。
再次,提出申诉的事项必须在教育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受理范围内。
最后,提出申诉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3.教师聘任制有哪些特征?.(1)教师聘任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行为,通过聘任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
(2)以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
(3)聘任双方依法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4.学生的基本权利有哪些?(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5.社会在实施义务教育中有哪些职责?《义务教育法》所称"社会",是指社会的各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除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庭以外的其他公民和个人。
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其主要职责有:(1)依法办学;(2)捐资助学;(3)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得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4)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5)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浅谈教育政策对教育公平的影响
浅谈教育政策对教育公平的影响一、教育公平的重要性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第一章写到:正义即公平,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正义是一种程序性而无固定内容的概念,其内容是政治价值赋予的。
比如,高考所赋予的教育公平,也是反映高考本身的价值。
这种本身的价值是无法去定义的,但是价值却是无法估计的。
罗尔斯提出两个原则,第一是自由优先原则,第二是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
对于哲学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而我认为自由优先原则是针对个体的,社会的每个人都有一样的权利享有尽可能广泛的基本自由,只要他们的自由不跟其他人的自由冲突。
差别原则指不平等只能建立在给社会最底层人民最大利益的基础上。
所以由于社会、经济地位差异的存在,应该优先改善处境最困难的群体的条件。
在报告中指出,建设教育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必须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加快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由此可见,教育公平在我国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因为教育的不公平会导致很多社会的不公平现象。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我们应该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而高考的公平在很大程度上检验着我国教育公平的实施结果。
二、分配与分数线的差异所导致的教育不公平(一)分省定额制所导致的省间院校名额分配不同。
我国优秀大学主要集中在一线城市,其中北京“211”“985”大学有26所,上海有9所,而新疆只有2所,西藏有1所。
这样的优质教育资源分布不均,是由区域发展所导致的,是个体无法改变之事。
但是从教育公平的角度来讲,“211”“985”大学应该给全国各省市的考生以平等的机会,不能因为省市的不同而使得学生进入优质大学的机会变得不同。
因为进入更好的大学能够提升个人的横向学历,对个人未来的职业发展也有很重要的意义。
但是目前来看,高校在分省定额分配时有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这样不合理的地方保护主义加剧了教育的不公平现象。
对高校体育教改过程中师生法律权利的保障思考与分析
学生在高校体 育教 育 中享有 以下各项 权利 。①受教 育权 。 受教育权是宪法性规定的全体公民均拥有 的一项 权利 ,我 国宪 法第 4 6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 的权利 ”《 育 教 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 “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 划安排 的各 种活动 ,使 用教育教学设施 、设备 的权利 。 ”具体应
2 01 2年 ( 2卷 ) 2 第 第 4期
综述
对 高 校 体 育 教 改 过 程 中 师 生 法 律 权 利 的保 障 思 考 与 分 析
俞联 金 玉珠 ( . 春 理 工 大 学 吉林 长 春 1 0 2 1长 0 2;2吉 林 华 桥 外 国语 学 院 吉 林 长 春 3 . 10 1 1 3 7)
一
I
1 2 概 念 界 定 .
教育改革:广义上指教育改革 ,包括一个国家教育制度等方 面的改革 ;狭义上指学校的教学改革,包括教学方法 、教学手段、 教学模式等方面的改革。 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 规定 , 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许可 和保 障手段 。法借 }1 I 是一个和法律义务 旧对应的概念 , J 是指法律关 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 , 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 作出一定 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 出一定的行为。
或者其他形式 , 参与学校 的民主管理 的权利 。 ⑥依照法律法规的 笔 者参考 了学校体 育学 、运动训练 学 、体育 学 、教育 法 、 规定 ,教师还享有培训进修权 、人身 自由权 、肖像权、通信 自由 民法等 相关的书籍近 1 0余部 。查 阅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 和通信秘密权 、 财产权、著作权 、申诉权 、名誉 权等 作为法律权 要 、国家 教育事 业发展 第十 二个五年规 划 、高等教 育法 、教 利的基本 内容。但因为与本文关联性不大 ,在此不作展开叙述 。 师法 、学校体育 工 作条 例等 系列文件 。 另外 ,笔者 还从 中国 3 2 高 校 体 育 教 学 改 革 的 主 要 内容 . 期干J l 全文数据库 、中国教育网等 相关网站上获取 了近 3 余篇 的 O 32 1教学改革对学生法律权利的影响 .. 资料。并对这些 文献 资料进行 了归纳总结与分析 .从 而了解并 首 先 ,在课 程设 置上 。改 革 中主要 学 习 了国外 的 “ 分 学 掌 握本领域 的研 究现 状和前沿 动态 ,为本文 的研究提供理论基 制 ” 。主要 方向是在 将教 学大纲 的 内容 进行 了丰 富的基础 上 , 础和 解决 问题 的思路 。 将 课程 分 为 “ 修课 ”和 “ 普 选修 课 ” 。鼓励 、引导 学 生 “ 打 2 2 逻 辑 分 析 法 . 好 基 础 ” 拓展 专 项 技能 ” 、“ ,促 进 “ 生 体 育观 ” 的形 成 。 终 在对本 文涉及 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 文件进行收集整 理的基础上 ,对其中与本 文有关的具体 内容进行 抽取 。在按照 《 法法 》的规定 对其法律效 力进 行依次排序 。在对 法律法规 立 的强制性规定坚决执行 、对指导性文件正确理解的基础上 .结 合立法本 意推导 出立法者对 师生 法律权利 的立 法本 意。 近 几年各 地 高校相 继 出现 了 “ 乐部 ”式 的教学 形式 ,无 疑 俱 为学生 实践 “ 生体 育观 ”又起 到助 推 作 用。这样 的 改革 方 终
权利平等、机会均等与分担公正--教育公平的三个维度及其内在逻辑
教育公平是衡量教育治理绩效的一项核心 准则。 正确理解教育公平的本质内涵,是有效 推进教育改革的理论前提,有助于我们在教育 治理中选择适切的供给模式。 目前有关教育公 平本质内涵的研究突出了平等的教育权利与均 等的教育 机 会 维 度① , 却 较 少 把 公 正 的 成 本 分 担作为一个重要维度加以分析,对于三个维度 之间的逻辑联系也缺乏应有的讨论。 本文立足 于义务教育来考察教育公平的三个维度及其内 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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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赋人权角度将受教育权作为自然权利的一 部分。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教育公平观也来源于 其政治平等和社会平等理论。 他们指出,“ 一 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 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 会地位” [1]444 。 以 此 为 基 础, 马 克 思 进 一 步 认 为,教育是无产阶级的基本生活内容,是“ 人类 发展的 正 常 条 件” 和 每 一 个 公 民 的 “ 真 正 利 益”。 “ 儿童和少年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他们 没有能力保护自己,因此社会有责任保护他们 ……[这种保护] 只有通过国家政权实行的普 遍法律才能办到。” [2]127 他们主张“ 国家出资对 一切儿童毫无例外地实行普遍教育,这种教育 对任何人都是一样,一直进行到能够作为社会 的独立成员的年龄为止” [3] 。 因此,在马克思和 恩格斯看来,受教育权是所有公民应当平等享 有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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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4-10-30 作者简介:何颖(1985-),女,江西丰城人,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讲师,博士,主要从事教育政策与法律、教育基本理论研究。
引用格式:何颖.高考双轨制改革:受教育权深化保障的有益机会[J ].重庆高教研究,2015(1):20-25.Citation format :HE Ying.Dual-mode College Entrance Examination :An Occasion to Deepe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Education [J ].Chongqing Higher Education Research ,2015(1):20-25. 2015年1月重庆高教研究Jan.,2015第3卷 第1期Chongqing Higher Education Research Vol.3 No.1■双轨制高考改革专题DOI :10.15998/ki.issn1673-8012.2015.01.005主持人语:要破解职业教育困局,高校招生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
为了提升职业教育的吸引力,教育部副部长鲁昕透露,我国即将出台方案,将技能型人才的高考和学术型人才的高考区分开来,形成高考的“双轨制”局面。
“双轨制”考试在国外早已不是什么新事物,例如在德国,“双轨制”的教育体制对德国的职业教育发展、就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有相当大的贡献。
但在“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中国传统文化观念当中,技能型高考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究竟能有多大作为,是否会面临叫好不叫座的尴尬,还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课题。
本期我们组织的这三篇文章,从不同的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见仁见智的探讨,期望能够对我们理解和进一步研究高考改革的方向和路径提供一些思路和启迪。
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 周序高考双轨制改革:受教育权深化保障的有益机会何 颖(首都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北京 100037)摘 要:双轨制高考改革能够增强中职学生面向高等教育时行使选择权的能力,直接减少职业与学术两轨间教育选择权行使能力的不平等;能够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间打开“转轨”的新通道,为人的自主发展提供更大的可能性;能够为教育系统带来积极的后续联动效应,有助于公民受教育权的全面深化保障。
为实质性地促进公民受教育权的深化保障,改革实施中需要合理规划考试形式和内容,扶助高职院校提升教育质量,引导学生准确定位并理性选择,同时进一步构建开放互动可转换的人才培养“立交桥”。
关键词:高考双轨制;受教育权;教育选择权;深化保障[中图分类号]G5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8012(2015)01-0020-062014年3月22日,教育部副部长鲁昕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表示,我国即将出台“两类人才、两种模式”的“双轨制”高考改革方案:“第一种高考模式是技术技能人才的高考,考试内容为技能加文化知识;第二种高考模式就是现在的高考,学术型人才的高考。
技能型人才的高考和学术型人才的高考分开。
”[1]2014年9月4日,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在“主要任务与措施”的“改革考试形式·02·何颖.高考双轨制改革:受教育权深化保障的有益机会[J].重庆高教研究,2015(1):20-25.和内容”部分,明确表述了这一改革计划并制定了改革进程的时间表:“加快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
高职院校考试招生与普通高校相对分开,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
中职学校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参加文化基础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测试。
普通高中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文化素质成绩使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
学生也可参加统一高考进入高职院校。
2015年通过分类考试录取的学生占高职院校招生总数的一半左右,2017年成为主渠道。
”教育制度是用以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具体的结构化“工具”。
高职院校和普通高校分类高考的“双轨制高考”改革,在招生这一教育人才资源分配环节改变了原有的制度规则,也必然对受教育权的保障造成一定的影响。
本文即从公民受教育权的视角讨论这一改革可能带来的影响,并就其具体制度设计提出若干建议。
一、作为复合权利的公民受教育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基本权利不仅具有不可缺少、不可替代、不可转让的特点,还具有繁衍其他权利的“母体性”特征[2]。
因此,受教育权具有衍生各种下位权利的可能性。
同时,因为教育活动并不是单一的行为主体在单一条件下的单一行为,而是一种复杂的社会活动,所以相应的受教育权具有了丰富的内涵,在实质上是一项复合权利。
这种复合可以从不同的视角进行分析。
从受教育过程的不同环节出发,根据教育过程中活动类型的不同来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下文简称《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对受教育权的内容进行了阐述:“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实定法中明文规定的受教育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公正评价权和申诉或诉讼救济权。
同时,由于第五款兜底条款的存在,我国公民所享有的受教育权的内容并不完全限于法律明示的上述几方面,还具有更多的可能性。
同时,根据《教育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换言之,上述权能为所有公民平等享有。
从对公民在教育活动中的利益保护的程度来看,受教育权可以以人权法研究提出的“社会权”和“自由权”进行划分①。
在人权法的研究中,人们通常用以赛亚·柏林(Isaiah Berlin,1909—1997)在《自由论》中提出的“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概念来区分不同性质的个体权利。
积极自由即“成为某人自己的主人的自由”,是个人对于自由的进取的要求;消极自由是“不受他人阻止地做出选择的自由”[3]。
消极自由强调行动和选择的自由。
这一两分法被引入人权法的研究领域后,演化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的分类,被用来区分不同性质的权利。
积极权利要求国家权力以积极行动保障相关权利,以社会权为代表;消极权利则强调国家权力不干涉人们对相关权利的行使,以自由权为典型[4]。
受教育权作为一项人权,是一种兼具上述社会权和自由权性质的复合性权利。
一方面,需要国家以积极作为保障教育质量,满足公民的受教育要求;另一方面,也需要国家审慎克制地尊重公民在教育活动中的自由,尊重公民对所受教育的选择,以防止教育的异化和对人的发展的损害。
结合法理和国际人权法对受教育权利的规定,科曼斯(F.Coomans)设计了受教育权的逻辑矩阵。
该矩阵即以“社会权”和“自由权”两个维度区分受教育权体系。
在此之下,社会权可进一步分解为对教育的可进入和可利用两方面的强调,自由权包括选择教育的自由和设立教育机构的自由(见表1)[5]。
对于个体受教育者而言,这种自由权主要落实为教育选择权。
表1 国际人权法对受教育权体系的划分社会权(接受教育的权利)自由权(选择教育的权利)可进入性可利用性选择教育的自由设立教育机构的自由注:节选自科曼斯的受教育权逻辑矩阵。
F.Coomans.In Search of the Core Content of the Right to Education[G]//Chap-man,A.&Russell,S.Core Obligations:Building a Framework for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Antwerp,Intersentia,2002:217-246.·12·重庆高教研究2015年第1期在线投稿:http:///二、高考双轨制改革有益于深化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国家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不仅体现在用以确认权利的法律条款中,更体现在国家对教育制度的具体设计上。
因此,要认识高考双轨制改革对公民受教育权保障可能带来的影响,有必要以我国的学制特点为考察起点。
(一)我国的学制“轨道”与对受教育自由权的限制自1904年癸卯学制首次在我国尝试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后,一百多年来,我国在大多数时期实行的学制都是“倾向于单轨制的中间型学制”,即在初等教育或者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单轨,其上则进行学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分轨,从结构上看,类似于字母“Y”。
新中国建立以后,由于学习苏联教育制度,这种“Y”型学制被固定下来[6]。
“文革”期间,教育作为“重灾区”,原有学制受到严重破坏,中等教育结构单一,高等教育几乎停招废止。
针对这一问题,1980年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报告》,要求各地“普通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并举”,重新恢复之前的“Y”型学制。
从此,在大力重建并发展普通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同时,职业教育这一学制中的另一条轨道也逐步发展起来。
198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再次提出“调整中等教育结构,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改革战略,指出“要造就数以亿计的工业、农业、商业等各行各业有文化、懂技术、业务熟练的劳动者,为此要逐步建立起职业教育体系”[7]。
1996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颁布,其中第十三条规定,我国的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和高等三级,而“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
为此,我国的职业教育体系有了法律的保障,中等教育以上“双轨并行”的中间学制也在制度上显得更加成熟。
然而,现实存在的问题是,相比普通教育提供的学术“轨道”,职业教育这一“轨道”的发展颇有每况愈下之势。
无论从办学规模、招生质量、师资力量还是人才培养质量上看,职业教育都不尽如人意。
针对这一问题,2002—2005年间连续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2)、国务院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2004)、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5)等,就加大职业教育投入、促进职业教育发展在经费投入、办学形式、办学规模、招生等方面做出了有力的政策供给。
但就当前的情况看,职业教育的弱势状态仍然未能转变。
“Y”型学制的两轨,明显存在“长短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