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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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是什么?

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是什么?

Immature people die for a great cause, and mature people live humblely for a great caus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是什么?导读: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会补偿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等项目的。

在征收了国家集体土地或者房屋时也是会根据土地的具体面积以及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补偿的,那么集体土地的补偿款项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拥有的,然后集体组织再会将安置款项发放给个人的。

一、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是什么?征地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对于这几项费用的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是这样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

关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使用分配办法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说明,但是《物权法》第59条有明确规定:应当以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二、裁决程序如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即进入争议协调、裁决程序。

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补偿标准”外,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得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其他内容提出异议。

但是,即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提出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也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如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样。

不同的是,这里没有可以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

(1)协调。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

“协调”,即“协商调解”,属于非诉讼解决争议(ADR)的一种方法。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协调的具体步骤没有特别规定,由主持协调的政府裁量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广州市2023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广州市2023版)

广州市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示范文本)甲方(房屋征收部门):乙方(被征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因需要,人民政府以府房征字〔〕号文批准,对乙方所有的房屋进行征收,并于年月日公告。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现签订以下协议:第一条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乙方原址房屋座落于区路街(巷、里、约)号房,测量区/图段/幅地号(下称被征收房屋)。

根据房屋权属证明(登记字号:)记载:使用土地性质:,土地用途:,使用土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平方米、公摊面积平方米),房屋性质(用途)为、属产,结构层。

第二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甲、乙双方确认,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平方米(包括已经产权登记的合法建筑、未经登记但已被有关部门依法认定的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按年月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计元/平方米,共价值元(大写:)。

第三条奖励、补助费用(一)乙方选择补偿方式,甲方按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乙方元征收奖励。

(二)乙方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个月内签订本协议,甲方按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乙方元搬迁时限奖励。

(三)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补助费元。

(四)其他奖励、补助费用:。

上述奖励、补助费用合计元。

第四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征收非住宅时选填)。

第五条甲方支付乙方的相关搬迁、临时安置费用(一)搬迁费:元。

(二)相关设施、设备搬迁费用:1. 固定电话迁移补偿费:元;2. 有线电视迁移补偿费:元;3. 宽带网络迁移补偿费:元;4. 独立电表补偿费:元;5. 独立水表补偿费:元;6. 管道煤气(天然气)补偿费:元;7. 热水器移装费:元;8. 空调移装费:元;9. 其它费用:元。

上述费用合计元,在乙方搬迁前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自行办理水表、电表、管道煤气(天然气)等的报停、账户注销、迁移手续。

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

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

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11.22•【字号】•【施行日期】1984.11.22•【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1984年11月9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84年11月22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国家条例》)和《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市政设施,需要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必须按照《国家条例》、《省实施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各项建设必须按照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统筹安排,节约用地。

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不得用少征多或征而不用。

第四条征用土地的程序:一、在广州市市区、郊区、黄埔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使用国有土地,用地单位必须持经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拟定用地位置、面积和范围,并按征地审批权限批准后,划定用地范围线,发给建设征用土地许可证。

由广州市人民政府管理征地工作机构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拆迁单位(个人)和有关单位商订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书,并发给土地使用证。

二、征用广州市属各县的土地,用地单位需持经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由县人民政府管理征地工作机构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拆迁单位(个人)和有关单位商订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书,按征地审批权限批准后,发给土地使用证。

广州市番禺区南大干线1、2标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

广州市番禺区南大干线1、2标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

偿方案广州市番禺区南大干线1、2标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项目概况广州市番禺区南大干线1、2标工程项目是广州市政府出资实施的一项重点工程,计划于2022年竣工。

该项目位于番禺区南大路北侧、人民路南侧,全长10.5公里,建设内容包括城市主干道改造、公共交通体系完善、城市功能提升等。

由于项目建设需要,涉及到部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问题。

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本征收补偿方案。

二、征收范围本次征收涉及番禺区南大路北侧、人民路南侧,共计47幢楼房。

三、征收补偿标准3.1 房屋征收补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被征收人房屋的补偿标准为:1.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80%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的安置补助费;2.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剩余部分,按照当地同类房屋市场平均价值的150%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

3.2 房产证办理费对因此次征收导致土地上的房产证需要重新办理的,由政府承担全部费用。

3.3 装修补偿费对于已经装修的房屋,按照装修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补偿。

未签订装修合同的,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进行补偿。

四、住房安置被征收人要求安置的,由政府提供安置房源,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80%提供相应面积的住房安置。

如果被征收人不需要住房安置,可以选择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五、征收补偿流程5.1 征收补偿方案公示政府部门将征收补偿方案公示在项目周边区域内,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

5.2 协商政府部门将根据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与被征收人协商,协商时间不少于15天。

5.3 补偿支付政府部门将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完成补偿支付,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六、补偿方案的变更和调整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如果发生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时限不合理等问题,政府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七、补偿方案生效本征收补偿方案经过被征收人同意,经政府部门正式签署,自征收补偿方案公示之日起生效。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19•【字号】穗国房字[2007]955号•【施行日期】2007.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穗国房字[2007]95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反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辖区范围内拆迁集体土地房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集体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本村村民是指农村(居委)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回本村定居的原本村村民。

本规定所称的“户”是指:安置被拆迁房屋的本村村民时,按如下规定分为“一户”:(一)已婚夫妇及其未满法定婚龄子女。

(二)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之日,已满法定婚龄的未婚村民。

广州杨箕村拆迁补偿方案

广州杨箕村拆迁补偿方案
3.本方案的修改和补充,由广州市杨箕村拆迁指挥部负责,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4.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5.本方案的实施,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九、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拆迁补偿相关规定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被征收人应认真阅读本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参与拆迁补偿。广州市杨箕村拆迁指挥部将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2.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依据土地市场价格,结合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用途、年限等因素,确定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3.搬迁安置补偿标准:参考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搬迁安置补偿标准。
六、补偿程序
1.征收决定:依法发布征收决定,明确征收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内容。
2.征收评估:聘请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2.等价有偿:按照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给予等价有偿补偿。
3.综合考虑:充分关注被征收人的财产损失、生活影响及搬迁安置需求,实施综合补偿。
4.分类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结构、年限等因素,实行分类补偿。
三、补偿范围
1.房屋及附属设施:合法拥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2.土地使用权: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广州杨箕村拆迁补偿方案
第1篇
广州杨箕村拆迁补偿方案
一、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城市更新的政策精神,推进广州杨箕村地区城市更新改造,提高村民生活水平,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杨箕村实际情况,制定本拆迁补偿方案。
五、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结构、年限等因素,参考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房屋补偿标准。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自2011年9月6日起施行广州9月14日正式出台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下称《意见》),除了明确规定实行市场化的补偿标准,补偿加奖励不超所处区位一手房价外,还在搬迁奖励、房屋价值评估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规定,广州实行搬迁时限奖励制度,搬迁时限奖励标准控制在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15%以内。

同时,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被征收人应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如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公布名录通过摇珠方式确定。

同时,市拆迁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旧城改造中仍实行两轮征询制度。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强调,《意见》自2011年9月6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不适用《意见》。

组织听证因旧城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风险评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要会同项目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公开透明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或者其他重大复杂项目,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公布;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疑难解答被征收人可享三类补偿●《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意见》只适用于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不适用于集体土地征收。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哪些?答: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答:2011年6月3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规范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价值评估行为。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权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辖各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市级以上重大项目、跨区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统筹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直接作出决定。

第三条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二)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规划和年度计划;(三)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四)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举行听证会,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五)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六)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七)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其他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市房屋征收部门指导监督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征收拆迁经验的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2023《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

2023《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

2023年版《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要点提炼《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2月22日印发,是对2017年印发的《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修订完善。

《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对上位法有关规定进行承接和细化,包括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目的、征收原则、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的前期工作、征地程序、补偿标准等进行了完善规范。

《办法》共五十一条内容,包括总则、征收土地程序、征收土地补偿、征收土地安置和附则共五章内容,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目的、征收程序、补偿标准、安置措施等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细化。

(一)总则部分。

在第一章总则内容上,本次修订主要完善的内容有:一是根据广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修改了相关部门名称表述。

二是明确征地相关公告的方式及程序要求,对《办法》所涉及相关公告的方式和程序作出统一的细致规范。

(二)征地程序部分。

第二章征收土地程序是修订幅度最大的部分,对征地前期工作程序、征收土地相关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未按照协议约定交地催告、责令交地和强制执行、产权注销(变更)、奖励制度进行了细化规定。

一是完善了征地(含批前和批后)工作程序。

结合上位法及我市土地征收的实际,明确各区人民政府须依法完成规定的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对征地前期工作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及结果确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征地“六步骤”进行了逐条细化;对征地批复后的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公示、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款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交地奖励或催告、责令交地和强制执行等进行了逐条明确。

二是增加了征地过程中公证介入的内容和规范。

在发布现场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等)、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现状确认、办理补偿登记、交付土地和房屋时可邀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明确提请公证的程序。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一、出台背景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废除了原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确立了政府征收体制,加强了对被征收人权益的保护。

基于此,我市相继于2011年9月、2014年11月和2017年12月出台了政府规范性文件(即《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旨在不断优化政府征收工作,为省、市重大项目、重点工程,以及各区公共利益项目的征收提供政策保障。

自2011年以来,我市积极贯彻落实征收政策,工作整体平稳有序开展。

但由于近年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改造等项目征拆体量迅猛增长,现行政策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满足工作需求以及民众预期。

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走访各区,非住宅补偿方式、非住宅奖励标准等问题反映较为迫切,同时该局以市人大常委会对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为契机,随即有针对性地开展了文件修订工作,使之更加贴合现阶段广州城建领域高质量发展的实际。

二、内容摘要文稿分为五章共四十四条,主要围绕征收原则、工作程序、补偿标准、具体实施等内容展开阐述。

其中:(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完善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补偿方式有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

(二)各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并公告。

(三)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可实行奖励和补助制度。

奖励包括征收奖励和搬迁时限奖励。

征收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应当实行同一征收项目统一标准的征收奖励。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分享到发布时间:2017-05-09 编辑:许莹莹手机版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广州市制定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为您带来《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全文,欢迎浏览!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照职权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为推进简政强区事权改革,市辖各区(县级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市级以上重大项目、跨区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统筹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直接作出决定。

第三条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县级市)房屋征收部门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二)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规划和年度计划;(三)组织实施本级政府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四)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举行听证会,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五)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六)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七)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其他工作。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广州市第四中学扩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征 - 荔湾区

广州市第四中学扩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征 - 荔湾区

广州市第四中学扩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征(借)地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1、征收范围对广州市规划局穗规地证〔2016〕8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建(构)筑物、附着物征收。

2、补偿安置对象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权属证明的被征收房屋、土地、附属设施的产权人和被借地的使用人;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使用人;符合本方案补偿条件的历史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直管公房产权人及承租人。

3、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根据《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对被征收人实行下列方式补偿:3.1 住宅房屋的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3.2 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3.3 直管房的征收按市住房建设委员会批复意见进行补偿安置。

4、征收补偿标准4.1 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指导价如下:4.1.1 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产权证记载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A)房屋:25900元/平方米;混合结构(B)房屋:254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C、D)房屋:24900元/平方米;天井、余地:3750元/平方米。

4.1.2 非住宅补偿标准(产权证记载用途为非住宅)4.1.2.1 商业用房补偿标准(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商业)马路面首层:118000元/平方米;内街首层:59000元/平方米;二层:48000元/平方米;三层及以上:32000元/平方米;4.1.2.2 教育性质房屋补偿标准(产权证记载用途为教育)教育性质房屋:18000元/平方米。

4.1.2.3 办公、厂房、仓库等补偿标准(产权证记载用途办公、厂房或仓库等)办公、厂房、仓库等:16000元/平方米。

厂房余地、仓库余地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上述指导价已包含房屋基本装修费,如被征收人对上述指导价有异议的,可由双方共同委托或摇珠确定市房管部门公布的具有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单价高于指导价的,按评估单价补偿被征收人,评估费由征收人负责支付。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1.16•【字号】穗国房字[2012]109号•【施行日期】201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国房字〔2012〕10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提出以下意见:一、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文件对征地补偿计算方式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确定本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见附件)。

附件中的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其他补偿另行计算。

实际征地中按被征收土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低于本指导意见公布的保护标准。

(二)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以耕地为基准确定,征收养殖水面、园地、林地、未利用地的补偿价格分别按本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他未列入的地类,可参照相关或相近地类确定。

二、青苗补偿(三)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应对青苗给予补偿。

(四)青苗补偿包括一般青苗补偿和长生青苗补偿。

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One's real value first lies in to what degree and what sense he set himself.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政府征收土地,并不是一拍桌子就可以决定的事情。

首先,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制定相关土地征收补偿办法,指导土地征收工作的进行;其次,因各个地方的具体情况不同,所以制定的土地征收补偿办法也会有所差异。

以广州为例,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农民(含农转居人员)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补偿公平、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四条征收土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征收土地应当避开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等应当予以保护的区域。

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规定》政策解读一、出台背景(一)有效期届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公布施行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规定》(穗建办[]号,下称《听证规定》)于年月日有效期届满。

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个月,制定部门认为该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评估,由原起草部门负责,也可以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二)征收工作的客观需要截至年月,我市实施征收项目宗,涉及被征收人超万户,征收面积万平方米。

《听证规定》对规范征收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此次修订,有利于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流程,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主要依据和参考文件(一)国家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相关规范性文件:《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穗府办[]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一)调整听证参加人的范围。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听证陈述人和听证代表。

考虑到征收工作较为敏感和特殊,主持征收双方均会参加的听证会需要主持人具备较高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参照《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文中设置了主持人应当从事法制工作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年以上的条款。

(二)调整被征收人代表的选取方式。

由被征收人推举被征收人代表。

如推举不成,通过随机方式选定代表。

(三)增加听证代表缺席如何处理的规定。

按照《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听证会有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方可举行。

出席的听证代表人数达不到规定人数的,听证组织部门应当延期举行听证,延长最长不得超过日。

延期后仍无法举行的,听证组织部门可以取消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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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权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职权分工,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公安、工商、交通、文化、教育、民政、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六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条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区人民政府应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按照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年度征收计划。

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区下一年度的征收计划送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

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各区的年度征收计划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各区人民政府编制的年度征收计划进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区人民政府。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九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1/2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条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300户以上,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并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征收的目的和依据;(二)征收的地点和范围;(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五)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处理办法;(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七)索取房屋征收相关资料以及咨询地点;(八)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的有关情况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权限,在征收范围内停止办理下列事项或建设行为:(一)审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除外;(三)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四)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五)房屋的转让、租赁和抵押;(六)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向公安、邮政、电信、公用事业、教育等部门或者单位办理户口迁移、邮件传递、电话迁移、停水、停电以及转学、转托等手续,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补偿第十五条房屋征收补偿以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为依据。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以及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但对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房屋,可按照不超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60%给予货币补偿。

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物重置成本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十七条房屋征收补偿实行搬迁时限奖励制度。

搬迁时限奖励标准控制在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15%以内。

对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同一征收项目统一标准的征收奖励。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

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

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

第十八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房屋或就近地段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

征收租赁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符合直管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30%给予房屋承租人弃租补偿,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另行计算,不再提供直管住宅(含廉租房)进行安置。

第十九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租住公租房或廉租房,符合申请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

第二十条法律、法规对征收外国领事馆房屋、军事设施、华侨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物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征收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房屋,被征收人可以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共用分摊面积后再办理征收补偿相关手续。

被征收人不购买共用分摊面积的,对被征收人按照原购房面积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第二十三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等相关费用。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区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拥有合法产权,但被征收人自行“住改商”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用房进行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但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补偿。

(二)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01年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住改商管理规定实施前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0%给予补偿。

按前款第(一)、(二)项计算的货币补偿款低于按照本办法有关住宅用房计算处理的补偿总额(即货币补偿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的,应当按照住宅用房的补偿总额确定补偿。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应当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向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回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实行产权调换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为被征收人办理所调换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予办理。

第二十六条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征收补偿方式应当采取产权调换。

补偿决定应包括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和房地产评估价格、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征收补偿决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被征收人、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被征收人、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和产权调换房屋、搬迁补助费、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的提存公证。

第二十八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签约情况、房屋补偿单价、补偿方式、奖励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九条市、区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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