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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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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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发〔1993〕85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为了保证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

二、按照改革后的税收征收管理规定,教育费附加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的按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的按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的按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原则上应单独填开“缴款单”,以“教育费附加收入”科目,按上述收入归属的规定,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四、其他事项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五、本通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二月七日
——结束——。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两个政策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两个政策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两个政策问题的批复
正文: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两个政策问题的批复
(1986年6月23日)
广东省税务局:
你局[86]粤税三函字第031号文收悉。

对你局提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两个政策问题答复如下:
一、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是指直接生产卷烟(包括雪茄烟、烟丝)和收购烟叶缴纳的产品税,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不包括这些单位生产或经营其他产品以及零售环节所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二、对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是考虑到这些单位的实际负担能力而采取的一种照顾政策,并不是从适用税率的高低出发的。

对生产其他高税率产品的企业,不应减征教育费附加。

——结束——。

财政部关于修改《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92]财预字第111号

财政部关于修改《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92]财预字第111号

财政部关于修改《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修改《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2年11月14日(92)财预字第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后,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此项资金的管理,现对财政部(90)财预字第69号《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修订如下:一、《通知》第一条“教育费附加的预算管理原则”修改为: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后,应按“先收后支、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年初应按收支相等的数额编列预算;在预算执行中,应按实际收入安排支出,并且按照收入的入库数和用款单位的银行支出数在月报中反映,逐级汇总上报;年终决算时,按教育部门汇总的银行支出数,编入地方各级财政总决算;年度执行中收入大于支出的余额专项结转下年使用。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将教育费附加的收支及结余数额通知同级教育部门,便于教育部门及时掌握收支情况。

教育费附加的安排使用,应由同级教育部门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由财政、教育部门联合下达,并切实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

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三、教育费附加继续适用“专款收入类”和“专款支出类”下已设立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和“教育费附加支出”两个“款”级科目。

四、中央补助给地方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收到补助款时,列入“中央补助收入”“款”,支出在“教育费附加支出”“款”中反映。

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费附加

这个国家增加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不但要收,而且还要涨价了,给你i个文件看看。

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现就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教育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二、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法》规定和财政部批复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或代征手续费。

四、凡未经财政部或国务院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二○一○年十一月七日新征地方教育附加与教育费附加多有不同羊城晚报讯记者严丽梅报道:4月1日起,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开始受理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缴纳事宜。

22日,记者采访税务专家,了解多年来由税务部门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与今年开征的地方教育附加的异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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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信息关键词:税务登记、设立登记关联词:税务登记、设立登记关联事项:税务登记、设立登记关联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十五条政务服务知识库问题及答案梳理表,示范文本,基本信息部门:资阳市地方税务局联系电话:26110212首席代表:范筱筱知识信息问题:请问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需要哪些资料, 回答:1、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1份;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4、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5、公司验资报告(附现金缴款单)复印件1份;6、房屋产权证书或租房协议复印件1份;7、四川省地方税务登记表1份(加盖公司公章)。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管理,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加快自治区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05〕33号)、《财政部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0〕80号)、《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有关规定和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从2015年1月1日起转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实行自治区与盟市按7︰3比例分成,即70%缴入自治区级国库,纳入自治区级财政预算;30%缴入盟市级国库,纳入盟市级财政预算。

支出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坚持先收后支的原则。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四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

第六条各级地税部门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时,应执行以下政策:(一)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二)出口产品退税,不退还已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三)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四)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随“三税”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不予退(返)还;(五)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应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六条中规定的减免事项外,地方教育附加应当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第八条地方教育附加由自治区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教育费附加时一并征收,征收时使用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缴款书》。

第九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比照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教育附加收取管理办法

地方教育附加收取管理办法

地方教育附加收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是专项用于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地方教育附加由省级财政部门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各级地税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统一使用地税部门印制的税收票证进行征收和缴库。

单位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列支,事业单位在销售税金中列支。

第五条我市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50%上缴省级。

随同卷烟厂、市烟草公司、电信通讯企业缴纳“三税”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留我市50%部分为市级收入;除上述三个行业(企业)外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留我市50%部分,市与县区按20∶80比例分成(即:10%入市级收入、40%入县区级收入)。

地方教育附加由国库直接划解,就地缴入各级国库。

第六条地方教育附加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相关项级科目,其中:在103类01款下增设81项“烟草电信通讯企业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用以反映卷烟厂、市烟草公司、电信通讯企业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10301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用以反映其他企业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支出时填列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支出”。

第七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规定,将应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因预缴税款、技术性差错和其他原因造成多缴地方教育附加发生退库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库。

第八条地方教育附加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和标准征收,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任意扩大、缩小征收范围,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8.10•【字号】川地税发[2009]60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9〕60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于发出《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自定格式)之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工作(不含地税机关要求补正资料时间)。

对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清算资料不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向纳税人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自定格式),纳税人应于收到通知书后15日内补齐清算资料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二、属于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建造其他商用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和增值率。

对难以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的,应按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商品房销售面积占销售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确定。

三、对符合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清算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其核定征收率应不低于各地确定的预征率。

四、对房屋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机关对其计税价格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一)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地税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确定。

(三)由主管地税机关按当地政府部门公布的近期房地产转让市场指导价格确定。

五、下列文件中有关条款停止执行(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地税发〔1995〕119号)中第二条第四款第四项纳税人应于每个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的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算申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府发〔1986〕15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府发〔1986〕15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6年8月13日川府发〔1986〕159号)国务院国发〔1986〕60号《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印发各地,现结合我省实际,对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文件的精神,全省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仍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的试行办法》(川府发〔1985〕188号)办理。

二、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批发企业及其他批发单位,在批发环节代扣代缴零售环节或临时经营的营业税时,不代扣教育费附加,由纳税人回原地申报交纳。

三、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对其征收临时经营税或产品税时,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四、四川石油管理局在向有关县(市)汇交天然气、原油、天然气管输费收入的产品税、营业税的同时,汇交教育费附加;其所属单位从事其它产品生产或经营活动,在当地缴纳产品税、增殖税、营业税时,应一并交纳教育费附加。

五、纳税人在被查补产品税、增殖税、营业税时,应补交教育费附加。

六、对设在我省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七、是否需要从县(市、区)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中提取一定数额统一掌握使用,由各市、地、州自定。

八、对办有子弟校的单位,在其按《暂行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后,再由安排使用教育费附加的教育部门,按经核实的子弟校该常年年报表所列学生人数(包括非本单位子女)给予返还。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11•【字号】广府办发〔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为了推进依法治税,防止国家税款流失,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第109号令),现就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税收征管,改革契税征收方式。

地税部门是契税征管唯一合法的执法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规范直接征收方式,国土、房管部门不再代征契税。

各级地税部门要结合实际,本着方便纳税人、服务房地产业的原则,在国土、房管部门设置契税征收窗口。

对没有建立土地、房管交易中心(所)的,可由国土、房管部门在发证前通知办证人到税务部门缴税,国土、房管部门凭地税部门出具的正式完税或免税证发放产权证书。

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全省统一开发的农业税收征管软件,使用计算机开具契税税票,加快契税征管信息化建设。

二、正确执行契税政策,严格实行“先税后证”办法。

加强对房地产交易的契税征管,严格执行契税政策,落实国家为促进房地产业发展出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

对符合减免税规定的,要按程序上报审批,及时办理减免税手续。

地税部门在核定契税计税依据时,必须严格执行政策。

国土、房管部门在受理土地、房屋登记申请时,必须严格实行“先税后证”办法,把契税完税凭证和免税凭证作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的必要条件。

三、加强部门配合协作,充分发挥协税护税网络作用。

各级地税、国土、房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契税征管工作。

地税部门要主动与国土、房管部门加强联系,及时掌握契税税源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国土、房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税机关,及时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基准地价、土地登记情况和单位、个人购房合同等资料。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地方教育附加征管【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文 号】川府函﹝2004﹞67号【发文日期】2004-04-30【实施时间】2004-04-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地方教育费附加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四川省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10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取消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附加、职工个人教育费和宾馆饭店教育费等“三项教育附加”,改按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为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四川省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实际缴纳“三税”的1%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卷烟生产企业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政府性基金。

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同时征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收入列政府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2类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支出列政府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2类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科目。

第四条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票据使用税务部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缴款书》。

第五条 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作为同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作为省级基金收入,缴入省级国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4.29•【文号】国税发[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的落实,确保2009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实现,提出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望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一)增值税1.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偷骗税违法犯罪活动。

及时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

对于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要定期进行纳税评估,结合企业申报资料深入检查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否属实,凡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应重点评估,认真审核。

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2.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管理与海关部门共同推行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

由海关向税务机关传递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将“先抵扣、后比对”调整为“先比对、后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必须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方可申报抵扣税款,从根本上解决利用伪造海关专用缴款书骗抵税款问题。

自2009年4月起,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已在部分地区试行,待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概述及征收方式

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概述及征收方式

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概述及征收方式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概述及征收方式: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一:征收范围及计征依据1.计征依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2.征收范围,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教育费附加。

众所周知,多数企业每月月中都需要向国税和地税申报纳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在国税缴纳,而缴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都在地税局缴交。

作为公司的财务需要及时缴纳税费,否则会产生滞纳金,按照每天万分之五收取。

▲一、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地方政府性基金。

该收入主要用于各地方的教育经费的投入补充。

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规定,在各省、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2%▲二、概述地税国税构建代征协税机制(3张) 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规定,在各省、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计算征收,征收率由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制定。

地方教育附加不是全国统一开征的费种,其开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据此,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于1995年9月1日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辽宁省于1999年1月1日起开征,福建省于2002年1月1日起开征,征收率均为1%。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告第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告第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告第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9.10•【字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10.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告(第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款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 1%-1.5%。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2.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2.5%-3.5%。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当地预征率,于本文实施之日前公布,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公布的预征率与本文同时实施。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67号)第二条、《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9〕60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九月十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6•【字号】川办发[2000]49号•【施行日期】200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49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为省政府主管地方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十六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

1、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对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2、省财政厅承担的地方税政调查研究职能和国家授权省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的起草和执行过程中一般性解释工作。

3、省财政厅承担的地税机关征管范围内的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将供销社系统财务管理职能交财政部门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将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给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2、将机关后勤服务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地方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并监督执行地方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的起草及其执行过程中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

(二)组织实施全省地方税收及国家、省政府决定开征的基金(附加、费)的征收(征集)、管理、稽查;编制地方税收长远规划没和年度税收计划;组织办理地方税收及基金(附加、费)减免的具体事项。

(三)负责地方税收政策调查研究,提出地方税收政策建议,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组织实施全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04]6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04]6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04]67号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四川省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10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取消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附加、职工个人教育费和宾馆饭店教育费等“三项教育附加”,改按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为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四川省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实际缴纳“三税”的1%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卷烟生产企业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属政府性基金。

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同时征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收入列政府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2类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支出列政府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2类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科目。

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0.06.25
•【文号】国税函发[1990]731号
•【施行日期】1990.06.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731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发布,各地税务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决定,做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费附加的征收
税务机关自收汇缴的,在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征收教育附加;缴费单位和个人向银行缴纳的,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保证足额征收的前提下,确定与“三税”同时缴纳或者定期缴纳的办法。

向银行缴纳教育费附加使用的凭证,各地税务机关要与当地银行国库协商,以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单独开票的,统一使用国库条例实施细则附列的“一般缴款书”格式。

多缴、误缴教育费附加需要退库的,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二、电报、报表事项
从八月份起,《税收收入明细月报表》、《税收入库(上解)明细月报表》和《各项提退明细月报表》三个会计报表中“五、其它收入”下的“3.其它”改为
“3.教育费附加”。

电月被中第一项“总计”包括第八十四项“教育费附加”。

三、教育费附加的预算科目等事项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1990年6月25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职工个人教育费的通知-川府发[1994]17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职工个人教育费的通知-川府发[1994]17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职工个人教育费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职工个人教育费的通知(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川府发〔1994〕176号)近年来,在各级党政的领导和重视下,我省教育事业有了较大发展,但经费紧、校舍缺、设备差的情况仍然十分严重,极大地制约了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

为完成《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在本世纪末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历史任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税费”的精神,从我省的实际情况出发,省政府决定:从1995年起,在全省城镇(乡)职工中征收个人教育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境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所有制单位(含中央在川单位)工作且具有市城镇户口的职工(含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一年以上的临时工、计划外用工、“三资”企业中的中方人员),均应缴纳个人教育费。

二、职工个人教育费计征率,按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的1-1.5%计征(具体征收比例由各市州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在此幅度内确定)。

职工个人年工资总额按单位报统计部门的劳动工资统计资料为依据。

三、凡职工个人年工资总额在1500元以下者,由单位向当地人民政府申报审查同意后予以免收。

四、职工个人教育费使用专用收据,由各级财政部门监章印制。

五、职工个人教育费由各级地方税务局征收。

每年于七月底和十二月底分两次征收后,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汇总划同级教育部门在财政部门开设的专户储存。

在蓉的中央和省级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个人教育费,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征收,划省教委在省财政厅开设的专户储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108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108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108号)各地、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教委:自国务院1986年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以来,我省城镇教育费附加征管工作取得很大成绩,城镇教育费附加已经成为我省筹措教育经费的重要渠道,在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育附加的征收工作,财政部发布了《关于确保财政教育经费投入和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财文字〔1997〕23号),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教育费附加应收尽收,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将教育费附加入库情况定期通报教育主管部门,制止挪用、挤占和用教育费附加抵顶教育经费拨款的现象,做到专款专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1998年起,每年年初,省地税局与省财政厅、省教委共同研究确定年度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任务计划。

征收计划随同年度工商税收计划一并下达。

二、妥善解决征收城镇教育费附加工作中的业务费用。

从1998年起,各地可按实际征收入库的城镇教育费附加的5%提取业务费用。

三、加强对城镇教育费附加征管工作的考核。

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教委着重考核征收计划完成率、较上年增长率、对教育拨款实际到位率等三项指标,并将三项指标完成情况每年通报全省。

四、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坚决杜绝挪用、挤占和用教育费附加抵顶教育经费拨款的现象,切实做到专款专用;要积极协助教育部门研究落实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方案,根据工作进度定期、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以确保教育部门在年未停止划拨资金之前,将已入库的教育费附加及时拨付给学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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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
【标 签】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征收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函发﹝1998﹞314号
【发文日期】1998-10-15
【实施时间】1998-10-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教育费附加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地税系统全面接手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以来,各级地税机关在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征管办法、加大征收力度上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但是,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工作仍存在一些具体问题。

为确保今年收入任务的圆满完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上:
一、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研究解决教育费附加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抓紧最后两个月的时间,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今年收入任务。

二、要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国税部门的联和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在及时掌握“两税”收入变动情况上狠下功夫,力争做到教育附加收入随“三税”同步增长。

三、堵塞工作中的漏洞,搞好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加大清欠和处罚力度,防止新的欠费情况发生。

四、要健全和完善教育费附加报表册籍管理等基础工作,年报表务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省局。

附件:教育费附加征收情况年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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