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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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适用

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适用

浅析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适用摘要:中央财政“三农”资金投入的不断加大,涉农惠民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日益增多,直接破坏到了党的“三农”政策,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

检察机关如何有效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涉农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中央财政“三农”资金;涉农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检察职能中图分类号: d924.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2)07-0071-01随着中央财政“三农”资金投入的不断加大,涉农惠民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也日益增多,不仅直接侵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而且已直接破坏到了党的“三农”政策,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检察机关承担着预防和查办涉农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重要职责,如何有效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涉农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笔者拟结合近年来全市查办的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遇到的问题进行法律适用探讨。

一、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涉案人员主体身份的认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件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行为和向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多年来,我市查办的涉农惠民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80%以上的涉案人员属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实践中,由于认识和理解上的差异,查办涉农案件中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主体身份的认定,存在一些争议,并且影响到了案件在实体法上的定罪量刑和程序法上的管辖分工。

为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该解释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它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浅议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诱因及预防对策

浅议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诱因及预防对策

浅议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诱因及预防对策2008年以来,我们社旗县检察院在农业综合开发、大型农机具补贴、新能源建设工程、农保部门及惠农资金发放等涉农领域共立查职务犯罪案件16件16人,占全部立案总数的37.21%,并呈逐年递增趋势。

这些涉农案件中,涉案总金额近400万元,涉及乡科级干部6件6人,在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因此,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多发高发已成为当前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作为反职务犯罪的主力军和生力军,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应充分发挥职能,强力推进涉农职务犯罪的查处和预防,是其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当前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笔者根据近三年来我院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就涉农案件的特点、诱因和预防对策做以粗浅的探讨,以供大家共同学习、共同研究,更好地履行预防和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

一、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1.犯罪主体多元化。

在涉案人员中,既有村支书、会计、出纳等农村干部,也有民政局、农机局、保险公司的国家工作人员。

乡镇、村干部处在农村工作的最前沿,在基层直接面向群众,担负着落实党和政府支农惠农政策的直接责任,但他们中的个别工作人员钻管理工作漏洞,以权谋私,中饱私囊,侵犯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极坏。

而这些参与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主体除了乡镇国家工作人员外,还有村组干部和公司企业人员等,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而对后一类人员的查处,按照《刑法》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嫌疑人主体上明显存在有适格的盲点,一般依据《刑法》382条第二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的规定来适用,如2010年我院查处的保险公司经理张某贪污、挪用公款案就是如此。

而对涉嫌犯罪的村组干部,只能依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所规定的“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来认格处理,否则检察机关对其就无法查办,如2008年我院查处的倪某受贿案中,倪某利用其担任某镇村支书的职务之便,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收受贿赂10万余元而被检察机关查办的。

浅析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成因与对策

浅析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成因与对策
为恶 劣 的影 响 。 涉农 职 务 犯罪 的危 害 已经 波 及 到 方方
的代 管 者 , 集权 钱 于 一身 .一 言 堂 ” “ 团 体主 义 ” “ 或 小 现 象 比较 明显 尤 为重 要 的是 , 于村 出纳 、 计 , 一 原 对 会 这

当 前 涉 农 职 务 犯 罪 案 件 的 特 点 及 兴 则 基 础牢 . 民富则 社 会 农 农 安。 这是 对 于解 决好 “ 三农 ” 问题重 要 性 的最 精辟 概 括
三是 由此 引 发 的农 村贿 选 问题 愈 发 突 出 随着 “ 村
官” 败 “ 腐 机会 ” 的增 多 . 村 基 层 “ 选 ” 题 已经 有 愈 农 贿 问
演 愈 烈 的趋 势 如我 院查 办 的高新 区“ 左某 某 等 四人 涉 嫌 贪 污一 案 ”就 是 前后 两 任 村 委班 子 贪 污 省 重点 工 程 拆 迁 补偿 款 1 4万 元 , 于 贿 选 连 任 , 当地 造 成 了极 用 在
其 中挪 用村 集体 土 地征 用 补偿 金 就 达 4 7万余 元 。 院 我
1从 财 务 角度 看 . 遍 存 在 财 务 制度 不 健 全 、 章 . 普 有 不循 、 理 不严 的 问题 。一 些 基 层组 织 出纳 、 计 一 人 管 会
兼 . 至 有 的 村 领 导 直 接 经 手 财 务 . 俎 代 庖 , 接 到 甚 越 直
二 是 涉农 职 务犯 罪 造 成 集 体上 访 、 群体 事件 频 发 农 村诸 多 的不 安 定 因素 . 与 “ 风 ” “ 廉政 ” 直 多 党 和 不 有
接 关 系 其 作 案手 段 简 单 直 接 , 无忌 惮 , 起 了 群众 肆 引 的广泛 关 注 与极 大愤 慨 . 成 多起 集 体访 、 省 进 京上 造 赴

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摘要]当前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是农村的自治组织,其协助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

本文结合近几年来笔者所在市统筹城乡发展及各项诸如生态林补偿、征地补偿等政策,村委会担负着管理本村财务的重要职能,引发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也随之增多现状,分析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从2007年至今,笔者所在院共受理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农职务犯罪10件13人,其中村委主任9人、村支书4人,均涉及两个罪名,一是挪用公款罪,二是贪污罪。

由此可见,近年来笔者所在地的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呈高发势头,其基本案情大多涉及挪用或者贪污国家生态林补助款、征地补偿款。

如何对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准确的定罪量刑,笔者将从所在地的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出发并结合所在院办理这类案件的实践经验来总结。

一、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一)涉及的罪名均为贪污或是挪用公款。

从2007年至今,笔者所在院受理审查起诉的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农职务犯罪10件13人,其中涉嫌贪污罪8件10人,挪用公款罪2件3人,占本院受理职务犯罪案总数的23.21%。

涉案的内容是国家生态林补助资金、征地补偿款。

(二)村干部职务犯罪突出。

如上所述,本院从2007年至今受理村干部职务犯罪10件13人,同时村干部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问题也非常突出,如笔者所在院办理的被告人林某、门某贪污案,两被告人同为某村村委会干部,相互勾结,在国家下拨生态林补助资金后共同侵吞,占为己有。

(三)犯罪数额不大,但危害严重。

在查处的这些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金额较大,其中1万元以下1人、1万元至2万元0人、2万元至3万元3人、3万元至5万元0人、5万元以上9人。

基层组织人员涉农职务犯罪探析

基层组织人员涉农职务犯罪探析

基层组织人员涉农职务犯罪探析摘要:农村形势发展变化,与此同时基层组织成员职务犯罪在具体法律适用上出现了一些难点,这直接导致一些影响大、数额多的犯罪行为在查处后无法准确的定罪量刑或者出现重罪轻刑的现象,影响了打击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通过实务和理论研讨,厘清基层组织人员相关争议性的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加大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打击力度,切实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关键词:基层组织人员;涉农;职务犯罪一、基层组织人员涉农职务犯罪的相关背景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统计,在2001年至2010年这十年间,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总共102件,涉案143人,其中2006年以来共办理了68件85人,这呈现高速攀升的迹象。

除此外,职务犯罪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年龄普遍偏大,且由于各种历史原因,文化层次都不高。

已有数据表明,人员平均年龄52.4岁;在文化层次方面,初中及以下学历的人员占总人数的54.9%,高中及以上学历的只占45.1%。

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在2008年查处的于家务回族乡东马庄村党支书周某某等三人贪污案中,三个罪犯分别是58岁,58岁和62岁,文化层次均为初中学历。

[1]而在侦办的102起涉农职务犯罪的案件中,有59件为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单独或联合他人共同作案,达到案件总量的57.8%。

在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态势愈演愈烈的背景下,2012年6月1日,最高检与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水利部、农业部、审计署、国家林业局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通知》中明确表示,为有效遏制涉农职务犯罪的多发态势,最高检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国检察机关中开展集中查办和预防涉农惠农领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专项工作。

涉农职务犯罪实证分析及预防对策研究

涉农职务犯罪实证分析及预防对策研究
职务犯罪 的社会危害 、 发 展趋 势 、 发生原因并 提出预防对策 。

坏; 平凉 市某农牧 系统 领导滥用职 权 , 截 留挪用 国家优质 专 使 国家 良种推广政策未得到落实。
( 四) 削弱 农 村 基 层 组 织 凝 聚 力 、 战斗 力。农村 基层组
办 和预 防涉农 职务犯 罪工作情 况的调查 研究 , 深入剖析涉农 用 小麦 良种 推广补 贴款 , 造成 直接 经济损失 3 0 0 余万元 , 致
所所 长杨某某 挪用退耕 还林 款 l 0 万余 元 , 引发 近百人 集体 上访 ; 该市礼 县盐关镇某村 支书牟某某 等五人贪 污行为 , 引
发2 0 o 余 人上访并 冲击县委 。 ( 三) 损害农业发展基础 。涉农职务犯罪侵吞 农业发展
资金 , 影 响国家三农政 策落实 , 破坏 土地 等农业 资源 , 严重危
害农村基础建设 和发展潜力 。如 , 甘肃省张掖市某 国土系统
障发展 。而涉农 职务犯罪侵吞 惠农支农项 目资金 , 侵害农业
发展基础 , 侵犯农 民权益利益 , 损 害党和政府形象 , 甚至会影
领导滥用职权 , 违法批准企业 占用耕地建窑建房 、 取土烧砖 ,
响农 村社会 和谐 稳定 。对涉 农职务犯 罪进行实证 分析和 防 导致 2 3 0 余亩耕 地被严重毁坏 ; 天水市某县 国土局局长张某 治对策研究 , 是一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的课题 。本文 以甘肃 某 滥用职权 违法颁 发采矿许 可证 , 致使2 0 余 亩林地 遭到破 省五年来 的情况 为基 础资料 , 结合近几年省人大常委会对查
关 注度 相对不 高 , 但其 造成 的社会 危害 不可小 觑 。归纳起 蚀农村基层组织 干部 , 从根本上损害 了党 和国家农村工作根

涉农职务犯罪调研报告

涉农职务犯罪调研报告

涉农职务犯罪调研报告遏制涉农职务犯罪促进新农村科学发展近几年,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改革发展和中央、省、市及地方政府扶持“三农”发展力度的加大,各类惠农支农款项和村集体发展资金等日渐增加,老百姓得到了更多实惠。

在这个过程中,广大的农村基层干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这些惠农支农政策的落实付出了辛勤的努力,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然而,由于掌管着各项发展资金的分配落实,有少数村干部利用这种职务上的便利,索贿受贿、贪污挪用涉农资金,出现了“建了家园,倒了村官”的现象。

特别是近两年,各地查处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明显增多,20XX年至今,我院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52件XXX人,其中查办的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4件XXX人,占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XX%。

可见,目前村干部在新时期出现的职务犯罪问题,有违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村干部职务犯罪具有新的特点经过综合分析,我们认为,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与传统的职务犯罪相比,一是具有明显的时代性,它主要发生在现阶段国家对“三农”的重视和优惠政策上,且犯罪数量呈高发势态。

另一方面,村干部共同犯罪较为突出。

20XX年元月至20XX年,农村基层组织贪污贿赂犯罪21件XXX人,其中村书记、主任、文书共同贪污的就有19件XXX人,占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的XX%。

因此,查处一起村干部犯罪,往往会直接影响村支两委工作的正常开展,这是我们最感到痛心的,也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也是今后我们抓村干部职务犯罪预防的重点。

从作案手段和对象看,这些村干部犯罪与传统的犯罪相比,已经从侵犯集体利益转向了侵犯农民权益上来。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利用国家重点铁路建设、高速公路建设,贪污国家的征地补偿款。

这种现象主要发生在铁路和高速公路沿线村庄,一些村干部往往利用手中的权利,隐瞒国家补偿给集体和农户的实际征地款,并将瞒报的补偿款进行私分,侵占集体和农民的利益。

如20XX年我们查处的我县五山镇昝家铺村贪污案,村书记与主任、文书,在国家武康铁路复线建设征地中,将拨付给村集体的补偿款从中扣除,然后私分,数额达十余万元;还有的村干部在办理征地偿过程中,认为自己劳苦功高,以送礼送情的名义克扣补偿款,实则全部落到自己的腰包;更有甚者,少数村干部直接降低国家补偿标准和金额,从中套取贪污国家发放给农户的补偿款。

“村官”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浅析

“村官”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浅析

“村官”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浅析作者:林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0期摘要随着国家对三农投入的增加,国家实施了粮食直补、退耕还林、旧村改造等多种惠农政策,向农村投入了大量资金,村委会、村委会成员等“村官”涉农职务犯罪随之逐渐增多,直接影响着我国中央政策的落实和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

本文通过分析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村委会、村民小组等“村官”涉农职务犯罪,从而研究“村官”涉农职务犯罪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村官作者简介:林巍,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210-02近年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村委会、村党支部等基层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屡次发生,涉及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各个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对涉农犯罪定罪量刑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的“村官”是指广义上的村官,包括村委会成员、村党支部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等基层工作人员。

本文将通过分析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村官”涉农犯罪来研究其法律适用问题。

一、“村官”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一)犯罪类型中挪用公款罪比例较大“村官”涉农职务犯罪类型多样化,涉及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多个方面。

从2006年至2010年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查办“村官”基层工作人员涉农职务犯罪统计研究发现,近五年来路桥区被立案查处“村官”职务犯罪有5件6人,其中挪用公款罪比例较大,有4件5人,占案件数量的80%以及案件人数的83%,贪污罪为1件1人。

数量上呈每年一例的趋势。

(二)村干部犯罪突出2006年到2010年台州市路桥区“村官”涉农职务犯罪中,6人均系村干部,所任职务分别为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会计、出纳等。

同时村干部之间或村干部与其他主体互相勾结共同犯罪的问题也非常突出。

如:1995年11月29日路桥区金清镇勤劳村党支部副书记兼会计吴海林伙同蔡连方,挪用该村土地征用费15万元;2003年5月10日,路桥区金清镇林家村村委会主任郑景玉伙同村党支部委员兼出纳的胡小琴,擅自挪用该村土地征用补偿款20万元。

浅析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浅析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浅析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文/ 刘柏林金凤近年来,涉及新农村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一直居高不下,并不断呈现出新趋势、新特点。

我市在2008年以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66件125人,这些人利用“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便利,大肆侵吞国家的各项政策性专项资金,其涉案人员、涉案金额、犯罪手段等方面都表现出新的特征。

我们在对此类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应对策略。

一、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一)侵犯对象主要是国家政策性涉农专项资金当前涉农职务犯罪容易滋生的主要领域和范围集中在国家的惠农政策、农田基本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等环节。

从我市近三年情况看,涉及侵犯国家政策性涉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已占到我市近三年查办案件总人数的61%,其中各领域和环节侵犯对象所占比例为:涉及农业政策性保险补贴占59.2%,涉及公路工程建设占地补偿占32.8%,涉及农民工培训的“阳光工程”实施过程中受贿占8%,水稻直补占5%,平整土地占4%,农村合作医疗占3%。

可以说,国家政策性涉农专项资金投入的领域,已成为涉农犯罪重点。

(二)犯罪案件多呈“涉众型”我市近三年来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涉众型”特征非常明显,涉案人员的“从众心理”、“攀附和依附心理”严重,也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从我市情况看,涉案人员大部分集中在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公路工程建设占地补偿两大系列案件上。

这主要表现为窝案、串案比例较大,占涉农案件总人数的63%,其中,一件窝案共犯最多达7人,一串案件多达9人。

再从作案类型看,主要是以团伙或相互勾结的共同犯罪为主。

主要表现为:县级相关部门及乡镇领导干部相互勾结合伙作案,乡镇相关部门干部通过村干部协同作案,村干部之间共谋犯罪,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结伙作案以及跨村的村干部之间相互勾结作案等。

(三)涉案人员以村干部为主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涉案人员的分布具有集中化、多元化的特点,基本形成了以村干部为中心、部分村民以及乡镇、县级职能部门领导干部共谋参与作案的模式。

涉林职务犯罪的调研分析报告

涉林职务犯罪的调研分析报告

涉林职务犯罪的调研分析报告XX县人民检察院按照《黑龙江省检察机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配合相关部门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搞好调研分析报告,向有关部门提供预防对策,为县委、县政府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提供参考及优良的环境。

我们注意到,近几年来,我县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比较严重,已查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5件5人,涉案金额数百万元,给国家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尤其是这些犯罪直接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损害了干部的诚信度,其犯罪形式为检察机关预防和严惩全县职务犯罪工作提出了新课题。

一、我县涉林的职务犯罪已由个案演变成类案,其现象引人深思。

林业资源短缺,造成木材资源紧俏,不法商人将黑手伸到林业系统采取行贿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

近几年,我县畜牧局高某在收受贿赂20万之后,将林权实行低价转让,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

林业系统1人贪污,4人受贿,这些职务犯罪案在全县造成很大反响,仅财产损失达几百万元,政治影响更大。

这些职务犯罪的共同特点是一把手和主管一块的领导人员,此类案件如不严惩,后果不堪设想,同时也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了新的思路。

二、我县职务犯罪预防部门针对县内发生的大案、类案产生的原因进行了认真分析。

认为主要在于理论学习不入脑,公仆意识差,对领导和主管人员疏于监督,法律意识淡薄,监管工作不及时、不到位,主观放松思想改造,客观造成犯罪漏洞。

1、政治理论素养学习和党性锻炼流于形式。

有的单位学习和实践脱节,有的领导借口工作忙很少参加学习,党的民主生活会评优摆好,不触及存在的问题。

这是主观上触犯法律的根本原因。

我县林业党委书记刘某,以职务之便,以其看病需要钱为由,向XX县林业局下属红星林场场长索要七万元钱。

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如果平时注重学习、修养,此类犯罪就不会发生。

2、法律意识淡薄。

有的干部不积极学习法律,守法意识不强,当违法后,又后悔不已,都强调法律学习太少了,没有警钟长鸣,法律常识太缺乏,认为吃点、拿点、要点不算犯法,结果囹圄之苦后才有感悟,可谓悔之晚矣。

查处涉农职务犯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查处涉农职务犯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入村委会管理 , 同时农村发展 的各种资金也会越来越
多。 在款项分配上 出现的矛盾在一定时期内会更加突 出, 因举报难 、 受理难而引起村 民集体上访事件会经
常发生 。因此 , 停留在原有的《 解释》 对案件管辖的划 分, 显然不符合法理精神 。为改变举报难 、 受理难 、 侦 查难 、 判决难 的现状 , 使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
金管理行为 , 不是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行
为( 即不属于刑法规定 的“ 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照 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 不符合挪用公款罪 的构成要 件, 李某的行为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 十二条之规定 , 构成挪用资金罪。
由于《 解释》 对这一 问题没有明确界定 , 所以造成
来 源及 性质均 划 定为 “ 共 财物 ” 公 ★
清上述主体从事的什么公务及资金的性质 , 这必然给 案件的侦查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三是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办理本村 自治事
务的职务之便而发生 的权钱交易行为如何处理的问
题。
现实中, 村两委人员在土地承包、 民划地建房 、 村 新村建设等村 自治事务中,收取款物的情况很多 , 但 因不属于协助人 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的范围, 故
释》 实施几年来 , 农村村干部利用其身份进行犯罪 的 势头并未得到有效遏制 。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 , 笔者 认 为《 解释》 划分管辖不科学 , 在一定程度上为实践带 来了困难。 例如我院办理的一起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
就 出现 以下 几方 面 的问题 。
法院认为 : 青苗、 护坡属村集体所有 , 该村对此款 有支配权 , 因此 , 李某某挪用行 为属于履行村集体资

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 于刑 法第 9 关 3条第 2款 的 解 释 》 首次 ,
以 “ 法 解 释 ” 形 式 对 刑 法 规 范 的 含 义 进 行 明 确 界 定 。该 立 法 立 的
这样 才 能 在 复杂 的实 践 中 准确 把 握 农 村基 层 组 织 工 作 人 员具
体 范 围 根 据这 两 个原 则 , 我们 认 为农 村 基 层组 织 工 作人 员 应 包括 以下 四个 方面 : ( ) 民委 员会 5 作人 员 一 村 -
法第 3条 规 定 : 中国共 产党 在 农村 的 基层 组 织 . 照 中 国共 产 “ 按
党章 程进 行 工作 . 挥领 导核 心作 用 。” 处所 说 的“ 发 此 基层 组织 ”
与立 法解 释 中的 “ 基层 组织 ” 属于 同一 法律 概念 根 据我 国宪 应
法序 言 的规 定 和政 治 生活 的实 践 . 中国共 产 党是 我 国政 治 生活
和社 会生 活 中 的政 治领 导力 量 . 民委 组 织法 更 是在 法 条 中明 村 确 规定 党 的基 层组 织 即村党 支部 ,发 挥 领导 核心作 用 ” “ 。因此 . 按 照 政 治 生 活 的实 际 , 如果 村 委 会是 基 层 组 织 . 工作 人 员 在 其
人、 被告 人 审前羁 押 表 现档 案 , 将其 办 案 机关 提交 审判 机 关 , 由
审 判机 关判 定 能否 作 为酌 情从 轻 或从 重 处罚 的证 据 . 成将 犯 形 罪 嫌疑 人 、被 告人 审前 羁 押表 现 纳入 法 定量 刑 情 节 工作 机 制 ,
建 立 责任 追 究 、 件备 查 、 案 回访 等 制 度 , 行层 层 把 关 , 方 位 实 全

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初探

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初探

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初探摘要:简要论述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大批涌现,随之带来农村土地开发、土地批租的热潮,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借机侵吞、占有、挪用公共财产,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影响到对此类案件的严肃处理。

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届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构成职务的情况作了明确规定,为依法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由于理论与实践的脱离,致使在具体办理此类案件时遇到诸多问题,形成难受理、难立案、难判决等诸多情况。

就其中一些问题谈些粗浅看法。

1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主体身份难以认定,影响办案效果犯罪主体身份难以认定,将直接影响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如某村村民小组长郑某,利用其任村民小组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挪用该村民小组土地款借给私营企业和个体户经营做生意,检察院认为郑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以挪用公款罪起诉,而法院却认为郑某不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具备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身份,遂改判郑某为挪用资金罪。

在此,检察院和法院两家对村民小组长是否属于《解释》中规定的人员产生了严重分歧。

检察院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员按照村民居住状况设立的,村小组长也是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所以村民小组长在协助村委会从事《解释》中规定的七项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范畴。

法院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未将村民小组长列入村委会组成人员范围,而且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2号文亦规定,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刑法中关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刑法中关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村 民 自 范围 内的事务 , 人大立 法解 据 行 为性质 , 涉嫌 其他犯 罪 的 , 交 公安 治 是指 如果 移 释 的七项事 务之 外 的非经 营性质 的村 内公 益 机 关查 处 ;如 果 因法无 明文 规定 不构成犯 罪
( 村民委员会分设的村民小组和下属 二) 委员会是否属于立法解释规定的‘ ‘ 基层组织”
合作 社 ) 助政 府从 事公 务活动 时 基 层组 织 协 人 员利用职 务 实施 的行 为才能 根据 刑法和 立

时任职 存在 交叉 , 至 分工界 限不 明确 , 适 村 民集体所有 的土地和其 他财产 。” 照上述 甚 故 依 其他相关法律规范 性文件 , 一并把 握其刑 事立 应 当由村 农业 生产 合作 社等 农业集 体经 济组
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党支部已 确的规定, 有明 党 村级经营活动
支部完全 属于 立法解 释 中所 指 的村 “ 基层 组 依 法从事公务 , 国人 大立法解释 将其 限 全 织” 。村 民委 员会组织法第 三条规定 :中国共 制在 七项范围 之内 , “ 其实质是村 基层组 织协助 产 党在农村 的基层组织 , 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 人 民政府 从事 行政 管理工 作仅 在 这七项 事务 按 进 行工作 , 领导核 心作 用 ; 照 宪法和 法 发挥 依 律, 支持和 保障村 民开展 自治活动 、 直接 行使 民主权 利。 ” 此处所说 的 “ 基层组 织” 与立法解 释 中的“ 基层组织 ” 应属于 同一个法律概念 。 中才存在依法从事 公务 的可 能 , 才可能 构成 贪 污 受贿犯罪 。
法规定属于“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 的人员为性质。
但由 基 务、 务、 和经 务等 于 层党 公 村务 济事 均

检察机关查办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问题研究

检察机关查办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问题研究

检察机关查办农村基层组织人员 职务犯罪的法律 问题研究
韩跃先 鲁正清 苏品兮
( 南省人 民检 察 院 反 贪 污贿赂局 , 南 昆明 6 0 2 ) 云 云 5 2 8 摘 要 : 由于农 村基层 组 织人 员主 体 身份 的 多样 性和 职 务行 为 的复 杂性 , 司法 实践 中对这 类案 件 的 法律 适 用存在 认 识 分歧 , 办 案 工作 常 陷入 无 法可依 和 无 所 适从 的境 地 , 成打 击 不 力 , 响 使 造 影
犯罪 的行 为 。 “ 基 层组 织 人员 ”是 全 国人 大 常委 会 村
并呈 现 高 发 多发 态 势 , 害群 众 的切 身 利 益 , 约 农 侵 制
村 的改 革 发 展 , 响 社 会 的 和谐 稳 定 , 害基 层 政 权 影 危 建设 , 为社 会 主义 新农 村建 设 中不 可 忽视 的重大 问 成
21 0 0年 3月 第 1 1卷 第 2期
中共 云 南省委 党校 学报 T e o r a o n a rvni mmi e c o l f h P h u l f J n Yu nnPo ic l a Co t eS h o o eC C t t
M a , 01 r2 0 Vo11 N O. .1 2
中图分 类号 : 9 53 D 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6 1 2 9 (0 0 0 — 15 0 17 — 9 4 2 1 )2 0 5 — 6
近年来 , 城市 化进 程 推动 的土 地 大 幅升 值 和 中央 支农 、 惠农政 策 落实 的大 量 资金 , 聚广 大农 村 , 汇 惠及
题 。因此 , 实履 行法 律监 督 职责 , 法 查办农 村 基层 切 依 组织 人 员 职 务 犯 罪 ,成 为 检 察 机 关促 进 农 村 改 革 发

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探讨摘要:当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涉嫌的职务犯罪案件大幅提升,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

因此,涉农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亟须加强。

本文试就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展开探讨。

关键词:涉农职务犯罪主体法律适用立法解释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农村的社会与经济发展日益加快。

在此背景下,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涉嫌的职务犯罪案件大幅提升。

本文试就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展开探讨。

一、涉农职务犯罪的主体问题有关农村职务犯罪的主体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解释:“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有关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规定。

”该立法解释明确了村委会可以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即属于“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除此之外,《解释》还规定了“等基层组织人员”这一兜底条款。

那么在确定涉农职务犯罪的主体时,把握“基层组织人员”的内涵就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根据农村现有组织架构,“基层组织人员”应包括:党支部的工作人员和村民委员会分设的村民小组和下属委员会工作人员。

二、涉农职务犯罪的客观方面《解释》将七种行为规定为涉农职务犯罪的表现载体(具体条文参见前文)。

这里,前六种情况法律解释已经十分明确。

但是农村社会管理复杂,并不仅仅局限于立法解释罗列的六种具体情况。

在此之外的涉农违法行为是否能以职务犯罪论呢?《解释》第七项的兜底条款就尤为重要,即“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1从现实 情况看 , 是村委 会的 工作人 员又是村 党支 部成 员 . 既 较 大 的, 当 依照 《 法》 应 刑 第二 百七 十一 条第一 款 的规 定 , 以职 务
的情 形很普遍 , 甚至 出现 村 支书兼 任村 主 任 的情形 , 党支 部行 侵 占罪定 罪 处罚 。既然村 民小组 长可 以构成职 务侵 占罪 的主体 , 村 ” 使 村委 会职 权 的现象 比比 皆是 。如果 只认 为村 委 会 的工作 人 员 那 么从法 律 逻辑 上而 言 , 也应 该可 以构成 其他 职 务犯 罪的主 体 。
该 类犯 罪 的法律 适用 提 出 了相 关见解 。 关键词 基 层组 织工 作人 员 职 务犯 罪 村 委会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0 00.2 .3 10.5 22 1)8230


中图分 类号 : 6 8 D 3 基层 组织 工作 人 员范 围的 确定
产 的服务 和协调 工作 , 促进 农村生产 建 设和社会 主义 市场经 济 的
发展 。村 民委员 会应 当尊 重 集体 经济 组织 依 法独立 进行 经济 活
人 员作为 职务 犯罪 主体 , 只是 一个 立法 技术 问题 , 如果 据此认 为 其不 具备 职务 犯罪 的主 体 资格 , 违 法律逻 辑 。 有 ( ) 二 下属委 员会 和村 民小组 的性质 《 民委 员会组 织法 》 村 第十 条规 定 :村 民委 员 会可 以按照 村 “
体。
利 用职务 便利实 施损 害村集 体 的行为构 成犯 罪, 而作 为领 导组织 下属 委 员会 与村 民小组 性质 相似 ,应 该可 以成为 职务 犯罪 的主
的村 党支 部工作 人员利 用职 务便利 实施 相 同的行为 不构成 犯罪 ,

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LegaI S y st e m A nd S0cI et y 翟圈豳蓥鎏圈整鎏i j竺堡!型旦f叁整!圭塾金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林海峰摘要随着城镇化进程速度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管理简陋、不规范的特点是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发放和管理土地征用费过程中出现挪用公款、贪污现象产生的土壤,涉及‘散项”性质认定成了查处此类案件的首要解决问题。

关键词村委会挪用公款款项性质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IO)11.240.03案例:2005年,某村有1000亩土地被镇政府征用规划成为工业园区,并签订了土地征用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征地补偿款每亩按3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款每亩为1.6万元,安置补助款每亩为1.3万元,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每亩为0.1万元,土地征用款由镇政府拨付给村,再由村统一发放给被征地的村民。

协议签订后,征地补偿款由村所在的镇政府分3批次将款项按每亩3万元的标准打入村账户中去。

期间,村两委商议决定从每亩征地补偿款中抽取10%的费用,用于购买本村其他村民的土地,统一建没安置房供被征地村民使用。

村两委的决议经过村民代表、村党员代表表决通过。

村账户收到镇政府第一次拨付土地征用款后,按各村民实际被征用土地的面积扣除l O%的费用后全部发放完毕。

2005年11月7日,村账户收到镇政府第二次拨付的土地征地款后还未发放,村委会主任林某擅自从村账里挪出20万元用于归还了亲戚的欠款,后在同月28日案发,案发后三天,林某己将20万元钱打回村账里。

经侦查查明,该村在土地征用之前并无银行存款,也没有任何集体收入。

另查明,林某在2004年1月份为做羊毛衫生意的朋友周某担保了一笔20万元的银行贷款,借款时间为6个月,同年7月份,贷款到期后周某生意不顺,无力偿还,银行让林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无奈林某向亲戚借了20万元用于银行还贷。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立法及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立法及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为几千元 至几 万元) 涉及 的影 响面也 该罪所 涉及的主体 的提法是 “ 委会 , 村 通过对本辖 区农村 基层组织人 员 不 是 很 广 ,所 侵 害 的 只 限 于 一 个 村 或 等村基层组织人员 ” 而非 “ 农村基层组 职 务犯罪 情况进行调查 和叉 相 关立法 村 中一部分人的经济利 益。 寸 织人员” 笔 者认 为 , 论是实践中的 。 不 的学习与思考 ,笔者认为 ,在立法 上 , ( 农村 基层 组织人 员职务犯罪法 习惯提法还是 《 二) 立法解释》 中的提法都 构 成农村 基层组织人 员犯罪 的主体还 律 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不够恰当 。原因有 以下几个方面 :
完善等方面谈几点不成熟的看法 。


的 比例 仅 占 3 % , 他 6 % 均 判 处 缓 乡 、 5 其 5 镇下属的一级行政区域 。 农村基层 O 、 、村 L O芝 A 0 刑 或免于刑事处分 。 可见 , 大部分农村 组 织 应 当 包 括 县J RA0等A级 基 D星∽ 、U 镇LFr N 。 T 乡N 各 农村 基层组织人员职 务犯罪 基 层组织人 员职务犯 罪所适用 的都是 层 组织 。所 以 ,二者是不 能等同 待
不 够明确 ,某些本 应构成犯 罪的行为 通过 调查统计 数据 了解 到 ,农村 1 农村基层 组织”不 能等同于 .“ 也未在立法 上规定为 犯罪 ;在法律适 基层组织人 员职务 犯罪法律 适用存 在 “ 基层 组织 ” 众所周知 , 村 。 农村是与城 用 方面 ,对于 农村基层 组织人 员的职 量刑轻 刑化 , 缓刑 、 免刑适用普遍的问 市 相对应的概念 , 在我国 , 其范围是相 务 犯罪的量刑 普遍存在 着轻刑化 等问 题 。 从我们调 查的数据来看 , 农村基层 当广大的 。 农村包括县 、乡 、 、村等 镇 题。 因此 , 仅就这些 问题的表现及立法 组 织人员职 务犯 罪起诉后判 处实体刑 行政区域 , “ ”这个 概念就是单指 而 村

涉农职务犯罪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涉农职务犯罪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5 。 如 , 伦 市 前 进 乡 民政 助 理刘 某 在 件 海 2 0 年 N2 o 年 期 间 .采 取 复 员退 伍 军 04 o6 人 死 亡 不 上 报 的手 段 .假 冒 已 故 复 员 退 伍 军 人 的 名 义 共 领 取 优 抚 金80 0 元 ; 0 余 海 伦 市 伦 河 镇 政 府 干部 柴 某某 在 1 9 年 99 至 2 0 年 任 镇 民政 助 理 期 间 .利用 职 务 04 之 便 , 用 四 名 复 员 军 人 的 名 义 , 取优 冒 领 抚金 1 万元 。 . 1 2滥 用 职 权 。 扣 农 民 , 中 贪 占 。 . 克 从 原海伦 市前进 乡党委 副书记 李某某 . 于 2 0 年 初 ,把 国家 补 助 给 前 进 乡退 耕还 04 林 户 的 水 稻 卖 出 12 , 4 吨 以低 价 兑 现 给退
评议 干部 制 度 . 行 群 众监 督 。 实 4建 立 教 育 防 范 机 制 。 加 强 农 村 干 .
1 冒名 义 . 领 补 助 。 害 国 家 。 . 假 冒 坑 侵 害 的对 象 是 国 家政 策 给 予农 民 的 优 抚 金 、 助 款 等 , 2 0 年 就 查 处 这类 案 件 补 仅 07
涉农职务犯罪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李志 良 郭化 栋
( 龙 江 省 海 伦 市人 民检 察 院, 黑 海伦 1 2 0 ) 5 3 0
【 关键词】 涉农 ; 职务犯罪 ; 特点
最 近 .我 们 对 黑 龙 江 省海 伦 市 检 察 院 近两 年 查 处 的 涉农 职 务 犯 罪 案 件 情 况 进 行 了专 题 调 研 。 涉 农职 务 犯 罪 案件 主 要 表 现
就 用 , 贪 就 贪 , 占就 占 , 表 明 滥 用 能 能 这 职权 等腐 败 现 象 正 在 农 村 滋 生 蔓 延 。 4犯 罪 涉 案 领 域 或 部 门 集 中 。 主 要 . 集 中 在 民政 、 业 、 村 信 用 社 等 经 营 和 林 农 管理 等领 域 。 5危 害 民 生 利 益 社 会 影 响 巨 大 。 在 . 涉农 职务 犯 罪 案 件 中 。乡 镇 管 理 部 门 的 经济 犯 罪 比 一 般农 村 经 济 组 织 人 员 犯 罪 更 具 社 会 危 害 性 。 犯 罪 分 子 直 接 侵 害 广 大农 民 的经 济 利益 , 会 影 响 大 。 果 严 社 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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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作者:魏文波陆菁郑艳华吴可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9期关键词涉农职务犯罪渎职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基金项目:本文为2017年度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成果。

作者简介:魏文波,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陆菁,贵州职业技术学院讲师;郑艳华,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学院讲师;吴可嘉,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3.332(一)涉农职务犯罪基本内涵一般认为,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共财物、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破坏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或者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的行为。

” 涉农职务犯罪是职务犯罪发生在“三农”领域的统称,其作为职务犯罪类罪概念项下子概念,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背景下具有特定含义,是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或滥用职权,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所实施的,侵犯农民切身利益,侵害农村社会稳定和农业健康发展,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从涉农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上看,犯罪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否属于广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下文将详细阐述,在此不赘;犯罪客体方面,侵犯的是党和国家正常管理秩序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履行公务活动的廉洁性;犯罪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此与普通职务犯罪一致,故意如贪污罪、受贿罪等,过失如玩忽职守罪等;犯罪客观方面,主要是在从事公务活动或协助政府从事管理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挪用公共财物,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谋取非法利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涉农职务犯罪查办情况及特点1.全国和贵州省检察机关近年来涉农职务犯罪查办情况分析第一,2013年至2017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严肃惩治涉农领域职务犯罪,共查办53560人,涉案环节主要涉及征地拆迁、扶贫救灾、农田水利建设、农业补贴申报审核及管理发放环节、社会保障等。

其中,2014年查办9913人,2015年查办11839人,2016年查办17410人。

第二,2013年至2017年上半年,贵州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3107件3954人,涉案领域主要集中在扶贫攻坚、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社会保障及扶贫等。

其中,2013年查办688件883人,2014年查办669件846人,2015年查办246件285人,2016年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706件904人。

2017年1-8月,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798件1036人,其中,乡镇站所、农村基层组织人员375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约2.9亿元。

无论从全国还是贵州省查办情况看,发案环节主要集中在征地拆迁、扶贫救灾、农田水利建设、农业补贴申报审核及管理发放环节、社会保障等。

2.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第一,窝串案占比较大。

近年来反腐败力度加大,涉农职务犯罪单独作案的数量有所减少,以上下级、跨地区的同行业系统内部、管理人员与村支“两委”、村支“两委”与村民等“抱团”式为特征的窝串案占比较大。

如陕西省西安市检察院近年来查办扶贫领域职务犯罪40案85人中,窝案就有23件65人,窝案人数占比76.5% 。

第二,贪污贿赂犯罪比重较大。

多数涉案人员掌握惠农资金分配、审批、发放等本应分权制约的权力,极容易发生或弄虚作假,或虚认冒领等贪污贿赂犯罪。

如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检察院近五年查办涉农领域职务犯罪81件116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共计54件85人,占查办总件数和总人数的66.7%和73.3%。

第三,作案隐蔽性强。

主要表现在:巧设行受贿名目,企图蒙混过关。

行贿人时常利用春节等节假日,通过红包、感谢费、辛苦费等方式向犯罪人行贿;多有中间人从中引荐、撮合,使得当事人之间在互不见面的情况下“办成事”,缩小犯罪知情范围。

更有甚者,犯罪人多次假借生活所需、老家修房建房等借口,分别向多名人员索要贿赂款,企图为受贿行为披上“合法外衣”。

第四,涉案金额小,影响恶劣。

涉农职务犯罪“小官巨贪”虽是典型,但“小官小贪”确为常态,这类案件涉案金额虽小,但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

如黔陶乡骑龙村村委会原主任周某、副主任汪某某、支书罗某某、文书孙某某、委员汪某某等五人,虚构“周进”、“周静”户头,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5万余元,致使村民多次到市、区有关部门反映问题,甚至赴省有关单位拉横幅上访。

(一)认定涉农职务犯罪的主体问题1.村党支部组成人员的身份认定全国人大常务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并未明确规定村党支部组成人员是否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致使实践中对村党支部组成人员触犯职务犯罪时适用法律难的问题。

众所周知,村党支部作为党的基层组织,处于处理农村事务的核心地位,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其与村民委员会合称村支“两委”。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在履行七种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构成职务犯罪的主体,但将村党支部组成人员排斥在外,显然有违常理。

因此,村党支部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管理事务过程中协助政府从事上述七种行政管理工作时,如发生《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三百八十四条、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规定之犯罪的,理应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即村党支部组成人员可以构成职务犯罪的主体。

2.村委会下属委员会组织人员的身份认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在管理事务中可以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兼任。

无论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组成人员构成如何,其性质是村民委员会的派生机构,职责是协助村民委员会处理农村事务。

那么,当下属委员会按照村民委员会安排从事上述七种协助政府开展行政管理工作时,应当认定为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发生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吞公共财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罪时,当然可以成为贪污贿赂犯罪主体。

否则,构成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组长的身份认定第一,《民法总则》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但此规定旨在有效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并未改变其“原生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开展自主经营活动,兼具管理土地等财产的职责。

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管理和经营者,属于农村基层组织。

第二,村民小组组长作为村民委员会的“助手”,对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以及公益事项具有一定的管理职责,其所行使的职责具有农村事务管理权责属性,属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

4.其他人员的身份认定司法实践中,对涉农职务犯罪主体认定争论较多的除了上述三类主体外,还有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聘用人员以及驻村干部等。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具有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落实的职责,如其成员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经手的财物,应当按照贪污罪处罚;聘用人员受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委托从事管理农村事务,其在从事管理农村事务期间,如果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构成《解释》规定的职务犯罪而成立共同犯罪的,应当按照共同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予以定罪处罚;驻村干部因其自身具有国家工作人员属性,如利用其参与农村社会建设职务便利实施贪污贿赂犯罪的,理应按照相应刑罚处罚。

(二)认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行为性质问题正所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承担的事务性工作繁杂,各种事务集于一身,主要有从事公务、自治性事务和经营性事务等。

由此,决定了他们具有不同的身份,易出现违法犯罪时适用不同罪名的情况。

因此,厘清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行为性质是认定彼罪与此罪的关键,而判定职务行为是否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则是界定职务行为是否属于公务的重点所在。

而界定职务行为的性质可以从三方面入手:一是该行为履行主体必须属于政府履行;二是该行为内容属于行政管理;三是行为方式属于协助。

如此一来,农村自治性和经营性事务便不在此列,进而根据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实施犯罪行为的性质不同认定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三)认定农村基层组织管理的公共财产和集体财产混同情况的问题由于农村财务管理不规范,公共财产(诸如扶贫专项资金、土地补偿费用等)和集体财产混同于一个账号下的情况时有发生,而所侵犯财产的性质决定着犯罪行为人的定性方向。

因此,当农村基层组织管理的公共财产和集体财产混同情况下,如何认定彼罪与此罪,便成了司法实践中较为重要的问题。

对此问题,应当分情况予以讨论:第一,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旨在侵吞、挪用的财物属于公共财产的,且所侵犯的财物没有超过公共财产的总额,则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第二,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旨在侵吞、挪用的财物属于集体财产的,则应当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超出集体财产范围属于公共财产的,则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第三,如果犯罪行为人所侵犯的财产数额均未达到犯罪标准,但总额达到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构罪标准的,则应当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一)强化干部职工的廉洁自律意识一方面,不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将其与依法治国理念和党风廉政建设有效衔接,切实增强公职人员的政治和思想觉悟。

另一方面,有针对性地深入开展行业、领域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基层组织人员尤其是单位中青年干部职工、业务骨干人员的法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

(二)强化预防职务犯罪体系建设一是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针对多发岗位,应构建岗位风险点知识制度或手册,载明易发职务犯罪节点和预防职务犯罪知识、对策建议。

以一年或半年为周期,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廉洁自律承诺书,不断强化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意识。

二是进一步加强与纪委、检察机关等单位的联系,积极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联席制度。

可结合检察机关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获刑人员“现身说法”、预防职务犯罪知识讲座等形式定期开展重要岗位、关键岗位人员的警示教育活动,不断筑牢拒腐防腐防线,增强职务犯罪预防能力。

(三)强化监督机制建设一是强化制度建设。

乡村组织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决定权分开制度以及涉及支农惠农资金的制表、审核制度,避免权力集中导致出现腐败灰色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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