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处
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3.09.05•【文号】自然资发〔2023〕171号•【施行日期】2023.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等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长期以来,在一些城镇和乡村地区,包括城中村、老旧厂区,普遍存在存量建设用地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等问题。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等决策部署,落实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要求,聚焦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乡高质量发展,部决定在北京市等43个城市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探索创新政策举措,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以国土空间规划为统领,以城中村和低效工业用地改造为重点,以政策创新为支撑,推动各类低效用地再开发,推动城乡发展从增量依赖向存量挖潜转变,促进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底线思维、守正创新。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严守红线底线,确保耕地不减少、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生态保护红线保持稳定。
在坚持“局部试点、全面探索、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创新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政策机制。
2.坚持有效市场、有为政府。
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强化政府在空间统筹、结构优化、资金平衡、组织推动等方面的作用,坚持公平公开、“净地”供应,充分调动市场参与的积极性。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0•【字号】昌州政办发[2012]89号•【施行日期】201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12〕8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自治州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日自治州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节约利用,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根据《自治区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分类处理,依法处置”的原则,在全州范围集中清理处置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的土地。
通过清理,摸清“三类”用地的数量,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专项清理的范围和主要内容(一)清理范围2009年土地市场监测监管系统正式运行以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包括商业、住宅、工业仓储、公共设施等用地。
(二)主要内容1.批而未征土地: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至今未进行征收的土地;2.征而未供土地: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且已实施征收,但未实施供应的土地;3.供而未用土地: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包括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的土地)。
三、专项清理的方法和步骤清理工作采用自查自纠与逐级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分四个步骤进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2]11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2〕11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保护耕地、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水平,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家关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支持工业项目健康发展(一)鼓励工业项目向工业园区集中。
支持工业项目进“区”入“园”,实现工业园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对工业项目占用荒山、荒滩等未利用地所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自治区留成部分,享受自治区有关未利用地开发的优惠政策。
(二)鼓励工业项目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对原依法取得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需提高建筑系数、增加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可变更原《出让合同》的相应内容,不再重新报批、补缴土地价款。
对新上的工业项目适合利用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应当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对微小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可通过建设孵化基地、标准厂房等方式予以解决。
(三)完善招商引资项目土地的供应。
在坚持工业用地招拍挂的基础上,对招商引入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出让,在符合供地政策、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的同时,对具有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可根据项目布局要求,设定相应的条件,采取招标方式或挂牌出让的方式,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和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和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4.04.30•【字号】宁环规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和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环规发〔2024〕7号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进一步优化和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4年4月30日进一步优化和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六次全会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要素保障,以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强化环评源头预防(一)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总要求,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
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等领域的应用,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精准、科学、依法治理水平。
积极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数字化管理,优化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功能,强化共享共用,为规划编制、项目招商引资和项目环评提供便利服务。
(二)加强规划管控引领。
规划环评应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加强对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污染物减排潜力和总量控制、环保基础设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的分析论证,结合产业发展任务,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准入和跟踪监测等要求,提出规划优化调整的对策建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7.08•【字号】宁自然资办发〔2020〕36号•【施行日期】202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工作的通知宁自然资办发〔2020〕36号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宁东规划建设土地局,自治区自然资源勘测调查院: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007号)精神,为客观准确反映全区和市、县(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进一步落实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工作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度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价范围和时点按照整体评价“每年一次”、开发区“每五年开展一次全面评价,全面评价年期间每年进行监测统计”的要求,2020年度开展整体评价和开发区监测统计。
整体评价以市、县级行政辖区为评价单元,覆盖全区22个县级行政单位;开发区监测统计对象为《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发区整合优化和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8〕82号)确定的22个开发区和苏银产业园。
评价时点统一为2019年12月31日。
二、主要任务(一)整体评价。
按照整体评价技术方案(见附件1),组织开展市、县级行政辖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
各市、县(区)于2020年8月7日前组织完成基础数据收集、填报,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勘测调查院审核。
自治区自然资源勘测调查院于2020年9月底前完成基础数据审核、汇总工作,并按要求报部。
10月底前,完成自治区整体评价汇总分析工作,并按要求提交成果。
(二)开发区监测统计。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银川市辖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21—2025年)的批复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银川市辖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21—2025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7.24
•【字号】银政函〔2023〕79号
•【施行日期】2023.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银川市辖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
划(2021—2025年)的批复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银川市辖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21—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银川市辖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专项规划》),规划确定2021—2025年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68个,总用地面积约7153.09亩。
二、同意《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包括城镇低效用地认定标准、拟开发项目确定方法、开发目标与任务、开发项目规模、开发模式及方式、开发时序等内容。
三、请你局严格执行《专项规划》,市直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形成合力,确保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规范运作、有序开展。
兴庆区人民政府、金凤区人民政府、西夏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承担起属地责任,确保我市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效率、产出效益和土地节约集约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银川市人民政府2023年7月24日。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银川市持续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银川市持续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银川市公安局,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4.04.19•【字号】银审服发〔2024〕37号•【施行日期】2024.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银川市持续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驻市民大厅各单位(窗口)、各县(市)区审批局:现将《银川市持续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银川市公安局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银川市自然资源局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川市医疗保障局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2024年4月19日银川市持续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进一步提高行政工作质效实施方案》(宁政发〔2024〕10号),打造集成化、一体化“综合窗口”模式,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群众办事便利化水平,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一窗通办”进程,实现企业和群众“高效办成一件事”,进一步做强“在银川·全好办来银川·事无忧”政务服务品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改革理念,以让企业群众从“一事跑多窗”变成“一窗办多事”为目标,以“业务最大综合、流程最大优化、人员最大利用、办事最大便捷、成本最大节约”为原则,解决部门内部分块办理、业务分散、忙闲不均、群众跑多个部门多个窗口的问题,推动综合窗口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切实为企业、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03•【文号】国土资发[2008]178号•【施行日期】2008.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08〕15号),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当地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发〔2008〕3号、国发〔2008〕15号文件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指导、督促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清理出的闲置土地,逐宗调查分析,按照依法依规、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抓紧开展闲置土地的处置和利用工作,确保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取得实效。
二、闲置土地清理范围和认定标准本次闲置土地清理的范围是2007年底前的现状闲置土地,土地性质为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
认定闲置土地的标准为:、(一)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动工建设日期的,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开发区空闲低效土地整理方案(3篇)
开发区空闲低效土地整理方案为规范、高效推进双凤开发区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工作,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文件精神,开发区决定在全区继续开展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清理工作。
为保证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清理工作的有序推进,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范围截至___年___月___日,开发区范围内以出让、划拨方式供应的和未批已供的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项目。
二、清理对象的认定依据长办(___)27__文件规定。
三、工作步骤本次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清理工作自___年___月开始,至___月底结束,分___个阶段开展。
(一)调查摸底阶段(___月___日—___月___日)由开发区各相关部门配合,查清每宗闲置、低效用地的位置、面积、权属、供地时间、开竣工日期、投资额、税收、规划建设等情况,确定清理项目范围以及所存在问题,逐宗成档。
对项目符合协议约定收地条件或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应该收回土地的,须依法收回。
企业涉嫌税费欠缴、环保不达标、规划报件手续不全、非法用地、无工商注册等问题的,由双凤开发区牵头,第七小组成员单位及县直各部门配合核查、处置。
(二)核查清理阶段(___月___日-___月___日)1、国土规划局负责对区内企业土地、建筑、环保等进行核查。
2、经贸局负责对区内企业的投资强度、投资进度、产值等进行核查。
3、财税局负责对区内企业的土地使用税、___、租赁收入营业税等进行查清、追缴。
4、安全局负责对区内未通过消防验收、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企业进行核查。
(三)补偿收回阶段(___月___日-___月___日)土地补偿按现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___万元/亩)扣除已使用年限的价值进行补偿;建(构)筑物及地上附属物等依据评估结果扣除折旧后进行补偿。
1、财税局负责从市、县审计部门招标确定的评估机构中选定具体评估单位,对企业资产予以审计评估、备案及筹备资金,依据补偿协议与企业做好结算工作。
2、国土规划局负责依据评估结果与企业进行商谈,并报县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的意见-银党发[2008]4号
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的意见正文:---------------------------------------------------------------------------------------------------------------------------------------------------- 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的意见(银党发[2008]4号)为了深入推进“兴工强市”战略,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市委、市政府对2001年以来制定的扶持工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并对部分政策条款进行了调整完善。
现将经过梳理和调整完善后的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予以发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名牌产品奖励与国际标准认证资助l、市政府对获得名牌产品的生产企业给予奖励。
其中,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宁夏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鼓励引进国际知名品牌、宁夏以外的中国名牌和省级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到银川生产。
在银川贴牌生产两年以上的,市政府分别给予贴牌生产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银川投资建厂且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分别给予生产企业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国际标准认证资助。
企业通过FDA等国外权威机构认证的,一次性资助15万元;通过GMP认证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通过国际标准系列认证(IS014001及以上)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
二、技术创新与新产品开发扶持4、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平台,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支持。
政府的重点科技研发项目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倾斜。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银川市建设工程开复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银川市建设工程开复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3.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银川市建设工程开复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各县(市)住建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银产业园管委会,各建设、施工、监理、起重机械租赁、安拆企业:为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和银川市十五届八次、九次全会及“1+37+8”系列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春季开复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坚决消除因冬季停工期间带来的安全隐患,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督促项目各参建企业落实相关责任,根据《关于做好2024年银川市房屋市政工程春季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银住建发〔2024〕39号)要求,我局决定开展2024年度建设工程开复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强化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
压实项目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取得实效,扎实落实开复工有关要求,确保我市建筑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二、检查时间2024年3月15日至2024年5月15日。
三、检查方式及对象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对银川市市辖三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受检项目按照项目总数量40%,建筑业企业和起重机械租赁、安拆企业总数的10%进行抽查。
两县一市建设工程开复工检查工作由各县(市)住建部门负责实施,市住建局予以指导。
四、检查内容(一)项目级检查1.安全生产条件管控情况(1)开复工程序落实情况。
开复工前,施工企业是否制定复工复产方案或工作计划,是否召开复工复产安全生产专题部署会,是否严格按照“六个一律”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3.03•【字号】宁自然资发〔2021〕40号•【施行日期】2021.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1〕40号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宁东规划建设土地局,自然资源勘测调查院:自全区部署开展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工作以来,各市、县(区)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积极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交易规则不完善、交易平台不健全、土地二级市场建设进展不平衡等问题。
为全面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7号),加快推进全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建设,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助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加快推进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建设,是资源要素市场的重要内容,也是强化“亩均论英雄”用地导向、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重要举措。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要充分认识完善建设用地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聚焦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订规则、建平台、强体系,保障人员和经费,加快推进全区土地二级市场建设。
二、严格政策标准,统筹加快推进该项工作政策性和操作性均很强、很严。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7号)要求,认真组织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政策内涵和工作要求,做业务“明白人”。
20100101 (宁)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宁价费〔2010〕10号宁财综〔2010〕2号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发稿时间:2010-01-25 阅读次数:2623)南京市物价局文件宁价费〔2010〕10号宁财综〔2010〕2号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机关深入开展“五服务”活动的意见》(宁委发[2009]24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深入开展机关“五服务”活动中着力抓好十项重点措施的通知》(宁委办发[2009]23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实现“保增长、促转型”的目标任务,我们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专项清理,经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和市政府批准同意(宁府办文[2009]2724号),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相关收费为企业减负减压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号)文件规定,现就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33个项目收费标准(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
暂停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检验机构接受执法部门委托的检验,按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其他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50%”等规定,质监、建委、国土资源、农业、交通、经委、粮食、农机、水利、海洋渔业、气象、林业等行政部门所属检验机构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不得上浮,其他社会检验机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上浮幅度由50%下降为不得超过30%。
2、棉花监督检验收费。
收费标准由按棉价的1.5‰收取,降为按棉价的1.0‰收取。
落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措施细化责任分工方案
落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措施细化责任分工方案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标国内一流水平,努力构建审批更简、流程更优、服务更好、监管更准、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更强的营商环境,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画卷创造更优的发展环境。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落实自治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措施细化责任分工方案>》(固政办规发〔2020〕3号)要求,现制定***县落实自治区、***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措施细化责任分工方案。
一、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1.企业开办实行“一网一窗通办”。
改造升级企业登记系统,优化企业开办线下服务,将企业开办涉及到的营业执照办理、印章刻制、银行开户、发票申领、企业参保登记、用工信息登记等全部办理事项实现“线上一网一界面、线下一窗一表单”,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在1个工作日以内。
(牵头责任部门:县审批局;协同责任部门: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2.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即时办结。
新开办企业登录“一网通办”平台,即可办理发票和税控设备申领,对小规模纳税人免费发放税控设备(税务Ukey)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和增值税发票电子化改革,大力优化办税流程和环节。
(牵头责任部门:县税务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3.企业员工参保登记“秒批”。
登录开办企业“一网通办”平台办理设立登记时,即可同时填报企业参保信息、员工参保信息等内容,无需另行登录社保业务系统或平台。
员工参保信息经过后台数据共享对比后推送至社保部门,无需人工核对,自动、即时生效。
(牵头责任部门:县审批局;协同责任部门:县人社局;完成时限: 2020年底前)4.优化印章刻制服务。
推进印章制作企业进驻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公布印章制作企业名称、收费标准,刻制时限控制在0.5天以内,严禁印章刻制企业在政务服务大厅垄断经营。
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
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一、调查摸底1.对县经济开发区内的闲置低效用地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
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权属以及闲置原因等。
2.建立闲置低效用地图册,实时更新数据,为后续处置工作提供依据。
二、分类处置1.对于违法闲置用地,依法予以收回,并追究相关责任。
(1)提高土地利用率,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产出。
(2)引导企业转型,发展新兴产业,盘活存量土地。
(3)对长期闲置的低效用地区,采取收回、置换等方式进行调整。
三、政策扶持1.制定相关政策,鼓励企业主动清理闲置低效用土地。
2.对清理出的土地,优先保障重点产业、重点项目用地需求。
3.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转型升级的,给予政策扶持。
四、监管考核1.建立闲置低效用地区清理处置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
2.对清理处置工作实行定期调度、通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3.对闲置低效用地区清理处置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进行问责。
五、宣传引导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闲置低效用地区清理处置工作的认识。
2.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共同推动清理处置工作。
1.开展调查摸底,建立闲置低效用地图册。
2.制定分类处置方案,明确处置措施和时间节点。
3.出台相关政策,为企业清理闲置低效用地区提供支持。
4.加强监管考核,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1.坚持依法行政,确保清理处置工作合法合规。
2.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清理处置工作。
3.注重政策引导,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支持。
4.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5.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舆论引导。
实施这个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方案时,注意事项和解决办法就像路上的小石头,得一个个捡起来,不然会绊脚。
要注意别把好事办成了坏事。
比如,收回闲置用地的时候,得确保程序合法,别让企业觉得我们是在抢地。
解决办法就是,事前做好政策解读,明确法律依据,和企业沟通到位,让他们理解这是为了大家好。
关于清理整治低效土地的实施方案(2020)
关于清理整治低效土地的实施方案(2020)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清理整治低效土地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邑县人民政府2020年10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清理整治低效土地的实施方案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冀政字〔2016〕66号)、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开发区改革开放的实施意见》(冀字〔2019〕8号)和石家庄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开发区改革开放的实施意见》(石字〔2020〕1号)文件精神,为积极稳妥清理整治低效土地,强化高效集约利用土地,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河北发展的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依法办事、市场倒逼,分类处置、精准施策,规范有序、维护稳定的原则,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突出重点、分类处置、因企施策、标本兼治,积极稳妥清理整治低效土地,切实减少无效低端供给,盘活土地存量资产,建立健全法制化清退长效机制,为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推动。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自身意愿,由企业自主选择退出途径和方式,避免拉郎配。
(二)坚持依法办事、市场倒逼。
加大土地、环保、安全、质量等方面的执法力度,停止对低效土地企业不合理输血措施,依法查处土地长期闲置低效等违法行为,形成市场倒逼机制。
(三)坚持分类处置,精准施策。
精准识别低效土地,根据不同企业特点和问题性质合理分类,选择最适合的处置方式,尽量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突出政策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形成政策和工作合力;把握债务化解、职工安置等关键环节,精准发力,稳妥推进。
(四)坚持规范有序,维护稳定。
妥善处理企业退出过程中的资产债务纠纷和人员安置问题,准确研判潜在风险,周密制定方案,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出让金清缴等项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5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出让金清缴等项工作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出让金清缴等项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55号2010年3月2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依法处置闲置土地,强化土地执法监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依法行政有效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土地出让金清缴等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通过开展土地出让金清缴等项工作,了解掌握全区土地出让金欠缴底数,进行全面清缴,做到应收尽收;了解掌握全区闲置土地情况,依法依规收缴土地闲置费、收回闲置土地,确保土地资源节约集约有效利用;建立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规范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处置、移送行为,解决“以罚代刑”、执法不严、手段不硬的问题,构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长效机制,扎实有效推进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
二、主要内容(一)查清土地出让金欠缴情况并予以追缴。
各地要认真开展排查工作,摸清本辖区拖欠土地出让金底数,制订追缴方案,加大收缴力度,确保足额收缴国库。
同时,对近年来土地出让金收缴过程中执行土地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坚决纠正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建立完善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监督机制,依法维护土地出让行为有序规范进行。
(二)查清闲置土地情况并据实予以处置。
摸清闲置土地宗数,分析闲置原因,对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土地闲置的,实事求是提出具体解决办法;对闲置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土地,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对闲置超过两年的土地依法坚决予以收回。
银川市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银川市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银川市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业经1999年9月23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郝朴海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银川市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土地征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一征地是指国家为了保障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土地时,由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偿转为国家所有或将已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予以调拨的国家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征用土地应当对被征地单位进行合理补偿,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征地工作。
第四条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征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银川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征地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银川市土地统征机构(以下简称市统征机构)负责统一征地的具体事务工作。
第六条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由银川市财政部门从收取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拨付给市土地统征机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用于征用集体土地和收购国有土地以及对征用、收购的建设用地进行前期开发整治,不得挪作他用。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报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使用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审核,市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开发区闲置低效土地整理方案
开发区闲置低效土地整理方案为规范和xx推进双峰开发区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工作,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号文及文件精神,开发区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继续开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工作。
为确保闲置低效土地清理有序推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洁范围截至2011年12月31日,开发区内以出让、划拨方式供应的闲置、低效用地项目未获得批准。
二、清洗对象的识别根据长办(2011)27号文件规定。
三.工作步骤闲置低效用地清理从2012年3月开始,6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阶段(3月1日-3月20日)在开发区相关部门的配合下,摸清各闲置低效用地的位置、面积、权属、供地时间、开竣工日期、投资金额、税收、规划建设等情况,确定清理项目范围及存在问题,并逐一归档。
项目符合协议约定的征地条件或根据xx法律法规应收回土地的,应依法收回。
如企业涉嫌欠缴税费、环保不合格、规划申报手续不全、违法用地、未办理工商登记等问题,双峰开发区将牵头,第七组成员单位及县直属部门将配合核查处置。
(二)核查清理阶段(3月21日-4月15日)1.土地规划局负责检查区域内企业的土地、建设和环境保护情况。
2.经贸局负责检查本地区企业的投资强度、投资进度和产值。
3.财税分局负责摸清并追缴本地区企业租金收入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营业税。
4.保安局负责对消防验收不合格、不符合辖区消防安全要求的企业进行检查。
(3)补偿回收阶段(4月16日-6月30日)土地补偿费按工业用地现行低售价x(10.6万元/亩)扣除使用年限价值后予以补偿;建(构)筑物和地上附属物按照评估结果扣除折旧后予以补偿。
1.财政税务局负责从市、县审计部门通过招标确定的评估机构中选择具体的评估单位,对企业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备案编制资金,并根据补偿协议做好与企业的结算工作。
2.土地规划局负责根据评估结果与企业协商,并上报xx县收回土地使用权。
3.经贸局负责签订补偿协议,并将企业引进的项目上报xx集团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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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处置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开管发[2017]97号
【发布部门】828060157
【发布日期】2017.12.01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处置专项行动的工作
方案》的通知
(银开管发〔2017〕97号)
各局、委、办,直属公司:
现将《银川开发区关于开展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处置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7年12月1日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开展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处置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效率,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开发区围绕土地“做除法”的工作要求,大力开展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处置工作。
近期,开发区已完成对辖区范围内219家用地企业的土地利用强度(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土地利用效益(包括投资强度、地均生产总值、地均税收)等情况调查,已梳理低效工业企业99家,用地面积6045.87亩,其中:“退二进三”企业31家,用地面积1159.85亩,“腾笼换鸟”企业27家,用地面积1573.88亩;其它低效企业41家,用地面积3312.14亩。
为加快清理处置低效用地工作,特制定开发区开展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处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闲置低效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工作,进一步盘活利用闲置和低效土地,带动产业转型升级。
健全和完善项目审批和土地利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开发区实现全面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核实99家低效用地企业土地闲置、低效利用、项目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情况,项目批准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与实际建设情况。
全面掌握闲置土地、低效利用土地的分布现状,并将闲置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土地来源、闲置原因等逐宗登记备案。
(二)进一步对清理的闲置土地按照依法依规、分类处置的原则,逐宗确定处置意见。
经认定属于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依法上报严格处置;对属于政府或
政府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与用地单位积极沟通,提出处置意见,并督促限期开工建设。
(三)进一步对99家低效利用项目的用地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投资协议或立项核准文件,根据“退二进三”、“腾笼换鸟”、“其它低效利用土地”,通过清查招商引资合同、土地出让合同、项目立项核准文件,分门别类提出处置意见,限期整改,收取违约金或上报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进一步针对银川开发区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制定和完善集约节约利用建设用地相关制度,确保清理结果取得实效。
三、处置原则
(一)根据《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对开发区内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第二产业从市区退出,发展商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项目,有重点、分层次、分区域、分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