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被害人承诺的效力
试论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
一
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关于被害人承诺排除违法性 的明文规定 , 所 以讨论这一问题只 能是建立在刑法理论基础上 。 有学者认为 , 被害人
理论 之 一 , 包含 着重要 的刑法价值 , 其 它对 实现 人 的 自主 处分权 最大化 的 同时又不违 背刑 法正 义起 到 了关键 的作用 , 在 因此 世 界各 国刑 法 中都得 到 了普 遍 的认 同和深入 的研 究 , 是我 国刑 法理论 界对 这 一 问题 的研 究 尚不充 分。 文从 宏观 角度 对 但 本 被 害人 承 诺制度 加 以 阐述 , 而对 该 问题作 初 步的探 讨 从 关键 词 被 害人 承 诺 行 为正 当化 犯 罪构成要 件
被害人承诺又称权利人承诺、 被害人 同意, 是指被害人对于他人
侵 害 自己 可 以支 配 的 权 益 所 表 示 的 允 许 。 国 外 刑法 典 中 , 被 害 人 在 经
承诺 的行 为通常是作为犯罪 阻却事 由, 特别是阻却违法性的正当化事 由之一来处理的 。 但在我 国刑法典 中, 并没有明确规定被 害人承诺 问 题, 可在司法实践 中已有所运用 。 对这一 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刑事立
承 诺 行 为虽 未 明文 规 定 , 是可 以根据 社 会 的 相 当 性观 念 视 之 为 阻却 但 客 观 危 害 , 而 阻 却违 法 性 的 成 立0 所 谓 社 会 相 当 性 , 是指 在 社 会 从 。 即 生 活 中长 期 形 成 的 社会 伦 理 秩 序 所 允 许 的 行 为 。 据 此 理 论 , 法 性 根 违 的标 准 不 是单 纯 的 看法 益 是 否 受到 了侵 害 , 果 凡 侵 害 了社 会 生 活 的 如
浅议被害人承诺
任何 个人 无权作 出承 诺 。比如 , 自己的房 屋周 围有 罪构 成 , 比如 女 方基 于 同意与 男方发 生 的性行 为 , 一同意 不是 利益 的行 为 , 这
即使房 屋的 主人 同意他 人放 火烧 毁 , 焚烧其 房屋 的行 阻却违 法 , 是此 行为 从一开始 就不认 为是构 成要 件中 的强奸行 其他 住户 , 而 为 。“ 以理 解 为被 害人 承诺 和被 害人 同意 并非 是相 同的概 念 , 可 二者 具有 很大 的 区别 , 因此 不能 简单地 将两 者混 为一谈 。 二、 受害 人承诺 的构 成要 件
了损 害 。“ 同意 ” 是指 构成要 件 行为本 身 的成 立 是 以利益人 的意 身 , 以生命 权不 在可 以 自由处分 的法 益范 围 内, 所 目前 在法 律中
安乐死 ” 法 的只有 荷兰 。对于 侵害 国家利 益或 社会 合 愿为 前提 的 犯罪 构成 中利 益人 的 允诺 。刑法 中有 不 少这样 的犯 明确 承认 “
其仍 然具有 。
因为 , 照德 国刑 法理 论 , 按 利益 人允诺 被认 为是 以“ 承诺 ” 与
制 或 禁止 处分 的个人 权益 , 是承 诺 的权 限问题 。 这 这种 个人权 益 应 是法律 禁止 或未 限制 被害人 进行 一 定处 分的权 益 。并不 是对
生命权 绝大 多数 “ 同意 ” 两个 不 同的概 念 为基础 的 。“ 承诺 ” 是指具 体法 益人所 表 个人所 有 权益 都可 以通过 承诺予 以放 弃 例如 , 示的 允诺 , 在此情 况下 ,¨ 杖使有 被害人 的承诺 , 保护 的法益 仍受到 国家 都不 规定 可 以承诺 放弃 ,因 为它 毁灭 的是 自由与 自由权 本
( ) 一 主体要 件
刑法案件中被害人承诺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承诺问题探微一、被害人承诺理论基础之探讨(一)被害人承诺的历史渊源及发展现状1.被害人承诺的历史渊源被害人的承诺,又称被害人的同意,是指法益主体对他人侵害自己能够支配的利益表示允诺或同意。
源出自西方罗马时期,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在《学说汇纂》第47卷中写下了一句话: “以被害人的意志所发生的东西,不是不法的” [1], 后来这句话成为一句法律格言:“经承诺的行为不违法”。
直译应为“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对知情且意欲者不产生侵害”,即行为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时, 如果该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正是被害人所意欲的行为与结果,那么,对被害人就不产生侵害问题。
换言之,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那么,该行为就不违法[2]。
因为经过被害人承诺的行为是被害人自行处分自己权益的行为,是正当行为,是一种排除犯罪性的正当化事由。
在人类文明社会早期,由于当时的法律制度脱胎于原始社会的习惯,人们普遍认为所谓犯罪只是针对被害人个人的侵害行为,对侵害行为实行私人复仇,复仇与否完全取决于被害人本人或其家族,故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如果是得到被害人本人或者其家族承诺的就不构成犯罪。
因此,在奴隶社会,国家是因被害人提起诉讼而介入并予以救济的,它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而被害人却能凭着事前是否有承诺而决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承担。
在国外也有同样的规定,在古罗马法中,“经承诺的行为不违法”是当时法律中一项不可违背的基本原则。
不仅被害人事前的承诺排除行为的犯罪性,事后是否同意或宽恕也决定了刑事责任的成立与否。
随着国家权力的膨胀以及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封建统治阶级认为犯罪不仅仅是对个人权利的损害,更重要的是对整个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的侵犯。
这时,对侵害行为的制裁变成了国家行为,司法官代表国家依职权提起诉讼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制裁与否取决于国家的意志。
故在这一时期,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原则上不能排除犯罪的成立。
如在中国封建时期的刑法中,《唐律·诈伪》规定,“其受雇请,为人伤残者,与同罪;以故致死者,减斗杀罪一等。
被害人承诺的相关问题研究
被害人承诺的相关问题研究摘要:被害人承诺是指法益主体对他人以特定方式侵害自己可以支配的法益的行为所表示的允许。
我国刑法典中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承诺问题,但在刑法理论中,被害人承诺是作为一项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而排除了加害人的刑法责任。
本文对其效力根据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效力根椐责任一、被害人承诺的概念被害人承诺,是指法益主体对于他人侵害自己可以支配的权益的行为所表示的允诺。
源自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的法律格言,即行为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时,如果该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正是被害人所意欲的行为与结果,那么,对被害人就不产生侵害问题。
被害人承诺一直是作为犯罪阻却事由、特别是违法性阻却事由的一种。
除少数国家和地区(如意大利、韩国和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在立法上明确将被害人承诺规定为一种法定的正当化事由外,大多数国家的刑法中均无被害人承诺的明文规定,在我国刑法典中,也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承诺问题,可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所运用,因此,对被害人承诺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完善刑法理论中有法律格言“经承诺的行为不违法”,提出了被害人承诺和犯罪之间的关系。
一直以来,被害者的承诺给犯罪的成立与否带来重大的影响,同时,被害者的承诺历来也作为犯罪的阻却事由。
具体是指法益主体对他人以特定方式侵害自己可以支配的法益的行为所表示的允许。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在《学说汇纂》第47卷中写下了一句话:“以被害人的意志所发生的东西,不是不法的”(nulla iniuria est,quae in volentem fiat),后成为法律格言:“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volenti non fit iniuria){1}。
但是,这个法律格言在具体适用上也是受到限制的。
二、被害人承诺的理论依据(一)刑法对自由的保护个人自由的刑法保护是被害人承诺排除犯罪性的重要理论基础。
自由乃是“每个人据其人性所拥有的一个惟一的和原始的权利。
浅析被害人承诺
浅析被害人承诺[摘要]被害人承诺理论是来自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之理论,即行为人意欲侵害某种法益时,如果这种侵害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是被害人所追求的,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对被害人的侵害。
现在的被害人承诺,是指被害人同意他人对自己可以支配之权益进行处置或侵害。
[1]许多国家已将被害人承诺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在刑法中加以规定,然而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只是对其进行学术性研究。
文章将通过外国刑法对于被害人承诺的相关规定来简要分析一下被害人承诺是什么。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理论根据;刑法后果一、外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意大利《刑法典》第149条:“依有处分权者的承诺,损害其法益的行为,不予处罚。
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不在此限。
”德国《刑法典》第228条:“被害人之同意之伤害行为不处罚,但以行为不违背良好风俗为限。
”日本刑法在总则中没有直接把被害人承诺规定为违法阻却事由,但是一般认为日本《刑法典》第35条所规定的“依据法令或者基于正当业务而实施的行为,不处罚”,包含了被害人承诺。
分则部分第176条后段的强制猥亵罪,第177条后段的强奸罪中,不满13岁的被害人的承诺对可罚的违法性没有影响;在第202条的同意杀人中,被杀者的承诺只不过是刑罚的减轻事由;在第235条的盗窃罪中财物的所有者、占有者的承诺和第130条的侵入住居罪中住居者的承诺等,就不仅阻却行为的违法性,而且也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
[2]二、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学说关于被害人承诺的刑法理论根据,各国学者间有不同的学说,正如德国耶塞克等指出:“说明承诺的正当化效力根据的,有各种各样的学说。
”[3]法律行为说。
德国学者泽特勒曼认为,被害人的承诺实际是给行为人实施一定侵害行为的权利,在此意义上,是一种法律行为,既然法律允许行使权利,那么通过被害人承诺获得权利进行的行为也应该是法律所允许的。
利益放弃说。
德国学者麦兹格、李斯特、日本学者町野朔认为,法律将一部分权益的保护权转移到权益主体身上,既然他们允许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那么他们就放弃了这种保护权。
浅谈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力
被害人承诺,又称被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他人侵害自己利益时表示允诺或者同意。
被害人承诺一般情况下是一种排除犯罪性的事由,但被害人承诺排除犯罪的事由范围有限,如果侵害较大的社会法益,即使得到被害人的同意,仍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
对于被害人承诺是否能成为一种免责事由,应将其在刑法上作为一个整体从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衡量比较的角度,进行综合考虑,确定其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从而确定其是否构成犯罪。
一、被害人承诺的类型(一)排除犯罪性事由的被害人承诺。
现代社会,被害人自主决定权特别是财产决定权作为一种权益,被害人可以决定放弃或者保有,当其决定放弃时,为了尊重被害人的自主决定权,可以从犯罪性的角度出发,进行社会相当性的考虑或者法益的比较衡量,将这种符合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二)不排除犯罪性事由的被害人承诺被害人的承诺并不总是排除犯罪性事由。
被害人承诺在刑法中规定中存在各种类型,如在强制猥亵罪、强奸罪中,为满14周岁的被害人的承诺对可罚的违法性没有影响;在杀人罪中,被害人的同意只是减轻罪责的理由。
二、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一)承诺主体能够对侵害法益表示承诺的,必须是具有承诺能力的人。
这里的承诺主体必须是被害人,其他人不能作为承诺主体。
并且作为承诺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表示能力。
在被害人由于年少或者精神障碍而不能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思想,缺乏承诺能力时,其不是合格的承诺人。
另外单位能否作为承诺主体值得研究,笔者,单位也可能作为承诺人,因为单位可以作为犯罪的主体,其有决策主体和行为主体,当然其也有承诺的能力和行为。
(二)承诺对象承诺对象,它不仅包括损害结果,也包括引起该结果的行为。
由于被害人承诺放弃的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有无侵害法益的结果,是认定承诺是否有效的关键。
在行为人虽然对他人侵害自己法益的行为了承诺,但该行为所产生的具体结果没有同意的时候,就不能适用被害人承诺排除刑事责任的原理。
剖析强奸罪中被害人承诺问题
剖析强奸罪中被害人承诺问题摘要:本文从导演甲与演员乙的权色交易一案例引出在强奸罪问题和被害人承诺问题。
由此分别从强奸罪和被害人承诺的概念及构成的两条线索出发逐一剖析两者之间的深层关系,然后将性行为中妇女的承诺与被害人承诺二者进行比较,在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下的被害人承诺是构成违法阻却事由,最终我们得出结论本文开始案例中的导演甲符合违法阻却事由,故不构成强奸罪。
关键词:强奸罪;被害人承诺;构成要件;违法阻却事由关于强奸罪中被害人承诺问题的剖析,我们首先从一个案例开始分析:甲男某知名导演得知演员乙女欲出名,对乙女说若与其发生性关系,就捧红你。
乙女照办。
后发现甲男用这种方法和N个女人发生了性关系,且导演甲不仅不再安排她演戏而且拒绝与乙女联系、见面。
对于这个案例现在有两种观点的纷争:A:动机错误,不影响定性,承诺有效,甲无罪。
B:乙女受骗,承诺无效,属于以其他方法强奸,构成强奸罪。
要弄清到底甲是否构成强奸罪,我们就开始逐层剖析强奸罪中的被害人承诺问题。
一、强奸罪与被害人承诺(一)强奸罪的认定一般而言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因此关键是犯罪分子是否违背妇女性自主意识与其发生性关系。
在理论上就是要看被害妇女是否处于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
而若是被害人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不管其是否自愿只要双方有性器官的接触均构成本罪。
(二)被害人承诺1、被害人承诺的概念被害人承诺的探究源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所提出的“如有承诺不为不法行为”的原则,后来发展成为一条著名的法律格言:“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
[1]故此所谓被害人承诺是指基于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权益的承诺而实施的阻却犯罪的损害行为,是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
[2]2、被害人承诺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承诺能力被害人承诺的主体要件即被害人的承诺能力,指被害人是否能准确理解承诺的内容和意义并作出承诺的行为。
首先应对其承诺行为的性质能知晓,准确把握好行为的内涵与外延。
浅析被害人同意的法律效果
被害人同意 , 意指法益主体对他人 以特定方式侵 害 自己可以支配 的法益 的行为所表示的允许。对 经被害人 同意的行为不追究法律责 任同 。 我 国现 行 刑 法 对 被 害 人 同 意 的行 为性 质 和 法 律 效 果 均没 有 做 出 规 定 , 者在 此 拟 探 讨 不 同 情 况 下被 害人 同意 的 行 为 性 质 , 出确 定 笔 提
其 法 律 效 果 的基 本 理 念 。
一
比之承诺杀人的行为而言 , 受约伤害身体的行 为的社会危害性和 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耍更加小。 如果一概处以刑罚, 则有刑法的泛道 被害人 同意的行为所侵犯的利益 但是由于身体健康的不可替代性, 法律 不宜完全允许公 民 在被害人同意的正当性依据的问题上 , 历来存在着利益放弃说和 德化之嫌。 法益衡量说这两种 主要观 点。 基于对刑法的任务和机能 、 对刑事违法 承诺他人对 自己的身体造成严重损害 。因此各国的立法 虽然不尽一 但是基本上都是采取 了折衷的“ 健康的有限可承诺性 ” 点, 观 将违 性的木质等问题 的不同理解 , 笔者认为, 利益衡 量说是其中最为成熟 致, 风俗和造成严重伤害结合起来考虑。 对具体个案的处理, 视 要 合 理 的 , 说 认 为 法 益 是服 务 于 个 人 的 自 由发展 的 , 害人 放 弃 自己 反善 良 该 被 被害人 同意的原因和伤害的程度 、 手段、 l 时间地点等 的利 益 是 其 行 使 人 格 自由权 利 的表 现 。在 一 个 保护 公 民 自由 的法 律 乎其行为人动机、 价值体系内, 法律应 当确保公民在法律范尉内根据 自己的价值观念和 情况 而 定 。 判断行使 自主决定权。这 …法律保护的社会价值远远优越于为了保 ( ) 三 侵害名誉 权、 人格权等权利的行为 我国刑法中侵害名誉权 、 人格权的犯罪是第 2 7条规定的强制猥 3 护 被 人 已经 放 弃 了 法 干 保护 所 可能 带 来 的 利 益 损 害和 国家 对 公 民 = } { 自主 决 定 权 的 干涉 。 害 人 的 自主 决定 杖 远 远 高于 被放 弃 的 其 他 法 亵、 被 侮辱妇女罪 、 猥亵儿童 罪和第 2 6 4 条规定的侮辱罪、 诽谤 罪。 有学 犯 认 益 这 一 利 益 衡 量 , 得 被 害人 同意 不 仅 阻 却 违 法 , 且获得 了刑 法 乃 者把 前 两利, 罪 放 在性 的不 可 侵犯 的权 利 中加 以研 究 , 为其 根 本 不 使 而 至 整个 法 秩 序 上 的 正 当 性 效 力 。 是 , 格 自由权 利 只 存 在 于历 史 的 构成犯罪, 但 人 不属于被害人同意的研究范围; 两种犯罪除严重危害社 后 形 成 的积 极 的 现 实 社 会 价 值 之 巾 ,不 具 备积 极 的社 会 价值 则 不受 肯 会秩序与国家利益 的以外告诉才 处理, 既然事后 的同意 、 宽恕都可 以 事前如果做 出同意表示的 , 自然应 以正 当行 定 ,基 于 其 所 产 生 的 被 害 人 同 意 之行 为 的 正 当性 自然 也 不 复得 到 承 排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认。 即被害人 同意损害的权益只能是其享有支配权的权益, 而不能是 为对待。。 笔者 认为 , 这利, 看法有待商榷。性 的不 可侵犯 的权利这种 法律禁止其处分 的权利 。 表述是否严 谨和合理 , 此处就不再推敲了。但 是侵害名誉权 、 人格权 二 、 体 行 为 的 法 律 效 果 分 析 具 的行为的突出特 点是会导致受害人的社会评价 的降低和人格所受尊 在法益衡量说原理的指导下, 于侵害了不同利益的被害人同意 重的无形丧 失, 方法和手段不但有违 于善 良风俗 , 对 其 而且通常是为公 之 行 为 , 认为 其 具 有 不 同 的 法 律 效 果 。 应 众所知的, 于社会 的风气有着极为不 良的影 响。 对 因此 , 笔者主张 , 在 ( 侵害生命权的行为 一) 处 理 侵 害名 誉 权 、 格 权 的 行为 时 , 以不 处 罚 为 原 则 , 是 如 果 该行 人 应 但 目前, 除少数承 认安乐夕 的情形不违 法的国家外, E 几乎所肯国家 为不符合社会伦理道德 、 危害 了社会秩序, 则必须要予 以处罚。 和地区都严格禁止被害人同意他人剥夺 自己的生命 。我国的刑法 典 ( 侵 害 财 产权 利 的行 为 四) 中 虽 然 没 有现 成 的规 定 , 无 沦是 在 理 论 上还 是 实 践 中, 认 为 得承 但 均 般来讲对于依法对其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所有人 当然的具有完 诺杀人行为以及 帮助 自杀等成立敝意杀人罪。 其理论依据在于: 自 对 全 的承诺权 。 但是事实上, 权利人对其财产权利的处分往往要受到一 主 决定 权 的 尊 重足 被 害 人 同意 的 正 当性 依 据 , 而生 命 之 存在 正 是 自主 些 限 制 , 如所 有权 人 不 能 任 意承 诺 他 人损 害 已经 在 其上 创 设 了 他 人 的 决定的前提和根本 , 因此对放弃生命的承诺的效力 的承认与被害人同 用益物权的物、 记名债券的所有权人通常不能承诺他人侵害其对该债 意的正当性根据之间存在着忖} 0 论。 笔者认为, 此种观点是不足取 的。 券 的所有权等。 至于其他财产权所受限制更为明显, 如用益物权 人未 按 照此 种 逻 辑 ,自杀 行 为 和 安 乐 死 似 也 应被 禁 止 乃 至 构 成 犯 罪 其 经所有权人许可不得承诺他人侵害其用益物权。但 这些限制 都是民 不当之处在于将具有冈果联系 、 先后顺序的两个事项置于同一层次进 法意义上的, 所产 生的不利后果也一般 由承诺人承 担, 被承诺人不 对 行考虑。 虽然无生命则无 自主决定权, 但在生命存续期 间中做出的及 产生刑法上的非难 。 也正是基 于这个原 因, 权利人的代理人在其代理 于未来 的 自主 决定无疑是有效的。正如所有权人意欲将所有权转予 权 限内的承诺也视为有效地被害人 同意。 他人,转移所有权之行为使得原所有权人不再继续享有后续的支配 注释: 权, 但享有所有权之时的转移所有权 之行为却无疑是有效地。 笔者认 ①陈兴 良. 正当化事由研究. 注商研究.0 0 3 . 20 () 为, 对被害人 同意的侵害生命之行为的禁止 , 依然是 出于利益衡量 的 ②高铭喧主编. 刑法学.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 社. 99年版 . 18 考虑 。 如果 不 对 其 加 以禁 止 和 处 罚 , 观 上会 在 整 个 社 会 范 围 造成 助 客 ③郭洁. 论被害人同意的行为. 江苏工业学院学报. 0 3 4 . 20 ( ) 长不珍惜生命、 不尊重生命的不 良风气等的不利后果 被害人个人的 ④黄丁全. 社会相当性理 论研 究. 刑事法评论.9 9 5 . 19 ( ) ⑤黄京平- 杜强. 被害人同意成立要件的比较分析 .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 院学报 .0 3 2 0 臼主 决 定 权 在 此 时 必 须 让 皮 于对 积 极 、 康 的社 会 价值 取 向的 扶 持 。 健 或者在某种意义上, 也可以过样认为生命虽属个人权益, 个人又是 但 ⑥李慧英, 孙桂丽. 谈刑法对 被害人的保护. 中国煤 炭经 济学院学报.0 16 20 ( ) I 、 会 的 成 员 , 以生 命 同 时 也是 国 家 、 会 的 公 利 益 , 家 社 所 社 国家 对 ⑦王政勋. 正当行为论. 北京: 法律 出版 社.0 0 6 . 20 ()
浅析被害人承诺
浅析被害人承诺作者:王然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1期摘要被害人承诺作为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仅存在于学理中。
被害人承诺的成立需要很多条件,一部分已经成为定论,有些还需探讨。
承诺成立后,进而涉及到违法性问题,探讨违法性的本质问题,以发现阻却违法的根据,最终应用与具体的案例分析。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违法性结果无价值论行为无价值论作者简介:王然,河南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7.352被害人承诺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其成立以及阻却违法的根据一直引发争议,在具体案件中因为观点的不同,所造成的结果也是不同的。
被害人承诺在古代的适用比较宽泛,现代社会因情况的复杂,承诺适用的限制条件比较多。
谈被害人承诺,离不开对承诺的成立要件及违法性的论述。
一、被害人承诺概述(一)被害人承诺概念、性质被害人的承诺,又称权利人的同意,是指法益主体对于他人侵害自己可以支配的权益的行为所表示的允诺。
其最早源之于法律格言“经承诺的法律行为不违法”。
就学理上来说,被害人承诺是正当化事由,阻却违法,也就不能成立犯罪。
“违法阻却事由违法阻却事由,意指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违法性的事由。
”而我国刑法学界认为被害人承诺是一种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在立法定性上,各国互不相同。
一些国家在刑法总则中把被害人承诺定位为违法阻却事由;比利时等国家把其作为一个解释问题,由学理上解释;日本在刑法分则中各个条例中规定被害人承诺,产生的效力是不同的;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把被害人承诺作为一种辩护理由。
而我国刑法对被害人承诺的态度与日本有相似之处,总则中没有规定,分则规定的被害人承诺可以分为下列情况∶第一,承诺不影响犯罪,亦既有被害人的承诺,但不影响犯罪成立,如强奸罪中的强奸幼女,即使幼女同意性交,也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第二,承诺是犯罪构成要件,没有承诺,该犯罪不成立,如嫖宿幼女罪,没有承诺的性交就构成强奸罪;第三,承诺阻却犯罪,有被害人的承诺阻却犯罪,如盗窃罪等;第四,承诺不影响犯罪成立,但有承诺可以减轻行为人的处罚,如安乐死中的承诺杀人。
关于被害人承诺的相关问题剖析
一
、
被害人承诺 的基础理论
所 啪被 害人 的 承 诺 是指 具 体 法益 所 有 人对 他 人 以特 定方 式侵 犯 自 己可 以支 配 的 权 益 所表 示 的 允诺 。对 被害 人 承诺 的 研 究始 于 西方 , 古 罗 马学 家乌 尔 比安 提 出 “ 如 有承 诺 不为 不法 行 为” 原则 , 后来 发展 成 为 一条 法 律格 言 : “ 得 到承 诺 的行 为 不
在 双生 儿 ( 双胞 胎 末成 年 ) 之 问, 能 否进 行 器 官移 植 , 能 否 由一 方 监护 人代 为 承诺 , 使之 成 为 另一 方 的器 官 供体 , 一 直存 在 争 议。 笔 者认 为 , 双生J L -‘ 方 能成 为 另一 方器 官 移植 的供 体 , 但 其 当化 的根据 不 是被 害人 承讲 , 而 是 紧 急避 险 。 双 生 儿的 父 母 本 身并非 被 害人 ( 供体 ) , 他 们 作 为子 女 的豁 护人 , 可 以代 理 其 子 女行使 民事权 利 ,但 该代 理 权是 有 一定 限制 的 , 不 得 损 害被 代 理人 本 人 的利益 。所 以 , 双 生 儿 的父 母没 有 代 替… 办 作 d 5 器 官 捐赠 承诺 的能 力 。可见 , 用 被 害人 承诺 的法 理解 释 该 问 题 欠缺 科 学 依据 。笔 者认 为 这 种情 况 完 全 符合 紧急 避 险 的特 征, 是 典型 的紧 急避 险行 为 。 但 在紧 急 避险 的情 况 卜 . , 行 为 人 常 常面 临 几个法 定义 务的 冲突 , 为 履行 某 一 义务 , 其 避险 行 为 必 然会 违反 另一 法 定义 务 。 形式 上 , 行 为人 的行 为 具彳 丁 违 法性 , 但 是只 要其 作 出 i E 确 的权 衡 ,造成 的损 害小 于所 避 免 的损 害 , 即属 于合法 行 为 。因此 , 笔者 认 为 , 在 双 生 儿 问的 器官 移 植 巾 , 只 要符 合 紧急 避 险的 条件 , 父 母就 可 作 H j 器 官 移植 的 决 定 。口 ( 作者: 刘晓莉,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2 0 l 1 级刑法学专业硕
关于被害人承诺的相关问题剖析
关于被害人承诺的相关问题剖析作者:刘晓莉田爽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8期摘要被害人对生命的承诺无效,安乐死问题可以说是生命权不可让渡原则的唯一例外。
关于被害人身体健康权的承诺中,需要注意的是器官移植的相关问题,尤其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另外,对双生儿之间的器官移植,本文坚持的观点是符合紧急避险。
关键词安乐死器官移植双生儿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被害人承诺这一概念源于古罗马学家乌尔比安在其著作权当中的一句话:“以被害人的意志所产生的,不是不法的”,后来发展成为“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这一法律格言。
本文旨在探讨被害人承诺的基础理论,研究被害人承诺的权限范围,并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一、被害人承诺的基础理论所谓被害人的承诺是指具体法益所有人对他人以特定方式侵犯自己可以支配的权益所表示的允诺。
对被害人承诺的研究始于西方,古罗马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如有承诺不为不法行为”原则,后来发展成为一条法律格言:“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
二、被害人对生命的承诺(一)被害人对生命的承诺无效。
被害人承诺,其作为正当化事由之一,已在许多国家的刑事立法或者刑法理论中得到公认。
生命权具有不可让渡性,即使是生命主体本身也不能承诺他人剥夺自己的生命,正如某学者所说,承诺不能以生命权为对象,生命权不在个人可以自由处分的法益范围之内,原因是他毁灭了自由和自由权主体本身。
(二)安乐死问题之例外。
生命权本身不可承诺,这一点在理论上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与此相关联的是安乐死问题,安乐死问题可以说是生命权不可让渡原则的唯一例外。
安乐死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任其死亡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因为被害人属于自然死亡,而非被人提前结束了生命,不符合杀人行为的要求。
二是积极的安乐死,是指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的承诺,经其承诺,而提前结束其生命的方法。
关于被害人承诺中承诺有效性的几个问题
( ) 诺 权 人 的 范 围 一 承
但 这种 承诺 不是 没有 限制 的 , 民法 规定 , 在这 种 情 况 下 法定 代理人 、 亲权 者 、 护 人 的承 诺 不 得损 害 被 代 监 理 人 的利益 。刑法 作为 法秩序 中的最后 一道 防线 , 其 目的固然 和民法 的保 护 目的有 异 , 但是 , 从统 一 的 法 秩 序观 点 出发 , 法 中被 害人承诺 的限定 条 件也不应 刑 低 于 民法 的标 准 , 因此 , 至少在这 种情况 下 , 定代理 法 人、 亲权 者 、 护人 的承诺 不 能 侵害 未 成 年人 或 精 神 监 病 人 的利 益 。并 且 , 法定代 理人 、 亲权者 、 监护人 的承 诺 权 限必须 以法定 代理权 、 亲权 、 监护权 为 限 , 出这 超
患 严重疾 病 , 急需作 肾移 植 , 一个 未 患病 者 是最 合 另 适 的器官 供者 。父母 要 求 医 生摘 取 双胞 胎 中未患 病 者 的 肾脏 , 移植 给 另 一位 患 病 者 。对 于 这 种情 况 , 监
承诺侵 害 的权 利 只能 由权利人 本人 行使 , 不承 而
作 者 简介 : 刘爱 军 , 州 大 学 法 学院 副 教 授 ( 州 贵 阳 ,50 5 。 贵 贵 50 2 )
些 权利 的范 围 , 法定 代理 人 、 亲权 者 、 护人 就无权 承 监
被 害人 承诺 , 名 思义 , 指 承 诺 为被 害 人所 实 顾 是
施 。 因此 , 承诺 权人 , 也就是 被害人 , 指违 法行 为所 是 侵 害法 益 的所 有者 。何人 为被 害者 , 则 上应就 各种 原 犯 罪 的性质 而 为决 定 。 一 般 情 况 下 , 诺 权 人 或 被 承
被害人的承诺
被害人的承诺1.承诺的种类与效力从形式上说,被害人承诺有三种情形。
但作为违法阻却事由的被害人承诺,仅限于下述第三种。
(1)被害人的承诺是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
如嫖宿幼女罪、引诱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2)被害人承诺绝对无效的犯罪(不管有无承诺都构成犯罪)。
如拐卖儿童罪、强奸罪中奸淫幼女的从重处罚情形、拐骗儿童罪等。
(3)无承诺即犯罪、有承诺便无罪的情形。
如拐卖妇女罪、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
2.因被害人承诺而阻却违法的条件(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
第一,任何人对国家法益、社会公共法益与他人法益都不能承诺。
第二,被害人只能承诺自己的法益(财产、名誉、自由、轻伤害、已满14周岁妇女的性权利可以承诺),但有的法益承诺无效(重伤害、生命的承诺无效)。
即使针对可以承诺的本人法益,如果侵犯其他法益的,可能成立相应犯罪。
例如,承诺对方毁坏自己财物,但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成立相应的犯罪。
注意: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一,刑事诉讼中,即使经过犯罪嫌疑人同意,帮助其毁灭无罪证据或者伪造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妨害了刑事司法的客观公正性,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
第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帮助当事人毁灭有利证据或者伪造不利证据的,不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2)承诺者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与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3)基于被害人真实意思而承诺,但戏言性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作出的承诺无效。
被害人被骗之后作出的承诺是否有效,分两种情形判断:第一,只是对承诺的动机产生错误时,该承诺有效。
例如,妇女乙以为与甲发生性关系,甲便可以将其丈夫从监狱释放。
但发生关系后甲并没有释放其丈夫。
乙的承诺有效,甲不构成强奸罪。
第二,因为受骗而对所放弃的法益的种类、范围或者危险性发生了错误认识(法益关系的错误),承诺无效。
例如,甲冒充妇女乙的丈夫实施奸淫行为,黑夜中的乙以为甲是其丈夫而同意发生性关系的,乙的承诺无效,甲成立强奸罪。
(4)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
被害人承诺有效性的成立条件
浅析被害人承诺有效性的成立条件【摘要】被害人承诺源自罗马法中“不可能对承诺者实施不法”的谚语,在当今社会,作为排除犯罪性事由,也得以广泛的认可。
虽然我国刑法学者也普遍接受了该理论,但在我国的刑法中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其法理基础在于,被害人放弃自己的利益是其行使人格自由权利的自主权表现,刑法对于该利益不予保护。
被害人承诺的成立须从主体适格、真实意思表示、承诺方式等角度考虑。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有效性;成立条件被害人承诺,又称为被害人同意,是指法益主体对于他人侵害自己可以支配的权益表示许诺或同意。
现如今,世界上各国的许多刑法学者都认可了被害人承诺作为一种排除犯罪的事由,我国刑法学界也普遍持这种观点。
但关于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及刑法意义上的分类和正当化承诺有效性的成立条件等,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
被害人承诺在刑法上的意义是怎样的,或者说被害人承诺的刑法效果是如何的,德日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被害人承诺对犯罪的成立没有影响。
(2)被害人承诺是违法性阻却事由。
(3)被害人承诺是犯罪构成要件的阻却事由。
被害人承诺无论是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还是阻却违法性,亦或是阻却刑事违法判断,其最终的刑法效果都是阻却对行为人犯罪的判断,从而阻却对其的刑罚。
被害人承诺正当化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才能成为阻却犯罪事由的理由。
这些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承诺主体首先,承诺者必须具备承诺能力,即作出承诺的人必须具有认识其承诺的性质、作用及后果的能力。
德国刑法学者约翰内斯·韦塞尔斯认为并不一定要求承诺者年龄上的限制,特别是承诺人是否为民法意义上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并不重要。
其决定性作用的唯一是承诺人根据他的理智上的成熟程度和判断能力已经完全清楚触及他利益的攻击的性质、影响和作用。
①笔者认为对于承诺人年龄及理解能力的判断,如果刑法有明确规定,就以刑法为准;如果没有明确规定时,则可以参照民法中有关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规定。
被害人承诺的刑法意义
被害人承诺的刑法意义1、尊重被害人意愿:被害人的承诺意味着被害人有权决定是否参与犯罪行为,并且有权对犯罪行为进行自我惩罚。
这种权利体现了法律对于被害人意愿的尊重和保护,同时也为犯罪行为的处理提供了一个更加人性化的途径。
2、限制国家刑罚权:被害人的承诺可以限制国家的刑罚权,避免过度使用刑罚手段。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被害人自愿承担责任并接受惩罚,那么国家就没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和社会成本支出。
3、促进社会和谐:被害人的承诺还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通过让被害人自己承担后果,可以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对法律的认同感,从而有利于预防犯罪的发生和维护社会的秩序。
被害人的承诺是一种重要的刑法原则,它强调了法律对于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和尊重,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在刑法中,被害人承诺和被害人同意是两个非常相似的概念,但它们在犯罪论体系中具有不同的语境含义。
本文将从犯罪论体系语境差异的角度出发,对这两个概念进行探讨。
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被害人承诺和被害人同意都是犯罪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被害人承诺是指被害人在受到侵害之前,已经明确表示了放弃其权益或者忍受某种程度的侵害,并且行为人是在被害人做出承诺之后才实施侵害的。
而被害人同意则是指被害人在受到侵害之前并没有明确放弃其权益或表示忍受某种程度的侵害,而是在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时表示了同意或默许。
从犯罪论体系语境差异的角度来看,被害人承诺和被害人同意这两个概念在犯罪论体系中具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内涵。
在许多国家,被害人承诺的概念主要适用于财产犯罪、性犯罪等非暴力犯罪中,而对于暴力犯罪则往往不适用。
而被害人同意的概念则主要适用于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中,但并不适用于财产犯罪中。
此外,在犯罪论体系中,被害人承诺和被害人同意这两个概念也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
在许多国家,如果行为人是在被害人做出承诺之后才实施侵害的,那么该行为就不被认为是犯罪。
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力
被害⼈承诺的法律效⼒
对于被害⼈承诺很多⼈都不了解,在法律上对于被害⼈承诺的法律效⼒就是⽐较重要的内容,这点需要⼤家进⾏相关的了解,才能知道具体是怎么进⾏规定。
本⽂将从以下⼏点来做介绍,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被害⼈承诺的法律效⼒
刑法只是明⽂规定处罚基于承诺的杀⼈,并且其法定刑轻于普通故意杀⼈罪的法定刑,但没有对基于承诺的伤害做出规定。
那么就出现三个结论:
1、既然刑法只规定了基于承诺的杀⼈罪,⽽没有规定基于承诺的伤害罪,就表明基于被害者承诺的伤害⽆罪。
2、既然刑法只是特别规定了基于承诺的杀⼈,⽽没有特别规定基于承诺的伤害,就表明对基于承诺的伤害⼀概按普通伤害罪处理。
3、在被害者承诺的伤害案中,如果⾏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就不问伤害的轻重,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不违反公序良俗,即使造成了重⼤伤害,也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什么是被害⼈承诺
被害⼈承诺是指基于被害⼈允许他⼈侵害⾃⼰可⽀配的权益的承诺⽽实施的阻却犯罪的损害⾏为,其对于⾏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降低⾏为的可责性,甚⾄可以排除⾏为⼈⾏为的违法性。
因此,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更多的内容中来进⾏了解,才能对被害⼈承诺有深⼊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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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及其体系定位
论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及其体系定位在法律的广袤领域中,被害人承诺作为一个重要的概念,其理论基础和体系定位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复杂的内涵。
被害人承诺,简单来说,是指被害人自愿同意他人对其个人法益进行某种侵害的行为。
然而,这一概念并非简单的个人意愿表达,而是涉及到众多法律原则、道德考量和社会价值的交织。
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可以从多个角度来探讨。
首先,从个人自治的角度来看,每个人都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事务,包括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他人对其法益造成影响。
这种个人自治的理念在现代社会中被广泛尊重,是民主和自由的重要体现。
当被害人基于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作出承诺时,实际上是在行使自己的自主权利。
其次,功利主义的观点也为被害人承诺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支持。
功利主义强调行为的结果应当带来最大的幸福总量。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被害人的承诺能够避免更大的损失或者促进更广泛的利益,那么允许这种承诺的存在可能会带来更积极的社会效果。
例如,在医疗领域中,患者对某些具有一定风险的治疗方案的同意,就是基于对未来健康状况改善的期望。
再者,社会契约论的视角也有助于理解被害人承诺。
根据社会契约论,人们为了获得社会秩序和保护,让渡了一部分个人权利给国家。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被害人自愿放弃法律对其特定法益的保护,这可以被视为是在社会契约的框架内对个人权利的一种特殊处置。
从法律体系的定位来看,被害人承诺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中有着不同的地位和作用。
在刑法领域,被害人承诺是一种出罪事由。
当被害人的承诺符合一定的条件时,行为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然而,并非所有的被害人承诺都能产生这样的效果。
刑法对于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性有着严格的限制,例如涉及生命权、重大健康权等法益的承诺通常是无效的。
在民法领域,被害人承诺可能会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
例如,在合同关系中,如果一方的行为得到了另一方的事先同意,那么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该行为可能不会被认定为侵权或者违约。
论刑法中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果 法学
论刑法中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果摘要被害人承诺制度在刑法中存在已久,该制度的背后是国家刑罚权的运行与个人自主决定权利行使的衡量。
虽然被害人承诺理论有一条相当长的发展轨迹,但各国对其研究和适用并不深入。
本文从被害人承诺理论的历史出发,探寻被害人承诺理论的发展,分析承诺成立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进而探讨不同情况下被害人承诺可能的法律后果。
对财产权的承诺有效,会发生阻却违法的法律效果;对生命权的承诺无效,仍然产生相应犯罪的后果;而对伤害行为则要看伤害的程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准确界定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明确“被害人”和“承诺”的范围与含义,将被害人承诺视为违法阻却事由进行研究,探讨其法律后果,对我国刑法体系的完善有充分的理论和现实层面的意义。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正当化;法律效果On the Legal Effect of Victim's Promise in Criminal LawABSTRACTThe system of victim's promise has existed for a long time in criminal law. Behind this system is the measurement of the operation of national penalty power and the exercise of individual's independent decision power. Although the theory of victim's commitment has a long development track, the research and application of it is not in-depth.Starting from the history of the victim's commitment theory,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victim's commitment theory, analyzes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and application scope of the commitment, and then discusses the possible legal consequences of the victim's commitment under different circumstances.The promise of property right is effective, which will lead to the legal effect of preventing the violation of law;The injury behavior should be analyzed according to the degree of injury. It is of grea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for the improvement of the criminal law system in China to accurately define the condition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victim's commitment, define the scope and meaning of the "victim" and "commitment", study the victim's commitment as a matter of illegal obstruction, and explore its legal consequences.Keywords:Victim's promise; Legitimation; Legal effect目录一、被害人承诺概述 (1)(一)被害人承诺理论的历史沿革 (1)(二)我国被害人承诺理论的发展 (2)(三)被害人承诺在刑法中的性质 (2)二、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 (2)(一)承诺范围 (3)(二)承诺能力 (3)(三)承诺意思 (4)1.被害人认识错误 (4)2.行为人认识偏差 (4)(四)承诺时间 (4)(五)承诺效果 (5)三、被害人承诺在我国刑法中的法律效果 (5)(一)被害人承诺的效果划分 (5)(二)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果及典型种类 (5)1.被害人承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有些承诺可以减轻刑罚 (6)2.被害人承诺是违法阻却事由 (7)(1)承诺侵害财产法益的法律效果 (7)(2)承诺侵害身体健康法益的法律效果 (7)3.被害人承诺是犯罪构成要件的阻却事由 (7)4.被害人承诺是犯罪构成要件 (8)四、结语 (8)参考文献 (10)被害人承诺理论在各国刑法学界存在已久,各国学者也从未停下过探究该理论的步伐。
被害人承诺——精选推荐
被害人承诺(一)一般的被害人承诺被害人承诺,是指如果被害人同意他人对其加害,那么他人不构成犯罪。
例如,甲同意乙毁坏自己的财物,乙的毁坏行为便不构成犯罪。
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1.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
例如,甲对乙说:“那辆车不是我的,但我同意你把它砸毁。
”乙若毁坏该车便构成犯罪。
2.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一定限度,超出这个限度,即使有被害人的承诺,行为人也有罪。
(1)财产可以承诺放弃。
例如,甲承诺让乙毁坏自己的车辆,乙便毁坏了车辆,乙无罪。
(2)名誉可以承诺放弃。
例如,甲承诺让乙诽谤自己,乙便诽谤甲,乙无罪。
(3)自由可以承诺放弃。
例如,甲让乙拘禁自己,乙拘禁了甲,乙无罪。
(4)身体权在轻伤的范围内可以放弃,超出轻伤范围,不可放弃。
例如,甲承诺让乙打自己两耳光,乙便打了甲两耳光,乙无罪。
如果甲承诺让乙砍掉自己的手臂,乙便砍掉了甲的手臂,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5)生命不可以承诺放弃。
例如,甲承诺让乙杀了自己,乙便杀了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
3.被害人对承诺事项的意义、范围有理解能力(承诺能力)。
基于此,幼儿、精神病患者的承诺无效。
例如,甲哄骗小孩乙将压岁钱交给自己,乙便交给了甲,甲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4.被害人的承诺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基于被骗、被迫所做出的承诺及戏言性承诺均无效。
例如,甲冒充乙的丈夫欲和乙发生性关系,乙误以为是自己丈夫便同意,甲仍构成强奸罪。
又如,甲胁迫乙承诺放弃财物,乙无奈放弃,甲仍构成犯罪。
【注意】仅仅是承诺动机的错误,不影响承诺效力。
例如,甲(妇女)以为与乙发生性关系,乙便会给自己丈夫调动工作。
但是发生性关系后,乙并没有给其丈夫调动工作,乙不构成强奸罪。
5.被害人的承诺必须事前作出(1)事后承诺于事无补。
例如,甲强奸了乙(妇女),事后乙喜欢上甲,向警方表示自己当时自愿与甲发生性关系,但是这种事后承诺不影响甲强奸罪的成立。
(2)承诺以最后一次作出的为准。
例如,甲(妇女)在星期一承诺周末与乙通奸,但在星期二又不同意,而乙仍坚持要求履行承诺,强行与甲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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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被害人承诺的效力[摘要]被害人承诺是被害人自由处分属于自己的权利,而且基于被害人承诺在何种程度上阻却行为人的违法性。
在德日刑法中,对于被害人承诺已有大量的论述,并且在刑法中已将被害人承诺明文规定为阻却违法事由之一,在我国刑法总则中并没有明确其刑法地位,但是其在分则的相关法条及司法实践中得到一定的运用。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正当化事由;阻却违法事由被害人承诺或同意是为阻却违法事由,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我国刑法各罪中有相关的法条已经将其作为违法阻却事由。
一、被害人承诺的概述被害人承诺,或称为权利人承诺、被害人同意。
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刑法对被害人承诺都做了相关的规定。
被害人承诺起源于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名言“以被害人的意志产生的,不是不法的”至此引出了著名的法谚“自愿不产生侵害。
”虽然各国家的刑法典对此规定不一,有些国家承认其为阻却违法事由。
如意大利刑法典明文规定了“权利人同意”为阻却违法事由。
该法典第50条规定:“经可以有效地处置权利的人同意,对该权利造成侵害或者使之面临危险的,不处罚。
”德日刑法对被害人承诺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理论上通说认为他是阻却违法事由之一。
①德国学者耶赛克将被害人的同意分为两种情形“合意”和“同意”。
在合意的场合,有被害人在自己的自由意志下的同意即构成阻却违法事由,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典型的不法。
在“同意”的场合,不管行为人与权利人的意思是否一致,被保护的法益同样会被侵害。
法国学者基本上是否定被害人承诺是阻却违法事由的。
如法国学者卡·斯特法尼等认为,那些承认被害人的同意的人常常援引“对自愿者,不构成侵害”的名言,但是这一名言主要针对的是民事责任。
对于是否使用刑事责任,他们表示怀疑。
二、被害人承诺正当化的理由被害人承诺的正当化理由在大陆法系理论中有法律行为说、放弃利益说和放弃法的保护说、保护客体部分脱落说和法政策说或利益衡量说等学说。
法律行为说认为,被害人承诺实际上是给行为人实施一定的侵害行为的权利。
②也就是说被害人允许行为人有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行使权利是不违法的,所以被害人承诺就有了刑法正当化的理由。
因此很多学者认为被害人承诺是根据民法中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权利,即公民有根据自己的意志处分自己权利的权利。
所谓“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自由选择,当事人的自我意志可以而且应该成为约束其契约关系的准则,当事人可以而且应该对依其自我意志作出的选择负责。
③从民法原理来判断被害人承诺的正当性,被认为是混淆了刑法与民法的区别。
利益放弃说认为,法秩序把法益的维持委托给法益的保护者,承诺表明他放弃了自己的利益。
保护放弃说认为,承诺是被害者放弃自己的利益因而放弃了法的保护。
这一学说是德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德国判例也采取这一立场。
保护客体部分脱落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不仅保护各种实质的法益,而且保护法益保持者的处分权限,承诺使保护的客体脱落。
法政策说或利益衡量说,从利益衡量的原理寻求承诺的正当化根据,认为不妨害人格自由的权利行使应视为有社会价值,因此,在一定的法秩序的限度内,个人对法益的主观评价具有决定意义。
④被害人承诺是否应当作为阻却违法事由是与每个国家的文化和法律传统密切相关的。
被害人承诺的正当化应当是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博弈,只有达到一定的均衡才能既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同时维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笔者同意利益衡量说。
三、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被害人承诺实际上是被害人自由行使自由决定权,因此承诺的作出者应该是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能够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人,而且承诺的作出必须是自由处分者真实意思的表达,否则承诺将不发生是行为人的行为正当性的法律后果。
(一)被害人承诺的主体能够作出承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的人,具有一定的辨认能力,认识到自己所作承诺的内容、范围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1.关于年龄对承诺主体,学者们都认为应当具有一定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但是对于能作出承诺的人的年龄则没有达成一定的共识。
有学者认为承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可以根据民法中对民事责任能力的承担的年龄来界定;有的则认为只要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年龄可以不予以考虑。
笔者认为,承诺人的年龄应当跟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相衔接。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
但是在刑法规定中存在着例外,刑法第234条第2款中规定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被害人承诺的主体是年龄一定要达到十八周岁的成年人才有权利作出这种承诺。
2.承诺主体的精神状况在刑法中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人除了要达到一定的年龄的界限,在精神状况上也要符合。
精神病学理论一般将精神疾病分为轻型与重型两个类型。
所谓轻型精神病,是指精神病患者对其自身的精神异常具有一定的自我感知力,患者一定程度上能够控制自己的心智和行为,有一定适应环境的能力。
所谓重型精神病,是指患者对其精神异常反应和表现没有自我感知力,不能正常控制自己的心智情绪与行为,丧失了对生存环境的正常适应能力。
对于重型精神病者,由于其心神丧失,其所作出的承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对于这类被害人的承诺是行为人都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对于具有间歇性精神病者所作出的承诺,如果该被害人是在间歇期间做出的,应当承认该承诺的阻却违法性。
如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3.作出承诺必须是真实意思表达被害人所作出的承诺必须是自己的真实意思,不能存在胁迫、蒙蔽等手段,即不能存在意思缺陷。
对于被害人认识错误的场合,其承诺的效力如何则应当根据行为结果是否与被害人预期的一样来论定。
例如,被害人有一个名贵瓷瓶,在行为人的蒙骗之下被害人认为瓷瓶是赝品,而同意行为人将其摔碎。
该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因受到蒙骗做出的承诺,如果发现事实是不会同意这种事情发生的,因此行为人的行为是违背被害人的初衷的,被害人承诺是无效的,行为人仍然构成故意损害财物罪。
(二)被害人承诺的限制范围被害人承诺只能是允许行为人侵害属于自己的权利,对于国家、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权利不得侵害。
被害人承诺的对象是财产犯罪,学者们已经对此达成了共识,但是对于生命权健康权是否有放弃的权利,各国刑法对此存在很大的争议。
一般理论认为,对生命健康权利保护不仅仅是公民个人的权利,同时也是国家的权力。
公民没有放弃自己生命的权利,例如对于“安乐死”的争议。
在毁坏财物犯罪中,被害人承诺只能是允许行为人对自己的合法拥有的财产进行侵害,对别人的或者公共的财产没有侵害的权利。
对于被害人合法占有的财产是否可以侵害在理论上存在争议。
有人认为占有权也是被害人合法拥有的权利,因此被害人承诺应当适应。
但是笔者认为,对于仅仅拥有占有权的财产,被害人是无权同意行为让人对其进行毁坏的。
对于被害人承诺,应当是在被害人承诺的范围内,对于超出被害人承诺的范围的行为,应该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四、被害人承诺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被害人承诺在我国刑法总则中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对被害人承诺的理论论述,在我国的刑法中是存在的。
纵观我国的刑法规定,相关被害人承诺的效力的具体情况有如下几种:(一)被害人承诺的有效范围1.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一般认为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要件以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为客观方面的犯罪都可以成立被害人的承诺。
例如强奸罪中违反妇女的意志,如果该妇女对于行为人的行为进行了同意,行为人即不构成强奸罪。
这类犯罪还有强制猥亵罪,非法拘禁罪等。
2.被害人承诺使对行为人的处罚轻刑化对于被害人承诺不能使行为人免除刑罚,但是可以称为减轻处罚的事由,比如“安乐死”。
行为人即使是得到了被害人的同意损害其生命权,但是行为人的行为不仅仅是损害了被害人的生命权,同时也损害了国家对于公民个人生命权利的保护的义务。
由于我国没有承认“安乐死”的合法性,因此这种行为同样还是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是,被害人承诺应当成为减轻处罚的情节,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多数都是轻判。
(二)被害人承诺的无效范围1.基于对承诺的错误认识和胁迫而做出的承诺。
承诺的做出必须是基于被害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一旦被害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是该行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行为人欺骗一位母亲,声称该母亲的孩子必须进行角膜移植,母亲为此献出了移植眼睛,实际上,行为人将该移植改作他用,或者仅仅出于伤害该母亲的目的。
母亲的承诺无效,行为人依然成立伤害罪。
⑤2.被害人承诺必须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而且不得危害公共利益和第三者的利益。
被害人承诺的可以允许侵害的权利必须是在刑法范围内可以放弃的权利。
但是对于生命健康权的放弃,在我国是不允许的。
例如,如果行为人得到允许杀人,即使是得到被害人的同意,行为人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
3.基于被害人承诺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的嫖宿幼女罪中,得到幼女的同意之后才构成该罪,如果没有得到幼女的同意强迫与其发生性行为即构成强奸罪,以强奸罪处罚。
五、小结被害人承诺虽然是在很多国家都有具体的规定,我国学者也是积极主张在我国刑法中对此加以具体的规定是其明确化,但是笔者认为对此还是要慎重。
对于财产权中可以肯定被害人承诺的正当性,但是对于公民人身权利的侵害中,对于被害人承诺的正当性的承认应当慎重。
因为在我国的刑法文化传统中,对于公民人身权利的侵害不仅仅是侵害了公民自身的权利,同时还是对于国家刑罚权的侵害。
而且在该范围内承认被害人承诺的阻却违法性很可能损害公民的安全正义感。
所以,对于被害人承诺的正当性的承认应当要慎重。
注释①参见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09页。
②参见张明楷著:《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182页。
③参见谢原望:《论刑法上承诺之正当化根据及其司法适用》,载《法学家》2012年第2期。
④参见张明楷著:《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182页。
⑤参见张明楷著:《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185页。
谢敬兰,山东诸城人,云南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2011级刑法研究生;张娟,云南楚雄人,云南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2011级刑法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