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价格承诺规则(征求意见稿)

合集下载

国际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

国际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
规则差异和冲突
各国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存在差异,导致国际贸易摩擦增多,增 加了企业面临的不确定性。
滥用和歧视性使用
一些国家滥用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以保护国内产业为名,实则进 行贸易保护主义,损害其他国家企业的利益。
不透明和缺乏公正性
部分国家在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中,存在信息不透明、程序不公正 等问题,影响调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重因此,各国在运用这些规则 时需要谨慎和理性,以确保国际贸易的和谐与平衡。
CHAPTER 05
国际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的 挑战与发展趋势
当前国际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面临的挑战
反补贴
反补贴是指进口国政府针对外国出口商从本国政府获得的补贴,从而对进口国 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威胁的行为,采取的征收反补贴税等措施。
国际贸易中反倾销与反补贴的重要性
维护公平贸易
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的制定和实 施,有助于防止不公平贸易行为 的发生,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和
秩序。
保护国内产业
通过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进 口国政府可以保护本国相关产业免 受外国倾销和补贴行为的损害,维 护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
异处
反倾销主要针对外国商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本国市 场,造成本国产业损害的行为;反补贴则主要针对外国政府 给予本国企业的补贴,造成本国产业损害的行为。
同处
两者都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维护公平贸易和保护国内产业 的手段,都采取征收额外税费的方式来抵消不公平贸易行为 造成的影响。
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互动关系
案例分析: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的实际运用
案例一:美国对中国光伏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美国认为中国光伏产品存在倾销和受 到中国政府补贴,因此对进口自中国的光伏产品征收了高额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这一案 例反映了发达国家运用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保护国内产业的做法。

WTO反倾销规则与案例

WTO反倾销规则与案例
调查的时间
问卷调查的答复时间
终止倾销调查的条件
无充分证据证明三要素、倾销 幅度或倾销产品的进口数量可 忽略不计
听政会:提供各当事方见面、陈述 和辩论的机会。
现场调查:受到调查表的答复后才 能进行;应得到有关公司和政府的 同意
(四) 反倾销裁定
初步裁定与最终裁定
(五)行政复审司法审查
年度/情势变更/新出口商/日落复 审
1983年6月2日,国际贸易委员会决 定,证明氯化苦的进口严重损害美国 工业。
6月3日,美国商务部向中国化工进出口公 司发出调查问卷,9月15日和10月7日美 方接到问卷答复。
9月1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出口价格低于 正常价值的初步决定。
10月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最后反倾销决 定的延期通知。
1)为何欧美国家至今仍不承认中国 的市场经济地位?
2)市场经济地位与中国出口企业被 控倾销有何关联?
3)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有何意 义?该争取还是不作为?
(二)损害的确定
1.国内产业:
生产与倾销产品相同产品的国内生 产者的总称或其产品的总量构成国 内相同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但 是,那些与被诉产品的进口商或出 口商有关系的生产商被排增减 项目外,还要从起始价格中减去销 售行为在进口国发生的各种费用, 包括:进一步制造或装配费用、销 售成本和佣金、广告支出、利息支 出、保险费和合理利润等等。
因此,对被调查的出口商品而言, 争取正常价格的计算方法就非常关 键了--当出口价格以正常价格为 标准确定时,其计算出的倾销幅度 就会比以结构价格为准算出的倾销 幅度小。
思考与讨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分析
--美国至今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 位”,根据中美入世谈判协定,美国在中 国入世15年内仍然可以使用现行的反倾销 规则;

反倾销价格承诺书

反倾销价格承诺书

反倾销价格承诺书
致:[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构名称]
我方,[出口商公司名称],作为[商品名称]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已充
分了解并认识到贵国对[商品名称]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情况。

为了维护
公平贸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并确保我方产品在贵国市场的持续
供应,我们在此郑重作出以下价格承诺:
1. 我们承诺,将不会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贵国市场出口[商品名称]。

我们将确保出口价格不低于我们的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

2. 我们将定期向贵国反倾销调查机构提供有关[商品名称]的出口价格、成本、数量等信息,以供审查和监督。

3. 我们保证,任何价格调整都将事先通知贵国反倾销调查机构,并得
到其认可或同意。

4. 我们承诺,如果发现我方违反上述承诺,将自愿接受贵国反倾销调
查机构的调查和相应的法律后果。

5. 本承诺书自[承诺书生效日期]起生效,有效期至[承诺书失效日期],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协议。

我们理解并接受,如果违反上述承诺,贵国反倾销调查机构有权采取
包括但不限于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

此致
敬礼!
[出口商公司名称] [授权代表签名] [授权代表职位]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日期]。

WTO关于反倾销的规定一览

WTO关于反倾销的规定一览

WTO关于反倾销的规定一览时间:2004-12-29 13:33关贸总协定(GATT)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后,关于反倾销的相关规定主要签署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中。

世贸组织诞生后,根据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内容制定《反倾销守则》并作为WTO协议的重要部分。

WTO关于反倾销的规定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对倾销的认定;对损害的认定;非市场经济问题;争端解决机制。

倾销的认定根据GATT第6条规定,倾销是指将产品的“正常价值”同出口价格做比较,如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即可确定倾销。

“正常价值”通常指“旨在供出口国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价格”。

可以看出,GATT最初的倾销认定是以价格倾销为基础的。

将成本倾销写入《反倾销守则》则是美国倡导的,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正式列入到WTO规则中。

《守则》第2条规定:凡在进口国国内市场上以低于“相同产品的单位平均生产成本(含固定和可变成本)加上销售与一般管理费用”的价格出售者,“可以按不在正常贸易过程对待”。

其关键点在于:只要确定“低于成本销售”就可以直接认定为倾销,不需同出口价格做比较。

大大放宽了认定倾销的标准,有利于经济发达国家利用反倾销实行贸易保护。

对损害的认定WTO的规则规定,在反倾销调查中,进口国有关当局不仅要证明倾销存在,还须认定进口国相关产业因此受到严重影响而遭到损害时,才允许进口国使用反倾销税。

但WTO的标准较含糊,这使进口国制定损害标准的自由空间很大。

在损害的认定上,WTO反倾销协议有一个总体规定:要查清倾销产品的进口数量和对进口国国内相同产品价格的影响,并且强调要兼顾所有经济因素,综合评估。

在被诉倾销产品从数国进口时,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倾销幅度小于2%,从某国进口的产品数量在总进口量中低于3%时可忽略不计。

但同时又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实行累计评估:在来自每一国家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和进口都是不能忽略不计以及累计评估根据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是恰当的情况下,可对进口产品的影响进行累计评估。

国际贸易法下的反倾销制度

国际贸易法下的反倾销制度

国际贸易法下的反倾销制度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国际贸易越来越频繁,但也出现了一些贸易摩擦和贸易争端。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反倾销制度。

那么,什么是反倾销制度?它在国际贸易法中又扮演了什么角色呢?一、反倾销制度的概念反倾销制度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为保护国内产业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以防止外国企业将低价的商品倾销到本国市场上。

倾销行为不仅会导致本国产业的衰退,甚至也会对全球市场造成影响。

二、反倾销制度的法律基础反倾销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来自于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协议,包括《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协定》等。

其中,最核心的是《反倾销协定》,该协定规定了反倾销制度的一系列程序和要求。

按照该协定,一国的反倾销措施需满足以下条件:(1)倾销行为确实存在,且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际损害;(2)反倾销措施必须是合理和非歧视的;(3)反倾销措施必须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

三、反倾销制度的过程和程序反倾销制度涉及的程序包括对倾销行为的调查、对调查结果的评估以及最终的反倾销措施。

一般来说,反倾销的过程大致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提起调查。

一般由本国产业申请,政府或行政机关负责调查工作。

(2)初步调查。

调查机构将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并对倾销成因及其影响进行评估。

(3)详细调查。

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调查机构将对疑似倾销行为的原因、范围、影响等进行详细的调查,并向有关方面进行询问。

(4)裁定结论。

调查机构在对调查结果进行比对、分析和评定后,将决定是否裁定疑似倾销行为确实存在,并对其对产业造成的实际损害进行评估。

(5)实施措施。

如果裁定倾销确实存在,调查机构将向政府建议实施一系列反倾销措施,如自愿价格承诺、向其它国家提出协商等。

四、反倾销制度的优缺点反倾销制度的主要优点在于其有利于国内产业的保护,防止倾销行为损害本国产业。

同时,反倾销制度也有一些缺点,如过程繁琐、成本高昂等。

此外,一些人认为反倾销制度也会对全球贸易造成影响,因为对某一国家或企业的制裁往往会引发其它国家的反制措施,加剧贸易紧张。

再议欧盟反倾销“承诺”条款

再议欧盟反倾销“承诺”条款

再议欧盟反倾销“承诺”条款摘要 wto《反倾销协定》作为规范各成员国反倾销实践的国际协定,其中第8条明确了“价格承诺”在反倾销法程序中允许使用的建设性贸易救济措施,且作为对反倾销税的一种替代措施。

“承诺”条款在不同国家反倾销中的运用差异较大,本文试对欧盟反倾销法中“承诺”条款的具体形式及法律意义等进行理论分析、经验总结,为我国今后应对欧盟“承诺”措施,以及处理中欧贸易纠纷提供更具体的可行性指导。

关键词反倾销协定价格承诺贸易救济欧盟反倾销作者简介:何黎明,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二级律师。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89-02国际贸易自由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世贸组织允许单边使用的控制进口措施已屈指可数,近来反倾销措施已成为各国普遍使用的贸易保护武器。

近年来,中国向欧盟出口不断增多,对欧盟部分成员国的产业形成较大冲击。

所以,中国遭受欧盟的反倾销打击也日趋严重,而欧盟善于利用《反倾销协定》中存在的自由裁量权来对中国采取反倾销措施。

这不仅表现在欧盟对“正常价值”的确定、“类似产品”的界定、“损害”的认定、“欧共体利益”的界定等问题,而且还表现在对反倾销“承诺”条款的灵活运用。

一、欧盟反倾销“承诺”条款的相关内容的界定(一)“承诺”(undertakings)条款的立法过程欧共体第一部反倾销法规是1968年的第459/68号条例,其中第14条有关于“承诺”的规定。

之后,2011/73号条例对“承诺”程序进行了补充,1681/79号条例明确承诺对反倾销调查程序的效果,第3017号条例对接受“承诺”的标准作了初步规定,并对与价格承诺有关的第10条加上标题“承诺”。

1580/82号条例对接受“承诺”的标准作了修改,后2176/84号条例又对“承诺”的提出时间做作了限定。

欧共体颁布的第2423号条例中有关“承诺”的规定没有任何修改。

直至1994年,欧盟理事会针对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所达成的《反倾销协定》,对其其反倾销法做了进一步修改,颁布了3283/94号条例。

反倾销的相关问题

反倾销的相关问题

反倾销的相关问题在国际贸易中倾销是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段。

各国纷纷颁布反倾销法以抵制和消除因这种不正当行为给本国工业造成的损害。

(一)倾销的概念关贸总协定第6条规定,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则构成倾销。

(二)倾销的构成要件1.产品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2.给有关国家同类产品的工业生产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存在此种威胁,或对某一工业的新建造成实质性阻碍。

3.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倾销的确定倾销的确定有三项基本内容,即正常价值的确定、出口价格的确定及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

1.正常价值的确定。

所谓正常价值,是指产品以通常的商业数量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在出口国国内消费的价格,也称为国内市场价格,是确定正常价值的最基本的方法。

使用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作为正常价值,必须符合以下几项条件:(1)国内销售价格须具有代表性,即有关产品在国内市场中的销售占该产品出口5%以上。

(2)所采用的国内销售价格应该是在正常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价格。

(3)不得将低于成本价销售的价格视作正常价格。

如果出口商在国内市场上的销售价低于成本,这一销售不被视为正常贸易做法中的销售。

上述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仅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反倾销协定没有明文规定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格如何确认。

在实践中,基本上有以下几种方法:①替代国价格。

进口方不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格,而是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该国相类似的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三国生产的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售价作为基础来计算正常价格。

②结构价格。

即把出口国生产产品的各项投入的数量,按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计算,得出该产品的成本,然后再加上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③相似产品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

在无法使用前两种方法时,便采用相似产品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来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

反倾销价格承诺规则

反倾销价格承诺规则

反倾销价格承诺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保证反倾销措施合理、有效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在反倾销调查中,作出接受、改变或者终止价格承诺的决定,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指价格承诺,是指出口商、生产商向调查机关自愿作出的,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被调查产品并经调查机关接受而中止或终止调查的承诺。

第三条出口商、生产商可以向调查机关提出价格承诺申请,调查机关也可以向出口商、生产商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

第四条调查机关不得强迫有关出口商、生产商作出价格承诺。

出口商、生产商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建议,不得对其倾销及倾销幅度的确定产生不利影响。

第五条反倾销调查中,价格承诺的提出不得晚于初步裁决公告后四十五日。

复审调查中价格承诺的提出应当依据复审调查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

在特殊情况下,经调查机关允许,价格承诺可以在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时间提出。

第六条反倾销调查中,在对倾销和损害作出肯定的初步裁决前,调查机关不得向出口商、生产商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或者接受其提出的价格承诺。

第七条有关出口商、生产商提出的价格承诺包含保密信息的,可以向调查机关提出保密申请,说明需要保密的理由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

第八条调查机关收到有关出口商、生产商提出的价格承诺后应当将非保密文本送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评论。

第九条调查机关在考虑是否接受价格承诺时,可以审查下列因素:(一)是否可以消除倾销所造成的损害;(二)是否具备行之有效的措施予以监控;(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利益;(四)提出价格承诺申请的出口商、生产商在调查期间的合作程度;(五)是否存在规避的可能性;(六)调查机关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因素。

第十条调查机关认为出口商、生产商作出的价格承诺可以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对提出价格承诺的出口商、生产商的反倾销调查。

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调查机关予以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反倾销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反倾销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关于执行反倾销措施的有关问题)2005-08-30【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1-07-10【生效日期】2001-09-15【效力】[有效]【效力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海关已陆续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加拿大、德国、俄罗斯等国的某些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执行反倾销措施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与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被诉倾销产品(以下简称“被诉倾销产品”)相同的货物时,应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

对于直接从被诉国家(或地区)的生产厂商进口被诉倾销产品的,还必须向海关提交原厂商发票。

对于通过境外贸易商间接进口被诉倾销产品的,也应向海关提交原厂商发票,确实无法提交时,向海关提交的由境外贸易商制发的商业发票上必须包括生产厂商名称和原厂商发票的编号。

进口属于予以排除征收反倾销税,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中难以与被诉倾销产品相区分的货物时,须向海关提交国家经贸委出具的“认定证明”。

进口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的公司的被诉倾销产品时,还须向海关提交由该公司出具的“出口证明信”。

二、对于进口经营单位确实无法提交原产地证明,经海关实际查验不能确定货物的原产地的,海关按与该货物相同的被诉倾销产品的最高反倾销税率或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

三、对于能够确认货物原产地为被诉国家(或地区),且能够确定生产厂商的,海关按该生产厂商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或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

如不能提交原厂商发票且商业发票上没有生产厂商名称和原厂商发票的编号,无法确定生产厂商的,海关按该国家(或地区)所适用的最高反倾销税率或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

国际贸易法中的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

国际贸易法中的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
• 最终裁定与实施措施:调查结束后,调查机关将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最终裁定。 如裁定存在倾销和损害的事实,将采取相应的反倾销措施,如征收反倾销税、 实施价格承诺等。涉案各方如对裁定结果有异议,可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诉或进 行司法审查。
02
反补贴措施概述
反补贴定义及目的
反补贴定义
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抵消或防止另一国政府 对本国产业实施的直接或间接补贴行为,采取的一系列贸易 救济措施。
国际贸易法中的反 倾销与反补贴措施
contents
目录
• 反倾销措施概述 • 反补贴措施概述 • 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比较 • 国际贸易中反倾销与反补贴实践 • 企业应对反倾销与反补贴策略 • 总结与展望
01
反倾销措施概述
反倾销定义及目的
定义
反倾销是指进口国政府为了维护本国 产业和市场竞争秩序,对外国倾销行 为采取的限制性措施。
05
企业应对反倾销与反 补贴策略
了解并遵守国际贸易规则
熟悉WTO规则
企业应深入研究世界贸易组织(WTO )相关协议,特别是《反倾销协议》 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确保 自身行为符合国际规则。
关注国际贸易动态
加强内部培训
对企业内部人员进行国际贸易法规培 训,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和应对贸易 争端的能力。
各国实施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情况
01
02
03
04
美国
频繁使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
欧盟
对进口产品实施严格的反倾销 和反补贴调查,维护公平竞争

中国
积极应对国外反倾销和反补贴 调查,加强国内产业调整和升
级。
其他国家
如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也 加强了对进口产品的反倾销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

第二章倾销与损害第三条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

第四条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二)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进口产品不直接来自原产国(地区)的,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确定正常价值;但是,在产品仅通过出口国(地区)转运、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无生产或者在出口国(地区)中不存在可比价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价格为正常价值。

第五条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二)进口产品没有出口价格或者其价格不可靠的,以根据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但是,该进口产品未转售给独立购买人或者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可以以外经贸部根据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第六条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

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当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

欧盟反倾销条例

欧盟反倾销条例

欧盟反倾销条例1995年12月22日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抵抗非欧共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第384/96号条例欧洲共同体理事会1995年12月22日通过欧洲联盟理事会鉴于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第113条;鉴于建立农业市场共同组织的诸规那么和依照条约第235条通过的、适用于农产品加工产品的条例,以及特别是条例中可不遵循一般原那么的规定,即边境贸易的保护性措施可完全为条例规定的措施所取代的规定。

鉴于委员会的建议;鉴于欧洲议会的意见;(1)鉴于欧洲理事会通过了2423/88号条例,制订了抵抗非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倾销或补贴性进口的一般规那么;(2)鉴于这些规那么是根据现存的国际义务、特别是那些产生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下称为关贸总协定)第6条、实施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1979年反倾销法典)以及解释和适用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6条和第23条的协定(关于补贴和抵销关税的法典)的国际义务而通过的;(3)鉴于1994年结束的多边贸易谈判制订了实施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新协定,因此,应根据新协定修订共同体条例;鉴于应该根据有关调整倾销和补贴的各自新规那么的不同性质,在这两个领域内有一套独立的共同体规那么,鉴于关于抵抗补贴和反补贴税的新规那么应包含在一个单独的条例中;(4)鉴于为了维护关贸总协定所建立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共同体在适用这些规那么时须考虑共同体主要贸易伙伴如何解释这些规那么;(5)鉴于有关倾销的新协定,即1994年实施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以下称为1994年反倾销协定),包含了新的和详细的规那么,特别是关于倾销的计算,提起和进行调查的程序,包括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采取临时性措施、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和复审以及公开披露有关反倾销调查的信息;鉴于考虑到这些变化的程度并为确保严格地和明确地实施这些新规那么,应尽可能地将新协定中的用语引入共同体立法中;(6)鉴于需要就正常价值的计算制定明确和详细的规那么;特别是鉴于这一价值在所有的情况下都应以在出口国正常贸易过程中有代表性的销售为根底;鉴于明确那些国内销售可视为亏本因此不予以考虑的情形,以及明确可以求助于不低于本钱的销售、计算正常价值、或向第三国销售等情形是有利的;鉴于即使在启动情况下规定本钱的适当配置也是符合需要的,鉴于对"启动"的概念以及配置的范围和方法制定指导也是适当的;鉴于计算正常价值时有必要指出被用于确定销售量、一般本钱和管理本钱以及应包括在该价值内的利润幅度的方法;(7)鉴于在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应当制订有关选择适当的将被用于这一目的的市场经济第三国的规那么,以及在不可能找到适合的第三国时,可在任何其他合理的根底上来确定正常价值的规那么;(8)鉴于确定出口价格和在有必要从第一次公开市场价格出发重新推算出口价格的情形以下举某些调整工程是有益的;(9)鉴于为保证在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之间进行公平比较,应列举可能影响价格和价格可比性的那些因素,应制定有关何时及如何进行调整的明确规那么,包括应防止任何重复调整的规那么;鉴于虽然各个出口价格因其客户、地区或期限等原因不同时仍可以与平均正常价值进行比照,但也有必要规定,可以使用平均价格比较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10)鉴于应制订明确、详细的规那么指导那些与确定倾销进口商品是否已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有关的因素;鉴于在证明有关进口商品的数量和价格水平对共同体某一产业所遭受的损害负有责任时,应注意其他因素特别是共同表达有市场条件的作用;(11)鉴于应限定"共同体产业"这一术语,应规定与出口商有关联的当事人应从"产业"中排除以及应限定"关联"一词的含义;鉴于有必要规定以共同体某个地区的生产者的名义提起反倾销,以及有必要对该地区的定义制订指南;(12)鉴于有必要规定可以提起反倾销申请的当事人,包括共同体产业应该支持的程度,以及该申请应包括的有关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信息;鉴于应规定有关驳回申请或者开始调查的程序;(13)鉴于有必要规定利害当事人应得到关于当局所需信息的通知,应有充分时机去提供所有相关证据及维护其利益的方法;鉴于应明确制定在调查期间应遵循的那些规那么和程序,特别是如果利害当事人的意见和信息将被调查机关考虑,利害当事人在一个特定期限内据以进行自我通报、发表意见和提供信息的那些规那么;鉴于应规定在哪些情形下利害当事人可以获得并评论由其他利害当事人所提供的信息的;鉴于在收集信息方面成员国和委员会之间应当进行合作;(14)鉴于有必要规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条件,包括这种征收不早于开始调查之日起60天和不晚于此日后9个月的条件;鉴于因行政管理的原因,有必要规定反倾销税由委员会征收,或者直接征收期限为9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征收期限为6个月和3个月两个阶段的临时反倾销税;(15)鉴于有必要规定接受消除倾销和损害的承诺以代替征收临时或最终反倾销税的程序;鉴于应规定违反或者撤销承诺的后果,以及在有违反承诺之嫌或者需要进一步调查以补充调查结果情况下可以征收临时反倾销税;鉴于在接受承诺时应注意提出的承诺及其实施不会导致反竞争的行为;(16)鉴于有必要规定不管是否采取最终措施,案件通常应在开始调查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并决不能超过15个月;鉴于在微量倾销或在损害可予忽略不计时,应终止调查或者诉讼,应对这些术语予以定义;鉴于在征收反倾销税时,有必要规定终止调查,在征收较少数额的反倾销税就可消除损害的情况下,有必要规定反倾销税应低于倾销幅度,以及有必要规定在抽样的情况下计算反倾销税程度的方法;(17)鉴于有必要规定如认为适当时可追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有必要说明那些可能引起追溯适用反倾销税以免削弱将适用的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情况;鉴于也有必要规定反倾销税可追溯适用于违反或者撤销承诺的情况;(18)鉴于有必要规定反倾销措施5年后将终止,除非复审调查说明这些措施应继续实施;鉴于在有充分证据说明情况已变化的场合,应规定临时复审或调查,以确定是否同意退还反倾销税;鉴于作出以下的规定也是适宜的,在重新计算倾销致使有必要重新计算出口价格时,如该反倾销税反映在受共同体反倾销制裁的商品的价格上,那么该反倾销税不应作为在进口和转卖期间发生的本钱;(19)鉴于在出口商通过补偿安排方式承受反倾销税和反倾销措施没有反映在受共同体反倾销制裁的商品的价格上时,有必要对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的重新估算作出特别规定;(20)鉴于尽管一个单独的关贸总协定部长决议成认躲避是个问题并已将其提交到关贸总协定反倾销委员会去解决,但1994年反倾销协定并没有包括关于躲避反倾销措施的条款;鉴于迄今在此问题上多边谈判的失败和关贸总协定反倾销委员会对此还未作出结论,从而有必要在共同体立法中增加新的条款,以解决包括在共同体内或者在第三国内进行的以躲避反倾销措施为主要目的货物组装在内的做法;(21)鉴于在市场条件出现暂时性变化,使继续征收反领销税暂时显得不适宜的情况下,允许中止反倾销措施是可取的;(22)鉴于有必要规定被调查的进口货物进口时应当登记,以便随后能够对这些进口货物适用反倾销措施;(23)鉴于为确保正确实施反倾销措施,成员国必须监督并向委员会报告被调查的或被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产品的进口贸易以及依照本规那么所征收的反倾销税数额;(24)鉴于有必要规定,定期地或在特殊的调查阶段,同咨询委员会协商;鉴于该委员会应当由成员国的代表组成并由委员会的一名代表担任主席;(25)鉴于应规定进行实地核查以审核当事人提供的有关倾销和损害的信息,但实地核察应以收到对调查问卷的适宜答复为条件;(26)鉴于应在当事人或者交易数目巨大的情况下规定抽样的调查方法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调查;(27)鉴于有必要规定,在当事人不能令人满意地进行配合时,可以使用其他信息作出裁定,与当事人相配合的情况比,该信息可能对该当事人较为不利;(28)鉴于有必要对处理机密信息作出规定以便商业秘密不被泄漏;(29)鉴于应规定向那些有权得到这种待遇的当事人适当披露根本领实和审议;鉴于这种披露应适当考虑共同体内作出决定的过程,并在允许当事人维护自身利益的期限内进行;(30)鉴于应当建立一个解决争议的行政机构,有关反倾销措施是否符合包括消费者利益在内的共同体利益的争议可由它解决;应规定一个提供这类信息和有关当事人的知情权的期限;(31)鉴于理事会通过制定1994年12月22日欧共体关于抵抗非欧共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第3283/94号规那么,废降了欧洲经济共同体第2423/88号规那么,并建立了一个新的抵彻非欧共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共同制度;(32)鉴于欧共体第3283/94号规那么条文中的重大错误在公布时很明显;(33)此外,鉴于该规那么已经两次修改;(34)鉴于为了法律的清楚、透明和法律确定性,该规那么因此应被废除和取代,但这不影响根据该规那么或根据欧洲经济共同体第2423/88号规那么已提起的反倾销诉讼。

反倾销的措施有哪些

反倾销的措施有哪些

反倾销的措施有哪些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和征收反倾销税。

(一)临时措施《反倾销协议》第7条规定,在符合下列条件时,调查当局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1)已开始调查,已予以公告,并已经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资料和提出意见的充分机会;(2)已作出倾销存在和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的肯定性初步裁定;(3)调查当局认定采取临时措施对防止在调查期间继续发生损害是必需的。

临时措施的种类包括:(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采用担保方式,支付现金或保证金。

临时反倾销税和保证金的数额不得高于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临时措施应从开始调查之日起的60天后方可采取,其实施的期限一般不能超过4个月;如果有关贸易的*部分出口商提出要求,由调查当局决定,该期限可延长至6个月。

如果调查过程中调查当局正在审查征收低于倾销幅度的税额是否能消除损害时,则上述期间可分别为6个月和9个月。

此外,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应遵守征收固定反倾销税的其他规定。

(二)价格承诺根据《反倾销协议》第8条的规定,价格承诺是指进口国调查当局与出口商或出口国政府就提高倾销产品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进口国出口以便消除损害影响而达成的一种协议。

其中,以提高倾销产品价格形式作出的价格承诺,其价格提高不得超过经初步裁定已确认的倾销幅度。

作出价格承诺的前提是已经作出了倾销存在和由倾销造成国内相关产业的损害的肯定性初步裁定。

在初步裁定作出之前,或作出的裁定是否定的情况下,调查当局不能寻求或接受价格承诺。

达成价格承诺的要求可以是调查当局提出的,也可以是受调查的出口商提出的,但无论是谁首先提出的,对方都没有必须接受的义务。

在出口商提出价格承诺的要求时,如果调查当局认为接受价格承诺在实际上是行不通的,如存在出口商的数目过*等情况,则可以不接受价格承诺。

在调查当局提出价格承诺的要求时,出口商也没有义务必须接受,并且其拒绝接受的行为不应影响到对案件的最终裁决结果。

价格承诺一旦作出,其效果是导致反倾销调查的暂时中止,进口国反倾销当局应立即停止调查程序。

反倾销中的价格承诺是什么

反倾销中的价格承诺是什么

反倾销中的价格承诺是什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进⼝商品有倾销⾏为,对我国的产业造成损害的,受损害的企业可以申请反倾销调查的,出⼝商可以作出价格承诺结束反倾销调查,那么反倾销中的价格承诺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反倾销中的价格承诺是什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反倾销中的价格承诺是指倾销进⼝产品的出⼝经营者,对向外经贸部作出改变价格的承诺,出⼝的商品不得低于某⼀价格。

《中华⼈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倾销进⼝产品的出⼝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外经贸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以倾销价格出⼝的价格承诺。

外经贸部可以向出⼝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

调查机关不得强迫出⼝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商品倾销分⼏类那么商品倾销分为⼏类呢?商品倾销⼤致分为三类:按照倾销的具体⽬的,商品倾销可以分为偶然性倾销、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和长期性倾销三种形式。

偶然性倾销通常指因为本国市场销售旺季已过,或公司改营其他在国内市场上很难售出的积压库存,以较低的价格在国外市场上抛售。

由于此类倾销持续时间短、数量⼩,对进⼝国的同类产业没有特别⼤的不利影响,进⼝国消费者反⽽受益,获得廉价商品,因此,进⼝国对这种偶发性倾销⼀般不会采取反倾销措施。

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是指以低于国内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达到打击竞争对⼿、形成垄断的⽬的。

待击败所有或⼤部分竞争对⼿之后,再利⽤垄断⼒量抬⾼价格,以获取⾼额垄断利润。

这种倾销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破坏国际经贸秩序,故为各国反倾销法所限制。

长期性倾销是指⽆期限地、持续地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商品。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反倾销中的价格承诺是指倾销进⼝产品的出⼝经营者,对向外经贸部作出改变价格的承诺,出⼝的商品不得低于某⼀价格。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倾销原理与反倾销规则(PPT)文档

倾销原理与反倾销规则(PPT)文档

求量对价格反映缺乏弹性来维持国内市场垄 断高
价.补贴对外的损失.
(3) 各国时常相互独立和分割.
2019/6/20
9
5.2 反倾销规则
5.2.1倾销的构成要件
(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 售;
(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 害,包括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
(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存在因果 关系。
式进行比较。
出口价格在不同的购买人、地区、时期之间 存在
很大差异,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难以比较的, 可
20以19/将6/20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单一出口1交8 易的价
最低倾销幅度
《反倾销协议》规定,某一特定国家的被控 倾销
产品的倾销幅度小于2%时,其对进口国的产 业的
影响可以忽略不计,这里,小于2%倾销幅度 就是
同样的产品,即在所有方面都跟该产品相似 的产
品;或在缺乏这一产品时,那些虽然不能在所 有方
面相同,但具有和所调查产品非常近似的特征 的其
他产品.
2019/6/20
22
(3)损害的界定
反倾销中的损害指因倾销的存在对某一“国 内产
业”造成了重大损害、形成重大损害的威胁 或对某
一产业的建立造成严重的阻碍。
确定进口国“国内产业”遭到了损害是进口 国对倾
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另一个主要条件。
“国内产业”的认定-“国内产业”是指出口 国国内生
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者全体。或虽不构 成全
体,但构成其国内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产业
2019/的6/20大
21
(2)相似产品的界定
“相同或类似产品”,指那些与被调查的进口 产品
第5章 倾销原理与反倾销规则

反对低价倾销承诺书

反对低价倾销承诺书

反对低价倾销承诺书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经济高速发展,贸易保护主义主张不断抬头。

各国之间的贸易摩擦愈演愈烈,低价倾销问题逐渐凸显。

低价倾销是指企业为了进入一个市场,通过不合理的价格政策压低产品价格,将廉价产品倾向外销售的违法行为。

低价倾销的实质是一种利用价格歧视手段破坏公平竞争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在贸易摩擦日益激烈的环境下,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规范产品价格的行为。

什么是反对低价倾销承诺书反对低价倾销承诺书(the Anti-dumping Undertaking)旨在规范企业低价倾销行为,提高产品市场的竞争力和透明度,维护内外贸平等和国际贸易秩序。

反对低价倾销承诺书是由出口企业在贸易救济调查期间向受害企业、工会和政府机构许下的承诺,承诺在本国市场上销售产品的最低价格。

在欧盟、美国等一些国际市场中,企业在销售特定产品前需要签署反倾销协议,具体内容包括产品价格、数量、销售策略、监控机制等。

反对低价倾销承诺书是遵从国际贸易规则的一种行业自律机制,它主要用于规范低价倾销行为,而非限制企业的自由市场行为。

对于有关政府机构,反对低价倾销承诺书也能够加强对廉价产品出口的跟踪和监督。

反对低价倾销承诺书的意义维护市场秩序反对低价倾销承诺书是维护国际贸易秩序的重要工具,它有助于防止企业通过低价倾销等不当手段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正常的市场竞争和公平竞争。

保障消费者利益通过签署反对低价倾销承诺书,企业可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在竞争中,消费者可以得到更优质的商品服务,获取更佳的消费体验。

维护行业利益企业签署反对低价倾销承诺书,可以避免和减少中小企业的竞争压力。

这些企业通常受制于产量、资源和信誉方面的限制,难以与低价倾销企业竞争。

反对低价倾销承诺书为中小型企业提供了一个减轻竞争压力的机会。

避免不必要的反倾销调查企业如果没有签署反对低价倾销承诺书,就有可能面临反倾销调查等法律行动。

这些行动将会消耗企业大量时间和成本,影响企业的发展和稳定。

反倾销法中价格承诺的相关法规

反倾销法中价格承诺的相关法规

反倾销法中价格承诺的相关法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为了保障本国行业和企业的发展,对于他国倾销的产品,进口国一般会进行反倾销调查的,那么反倾销法中价格承诺有什么相关法规?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反倾销法中价格承诺的相关法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反倾销机构进行倾销行为进行调查时,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可以作出价格承诺,从而结束反倾销调查。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一条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外经贸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外经贸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

调查机关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第三十二条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

出口经营者继续倾销进口产品的,调查机关有权确定损害威胁更有可能出现。

第三十三条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

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商务部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

调查机关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第三十四条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后,应出口经营者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根据前款调查结果,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否定裁定的,价格承诺自动失效;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可以要求出口经营者定期履行其价格承诺的有关情况、资料,并予以核实。

第三十六条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反倾销协议书

反倾销协议书

反倾销协议书甲方(进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出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保护国内市场和公平贸易秩序,防止乙方的倾销行为对甲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经协商一致,就反倾销问题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1 “倾销”是指乙方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甲方市场销售商品,导致甲方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或威胁,或者对甲方国内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性阻碍。

1.2 “正常价值”是指在乙方国内市场上,或者在第三方市场上,乙方同类商品的可比价格。

1.3 “实质性损害”是指由于倾销行为,甲方国内产业遭受的严重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份额的丧失、价格的下降、利润的减少等。

第二条反倾销措施2.1 乙方承诺不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甲方市场销售商品,避免对甲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

2.2 如甲方发现乙方存在倾销行为,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征收反倾销税、价格承诺、数量限制等措施。

第三条价格承诺3.1 乙方同意在甲方提出要求时,向甲方提交价格承诺,确保其商品的销售价格不低于正常价值。

3.2 价格承诺的有效期、价格水平等具体内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调查与审查4.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出口行为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倾销行为。

4.2 乙方应配合甲方的调查,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的解释、履行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反倾销价格承诺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保证反倾销措施合理、有效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在反倾销调查中,作出接受、改变或者终止价格承诺的决定,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指价格承诺,是指出口商、生产商向调查机关自愿作出的,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被调查产品并经调查机关接受而中止或终止调查的承诺。

第三条出口商、生产商可以向调查机关提出价格承诺申请,调查机关也可以向出口商、生产商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

第四条调查机关不得强迫有关出口商、生产商作出价格承诺。

出口商、生产商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建议,不得对其倾销及倾销幅度的确定产生不利影响。

第五条反倾销调查中,价格承诺的提出不得晚于初步裁决公告后四十五日。

复审调查中价格承诺的提出应当依据复审调查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

在特殊情况下,经调查机关允许,价格承诺可以在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时间提出。

第六条反倾销调查中,在对倾销和损害作出肯定的初步裁决前,调查机关不得向出口商、生产商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或者接受其提出的价格承诺。

第七条有关出口商、生产商提出的价格承诺包含保密信息的,可以向调查机关提出保密申请,说明需要保密的理由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

第八条调查机关收到有关出口商、生产商提出的价格承诺后应当将非保密文本送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评论。

第九条调查机关在考虑是否接受价格承诺时,可以审查下列因素:
(一)是否可以消除倾销所造成的损害;
(二)是否具备行之有效的措施予以监控;
(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利益;
(四)提出价格承诺申请的出口商、生产商在调查期间的合作程度;
(五)是否存在规避的可能性;
(六)调查机关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因素。

第十条调查机关认为出口商、生产商作出的价格承诺可以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对提出价格承诺的出口商、生产商的反倾销调查。

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调查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调查机关认为出口商、生产商作出的价格承诺不宜接受的,可以拒绝价格承诺。

调查机关应当将拒绝价格承诺的理由通知该出口商、生产商,并在可行的情况下给予其发表意见的机会。

拒绝价格承诺的决定和理由应当在终裁决定中写明。

第十二条价格承诺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产品范围;
(二)参考价格,包括价格的确定,提价方式,提价幅度,调整方式等;
(三)报告义务;
(四)接受实地核查的明确表示;
(五)不规避价格承诺的保证;
(六)调查机关认为应包含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承诺的提价幅度应当与初步裁决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当;如果提价幅度低于倾销幅度,但足以消除国内产业损害,则提价幅度可低于倾销幅度。

第十四条价格承诺自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决定公告中规定的日期起生效,有效期不超过五年。

如调查机关仅接受了部分出口商、生产商提出的价格承诺,则前款规定的有效期应当自对其他出口商、生产商的反倾销调查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调查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价格承诺的履行进行监督:
(一)要求作出价格承诺的出口商、生产商定期提供履行承诺的有关情况,包括出口的实际数量和价格、进口商名称;
(二)定期通过海关核实作出承诺的出口商、生产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数据;
(三)对作出承诺的出口商、生产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实地核查;
(四)向作出承诺的出口商、生产商的国内进口商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五)调查机关认为适宜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依照本规则第十条规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后,应有关出口商、生产商的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根据本规则第十六条继续调查的,如果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决,价格承诺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根据本规则第十六条继续调查的,如果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倾销的否定裁决的,相关出口商、生产商的价格承诺自动失效。

根据本规则第十六条继续调查的,如果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损害的否定裁决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出口商、生产商的价格承诺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根据本规则第十六条继续调查的,如果因为存在价格承诺,调查机关才没有作出存在倾销或损害的肯定裁定的,调查机关可以决定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维持该价格承诺。

第二十条调查机关如认为继续执行价格承诺不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利益,可以撤销接受该价格承诺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应当在撤销生效前的合理时间内将此意向通知作出价格承诺的出口商、生产商,并给予该出口商、生产商充分的机会就此进行评论。

第二十二条作出价格承诺的出口商、生产商可以在价格承诺有效期内撤回承诺,但应当提前三十日向调查机关提出。

第二十三条调查机关决定撤销接受价格承诺决定的,或作出承诺的出口商、生产商撤回价格承诺的,调查机关应当通知海关自撤销或撤回生效之日起按原初步裁决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立即恢复反倾销调查。

如果原反倾销调查已经完成并最终为该出口商、生产商确定了倾销幅度,应当自撤销或撤回生效之日起开始征收反倾销税。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调查机关可以认定为违反价格承诺:
(一)以低于承诺的价格出口的;
(二)未按承诺定期提供履行承诺有关情况的;
(三)拒绝调查机关对其所提供的数据和其他信息进行核查的;
(四)提供的数据和其他信息存在严重不实的;
(五)存在明显的规避行为的;
(六)有其他违反价格承诺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调查机关认定出口商、生产商违反价格承诺的,可以立即恢复反倾销调查,并可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立即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如果最终裁定确定存在倾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反倾销税,并可以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前九十日内进口的被调查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最终裁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临时反倾销税或高于所交纳的保证金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补征;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低于临时反倾销税或低于所交纳的保证金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予以退还。

第二十六条调查机关认定出口商、生产商违反价格承诺的,如原反倾销调查已经完成,并为违反价格承诺的出口商、生产商确定了倾销幅度,应当立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反倾销税,并可以对征收反倾销税前九十日内进口的被调查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第二十七条价格承诺可以与有关出口国(地区)政府达成。

第二十八条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及复审调查中的价格承诺参照本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布的《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20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