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案例分析—欧盟对中国鞋业反倾销案-邓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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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中国鞋业反倾销案例分析

11国贸3班邓成艳2 European Union —Anti-Dumping Measures on Certain Footwear from China

中国被欧美提起“双反”贸易救济调查早已司空见惯,但中国诉欧盟某些鞋类制品案则是中方运用WTO规则试图解决贸易争端的为数不多的案例之一。围绕“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个案待遇”、“税率从低原则”,专家组相关意见及其推理过程为今后我国企业更从容应对反倾销贸易争端积累了实践经验。从该案来龙去脉入手,介绍了涉案主要实体性/程序性问题,然后进一步评析了“市场经济国家待遇”相关问题在欧盟反倾销规则语境下的情况。

案件事实经过

中欧鞋类制品案(WT/DS405/R, European Union —Anti-Dumping Measures on Certain Footwear from China)是欧盟成立十年来经手的最大一起反倾销案——涉案企业数量超过200家;起因在于欧盟对进口鞋取消配额保护后,一些成员国的制鞋业无法应对来自低成本国家的竞争。在中国鞋到来之前,欧盟每年生产的皮鞋中,意大利约占40%。根据中国加入WTO的协定,2005年起,欧盟结束了长达十年的对中国鞋配额保护,中国鞋出口猛增。当地媒体称,一双中国鞋的批发价才三、四欧元,而意大利鞋的生产成本至少是这个价钱的5倍到6倍。

在此背景下,以中国为首的鞋类产品对欧盟有些成员国相关产业及劳动力就业市场造成了巨大冲击,如同此前的打火机案、紧固件等贸易产品,遭到欧盟当局的反倾销救济也不意外。但此次中国政府再一次启动WTO贸易救济程序规则,维护本国鞋类产业利益。

围绕本案前后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四阶段:

第一阶段,2006年10月7日征收正式反倾销税之前阶段。

第二阶段,2006年10月6日至2008年10月5日的征收正式反倾销税。

第三阶段,从2008年10月起到2011年3月为期终复审及延长征收反倾销税阶段。

第四阶段,从2010年2月4日起向欧盟提起磋商程序、2010年

5月18日组成专家组到2012年2月22日正式通过了专家组报告,中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本案争端。

最终2012年5月23日,根据《谅解协定》第21条第3款b项,中方同意欧盟自2012年2月22日起享有6个月零19天实施DSB建议的时间。

此案中我国的态度

(一)政府立场——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崇泉

2006年2月23日,欧盟宣布拟从4月7日起对中国皮鞋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就此,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崇泉发表谈话,对欧盟的做法表示不满。

崇泉表示,众所周知,制鞋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国的劳动成本低,具有该行业的比较优势。中国皮鞋对欧出口并不存在倾销行为,欧方的指控是缺乏依据的。中国鞋类产品对欧盟出口长期受到欧盟不公正的配额限制,欧盟迫于其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作出的承诺,在2005年1月1日取消了配额管理。但此后仅1年多的时间,欧盟又急于对中国皮鞋采取反倾销措施,带有明显的保护主义色彩,完全不符合当前世贸组织多哈回合贸易自由化的大趋势,也不符合欧盟整体利益。甚至欧盟内部的一些主要成员国也公开表示反对欧盟的这一做法。

崇泉认为,欧方在此案调查中还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待遇裁决问题上缺乏客观公正性。皮鞋行业是中国市场化程度

最高的行业之一,98%的企业是民营和外资企业,而欧方却无视这一事实,否决了所有中国应诉企业的市场经济待遇,并拟征收反倾销税,具有明显的歧视性,违反了公平贸易的原则。

崇泉表示,中方要求欧方公平对待中国的应诉企业,重新对本案进行全面、合理的分析与评估,以作出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裁决,确保中欧鞋类贸易正常、有序的发展。

(三)制鞋企业

2005年6月30日和7月7日,欧盟连续对中国输欧劳保鞋和部分皮鞋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两起案件涉案金额高达8.49亿美元,创下欧盟对华反倾销涉案金额之最,涉及中国1200余家制鞋企业和400多万工人。面对欧盟反倾销调查,约有150家的中国皮鞋生产企业和约30家的劳保鞋生产企业准备应诉。

2006年2月8日,广东省8家制鞋企业在广州发起成立“欧盟对华鞋类产品反倾销应对联盟”,并发布初步立场文件。在初步立场文件中,该联盟表示,坚决反对欧盟此前全面否决中国13家抽样调查皮面鞋出口企业市场经济待遇申请的初步裁定。同时,对皮面鞋案中申请方作为欧盟产业代表的资质提出质疑。

该联盟认为,欧盟部分企业面临的困难不能归咎于中国出口的产品,二者无因果关系。如果欧盟对中国鞋类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将损害中欧鞋类产品的正常贸易,并增加欧洲进口商的成本和降低消费者的购买力。

案件分析:

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本质实际是贸易保护主义,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损害了国家自由贸易持续,既是对中国相关行业的危害,同时也是对欧盟成员国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失。

一,不正当性分析

(1)本质是贸易保护主义。欧盟不公正地延长反倾销措施,实质是金融危机时代对中国持续频繁实施贸易保护之一的惯性使然。欧盟对其鞋业的保护进行了14年,目前不存在受损情形,延长反倾销措施,不会使其鞋业受益,只会损害中国以及欧盟消费者利益。2009年11月29日,欧盟反倾销咨询委员会上,多数成员国从实际出去,反对延长措施,但欧盟仍然屈从贸易保护主义压力,显示其在贸易保

护主义愈行愈远。违反WTO相关规则,集训害了中国合法利益,又惩罚了其成员国消费者,损害同中国友好政治经贸关系健康发展。

(2)违反WTO相关程序原则。欧盟成员国违反贸易公平原则,忽视中方提供的证据,程序明显不足。案件审查中,中方没有足够权力辩护,贸易保护主义是其重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欧盟市场经济地方标准认定和适用程序也十分混乱也是其关键原因。此外,事实上,复审调查中,出口商,进口商,出口国提出问题进行阐述,反驳,发表意见权利受到不当限制,中方企业,欧盟企业,及消费者利益并未得到关注。

(3)违反WTO相关实体规则,根据WTO《反倾销协议》,倾销最起码条件是量大,对国内有严重损害,倾销钰损害的因果关系。目前,欧盟相关企业指标良好,对外出口强劲,在供应链中,面对的是中高端市场,其产品与中国并不直接竞争,对华反倾销没有实体上的依据。

二、相关分析

(一)欧盟的内因

反倾销是一场利益争夺战,是缓解内部压力或者转移内部矛盾的工具。欧盟此次对华鞋类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反映出其内部的利益冲突问题。在鞋类产业问题上,欧盟内部出现了不同的声音:西班牙、意大利、法国和葡萄牙持“贸易保护主义”态度,瑞典、丹麦等国则代表着“贸易自由主义”的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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