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毯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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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要求:
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整体成型地毯总成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汽车针刺为主要原材料的整体成型地毯总成。
2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C/T216-1996汽车用地毯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8410-1994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3基本参数
3.1产品规格:
前地毯2450*1500后地毯900*1500
3.2产品厚度:
前地毯4-5毫米后地毯11-12毫米。
4技术要求
(本项应规定产品的外观表面要求、规格尺寸要求、形状公差要求以及各项性能指标要求、工作环境及温度要求、产品的材质要求、产品的可靠性要求、耐久性要求等。)
4.1地毯总成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产品外形、尺寸应符合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数模的要求。
4.2外观质量及表面要求
4.
2."1地毯总成的颜色及表面的条文性状应与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标准样品基本一致。
4.
2."2地毯总成的轮廓线条清晰美观,修边应圆顺无缺,表面不应有超过
10X10毫米的褶皱,并且清洁美观,与衬层混纺毡粘接良好,无剥离现象。
4.
2."3地毯总成的表面的涤纶纤维允许被压平,但是压平的总面积不超过整个地毯总成总面积的10%。
4.
2."4地毯总成的外形轮廓应按照规定的形状剪裁,公差不超过5毫米,孔位按照规定的位置冲裁,公差不超过2毫米。
4.
2."5地毯总成的成型效果良好,与地板减震垫的贴合铁盒良好,安装座椅后无褶皱,在前围中部及拉伸较大的部位允许有悬空,但悬空的距离不允许超过15毫米。
转向盘的外包泡沫塑料表皮的表面应质地均匀,表面颜色及花纹应均匀一致,并应符合样品的要求,表面不允许有毛刺、凸起、凹陷、飞边、气泡及杂质等缺陷存在。
4.3抗拉性能
根据QC/T216-1996汽车用地毯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中抗拉试验,拉伸速度为20mm/min,其断裂强力大于等于100N,断裂伸长率大于等于10%。
4.4耐磨色牢度
根据QC/T216-1996汽车用地毯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在
9."8N压力下试样与白布互相摩擦1000次后,其试样褪色和白布沾色的级数≥4级。
4.5耐热性
根据QC/T216-1996汽车用地毯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在80℃±2℃热空气循环的恒温箱内放置5h后,然后取出冷却到室温后,成品尺寸变化率≤±2%。
4.6耐水色牢度
根据QC/T216-1996汽车用地毯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在70℃±2℃热空气循环的恒温箱内放置1h后,然后取出冷却到室温后,其试样褪色和白布沾色的级数≥4级。
4.7燃烧特性
根据GB8410-1994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中试验方法,经燃烧试验,其燃烧特性小于≤Ⅱ级。
4.8抗霉菌性能、耐清洁性
使用过程中不能有霉菌滋生,产品表面不出现皱纹。±≥≥≤Ⅱ
5试验方法
5.1外观检查
外观检查在自然光或40W的日光灯条件下目测或者供需双方用试验品合标准品进行比较,颜色、花纹、绒面及轮廓线条等应符合
4."2中的规定。
5.2地毯总成的耐热试验的试验方法参照QC/T216中
6."12
测量试验前后的尺寸变化值,按照下列计算尺寸变化率:
L=L1-L0/L0X100%
式中L——受热尺寸变化率
L0——试前表现距离
L1——试后表现距离
受热尺寸变化率应符合
4."5中的规定。
5.3地毯总成的抗拉试验的试验方法参照QC/T216中
6."4
根据QC/T216-1996中抗拉试验,拉伸速度为200mm/min,其断裂强度和断裂伸长率应符合
4."3中的规定。
5.4地毯总成耐磨色牢度试验方法参照地QC/T216中
6."9规定的试验方法,成品耐磨色牢度应符合
4."4中的规定
5.5地毯总成耐水色牢度试验方法参照地QC/T216中
6."10
将地毯总成常温蒸馏水中保持1h后,在70℃±2℃环境中干燥1h后,然后取出冷却到室温后,成品外观应符合
4."5中的规定。
量试验前后的尺寸变化值,按照下列计算尺寸变化率
5.6燃烧特性试验
根据GB8410-1994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中试验方法。
6验收规则
6.1出厂检验按照本标准
4."1,
4."2中规定逐套检验,对不合格品应进行返修,再次检验合格者为二等品,不合格者为废品。
6.2型式试验当主要原材料或工艺条件改变时,必须作型式试验,每个月至少作一次,试验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所有的项目。
6.3地毯总成批量生产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试验。
6.4其它性能要求按表一规定进行检验,抽检率按检验规定进行.
6.5产品入厂前应完成全部验收项目,待确认合格后方可入厂(对于厂内不具备检测条件的项目,应由厂家按验收方有关规定定期提供国家权威部门提供的检验或实验报告,验收方应有签别真伪的能力)。
7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产品的标识及包装防护的要求(包括如有关永久性标识、唯一性标识、检验与认证标识的约定,其中认证标识应确认其是真实有效的;包装防护要求应确认其包装防护措施能够满足对产品技术质量特性的保持。)
7.1标志
成品出厂应具有企业注册商标标记和检验合格证,合格证内容包括厂名(或商标)、检验单、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供应商代号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