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2011-47号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社会保障卡的发行、使用和管理,保障社会保障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社会保障服务的便捷性和质量。
第二章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和发放第一节申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暂行办法》,居民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可以申领社会保障卡:1. 成年居民;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3. 具备正当劳动和社会保障关系。
第二节申领程序1. 居民应前往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卡申领窗口,填写《居民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2. 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等;3. 申领人应亲自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卡申领窗口进行面对面的采集照片和指纹等个人信息;4. 社会保障卡申领窗口应核实申领人提交的材料,并进行信息录入和审核;5. 审核通过后,通过系统发放社会保障卡。
第三节社会保障卡的使用与管理1. 社会保障卡可用于领取各项社会保障待遇、医疗费用结算、就医费用报销等功能;2. 居民应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如遗失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卡申领窗口报失;3. 社会保障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或冒用;4. 在社会保障卡失效、过期、注销等情况下,居民应及时办理换领或销卡手续;5. 社会保障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社会保障卡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6. 社会保障卡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反映的问题和困难。
第四章法律责任对于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伪造社会保障卡、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社会保障卡申领和管理工作。
总结本管理办法对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旨在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保障服务的便利性。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社会保障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社会保障卡制度的有效运行,为居民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服务。
社保卡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应用,规范社会保障卡管理,促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稳妥、有序、健康地开展,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主要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社会保障卡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
对于社会保障卡封装、运输、使用及持卡人权益等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外部环节的管理要求,我部将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
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
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第四条社会保障卡按照“一卡多用,全国通用”的原则进行建设。
各地发行社会保障卡必须遵循安全性、完整性和公益性的要求,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保证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五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可发行社会保障卡。
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均不得发行社会保障卡。
第六条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
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
附件1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借记卡)卡面规范引言本规范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卡片尺寸。
定义了卡片的长度、宽度和厚度。
——卡面设计要素。
定义了卡片A面、B面的印刷内容、布局和颜色。
——卡样示例。
本规范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及其相关的卡片设计、制造、管理、发行和受理以及应用系统的研制、开发、集成和维护等组织机构。
2参考标准ISO/IEC 7811-6-2008 识别卡磁条记录技术第6部分:高抗磁条GB 11643-1999 公民身份号码GB 15093-2008 国徽GB/T 14916-2006 识别卡物理特性(ISO/IEC 7810:2003)GB/T 16649.1-2006 识别卡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第1部分:物理特性(ISO/IEC 7816-1:1998)GB/T 16649.2-2006 识别卡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第2部分:触点的尺寸和位置(ISO/IEC 7816-2:1999)GB/T 19584-2004 银行卡磁条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JR/T 0052-2009 银行卡卡片规范JR/T 0055-2009 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JR/T 0025-2010 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LB 002-2000 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3卡片尺寸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标准卡片外形为圆角矩形,外形和尺寸分别见图1和表1。
表1 卡片尺寸参数 尺寸 公差卡片宽度L 85.60mm85.47 mm -85.72 mm 卡片高度W 53.98mm 53.92 mm -54.03 mm卡片厚度T 0.81mm ±0.03mm 倒角半径R3.18mm±0.30mm注1:倒角是在圆柱型工件的末端加工出一个具有角度的边。
图1 卡片尺寸4 卡A 面4.1 卡A 面要素及布局卡A 面应包括以下要素:国徽、卡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隐蔽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障卡的管理,提高服务效率,保障公民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障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行的用于管理和支付社会保障待遇的卡片。
第三条社会保障卡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逐级负责、分类管理、协同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保障卡的发行、使用、管理等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二章发行与使用第五条社会保障卡的发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第六条公民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时,应当凭借身份证明和相关材料办理社会保障卡。
第七条社会保障卡具有个人账户,用于存储和结算与社会保障相关的资金。
第八条公民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严禁私自转借、挂失、损毁或者篡改社会保障卡。
第九条公民在使用社会保障卡进行交易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密码、指纹等身份验证方式。
第十条社会保障卡仅限于用于领取与社会保障有关的待遇和服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资金交易。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卡管理系统,确保各方面数据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障卡的发行、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
第十三条公民对社会保障卡的发行、使用和管理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如存在违规行为,社会保障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障卡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职,保障公民权益。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公民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社会保障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公民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人员通过伪造、盗用、篡改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社会保障资金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公民或者单位履行社会保障卡管理义务不力,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对于遗失、损毁、盗窃等情形下的社会保障卡,公民应及时向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挂失、补办等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社保卡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保卡使用的监督检查,保障社保卡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 社保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医疗保障局所有。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有关社保卡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旨在加强社保卡的管理,保障信息安全,提高服务水平。全文分为总则、申领与发放、使用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五个部分,明确了社保卡的申领流程、使用规范、法律责任及相关注意事项。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社保卡的各项活动,强调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了医疗保障部门的管理职责。通过本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确保社保卡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稳定,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社保卡有效期届满;
(三)社保卡损坏、遗失,持卡人申请挂失或补办;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持卡人如需挂失或补办社保卡,应向当地医疗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医疗保障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挂失或补办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障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的管理,确保社保卡的信息安全,提高社保卡的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保卡的申领、使用、管理等活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5.13•【字号】皖人社秘[2011]181号•【施行日期】2011.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18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卡管理工作。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规范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应用和管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与应用的各项工作。
二、加大社会保障卡发放力度。
要扩展社会保障卡发放人群,早日实现参保人员“人手一卡”。
在推进发卡的同时,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加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金保工程)建设,大力推进全省联网,逐步完善用卡环境,做好网络向基层乡镇、社区的延伸工作,建立覆盖全市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和规范的管理体制。
三、确保社会保障卡顺利发行。
各市发行社会保障卡要按照“一卡多用、一卡通用”的原则进行,严格遵守统一的标准规范体系、统一的注册管理制度、统一的密钥管理体系和统一的产品监管制度,充分考虑未来跨地区业务的兼容性等要求,精心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全省社会保障卡建设稳妥、有序、安全、规范地进行。
各市方案确定后应及时报省厅审批后组织实施。
联系人:李錾閤明军电话:************邮箱:*************附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略)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11001
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4项: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审批。实施机关:人事部、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
1100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
无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2项: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劳动保障部。
无
企业
1100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1100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行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规划、政策和标准;审查批准有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无
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
11004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第五条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六条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七条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14号令)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指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三)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及领取待遇的信息;(四)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信息;(五)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提供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相关的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信息机构)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提供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实施监督。
第四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第二章采集和审核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等方式获取参保人员相关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同时,应当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工商、民政、公安、机构编制等部门通报的情况进行核对。
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机构、相关金融机构等(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核查。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业务经办原始资料及时采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_人社部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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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注册时间将另行通知。
【字号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
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
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第四条社会保障卡按照“一卡多用,全国通用”的原则进行建设。
各地发行社会保障卡必须遵循安全性、完整性和公益性的要求,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保证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五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可发行社会保障卡。
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均不得发行社会保障卡。
第六条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
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推行社会保障一卡通,加快社会保障卡发放进度,扩展社会保障卡应用领域,促进金融服务民生,方便人民群众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和金融服务。
现就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是社会保障精确管理和金融服务深化提升的新要求,是创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模式和金融服务模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参保人员便捷地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和金融服务,有利于提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和金融服务能力,有利于人民群众更好地享受政府提供的各项公共服务,从而实现便民、利民、惠民的目标。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分支行、商业银行等相关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紧迫感,切实做好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相关工作。
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
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为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其使用范围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卡片介质为接触式芯片卡,可以用芯片加隐蔽磁条复合卡的形式暂时过渡,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以下简称社保应用)和金融应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障卡业务的经办规程-粤人社规〔2016〕13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障卡业务的经办规程正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障卡业务的经办规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11月15日以粤人社规〔2016〕13号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流程,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保障卡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是指在广东省范围内,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面向社会公众发行,具有电子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就医结算、缴费和待遇领取、金融支付等功能的智能IC卡,是持卡人享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政府公共服务权益的载体。
第三条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对象为在本省就业或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华侨。
各市可根据市政府开展政府公共服务的需要,向服务对象发放社保卡。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社保卡的业务经办,包括社保卡的申请、制卡和分发、领取、金融功能激活、密码修改、密码解锁、密码重置、收取工本费、挂失、解挂、补卡、换卡、吞卡、注销、回收、临时卡申请、生僻字业务办理、社会保障号码的编制、即时补换卡等业务。
各地市需统一使用省卡系统,按照本经办规程开展业务工作。
第五条社保卡的相关概念(一)社保卡业务经办网点(以下简称卡经办网点):是指办理社保卡业务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合作银行服务网点,以及经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其他机构服务网点。
社会保障卡办事规范
社会保障卡办事规范一、“一件事”名称:创业——申领社会保障卡二、业务办理事项:社会保障卡申领、社会保障卡启用、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
三、实施依据:(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一章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
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二)《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五、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主要措施”全章节。
四、申请材料:(一)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1.居住在中国境内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有效身份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在有效期范围内)或社会保障卡;2.居住在中国境内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有效身份证件为居民户口本;3.港澳台居民,有效身份证件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社会保障卡;4.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华侨、外国人,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社会保障卡;(二)电子照片(白底正面免冠近照,大小5-100K,像素358*441);(三)《河南省“申领社会保障卡”一件事业务申办表》;(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代办业务需要)。
五、办理时限:社会保障卡申领:线上服务渠道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办结后以邮寄的形式发给申请人;线下卡服务窗口,具备即时制卡服务能力的窗口即时办结,不具备即时制卡服务能力的窗口,办理时限为30个自然日。
(一)社会保障卡启用:即时办结(具有金融服务能力的卡服务窗口要同步办理银行账户激活);(二)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即时办结(仅限线下卡服务窗口);(三)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即时办结;三、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线上服务渠道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办结后以邮寄的形式发给申请人;线下卡服务窗口,具备即时制卡服务能力的窗口即时办结,不具备即时制卡服务能力的窗口,办理时限为30个自然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令第47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5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的通知》(国发〔2021〕26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相关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3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将《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修改为“劳动行政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将《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一条中的“三日内”均修改为“5个工作日内”。
三、将《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七日”修改为“7个工作日”。
四、将《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对于公开举行的听证,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先期公布听证案由、听证时间及地点”。
五、在《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劳动行政部门终止听证”。
洛阳社会保障卡申领什么时间办
洛阳社会保障卡申领什么时间办洛阳市的城乡居民,参加了社会保险,就要去申领社会保障卡,在申领了社会保障卡之后,去办理社保业务才会更加的⽅便,给⾃⼰带来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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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社会保障卡申领办理的时间周⼀⾄周五,包含法定节假⽇。
夏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冬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双休⽇可以正常办理⼆、洛阳社会保障卡申领的办理流程1、申请:现场申请,申请⼈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卡服务⽹申请制作社保卡;2、受理:当场受理,市社会保险中⼼接收制卡信息并制作社保卡;3、结果:即来即办,发放社保卡给申请⼈。
三、洛阳社会保障卡申领办理的法律依据1、《关于印发“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社部发〔2011〕47号)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融功能的通知》(⼈社部发〔2011〕83号)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业务应⽤实现。
加载⾦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卡使⽤,具有现⾦存取、转账、消费等⾦融功能。
具有⾦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融应⽤为⼈民币借记应⽤,暂不⽀持贷记功能。
芯⽚中应同时包含⼈⼒资源社会保障应⽤和⾦融应⽤。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管理流程的通知》(⼈社厅发〔2014〕20号)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的意见》(⼈社部发〔2014〕52号)5、《社会保障卡规范》6、《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洛阳社会保障卡申领办理的时间是⼯作⽇上午上午9点到下午17点,洛阳申请社会保障卡,需要在洛阳参加社会保险,如果是在洛阳以外地⽅参加的社会保险,则不能在洛阳申领社会保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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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应用,规范社会保障卡管理,促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稳妥、有序、健康地开展,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主要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社会保障卡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
对于社会保障卡封装、运输、使用及持卡人权益等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外部环节的管理要求,我部将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
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
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第四条社会保障卡按照“一卡多用,全国通用”的原则进行建设。
各地发行社会保障卡必须遵循安全性、完整性和公益性的要求,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保证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五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可发行社会保障卡。
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均不得发行社会保障卡。
第六条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
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二)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三)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四)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五)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社会保障卡的注册审批程序:(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统一为被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分配社会保障卡发行机构标识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IC卡注册中心备案。
(四)发卡地区若变更社会保障卡卡面、卡内文件结构等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审批。
若变更供卡厂商和产品、扩大发卡人群、增加拟发卡数量等,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制作管理第九条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照片、发卡单位等信息。
第十条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由省级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省级不具备集中制作条件的,可交由发卡地市或第三方机构承办。
第十一条发卡地区选定的承办社会保障卡制作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的安全生产环境,在数据存放、传输、使用以及卡片运输过程中具有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数据和密钥的安全。
第十二条初次制卡、更换供卡厂商和产品等情况下,均须通过正式制卡环境先行制作测试卡,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标准符合性审核、安全性审核和跨地区通用性测试后,方可正式制作、发放。
第十三条发卡地区要按照方便持卡人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发放流程,便捷地将社会保障卡发放到持卡人手中。
第四章应用管理第十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各业务领域的应用。
对于暂不具备用卡条件的业务,须做好预留。
对于需要借助金融功能开展的业务,应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搭载金融功能的方式实现。
第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和部署社会保障卡的跨地区应用,实行跨地区应用接入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地用卡环境的一致性和安全性检查,检查通过的予以接入。
第十八条社会保障卡应主要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领域。
在保持主要功能不变、标准规范不变、密钥体系不变、管理主体不变的前提下,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可以搭载其他公共服务功能。
第十九条社会保障卡因损坏、遗失、到期等原因不再使用的,应列入失效名单。
失效名单实行分级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管理全国、全省、全市范围内的社会保障卡失效名单,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条社会保障卡采用密钥安全技术,实行全国统一的密钥管理体系。
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生成和管理全国通读通写文件的控制密钥、及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密钥,并按照统一规则逐级分散给省、地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形成子密钥。
省、地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生成和管理仅限本地区使用的密钥,以及本地区自行扩充文件的读写密钥;负责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逐级分散给其的子密钥。
第二十二条用于社会保障卡密钥管理和安全应用的加密机须具有国家密码管理部门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并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范要求。
第二十三条用于存储密钥的社会保障卡主控密钥卡、密钥母卡、传输密钥卡、安全访问控制模块(PSAM卡)等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发放。
第二十四条发卡地区须建立严格的社会保障卡密钥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密钥及加密机、主控密钥卡、密钥母卡、传输密钥卡等密钥载体的保管、使用程序;在确需将密钥载体移交给第三方使用时,须做好交接记录,签署保密协议,审核其安全管理方案,并对第三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发卡地区须建立PSAM卡管理制度,详细记录其具体信息和使用情况,建立收回、销毁机制,并对其实际使用时的物理形式、外界条件、使用方式等进行明确规定,保证用卡环境安全。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社会保障卡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社会保障卡发放、使用、及密钥管理中出现的安全问题。
凡出现密钥载体遗失等安全事故的地区,须立即报告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并查明原因,根据国家关于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六章产品管理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障卡芯片实行备案制度。
发卡地区拟选用的芯片,应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才能在社会保障卡中采用。
第二十八条发卡地区拟选用的芯片,应从具备以下条件的芯片厂商所提供的产品中选择:(一)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二)具有国家密码管理部门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和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至少有一款集成电路卡(IC卡)芯片产品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通用准则评估保证级别4+(EAL4+)的信息安全认证;(三)企业管理规范,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并取得相应证书。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障卡的芯片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为硬掩膜工艺加工制造的智能卡(CPU卡)芯片,存储器应由随机存储器(RAM)、只读存储器(ROM)、电可擦可编程只读存储器(EEPROM)组成,不包含其他类型的存储器;(二)支持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加密算法,具有国家密码管理部门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三)提供芯片的厂商对该芯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十条发卡地区应选择具有自主开发能力的厂商提供的社会保障卡卡内操作系统(COS)和读写机具,其选定的上述产品均需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卡规范要求。
第三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已投入使用的社会保障卡产品质量和标准符合性等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障卡的发行费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并收取。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障卡相关技术规范、办事流程、制度要求、卡面样式等,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