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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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贯彻落实“以科技促发展,以管理创效益;遵纪守法,顾客至上;加强过程管理,减少污染,创建绿色工程;安全第一,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公司管理方针和“科学管理,创优质工程;持续改进,促企业发展”的质量方针。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令、法规,保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加强施工质量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项目工程施工质量事故处理、追究。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报告、调查与处理
第三条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按国家、建设部现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等判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划分、报告、调查与处理按照建设部《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六条质量问题的调查、核实和处理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参加,分析原因,技术处理方案由施工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审查,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对有争议或鉴定技术难度较大的质量问题可委托有资质的摊检测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处理结果报省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企业法人是企业施工质量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是单位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必须及时、如实上报公司,不得隐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处理解决。
第八条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部组织人员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一式二份,公司、项目部各留存一份。
第九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公司应立即向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填写《重大质量事故报告表》一式三份。事故发生后,公司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相关部门要协助工程部门开展工作,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公司主管部门,下属职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
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未按规定公开选择具备相应施工条件的;
2、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不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3、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4、明示或暗示施工人员降低工程质量的;
5、对工程质量监管不力或管理不到位的;
6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质量技术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