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地区机动车辆保险销售规范行为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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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地区机动车辆保险销售规范行为

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徽地区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销售行为,加强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切实提升车险服务质量水平,根据《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洗钱法》、《合同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称投保人实名缴费,是指保险公司在收取车险保费时应当核对投保人付款账户信息的真实性,确保付款账户信息与车主信息一致。

第三条本细则中所称客户信息真实性,是指客户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错误和无效的信息。

第四条在安徽地区开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所有财产保险公司(包括互联网保险公司)在销售车险时都应遵守本细则。

第五条本细则基于现有的相关文件进行整理,若相关

的规定及要求有更新,则以新下发的各项规定为准。

第二章投保人实名缴费验证规则

第六条保险公司收取车险保费时应当核对投保人付款账户信息的真实性,确保付款账户信息与车主信息一致。

第七条投保人为自然人的,须使用银行卡、第三方支付等方式缴费,原则上不允许人工收费形式确认现金保费,但由于银行系统问题或 POS 机故障导致的特殊应急情况除外。

第八条投保人为企业、机关等非自然人的,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其相关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

1.投保人为非自然人时,须转账方式支付车险保费;

2.政府机关、单位车辆,由财政拨款统一支付保险费的,视为满足实名缴费要求;

3.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禁任何以退保或赔款直接冲抵保费及其它减免保费行为。

第九条投保人与车主不一致时,应提供材料证明投保人与车主有关联关系。

1.投保人代为投保的,应提供投保人与车主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等;

2.对车辆享有使用权但不享有车辆所有权的,应提供相

关合同证明如租赁协议、购车协议等;

3.企业名称变更但账户未变更,可以凭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由原账户支付保险费;

4.投保人单位账户被查封,需提供查封文书,使用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本人的银行卡支付保险费,同时将银行卡影印件留存。

5.新设立公司,尚未开设企业账户的,如营业执照证明自批准设立之日起至投保缴费日至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可以使用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本人的银行卡支付保险费;

6.付款人和投保人为上下级关联单位时,如从付款人和投保人名称上可明显识别其关联关系的,无需提供付款人付款说明,否则上下级单位间投保并支付保险费时仍需提供付款人(盖公章)关联关系说明。

第三章投保人实名缴费业务规则

第十条严禁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其他第三方机构及个人代理人等以各种形式替投保人垫付保费。

第十一条保单进行批改,涉及到保费金额发生变化时,应执行以下规则:

1.批单进行批增保费时,应进行实名认证。若已有可回溯销售行为图像,且批改申请人和缴费账户信息与投保时

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实施录音、录像;

2.车辆过户批增保费,应对新投保人进行实名认证;

3.退保或批单进行批减保费时,不进行实名认证;有关保费应退回至投保人投保时已经认证的账户;若无法退回至前述账户,可退回至投保人名下其他账户。

4.过户后新投保人退保,有关保费应退回至新投保人名下账户。

5.对于投保人死亡等原因无法退回至投保人投保时已经认证的帐户的情况下,可退回至投保人法定受益人同名银行帐户。

第十二条刷卡支付保费的应保存刷卡凭证并作为承保资料留存档案。

第四章投保人实名缴费双录实施要求

第十三条存在以下两种情况须按照《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销售环节录音录像。

当投保人与车主不一致时,应当审慎评估投保人与车主的关系,向双方提示可能存在的矛盾纠纷及风险隐患,并引导双方至公司经营场所内办理投保。

第十四条在实施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录制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销售过程关键环节:

1.保险公司人员、投保人分别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2.保险公司人员出示产品条款、交强险浮动告知书和商业险免责事项说明书;

3.保险公司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确认投保意愿,告知投保人险种,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中介机构名称(如有)、业务员姓名、投保车辆信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缴费金额等;

4.投保人对保险公司人员的说明告知内容作出明确肯定答复;

5.投保人签署投保单、交强险浮动告知书、商业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及缴费银行卡;

6.现金支付时应能明显看到客户缴纳现金保费给柜面客服人员,且客服人员与客户有口头确认金额,签署转账委托书。

第十五条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应符合相关业务规范要求,视听资料应真实、完整、连续,能清晰辨识人员面部特征、交谈内容以及相关证件、文件和签名,能清晰辨别录制地点为保险公司经营场所和录制时间,录制后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剪辑,为便于检查,双录资料可在地市公司保存一年。

第五章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从业人员在开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时,应完整、准确记录客户真实信息,主要包括:

1.客户身份类信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通讯联系方式(包括电话号码、个人客户手机号码等);

2.车辆信息应与行驶证或登记证信息保持一致(新车应与合格证或购车发票信息保持一致);

3.交易类信息、免责声明及投保、批改等资料签名;

4.其它信息,证明投保人与车主关系的文件等。

第十七条各公司应当切实加强对车险业务归属地的内部管控,不得直接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异地车险业务。对于以下几种情况,作特殊处理:

1.本地区车主提供身份证原件,人工核实后承保;

2.非本地区车主应提供居住证、工作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人工核实后承保;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客户须直接上门投保,应视为直接业务,进行现场录音、录像承保;

3.企业营业注册登记地不在本地区,且在承保地有在建工程或分支机构的,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承保;

4.货车未在安徽地区上牌,但实际车主为皖籍,应提供挂户合同、身份证。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公司按本细则要求收集、使用投保人银行卡卡号等相关个人金融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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