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种子损害赔偿范围(一)
种子问题赔偿协议书范本
种子问题赔偿协议书范本兹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共同订立:甲方(种子供应商):地址:联系方式:乙方(种子购买方):地址:联系方式:鉴于:1. 甲方供应的种子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品质和数量;2. 乙方因甲方提供的种子问题而遭受了经济损失;3. 为了解决种子问题引发的纠纷,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协议。
一、赔偿金额及方式1. 乙方应在收到本协议生效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索赔,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2. 经甲方确认索赔事实属实后,甲方应为乙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3. 赔偿金额应根据乙方购买的种子数量以及经济损失的具体情况而定,双方达成一致后不可撤销。
二、赔偿方案1. 甲方同意根据乙方提供的证据和资料,评估乙方的种子损失情况,并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赔偿:a) 提供替换种子,数量以及品质与合同约定一致;b) 退还乙方购买种子的全额款项;c) 支付乙方购买种子款项的一定比例作为赔偿;d) 双方协商确定其他合理的赔偿方式。
三、保密条款双方同意在协议执行过程中以及协议终止后继续保密有关协议内容及相关商业机密的信息,并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除非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
四、争议解决凡因本协议之解释及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果,则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五、生效与解除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如协议期满后仍有未解决的问题,双方同意延长协议期限或另行协商解决。
六、其他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种子供应商):乙方(种子购买方):签字:签字:日期:日期:。
农作物种子损害赔偿构成中可得利益赔偿浅议
作物 的 单位 面积 平 均产 值计 算 。这 种 方法 的优 点是 对 主要 农
3 . 投入 估 算法 。即按照受 损农户 资金投 入和劳 动力投入 的
作物 损 害赔 偿 简便 ,易于及 时 操作 。缺 点 是忽 略 了农 产 品价 倍数 计 算。 这种 方 法 的优 点 是保 障 了农 民 的利 益不 受 损害 。 格 波动 问题 。假 定2 0 0 9 -2 0 1 1 年某 户种 植杂 交粳 稻 1 亩 ,t - I } 缺 点 是 农 户 间 的 投 入 计 算 难 度 大 ,虚 报 投 入 的 现 象 不 可 避
差太大 。给调 解 工作 带来 了难 度 ,虽 能依 法计 算 赔偿 ,但难 纯 度每 低于 国家二 级标 准 一个 百分 点 ,按 受害 方 或用 种户 所
规 定 ,行政 机关必 须在被执 行人 ( 注: 也 就 是 说 ,农林 行 政 机 关 向人 民 法 院
个月 内”和对 当事人 “ 催告 书送 达十 日
除 自然 灾 害 等其 它 因素 ,亩均 产 量 为5 5 5 公 斤 ,市 场 价格 前 免 。投 入越 多 ,所 获 的可得 利 益就 越 多 ,虽符 合一 定 投入 产
三 年分 别为 2 . 3 4 元/ 公 斤 、2 l 7 元/ 公 斤 、2 . 6 6 元/ 公 斤 ,2 01 1
可得利 益是广义 的范畴 ,即农 民可能得到 的全部产 出。 二 、可得利 益的几种 计算 方法
蔬菜 、花 卉 等作 物 ,品 种影 响产 值 更 为突 出。 这种 方法 同 时 也 存 在 着 因统计 数据 汇 总较 晚 ,存 在赔 付滞 后 的矛 盾 ,不 利
山东省种子条例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四章种子生产经营第五章扶持措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促进农业和林业健康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以及种子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种业发展规划, 提升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完善种业发展激励机制,协调解决种业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推动现代种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种业发展措施,建立完善良种选育、繁殖和推广体系,突出发展优势特色品种,鼓励支持种业企业自主创新,强化种子市场监管,保障供种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农业、林业遭遇自然灾害时的救灾备荒以及市场余缺调剂,保障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储备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种子储备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种子科学知识的普及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法律意识,营造现代种业发展的良好法治氛围。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第七条种质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农作物赔偿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和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农作物赔偿案件在法律实践中日益增多。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农作物赔偿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案例简介:某村村民李某承包了村里100亩耕地,用于种植小麦。
2020年5月,由于连续降雨,导致小麦发生病害,产量大幅下降。
李某遂向村里提出赔偿请求,要求村里赔偿其经济损失。
村里认为,降雨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二、法律问题分析1. 不可抗力因素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连续降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连续降雨是否属于自然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条的规定,气象灾害是指由于气象因素引起的,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造成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
连续降雨是否属于气象灾害,需要根据气象部门的相关认定。
其次,连续降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中,李某是否尽到了合理的预防措施,如是否及时采取了排水、防治病虫害等措施,也是判断连续降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因素。
2. 赔偿责任承担如果认定连续降雨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那么李某的损失是否应由村里承担赔偿责任呢?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
”在本案中,村里是否及时通知李某,并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是判断村里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减轻对方的损失。
”在本案中,村里是否采取了合理措施减轻李某的损失,如是否提供了技术支持、帮助李某寻找替代种植方案等,也是判断村里是否承担责任的因素。
种子法律法规:第9章
• (2)赔偿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致使农业劳 动者和农业生产组织的财产遭受损 • 失,而不能采取其它补救措施时,则依法 以相应数额的金钱给予受害者的一种补偿。 • (3)支付违约金。指合同的一方在不履行和 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当给他方的一定金 额。违约金是担保债务履行和代替损害赔 偿的一种方法。
பைடு நூலகம்
• 3、违反种子法规的刑事责任概念 • 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行为人 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 律后果。这是比行政处罚更严厉的制裁手 段。 • 违反种子法律法规的刑事责任,是指违反 种子法律法规严重侵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或者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刑法规 定所必须承担的刑罚惩罚性法律后果。
• 三、因气候原因或自然灾害造成作物减产 减收; • 四、因种子包装上的标签不符合国家规定, 即该标注的内容未标注或夸大品种的有关 经济技术指标或包装物上的图案中的果实 与田间实际不一致等; • 五、种子使用者在使用种子时未按标签说 明进行操作。如播种时间过早或过迟,种 植密度过密或过稀,水稻秧龄期过长等;
• 2、关于加强肥料、农药、种子市场管理的通知 本通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农业部联合以市 字I 1993]第373号文件发布。为了保障农业生产, 维护农民利益,制止近几年来市场经常发生的经 销假冒种子等行为,特就加强种子市场管理作如 下通知。其中第八条中规定,凡生产销售的种子, 必须有产品质量合格证。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 种子,或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由农业行政部 门种子管理机构扣押种子,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处罚。第十一条中规定,经农业行政部门检 验不合格农作物种子,一律不准在市场上销售。
第一节 种子纠纷处理
• 种子纠纷是指农民使用种子时因某种原因造成减 产减收而与种子供应商发生的民事纠纷。导致发 生种子纠纷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 一、使用了种子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 种子; • 二、使用了应该审定而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 这里所说的审定是指某品种通过国家审定且适应 种植区域包括种植省,或者种植省通过审定。湖 北省种植的稻、棉花、小麦、玉米、大豆、油菜、 马铃薯、西瓜和花生等七类农作物的品种应该通 过审定,未经审定的品种属非法品种;
有关种子损害赔偿责任
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
种子是农业、林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
2000年7月8日我国颁布了《种子法》,到目前为止,这是我国唯逐一部产品专门法。
《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新题目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为赔偿损失。
正确理解《种子法》规定的承担赔偿损失民事责任的含义,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拟就《种子法》规定的种子损害赔偿的责任性质、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作一探索,以求教于同仁。
1999年11月2日《法制日报》第五版和1999年11月20日《人民法院报》第二版分别报道了如下案例。
1996年秋,某镇政府的代表人和某农技站的负责人,共同到某蔬菜种子站购买了国标三级章丘大葱种子2475kg.越日,农技站将该种子转卖给了镇政府2463.5kg,镇政府卖给了本镇5448户农户,育苗121hm2.农户发现葱苗分葱现象严重,诉诸法院,要求镇政府、农技站赔偿其经济损失127万元。
法院受理后,以蔬菜种子站已注销工商登记为由追加其开办单位某种子公司为被告,以农技站不具备法人资格为由追加某农科所为被告。
法院委托检测机构对封存的葱种样本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摘要:本品种7%,异品种93%,送检样本不是章丘大葱。
法院以被告销售的葱种系假冒章丘大葱种子,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为由,判决农技站返还原告葱种价款285766元,农科所负连带责任;种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34315.20元,农技站、农科所、镇政府负连带责任。
目前,法院对于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新题目遭受损失要求赔偿的案件,大多采取和本案相同的审理方法,并作出类似的判决。
依笔者陋见,类似该案的审理和判决,未免混淆了种子质量违约损失赔偿责任和种子质量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界限。
一、《种子法》规定的是种子质量违约损失赔偿责任。
《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摘要:“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新题目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用度和可得利益损失。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12.1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案)》的说明——1999年12月17日在第九届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高德占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代表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种子是农业、林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具有生命力的特殊商品,也是科技进步的重要体现。
种子的优劣、余缺不仅直接影响农产品的品质和产量,也关系到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对维护农民利益,提高农业水平,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历来十分重视种子事业的发展和种子立法工作,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经过10年来的实践证明,《条例》对促进我国种子事业和农业、林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种子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条例》的有些内容与实际要求,特别是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已不相适应,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迫切需要制定法律加以规范和调整。
这些问题主要是:种质资源还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种子进出口等缺少必要的法律规范;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还需要进一步得到法律的保护;种子行政管理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种子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现象比较普遍;种子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比较突出,假冒伪劣种子坑农案件时有发生,法律责任不够明确,有关处罚规定不够有力,等等。
因此,为了适应当前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健全农业法律体系,解决种子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保障我国种子事业健康发展,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制定《种子法》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1998年7月,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组织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和部分专家组成起草组,在农业部和原林业部工作的基础上正式开展起草工作。
应当赔偿的种子违法经营行为及法律依据
对于罚款的规定中,用货值金额取代了违法所得,避免歧义,且大幅加大了处罚力度。
《产品质量法》第72条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收稿日期:2015-11-23)应当赔偿的种子违法经营行为及法律依据纪玉忠 张立峰 石 磊(内蒙古赤峰市种子管理站,赤峰024000)摘要:结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相关法律列举了销售假劣种子、经营非法品种及虚假宣传等3种主要应当进行赔偿的种子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种子;违法行为;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可见,新修订的《种子法》更加注重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结合《种子法》及相关法律列举了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农作物种子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旨在帮助广大农民在发生此类种子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索赔,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 销售假劣种子《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对种子质量负责。
第四十六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
关于种子质量,《种子法》未给出明确界定。
但通常认为,《种子法》第四十六条所提的种子质量问题应该就是指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假劣种子。
谈种子损害赔偿范围
以非种子冒充种子 ,是指以非农作物 和林木 的种植材料 或者 繁殖材料 冒充种= F, 或者以杂交种 的种 f 即F 2 )  ̄ t 其后代 的种子 冒 充种子 ,或者以应 当通过 审定而未 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 的品种种 子 冒充审定品种种子。 《 种子法》 第十五条 、 第十六条 、 第十七条 、 第 六十 四条规定 , 主要农 作物品 ‘ 种 和主要林木 品种在推广应用 前应 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所 以, 应 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或 者擅 自引种的种子 , 也属于以非种子 冒充种子 的假种子 。 以此种品种种子 冒充他种品种种子 ,是指 以一般 品种 的种子 冒充名牌品种的种子等一切“ 假冒名牌 ” 、 “ 张冠李戴 ” 的种子 , 此类 种子均属假种子。 f 2 1 种子种类 、 品种 、 产地与标签标注 的内容不符的。 《 种子法》 规定 , 种子经营者销售 的种子应 当附有标签 。 标签应 当标注种子类别 、 品种 名称 、 产地 、 质量指标 、 检疫证 明编号 、 种 子 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 口审批文 号等事项 。标 签标 注的内 容应 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 公告一致 。 如 果种子经营者将种子类别为常规种 的标 注为杂交种 ,大 田用种 标 注为原种 , 原种标 注为育种家种子 ; 常规种标注 为杂交种 , 在农 村 繁殖 的种子标注为 良种场生产 ,耐病标 注为抗病 ,晚熟标 注为早 熟, 中产标注为高产 , 不使用批准的名称 等等。上列采用 虚假 广告 等欺诈行为销售的种子 , 均为假种子 。
子。
( 2 ) 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 即承诺标准的种子为劣种子。 《 农 作 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规定 , 农作 物种子标签应 当标注作 物质量指 标。 质量指标是 指生产商承诺 的质量指标 , 按品种纯度 、 净度 、 发芽 率、 水分指标标注 ,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某些作物种子质量有 其它指标要求的 ,应当加 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是 强制标 准 的 ,生产商生产的种子的质量指标 必须优 于或者 等于但 不得低于 该标准。 国家鼓励生产商生产的种子的质 量指标优 于国家标 准或 者行业标准。生产商用种子标签标 注的方式承诺其种子质量 指标 优于 国家标准的或者行业标准的。生产商 生产 的种子 质量必须符 合该质量指标。质量低于标签标 注指标 的种子 ,即使符 合国家标 准, 也属于劣种子 ( 3 ) N变 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或者杂草种子的 比率超过规定的 的种子 ,因其发芽率或者净度不符合国家种用标 准 , 所 以是劣种
种子合作纠纷赔偿协议书
种子合作纠纷赔偿协议书甲方:(甲方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乙方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鉴于甲乙双方因种子合作发生纠纷,为维护双方的利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争议解决的方式1.1 本协议适用的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并由各方共同选定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CIETAC”)进行仲裁,按照CIETAC的仲裁规则进行。
1.2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赔偿责任的免除2.1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或其他责任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该损失、损害、费用或其他责任是由于该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
2.2 尽管前款规定,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罢工等事件),导致双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责任和义务,不应被视为违约,亦不应对任何一方产生任何违约责任。
第三条赔偿方式3.1 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对于任何一方主张的损失或损害的金额,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以确保对方的权益不受进一步损害。
具体赔偿方式和金额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3.2 如果双方无法就赔偿方式和金额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以向CIETAC申请仲裁,由CIETAC根据相关法律、证据和相关协议的规定,决定赔偿方式和金额。
第四条保密条款4.1 双方应对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涉及到的商业秘密等保密。
4.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公开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第五条法律适用和管辖5.1 本协议的任何事项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5.2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5.3 如果友好协商未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合同签订地所轄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约定6.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自中止合作之日起三年。
6.2 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以下简称现场鉴定)程序和方法,合理解决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维护种子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场鉴定是指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
第三条现场鉴定由田间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申请现场鉴定;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现场鉴定,也可以单独申请现场鉴定。
鉴定申请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鉴定的内容和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
口头提出鉴定申请的,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制作笔录,并请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种子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重要任务的,应当及时组织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管理机构对现场鉴定申请不予受理:(一)针对所反映的质量问题,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时,需鉴定地块的作物生长期已错不定期该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所涉及质量纠纷起因的;(二)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质量纠纷做出生效判决和处理决定的;(三)受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通过田间现场鉴定的方法来判定所提及质量问题起因的;(四)纠纷涉及的种子没有质量判定标准、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的;(五)有确凿的理由判定纠纷不是由种子质量所引起的;(六)不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用的。
第六条现场鉴定由种子管理机构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专家鉴定组由鉴定所涉及作的育种、栽培、种子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植物保护、气象、土壤肥料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论林木种子质量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用者 因种子质量问题遭 受损失的。 出售种子 体 , 出售种子的经营者不得借 口种子质量 问 的经营者应 当予以赔偿 , 赔偿额包括购种价 题是种子生产者或 者其他经营者的原 因造
的意义。 种子法> 《 第四十一条规定 了林木种 约责任的相对性决定的。
子质量违约赔偿责任 , 但在有些情况下, 单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决定 了违约责任的
纯依 据该 条 的规 定 , 不 能充 分 、 效地 保 相对 性 , 并 有 这种 相对性是指 违 约责任 只 能在特 障 当事人 的合法权 益 , 需要结合 其他 有关 定 的 当事人 之 间即 合 同关 系的 当事人 之 间 还
立信用担保监督委员会, 负责对信用担保机 信评级制度 , 促使 担保机 构加强和改善管
构 的监督 管理 , 范信 用担 保 行为 , 范担 理 。 规 防 由政 府 牵头 成立风 险处置 委员会 , 帮助
保风险, 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 但不直接介 担保协调机构处理有关的清偿事务, 有效规 入担保业务的操作 . 同时, 建立担保机构资 避 担保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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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治 论 坛
成的而推卸责任。 而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 二款的规定, 承担林木种子质量赔偿责任的 营者与种子使用者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形式是单独赔偿责任 , 因 不存在连 带赔偿 责 此其不是责任主体 。 这正与《 种子法》 第四十 任 。 该条款 的规定 限制 了林 木种子使 用者 要
一
条的规定相吻合 : 林木种子使用者 因种子 求种 子 生产者 、 其他 经营者 与 出售种 子 的经
质量 问题遭 受损 失 的 , 当依 据购种 合 同 向 营者 承担连 带赔偿 责任 的权 利。 应 如果 出售种 出售种 子 的经营者 要求赔偿 , 而不 能径直 要 子 的经 营者 的赔 偿 能力 不足 以弥 补林 木 种
农作物种植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作物种植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农作物种植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法律问题。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农作物种植法律纠纷的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县农民王某在自家承包的土地上种植了玉米。
在种植过程中,王某严格按照农业技术要求进行管理,并定期施肥、浇水。
然而,在玉米成熟期,王某发现部分玉米叶片出现枯黄现象,且部分玉米植株生长不良。
王某怀疑是农药残留导致的,于是将农药供应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玉米损失。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1. 玉米叶片枯黄现象是否为农药残留所致?2. 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案例分析1. 玉米叶片枯黄现象是否为农药残留所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农药残留是指农药在农作物中残留的量超过了国家标准规定的允许残留量。
农药残留会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在本案中,王某提供的证据显示,其种植的玉米叶片枯黄现象与李某提供的农药残留标准存在差异。
同时,王某聘请的农业专家出具了鉴定意见,认为玉米叶片枯黄现象与农药残留有关。
因此,根据王某提供的证据和专家鉴定意见,可以认定玉米叶片枯黄现象与农药残留有关。
2. 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农药供应商,其提供的农药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王某种植的玉米受到损害。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应当保证其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在本案中,李某提供的农药未达到国家标准,存在质量问题。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提供的农药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王某种植的玉米受到损害,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王某玉米损失人民币5万元。
赠送种子未出苗 特定情形要赔偿
损 毁 、 动 铁 路 线 路 两侧 防 护 围墙 、 栏 或 者 其 他 防 护设 施 穿越 铁 路 线 路 , 乘 货 车 , 附 行 进 中的 列 车 , 未 设 置 人 行 通 道 的铁 路 移 栅 偷 攀 在 桥 梁 、 道 内通 行 , 隧 攀爬 高 架铁 路 线路 , 以及 其 他 未经 许 可 进 入 铁 路 线路 、 站 、 场 等 铁 路 作 业 区域 的 过 错 行 为 , 成 人 身损 害的 , 车 货 造 应 当根 据 受 害人 的过 错 程 度 适 当减 轻 铁 路 运 输 企 业 的 赔 偿 责 任 , 按 照 以 下 情形 分 别 处 理 :( ) 路 运 输 企 业 未 充分 履 行 安 全 防 并 一 铁 护 、 示 等 义 务 , 害人 有 上 述 过 错 行 为 的 , 路 运 输 企 业 应 当在 全 部 损 失 的 百 分 之 八 十 至 百 分 之 二 十 之 间 承担 赔偿 责 任 ;( ) 警 受 铁 二 铁 路 运 输 企 业 已 充 分履 行 安 全 防 护 、 示等 义 务 , 害人 仍 施 以 上 述 过 错 行 为 的 , 路 运 输 企 业 应 当在 全 部 损 失 的 百分 之 二 十 至 百 分 警 受 铁
件, 不适用本解释。, 情虽 , 故事 发生 0 年3 0 , 处理是在21 年3
江 西 省 兴 国 县 人 民 法 院 方 园
列 情 形之 一 的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一 ) 可 抗 力 造 成 的 ; 二 ) 害人 故 意 以 卧 轨 、 撞 等 方 式 造 成 的 。” 铁路 部 门不 承 担 责 任 的情 不 ( 不 ( 受 碰 即 形 . 限 于 存 在 不 可 抗 力及 卧轨 、 撞 等 . 仅 碰 而李 某 攀 爬 行 进 中 的 火 车 并 不 在 其 列 。 同 时该 解 释 第 六 条 还 规 定 : 因 受 害人 翻 越 、 “ 穿越 、
种子公司农作物保险条款
种子公司农作物保险条款第1章基本条款 (3)1.1 保险对象 (3)1.2 保险期间 (4)1.3 保险责任 (4)1.4 保险金额 (4)第2章保险标的 (4)2.1 作物种类 (4)2.2 栽培区域 (4)2.3 栽培品种 (4)第3章保险责任范围 (4)3.1 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 (4)3.2 非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 (4)3.3 除外责任 (4)第4章保险费率 (4)4.1 基础费率 (4)4.2 优惠费率 (4)4.3 费率调整 (4)第5章保险赔偿 (4)5.1 赔偿标准 (4)5.2 赔偿限额 (4)5.3 赔偿流程 (4)第6章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4)6.1 合同成立 (4)6.2 合同生效 (4)6.3 合同解除 (4)第7章投保人义务 (4)7.1 如实告知 (4)7.2 支付保险费 (4)7.3 协助保险公司调查 (4)第8章保险公司义务 (4)8.1 保险赔偿 (4)8.2 保险合同解释 (5)8.3 保密义务 (5)第9章争议处理 (5)9.1 协商解决 (5)9.2 调解 (5)9.3 诉讼 (5)第10章保险合同变更与终止 (5)10.1 变更 (5)10.2 终止 (5)10.3 保险合同延续 (5)第11章保险条款的补充与解释 (5)11.1 保险条款的补充 (5)11.2 保险条款的解释 (5)11.3 法律适用 (5)第12章附加条款 (5)12.1 附加险种 (5)12.2 附加服务 (5)12.3 特别约定 (5)第1章基本条款 (5)1.1 保险对象 (5)1.2 保险期间 (5)1.3 保险责任 (5)1.4 保险金额 (6)第2章保险标的 (6)2.1 作物种类 (6)2.2 栽培区域 (6)2.3 栽培品种 (6)第3章保险责任范围 (7)3.1 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 (7)3.2 非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 (7)3.3 除外责任 (7)第4章保险费率 (8)4.1 基础费率 (8)4.2 优惠费率 (8)4.3 费率调整 (8)第5章保险赔偿 (8)5.1 赔偿标准 (8)5.2 赔偿限额 (9)5.3 赔偿流程 (9)第6章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10)6.1 合同成立 (10)6.2 合同生效 (10)6.3 合同解除 (10)第7章投保人义务 (11)7.1 如实告知 (11)7.2 支付保险费 (11)7.3 协助保险公司调查 (11)第8章保险公司义务 (11)8.1 保险赔偿 (11)8.2 保险合同解释 (12)8.3 保密义务 (12)第9章争议处理 (12)9.1 协商解决 (12)9.1.1 协商解决的步骤 (13)9.1.2 协商解决的建议 (13)9.2 调解 (13)9.2.1 调解的步骤 (13)9.2.2 调解的特点 (13)9.3 诉讼 (14)9.3.1 诉讼的基本流程 (14)9.3.2 诉讼应注意的问题 (14)第10章保险合同变更与终止 (14)10.1 变更 (14)10.2 终止 (15)10.3 保险合同延续 (15)第11章保险条款的补充与解释 (15)11.1 保险条款的补充 (15)11.1.1 在本合同中,保险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可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保险行业惯例进行补充。
谈种子损害赔偿范围
我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就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作出的规定。
因此,对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赔偿范围,有讨论的必要。
一、种子质量问题的范围1.假种子的范围假种子是指种子经营者在提供种子过程中,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种子使用者,向种子使用者销售的不具备真实性的种子。
《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假种子的范围。
该款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
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是指以非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冒充种子,或者以杂交种的种(即F2)及其后代的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应当通过审定而未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种子冒充审定品种种子。
《种子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所以,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或者擅自引种的种子,也属于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假种子。
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是指以一般品种的种子冒充名牌品种的种子等一切“假冒名牌”、“张冠李戴”的种子,此类种子均属假种子。
(2)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者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
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
如果种子经营者将种子类别为常规种的标注为杂交种,大田用种标注为原种,原种标注为育种家种子;常规种标注为杂交种,在农村繁殖的种子标注为良种场生产,耐病标注为抗病,晚熟标注为早熟,中产标注为高产,不使用批准的名称等等。
侵犯植物品种权赔偿数额问题
侵犯植物品种权赔偿数额问题来源:XX同济律师事务所[内容摘要]植物品种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需要通过完备的法律体系予以保护。
自1997年以来,国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框架已经根本形成。
但由于我国参加UPOV时间较晚,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上比拟薄弱,尤其是对侵犯植物新品种的法律责任问题的立法不是特别完善。
面对现状,本文通过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比拟分析,就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责任问题进展深入探讨。
[主题词]植物新品种损害赔偿数额法律责任植物新品种作为人类智力的劳动成果,在农业增产、增收和品质改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植物新品种保护在世界的兴起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促进了世界农业的繁荣。
但在我国刚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得到人们的普遍了解和认同。
我国从1997年以来,通过制定专门的国内立法,参加国际条约以保护育种者的权利。
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XX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9年4月23日我国参加?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
1999年6月我国政府先后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XX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那么?、?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繁殖材料保藏中心管理方法?、?中华人民XX国种子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又发布?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同年我国正式参加?TRIPS协定?,2002年农业部发布?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处理规定?。
7年来,国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框架已经根本形成,植物新品种保护正逐渐走上了依法维权的轨道。
但由于我国参加UPOV时间晚,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上比拟薄弱,广阔育种者普遍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非法扩繁现象十分严重,尤其是对侵犯植物新品种的法律责任问题的立法不是特别完善,使得很多育种者维权困难,也使得很多欲到中国推广新品种的国外育种者望而却步。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有关机关和当事人,对赔偿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购种价款和有关费用等直接损失的计算方法争议不大;对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争议较大。
作者就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几种常用方法,谈谈个人意见,与大家探讨。
1.可得利益和可得利益损失的概念种子使用者自种子经营者处购买种子用于农业生产,当事人之间就形成了种子买卖合同关系。
可得利益,是指种子买卖合同履行以后,种子使用者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农产品的产值。
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不应包括为取得这些利益所支付的购种价款和有关费用等生产成本。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种子使用者履行种子买卖合同约定本可取得的利益因种子经营者提供存在质量问题种子等违约行为未取得而造成的损失。
2.可得利益损失的法定计算方法和约定计算方法。
2.1可得利益损失的法定计算法。
可得利益损失法定赔偿,就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数额的方法。
为实施《种子法》,各省、市、区相继颁布了实施种子法办法等地方法规。
上述种子法规,分别就可得利益损失,规定了三种类似的计算方法。
2.1.1前三年平均产值计算法。
是指按种子使用者所在乡(镇)前三年同种作物的平均产值扣除其当年实际收入计算可得利益的方法。
此是计算可得利益的首选方法。
应用此种计算方法的条件是,种子使用者所在乡(镇)有前三年同种作物平均产值和当年实际收入的统计资料。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计算简便,易于操作;缺点是忽略了农产品价格的波动,计算的结果与客观情况有差距;计算的结果,当农产品价格上涨时,对种子使用者有利;当农产品价格下降时,对种子经营者有利。
2.1.2当年平均产值计算法。
是指参照种子使用者所在地的当地当年同种作物的平均产值扣除其实际收入计算。
卖假玉米种子如何处罚
卖假⽟⽶种⼦如何处罚对于农民⽽⾔收成是⾮常重要的,⽽影响作物收成的因素是⽐较多的,包括天⽓、施肥、种⼦的质量等,有些⼈会卖假种⼦的,那么卖假⽟⽶种⼦怎样处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卖假⽟⽶种⼦如何处罚销售假种⼦的,如果使⽣产遭受较⼤损失的,构成刑事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四⼗七条【⽣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罪】⽣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或者⽣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使⽣产遭受较⼤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百分之五⼗以上⼆倍以下罚⾦;使⽣产遭受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以上⼆倍以下罚⾦;使⽣产遭受特别重⼤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以上⼆倍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
⼆、遭遇假劣种⼦如何维权(⼀)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种⼦法》第四⼗⼀条的规定,因种⼦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不论这种损害是由谁造成的,农民都可以直接向出售种⼦的销售者要求先⾏赔偿,销售者不得推诿。
也就是说,遇到以下⼋种情况,都可以要求索赔:1.种⼦质量不合格,⽐如种⼦纯度不够等;2.假冒种⼦;3.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种⼦;4.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过期种⼦;5.种⼦经营者承诺不兑现;6.短⽄少两、数量不⾜;7.⽆理拒绝赔偿或者拖延赔偿。
(⼆)索赔损失的范围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三个⽅⾯:⼀是购种价款,即种⼦使⽤者购买种⼦时所⽀付的款额。
⼆是有关费⽤,既包括种⼦质量问题所带来的歉收、绝收导致的其他投⼊(化肥、农药、农膜、灌溉⽤⽔等)和农⽥闲置的浪费及应得利润的损失,也包括为获得赔偿⽽发⽣的费⽤,如交通费、误⼯费、鉴定费、诉讼费等。
三是可得利益损失,即正常种植没有质量问题的种⼦预计可以获得的收⼊减去种植质量有问题的种⼦所实际获得的收⼊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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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种子损害赔偿范围(一)
我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就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作出的规定。
我国颁布《种子法》已四年之久。
作者曾在《中国种业》2003.12期发表《论种子损害赔偿责任》一文,对《法制日报》和《人民法院报》分别报道的某省法院判决种子经营者赔偿种子使用者可得利益损失934315.20元和购种价款285766元提出质疑。
今年8月18日,《人民法院报》又在第一版报道了湖北省枣阳市法院判决四川农大高科农业有限公司因劣质稻种赔偿陈光雨等245户农民减产损失509496元、购买稻种款89425元及其他损失6873.50元,共计526369.50元的案例。
最高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报》一再报道法院判决种子经营者对种子使用者既赔偿减产损失又赔偿购种价款及其他费用,使种子使用者在获得大丰收的同时又收回属于生产成本的购种价款及其他费用,获得不当得利。
由此可见,对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赔偿范围,仍有讨论的必要。
1种子质量问题的范围
1.1假种子的范围。
假种子是指种子经营者在提供种子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种子使用者,向种子使用者销售的不具备真实性的种子。
《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假种子的范围。
该款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1.1.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
1.1.1.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是指以非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冒充种子,或者以杂交种的种子(即F2)及其后代的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应当通过审定而未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种子冒充审定品种种子,或者未经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的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引种以及跨生态区域引种的种子。
实践中,将以不能做种子使用的非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杂交种的种子冒充的种子认定为假种子,容易理解;将未经审定品种的种子、擅自引种的种子冒充的种子认定为假种子,人们不好接受。
《种子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
所以,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或者擅自引种的种子,也属于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假种子。
1.1.1.2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是指以一般品种的种子冒充名牌品种的种子等一切“假冒名牌”、“张冠李戴”的种子,此类种子均属假种子。
1.1.2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者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
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
如果种子经营者将种子类别为常规种的标注为杂交种,大田用种标注为原种,原种标注为育种家种子;常规种标注为杂交种,三级种标注为一级种,一般品种标注为主要推广品种,在农村繁殖的种子标注为良种场生产,耐病标注为抗病,晚熟标注为早熟,中产标注为高产,劣质标注为优质,不使用批准的名称等等。
上列采用虚假广告等欺诈行为销售的种子,均为假种子。
1.2劣种子的范围。
劣种子是指种子质量低于国家标准或者承诺标准的种子。
《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劣种子的范围。
该款规定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二)
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1.2.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即法定标准的种子为劣种子。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就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先后于1996年和1999年分别发布了粮食作物种子国家标准GB4404.1.2.3.4.5、经济作物种子国家标准GB4407.1.2、瓜菜作物种子国家标准GB16715.1.2.3.4.5.质量低于上述标准的,即为劣种子。
1.2.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即承诺标准的种子为劣种子。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规定,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质量指标。
质量指标是指生产商承诺的质量指标,按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指标标注。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某些作物种子质量有其他指标要求的,应当加注。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是强制标准的,生产商生产的种子的质量指标必须优于或者等于但不得低于该标准。
国家鼓励生产商生产的种子的质量指标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商用种子标签标注的方式承诺其种子质量指标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生产商生产的种子质量必须符合该质量指标。
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种子,即使符合国家标准,也属于劣种子。
1.2.3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或者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种子,因其发芽率或者净度不符合国家种用标准,所以是劣种子。
1.2.4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种子,因其违反了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能造成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所以是劣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