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机动车号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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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管[2010]27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管理的通知

公交管[2010]27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10]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号牌的生产、发放和使用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号牌发牌机关代号的启用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规定使用发牌机关代号,遵守号牌序号编码规则和使用规则。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英文字母顺序依次启用新的发牌机关代号,并在启用前30天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经确认后方可使用。

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准同意后可启用新的发牌机关代号。

对于废止或者废止后重新启用发牌机关代号的,要报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准同意。

号牌序号使用率超过60%后,应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方可启用新的组合方式。

各地要对号牌发牌机关代号和序号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有关清理情况请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公安部。

二、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号牌号码选取方式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贯彻执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的有关要求,允许群众自主选择计算机自动选取或者自行编排的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保证号牌号码选取公平、公正。

供群众通过计算机自动选取的号牌号码一次不得少于5个,可供选择的号牌号码资源总量不得少于1000个。

供群众通过自行编排的方式选取的号牌号码资源总量不得少于50000个。

三、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生产质量监管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号牌生产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使用全国统一的号牌字模和颜色,使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号牌反光膜。

省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号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每半年对本地区号牌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抽样检查,每两年将样品送交公安部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质量检测,对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改或者停止生产。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广号牌现场制作发放或者邮寄发送的管理模式,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领取号牌。

成都机动车号牌管理新政策

成都机动车号牌管理新政策

成都机动车号牌管理新政策据成都市交管局消息,自xx年6月20日起,成都交警将按照公安部动机动车号牌管理改革相关部署,稳步、有序落实机动车号牌改革相关工作。

以下是人才搜集并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1、在原仅办理转移、注销业务才能使用原车号牌号码的根底上,新增办理迁出业务也可使用原车号牌号码。

2、将原车主购置新车才能保存原机动车号牌号码,扩大至购置二手车也可以使用原车号牌号码。

(办理以上业务也可以申请使用新的号牌号码)1、将现行的必须使用原机动车三年以上可以保存该车号牌号码的要求,调整为使用一年后即可以申原车号牌号码。

(值得注意的是:xx年12月21日至xx年6月20日间,已办理转移、注销、迁出业务的车主,如使用原机动车未满三年,但超过一年的,可以享受自业务办结日起,6个月的保号政策。

)2、将现行的保存原号申请时限由自原机动车转移、注销或迁出后6个月内提出,调整为一年内可以提出(仅适用于xx年6月20日后办理转移、注销或迁出业务的车辆)。

1、提供小型汽车互联网自编自选和公安窗口随机选号两种选号方式,车主可根据自身喜好自愿选择选号方式。

2、小型汽车公安窗口随机选号由“20选1”扩大为“50选1”,使群众选号范围更大,更好保障群众选择权。

四、推行号牌现场制作发放。

目前,成都全市已设立了10个号牌现场制作点,方便群众就近领取号牌,减少往返负担。

xx年9月起,成都市全面应用统一的号牌生产管理系统,进一步强化机动车号牌的溯源性,所有新制作发放的机动车号牌均签注唯一的生产序列标识,确保号牌的唯一性。

新号牌生产管理系统的启用,提升了公安机关查处和打击假牌假证信息化、精准化能力,对预防涉车违法行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起到关键作用。

1、原车号牌使用几年可以保存?改革前:使用3年以上,可自动保存原号牌新政策:原号牌使用时间调整为1年2、原号牌可以保存多长时间?改革前:原车转移、注销或迁出后6个月内原号牌可使用新政策:原号牌保存时限延长至1年3、购置二手车可以使用原车号牌吗?改革前:原车主只有购置新车时才可使用原号牌新政策:原车主无论购置新车还是二手车,均可使用原号牌4、购置二手车时,买方是否可以连号牌一起买下?不可以。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已经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21年12月17日机动车登记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登记第一节注册登记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三节转让登记第四节抵押登记第五节注销登记第三章机动车牌证第一节牌证发放第二节牌证补换领第三节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第四章校车标牌核发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登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登记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规定查验机动车。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登记。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5篇)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5篇)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号牌)的生产管理,保证号牌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号牌实行准产管理制度。

凡生产号牌的企业,必须申请号牌准产证。

第三条号牌产品质量必须达到行业标准GA36—9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的各项要求。

第四条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号牌生产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实施。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一)受理当地号牌生产企业提出的准产申请;(二)对申请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三)对产品进行抽样和封样;(四)审批、发放和管理准产证;(五)核发号牌防伪合格标记;(六)对号牌产品质量实行监督。

第六条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主要负责:(一)对获得准产证的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抽查;(二)审查和监督由公安部委托的号牌产品质量检测机构;(三)监督制作号牌防伪合格标记;(四)对号牌产品质量实行监督。

第七条号牌生产企业申请准产证时,应当填写《机动车号牌准产证申请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申请书后,应当根据《机动车号牌准产证对工厂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合格的安排其制作样牌。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生产的样牌进行抽样和封样(抽样方法,每种号牌在____块样牌批量中抽取____块作为送检样牌),填写号牌质量送检表。

封样的号牌送交公安部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

检测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的送检表,严格按照检测程序进行质量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

第十条产品检测合格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检测报告进行综合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给《机动车号牌准产证》,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机动车号牌准产证自批准之日起五年内有效。

在有效期内,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将组织对企业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产品抽样检测。

机动车牌管理新政策规定

机动车牌管理新政策规定

机动车牌管理新政策规定据公安部消息,近日,公安部部署启动机动车号牌管理改革,推广应用全国统一选号系统和号牌生产管理系统,优化管理服务,健全监管制度,保证号牌发放更加阳光透明、更加便民高效。

号牌管理改革主要从统一号牌发放、规范生产管理、服务便利群众、严密监管制度4个方面提出系列改革新举措,以统一系统保障公开公平公正,以健全制度促进严格廉洁规范,以试点先行保证改革稳妥推进。

――推出网上选号、“20~50选1”、置换车辆可保留原车号牌等服务新举措。

此次号牌管理改革推出一系列新的服务群众举措,优化号牌管理服务,满足群众新需求。

号牌公示阳光透明,所有号牌资源全部向社会公示,实现公开、透明。

扩大了选号范围:①提供随机选号和自编自选两种选号方式,车主可根据自身喜好自愿选择选号方式;②随机选号由“10选1”扩大为“20选1”,号牌号码资源宽裕的地方可以扩大为“30~50选1”,更好保障群众选择权。

――从今年6月20日起,启动推广应用。

按照公安部统一安排,从今年6月20日开始,全国将分3批推广应用统一的选号系统,第一批推广单位有河北、吉林、江苏、山东、河南、广东、广西、重庆8个省(区、市)以及福建福州、江西吉安、湖北武汉、宜昌、四川绵阳、云南昆明、陕西渭南、新疆巴音郭楞8个市(州)。

下一步,公安部将加快应用进度,抓紧完成全国推广应用工作。

――号牌发放启用统一系统,保证选号公平公正。

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号牌发放不规范的问题,公安部要求推广应用统一的号牌选号系统,实现号牌发放“三个统一”,堵塞管理漏洞,保证号牌发放公开、公平、公正。

统一号牌号码发放,号码资源全部通过计算机系统公开向社会发放,号牌发放方式全国统一。

统一号池维护管理,设立统一的号码号池,号池号码全部由计算机随机投放、自动增补。

统一号码资源监管,号牌号码资源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备案监管,健全监管制度机制。

――号牌全部签注唯一序列标识,实现制作发放全程留痕监管。

机动车牌照管理规定办法

机动车牌照管理规定办法

机动车牌照管理规定办法机动车牌证管理常识一、如何申请新车注册记下、答:申请新车注册记下,机动车全部人应该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记下/转入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实、凭证:(一)机动车全部人身份证实原件和复印件(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实;(三)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实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实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一副;(七)车辆标准照片一张;(八)代理人代办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实原件、复印件和书面托付书(单位车辆需在托付书上加盖单位公章);(九)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其中不属于免检车型的,还应提交平安技术检验合格证实)。

(十)属于消防车、抢救车、工程救险车的,还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的证实。

先到车辆查验大厅举行预受理,打印受理凭证,预受理结束后,将装有资料的密封档案袋传递至记下审核岗办理注册记下,选取车辆号牌。

二、哪些情形不予办理注册记下、答:(一)机动车全部人提交的证实、凭证无效的;(二)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动车全部人与身份证实不符的;(三)机动车全部人提交的证实、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四)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平安技术标准;(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规矩规定的情形。

三、如何办理个人机动车辆行驶证补、换领手续、答:提交车辆全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填写《机动车牌证申请表》,由代理人代办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实原件、复印件和书面托付书(车主为单位的需在托付书上加盖单位公章),车辆提标准照片一张,到车管所业务受理办理,经审核受理后,核发新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相关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号牌相关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号牌相关管理规定机动车号牌是机动车的标识,管理机动车号牌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号牌的种类:按照车辆类型和用途的不同,机动车号牌分为普通号牌、教育车号牌、临时入境车辆号牌等多种种类。

2. 号牌的形式:机动车号牌由号牌蓝、号牌底色和字母数字组成。

不同地区可能对号牌的形式有所规定。

3. 号牌的制作:机动车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作。

车主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需向相关机关提交号牌制作所需的相关材料。

4. 号牌的使用:机动车号牌应按规定安装在车辆的前后部位,并在夜间或恶劣天气情况下打开车灯照明。

禁止私自更换、遮挡或者污损号牌。

5. 号牌的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号牌核发、管理和监督。

车主应当按时完成年检等相关手续,如因故障、损坏等情况需要更换号牌,需向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 违法行为和处罚:对于未按规定安装、更换或者使用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予以处罚,包括罚款、扣留车辆等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或国家对机动车号牌相关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车主在使用机动车号牌时,应遵守当地的相关规定。

机动车号牌相关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号牌的管理和使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号牌是指车辆所有人为机动车依法标明的车辆标识及身份证明。

机动车号牌根据国家规定进行统一制作和管理。

第三条机动车号牌的制作、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领和管理。

第四条机动车号牌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制作、管理和发行。

车辆所有人、管理使用单位和驾驶人应当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参与机动车号牌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机动车号牌必须正确安装在机动车前后挡风玻璃上方或车身后部明显位置上,并且不得遮挡、污损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号牌的识别。

第六条机动车号牌的保管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机动车号牌的管理工作,防止机动车号牌的遗失、损坏或被盗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0.11.17•【文号】公交管[2010]277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10]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号牌的生产、发放和使用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号牌发牌机关代号的启用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规定使用发牌机关代号,遵守号牌序号编码规则和使用规则。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英文字母顺序依次启用新的发牌机关代号,并在启用前30天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经确认后方可使用。

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准同意后可启用新的发牌机关代号。

对于废止或者废止后重新启用发牌机关代号的,要报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准同意。

号牌序号使用率超过60%后,应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方可启用新的组合方式。

各地要对号牌发牌机关代号和序号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有关清理情况请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公安部。

二、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号牌号码选取方式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贯彻执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的有关要求,允许群众自主选择计算机自动选取或者自行编排的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保证号牌号码选取公平、公正。

供群众通过计算机自动选取的号牌号码一次不得少于5个,可供选择的号牌号码资源总量不得少于1000个。

供群众通过自行编排的方式选取的号牌号码资源总量不得少于50000个。

三、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生产质量监管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号牌生产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使用全国统一的号牌字模和颜色,使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号牌反光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标准修订内容理解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标准修订内容理解与实施

在接受存在 字母和数字 的组合前提下 ,尽量避 免字母 和数字间 隔使用 ,序号组合方式从 原有的 2种增 加至
1 1 种 ,见 表 1 。
2 0 1 0年 ,发 布号 牌第 1号 修改单 ,对临时 行驶
车号牌 的安 装作 出了规定 ,并明确 了号牌 “ 三统一 ” 的要求 ,即 “ 统一颜色 、统一反光膜 、统一模具 ”。 2 0 1 4年 , 标准第二次修订 。 一是调整编码规则 。
5 第 三 位是 字 母 ,其 余 是数 字 。 渐 A1 2 B3 4
、 /
、 /
、 /
、 / 、 /
、 /
、 /
、 / 、 /
、 /
和编码规 则 ,其 中序号的第一位 可使用字 母 ,序号组
合方式 2种 ,见 表 1 。 2 0 0 7年 ,号牌标/ 、 佳第一次修订 。一是调整了号牌 分类 。删 除 6种 号牌 ,分别 是境外汽车 号牌 、境外摩 托车号 牌 、外籍 汽车号牌 、外籍 摩托车 号牌 、试验汽 车号牌和 试验摩 托车号牌 ;增加 3种号 牌 ,分别是港
行安全技术条件 》 ( GB 7 2 5 8)一致
根 据 GB 7 2 5 8将普通 摩托车的 适用范 围修改 为
2号牌 标准 体系 建设 情况
号 牌标 准体系 中 目前 已完成 5个标 准 ,1 个 标准
“ 两轮普通摩托车 、 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 ” , 轻便摩托 车的适用范 围修改为 “ 两轮轻 便摩托车和正
\ / 、 / 、 /
、 /
、 / \ / 、 /
、 /
澳入 境车号牌 、警用汽车号 牌和警用摩 托车号牌 。调 整 2种号 牌 , “ 两 、三轮摩托 车号牌 ”调整为 “ 普通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范文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范文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号牌的生产管理,规范号牌生产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号牌的生产管理。

第三条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号牌生产质量,防止假冒伪劣号牌流入市场,维护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

第五条机动车号牌的生产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号牌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第六条号牌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合法的号牌生产,确保号牌质量和生产安全。

第二章号牌生产企业管理第七条号牌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号牌生产许可证,确保合法生产。

第八条号牌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号牌生产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保证号牌质量。

第九条号牌生产企业应当购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对生产环节和货物负责。

第十条号牌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使用合格的号牌生产设备和材料,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一条号牌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技能和责任意识。

第十二条号牌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号牌生产过程的记录和保存,确保生产数据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号牌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对生产过程进行抽样检测,确保号牌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第三章号牌生产质量管理第十四条号牌生产企业应当拥有技术力量雄厚的检测机构,对号牌生产质量进行检测监督。

第十五条号牌生产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原材料和设备,保证号牌生产质量。

第十六条号牌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对每批次的号牌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十七条对于出厂号牌质量不合格的号牌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对其产生的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号牌生产企业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了解本行业的最新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号牌生产质量水平。

2024年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

2024年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

2024年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号牌的生产管理,促进机动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机动车管理效率,保障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机动车号牌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机动车号牌的生产、管理和使用,要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决杜绝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公众安全。

第四条机动车号牌的生产、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机动车号牌的生产、管理和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严禁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

第六条机动车号牌一经领取,所有权在车辆所有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冒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使用机动车号牌。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七条生产机动车号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设备,并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生产机动车号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保证生产的机动车号牌符合规定的尺寸、材质和字体等要求。

第九条生产机动车号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生产的机动车号牌的质量稳定可靠。

第十条生产机动车号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生产机动车号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生产记录保存至少三年,确保可追溯,便于追踪质量问题。

第十二条生产机动车号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备生产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管理与使用第十三条车辆所有人应当依法办理机动车登记,取得机动车号牌后,按照规定的方式安装在车辆上。

第十四条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机动车号牌应当保持完好清晰,不得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号牌。

第十五条机动车号牌上的字体、背景和标志等要符合规定的要求,不得有歧义、误导性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

第十六条机动车号牌应当及时更新,不得使用过期或者损坏的机动车号牌。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号牌的监督检查,发现有问题的机动车号牌应当及时予以更换或者处理。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规定》和国家标准《机动车号牌》,机动车号牌的生产管理规定如下:
1. 生产许可:机动车号牌生产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 生产场所:机动车号牌生产必须在具备相应条件的生产场所进行,确保生产环境整洁、无尘、无异味,并具备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3. 生产设备:机动车号牌生产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生产设备,确保号牌制作质量,包括号牌成型机、字体烫印机、丝网印刷机等。

4. 原材料管理:机动车号牌生产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原材料,包括号牌背板、字体、颜色等。

原材料的采购、入库、出库等必须有完善的管理措施,确保质量可追溯。

5. 生产工艺:机动车号牌生产必须按照标准要求的工艺流程进行,包括号牌成型、字体烫印、图案印刷、防伪处理等。

生产过程中必须有相应的质量检测和控制环节。

6. 印制字体:机动车号牌上的字体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字体样式、字形、字大小等要求,确保字体清晰可辨,不易模糊。

7. 防伪处理:机动车号牌必须进行防伪处理,确保号牌不易被仿制、篡改、涂改等,防止号牌被盗用或非法使用。

8. 质量检测:机动车号牌的生产必须进行质量检测,包括外观质量、字体清晰度、颜色是否符合标准等。

检测合格的号牌才能出厂销售和使用。

9. 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对机动车号牌生产企业和生产过程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生产管理符合相关规定。

以上是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为确保机动车号牌的质量和可靠性,相关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范机动车号牌的生产和销售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第一节生产单位的条件和要求1. 机动车号牌生产单位应具有机动车号牌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设立生产生产线和生产工艺。

2. 生产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测等环节,确保生产的机动车号牌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3. 生产单位应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保证生产过程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范。

第二节机动车号牌生产的材料和工艺1. 机动车号牌的基材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材质应耐久、防腐蚀、防伪效果好。

2. 机动车号牌的字体、图案和颜色要清晰、醒目,确保可识别性和辨识性。

3. 机动车号牌生产过程中,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保证生产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节机动车号牌生产的质量控制和检测1. 生产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包括对原材料、生产过程、成品的质量检测和控制。

2. 生产单位应配备专业的质量检测人员和设备,对每批次生产的机动车号牌进行抽检,确保合格率达到规定标准。

3. 对于生产出来的机动车号牌,必须在包装和出厂前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测,确保质量合格。

第三章机动车号牌销售管理第一节销售单位的条件和要求1. 机动车号牌销售单位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并按照规定的区域划分进行销售。

2. 销售单位应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包括销售渠道、销售配额和销售记录等管理工作。

3. 销售单位应配备专职销售人员,提供相关的咨询和服务,确保客户的需求得到满足。

第二节机动车号牌销售的规范要求1. 销售单位应按照统一的销售价格进行销售,不得进行价格歧视和不合理的涨价行为。

2. 销售单位应确保销售的机动车号牌质量符合标准,并提供正规发票和保修服务。

3. 销售单位应与机动车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查询机制,加强对机动车号牌销售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是我国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一项规章,目的是规范和管理机动车号牌的生产、发放和使用。

根据规定,机动车号牌的生产必须符合一系列的技术标准,包括号牌材料的质量、颜色、尺寸等。

生产厂家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实力,且必须通过认证才能生产号牌。

同时,规定了机动车号牌的编码规则。

根据规定,号牌由两部分组成,即汉字和字母数字组合。

汉字代表所在地区,字母数字组合表示车辆的特定信息,如车型、使用性质等。

规定还明确了机动车号牌的使用管理措施。

机动车号牌必须与车辆的行驶证挂钩,并且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安装在车辆的前后部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制作、使用伪造的号牌。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例如,私自制作、使用伪造的号牌将面临罚款、暂扣车辆等处罚。

总之,《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和管理机动车号牌的生产和使用,以保障交通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

同时,也为相关部门提供了具体的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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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模版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模版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加强车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动车号牌的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号牌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机动车号牌的管理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机动车号牌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和技术能力,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号牌生产。

第二章机动车号牌生产第六条机动车号牌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依法设立并注册成立的法人企业;(二)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工艺,确保号牌的质量和安全;(三)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具备机动车号牌生产所需的技术能力;(四)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号牌的质量和一致性。

第七条机动车号牌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并定期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机动车号牌生产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号牌生产设备和加工工具,保证号牌的制作效率和质量。

第九条机动车号牌的材质和字体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材料和字体。

第十条机动车号牌的颜色、字体、图案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在号牌上不得加贴、刻画其他标识和图案。

第十一条机动车号牌的编号应当与车辆登记信息一致,确保号牌的唯一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机动车号牌的反光性能和耐久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确保车辆在夜间和恶劣天气条件下的可见性。

第三章机动车号牌管理第十三条机动车号牌的管理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机动车号牌的注册、换领、注销、报废等相关手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确保车辆和号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机动车号牌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号牌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十六条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车辆所有人的需求进行生产和配发,不得夸大、缩小号牌的规格和编号。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尊敬的读者朋友们,今天我将为大家介绍《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

这是一项关系到我国交通管理的重要法规,旨在规范机动车号牌的生产和管理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的有效运行。

本文将从发放机动车号牌的条件、生产要求以及号牌管理等方面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发放机动车号牌的条件根据《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市、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发放机动车号牌。

首先,申请人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具备下列机动车登记要求:一是申请机动车登记;二是首次发放机动车号牌;三是补换机动车号牌;四是变更机动车号牌。

同时,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护照等。

此外,申请人需支付相关费用,并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和填写相关表格。

第二部分:机动车号牌的生产要求根据《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机动车号牌的生产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 材料要求:号牌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进行生产,确保牢固、耐久、不易褪色和变形。

2. 字体规范:字体须清晰、工整,与国家标准一致。

号牌上的各项信息,如车牌号码、发证机关等,应清晰可辨。

3. 颜色规定:号牌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例如,机动车普通号牌为蓝底白字,军车号牌为绿底黑字,警车和特种车号牌为红底白字等。

4. 技术要求:生产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机动车号牌生产技术和设备,确保号牌生产的质量和准确性。

同时,生产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合格产品出厂。

第三部分:机动车号牌的管理《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对机动车号牌的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机动车号牌发放的批次、数量和目标必须经过严格管理,有效控制号牌的分发和使用。

其次,机动车号牌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号牌的粘贴位置必须正确,字体清晰,不能遮挡或污损,以免影响交通安全。

同时,司机应按照规定使用完好的号牌,发现号牌异常应及时更换,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此外,对于机动车号牌的变更、注销等事项,也有相应的管理要求。

公司车辆号牌管理制度

公司车辆号牌管理制度

公司车辆号牌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车辆号牌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和安全性,保障公司车辆运行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有车辆必须统一悬挂公司专用号牌,车辆号牌必须悬挂在前后保险杠的指定位置。

第三条公司车辆号牌制作、更换和管理工作由公司行政部门统一负责,车辆号牌材料、印刷标准、领取流程等将在制度内详细规定。

第四条车辆号牌必须完整、清晰,不得有遮挡、涂改、破损等情况,如有损坏或丢失需及时办理补办手续。

第五条公司车辆号牌不得私自更改、仿制、涂改等违规操作,如有发现将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条公司车辆行驶时必须悬挂号牌,否则将被视为违规行为,对该车辆的使用者或责任人员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公司车辆号牌在更换车辆时必须及时更换,不得跨车使用。

第八条公司车辆号牌不得被转让或挪用,不得私自使用在他车辆上。

第九条对于因私自使用公司车辆号牌而导致的事故或责任事项,责任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公司车辆号牌管理属于公司资产管理范畴,责任人员应加强对车辆号牌的保护和管理,如有丢失或损坏需及时报告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公司车辆号牌使用者应当按规章制度合理使用车辆,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第十二条责任人员发现号牌有问题应积极向行政部门反映,不得私自处理问题。

第十三条公司车辆号牌的具体管理办法和流程将由行政部门逐步制定和完善,责任人员必须遵守并积极执行。

第十四条公司车辆号牌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公司车辆号牌的使用和管理都将适用。

以上是公司车辆号牌管理制度,责任人员应认真执行,确保车辆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和有序化,提高公司车辆运行效率和安全性,共同维护公司车辆管理秩序和正常运行。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是指国家为了规范机动车号牌生产,维护公共安全,保护车辆主人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制定的一部管理机动车号牌生产的法规。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机动车是现代交通中不可或缺的一种交通工具,而机动车号牌则是机动车的唯一标识。

为了更好地管理机动车的使用,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确保车主的合法权益,必须制定一部管理机动车号牌生产的法规。

目前,我国机动车数量已经超过了3亿辆,而每辆机动车都需要配备一张正常的车牌,这为车辆号牌的管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大量的假冒、伪造车牌事件的发生,已经成为了交通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规范机动车号牌的生产和管理,国家制订了《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1.生产车牌资质管理:车牌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生产资格许可证,才能从事车牌的生产业务。

2.车牌产品质量管理:车牌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质检要求进行车牌生产,确保车牌的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3.车牌管理信息化建设:机动车号牌生产企业必须建立车牌生产管理信息化系统,并严格执行国家车牌管理法规,保护车主的个人隐私和安全。

4.车牌生产审核管理:生产车牌前必须经过资质审核、开票审核、设计审核、生产审核、验收审核、发货审核等环节。

5.车牌的监管责任:车牌生产企业必须全面履行车牌监管职责,确保车牌生产的全过程规范、透明、具有可追溯性。

三、办法的实施效果通过办法的实施,我国机动车号牌生产的规范化程度得到了显著提高。

根据数据统计,2019年,我国机动车号牌生产企业总数已经缩减到了约3000家左右,证明着我们国家加强管理,规范市场的成效。

同时,由于车牌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生产质量标准和审核管理制度,大量的假冒、伪造网络已经得到了有效遏制,保障了机动车主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安全。

同时,通过对车牌信息的全面监管,警方可以快速的查明车辆的信息,追踪和抓捕犯罪分子,反哺着我们的社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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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机动车号牌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号的生产,1993年5月13日,公安部颁布了《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号牌)的生产管理,保证号牌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号牌实行准产管理制度。

凡生产号牌的企业,必须申请号牌准产证。

第三条号牌产品质量必须达到行业标准GA36—92《中华人民__机动车号牌》的各项要求。

第四条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号牌生产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实施。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受理当地号牌生产企业提出的准产申请;
(二)对申请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三)对产品进行抽样和封样;
(四)审批、发放和管理准产证;
(五)核发号牌防伪合格标记;
(六)对号牌产品质量实行监督。

第六条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主要负责:
(一)对获得准产证的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抽查;
(二)审查和监督由公安部委托的号牌产品质量检测机构;
(三)监督制作号牌防伪合格标记;
(四)对号牌产品质量实行监督。

第七条号牌生产企业申请准产证时,应当填写《机动车号牌准产证申请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申请书后,应当根据《机动车号牌准产证对工厂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合格的安排其制作样牌。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生产的样牌进行抽样和封样(抽样方法,每种号牌在50块样牌批量中抽取6块作为送检样牌),填写号牌质量送检表。

封样的号牌送交公安部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

检测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的送检表,严格按照检测程序进行质量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

第十条产品检测合格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检测报告进行综合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给《机动车号牌准产证》,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机动车号牌准产证自批准之日起五年内有效。

在有效期内,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将组织对企业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产品抽样检测。

第十二条取得准产证的企业应当在号牌上加防伪合格标记。

防伪合格标记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监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生产计划核发。

防伪合格标记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申请准产证的企业应当交纳产品质量检测费。

第十四条取得机动车号牌准产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其准产证:
(一)降低产品质量的;
(二)经抽查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三)将生产计划转让给无证企业生产的。

注销准产证的企业,必须停止该产品的生产。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视情节轻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追究下列行政责任:
(一)无证生产号牌的,没收其号牌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已生产号牌价值20~30%的罚款;
(二)取得准产证的企业生产不合格号牌的,没收其不合格号牌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已生产不合格号牌价值15~25%的罚款。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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