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的权利
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行使取回权之际对于买受人利益之保护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行使取回权之际对于买受人利益之保护翟云岭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出卖人/取回权/买受人/保护内容提要: 对于取回权性质,即由取回权之行使而发生之法律效果,应当分别情况认定。
对买受人利益之保护得通过赋予买受人回赎权、再出卖请求权以及添附制度对于出卖人取回权之合理限制途经实现之。
对于我国台湾地区与美国的不同处置方案,认同如下观点:台湾《动产担保交易法》之规定更为优越。
一、取回权之适用与立法例所有权保留中的取回权,是指在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之前,出卖人享有的在买受人未完成约定条件或出现其他法定情形致损害出卖人之利益时,自占有标的物之买受人处取回标的物的权利。
盖出卖人借保留所有权以担保其债权,故标的物价值或状态之保持与维护,对于出卖人之利益,所关至巨。
买受人之行为足致损害时,则法律不能无救济之道,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制度之所由设 [1]。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由于取回权之行使亦将影响到买受人之利益,故为防止出卖人滥用取回权,应当为取回权之行使设定限制条件,并以立法形式予以明确认定:只有在买受人之行为妨害或可能妨害出卖人担保利益实现时,出卖人方得行使取回权。
具体而言,借鉴外国或地区立法例,其条件应当设定为,买受人不按约定支付价金;不履行其他特定义务;未经出卖人同意,擅自转让标的物或于其上设定负担,并害及出卖人利益;恶意损毁标的物,造成标的物价值减损;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件未满足。
取回权制度于各国(地区) 立法例中,通常有两种情形:其一,于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
如1911 年实施的美国《统一附条件买卖法》第25 条规定,“买受人届期未偿付价款,或不履行其取得物品财产权应履行的条件,或违反其经明示如有违反即得由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承诺时,出卖人得依和平方法或经司法途径,取回附条件买卖的物品。
”除本条之外,关于取回权制度的其他条款占了整个38 条之买卖法的1/ 3 。
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行使取回权之际对于买受人利益之保护(一)
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行使取回权之际对于买受人利益之保护(一) 关键词:出卖人/取回权/买受人/保护内容提要:对于取回权性质,即由取回权之行使而发生之法律效果,应当分别情况认定。
对买受人利益之保护得通过赋予买受人回赎权、再出卖请求权以及添附制度对于出卖人取回权之合理限制途经实现之。
对于我国台湾地区与美国的不同处置方案,认同如下观点:台湾《动产担保交易法》之规定更为优越。
Abstract:Natureofrecallright,thatis,thelegaleffectoriginatedfromtheexertin gofrecallright,shouldbeidentifiedseperatly.Theprotectionofthebenefitofthe buyercanberealizedbyendowingthereasonablepurviewoftheredemption,cl aimforreselland,accession,tothebuyer.Regardingtothedifferentdisposalsche mebetweenTaiwanprovinceofChinaandAmerica,theauthoragreeswiththevi ewasfollowed,that:theregulationofActofSecuredTransactionsforMovablePr operty(Taiwan)ismorepreponderant.Keywords:seller;recallright;buyer;protection一、取回权之适用与立法例所有权保留中的取回权,是指在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之前,出卖人享有的在买受人未完成约定条件或出现其他法定情形致损害出卖人之利益时,自占有标的物之买受人处取回标的物的权利。
盖出卖人借保留所有权以担保其债权,故标的物价值或状态之保持与维护,对于出卖人之利益,所关至巨。
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
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1. 背景在现代商业交易中,买卖合同是非常普遍的交易方式。
其中,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一种双方达成的协议,买方在一定的时间内支付全部或部分购买款项。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催生,许多买卖合同的形式也不断完善和改良。
所有权保留条款(Retention of Title Clause)指的是,买方在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同时,卖方保留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直到买方支付全部或部分购买款项。
该条款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比较常见。
2. 条款内容所有权保留条款主要包含以下内容:2.1 卖方的所有权卖方在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后,仍然保留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
买方在支付全部或部分购买款项之前,只能使用商品或服务,但不能出售、抵押或转让。
2.2 购买款项的支付方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购买款项的支付方式分为分期支付和一次性支付。
无论是分期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买方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全部或部分购买款项。
2.3 未支付购买款项的风险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支付全部或部分购买款项,卖方有权追回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并采取法律行动维护自己的权益。
2.4 已支付购买款项的权益保障如果买方已支付了全部或部分购买款项,但无法获得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该条款规定了买方的权益保障,买方有权要求退款或者要求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
3. 条款的作用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3.1 保障卖方的权益通过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设置,卖方在买方未支付全部或部分购买款项时,有权收回商品或服务。
因此,该条款有效地保障了卖方的权益,避免了卖方因买方未支付货款而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
3.2 规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交易方式所有权保留条款规定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交易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进行。
3.3 防止经济损失的风险所有权保留条款可以防止因买方未支付全部或部分购买款项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卖方可以防止无法收回商品或服务的风险,而买方也可以保证买到合法的商品或服务,避免了虚假交易和经济损失。
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和赊销
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和赊销在买卖交易中,为了保护买卖双方的权益,常常会采取一些保留所有权和赊销的方式。
本文将就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和赊销进行探讨。
1. 保留所有权保留所有权是指卖方在将商品交付给买方后,仍然保留该商品的所有权。
这种方式通常用于买方需要分期支付货款的情况下。
在保留所有权的安排下,卖方可以要求买方在完成全部货款支付之前,不得对商品进行转让、抵押或者变卖等处理。
这样一来,即使买方没有按时付款,卖方仍然保有对商品的控制权,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保留所有权的方式在一些高值商品交易中较为常见,如房屋、车辆等。
买方不得转让的限制既能够保障卖方的权益,也能促使买方按时付款,从而维护交易的顺利进行。
2. 赊销赊销是指卖方在将商品提供给买方后,允许买方在一段时间内延迟支付货款的方式。
通常,赊销协议中会规定明确的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
赊销常见于批发、零售业中,有利于提高销售额和顾客满意度。
通过赊销,买方可以先获得商品,然后在协商的时间内进行货款支付,减轻了购买者的负担,提升了购买的灵活性。
然而,赊销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卖方需要在交付商品前对买方的信用进行评估,确保买方能够按时支付货款。
此外,卖方需谨慎约定支付期限和利息,以免出现买方拖欠款项的情况。
3. 保留所有权与赊销的比较保留所有权和赊销是在买卖交易中常见的方式,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买卖双方的权益。
下面将对这两种方式进行比较。
(1)权益保护程度:保留所有权更加严格地保护了卖方的权益,确保了商品的归属权在付款完成之前处于卖方手中。
而赊销则稍显宽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买方一定的信用和灵活性。
(2)支付方式:保留所有权通常要求买方全款支付,常用于高值商品或者特定的交易场景。
赊销则为买方提供了分期支付货款的方式,有助于促进销售和适应买方的财务状况。
(3)风险与成本:保留所有权对卖方的风险和成本相对较低,因为卖方在交付商品后仍保有对商品的控制权。
而赊销则需要对买方的信用进行评估,并承担一定的债务风险和成本。
分期付款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效力分析
分期付款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效力分析作者:何婷婷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01期摘要:在我国的商业实践中,随着人们认识的深化、观念的解放,分期付款买卖已在一些消费领域出现,今后将会有更多的商家和消费者采用分期付款的买卖方式。
分期付款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效力有对买受人的效力也有对出卖人的效力。
文章从各方面对于分期付款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效力进行分析,并且例举案例辅助说明,希望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分期付款;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效力引言分期付款买卖作为一种商品促销手段,是现代工商业发展的产物,它对于调和消费者的实际购买力和购买欲之间的矛盾,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促进市场繁荣具有显著的功效,是信用经济的主要表现形态之一,在发达国家已十分流行。
合同效力的概念往往在两个层面上使用,既可指法律对已成立的合同的评价,也可指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上的影响。
1分期付款销售合同的法律规制1.1合同的书面形式及其法定内容为促使交易双方在缔约时郑重行事,以避免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合同应规定为书面形式。
书面记载事项应包括标的物的时价、分期付款出售总价、付款期数和每期支付的金额、付款时间与方式等,对此做法定要求的目的在于明确消费者的义务,使其能够充分了解交易的条件与代价。
1.2保护消费者的合同解除权冷却期制度是基于消费者信用交易的特殊性而决定的,尤其是在房屋买卖中加以运用。
我国在分期付款买卖立法中也应规定在购买高价值耐用品时,消费者有权在一定的冷静思考期后,提出解除合同。
事实上这不仅是对消费者的保护,同时也有利于降低银行和销售者无法讨回债款的风险。
考虑到销售商的利益可能会因冷却期制度而受损害,对消费者行使该项权利应加上必要的限制,如卖主已经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服务,则消费者不得再以行使冷却期权利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1.3法院管辖问题从国外的判例来看,大多是以合同约定卖主的本店、支店或其营业所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对于买主为被告的分期付款销售纠纷中,完全依卖主的指定法院为管辖法院,未免对买主不利。
论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构成(一)
论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构成(一)关键词:所有权保留简易交付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内容提要:所有权保留,是与分期付款买卖结合紧密的担保制度。
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构成也存有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坚持我国原有民事立法的作法,以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原则。
但就动产标的物如何基于合同行为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我国原有民事立法以补充性任意性规范的方式确立了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则略作调整,以强制性规范的方式确立了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在此背景下,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构成体现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除与动产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相关的合同条款附有生效条件外,其他条款自依法成立时生效。
在与动产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相关的合同条款所附生效条件成就前,出卖人向买受人进行的标的物交付行为,系服务于买受人提前享用的需要,而非履行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的合同义务;一旦该生效条件成就,买受人即可基于简易交付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保留,是与分期付款买卖结合紧密的一种担保制度。
依据该项制度,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通常是价金的一部或全部支付)成就之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
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该项制度以微观上的利益均衡为宗旨,以权利享有和利益享用相分离的权利分化理论为构思主题,以设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条件为特征,精巧地实现了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提前享用,有效地降低了出卖人滞后收取价金的交易风险,从而以制度设计的内在合理性为契机,一经运用,即发挥了巨大的信用供与功能。
(关于该制度稍稍详细一些的分析,参见王轶:《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六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34条就所有权保留设有明文,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
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合同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
这份合同规定了买方和卖方的权利和义务。
而对于涉及到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保留所有权条款也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作用和意义。
什么是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所有权保留条款通常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现。
它指的是在买方分期付款期间,卖方可以保留所售商品的所有权利。
也就是说,在买方全部付清商品购买价格前,商品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卖方。
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作用所有权保留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卖方在买方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之前,依然能够保留商品的所有权,确保自身权益不受到侵害。
同时,买方也会从这种保障措施中受益。
在分期付款的情况下,买方只需按照分期付款计划支付商品价格,而不必担心分期付款过程中出现付款困难的情况,因此减轻了买方的负担和风险。
除了在可能出现付款困难的情况下提供安全保障外,所有权保留条款还可以防止买方合法出售商品,保证卖方能够收回自己的商品和对商品的控制权。
所有权保留条款的适用情况所有权保留条款多数适用于与各类商业设备和大型机器有关的交易中。
例如,当一家金属加工厂需要购买一个新的压制机时,可以要求卖方签署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其中包括所有权保留条款。
在这种情况下,当买家未完成所有的付款后,卖方可以保留其拥有这台机器的所有权。
在其他类型的交易中,如房地产和汽车交易中,保留所有权条款一般不适用。
原因是,在这些交易中,商品自身就具有足够的价值,因此卖方不必过于担心买方的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风险。
所有权保留条款的缺点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使用,可能会对某些买方造成不便或限制。
在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买方往往无法使用已购买商品作为抵押品或担保品来获得贷款。
此外,保留所有权条款也可能影响买方和他人对商品的出售和转让,这可能会给买方带来一定的财务损失。
结论所有权保留条款在商业交易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们为卖方提供了依据,确保他们在买方未完成支付之前仍然拥有商品的所有权利。
房屋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及解决方式
房屋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及解决方式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所有权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且需要被重视的方面。
买卖双方需要明确约定所有权的保留与解决方式,以避免后续发生纠纷。
本文将探讨房屋买卖中所有权的保留及解决方式。
一、所有权保留的约定方式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可以约定在房屋交付时将所有权保留在卖方名下。
这意味着虽然买方支付了购房款项,但直到一定条件满足后,房屋的所有权才会真正转移给买方。
1.1 定金形式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双方可以约定,在签订合同时,买方支付定金作为购房的凭证,并同时约定将所有权保留在卖方名下。
这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通常适用于房屋尚未建成或竣工尚未验收的情况下,因为此时买方无法立即入住或使用房屋。
在房屋建成或验收合格后,买方可以通过支付剩余的购房款项来实现所有权转移。
买卖双方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支付时间,以及房屋交付后买方享有的权益。
1.2 分期付款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另一种常见的方式是约定分期付款,买方根据付款进度逐步支付购房款项,而所有权保留在卖方名下直到全部付款完成。
这种形式适用于买方需要进行贷款的情况,或者是项目尚未完全建成的情况。
在购房合同中,买卖双方需要明确每个阶段的付款金额和时间,并约定所有权转移的具体条件。
1.3 特殊约定的所有权保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买卖双方可能需要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其他形式的所有权保留约定。
例如,如果买方需要租赁该房屋一段时间,而不是立即入住,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租赁期满后再进行所有权的转移。
二、所有权纠纷的解决方式尽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所有权的保留方式,但仍然可能出现所有权纠纷。
当发生纠纷时,买卖双方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解决。
2.1 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解决所有权纠纷的首选方式。
买卖双方可以通过私下协商,寻找共同的解决方案。
他们可以考虑修改现有合同条款、支付适当的赔偿金或者重新谈判以达成一致。
2.2 仲裁解决如果买卖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选择仲裁作为解决方式。
我国融资租赁合同与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之比较
我国融资租赁合同与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之比较作者:欧阳良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0期摘要融资租赁合同与所有权保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既有许多区别,又有许多相同点,很容易产生混淆。
本文先对比了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合同期满后的归属不同,所有权期待权不同;出租人与出卖人交易主观意图不同;国家对合同主体资格监管要求不同。
然后归纳了两者的相同点:所有权保留的担保方式相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处理规则相同。
关键词融资租赁分期付款合同比较作者简介:欧阳良明,贵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097-02融资租赁是现代社会流行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集融资、贸易与融物于一体,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租赁商业模式。
现代意义上的融资租赁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美国人杰思费尔德首先尝试使用该经营运作模式成立了美国租赁公司,并获得了空前的成功。
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引进此种租赁模式,使融资租赁业得到迅速发展,至今已发展成为仅次于投资和信贷的第三大金融工具。
我国于改革开放初期从日本引入该租赁交易模式,经过高速发展、停滞不前、重整组合的曲折发展历程,现已慢慢走向成熟规范的发展阶段。
融资租赁合同就是应此种方式而产生的在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一种协议。
我国《合同法》第237条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界定为:“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件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一种,简言之,就是指与所有权保留这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详言之,就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通常表现为价金的一部或全部清偿)成就之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①。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问题的比较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问题的比较前言在商业交易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如何控制和处理交易双方之间的财产权益转移。
而在买卖合同中,一个常见的约定是卖方向买方转让财产时,所有权保留在卖方名下,直到买方支付全部价格。
这个约定被称为“所有权保留条款”,并且是非常普遍存在于交易中。
在本文中,我们将比较各国在买卖合同中保留所有权的规定和实践,以更好地理解这个约定的意义和效力。
美国在美国,所有权保留条款被认为是合法和有效的,也可以在大多数情况下执行。
这是因为美国法律允许财产权在过渡期间仍然保留在原所有人名下。
在使用所有权保留条款时,卖方需要确保卖方的权利得到保护。
因此,所有权保留条款必须包含以下内容:1.所有权保留条款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表述。
2.所有权保留条款必须清楚地说明所有权何时转移。
3.所有权保留条款必须清楚地说明卖方有权追回财产的条件。
4.所有权保留条款必须符合每个州的具体规定。
在美国,还有一种称为“未成年人权利法”的法律,规定了儿童、残疾人或其他无能力签署合同的人的保护措施,所以对于卖方而言,向未成年人出售财产时必须特别小心。
欧洲与美国不同,欧洲的一些国家对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使用提出了限制或禁止。
例如,在法国和德国,所有权保留条款在“实物”或动态财产上是不受支持的。
在这些国家,一旦交易完成,物品的所有权将完全转移到买方名下。
在一些欧洲国家,所有权保留条款被认为是非法的,因此不能在合同中使用。
然而,在其他欧洲国家,所有权保留条款是允许的,在这些国家,卖方必须满足某些条件才能有效地使用它们。
比如在意大利,所有权保留条款要求必须在公证处进行认证。
中国在中国,所有权保留条款通常被允许使用。
所有权保留条款可能有助于卖方在买方未完全支付货款时保留货物所有权,并尽可能减少房地产上的信用风险。
不过,在中国的使用情况下,一些问题需要特别注意:1.所有权保留条款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2.所有权保留条款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表述,并且必须包括所有权何时转移到买方,以及卖方保留物品所有权的条件。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保护5篇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保护5篇篇1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____________(商品名称及规格)达成买卖协议,为明确双方权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订立此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协议。
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甲、乙双方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规范双方行为,以促进双方友好合作和合同顺利履行。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按照约定收取乙方应支付的分期款项。
2. 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
3. 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欺诈、隐瞒等行为。
4. 甲方应在乙方支付完所有分期款项后,办理商品所有权转移手续。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1. 乙方有权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获得商品,并对商品进行检查和验收。
2. 乙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期款项。
3. 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享有知情权,甲方应如实提供与商品有关的信息。
4. 乙方应妥善保管商品,如有损坏或丢失,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赔偿。
四、分期付款条款1. 分期付款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 分期付款金额:总计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3. 付款计划:详见附件《分期付款计划表》。
4. 乙方应按照《分期付款计划表》如期足额支付每期款项,如逾期支付,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违约责任1. 甲方如未按约定交付商品或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2. 乙方如未按约定支付分期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约定支付逾期违约金。
3. 双方如有其他违约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试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权利的保护
试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权利的保护作者:杨明来源:《西部论丛》2018年第12期摘要:市场环境的变迁使得人们交易模式以及交易思维发生了改观,许多针对不同群体的新型消费模式在市场中得以出现。
分期付款买卖是市场环境中极具消费潜力和竞争潜力的一种交易方式,出现在各国市场交易环节中。
但由于分期付款买卖涉及法律关系复杂,要使得各方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处于一个绝对公平的状态较为困难。
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适用上的难题,影响了这一制度的设计初衷,也不利于分期付款交易模式向更高层次的发展,有必要检视这一领域并提出看法。
关键词:冷却期分期付款市场环境个人信用买受人一、分期付款买卖概况究竟何为分期付款买卖,从经济学、法律学或者其他学科进行检视,会存在不同的理解和看法。
笔者结合语义学以及法学理论,将分期付款买卖定义为:买受人出于价格过高、资金紧张或者其他各种因素的考量,不想一次性支付商品总价款,与出卖人约定在某一时间段内分两次及以上,每次支付相同或者不同比例的金钱以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一种交易模式,买受人若违反约定,则构成违约。
分期付款买卖特性明显。
第一,物先给付性。
这是与传统交易模式最大的区别,买受人即使没有支付全部价款,也取得了商品的使用权,同时,除了法定或约定外,商品的所有权也直接转移给买受人。
因此,买受人对该商品可以享有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全能,即占有、使用和排除他人妨碍等。
第二,只能采取现实交付的方式[1]。
交付分为多种,但就分期付款买卖领域,则只能采取现实交付的方式,这是由分期付款的特性所决定的,即买受人应当直接占有标的物。
例如,如果采用拟制交付,买受人不能直接占有,买受人不可能会与出卖人形成合意,此时不存在分期付款买卖。
第三,标的物价款分期支付。
传统买卖中,双方交易结构简单,买受方一次性先履行或者后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者先支付定金价款,再取得标的物后再支付剩余价款等。
而分期付款买卖的核心是“分期”这一词汇,双方将时间进行分割,由买受人在分割的时间段内分批次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分期付款可以减轻⽣活的压⼒,有的时候买车⼦也⽤的分期付款,要是全款也可以,但是不能⾼于流动资产的百分之50,不然的话⽣活压⼒是很⼤的了。
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所有权的转移有下列两种情形:1、⼀般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出卖⼈交付时起转移,即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将标的物交给买受⼈占有时起转移,⾄于是现实交付还是拟制交付(⼜分为简易交付、指⽰交付和占有交付)则在所不问。
第⼀,这种所有权转移⽅式符合双⽅当事⼈订⽴合同时的宗旨和本意,买受⼈订⽴合同的⽬的在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只不过由于客观原因(如经济实⼒不⾜)⽆法偿清全部价款,才采取分期付款⽅式以解资⾦不⾜之急,同时出卖⼈出售该标的物的⽬的在于转移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并取得与之相对应的价款,并⾮转移标的物的使⽤权从⽽取得资⾦(如租赁);另外出卖⼈为扩⼤销售量,利⽤给买受⼈以“期限利益”的⽅式推销商品,其⽬的仍然在于取得出让商品所有权的相应价款。
第⼆,这种所有权转移⽅式符合我国民法原理和法律规定。
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209、224条也有类似规定。
2、双⽅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暂时保留在出售⼈,⽤以担保买受⼈⽀付价款,这即为所有权保留条款,此时买受⼈对于标的物只有使⽤权,没有所有权,如果买受⼈需以该标的物进⾏抵押或者进⾏其他处分⾏为,都需经出卖⼈同意,出卖⼈有权依据对标的物的所有权随时检查监督标的物状况。
可见,所有权保留是针对买受⼈于价款付清之前先⾏占有、使⽤标的物的情形,保障出卖⼈的价款受偿权得以实现的较为理想的担保⽅式。
从法理上讲,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出卖⼈⾏使的是物权⽅⾯的救济措施,已让渡所有权的出卖⼈只能⾏使债权⽅⾯的救济措施,相⽐之下,所有权保留更有利于保护出卖⼈的利益。
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买卖合同4篇
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买卖合同4篇篇1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买卖合同在商业交易中,分期付款是一种常见的支付方式。
对于买方来说,分期付款可以减轻一次性支付的压力,并且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来选择合适的付款方式。
而对于卖方来说,分期付款可以增加销售额,延长客户关系,降低坏账风险。
然而,分期付款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特别是对于卖方来说,如果买方在中途违约,卖方可能会遭受损失。
为了尽可能地减少风险,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买卖合同应运而生。
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买卖合同是指在买卖双方签订正式合同的前提下,卖方在将产品或服务交付给买方之前保留商品的所有权。
这样一来,在买方违约情况下,卖方可以轻松地收回商品,并减少损失。
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买卖合同通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商品描述:合同应清晰地描述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包括数量、规格、质量等相关信息。
2. 价格和付款方式:合同应明确约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及分期付款方式。
通常分期付款可以按月、季或年进行,买方应按时或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
3. 所有权保留条款:合同应明确约定商品的所有权仍属于卖方直到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为止。
一旦买方违反合同,并未按时支付款项,卖方有权要求买方立即归还商品。
4. 违约责任: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违约责任,包括违约后的赔偿责任、法律责任等。
5. 商品交付和验收:合同应明确约定商品的交付时间、地点以及验收标准。
买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对商品进行验收,如有问题应及时提出。
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买卖合同具有明显的优点:1. 降低风险:在买方违约情况下,卖方可以快速收回商品,减少损失。
2. 维护利益:保留所有权的合同可以确保卖方的权益得到保障,买方无法擅自处理商品。
3. 稳定货款:买方需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款项,有利于卖方稳定收入。
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买卖合同也存在一定的挑战和注意事项:1. 法律风险:合同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可能引起法律纠纷。
2. 信任问题:买卖双方之间的信任是合同执行的基础,如信任度不高,合同执行难度也将增加。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历史进入了市场经济繁荣时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极大地促进的交易的活跃,经济的繁荣,人们在经济交往中讲求诚信,社会提倡诚信。
然而,诚信的背后是风险,信用经济的本质特征在于交易双方的利益实现存在着时间差。
这就意味着后实现利益的一方承载着一定的交易风险。
作为信用供与方式之一的分期付款买卖,就是在买受人尚未支付全部价款的情况下,出卖人已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了买受人。
由于出卖人须在商品出卖后的一定时期内才能收回全部价款,所以必须承担买受人因经济状况恶化(如破产)等原因而不能履行或者不愿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风险。
因此,为了有效避免或者防止这类风险的发生,出卖人常常选择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
所有权保留制度以物权的效力来担保债权的风险,在实践中确实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但该项制度属于非典型性担保方式之一,在我国目前立法现状尚不完善,立法机关在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过程中,因考虑到中国目前的信用欠缺,所有权保留制度在实际操作上尚有一定难度,故暂不对它作出规定,而留给学说继续研究,让司法裁判去建立调整规范。
从而形成法解释学上所称的明知漏洞。
本文以法律实务的角度,就起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设立所有权保留条款需注意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一些拙见,仅供同行交流和实践操作借鉴之用。
、所有权保留的概念及与其他传统担保制度之比较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尤其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件(通常是指价款的一部或全部清偿)成就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制度。
担保方式有数种,哪一种最适合分期付款买卖呢?笔者认为是所有权保留制度。
这一结论并不意味着民法上的传统担保制度与分期付款买卖的结合断不可能。
因为从理论上讲,传统担保制度都可保障出卖人的价金债权之实现。
在实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也可以根据对买受人信用风险的把握,选择单独适用所有权保留或者除设立所有权保留之外再选择保证担保或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以增加责任人或责任财产来防范信用风险的发生。
保留所有权买卖交易过程中买受人的权利及保护
保留所有权买卖交易过程中买受人的权利及保护《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一、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买受人的期待权例:出卖人把一辆汽车出卖给买受人,价款30万,约定买受人分10期支付价款,每期支付3万元,在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之前(所附条件),出卖人保留汽车的所有权。
上述例子中,所附条件成就前,出卖人为汽车所有权人。
但对买受人取得汽车所有权的期待予以相当程度之保护,买受人因受此保护而享有期待权(即将来有取得所有权可能性的权利,只要买受人不违约,该项权利受法律的保护)。
二、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买受人的回赎权例子:出卖人把一辆汽车出卖给买受人,价款30万,约定买受人分10期支付价款,每期支付3万元,在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之前,出卖人保留汽车的所有权。
假设买受人按照约定支付了前6期价款,但未支付已经到期的第7期和第8期的价款,出卖人可以行使取回权,申请从买受人处取回该汽车。
1、回赎的内容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取回汽车后,买受人在回赎期内享有回赎权。
回赎的内容是:买受人仅须消除自己的违约行为即可取回汽车,消除违约行为后继续按照合同履行。
若买受人对汽车实施处分的,买受人只要能消除因此在汽车上产生的负担即可(即达成所附条件)。
买受人行使回赎权后,出卖人的取回权消灭,出卖人应将汽车返还给买受人。
2、回赎期买受人的回赎权仅存在于回赎期内。
回赎期的长度由出卖人买受人约定,未约定或不能约定的,由出卖人指定一个合理的期间。
3、出卖人方取回权的限制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出卖人主张取回汽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出卖人收回汽车后如何处置以及对买受人的保护当买受人无力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时,出卖人行使取回权从买受人处取回该汽车,且买受人未在回赎期间内回赎,出卖人可再卖出。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
历史进⼊了市场经济繁荣时代,市场经济是信⽤经济,信⽤经济极⼤地促进的交易的活跃,经济的繁荣,⼈们在经济交往中讲求诚信,社会提倡诚信。
然⽽,诚信的背后是风险,信⽤经济的本质特征在于交易双⽅的利益实现存在着时间差。
这就意味着后实现利益的⼀⽅承载着⼀定的交易风险。
作为信⽤供与⽅式之⼀的分期付款买卖,就是在买受⼈尚未⽀付全部价款的情况下,出卖⼈已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了买受⼈。
由于出卖⼈须在商品出卖后的⼀定时期内才能收回全部价款,所以必须承担买受⼈因经济状况恶化(如破产)等原因⽽不能履⾏或者不愿履⾏⽀付价款义务的风险。
因此,为了有效避免或者防⽌这类风险的发⽣,出卖⼈常常选择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订⽴所有权保留条款。
所有权保留制度以物权的效⼒来担保债权的风险,在实践中确实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但该项制度属于⾮典型性担保⽅式之⼀,在我国⽬前⽴法现状尚不完善,⽴法机关在草拟《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过程中,因考虑到中国⽬前的信⽤⽋缺,所有权保留制度在实际操作上尚有⼀定难度,故暂不对它作出规定,⽽留给学说继续研究,让司法裁判去建⽴调整规范。
从⽽形成法解释学上所称的明知漏洞。
本⽂以法律实务的⾓度,就起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设⽴所有权保留条款需注意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些拙见,仅供同⾏交流和实践操作借鉴之⽤。
⼀、所有权保留的概念及与其他传统担保制度之⽐较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尤其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虽先占有、使⽤标的物,但在双⽅当事⼈约定的条件(通常是指价款的⼀部或全部清偿)成就前,出卖⼈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的制度。
担保⽅式有数种,哪⼀种最适合分期付款买卖呢?笔者认为是所有权保留制度。
这⼀结论并不意味着民法上的传统担保制度与分期付款买卖的结合断不可能。
因为从理论上讲,传统担保制度都可保障出卖⼈的价⾦债权之实现。
在实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也可以根据对买受⼈信⽤风险的把握,选择单独适⽤所有权保留或者除设⽴所有权保留之外再选择保证担保或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以增加责任⼈或责任财产来防范信⽤风险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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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的权利作为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出卖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交付标的物、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瑕疵担保责任等,同时享有取回权、保留所有权、请求买受人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权利、当标的物被损害时的赔偿请求权、再出卖权等。
出卖人的取回权
出卖人的取回权是指出卖人享有的在买受人未完成约定条件或出现法定情形时,从买受人处取回标的物的权利。
我国法律目前未规定出卖人的取回权。
当所有权保留的标的物由于买受人擅自处分行为为第三人所得时,出卖人可否行使取回权应取决于所有权保留是否登记。
如所有权保留已登记,出卖人可追及取回标的物;如其未经登记且第三人为善意则出卖人因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而不得取回标的物。
但依照物的担保的代位性理论,他可取得买受人处分所得之收益或买受人对第三人的价金债权,如果收益为金钱且已被消费或与其他金钱混合,则出卖人因标的物灭失或不特定而丧失取回权,其担保利益也同时消灭,出卖人仅得依买卖合同请求买受人偿付出卖物价金。
当然,上述规则只就登记对抗主义财产而言,对登记生效主义的财产来说,则不存在什么问题。
取回权制度是保障出卖人利益的重要手段。
但鉴于取回权的行使对当事人意义重大,原则上应当规定买受人违反约定条件或出现法定情形时,出卖人即可取回标的物,但在立法上应严格规定行使条件。
只有当不行使可能会损害出卖人的利益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如买受人破产
时,买受人的故意损坏标的物或多次迟延交付价款时等情况。
至于其他情势,则应优先考虑其他救济措施,如行使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来保全出卖物或请求损害赔偿。
关于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取回标的物后,买卖合同是否因此解除的问题,本文认为,出卖人行使取回权是实现其担保权的手段,依民法一般理论,担保权的实行并不导致被担保的合同的解除。
因此,买卖合同作为所有权保留担保的主合同,并不因出卖人行使其取回权而解除。
在出卖人以和平方式或司法途径取回标的物后,在一定期限内(出卖人未定期限时依法定期限)买受人可通过履行合同并负担出卖人占有出卖物之费用而回赎标的物,逾期不回赎的,出卖人可以依买受人之请求出卖或自行在法定期限内将标的物拍卖,拍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所欠价金及其逾期利息、取回权实现之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后,如有剩余,出卖人应将其返还买受人,如有不足,仍可向买受人请求清偿。
而且,取回权是一种基于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当买受人清偿完毕前,出卖人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出卖人在行使取回权时是基于所有权人的地位,重新恢复其对标的物的占有。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目的不在于自己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而在于保全价金债权。
虽然取回权和解除权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取回权在性质上并非是一种解除权。
当买受人在法定或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内不回赎,出卖人可依合同法有关解除合同的条款规定行使解除权。
出卖人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
在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虽移转标的物之占有于买受人,但买受人未依约定付清价款或履行其它义务时,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之所有权。
出卖人基于所有权保留产生以下效力:买受人不依约定支付价款或履行其它义务时可拒绝向买受人移转所有权;若保留所有权买卖特约经依法登记的,可以对抗第三人从买受人处取得所有权、抵押权或债权等,并可以买受人擅自出卖、出质或为其它处分,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对标的物行使取回权;第三人不法占有标的物时,出卖人得追及标的物之所在而主张其所有权;买受人未取得所有权前受破产之宣告时,如其破产管理人不履行合同,出卖人可取回标的物;买受人之债权人扣押标的物时,出卖人得依其保留所有权提起异议之诉。
若因买受人涉诉,标的物被作为执行对象时,出卖人可提出执行异议。
出卖人的再出卖权
所谓出卖人的再出卖权,是指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后,买受人放弃回赎的,在法定期限内出卖人可以依买受人的请求也可自行决定再出卖标的物的权利。
出卖人行使取回权的目的在于保全自己的价金债权,而不是对标的物进行占有、收益。
因此,当买受人放弃回赎时,出卖人只有将标的物再次出卖才可实现其价金债权。
出卖人将标的物再出卖后于扣除出卖人的费用、利息及原本后,如有剩余应返还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仍得向买受人继续追偿。
对标的物为法律上的处分
在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买受人在取得所有权前,虽占有、使用标的物并享有期待权,但出卖人仍为所有权人,如将标的物转让第三人或为他人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等法律上的处分,需讨论。
由于所有权保留买卖中,虽然出卖人仍然为所有权人,但买受人己对标的物享有取得所有权的期待权,因此,对出卖人处分标的物,法律必须予以限制。
如果出卖人再将标的物转让第三人,为他人设定抵押权、质押权时,其效力同买受人的处分一样,依所有权保留是否登记及第三人善意恶意而定。
在所有权保留特约未经登记,出卖人再转让标的物与第三人时,若标的物为动产,只有出卖人因特殊原因又取得标的物的占有时,以现实交付方式再让与善意第三人时,第三人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的期待权同时而消灭。
如果出卖人以指示交付方式让与标的物于第三人,则第三人无论善意恶意均不能取得所有权,买受人的期待权不受影响。
在不动产情形,如果出卖人将标的物再让与第三人且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第三人为善意时可取得所有权。
但是第三人为恶意时,能否取得所有权存在不同看法,笔者认为出卖人与第三人间的合同无效。
因为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未予登记一般只限于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对恶意第三人则仍产生对抗效果。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