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的期待权(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的期待权(一)

摘要]在保留所有权的买卖中,买受人在满足特定的条件之前,虽然尚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却基于与出卖人的约定,取得了这样一种特殊的法律地位,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之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学者们称买受人的这种地位为期待权。本文针对买受人期待权的性质,期待权的转让以及期待权的保护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以期能对该项权利的进一步深入研究有所裨益。关键词]所有权保留、期待权、转让、保护

Abstract:Intitleretentionsales,beforespecifiedconditionsaresatisfied.Althoughthebuyercannotgettheowner shipofthegoods,theycanachievethestatusinlawtoacquiretheownershipofthegoods,afterspecifiedc onditionsaresatisfied.Wecallthebuyer’sstatusexpectingright.Thist hesisintroducesthenatureofexpe ctingright,thetransferofbuyer’sexpectingrightandtheprotectionofbuyer’sexpectingrightindetails,s othatwecanmakesomefurtherresearchinthisright.Keywords:titleretention;expectingright;transfer;protection

依学者的研究,所有权保留制度源远流长,罗马法上曾有类似的制度,德国普通法也认可它的存在,但当时极少被利用,因而并未引起世人重视。1]至19世纪末期,伴随着工业革命而来的信用经济的勃然兴起,分期付款买卖在欧美各国成为流行的交易方式。所有权保留作为与分期付款买卖紧密结合的担保方式,在实践中的作用也超过动产抵押,成为最活跃的,理想的动产担保方式之一。

所谓所有权保留制度,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之前,出卖人仍然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待条件成就之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制度。这项制度既实现了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提前使用,又保证了出卖人对标的物价款的全部受偿;既实现了当事人间的利益均衡,又保证了交易安全,从而使该制度一经运用就发挥了巨大的信用供与功能。因此美、英、法、德、日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普遍的采纳了该制度。2]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在尚未满足特定条件时,虽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却因其与出卖人的约定,取得了这样一种特殊的法律地位,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之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学者们称买受人的这种法律地位为期待权。期待权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一种新型权利,如何使该项权利与传统的民事权利体系相协调,则是法学家们无法逃避的任务。笔者不惴浅漏,对期待权的若干问题进行论述,希望能推动学界对该项权利的进一步深入研究。

一、买受人期待权的性质

(一)关于买受人期待权性质的学说。

期待权一语,系德文Anwartschaftsrechte一词之意译,形成于19世纪德国的普通法。关于其意义,学者争论颇多,见解不一。通说认为,期待权,指因具备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受法律保护的,具有权利性质的法律地位。1]145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的地位虽被公认为是一种权利,但是对于此种权利的性质如何,以及如何确定其在权利体系中的地位等,学者们有很大的分歧,形成了不同的学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五种:

1.买受人期待权形成权说。该说认为买受人的期待权在法律状态上同形成权有相似之处,都属一种可使权利人取得权利的权利,且二者均处于取得特定权利的前阶段。因此,我国学者黄右昌认为期待权为类似形成权的一种权利。3]德国民法学者Ennecctrus也将期待权与形成权并列视之,其认为:期待权如同先占权、渔业权、狩猎权、先买权以及买回权等为一种形成权。4]

2.买受人期待权否认说。德国学者Blomeyer主张该说。他认为出卖人所保留之所有权,论其性质,系与质权相同,买受人因物之交付而取得所有权,出卖人所取得者不过为不占有标的物、附有流质约款的质权,并借该质权来担保其未获清偿的价金债权。依此理论,买受人

既然因标的物之交付而取得其所有权,则期待权之观念,自然也就无存在之余地,所以该说被称为期待权否认说。1]159

3.买受人期待权物权说。德国杜平根大学Raiser教授认为,买受人的期待权应为一种物权。德国判例学说对此之所以犹豫不决而不愿承认,其理由不外乎所谓的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独立性。在承认买受人的期待权为物权后,Raiser教授进一步分析了该种物权的性质,认为其不可能在所有权与定限物权的框架内获得阐明,相反应依“时间区分所有权”理论求得解决,主张买受人与出卖人依时间先后共有所有权,故为前后所有人。1]161

4.买受人期待权特殊权利说。该说为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所倡。他认为买受人期待权在法律体系上横跨了债权与物权两个领域,所以兼具债权与物权两种因素的特殊权利,它是一种“物权”,但具有债权上之附随性;同时是一种“债权”,但具有物权之若干特征。1]166 5.买受人期待权为物权化的债权或效力扩张的债权说。该说为我国大陆学者王轶所主张,其认为买受人的期待权就其本质属性而言,属债权,但因受所有权保留制度特性的影响,作为债权的期待权的效力已有所扩张,包容了原本归属于物权效力的部分效力。2]629

6.买受人期待权实益所有权说。该学说为英美法系学者所主张,英美法系学者将保留所有权买卖中标的物的所有权做质的区分,即分为法定所有权(legaltitle)与实益所有权(benefitialtitle),前者为出卖人所享有,以供债权之担保,后者为买受人所享有,得占有、使用标的物,并于条件成就时,一并取得出卖人之法定所有权。5]

7.买受人期待权为所有权期待权说。我国大陆学者余能斌持该种观点,其认为,依民事权利的权利要件是否齐备为标准可分为期待权与既得权,以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以权利的标的为标准可分为物权、债权等权利。故期待权与债权、物权或形成权是分属于不同分类标准下的权利范畴,很难说期待权是物权、债权还是形成权。但是由于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对出卖物以自己的意思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对出卖物所有权享有期待利益,该期待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上升为期待权,这种期待权显然是对出卖物所有权的期待权,因而买受人的期待权在性质上属于物权期待权,具体讲是所有权的期待权。6]

8.买受人期待权不完全所有权说。我国大陆学者申卫星持该种观点,其接受了德国法学家鲍尔教授的权利分化思想(DerGedankederRechtsteilung)和美国法学家佛德提出的“区分所有权利益”的理论,以及赖泽尔教授的时间区分所有权思想(DerGedankederTeilungderEigentumszeit),认为保留卖主与买主分享了标的物的所有权。保留买主的期待权作为完整权利取得的先期阶段,与完整权利应具有同一性质,是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7]

(二)笔者关于买受人期待权性质的观点。

虽然对于期待权的性质有以上种种学说,然而到目前为止,没有哪一种学说能得到学者的普遍认同,可以说对于买受人期待权的性质,至今仍是一个疑点丛生,尚未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以上各种学说,虽然都努力试图在理论上解释清楚期待权的性质,但在认识上存在着两个误区:(一)忽视了期待权有其自身独特的权利分类标准,如果勉强将其归于其他权利分类标准以下的某种权利范畴,不但无益于揭示期待权本身的性质,而且会导致“期待权是物权、债权还是形成权”这一问题的争论,反而使问题更加复杂化。(二)以权利量的分割模式来分析权利质的分割模式,即基于大陆法系的关于量的分割而形成的“绝对所有权”理论来分析基于质的分割所形成的“权利分割”理论。笔者认为,对期待权的研究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从民事权利分类的角度来思考这一问题。学习民法的人都知道,如果根据民事权利所含实现利益的性质为区分标准,可分为物权、债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权利;如果以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等。显然在这种分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