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固废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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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 29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为了进一步深 入落实“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 款中的“自动许可进口”修改为“非限制进口”,并删去第 三款中的“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 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2015年4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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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体废物及其主要类型
(二)固体废物的主要类型
3、建筑垃圾
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 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 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 固体废物。建筑垃圾既是固体废 物,也是导致扬尘污染的主要根 源。
4、农业固体废物
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 物。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畜禽养 殖业和农村居民生活排放的废弃物的 总称。农业固体废物类型有:种植业 固体废物、养殖业固体废物、农用塑 料残膜、农村生活垃圾等。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 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如本法125条定义的液态废物)。 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 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定义可看出包含了形 态、价值以及法律规定的“例外”“除外”情形)
新《固废法》的结构、 内容和主要亮点
李永宁 教授 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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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固体废物及其主要类型 二、我国《固废法》的发展历程 三、我国新《固废法》的框架结构 四、我国新《固废法》的主要内容 五、新《固废法》的十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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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体废物及其主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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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体废物及其主要类型
(一)固体废物
•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
治 第三节 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
治
•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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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课件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二、我国《固废法》的发展历程
(二)我国固废法经历了五次修改
我国《固废法》共经历了五次修改(3次修正、2次修订),本次修订是第五次修改。 《固废法》也是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中修改次数最多的一部法律(我国《环境保护法》, 从79年试行,89年正式通过,2014年才修订了一次),多次修订,凸显了该法在生态 环境领域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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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体废物及其主要类型
(二)固体废物的主要类型
1、工业固体废物
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是工业生 产过程中排入环境的各种废渣、粉尘及其他废物 (传统上的工业垃圾的说法值得商榷)。 主要包括: (1)冶金废渣 指在各种金属冶炼过程中或冶炼后 排出的所有残渣废物。 (2)采矿废渣 在各种矿石、煤的开采过程中,产 生的矿渣,包括各种尾矿等。 (3)燃料废渣 燃料燃烧后所产生的废物,主要有 煤渣、烟道灰、煤粉渣、页岩灰等。 (4)化工废渣 化学工业生产中排出的工业废渣。
2004年12 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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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固废法》的发展历程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正,为了落实“放管 服”改革(就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简称)的 要求,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卫 部门和环保部门核准,修改为“市、县”环卫部门和环保部 门核准。
7、特殊固体废物 本法125条规定的“液态废物也适用本法,但排入水体的废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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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固废法》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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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固废法》的发展历程
(一)最早于1995年制定《固废法》
• 第一章 总 则
我国《固废法》最早于1995年10月 3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6年4月1 日起施行。1995年《固废法》共6 章77条。6章分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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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固废法》的发展历程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自2005年4月1 日起施行。这次修订首次明确了“污染者承担污染防治责 任”原则,还确立了 “固体废物强制回收”“控制过度包 装”以及“固体废物污染损害举证责任倒置”等一系列法 律制度,对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及其 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全链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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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固废法》的发展历程
(二)我国固废法经历了五次修改
我国《固废法》共经历了五次修改(3次修正、2次修订),本次修订是第五次修改。 《固废法》也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中修改次数最多的一部法律(环境保护法,从 79年试行,89年正式通过,2014年才修订了一次),凸显了该法在生态环境领域的重 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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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体废物及其主要类型
(二)固体废物的主要类型
5、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 废物名录或者根据 国家规定的危险废 物鉴别标准和鉴别 方法认定的具有危 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6、其他废物 新《固废法》的第五章“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专门规定了以 下几种固体废物:(1)废弃电子电器电池;(2)产品包装物;(3)一 次性塑料袋制品;(4)其他一次性用品。如旅游、饭店一次性洗嗽用品; (5)污泥;(6)实验室固体废物。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将第四十四条第 二款中“环卫部门和环保部门核准”修改为“环卫部门商环保部 门同意后核准”。同时,在第五十九条中增加“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规定 。
2、生活垃圾
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 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 的固体废物。
(1)可回收垃圾 包括纸类、金属、塑料、玻璃等。 (2)餐厨垃圾 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等。 (3)有害垃圾 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水银温度计、过 期药品等,这些垃圾需要特殊安全处理。 (4)其他垃圾 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 土、卫生间废纸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