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律师实务----发包人如何与实际施工人结算工程款----何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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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发包中的工程款支付和法律解读

工程发包中的工程款支付和法律解读

工程发包中的工程款支付和法律解读工程发包是指委托一方(发包方)将工程或项目交给另一方(承包方)进行施工或执行的过程。

在工程发包的过程中,工程款支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涉及到各方的权益和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工程款支付和相关法律解读进行探讨。

一、工程款支付的流程和要求在工程发包中,工程款支付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合同签订: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在正式开始工程前,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明确工程的范围、工期、价款等主要条款。

2. 履约验收:工程完成后,发包方应对工程进行履约验收,确保工程符合合同要求。

3. 工程款支付: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工程款支付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约定:在工程发包过程中,双方应明确工程款支付的具体约定,包括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款项划分等。

2. 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应与工程进度相匹配,按照施工进度支付相应的款项,以确保承包方的资金需求和施工进度的顺利进行。

3. 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应基于工程质量的验收,只有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款项支付。

4. 材料和设备:如有需要,工程款支付应包括材料和设备的购买费用,确保施工所需的材料和设备供应充足。

二、工程款支付的风险和应对策略工程款支付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对于双方都非常重要。

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风险和问题,需要各方采取相应的策略进行应对。

1. 风险:工程款支付的延迟或不准时支付可能会导致承包方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进行工程施工或购买所需材料和设备。

应对策略:合同约定中可以明确支付的时间和方式,双方应在合同签订时充分考虑到工程款支付的相关问题,并在履约过程中及时沟通和协商,确保款项能够按时支付到位。

2. 风险:工程款支付中存在的纠纷可能导致工程进度延误和合同争议。

应对策略:在合同签订时,双方应明确支付款项的依据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的验收准则明确、合理,并约定好争议解决的方式,如仲裁或诉讼等。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的工程款支付与结算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的工程款支付与结算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的工程款支付与结算在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工程款支付与结算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它关系到工程进展的顺利进行,涉及到施工方和业主之间的利益关系。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的工程款支付与结算的相关问题。

一、合同的签订与约定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工程款支付与结算的前提是有合同的签订与约定。

合同是双方约定的法律文件,其中应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与结算相关条款,如款项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结算方式等。

合同的签订与约定是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工程款支付与结算的基础。

二、工程款的划分与支付方式工程款的划分可以按照工程进度划分,也可以按照施工阶段划分。

通常,工程款可以按照工程进度划分为预付款、进度款和尾款。

预付款在工程开工前支付,进度款根据工程进展支付,尾款在工程竣工后支付。

在支付方式上,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需要根据合同约定进行。

三、工程款支付的程序与要求工程款支付的程序与要求包括款项支付的凭证、支付申请的审核与审批、支付方式的选择等。

款项支付的凭证包括发票、收据等,需要保留相关单据作为凭证。

支付申请需要经过审核与审批,包括工程质量的验收、合同履行情况的评估等。

支付方式可以选择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四、工程款结算的程序与要求工程款结算的程序与要求包括结算单的编制与审核、结算方式的选择等。

结算单是工程款结算的依据,需要准确编制,并经过审核。

结算方式可以选择总价结算、清单结算、单价计算结算等方式,具体选择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与合同约定进行。

五、工程款支付与结算的注意事项在工程款支付与结算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事项。

首先,支付申请与结算单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报或冒领。

其次,工程款支付与结算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不得私自修改或擅自支付。

再次,支付申请与结算单必须经过审核与审批,确保款项支付与结算的合法性。

最后,支付与结算过程中需注意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好双方之间的关系,避免纠纷的发生。

上海何李律师 停工损失计算原则

上海何李律师 停工损失计算原则

停工损失计算可参照以下原则进行:一、停工人工费的计算:1、停工待命期间窝工费=待命人员人数×待命人员工资待命人员人数:即在业主正式下达停工令前,已停止施工的部位待命作业人员数量待命人员工资:建议采用当地造价信息处公布的人工市场价。

2、留守工人费用=留守工人人数×留守人员工资留守工人:指的是停工期间,为维护工程不遭受破坏及现场看守施工材料所必需留守的人员留守人员工资:建议采用当地造价信息上公布的人工市场价。

3、现场管理费:包括留守管理人员的工资、房租费、水电费、交通费、办公费等。

计算方式可采用整个工程造价中现场管理费总额除以总工期,再乘停工时间,也可以采用分项计算法,即,留守管理人员工资=人数×工资标准,房租费、水电费按实际发生付款凭证计算,交通费和办公费估列等。

4、放假人员放假费用=放假人员人数×放假工资放假人员人数需监理签认,放假工资建议采用人工市场价一定的比例(如60-70%)。

二、机械设备、材料费的计算:1、自有大型机械设备闲置费=∑各机械闲置台班数量×闲置台班闲置台班数量=闲置天数×闲置系数(闲置系数=机械年平均工作台班数÷365天),机械年平均工作台班数有相关定额,也可以到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索要相关资料。

闲置台班费:一般《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中有规定。

2、租赁设备租赁费:按实际发生付款凭证或租赁合同单价计算3、自有周转材料折旧费:可以按租赁制考虑,租赁单价参考当地造价信息相关数据,也可以按摊销费计算=(材料购进原值-材料报废后残值)÷材料预期使用时间×停工时间。

4、周转材料租赁费:按实际发生付款凭证或租赁合同单价计算。

三、工程维护费:1、临时设施的维护费:即便道、搅拌站等临时设施的日常维护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及机械使用费。

2、正式工程的维护费:如有些工程停工期间需持续抽水等费用。

四、财务费用:1、贷款利息:指由于业主计价欠拨款,造成项目资金紧张,项目部贷款施工,因停工增加的贷款利息额。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的工程款支付与结算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的工程款支付与结算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的工程款支付与结算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款支付与结算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正确的支付与结算操作不仅能够保证施工方和业主之间的权益,也能促进整个工程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支付方式、结算流程以及常见问题等方面,探讨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的工程款支付与结算。

一、支付方式支付方式是指工程款支付的形式,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1. 直接支付:直接支付是最常见的支付方式,即业主直接将款项支付给施工方。

这种方式简单直接,适用于小型工程或者返工、补缺等特殊情况。

2. 分段支付:大型工程通常采用分段支付的方式。

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款根据施工进度进行分段支付,通常分为预付款、进度款和质保金。

预付款用于施工前期的准备工作,进度款用于施工过程中的材料采购和人工费用,质保金用于工程竣工后的保修期。

3. 验收支付:在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业主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

这种方式能够确保施工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但同时也需要业主对工程的验收工作进行认真审查。

二、结算流程结算流程是指工程款结算的具体步骤和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编制结算书:施工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编制结算书。

结算书通常包括工程量清单、计量单证、材料费用清单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2. 提交结算书:施工方将编制好的结算书提交给业主,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3. 审核结算书:业主对施工方提交的结算书进行审核,核实工程量和费用的准确性,并进行必要的调整。

4. 签署结算书:业主和施工方对结算结果达成一致后,双方签署结算书,并确认结算金额和支付方式。

5. 支付款项:根据结算书的约定,业主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相应的款项给施工方。

三、常见问题在工程款支付与结算过程中,常会遇到一些问题,下面介绍两个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1. 变更工程引发的支付问题: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量的增减,可能会引发支付纠纷。

为了避免此类问题,需在合同中明确变更工程的处理方式,并及时进行工程变更的签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1.1 制订目的制定本操作指引的目的系为规范全国律师办理有关建设工程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提高律师办理专业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别是为使更多的律师能参与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在总结律师在办理建设工程诉讼和非诉讼业务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在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时作参考。

1.2 概念界定本操作指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及相应资质的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发人双方就此建设工程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分包工程:以承包人所承包工程中的非地基和主体结构工程为对象,由总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项目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

分包工程的发包人:可以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专业施工工程及劳务作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

分包工程的承包人:接受分包工程或劳务作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当事人。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分包工程的承包人进行分包工程建设,分包工程的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1.3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的基本原则针对建设工程法律事务疑难复杂对律师业务能力要求较高的特点,律师办理建设工程业务应遵循如下原则:第一,专业负责原则。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应刻苦钻研专业法律问题,以熟悉专业的法律规定和熟悉行业特点的相应能力和水平,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负责的专业服务。

第二,忠诚守信原则。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应当坚持对委托人忠诚不贰,在承发包、总分包或劳务总分包双方之间,信守只接受其中一方当事人委托,并且在代理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施工合同工程款如何结算

施工合同工程款如何结算

施工合同工程款的结算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完毕或者合同终止后,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承包人进行工程款的支付。

在施工合同中,工程款的结算是一个重要的环节,涉及到合同双方的权益和利益,因此,在进行工程款结算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施工合同工程款的结算主要分为两个阶段:预付款结算和进度款结算。

一、预付款结算预付款是指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的一定比例的工程款项。

预付款的结算主要是根据承包人实际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进度进行核算,扣除已支付的预付款后,将剩余的预付款返回给发包人。

二、进度款结算进度款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和完成的工程量,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项。

进度款的结算主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工程量的核算: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并在每个付款周期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量报表。

发包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核算,确认完成的工程量。

2. 工程款的计算: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和单价,计算应支付的工程款。

对于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调整。

3. 质量保证金:合同中约定了一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用于保证工程质量。

在工程款结算时,应扣除质量保证金。

4. 税务费用:根据国家税收政策,施工合同中的工程款应扣除相应的税务费用。

5. 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根据合同约定,应扣除的其他费用,如临时设施费用、环境保护费用等。

6. 工程款的支付:在扣除上述费用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在施工合同工程款的结算过程中,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如遇到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实际情况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应双方协商解决。

同时,合同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确保工程款结算的顺利进行。

此外,合同双方还应关注工程款的支付安全和风险防范。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避免因延迟支付导致的合同纠纷。

施工企业向实际施工人的追偿权分析

施工企业向实际施工人的追偿权分析

施⼯企业向实际施⼯⼈的追偿权分析⽂|许莉 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导读:建筑施⼯领域,承包⼈为转承包⼈、挂靠⼈代付款项时有发⽣。

那么承包⼈代付款项后,是否可向转承包⼈、挂靠⼈等实际施⼯⼈进⾏追偿?本⽂通过11个案例,综合⼀⼆审裁判情况,对此进⾏分析。

▽在建筑施⼯领域,虽然法律法规明确禁⽌借⽤资质、⾮法转包和违法分包,但在真实的建筑市场中,仍然存在⼤量借⽤资质、⾮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实际施⼯⼈普遍存在。

期间既有利益的驱使,也有市场的需求。

建筑施⼯企业与实际施⼯⼈在很⼤程度上是利益共同体,⼀荣俱荣、⼀损俱损,实际施⼯⼈⼯程款⼤河⾥的⽔满了,才有承包⼈⼩河⾥的管理费。

但双⽅之间也会出现纠纷,这种纠纷主要来⾃于实际施⼯⼈对外⽋款、承包⼈疲于应付且要代实际施⼯⼈偿付债务。

实际施⼯⼈由于购买材料、租赁设备、雇佣⼈员、分包⼯程或者所施⼯的⼯程出现质量问题、⼯期拖延等,导致对外需承担责任。

权利⼈在向实际施⼯⼈索要⽆果的情况下,起诉并且要求作为⼯程承包⼈的施⼯企业承担付款责任的情形并不鲜见。

那么,建筑企业在代替实际施⼯⼈对外清偿债务后,是否可向实际施⼯⼈追偿?如可以,其代付的全部款项都能追偿还是只能追偿其中⼀部分?哪些债权可以追偿?哪些债权不能追偿?追偿或不能追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因为实际施⼯⼈不作为导致施⼯企业代实际施⼯⼈清偿债务的情形出现,施⼯企业应该采取何种⽅式进⾏追偿?⼜应该如何避免此类风险、如何最⼤限度地减少因实际施⼯⼈消极履⾏义务⽽导致施⼯企业代为清偿造成的损失?本⽂就⼏种常见的实际施⼯⼈的对外债务进⾏分析,并以⽣效案例来了解法院如何处理承包⼈向实际施⼯⼈的追偿权问题。

最后提醒施⼯企业如何避免此类风险。

⼀承包⼈向发包⼈承担违约责任后向实际施⼯⼈的追偿权问题⼯程出现了质量问题,实际施⼯⼈亦未积极修复,建设单位要求承包⼈赔偿损失,承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施⼯⼈⾏出现了质量问题,实际施⼯⼈亦未积极修复,建设单位要求承包⼈赔偿损失,承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施⼯⼈⾏1 . ⼯程使追偿权关于⼯程质量问题产⽣的债务,承包⼈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的四种结算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的四种结算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的四种结算方式胡昂2015-01-15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确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应当支付工程价款,但实践中往往发生诸如工程价款如何确定、鉴定问题、无效带来的不利后果如何承担等争议。

本文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与您分享裁判规则中,工程款如何进行结算。

文/胡昂惟胜商事诉讼团队律师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请求能否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及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已经明确规定。

但工程合同纠纷涉及问题繁杂,即使通过《解释》能够得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应当支付工程价款”的结论,但工程价款如何确定、鉴定问题、无效带来的不利后果如何承担等都是该类案件中应当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探析裁判思路。

|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摘要由于案涉合同仅约定了单价,而在确定单价时没有工程施工图,也没有工程预算,因此对于已完工程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价格进行工程造价和成本价的核算。

……应当将该鉴定报告作为确定案涉工程已完工程价款的证据。

……由于世邦公司与川康西藏分公司对案涉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故不应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不利后果,而使发包人获得全部工程利润并免除部分必要成本。

因此,一、二审判决按照鉴定结论中的工程成本费用确定工程款数额不当。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的工程款支付与结算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的工程款支付与结算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的工程款支付与结算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的工程款支付与结算是一个重要的环节,直接关系到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各方的权益保障。

本文将从工程款支付和结算的概念及流程、支付方式、支付与结算的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探讨,以便更好地了解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的这一重要内容。

一、工程款支付与结算的概念及流程工程款支付是指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其施工所需的款项。

而工程款结算则是指施工单位按照施工进度、质量要求以及合同约定,向业主申请结算,并最终将双方达成一致的结算款项支付给施工单位。

工程款支付与结算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首先是施工单位提出付款申请,根据合同要求提交相关的资料;其次是业主对施工单位申请的付款进行审核,确保资料的准确性以及工程的实际施工进度;然后是业主根据审核结果支付相应的款项给施工单位;最后是施工单位在收到款项后进行工程款结算,并与业主进行最终结算。

二、工程款支付方式在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工程款支付一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 分期支付:根据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将工程款分为多个阶段进行支付。

每个阶段的支付比例可以根据实际施工进展和质量验收情况进行调整。

2. 阶段性支付:根据工程的不同阶段,按照工程完成的百分比进行支付。

这种方式可以更加准确地反映工程进展情况,并且可以促使施工单位按时完成各个阶段的施工任务。

3. 里程碑支付:在工程的关键节点完成时进行支付。

这种方式适用于存在明确的关键节点,如地基工程完成、主体结构封顶等。

4. 单位工程支付: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位工程进行支付,这样可以更好地控制工程款的支付进度和质量。

三、工程款支付及结算的注意事项在进行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约定:支付与结算应遵循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支付方式、支付比例、验收标准等。

2. 资料准备:施工单位在提出付款申请时,应按照合同要求准备齐全的相关资料,如施工进度表、材料清单、质量验收报告等。

建筑工程律师实务----发包人如何与实际施工人结算工程款----何李律师

建筑工程律师实务----发包人如何与实际施工人结算工程款----何李律师

建筑工程律师实务----发包人如何与实际施工人结算工程款----何李律师-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实际施工人挂靠承包人施工,或者承包人非法转包,发包人如何与其结算工程款江苏高院意见:73p。

实际施工人要求按承包人的资质等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案例】某法国公司兴建一座厂房,由某建筑公司施工,建筑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黄某施工。

在工程项目进行到大概70%的时候,黄某将建筑公司和法国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其已完工程的工程款300万,并要求法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支持了要求建筑公司和法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安徽高院意见:第十一条、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约定以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结算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承包人与发包人尚未结算,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分别下列情形处理:(一)承包人与发包人未结算尚在合理期限内的,驳回实际施工人的诉讼请求。

(二)承包人已经开始与发包人结算、申请仲裁或者诉至人民法院的,中止审理。

(三)承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主张参照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如何处理江苏高院意见:承包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要求对已经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部分进行抵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恶意串通的除外。

广东高院意见:8t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对其已经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进行抵扣的,应予支持,但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超出其应得工程款以外的部分除外。

建筑施工合同工程款结算

建筑施工合同工程款结算

建筑施工合同工程款结算一、合同背景在建筑工程中,甲方(业主)与乙方(施工单位)签订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某项建筑工程的施工。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同时,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二、工程款结算原则1. 公正公平:工程款结算应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2. 实事求是:工程款结算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质量进行计算,不得虚报、瞒报。

3. 及时结算:工程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进行结算,确保乙方资金需求得到满足。

4. 透明公开:工程款结算过程应保持透明,双方可随时查阅相关文件和数据。

三、工程款结算内容1. 工程量清单:根据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列出各项工程的具体数量、单价和总价。

2. 工程进度款: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计算每个阶段应支付的工程款。

3. 材料费:根据实际使用的材料数量和单价,计算材料费用。

4. 人工费:根据实际投入的人工数量和工时,计算人工费用。

5. 其他费用:包括机械使用费、管理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四、工程款结算流程1. 乙方提交工程量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给甲方。

2. 甲方审核乙方提交的文件,确认无误后进行签字盖章。

3. 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4. 乙方收到工程款后,向甲方提供收款凭证。

五、违约责任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若乙方未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的损失。

六、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工程款结算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发包中的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结算

工程发包中的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结算

工程发包中的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结算是工程发包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在工程发包中,承包商和发包人之间的款项支付和结算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一、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支付是指发包人按照与承包商约定的合同条款和工程进度,向承包商支付相应的款项。

这是对承包商工作的认可和对其付出努力的回报。

在工程款支付中,有几个重要的要素需要考虑:1. 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的具体条款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包括款项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支付条件等。

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以避免后期出现纠纷。

2. 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通常与工程进度挂钩。

按照约定,承包商可以分阶段或按比例进行支付。

发包人在支付款项时,要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和核实,确保款项的合理支付。

3. 发票和凭证:工程款支付应依据有效的发票和凭证。

承包商在每次申请款项支付时,应提供相应的发票和与实际工作进展相符的凭证,以便发包人核验和记录。

二、工程结算工程结算是指在工程完成后,发包人与承包商对工程进行综合评估,并进行最终的款项结算。

在工程结算中,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1. 工程验收:工程完成后,承包商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发包人对工程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可以进行工程结算。

2. 清单核对:在工程结算中,需对工程所涉及的设备、材料和劳务等清单进行核对确认。

发包人应与承包商一同核对清单,并记录下来。

3. 结算方式:工程结算可以采用一次性结算或分次结算的方式。

一次性结算适用于规模较小或工期较短的工程,而分次结算则适用于工程周期较长或分阶段进行的工程。

4. 结算金额:结算金额应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包括工程款支付、变更工程款项、未支付款项等。

发包人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算金额的核算,并与承包商进行协商确认。

5. 结算证明:完成工程结算后,发包人应出具结算证明文件,以便作为双方权益保障的重要依据。

在工程发包中,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结算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遵守约定规定和程序非常重要。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的工程款支付与结算要点与实践分析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的工程款支付与结算要点与实践分析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的工程款支付与结算要点与实践分析一、引言建筑工程中的工程款支付与结算是施工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恰当的工程款支付与结算可以保障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

本文将围绕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的工程款支付与结算进行要点与实践分析。

二、工程款支付的要点工程款支付是指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方支付货币作为对已完成工程的报酬。

以下是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的工程款支付的要点:1.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应依据相应合同的约定进行,包括款项支付阶段、支付比例、支付期限等。

合同是双方权益的保障,双方都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2.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与工程进度密切相关。

支付款项应与实际完成工程进度相符,避免过早或过迟的支付。

3.工程质量:质量合格是进行工程款支付的前提条件。

支付前应进行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4.材料购进:工程款支付应及时配合采购部门的材料购进。

支付款项应考虑到材料的购置和供应,避免拖欠材料供应商的款项。

5.资金支付安排:工程款支付应合理安排,以保障施工企业的资金运作。

避免资金链断裂,影响工程进度。

三、工程款结算的要点工程款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根据各项合同约定,依法向业主提出工程结算申请,以确认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款项等,最终形成合法有效的结算文件。

以下是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的工程款结算的要点:1.工程量计算:工程款结算应准确计算工程完成量,确保工程量的准确性。

计算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

2.工程质量验收:工程款结算前应进行严格的工程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3.材料进场资料:工程款结算应提供完整的材料进场资料,包括材料购置凭证、使用记录、质量报告等。

提供充分的资料有助于证明工程的真实性。

4.发票与报账:工程款结算应提供相应的发票和报账凭证,确保结算的合法性。

发票和报账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结算款支付:工程款结算最终形成结算文件后,业主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结算款项。

施工合同结算工程款

施工合同结算工程款

施工合同结算工程款
我们需要明确结算的主体和依据。

在施工合同中,甲方通常指业主或发包方,乙方则是承包方或施工单位。

结算工程款时,应依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完成的工程量以及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

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施工合同结算条款范本:
一、结算原则
甲乙双方应根据本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结算。

所有结算行为必须基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

二、结算流程
1. 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完工报告,并附上相关的验收记录和证明材料。

2. 甲方在收到完工报告后,应在约定的期限内组织验收工作。

3. 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应共同确认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和结算金额。

4. 双方确认无误后,由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项。

三、结算内容
1. 工程量的计算应以合同约定的计量单位为准,如有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

2. 材料费用、人工费用以及其他直接费用应根据实际发生额进行核算。

3. 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利润等,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计算。

4. 如有索赔或违约金等特殊情况,应单独列明并说明理由。

四、结算期限
除非另有约定,甲方应在验收合格后的30天内完成结算工作,并在结算确认后的15天内支付全部结算款项。

五、违约责任
如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完成结算或支付工程款,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实,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事项
双方在结算过程中如有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实际施工人直接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法律规定与实践操作指引

实际施工人直接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法律规定与实践操作指引

实际施工人直接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法律规定与实践操作指引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与《民法典》同步施行,原《合同法》背景下适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司法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即为人熟称的“解释一”、“解释二”)废止,原“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规定也相应进行了调整。

法律规定“解释一”第二十六条2005年1月1日“解释二”第二十四条2019年2月1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2020年1月1日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立法背景该条文是为了保护农民工权益而作出的规定,可追溯至于2005年施行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2005年之前,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承包人将工程进行层层发包或违法转包,从中以收取管理费等形式赚取差价的情况时有发生。

而建筑行业因其特殊性,吸纳了大量的农民工,层层盘剥过后,农民工能够获取的报酬往往少之又少,血汗钱被克扣的情况时有发生。

济南工程方面律师: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如何结算工程款咨询工程律师

济南工程方面律师: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如何结算工程款咨询工程律师
再次,直接确认劳动者与建筑施工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有利于遏制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分包行为。实践中,一些 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层层转包,既承包了工程,赚取了利润,又逃避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劳动风险。确立建筑施工企业 与违法招用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直接提高了违法建筑施工单位的经济成本,用人单位在享有经营利润的同时, 承担着相应的风险和义务。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不重新考虑劳防成本,违法招工的不良现象自然会被遏制;发 生工伤事故后,用工主体责任也从经济上制裁了建筑施工企业的违法发包行为,有利于实现权利义务之间实质上的平 衡,促进建筑施工业人力资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如工程总承包合同采取垫资承包方式,因《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以中标并经备案的合同即白合同作为结算依 据,而在操作实践中对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备案存在着认识问题,但当事人必须办妥合同备案手续。衡量黑白合同的界 限:一是已经中标,二是已经备案,两要件缺一不可。
五、济南工程方面律师: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对相关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 在发生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协议依法应属于无 效。《合同法》第五十条第第 五 项规定 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 “承 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因此 在发生挂靠、违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下 签订的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应无效。在 此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第一、《司法解释》第四条所称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与他人签 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上指的就是挂靠。第二、在发生挂靠的情况下 一般存在两个合同 1 发包人与被挂靠人签订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签订的挂靠协议。根据《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 这两个协议都属于无效 协议。第三、转包本身就是违法的 只有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 当 事人不能以转包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律师解读】浅谈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法律实务

【律师解读】浅谈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法律实务

浅谈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法律实务在建设工程争议解决领域,各种纠纷情况各异,大多资料繁杂、多个争议点叠加,作为代理律师应牢牢把握纠纷解决思路,逐个击破疑点难点,坚定信心,直面纠纷,最终实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其中,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又是诸多工程纠纷中备受各方关注、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一种类型。

本文拟从相关背景、司法理念、结算依据、处理思路等方面对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法律实务问题作一概括梳理,与大家共勉。

一、建设工程结算纠纷背景简述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

处理建设工程结算纠纷,需要对相关的一些背景知识及信息有所了解,以丰富我们的视角,从而找到务实、高效的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需要对建筑行业有一个简单的了解,建筑行业在我们国民经济当中的位置,从业人数来说,最近这几年基本上每年建筑行业的从业人数都是在5500万左右,其中绝大多数是私营和股份制企业,从业人数在5200万人左右。

其次,从GDP量的角度来看,建筑业最近几年基本上占GDP增量的6%-7%之间,那么增加值基本上在5—6万亿。

去年全国GDP的增加值,基本上接近100万亿,也就是说我们建筑业占了增加值的百分之六点几。

百分之六点几是什么概念呢?今年新冠疫情的影响,全国一季度GDP同比下降的就是6.8%。

可见,建筑行业在整个国民经济当中有着一个十分重要的地位。

第三,对建筑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审判实践当中的司法理念和趋势等等,应当有一个动态的把握。

尤其是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些司法政策性文件,需要有一个深入的了解,继而熟练的运用。

第四,我们还需要对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有一个宏观的了解,因为建设工程纠纷案件,跟其他一些类型相比,可能总的数量不是特别的多。

据统计,2017年全国一审案件大概是在10万件左右,2018年全国一审案件大概在11.3万件左右,2019年全国一审案件大概是12万件左右。

建工劳务合同如何结算工程款

建工劳务合同如何结算工程款

建工劳务合同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之间,就分包工程所需的劳动力、施工机具、材料等资源进行约定的一种合同。

在建工劳务合同中,工程款的结算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关系到双方的利益和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那么,如何结算工程款呢?以下几点是关键。

一、明确工程款结算方式建工劳务合同中,双方应明确约定工程款的结算方式。

常见的结算方式有按工程进度结算、按工程量结算、固定总价结算等。

不同的结算方式,其工程款的计算方法和支付周期也有所不同。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

二、约定工程量的计量和确认工程量的计量和确认是工程款结算的基础。

在建工劳务合同中,双方应约定工程量的计量方法和确认程序。

一般来说,工程量应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等文件进行计量。

工程量的确认应由双方共同参与,以确保工程量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约定工程款支付周期和支付方式工程款的支付周期和支付方式也是建工劳务合同中需要约定的内容。

双方可以根据工程进度、工程量完成情况等因素,约定支付周期。

支付方式可以采用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

同时,合同中还应明确支付工程款的时间节点和金额。

四、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建工劳务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扣除方式和退还条件等应在合同中明确。

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根据合同约定,逐步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约定违约责任在建工劳务合同中,双方应约定违约责任。

如一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此外,合同还应明确违约行为的认定标准和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六、依法合规进行工程款结算建工劳务合同的工程款结算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双方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款结算,确保工程款的支付和收取合法合规。

如有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总之,建工劳务合同的工程款结算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环节。

施工合同签订后工程款如何结算

施工合同签订后工程款如何结算

施工合同签订后工程款如何结算在建筑行业中,施工合同的签订是项目启动的关键一步。

一旦合同签订,接下来最为关键的环节便是工程款项的结算。

合理的结算方式不仅能确保资金流的有效运转,还能保障甲乙双方的利益,避免因资金问题导致的纠纷。

本文将提供一个关于施工合同签订后工程款结算的范本,供读者参考。

结算条款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需就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以及支付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并明确写入合同中。

这包括预付款的比例、进度款的支付节点、竣工后的尾款支付等细节。

预付款的支付是工程开始前的重要环节。

通常,甲方会在合同签订后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给乙方,以便乙方采购材料和组织人员进场施工。

预付款的比例根据项目规模和双方协商确定,一般在10%至30%之间。

随后,进度款的支付与工程进度紧密相关。

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并附上相应的完成证明材料。

甲方在审核确认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进度款。

这一过程需要双方密切配合,及时沟通,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支持工程顺利进行。

变更订单的处理也是结算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因设计变更、现场条件变化等原因产生额外的工作量或费用。

此时,乙方应及时提出变更订单,甲方则需根据变更内容调整支付金额。

变更订单的处理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双方权益不受影响。

竣工结算是工程完工后的重要环节。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结算报告,甲方则需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最终结算。

尾款的支付通常在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标志着整个工程项目的圆满结束。

在整个工程款结算过程中,透明度和公正性至关重要。

双方都应遵守合同约定,及时、准确地处理每一笔款项,确保资金的合理流动和使用。

同时,有效的沟通和协商机制也是解决可能出现的分歧和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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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挂靠承包人施工,或者承包人非法转包,发包人如何与其结算工程款
江苏高院意见:73p。

实际施工人要求按承包人的资质等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案例】某法国公司兴建一座厂房,由某建筑公司施工,建筑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黄某施工。

在工程项目进行到大概70%的时候,黄某将建筑公司和法国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其已完工程的工程款300万,并要求法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支持了要求建筑公司和法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安徽高院意见:
第十一条、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约定以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结算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承包人与发包人尚未结算,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分别下列情形处理:
(一)承包人与发包人未结算尚在合理期限内的,驳回实际施工人的诉讼请求。

(二)承包人已经开始与发包人结算、申请仲裁或者诉至人民法院的,中止审理。

(三)承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主张参照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如何处理
江苏高院意见:
承包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要求对已经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部分进行抵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恶意串通的除外。

广东高院意见:
8t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对其已经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进行抵扣的,应予支持,但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超出其应得工程款以外的部分除外。

23.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原则上应当在合同相对人之间进行,并符合合同约定。

如果没有合同依据或者承包人的授权,发包人直接向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结算和付款,一般不构成有效的结算和支付。

北京高院意见:
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生效判决、仲裁裁决予以确认或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除外。

【案例】某镇江公司建一座厂房,承包给某建筑公司施工,实际上是孙某借用建筑公司的名义与镇江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然,这合同显然是无效合同,孙某是实际施工人,也是现场的项目经理。

在施工过程中,支付了多笔工程款,有的工程款是打到建筑公司账户。

其中有一次因为过年,为了解决农民工的工资问题,孙某请求镇江公司借给他100万,建筑公司也希望镇江公司拿出100万用于解决燃眉之急,镇江公司考虑到今后的工程款结算也是与孙某进行结算,就同意了这个要求,并由孙某出具了借条。

后来工程做完之后,镇江公司已大约只欠工程款50万,建筑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镇江公司支付150万,一审法院是支持了建筑公司的诉请。

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直接结算工程款是否有效
实际施工人如果和发包人已经就建设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并签署了结算协议,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依据结算文件请求支付工程款,人民法院则可以将该结算协议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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