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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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概论复习资料

建筑法规概论复习资料

建筑法规概论复习资料第一章绪论★1.建筑法规的概念及表现形式?答:建筑法规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建筑活动中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表现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技术法规以及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等。

2.建筑法律关系的构成?答:建筑法律关系由建筑法律关系主体、建筑法律关系客体和建筑法律关系内容所构成。

3.建筑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哪些?答:建筑法律关系的客体有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四类。

★4.《建筑法》的立法宗旨及实施时间?答:《建筑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实施时间: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5.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制度的内容:一书,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两证,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1.建筑许可制度的概念及包括内容?答:建筑许可制度指由国家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开始以前,对该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必备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该工程开工建设的一项制度。

包括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文书、施工图纸、建设资金、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监理合同等内容★2.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答:(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建筑企业资质分哪几个序列?答: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4.从事建筑活动的人员注册执业资格有哪些?试举一些答: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资格。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含室内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禁止任何地区和部门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工程资质管理与许可制度第五条下列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一)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二)建筑施工单位;(三)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中介服务单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建筑活动:(一)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规划师;(二)注册监理工程师;(三)注册造价工程师;(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需要注册的人员。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规定范围内的建筑活动。

第七条省外单位到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函及有关证书材料,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建设法规课程标准

建设法规课程标准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高职高专教化《建设法规》课程标准课程名称:建设法规总学时数:32学时学分数:2学分适用专业:土木类建筑工程专业一、概述【课程性质】本课程是高职高专教化土木类建筑工程专业开设的系列课程之一,是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须要驾驭的一门基础课,该课程是一门政策性、系统性、专业性、实践性较强的专业基础课,主要对我国建设领域内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的介绍,同时增加学生在建设过程中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课程定位】本课程标准依据土木类建筑工程专业教学支配的要求制定,适用于中学后三年制高职(专科)教化。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国家现行的建筑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建筑法》为基本依据,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工程全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对违反建筑法律法规的责任、建筑工程纠纷的解决做必要的了解,同时,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分析加强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应用实力。

在学习该门课程之前,必需对法律基础和土木建筑类基础课程有基本的了解和相识,后续课程为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课程。

二、课程目标【专业学问目标】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了解有关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基本概念、熟悉建设过程的相关程序,理解相关条文并结合实际的案例进行分析。

【职业技能目标】驾驭建设法律、法规基本学问,培育学生的工程建设法律意识,使学生具备运用所学建设法律、法规基本学问解决工程建设中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实力,同时对合同和纠纷有确定相识,熟悉和合同相关的法律学问,理解和驾驭工程建设领域涉及的合同种类及其法律特征、法律性质和主要内容。

【职业素养养成目标】了解市场需求和企业需求,具备市场经济理念,爱岗敬业,恳切守信。

具备在工程建设实践中依法签订合同、审查合同和正确履行合同的基本实力。

三、教学内容依据本课程的性质、目的及教学总体目标,本课程十个章节,具体要求如下:第一章绪论【目的要求】1.了解法律相关性质、任务及内容;2.驾驭建筑法规的具体表现形式、作用、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建筑法规所确立的基本制度,以及建筑法律关系的特征和构成要素;3.熟悉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基本法则。

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3)

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3)

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7.25•【字号】•【施行日期】2013.07.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1月14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13年7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从业资格与施工许可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第四章工程中介服务与工程造价管理第五章工程质量第六章施工现场管理与安全生产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及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等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和扶持开展具有民族特色、地方特色、时代特色的建筑设计、科研活动,积极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工程技术人员,提高我区民族、地方特色的建筑物设计、建造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有形建筑市场的设立。

第六条建筑市场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

第二章从业资格与施工许可第七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具有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新修订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新修订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新修订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二节从业资格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发包第三节承包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筑法实施细则

建筑法实施细则

建筑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活动,保障建筑安全和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筑活动,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建筑安全、质量、功能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建筑许可第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建筑资质或者执业资格,并按照资质或者执业资格的要求从事建筑活动。

第五条申请建筑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章发包与承包第六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和承包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和竞争的原则,优先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技术实力的承包单位。

第七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造价、支付方式等条款。

第四章工程监理第八条建筑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第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五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六章质量管理第十二条建筑工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吊销资质证书、赔偿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返回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建筑法规》教学大纲

《建筑法规》教学大纲

《建筑法规》教学大纲一、课程教学总目标要求课程目的:本课程为职业技能拓展课,以我国现行《建筑法》为基本依据,结合国家最新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展开论述;以法学原理为指导,按照建筑工程建设顺序依次论述;集中、系统阐述贯穿于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问题,在具体问题的说明中,根据法律关系的不同分别进行解析。

同时,对违反建筑法律法规的责任、建筑工程纠纷的解决作必要阐述。

本课程的设置目的是使学生初步对课程涉及的相关的建设法规有所了解和掌握,树立法律意识,从而达到掌握建筑法规,遵守建筑法规、应用建筑法规的目的;培养学生在将来的实际工作中自觉抓住学习机会,获取相应的法律知识,以增强自己的竞争力。

教学要求: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建筑法规的基本概念和表现形式,掌握基本建筑法规知识和理论。

能正确运用所学习的建筑法规指导实际工作,具备解决工程建设中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并遵守建筑法规的规定。

培养学生工程建设的法律意识,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

二、课时分配三、教学内容及要求第一章法规基本知识【教学内容】1.1法律概述1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13建筑法1. 4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案例【教学要求】1、了解法规的概念及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构成要素、建设工程法规体系的定义及构成;2、掌握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及消灭;3、熟悉《建筑法》的立法及相关建设法规;4、掌握建设法规的基本概念、基本特征及作用。

【教学重点】1、掌握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及消灭;2、掌握建设法规的基本概念、基本特征及作用。

【教学难点】掌握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及消灭。

第二章工程建设程序法规【教学内容】2. 1工程建设基本程序2. 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2. 3资质等级许可制度2. 4建设工程程序法规案例【教学要求】3. 掌握工程建设、建设许可的概念;4. 掌握工程建设程序、工程报建和施工许可制度、单位及个人的资质等级许可制度;5. 熟悉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工程报建的范围;6. 掌握申请施工许可的条件、范围及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工程承发包管理规定(3篇)

工程承发包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承发包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筑工程的承发包活动。

第三条工程承发包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工程发包单位(以下简称“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第五条建筑工程承发包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建筑工程承发包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发包单位第七条发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四)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管理、财务等人员;(五)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第八条发包单位在发包工程前,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其他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第九条发包单位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招标;(二)公平竞争;(三)公正评价;(四)诚实信用。

第十条发包单位在确定承包单位后,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发包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向承包单位提供以下资料:(一)工程图纸;(二)施工组织设计;(三)工程量清单;(四)施工合同;(五)有关技术、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承包单位第十二条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四)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管理、财务等人员;(五)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第十三条承包单位在承揽工程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第十四条承包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对工程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工程的具体情况,确保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

工程建设法规3工程发承包与招投标法规

工程建设法规3工程发承包与招投标法规


招标文件,由愿意承包的单位递送
标书,再由发包方从中择优选择工
招标发包 程承包方
• 只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及规模 太小的工程,才可不进行招投标而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
关于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主要规定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承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格 •禁止肢解发包 •提倡总承包、禁止转包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 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 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 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 业执照。
禁止肢解发包
我国当前建设单位的行为很不规范,随意性较大,市 场竞争规则也不完善,肢解发包往往造成相互扯皮,严重 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还给贪污犯罪提供了方便, 因此,我国现行的建设法规做出了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 包的明确规定。
高速公路的不同路段可以,一幢建筑不可以。
禁止转包
转包 指工程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 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 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 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投标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 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 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 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 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 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法规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法规

关于环球金融中心设计的争议,除了高度,还有其外形。 KPF公司总裁威廉· 帕德森说,金融中心的设计灵感原本 来自于中国传统文化中对于“天地”的理解,正是天圆地 方的意思。而且,50米直径的“圆洞”就是不远处“东 方明珠广播电视塔”第二个球的大小,空心圆洞与实心球 体正好形成一虚一实、遥相呼应的艺术美感。但这样的构 思在一些人看来,同时也表现出了另一种形象,最早有人 利用迷信在互联网上造声势,指出楼顶的大圆孔,远远地 看十分像日本的太阳旗。不过大部分不持有此观点的人士 认为这只是民族主义的穿凿附会。
2、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实行以招标、投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 的原则
招标发包也是国际通用的形式。 《建筑法》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 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3、禁止承包双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原则
《建筑法》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 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金茂大厦首次创造了国内大型建筑业主与承包商在决策。组织设计 与施工的招标,以及在大厦整个建造过程中项目管理等方面的成功经 验。
上海最高建筑88层金茂大厦,除业主选取了以上海建工集团总 公司为主体的有日本大林组、法国西宝营建公司、香港其士公司参加 的联合体作为总承包来管理外,业主还按国际惯例,把一些专业性强 的工程直接指定分包,然后纳入总承包的管理之中。如业主直接指定 了日本新日铁公司作为钢结构制作工程分包单位,德国嘉特纳公司作 为玻璃幕墙工程分包单位,日本三菱电梯公司的电梯安装工程分包单 位,德国荣茂公司暖气通风工程分包单位,法国西技拉克公司电气安 装工程分包单位,新加坡科技与电子工程公司大楼管理、通讯及保安 系统分包单位。

2020年一建法规章节典型例题精选(第三章:招投标、承发包制度及信用体系建设)

2020年一建法规章节典型例题精选(第三章:招投标、承发包制度及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章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招投标、承发包制度及信用体系建设】一、单项选择题1、以下有关两阶段招标的内容,不正确的是()。

A、可适用于技术复杂的项目B、可适用于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C、第一阶段,投标人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D、第二阶段中,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单位中标【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和交易场所。

第二阶段中,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2、关于招标文件的说法,正确的是()。

A、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得高于法律规定B、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招标人作出答复前,招标投标活动继续进行C、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算D、招标人修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招标基本程序。

选项A,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高于法律规定;选项B,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招标人做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进行;选项C,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3、关于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说法,正确的是()。

A、招标文件的效力高于其澄清或修改文件B、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澄清或者修改C、澄清或者修改可以以口头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D、澄清或者修改通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在征得全部投标人同意后,可按原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招标基本程序。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4、投标有效期应从()之日起计算。

A、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日B、提交投标文件C、提交投标保证金D、确定中标结果【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招标基本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_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_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返回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建设法规-第三章练习题答案

建设法规-第三章练习题答案

第三章第一节练习一1.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分别是(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2.对于不适于招标发包可以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发包单位虽然可以不进行招标,而直接发包。

(对)练习二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必须进行招标。

(错)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对)练习三1.采用公开招标可为所有的承包商提供一个平等竞争的机会,业主有较大的选择余地,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和缩短工期。

(对)2.采用邀请招标这种招标方式,由于被邀请参加竞标的投标者数目有限,不仅可以节省招标费用,而且还能提高每个投标者的中标概率,所以对招标、投标双方都有利。

(对)3.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招标方式是指(公开招标)。

4.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招标方式是指(邀请招标)。

练习四1.投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受招标人委托代为组织招标活动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错)2.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可以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错)3.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行为称为(委托招标)。

练习五1.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可不发布招标公告。

(错)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对)3.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对4.标底是招标人对该工程的预期价格,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

(“对”)5.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对”)6.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得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错)7.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对”)8.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2019二建法规精讲班第29讲:第三章-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十一)

2019二建法规精讲班第29讲:第三章-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十一)

2.承揽业务不良(5种情形)(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工程质量不良(5种情形)4.工程安全不良(24种情形)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1种情形)【真题】根据《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属于()。

【2016二建】A.资质不良行为B.承揽业务不良行为C.工程质量不良行为D.工程安全不良行为【答案】A【解析】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5)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真题】下列行为中,属于工程安全不良行为的是()。

【2015二建】A.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B.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C.未对工程施工可能造成伤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D.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的【答案】C【解析】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分为如下5大类、41条,本题中,ABD三项都属于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只有C属于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仅包括5条,(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2)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4)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5)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发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发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发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建筑法第三章第二节发包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发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二、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如何处理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房屋等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建筑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本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专业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建筑活动。

谋取私利。

第五条建筑活动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保证安全、提高效益、公平竞争的原则。

建筑活动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财政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对在建筑活动中和建筑科学技术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当事人,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资质管理第七条实行建筑工程施工报建和施工许可证制度:(一)建筑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的批准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备案手续;(二)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申请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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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承包的前提条件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
2、联合承包的责任分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高资质与低资质联合承包 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4、不同类别资质联合承包 应当按联合体的内部分工,各自按资质类别及等级的 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二、建筑工程发包前的准备工作
建筑工程发包前,建设单位应: ①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手续, ②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的其他前期准备工作, 如征地拆迁、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建设资金 已经落实等。
三、建筑工程发包的行为规范 1、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合格的承包人
《建筑法》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 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 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4、建筑工程确定合同价款的原则
《建筑法》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 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一、建筑工程发包的方式 1、招标发包 招标发包是指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确定承包单位的一种发包方式。 招标发包可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是以日本的森 大厦株式会社为中心,联合日本、 美国等40多家企业投资兴建的项 目。该工程地块面积30000平方 米,总建筑面积381600平方米, 比邻金茂大厦。该工程地上101 层,地下3层,建筑主体高度达 492米。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该工程于 1997年开工,1997年8月27日正 式奠基,原设计高460米,94层, 原本预计建成后将成为世界第一高 楼,后来因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 工程一度停工了6年直到2003年2 月13日,当时其设计高度已被其他 摩天大楼建筑计划超越,复工后的 大厦对设计方案进行了修改,比原 来增加32米(7层),即达到地上 101层,从而使总高度达到492米,
2、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3、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发包过程中收受贿 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4、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 进行公开招标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5、发包人不得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 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肢解发包的概念:P88
2、承包人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3、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 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4、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
违法分包的几种情形
5、禁止建筑工程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完全转手给他 人承包的行为。
金茂大厦,楼高420.5米,目前是上海 第3高的摩天大楼(截至2010)、中国 大陆第3高楼、世界第8高楼。大厦于 1994年开工,1998年建成,有地上88层, 若再加上尖塔的楼层共有93层,地下3 层,楼面面积27万8,707平方米,有多 达130部电梯与555间客房,现已成为上 海的一座地标,是集现代化办公楼、五 星级酒店、会展中心、娱乐、商场等设 施于一体,融汇中国塔型风格与西方建 筑技术的多功能型摩天大楼,由著名的 美国芝加哥SOM设计事务所的设计师 Adrian Smith设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应当 依法采用招标方式发包。
2、直接发包 指发包方与承包方直接进行协调,以约定工程建设的价格、工 期和其他条件的交易方式。 《建筑法》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 发包的(如保密工程、特殊专业工程等)可以直接发包。
直接发包与议标是否相同???
6、发包人不得向承包人指定购入用于建筑工程 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指定生产厂、供 应商。
《建筑法》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 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一、承包单位的资质管理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 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 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 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 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 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 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金茂大厦首次创造了国内大型建筑业主与承包商在决策。组织设计 与施工的招标,以及在大厦整个建造过程中项目管理等方面的成功经 验。
上海最高建筑88层金茂大厦,除业主选取了以上海建工集团总 公司为主体的有日本大林组、法国西宝营建公司、香港其士公司参加 的联合体作为总承包来管理外,业主还按国际惯例,把一些专业性强 的工程直接指定分包,然后纳入总承包的管理之中。如业主直接指定 了日本新日铁公司作为钢结构制作工程分包单位,德国嘉特纳公司作 为玻璃幕墙工程分包单位,日本三菱电梯公司的电梯安装工程分包单 位,德国荣茂公司暖气通风工程分包单位,法国西技拉克公司电气安 装工程分包单位,新加坡科技与电子工程公司大楼管理、通讯及保安 系统分包单位。
议标:非竞争性的招标方式,也称指定性招标 。
议标是由发包单位直接与选定的承包单位就发包项目进行协商, 取得协议并签定正式承发包合同。议标形式较易取得成果,较快开展 工作,但不具竞争性,一般适用专业性强、工程造价较低、工期紧迫 的施工项目,以及专用设备的安装和维修工程等。 对业主来讲,通过议标,可以使标价降低或使标书中的其他条件 更有利于自己。比如,设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标价最低,但在其他方面 如延期付款条件却比不上第二低标的候选人。这时,业主就会一方面 与第一候选人商议较优惠的延期付款条件,另一方面与第二候选人协 商降低标价的问题。 个人理解:直接发包与议标是不同两个概念,直接发包只同一承 包单位协商,议标可与两个及以上承包单位协商。
承包人必须是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具备法人资格的勘 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 内承揽工程。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制度,是建筑业适应市场经济的 产物。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要通过参加 市场竞争来承揽建设工程项目。这样,可以激发企业活力,
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筑活动僵化的体制,有利于建筑业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法规
工程发包与承包是指发包方通过合同委托承包方为其完成某一工 程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的交易行为。
发包方:又称甲方,如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
发包人要具有发包资格,符合法律规定的发包条件:
1)发包主体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或其他经济组织。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履行工程项目审批手续。
三、建筑工程联合体承包制度
[背景材料] 甲、乙两家为同一专业的工程承包公司,其资质 等级依次为一级、二级。两家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一项工程, 并于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2010年3月10日送达了投标 书。甲与乙签订的联合体投标协议约定:如果在施工的过程中 出现质量问题而遭遇业主的索赔,各自承担索赔额的50%。
3)工程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发包方有与发包的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
5)实行招标的,发包方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
定标 的能力。
不具备第(4)(5)项目条件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建设管理咨询 单位代理。
承包方:又称乙方,如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 供应商等。
二、建筑工程总承包制度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 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总承包中,有以下两种: 1、全部建筑工程的总承包 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和 试运行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2、分项总承包 指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 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四、建筑工程分包制度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建设部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 包管理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1、分包的含义 所谓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建筑 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 行为。
3、总包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 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 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 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主体结构工程不能分包,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 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健康发展,有利于建筑市场的活跃和繁荣。
1、承发包双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
这是国际通行的原则。为便于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减少纷争,《建 筑法》和《合同法》都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建筑法》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 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 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分包分为:①专业工程分包和②劳务作业分包
2、分包的资质管理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 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 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 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 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 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专业工程分包除合同中有约定外,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分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4、分包工程发包人与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必须依法签订分 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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