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建筑市场和工程承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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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0年9月17日修正版)( 2003年10月10日根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0年09月17日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和资格第三章工程发包和承包第四章工程合同和造价第五章工程质量和安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本市有关专业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建筑活动应当坚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经济效益相统一,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建筑活动实行从业单位资质认定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报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施工许可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和安全监督制度。

建筑活动实行发包代理制度、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六条鼓励建筑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训,支持开发和采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促进建筑市场发展。

第二章资质和资格第七条本市下列单位,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筑活动:(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二)建设工程发包代理、监理、造价咨询单位。

第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从事建筑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经本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获得承接业务许可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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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维护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交易的公平、满意和可信度,促进社会和企业的法治信用建设,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健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4.有利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合理、有效地使用国有资金和其他公共资源,防止浪费和流失,构建从源头预防腐败交易的监督制约体系
第三节建设工程招标规模和条件
2.施工招标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建设工程招标各工作阶段
第一节 招标资格与招标备案
第二节招标投标概述
发包是订货承包是接受订货工程承发包的基本特征是——销售活动先于生产活动卖方——承包方或承包商,应当是社会信誉好、技术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施工单位;买方——发包方或业主
第二节招标投标概述
在建筑市场上,工程的买方所选择的不是企业的产品,而是企业,由此突出了“资格审查”的重要性招标投标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招标投标特性——竞争性、程序性、规范性、一次性、技术经济性
第二节招标投标概述
招标投标是一种有序的市场竞争交易方式,也是规范选择交易主体、订立交易合同的法律程序。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所采用的一种交招投标方式实际上是一种期货交易,是使工程项目建设任务的委托纳入市场机制,通过竞争择优选定项目的承包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交易对象是作为期货的工程
具体: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建筑工程市场

建筑工程市场

①.工程项目总发承包 (建设全过程发包承包)

• 统包、一揽子承包、交钥匙合同。 指发包人(建设单位)一般提出使用要求、竣工期限或对 其他重大决策性问题作出决定,承包人对项目筹划、可 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材料订货、设备询价与选购、 建造安装、装饰装修、职工培训、竣工验收,直到投产 使用和建设后评估等全过程,实行全面总承包,并负责 对各项分包任务和必要时被吸收参与工程建设有关工作 的发包人的部分力量,进行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 建设全过程承包,一般主要适用于各种大中型建设项目
思考题 • 1 建筑市场的主体有哪些 • 2 建筑市场客体是什么 • 3 建筑市场是怎样管理的 • 4 有形建筑市场有那些功能
项目一
对建筑市场的认识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熟悉建筑市 场。熟悉建筑市场主体要求。熟悉工程承包的 方式。 能力目标:能在建筑市场中完成各种建设手续 的报建工作。 素质目标: 遵纪、守法
二.招标投标的性质 《合同法》明确规定:
建设工程招标是要约邀请 投标是要约 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任务四 招投标的主体要求
一、建筑市场概念 指建筑产品和有关服务的交换关系的总和 1、建筑产品的特点 (1)建筑产品的固定性和生产过程的流动性 (2)建筑产品的个体性和其生产的单件性 (3)建筑产品投资巨大,生产周期长 2、建筑市场特点 交易分三次进行(可研、勘设、施工) 风险较大 市场竞争激烈
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主体
一、招标人
1、概念: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资质 (1)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熟悉和掌握招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审查投标单 位资质的能力;有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2-5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咨询监理等 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标。

1.建筑市场

1.建筑市场

的综合。建筑市场经济活动的关系有:建筑企业
与市场,建筑企业与政府,建筑企业与用户,建筑企
业与生产要素供应企业,建筑企业相互之间,建筑
企业对海外承包,建筑企业内部职工之间的关系等. 这些关系的总和构成建筑市场经济运行机制。
建筑市场的运行模式
运行主体—建筑企业
运行基地—建筑市场 调节主体—国家 调节对象--市场活动
项目业主的产生

项目业主的产生,主要有三种方式:
业主即原企业或单位: 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
扩建、改建工程,则该企业或单位即为项目业主。
业主是联合投资董事会:由不同投资方参股或共同投资的
项目,则业主是共同投资方组成的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
业主是各类开发公司:开发公司自行融资或由投资方协商
建筑市场的主体包括:
业主 承包商 工程咨询服务机构
建筑市场的主体(1)—业主
定义
业主是指既有某项工程建设需求,又具有该项工程
建设相应的建设资金和各种准建手续,在建筑市场 中发包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并最终 得到建筑产品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在我国工程建设中,业主也称为建设单位(甲方)。 业主只有在发包工程或组织工程建设时才成为市场 主体,因此,业主方作为市场主体具有不确定性。
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由于各国情况不同,专业人员的资格有的由学会或协会负责
(以欧洲一些国家为代表)授予和管理,有的由政府负责确认和 管理; 我国专业人员制度是近几年才从发达国家引入的.目前,已经 确定和将要确定的专业人员有五种: 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建造(营造)工 程师. 资格和注册条件为: 大专以上的专业学历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相关专业的实践经验

第一章 建筑市场概述

第一章 建筑市场概述
(1)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指永久性和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程,道路、桥 梁的建设工程,农田水利工程,以及基础的建造、场地平整、清理 和绿化工程等。 (2)安装工程 安装工程是指生产、动力、电信、起重、运输、医疗、实验等设备 的装配工程和安装工程,以及附属于被安装设备的管线敷设、保温、 防腐、调试、运转试车等工作。 (3)设备、工器具及生产用具的购置 只车间、实验室、医院、学校、宾馆、车站等生产、工作、学习所 应配备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家具及实验设备的购置。 (4)其他基本建设工作 包括上述内容外的工作,如土地征用、建设用场地原有建构筑物拆 迁、赔偿,建设单位设计、施工、投资管理工作、生产职工培训、 生产准备等工作。
一、基本建设
基本建设的含义可以从一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理 解:
(1)基本建设是社会主义国家扩大再生产的重要方 式,是我国进行四个现代化建设的物质基础。
(2)基本建设是进行固定资产生产的一种工业生产 活动,而不是消费活动。基本建设产品具有商品属 性。
基本建设的特点
(1)它是一种消耗大、周期长的经济活动,在建设 期只投入而不产出。
中介机构作为政府、市场、企业之间联系的纽 带,具有政府行政管理不可替代的作用。发达市 场的中介机构是市场体系成熟和市场经济发达的 重要表现。
3.中介机构的分类
1)协调和约束市场主体行为的自律性 组织
建筑业协会及其下属专业分会, 建设监理协会等,其是在政府与企业 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协助政府进行行 业管理。
二、基本建设程序
1.项目建议书阶段 2.可行性研究阶段 3.初步设计工作阶段 4.施工图设计阶段 5.施工建设准备阶段 6. 建设实施阶段 7.竣工验收阶段 8.后评价阶段
基本建设与建筑业-我国建筑业现状

1.1.1 建筑工程市场的概念[8页]

1.1.1 建筑工程市场的概念[8页]
建筑工程市场的概念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概念
建筑工程市场是指以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为主要内容 的市场,也称为建筑市场。
①狭义的建设市场 ②义的建设市场
建筑市场
建筑工程市场
狭义的建设
市场一般是指 有形建设市场 ,并有固定的 交易场所。
广义的建设市场包
括有形建设市场和无 形建设市场,即包括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技 术、租赁、劳务等各 种要素的市场。
建筑市场在我国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经过近年来的发展,我国 已基本形成以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服务方为市场主 体,以建筑产品和建筑生产过程为市场客体,以招投 标为主要交易形式的市场竞争机制,以资质管理为主 要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手段,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 义。
我国的建设管理体制
党的十五大在总结前一时期改革开放经验的基础 上,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在 机构设置上也进行了很大的调整,除保留了少量的行 业管理部门外,撤销了众多的专业政府部门,并将政 府部门与所管企业脱钩,为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提供 了良好的条件,使部门管理向行业管理转变成为可能。
建筑工程市场
我国通过近年来的学习和实践,已逐步摸索出一套适 应国内情况的建筑市场管理模式,但这种管理模式随着我 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国际接轨的需要,在管 理体制和管理内容、方式上还须不断加以调整和完善。
政府对建设市场的管理范围和内容
建设项目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可分为两类:公共 投资项目和私人投资项目。前者是代表公共意愿的政 府行为,后者则是个人行为。政府对于这两类项目的 管理有很大差别。
对于公共投资项目,政府既是业主,又是管理者。 此类投资项目除了必须遵守一般法律外还必须公开进 行招投标,并保证项目实施过程的透明。对于私人投 资项目,一般只要求其在实施过程中遵守有关环境保 护、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对是否进行 招投标不做规定。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05年修订)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05年修订)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文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附:修正本(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三章发包和承包第四章施工管理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六章中介服务第七章工程造价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1月14日审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3月1日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十条第一款。

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必须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三、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有关部门考核。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四、删去第三十六条。

五、删去第四十八条第(十一)项。

六、删去第五十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正)(1997年7月2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规范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最新】

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最新】

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以下统称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检测及中介服务和建筑构配件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建筑市场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合法交易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建筑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政府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从事下列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资质证书:(一)建筑业企业;(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三)建设工程监理等中介服务单位;(四)商品混凝土、建筑构配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七条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人员,必须依据国家规定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第八条资质证书和岗位资格证书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和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持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资质证书或者岗位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和岗位资格证书。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设计图签。

第九条取得资质证书和岗位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发证机关的审验。

对审验不合格的,发证机关应当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岗位资格等级,取消资质证书、岗位资格证书。

逾期未接受审验的资质证书或者岗位资格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条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分立或者合并的,必须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前,到原核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办理资质注销登记,并重新办理资质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1.01•【文号】主席令第91号•【施行日期】1998.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二节从业资格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发包第三节承包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建筑市场和工程承发包之工程承发包教学课件

建筑市场和工程承发包之工程承发包教学课件

工程发包是发包方从多个竞争者中择优
选定工程建设任务的托付对象、办理托 付手续的活动; 工程承包是指承包方按照与发包方的约 定,保质保量地完成被委托的工程项目, 按时验收竣工、交付发包方的活动。
二、工程承发包业务的形成与发展
1.国际工程承发包业务的形成与发展
早在19世纪末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20世纪50年代的中后期 20世纪70年代,中东地区各产油国家 20世纪80年代开始,东亚和东南亚地区经济
(3)单价承包
指双方在不清楚工程量的情况下,就施工项
目的单价达成协议,并按实际完成并能够确 认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 这种承发包方式主要针对没有施工详图就需 开工,或虽有施工图但工程的某些条件尚不 完全清楚,由于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 又要 避免让任何一方承担较大的风险,
(4)成本加酬金式承包
第二节
工程承发包
一、工程承发包的概念
二、工程承发包业务的形成与发展 1.国际工程承发包业务的形成与发展 2.我国工程承发包业务的形成与发展
三、工程承发包的内容 四、工程承发包方式
一、工程承发包的概念
指建设单位(发包方)采用一定的方式
方法,在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 选定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和施 工等单位(承包方),并将工程建设任 务交给他们实施的活动。
简单、工期短或市场价格较平稳情况下的工 程项目。
(2)计量估价承包
是以工程量清单和单价表为依据计算承包报
价。通常的做法: 由发包人或委托中介咨询机构提出工程量清 单,列出各分部分项工程量,并由承包人填 报单价,再算出总造价,实施中按每月实际 完成的工程量由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 这种承发包方式单价不变,工程量按实际结 算。

青岛市建筑市场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筑市场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欢迎共阅建筑市场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行、《建动,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专业工程和劳务分包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生产、建筑队伍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属地管理原则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招标投标,并依据《建筑法》的要求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劳务分包工程实行招标备案制。

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职责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总承包招标时,应同时报送专业工程招标计划,明确招标内容和时间安排,并应于专业工程开工前20天完成招标工作。

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应由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共同签订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须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总承包协调及合同约定的办公、住宿等必需设施;(三)审查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四)组织专业承包企业参与创建标准化工地工作;(五)按合同约定做好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成品保护;(六)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分包工程款;(七)组织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人员参加施工现场职工夜校学习;案。

责:(一)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二)负责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等工作;(三)及时将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施工总承包和监理企业审核;(四)按规定与技术管理人员、劳务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证技术工人持证上岗;(五)按时发放工人工资,并接受施工总承包和监理企业监督;(五)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专业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理;(六)对专业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进行验收;(七)按时审核施工企业技术资料;(八)审核分包工程款拨付情况;(九)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工程承发包管理规定(3篇)

工程承发包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承发包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筑工程的承发包活动。

第三条工程承发包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工程发包单位(以下简称“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第五条建筑工程承发包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建筑工程承发包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发包单位第七条发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四)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管理、财务等人员;(五)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第八条发包单位在发包工程前,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其他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第九条发包单位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招标;(二)公平竞争;(三)公正评价;(四)诚实信用。

第十条发包单位在确定承包单位后,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发包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向承包单位提供以下资料:(一)工程图纸;(二)施工组织设计;(三)工程量清单;(四)施工合同;(五)有关技术、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承包单位第十二条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四)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管理、财务等人员;(五)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第十三条承包单位在承揽工程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第十四条承包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对工程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工程的具体情况,确保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

建筑市场概述讲解

建筑市场概述讲解
在具体形式上,工程建设标准包括标准、规范、规程等。 工程建设标准的独特作用在于,一方面通过有关的标准规 范为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需要遵循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另一方面,标准的法律属性和权威属性保证了从事工程建 设有关人员按照规定去执行,从而为保证工程质量打下基 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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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筑市场的资质管理
即发包人(业主、建设单位)、承包人(施工单位)和中介机 构(工程咨询服务机构、物资供应机构和银行等)。 1.发包人 发包人是指拥有相应的建设资金,办妥项目建设的各种准 建手续,在建筑市场中发包工程项目建设任务,以建成该 项目达到其经营使用目的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单 位和自然人、发包人又通常称为业主或建设单位,在我国 工程建设合同中常常称为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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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 承包人是指拥有一定数量的建筑装备、流动资金、
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等生产能力,取得相应的 建设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能够按照业主的要 求提供不同形态的建筑产品并最终得到相应工程 价款的施工企业。我国工程建设合同中常将承包 商称为乙方或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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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市场中的中介服务机构 中介服务机构是指具有一定注册资金和相应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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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市场管理体制 我国的建设管理体制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
础之上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政府在
机构设置上也进行了很大的调整。除保留了少量 的行业管理部门外,撤销了众多的专业政府部门, 并将政府部门与所属企业脱钩。这为建设管理体 制的改革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使原先的部门管理 逐步向行业管理转变。
勘察资质
专业资质 (分专业设
立)
劳务资质
甲级 乙级 丙级 不分等级
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

青岛市建筑市场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管理规定完整版

青岛市建筑市场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管理规定完整版

青岛市建筑市场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建筑市场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活动,实施对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将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依法将建筑工程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的行为。

第四条建设单位、监理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必须遵守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依法进行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活动,自觉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专业工程和劳务分包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生产、建筑队伍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承发包第七条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应当遵循公开、平等、互利的原则,严禁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

第八条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将施工图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一并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企业,并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明确。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准入和建设许可第三章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工程合同和造价第五章市场服务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政策;(二)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规范;(三)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四)负责建筑市场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统一监督管理职责。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本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专业建设工程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环境保护、应急、市场监管、财政、公安消防、经济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有序竞争的原则;禁止以任何形式垄断建筑市场,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7.25•【字号】•【施行日期】1997.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7月2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规范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以及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筑市场应当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合法交易,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分割、垄断和封锁市场。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条例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计划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筑市场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秉公执法,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建筑经营活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省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

第七条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八条在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对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九条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下列单位或企业,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含安全内容),取得资质证书:(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二)建设工程的监理、技术经济咨询、代理招标等中介服务企业;(三)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单位;(四)建设工程的质量试验、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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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咨询服务机构
工程咨询服务机构是指具有一定注 册资金,具有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经济、 管理人员,取得建设咨询证书和营业执照, 能对工程建设提供估算测量、管理咨询、 建设监理等智力型服务并获取相应费用的 企业。
工程咨询服务企业包括: 勘察设计机构、
工程造价(测量)咨询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工程监理公司、 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等。
施工总承包企业又按工程性质分为房屋、公 路、铁路、港口、水利、电力、矿山、冶金、化 工石油、市政公用、通讯、机电等12个类别。 专业承包企业又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 60个类别,劳务分包企业按技术特点划分为1 3个类别。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特、一、二、三级;
施工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级。
• 1、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 基准价,评标基准价+3~-5%范围内低价中标 • 2、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 基准价,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 比每高1%扣2分,每低1%扣1分,按照得分由 高到低排序中标。 • 3、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与标底 的平均值为为评标基准价,各投标单位投标报 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1%扣2分,每低1%扣 1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中标。
• 监里理招标:“监理服务” • 不承担物质生产任务,只是受招标人委 托对生产建设过程提供监督、管理、协 调、咨询等服务 • 选择中标人的基本原则是“基于能力的 选择” 能力竞争不是价格的竞争。 • 与招标投标相关的:建筑市场、资质管 理、工程承发包、工程造价(定额清 单)、招投标法规等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合情合法合理 招标投标使程序合法 例题:某工程施工招标有A、B、C三 个队伍参加,三个队伍的投标报价 分别为:A 1030万元、B 1000万元、 C 970万元;标底造价为1060万元, A、B为壹级资质、C为贰级资质。 试起草评标办法? 1、C队伍中标 2、B队伍中标 3、A队伍中标
• 中标:招标人以中标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投标人, 接受其投标价格及有关条件,称为授标,即中 标。 • 经过上述活动,签订正式合同并履行有关手续。 • 通常包括: • 设计招标:智力劳动 比较方案 • 施工招标:报价、人员、业绩 • 材料:不涉及物质的生产过程、质量标准明确
• 材料在保证供货时间、地点等多采用合 理低价 • 设备: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医梯、电 梯载重量、提升速度、单控多控) • 质量标准的依据较为复杂(例电梯的进 口部件);设备的价格、售后服务、零 配件价格、设备寿命期内的运营和管理 费等
2、建筑市场的客体
建筑市场的客体,一般称作建筑产品, 是建设市场的交易对象,既包括有形建 筑产品,也包括无形建筑产品——各类 智力型服务。
(1)建筑产品的特点
①建筑产品的固定性和生产过程的流动性 ②建筑产品的单件性 ③建筑产品的整体性和分部分项工程的相 对独立性 ④建筑生产的不可逆性 ⑤建筑产品的社会性 ⑥质量差异性
又称为乙方、投标人、施工单位
承包商从事建设生产,一般需具备四个方面 的条件:
• ①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 ②拥有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且具有注册执业资格 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 ③有从事相应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 ④经资格审查合格,已取得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承包商的实力:
• • • • • 技术方面的实力 经济方面的实力 管理方面的实力 信誉方面的实力 社会资源很重要
• • • • • • •
4、运行原则 4.1信息公开原则() 4.2依法管理的原则 4.3公平竞争的原则(不能限制潜在的投标人) 4.4属地进入原则 4.5办事公正的原则 4.6闭合管理的原则
•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 投资1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 业务。 •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 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下的工程 招标代理业务。
• (一)甲级资质标准 1、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5、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6、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员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3年; 9、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 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10、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 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 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11、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 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1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 招标 是招标人在购买物资、发包建设 工程项目等之前,依法提出招标项目及 其相应的要求和条件,通过发布招标公 告或投标邀请书吸引潜在投标人参加投 标的行为。 • 投标 是指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按规定填写投标文件和报价,参加投标 竞争的行为。
• 开标:是指招标人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 内,所有投标人在场的情况下,当众公 开拆开标书即投标函件,宣布投标人的 名称、投标价格等主要内容,这个过程 叫做开标。 • 评标:是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 组建专门的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所 报送的投标资料进行全面评审,择优选 定中标人,这个过程叫做评标。
二、建筑市场的运行特点
⑴ 建筑市场没有商业中介,而由建筑产品需求者和 生产者直接进行交易活动。
⑵ 在建筑市场中,交换关系的确立在产品生产之前。
⑶ 与一般商品的交换相比,建筑产品的交换过程长。 ⑷ 建筑市场具有显著的地域性。 ⑸ 建筑市场的竞争较为激烈。 ⑹ 建筑市场的风险较大,而且不仅对生产者有风险, 而且对需求者也有风险。
五、建设工程市场的资质管理
建设市场中的资质管理包括两类: 一类是对从业企业的资质管理;
另一类是对专业人士的资格管理。
1、从业企业的资质管理 例:建筑业企业(承包商)资质管理 建筑业企业(承包商)是指从事土 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 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 活动的企业。
我国的建筑业企业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 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一篇 基 础 知 识
第1章 建筑市场与工程承发包 第2章 工程造价 第3章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第4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概述 第5章 施工组织设计
第 1章
建筑市场与工程承发包
第一节 建筑市场
一、建筑市场的概念
建筑市场是指以建筑产品承发包交
易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市场,也称作建设
市场或建筑工程市场。
建筑市场 狭义的建筑市场 广义的建筑市场 有形市场 无形市场
• P006举例: • 房屋建筑工程:合同额(注册资本5倍以 下))层数、跨度、高度、建筑面积 • 工程咨询资质管理: • 工程监理:甲级(一等及以下)、乙级 (二等及以下)、丙级( 三等以下) • 工程招标代理:甲级、乙级、暂定级 • 工程造价咨询:甲级、乙级、暂定级
监理工程等级的划分:
• 二 等 一般房屋工程:14--28层;24-36米跨 度(轻钢结构除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 • 10000--30000平方米 高耸构筑工程:高度70--120米 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6—12万平方米 三 等 一般房屋工程:14层以下;24米跨度 以下(轻钢结构除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 10000平方米以内 高耸构筑工程:高度70米以下 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下 • 大于二等范围的为一等
业主在项目建设过程的主要职能是: ①建设项目立项决策;
②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与管理;
③办理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如征地、建筑许可 等); ④建设项目的招标与合同管理; ⑤建设项目的施工与质量管理; ⑥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试运行;
(2)承包商
承包商是指拥有一定数量的建筑装备、流 动资金、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及一定数量的 工人,取得建设行业相应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的,能够按照业主的要求提供不同形态的建筑 产品并最终得到相应工程价款的建筑施工企业。
工程招标投标
梁振辉 Lzh3658@
• 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是使工程项 目建设任务的委托纳入市场机制,通过 竞争择优选定项目的工程承包单位、勘 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专业承包单位、 监理单位、咨询单位、材料供应单位、 设备制造供应单位等,达到保证工程质 量、缩短建设周期、控制工程造价,提 高投资效益的目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 等项目相关单位通过招标投标签订承包 合同的经营制度。 • 一般包括。。。。
• 公证费、交易费收费标准
• 见文件
2、专业人士的资格管理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其它勘察设 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 一人同时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 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 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两个及 两个以上执业资格,证书不能重复计算,只能 计算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中的1人。
(2)工程建设标准的法定性
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条文
涉及面很宽:房屋建筑、交通运 输、水利、电力、通信、采矿冶炼、 石油化工、市政公用设施等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对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验收、质量检验等各个环节的 技术要求。 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
1、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等的质量 要求和方法。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 技术要求。 3、工程建设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 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4、工程建设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 5、工程建设的信息技术要求。
• 对建筑业的管理主要通过政府引导、法 律规范、市场调节、行业自律、专业组 织辅助管理来实现,在市场机制下,经 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成为约束企业行为的 首选方式。法制是政府管理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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