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热点问题汇总(老会计人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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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热点问题

车辆购置税热点问题

车辆购置税热点问题车辆购置税热点问题1. 哪些车辆可以免、减车辆购置税?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第九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四)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二、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二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免税、减税范围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一、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三、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的型号和配置数量、流向,每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下达。

车辆注册登记地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据此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指标为: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三个车轮的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2〕51号)规定:“一、对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税务局12366上的热点问题解答

税务局12366上的热点问题解答

一、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之前未开具发票的,5月之后按什么税率补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即财税政策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交纳增值税。

二、办理退房时,是否可以退还已缴纳的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的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缴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缴纳契税。

三、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需不需要备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减低财税风险。

因此,不需要单独做备案。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什么类型的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第五条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五、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什么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12366问答:税收分类编码选择(老会计人的经验)

12366问答:税收分类编码选择(老会计人的经验)

12366问答:税收分类编码选择(老会计人的经验)问:我公司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是汽车零部件、通用零部件,那平时买出废纸箱,该如何选择税收分类编码,不在通用零部件下有关系吗,还是要去国税备案才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有我们公司有转租厂房的业务,开具房租发票已经备案,那水电发票呢,是否也要备案?答:出售废纸箱编码可以选择106010511箱板纸;无需备案,可以直接开具增值税发票。

出租厂房需要开具水、电费也不需要备案,水选择13%的税率、电选择1%的税率即可。

问:XPS挤塑板、养护剂、水不漏堵漏王分别在开票软件里面的税收分类编码大类是哪一个?答: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请您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附件。

由于税收分类编码不是很全、很细,所以有时只能选取大类。

具体涉及的商品如有困难,建议咨询您的主管税务局。

问:我单位是贸易公司,向很多商家购买各种材料东西,例如公司在卖家那里买的螺纹钢、钢网,我公司再开票卖出去,开票时税收分类编码对于钢材有好多种,我们可以自已根据分类编码上的编码相应选取,还是一定要卖家公司提供分类编码给我公司,然后我公司再进行开票呢?答:如果卖家开具发票所选的税收分类编码是错误的,您单位可以自行选择。

商品的买进卖出一般与卖家开具税收分类编码是一致的。

问:我单位主营LED鱼缸灯的想问一下开票软件里面的税收分类编码是哪一个,还有有时会卖一些灯板,电源之类的这个分类编码是什么?答: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请您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附件。

由于税收分类编码不是很全、很细,所以有时只能选取大类。

问:如果税收分类编码归类的不是特别准确,会影响开票和纳税申报吗?答:由于税收分类编码不是很全、很细,所以有时只能选取大类。

如果出入不是很大,应该不影响开票和纳税申报。

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自开房屋租金的增值税发票,这个商品编码好像没有啊!不动产租赁业务。

答:在序号4011的其他不动产经营租赁,编码为304050202050000。

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2016.6.1)[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2016.6.1)[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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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2016.6.1)[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1.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如何征税答: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房地产企业出租自己试点前自行开发的楼盘,没有产权证,怎么办理简易征收的备案
答: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可以为《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捐赠声明、接受投资入股协议书、法院抵债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该不动产的有关材料。

对于房地产企业,可以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备案。

3.公司在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房屋,现在需要在原有自建房屋基础上进行扩建,请问扩建部分的不动产用于租赁是否属于2016年4月30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简易征收的情形
答:根据文件规定,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12366热线(国税)2016年4月份征期热点问题-营改增问答(老会计人的经验)

12366热线(国税)2016年4月份征期热点问题-营改增问答(老会计人的经验)

12366热线(国税)2016年4月份征期热点问题——营改增问答(老会计人的经验)一、本次营改增涉及哪些范围?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具体内容参考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相关规定。

二、纯地税户,连续12个月营业收入未达到515万,营改增之后,想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办理?答:首先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有CA证书的纳税人可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尚未领取CA证书的纳税人请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然后可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营改增专区—营改增发票审批”,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登记核准手续。

根据系统出具的《增值税税控设备领购发行预约通知单》注明的时间、地点,携带系统下载、打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增值税税控设备领购发行预约通知单》(均需加盖企业印章),到技术服务单位领购开具发票税控器具、参加开具发票操作培训。

三、企业一直在国税申报增值税,在地税申报营业税,营改增后税控设备需要重新发行吗?答:如您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更换税控设备。

若您是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未纳入升级版,在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后,需更换为升级版税控设备。

四、营改增之后,个人出租住房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五、企业在营改增之前将房屋用于出租,营改增之后合同还未执行到期,营改增之后取得的租金收入应该缴纳什么税?答:纳税义务发生在营改增之后的租金收入,应该缴纳增值税。

12366国税精选解答

12366国税精选解答

12366国税精选解答第一篇:12366国税精选解答12366国税精选解答1、人安装了分布式光伏电站,把电销售给国家电网,如何开具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第1、2条规定,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将发电户名称(姓名)、地址(住址)、联系方式、结算时间、结算金额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

2、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含)免征增值税是否需要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第2条规定,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明细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3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明细表。

3、企业车辆因违章缴纳罚款,取得的发票可否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10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②企业所得税税款;③税收滞纳金;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⑤本法第9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⑥赞助支出;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的行政性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

.4、企业停产期间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8.1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为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提高车辆购置税征管效率,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第38号修订,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补充公告如下:一、《办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分别如下:(一)纳税人身份证明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签发机关所在地与车辆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书)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境内居住证明;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境内居住证明;4.组织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二)车辆价格证明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销售者开具给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凭证,包括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2.进口车辆,提供车辆电子信息单、车辆一致性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进出口税收热点问题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进出口税收热点问题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进出口税收热点问题汇总1.我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明年打算兼营软件服务出口,退税办法需要变更吗?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第二条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将外购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出口的,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因此,贵公司出口的软件服务若为外购则仍实行免退税办法,若为公司自主研发则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外贸企业出口自己使用过的进项已计算抵扣的固定资产,能否适用退(免)税政策?答:根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

因此,外贸企业出口自己使用过的进项已计算抵扣的固定资产不适用退(免)税政策。

3.外贸企业进口货物复出口,在办理出口退税时是否需要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外贸企业进口货物复出口的,申报退(免)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4.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规定:(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汇总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汇总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汇总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个人对公益事业的捐赠如何在个人所得税税前计算扣除?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1.个人转让股权时,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有哪些?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2.个人取得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lt;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gt;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2016年车辆购置税热点问题

2016年车辆购置税热点问题

2016年车辆购置税热点问题1.外地人员在本地缴纳车辆购置税,是否需要提供暂住证?答:一、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一)纳税人身份证明;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一、《办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分别如下:(一)纳税人身份证明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签发机关所在地与车辆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书)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不在户籍地进行登记的,应提供居住证或暂住证申报车辆购置税。

2016年车船税热点问题一、征税范围1.拖拉机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11〕712号)第六条规定:“车船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是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所列的车辆、船舶,包括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也包括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上述机动车辆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包括客车、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

拖拉机不需要缴纳车船税。

二、征收管理1.车辆办理过户时,本年度车船税已缴纳,是否可申请退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2.黄先生今年年初购置的车辆因故被盗,能否申请退回已缴纳的车船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房产税热点问题汇总(老会计人的经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房产税热点问题汇总(老会计人的经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房产税热点问题汇总(老会计人的经验)一、建筑施工企业差额征收增值税的业务分类:1、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二、差额征税发票的开具:1、一般纳税人按适用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3%征收率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的分包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计入工程施工.2、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建设单位的不同需求,采用以下方式开具发票:?方式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3%征收率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方式二;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3%征收率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差额征税业务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注意事项:(一)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一般纳税人区分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分别在相关列中填列.1、一般纳税人按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直接按当月销售额填在附表(一)第12行第三列,主表对应填在第5栏一般项目本月数.2、小规模纳税人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中,将支付的分包款填入”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第2栏”本期发生额”;将自开和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价税合计填入”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第5栏”全部含税收入(适用3%征收率)”.第1列填价税合计额,根据期初和本期发生的扣除数分别填在第2列和第3列,由此计算得出第4列本期应扣除金额,第5列填本期实际扣除数.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填入第1行”(一)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将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金额填报申报表第2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将自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的金额填报申报表第3行”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四、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1、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支付分包工程款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与建设单位结算工程款时: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支付分包工程款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与建设单位结算工程款时: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3、小规模纳税人支付分包工程款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与建设单位结算工程款时: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一、征税范围1.房屋转租收入,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由于转租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对转租者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房产转租,不需要缴纳房产税.2.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是否应缴纳房产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因此,不论是否取得房产证,若属于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则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二、计税依据1.公司无租使用上级公司的房屋,同时又将部分无租使用的房屋对外出租,请问房产税应当如何缴纳?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对自用房产部分,无租使用人按照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对出租部分,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2.房产中配置的消防设施是否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因此,企业配置的凡是以房屋为载体、不可以随意移动的消防设施性质上属于应缴纳房产税的配套设施,无论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均应纳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如果是可以随意移动的灭火器材,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3.企业从法院拍卖购得的房屋,其为卖家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是否需要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企业从法院拍卖购得的房屋,应当先确定拍卖价格(即企业购进价格),再计算应计征的营业税等税和附加.企业的购进价格(法院拍卖价)就是房屋原价,交易过程中无论是否由买方负担税收及附加,其房屋都不应调整.4.营改增后,房产出租的房产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答: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5.我公司拥有一套用于办公使用的房产,计征房产税时,如何确定房产原值?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6.出租房屋,租金收入中包含的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等,能否从房产税计税依据中扣除?答:出租房屋的租金应包括出租的房屋及其他不可分割、不单独计价的各种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对租金收入中包含的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等,凡单独计价的可予以扣除;凡不能单独计价或者计价明显偏高及划分不清的,由税务部门核定扣除.三、应纳税额计算1.自有商业房产一半自用一半出租,房产税如何缴纳?答:自用的按照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出租的按照从租计征,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自用部分按房产原值*(自用面积/总面积)来作为计税房产原值.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房产税.2.出租房屋免收租金如何缴纳房产税?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四、征收管理1.融资租入的房产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三条的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2.纳税人在自有土地上建造房产,应于何时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因此,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财税实务2016年第一期12366热点问题汇编

财税实务2016年第一期12366热点问题汇编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2016年第一期12366热点问题汇编
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应如何享受
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五条的规定,(三)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2.企业发生的员工服饰费用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在税前扣除。

3.某企业将收到的财政部门发放的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
拨款存入银行,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国际税收热点问题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国际税收热点问题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国际税收热点问题汇总一、国际税源泉扣缴1.我国银行境外分行开展境内业务,并从境内机构取得利息,境内机构支付利息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本公告所称境外分行是指我国银行在境外设立的不具备所在国家(地区)法人资格的分行。

境外分行作为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

境外分行开展境内业务,并从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为该分行的收入,计入分行的营业利润,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相关规定,与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内总行或总行其他境内分行的,该项利息应为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的收入。

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和境外分行之间应严格区分此类收入,不得将本应属于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的境内业务及收入转移到境外分行。

第三条规定,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属于代收性质,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外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15年7月19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2.我单位是一中外合资企业,现有利润分配给日本投资方,但是该笔利润并不外汇出境外,而是留在境内再投资。

请问这笔不汇出境的利润分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印花税热点问题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印花税热点问题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印花税热点问题汇总一、征税范围1.公司准备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和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请问这份旅游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旅游合同不在条例所列举凭证的范畴之列,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2.债务互抵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答:债务互抵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列合同,应根据债务互抵合同具体内容判定其是否有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的部分,如有,则应按规定征税印花税。

没有,则不征。

二、税目税率1.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的印花税率是多少?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立合同人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三、应纳税额计算1.我公司有一套写字楼出租,签订的租赁合同上分别记载租金金额和管理费金额,并注明管理费是代物业管理公司收取,请问管理费是否需要合并到租赁费中一起缴纳印花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由于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未列举物业管理费相关的服务项目,故物业管理费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热点问题汇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热点问题汇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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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1.一般纳税人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三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的缴纳义务人。

因此,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附加税费也实行季申报吗?
答:是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3.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在项目所在地预缴3%增值税,回机构所在地补缴2%的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在哪申报?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不同,是否需要在机构所在地补缴差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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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热点问题汇总(老会计人的经
验)
2016年车辆购置税热点问题
1.外地人员在本地缴纳车辆购置税,是否需要提供暂住证?
答:一、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一)纳税人身份证明;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一、《办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分别如下:
(一)纳税人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签发机关所在地与车辆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书)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不在户籍地进行登记的,应提供居住证或暂住证申报车辆购置税。

2016年车船税热点问题
一、征税范围
1.拖拉机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11〕712号)第六条规定:“车船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是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所列的车辆、船舶,包括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也包括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上述机动车辆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包括客车、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

拖拉机不需要缴纳车船税。

……”
二、征收管理
1.车辆办理过户时,本年度车船税已缴纳,是否可申请退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2.黄先生今年年初购置的车辆因故被盗,能否申请退回已缴纳的车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因此,纳税人被盗的车辆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已缴车船税的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月份起至本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3.纳税人因未按规定缴纳车船税需要缴纳滞纳金,滞纳金能否由购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的规定:“第十四条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车船税滞纳金由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

4.营改增后,保险公司代征车船税,开具发票时如何体现车船税税款信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5.纳税人什么情况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九条规
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规定,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七十九条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6.公司有一辆本市号牌的牵引车(货车),到现在没有去审,导致现在查询到车辆出现了强制报废,这种情况的车辆2013年6月至今缴纳的车船税是否可以办理退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三、税收优惠
1.缴纳了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是否免车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十三条规定,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在2017年1月1日之前免征车船税。

2.个人于2014年9月购买新能源车辆,车辆型号未列入第一、二批名单中,但在2015年9月11日公布的第三批名单里面,今年是否可以享受车船税免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三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66号)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对列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批)》的节约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列入《目录》的使用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

公告之后取得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属于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但未列入《目录》的,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公告之前取得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属于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的,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5年9月11日起执行。

因此,该车辆在2014年9月(第三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公告之前)购买的,不符合当时车船税免税政策的,2014年9月到2015年8月仍需继续缴纳车船税,2015年9月后可享受车船税减免政策。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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