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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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07•【字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要求,我们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在多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取消和降低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同时废止部分已不适应目前形势的收费文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4月1日起,全省统一取消22项经营服务收费项目(附件1),同时废止有关文件;降低5项经营服务收费标准(附件2)。

其中,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的收费,取消项目的有4项,降低标准的有1项。

二、上述收费项目取消、收费标准降低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到原核发《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到原核发收费票据的税务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三、各市、州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各级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的,要按《价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附件:1.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表2.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表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附件1:注:涉及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文件依据同时废止。

附件2:。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有形建筑市场运行管理和收费情况检查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有形建筑市场运行管理和收费情况检查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有形建筑市场运行管理和收费情况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建设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20•【字号】•【施行日期】2010.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有形建筑市场运行管理和收费情况检查的通知各市、州发改委、物价局、建设局(城建局)、兰州市招标局:为促进有形建筑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服务水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1号)及《甘肃省建设厅、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条件和服务内容>的通知》(甘建建〔2006〕222号)规定,考虑到2008《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甘价服务[2008]210号)已执行到期需重新审批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家发改委等14部门《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及《国家发改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要求,省发改委和省建设厅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我省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运行、管理和收费情况进行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按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甘价服务[2008]210号)规定执行。

(二)收费收入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全部用于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运行管理,有无不按规定使用情况。

(三)服务条件方面是否符合甘建建〔2006〕222号以下规定:1、有固定的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和满足有形建筑市场基本功能要求的服务设施。

省及省会城市建设工作交易中心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其它市、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2、有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能够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用档案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并为建设工程各方交易主体提供信息、咨询服务;3、有不与任何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有隶属关系的独立管理机构并具有法人资格,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政企分开,政事分开;4、有健全的有形建筑市场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5、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管理等方面知识和专业人员;6、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统一,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服务“窗口”,依法实施监督。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策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策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策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8.03
•【字号】甘发改办发〔2020〕21号
•【施行日期】2020.08.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决策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部门、单位,省工程咨询中心、省信息中心: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策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已经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8月3日附件: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策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甘肃省档案局、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档案局、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档案局、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档案局,甘肃省建设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7.12•【字号】甘档发[2004]39号•【施行日期】2004.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档案局、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通知(甘档发[2004]39号)各市、州、地档案局、发展计划委(处)、建委(建设局、建设处),省直有关部门: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我省重点建设项目投资的规模不断扩大,开工的项目不断增加,建设的进度不断加快。

与此同时,重点建设项目文件材料也在大量产生。

为了管好这一记载建设甘肃光辉历程的宝贵史料,为日后建设项目的运行与管理提供真实、可靠、完整、系统的档案,各级档案、发展计划、建设部门及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和各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积累了许多管理建设项目档案的好做法、好经验。

但客观地说,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忽视档案管理,档案工作未被列入项目建设计划;开展项目建设档案工作的场所、设备、人员明显不足;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不能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丢失、损毁档案文件的现象等。

为了加强新形势下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现作如下通知:一、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四次全委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自省委十届四次全委会做出“发展抓项目”的重大决策以来,我省各地掀起了一个抓项目建设的热潮,这必将推动甘肃经济与社会的更大发展。

重点建设项目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了我国当代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反映了我国科技创新发展的成就,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全局和长远的影响。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23•【字号】甘发改收费[2013]187号•【施行日期】2013.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3]187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为了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1月23日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发布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并面向社会招生的公办(含政府、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用于幼儿教育等相关费用支出。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保育教育费中已含幼儿住宿成本,幼儿园住宿费不再单独设立项目另行收取。

第四条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统一政策、优质优价、分类定价”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及伙食费、体检费、卧具费三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育教育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卫生厅文件甘财社〔2010〕28号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为了加快推进我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根据《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甘政发〔2009〕97号)及中央《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卫生厅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甘政发〔2009〕97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综合改革,确保投入建机制,投入促改革,提高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根据中央《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和《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医政发200978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偿原则(一)严格区域规划,科学配置资源。

在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建设规模、设备配置、人员数量和技术构成标准的基础上给予补偿。

(二)推进综合改革,完善运行机制。

协同推进人事制度、药物制度、分配制度等方面的综合改革。

建立以定编定岗、全员聘用、绩效考核、综合补偿为基础的运行机制。

(三)核定任务收支、强化绩效考核。

统筹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人口、地理位置以及服务工作质量、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经考核后,对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因实行基本药物制度造成的经常性收支差额,分类给予补偿,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甘肃省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甘肃省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甘肃省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甘肃省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现将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甘肃省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实施方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甘肃省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实施方案(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化解地方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9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11年中央化解地方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补助资金的通知》(财行〔2011〕76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制止新债、核实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彻底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一)明确化债责任。

市州、县市区政府对同级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清理工作负总责,负责其所属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清理化解的具体实施工作,确保3年内完成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化解任务。

(二)先清理后化解。

市州、县市区政府在全面摸清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底数的基础上,本着“优先化解基层债务”的原则,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顺序逐步化解。

债务底数不得超过2010年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摸底调查确定的债务余额。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兰州市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的批复-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兰州市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的批复-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兰州市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的批复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兰州市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的批复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兰州市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的请示》(兰政发〔2009〕118号)已由省政府批转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1998〕72号)要求,经研究并报请省政府同意,对兰州市直管公房租金标准适当进行调整。

现批复如下:一、从2010年3月1日起,将兰州市直管公房月平均租金标准由现行的0.90元/㎡调整为2.00元/㎡。

二、公房租金标准调整后对承租户中的低保户要采取必要的优惠政策,原则上不增加其负担。

三、具体的公房租金标准要根据原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意见〉的通知》(甘价房地〔2000〕230号)规定,在平均租金标准的基础上,考虑结构、地段、楼层、朝向、装饰设备等因素的调节系数进行计算,各项调节系数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测算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同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收费前要按规定到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在显著地方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亮证收费,主动接受社会和价格部门的监督。

五、调租后增加的租金收入要逐步用于弥补历年的亏损,并要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危旧房屋的维修改造,严格加强管理,严禁挪作他用。

省发展和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租金标准及租金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甘发改价格〔2023〕321号•【施行日期】2023.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3〕321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54号令)已于2022年12月22日颁布实施,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甘肃省定价目录》规定,我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确定,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二、用户自建的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水力发电和生态用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生态用水价格参考供水成本协商。

三、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应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做出价格决定等程序。

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以5年为一个监管周期。

如价格调整幅度较大,可采用“一次调整、分步到位”的方式调整到位。

工程投资、供水量、成本发生重大变化,可在监管周期内校核调整。

五、除向水力发电、生态用水、城乡供水企业供水以外,水利工程向终端用户直接供水的,应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六、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

政府投入实行保本或微利,社会资本投入收益率可适当提高。

制定农业水价时,要统筹考虑各地水资源条件、种植结构、耕作方式、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以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为前提,逐步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社会资本投资的水利工程农业水价的权益资本收益率适当降低。

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完整版

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完整版

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房管局(建设局),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们修订完善了《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2月23日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持有一、二级物业资质证书及所辖各县级市(区)内持有三级物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甘发改价格规〔2023〕320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发改价格规〔2023〕320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住建局,兰州新区经发局、城建交通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第46号令)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5月31日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第46号令)、《甘肃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水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发改价格规〔2020〕327号)政策规定,为规范我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内制定或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甘肃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10•【字号】甘发改规范〔2023〕5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甘发改规范〔2023〕5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为加强对政府制定价格商品和服务的成本监管,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8号令)规定,我委制定了《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1月10日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监管,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调)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是指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资质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以下简称经营管理者),经营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共服务、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向他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行为。

自然垄断经营和公共服务、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服务设施,是指道路路内停车位,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公路客货运、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点配套停车设施,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或兴建的停车设施,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设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用)特征的停车设施。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免征有关问题的意见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甘发改服务[2013]2096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12.03
【实施日期】2013.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有关问题的意见
(甘发改服务〔2013〕2096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工作,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甘肃省定价目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调〔2013〕1659号)要求,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管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额的审批权限下放市(州)人民政府管理。

本着权利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的原则,现就审批权限下放后的配套费免征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免征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范围,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1 / 2
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国务院、省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审批权限
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城市基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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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10.08•【字号】甘发改农经〔2015〕1115号•【施行日期】2015.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甘发改农经〔2015〕1115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务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48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23号)以及甘肃省“6363”水利保障行动方案,现就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创新投融资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广泛吸引社会资本(一)培育水利工程多元化投资主体。

除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全省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

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BOT、TOT等多种形式参与具有一定收益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

支持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实体以特许经营、独资、合资、合作、捐赠及投工投劳等方式参与规划内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等工程的建设、运营、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告管辖范围内各类水利工程的规划范围、投资规模、收益预期等信息。

按照城乡供水统筹,水源、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水务一体化运营模式,通过多元化投资、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实现水利工程建管合一。

省级以上财政投入优先支持引进社会资本的项目。

甘肃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施行日期】2023.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兰州新区教体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国资监管机构、金融办、税务局,兰州新区相关部门,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有关企业:现将《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结合实际,统筹谋划,形成合力,协同推进落实。

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2023年11月29日加快推进全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三张清”》,以培育建设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为牵引,加快推进省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省级统筹、自主建设、分类培育、择优推荐”的原则,以提升职业学校关键办学能力为基础,以深化产教融合为重点,以推动职普融通为关键,以科教融汇为新方向,充分发挥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等各方资源优势,深化职业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教育链、产业链、供应链、人才链等要素有机融合,实现职业教育资源与产业结构相匹配、相适应,加快构建省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新模式,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11.04•【字号】甘发改规范〔2016〕6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发改规范〔2016〕6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厂区、矿区、东风场区物价局、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印发的《甘肃省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甘发〔2016〕16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2016年11月4日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甘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包括事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殡葬服务价格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民政主管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殡葬服务价格的制定与管理,应当有利于规范殡葬服务行为,保持殡葬服务价格水平合理稳定,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引导群众文明治丧,节约资源和殡葬费用,体现公益、节地、生态、环保、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殡葬服务价格包括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公墓墓位费和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殡葬用品价格等。

第六条殡葬服务价格管理根据服务项目的重要程度、竞争条件和投资经营主体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建设〔2018〕494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建设〔2018〕494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建设〔2018〕494号各市州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简化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作方式,加大“放管服”工作力度,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各市州建设局负责的社会自筹资金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事项。

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管,靠实责任,确保勘察设计质量。

二、我厅不再统一刻制出图章,各勘察设计单位根据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按照我厅统一制式要求,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刻章单位自行刻制出图章。

出图章仍按照年度刻制,当年刻制的出图章有效期为次年的3月31日。

当年资质动态检查没有通过的单位,不得再刻制下一年的出图章。

出图章的印模形式和我厅过去制发的印模一致,具体制式要求为:1、出图章按统一的规格、形式制作。

印章形状为长方形,长75mm,宽32mm,方向横向,印模颜色为红色。

2、印章横向分为四行,行高依次为6.5mm、6.5mm、12.5mm、6.5mm;并依次标示:(1)“单位名称和印章类别”,宋体、字高5mm;(2)“证书编号”、“有效期”,宋体、字高5mm;行宽分别为16.5mm,18.5mm,40mm;(3)“资质范围”,宋体、字高8.5mm,“资质范围内容”,宋体、字高8.5mm或5mm(可根据资质证书上的实际内容所需行数微调字高);行宽分别为17.5mm,57.5mm;(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式(**年)”,宋体、字高5mm。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7.30•【字号】甘政办发[2013]56号•【施行日期】2013.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综〔2013〕54号)各市(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各级机关开展效能风暴行动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2〕87号)和《2013年全省效能风暴行动重点工作的安排》,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专项清理。

经清理审核,编制了《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附件1),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省级依法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清理后,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次公布的《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为准,凡未列入目录的一律取消。

二、取消部分省级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决定自8月1日起取消9项省级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2)。

三、严格执行省内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标准收取的规定根据国家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省委、省政府及其价格主管、财政部门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省级制定收费标准下限执行;法律法规明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国务院、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四、其他有关要求(一)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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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嘉峪关市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甘发改服务[2013]2263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3.12.31
【实施日期】2013.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嘉峪关市城市
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发改服务〔2013〕2263号)
嘉峪关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建设局:
你们上报的《关于继续申请执行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报告》(嘉发改物价发〔2013〕105号)收悉。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第198号令)和原建设部、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印发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建城〔1993〕410号)规定,2012年9月我们研究制定了你市的试行收费标准,现收费标准已到期,根据试行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市意见,长期占道收费标准不变,继续执行原标准。

现就你市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城市道路占用费是国家设立收费项目、授权省制定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你市有关单位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可收取占道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城市道路占用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费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甘肃省非税统一票据。

收入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按时参加收费年审,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建设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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