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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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良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暂行规定

关于不良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暂行规定

关于不良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暂行规定为规范集团公司所出资、监管的企业不良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行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防止公司资产流失,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核销内容:本暂行规定所称不良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是指企业在基准日之前,清理出的已经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以前年度的经营潜亏和资金挂账,经董事长(股东会)出资人批准核销后,确认为不良资产损失,对该项、类不良资产进行清收、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企业的不良资产损失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待摊费用挂账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担保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债权投资损失、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其他资产损失等。

二、适用范围企业因下列情形进行的账务清理和资产清查,其清理、清查后的不良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行为均属企业不良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范围。

(一)、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二)、实施公司制改建;(三)、非公司制企业整体出售;(四)、根据有关规定清产核资;(五)、依法清理整顿或者变更管理关系;(六)、其他依法改变企业组织形式行为。

三、不良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程序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涉及所有者权益财务核销的,应按照其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清理、清查,并将其结果按以下内部工作程序办理:(一)、资产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企业内部有关资产责任部门经过取证后,提出《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申请报告》,阐明资产损失的原因、事实和清理追索工作情况,并提供符合规定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证据材料。

(二)、财务部门提出复核意见。

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对《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申请报告》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三)、管理、监督部门提出责任认定意见。

企业内部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结案意见。

企业管理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确定责任人的责任和赔偿金额, 形成有关文字材料。

资产损失与报废管理制度

资产损失与报废管理制度

资产损失与报废管理制度1. 前言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资产损失与报废的管理流程,加强对企业资产的保护和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提高企业资产管理的效率与效益。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企业内部全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损失与报废管理。

3. 定义•固定资产:具有长期使用价值,预期在一年以上并属于企业全部的物品,包含但不限于土地、建筑物、设备等。

•无形资产:无形的企业资产,包含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低值易耗品:使用寿命较短且价值较低的物品,包含但不限于文具、办公用品等。

4. 资产管理责任4.1 企业负责人有权对企业内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并监督,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4.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所属部门内的资产进行规范管理,包含资产的采购、领用、使用、维护、维护和修理和处理。

5. 资产报废与处理5.1 资产报废的条件:—资产实现正常使用寿命,而且无法连续使用;—资产由于技术更新、业务调整等原因,无法连续使用;—资产由于严重损坏或遗失,无法修复或找回;—资产不再符合安全、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2 资产报废流程: 5.2.1 部门负责人发现符合资产报废条件的资产,填写《资产报废申请表》,并注明资产报废原因、报废日期和报废依据。

5.2.2 资产报废申请表上报企业负责人审批。

5.2.3 企业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将资产报废信息登记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5.2.4 相关部门依据资产报废信息,选择适当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包含公开拍卖、报废、捐赠等。

5.3 资产回收利用—企业负责人应订立资产回收利用计划,定期对闲置资产进行评估,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回收利用,以节省资源和减少挥霍。

6. 资产损失与维护和修理6.1 资产损失的责任划分: —因人为疏忽、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责任由造成损失的人员承当;—因自然祸害、事故等不行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责任由企业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承当。

2018年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

2018年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

2018年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3)
第一条目的 (3)
第二条定义 (3)
第三条相关部门的职责 (5)
第四条适用范围 (5)
第二章资产损失的确认 (5)
第五条资产损失确认 (5)
第六条现金损失确认 (6)
第七条坏账损失确认 (6)
第八条存货损失确认 (7)
第九条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损失确认 (9)
第十条无形资产损失确认 (10)
第十一条投资性房地产损失确认依据 (11)
第十二条投资损失确认 (11)
第三章资产损失核销程序 (13)
第十五条坏账损失与债权性、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14)
第四章核销资产的后续管理 (15)
第五章责任追究 (16)
第六章附则 (16)。

财产损失核销审批制度范本

财产损失核销审批制度范本

财产损失核销审批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企业财产损失的核销审批工作,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批范围企业发生的下列财产损失,需进行核销审批:1.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财产损失;2. 因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3. 因火灾、爆炸、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的财产损失;4. 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发生的坏账损失;5. 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6. 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7. 其他需核销的财产损失。

第三条审批程序1. 企业发生财产损失时,应立即启动审批程序,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财产损失核销审批申请。

2. 企业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3.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企业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财产损失情况的审核、核实,并确定财产损失金额。

4. 对企业财产损失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对企业财产损失额超过1000万元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审批意见后,上报市局审批。

5. 审批通过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出具财产损失核销审批意见,企业据此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前扣除。

第四条审核与监督1.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财产损失核销审批工作的审核与监督,确保审批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2.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财产损失核销审批程序,确保审批工作的及时、准确、完整。

3. 企业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工作。

第五条法律责任1. 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故意隐瞒财产损失事实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资产报废核销管理制度

资产报废核销管理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核销管理制度为了规范企业财产损失处理行为,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特制订如下制度。

1、货币资产损失1.1现金被盗损失发生现金被盗的,财务部应与行政部立该向公安机关报案,保留现场,取得报案记录,同时清点现金损失情况,形成盘点表,按公司相关处罚制度进行处罚,处罚后净损失列入管理费用;1.2假币损失:出纳员发现假币的,应到金融机构出具假币收缴证明,同时形成盘点表,按公司相关处罚制度进行处罚,处罚后净损失列入管理费用。

2、应收账款损失,财务部与业务部门发现应收账款存在损失的,应视情况取得如下证据,并填写应收账款损失审批表,报总经理、董事会审批后,财务进行坏账处理。

所需证据如下:(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3、存货损失3.1存货被盗损失发生存货被盗的,仓储部应与行政部立该向公安机关报案,保留现场,取得报案记录,同时清点存货损失情况,形成盘点表,按公司相关处罚制度进行处罚和保险赔款后,处罚后净损失列入管理费用。

3.2存货盘亏损失,应由财务部与仓储部形成盘点表,财务部确定存货计税成本,并由保管人做出书面说明,行政部根据企业相关制度,进行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金额确认,财务部根据上述材料,形成存货损失审批表,报总经理、董事会审批后进行会计处理; 3.3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应由财务部与仓储部形成盘点表,财务部确定存货计税成本,并由保管人做出报废、毁损、变质书面说明,行政部根据企业相关制度,进行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金额确认,财务部根据上述材料,形成存货损失审批表,报总经理、董事会审批后进行会计处理:4、固定资产损失4.1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发生固定资产被盗的,设备部应与行政部立该向公安机关报案,保留现场,取得报案记录,同时清点固定资产损失情况,形成盘点表,按公司相关处罚制度进行处罚和保险赔款后,处罚后净损失列入营业外支出。

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

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

编号: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一、目的与依据 (1)二、适用范围 (1)三、定义 (1)四、资产损失的确认 (1)五、资产损失核销权限 (3)六、资产损失核销程序 (3)七、资产损失核销的税务处理 (4)八、违规处罚 (4)九、附则 (5)一、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公司各项资产损失管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涉及资产损失核销管理的事项、部门和人员。

各子公司应按本制度规定制定其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

各子公司未制定并发布其资产损失核销管理管理制度前,应遵照本制度规定执行三、定义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按相关财经法规应予从账面核销的资产形成的损失。

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四、资产损失的确认4.1坏账损失的确认4.1.1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破产法院及破产清算管理机构出具的破产宣告、破产清算报告、破产清算终结裁定等证明。

4.1.2债务单位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终结证明。

4.1.3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4.1.4对代为清偿的担保损失,应取得相关判决、裁定等文件证明。

4.1.5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4.1.6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4.1.7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

资产损失核销管理规定

资产损失核销管理规定

资产损失核销管理规定引言公司资产的保护与管理一直是企业经营中的重要问题。

资产损失的可能性始终存在,因此,在发生资产损失时,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核实、定性损失,并及时核销。

一、资产损失的核实1. 损失的种类公司资产损失按其性质分为经济损失和物质损失。

•经济损失:指由于某种原因,公司产生了经济上的损失,如因委托人的违约引起的经济损失。

•物质损失:指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由于各种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实物的损失,如地震、火灾等。

2. 损失的核实流程•事故报告:发生资产损失的部门或员工应尽快向所在部门或上级领导报告该事故。

•立案定责:所在部门或领导应第一时间组织工作人员核查、勘察现场,并向相关责任人下发责任通知书。

•损失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对资产损失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损失金额,并报告上级领导审核。

•核实报告:根据损失评估结果,部门或组织编制损失核实报告,将核实后的资产损失传达给上级领导。

二、资产损失的定性1. 经济损失的定性对于经济损失,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定性处理,一般分以下三种情况:•不予承担经济损失:由于委托人的原因所引起的经济损失,一般由委托人负担。

•部分承担经济损失:由于委托人和公司双方原因所引起的经济损失,公司与委托人应各自承担一部分损失。

•全部承担经济损失:由于公司自身原因所引起的经济损失,公司需负全部责任。

2. 物质损失的定性由于物质损失的种类较多,在定性处理时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一般分以下三种情况:•不予核销:对于无实物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物质损失,不予进行核销。

•部分核销:物质损失属于公司资产,如具备保险赔付的条件,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而不是直接核销损失;•全部核销:如物质损失不可避免且不可修复,可将资产记账删除。

三、损失核销的流程1. 核销申请由责任人向所在部门提出核销申请,提供核销依据。

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进行核实,并汇总申请材料。

2. 核销审批部门负责人对汇总后的核销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核定或审批不通过的决定。

公司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

公司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资产管理,有效防范资产损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会计准则》)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提的各项资产是指金融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商誉等资产。

资产减值准备分别为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

第二章减值准备的计提第三条《公司资产减值管理办法》作为本制度的附件,对资产减值的范围、计提时间、计量标准、管理、转回等做出具体规定。

第三章资产损失的确认第四条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第五条企业进行资产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第六条金融资产减值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和财务担保合同等,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损失准备。

主要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其他应收款、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等。

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考虑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分别进行计量。

2018年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2018年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2018年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2018年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坏账核销程序 (4)
第九条坏账核销审批采取授权批准方式 (4)
(一)坏账损失核销授权方式 (4)
(二)坏账损失核销审批方式 (5)
(三)坏账损失核销审批权限 (5)
第三章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应收债权资产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防止坏账核销中的差错和舞弊,减少公司坏账损失。

使公司的财务报告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其他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资产是指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资产减值准备是上述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坏账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发生的损失。

第五条公司进行坏账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坏账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充分、合法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外部证据,以及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等。

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人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

资产损失内部核销制度范本

资产损失内部核销制度范本

资产损失内部核销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公司资产损失的管理,规范资产损失的内部核销程序,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

第三条定义本制度所称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债权投资或者股权投资损失等。

第四条核销条件对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凡事实确凿、证据充分的,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经批准后予以财务核销。

第五条资产责任意识公司应增强资产责任意识,层层落实资产经营管理责任,改进管理和堵塞漏洞,规范经营行为,努力防范和减少经营管理中的资产损失,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资产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程序第六条公司进行资产损失的确认,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来确认损失。

这些证据包括书面文件、专项经济鉴证证明、鉴定意见书等。

第七条对于现金损失、存款类资产损失、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对外担保损失、债权投资或股权投资损失等,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认和核销。

第八条公司需要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并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工作。

对于预计的潜在损失和较大的资产损失,可能需要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鉴证。

第九条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公司会将以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并将这个差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章资产损失核销的审批程序第十条资产损失核销的审批程序如下:(一)基层单位对发生的资产损失进行初步核实,并形成报告;(二)财务部门对基层单位提交的资产损失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三)公司将审核后的资产损失报告提交至董事会审批;(四)董事会审批通过后,公司将按照审批意见进行资产损失的核销处理。

资产报损及报废管理制度

资产报损及报废管理制度

资产报损及报废管理制度1. 资产报损管理1.1 定义资产报损是指出现失效、渐退、毁损或无用等情况,导致资产无法继续使用,需要进行处理的情况。

1.2 报损流程资产报损需要经过以下流程:1.负责人发现资产状况不佳,需要报损。

2.负责人填写报损申请表,并附上必要的资料,如照片、检查报告等。

3.资产管理员确认报损申请,对资产进行核实,确认需要报损。

4.资产管理员填写报损清单,将报损资产的相关信息记录在清单上。

5.财务部门会计确认报损清单,并进行出库处理。

1.3 报损责任资产报损属于责任性事故,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如果报损资产是因为人为原因造成,应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2. 资产报废管理2.1 定义资产报废是指根据公司制度或相关法规规定,达到法定、技术或经济存活期的资产,不再适合继续使用的情况。

2.2 报废流程资产报废需要经过以下流程:1.负责人发现资产已经达到报废标准,需要报废。

2.负责人填写报废申请表,并附上必要的资料,如照片、检查报告等。

3.资产管理员确认报废申请,并对资产进行核实,确认需要报废。

4.资产管理员填写报废清单,将报废资产的相关信息记录在清单上。

5.财务部门会计确认报废清单,并进行出库处理。

2.3 报废责任资产报废属于责任性事故,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如果报废资产是因为人为原因造成,应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3. 资产报损及报废的处理3.1 保密处理在进行资产报损及报废处理时,公司需要加强对资产的保密处理。

涉及到公司商业机密的资产,需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3.2 损益核算在处理资产报损及报废时,需要进行相应的损益核算。

将资产的报损或报废带来的损失与公司收入进行比较,做出相应的财务决策。

3.3 保险理赔如果报损或报废的资产有投保相关保险,可以对其进行理赔。

在理赔时需要对保险条款进行详细的了解和确认,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

4. 制度执行、监督和改善4.1 执行公司需要建立相应的资产报损及报废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2018年存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

2018年存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

2018年存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存货损失核销程序 (4)第三章附则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存货管理,统一和规范存货核销标准和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子公司。

第三条存货损失是指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在建项目等发生的盘亏、丢失、变质、毁损、报废、淘汰、被盗或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存货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公司进行存货损失核销的处置,应当在对存货损失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收集相关的证据。

公司存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

存货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1、属于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在建项目,扣除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存货残值及责任人赔偿、违约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解除合同协议书,公司相关市场、质量、技术部门出具的无法修复、无法使用或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的鉴定报告;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涉及违约赔偿的应当有违约赔偿情况说明;2、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法定的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在建项目扣除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存货残值及责任人赔偿、违约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单方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在约定的异议期限或没有约定异议期间的,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三个月内对方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以解除合同通知书为核销依据;若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判定、裁定应解除合同,以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为核销依据;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涉及违约赔偿的应当有违约赔偿情况说明;3、属于存货盘亏、丢失的,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存货盘点表以及存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涉及到责任人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4、属于存货毁损、霉烂变质、腐蚀生锈,性能缺陷或失效,存货库存年限超过保质期或无再销售的市场价值,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公司相关市场、质量、技术部门出具的无法修复或使用的鉴定报告;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5、属于存货被盗的,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6、其他足以证明存货损失,在扣除残值和有关责任人员和保险公司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损失;7、公司对已核销但仍有剩余价值的存货应继续承担实物保管责任,通过出租、转让、拍卖等可继续提高经济效益的方式进行处理,。

中国××集团公司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办法

中国××集团公司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办法

中国××集团公司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工作,规范资产损失核销处置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级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实物类资产、无形资产、前期项目等。

其中:(一)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委托贷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二)股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属于权益性质的金融资产;(三)实物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工程物资、大中型基建项目(含脱硫、脱销等环保项目)、技改项目和小型基建项目、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办公设备及家具、运输工具、房屋及建筑物;(四)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海域使用权、采矿权;(五)前期项目是指基本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前期阶段为实现核准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其他应收款”、“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前期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部分或全部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已发生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或经济利益流入金额低于资产账面价值。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经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后在企业账务上将资产损失确认并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减少相应资产价值及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处理方式。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正常报废是指固定资产因使用磨损、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国家规定强制更新淘汰及技术进步等原因导致资产丧失使用价值而发生的报废。

第七条集团公司资产损失核销实行分类管理、单项确认、分级审批、全程监审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工作原则第八条谨慎性原则。

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会计核算和资产减值准备的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进⼀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条、第⼗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10⽇
备注:
最近更新:2019.06.24。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29•【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8.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原中国银监会2017年第9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6月29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三章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市场化、法治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健康有序开展,规范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运作,与各参与主体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开展债转股业务,确保洁净转让、真实出售,坚持通过市场机制发现合理价格,切实防止企业风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转移,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防范相关道德风险。

第四条银行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施债转股,应当通过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转让债权,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

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化为股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先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再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形式实施债转股,收购价格由双方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

资产报损及报废管理制度

资产报损及报废管理制度

资产报损及报废管理制度一、资产报损及报废流程:1、各部门经理是各部门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2、固定资产、存货及易耗品等酒店资产发生霉坏、变质、损坏、失去使用价值,需要做报损、报废处理时,由各部门保管员填具财务统一格式的报损表,经部门经理和部门总监签字后,送交财务部。

3、经财务部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

4、总经理审批后的报损表原件留财务备案做账务处理;5、报损、报废的非固定资产类资产统一移交财务,入总仓后,再根据总经办意见做处理。

二、酒店物品报损及清理操作规程内容提要:(一)报损物品种类1、固定资产:洗涤设备、电脑设备、复印打字设备、机动车辆、电视音响设备、空调、客房家具、投影仪及其它金额超过2000元的工具设备。

2、低值易耗品:餐饮厨具家具、布草、玻璃器皿、保险柜、办公桌、计算器、电话机、使用工具及价值在2000元以下非一次性消耗物品。

3、食品、酒水以及客房一次性用品。

(二)操作1、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处理程序:① 固定资产购置,必须是年度购置预算批准后的采购项目。

固定资产购置无论是进口还是从本地购买,到货后,经财务部验货人员办理验收手续,由验货人,使用部门经办人签字,财务部资产核算员根据收货记录及固定资产价值填写固定资产登记表,将固定资产名称,型号,金额,固定资产类别及使用地点等填写清楚。

凭此材料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按月计提折旧。

② 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处理程序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损单,转交工程部做技术鉴定,经实地检验认可,属于既不能修理,又不能在使用的,提出报损意见,送报财务部,由资产核算员填写固定资产原值,已提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净值,将报损单送至财务部经理,总经理批准,整套手续完成后,方可进行账务处理。

复印该固定资产明细账,报损单作为固定资产提前报损的凭证,编制记账。

负责人将编制的记账凭证输入财务电脑系统。

饮料报损程序2、客房和餐饮的布草类在通常情况下;布草通常经过250―300次洗涤将会自然报损.除此之外,因客人的损坏、洗涤损坏、保管不当及使用不当也都会造成布草的报损。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规则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规则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企业经营中资产损失认定及核销行为,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和财政部《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本工作规则适用于珠海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经营性企业(以下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照本工作规则进行认定和核销。

第四条本工作规则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

不包括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在对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时,依照本办法实施。

第五条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资产核资损失认定核销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资产损失认定的原则第六条为保证企业资产状况的真实性和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企业对已经形成的事实确凿、证明充分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认定和核销。

第七条企业对各项资产损失,应取得足以说明损失事实的合法证据,对损失的资产项目及金额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进行核实和认定。

企业对各项资产损失,虽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证明,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或者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明的有关资产损失,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社会中介机构为公开选聘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第八条企业对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不良投资等损失,应当认真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进一步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企业对经批准核销的报废毁损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分类排队,进行认真清理,对有利用价值或者能收回残值的,应当积极进行处理,以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经典范例】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WORD5页)

【经典范例】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WORD5页)

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资产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使相应的会计报表更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提的各项资产是指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存货、委托贷款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

资产减值准备分别为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

第二章减值准备的计提第三条《公司资产减值管理办法》做为本制度的附件,对资产减值的范围、定义、内容、计提时间、计量标准、管理、转回等做出具体规定。

第三章资产损失的确认第四条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第五条企业进行资产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具体类别如下:(一)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1、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2、债务单位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3、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4、由于担保,已代为清偿,其损失应以相关判决裁定等文件证明;5、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6、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7、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8、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资产核销管理规定

资产核销管理规定

资产核销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统一和规范资产核销的标准和程序,根据国家《企业会计准则》、《集团财务规章制度》及相关税法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子公司、独立核算单位(含驻市外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及控股企业。

第二章职责及权限第三条子公司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财务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内容及程序第五条资产核销的管理要求(一)对有确凿证据表明应收款项、长(短)期投资和委托贷款确实无法收回以及已毁损报废或无使用价值和无转让价值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应予以核销。

(二)子公司应加强对已核销资产变现、保管、销毁等的管理工作,确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确保后期追索收入及时足额入账。

(三)对于子公司的资产核销事项,财务部将不定期组织抽查,检查相关处理是否履行规定的程序,手续是否完备等内容。

第六条资产核销的认定(一)应收款项的核销1.应收款项坏账核销范围坏账损失是指子公司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

子公司进行坏账核销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它应收款、预付账款。

(确认坏账时,应将应收票据余额转入应收账款、预付账款转入其它应收款)2.应收款项坏账核销的取证原则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已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债务人以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其中:属于自然死亡的,应取得债务人有效死亡证明;债务人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应取得法院的死亡宣告;债务人失踪的,应取得法院的失踪宣告。

此外,还需取得法院关于债务人财产或遗产分配的裁定书或其他文件。

涉及诉讼的应收款项,如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决书)判定(或裁定)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且无望恢复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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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3)
第一条目的 (3)
第二条定义 (3)
第三条相关部门的职责 (5)
第四条适用范围 (5)
第二章资产损失的确认 (5)
第五条资产损失确认 (5)
第六条现金损失确认 (6)
第七条坏账损失确认 (6)
第八条存货损失确认 (7)
第九条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损失确认 (9)
第十条无形资产损失确认 (10)
第十一条投资性房地产损失确认依据 (11)
第十二条投资损失确认 (11)
第三章资产损失核销程序 (13)
第十五条坏账损失与债权性、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14)
第四章核销资产的后续管理 (15)
第五章责任追究 (16)
第六章附则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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