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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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控股子公司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潍柴动力上海运营中心所属各公司的资产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资产损失风险,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上海运营中心所属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内容包括资产管理相关责任界定、资产损失的确认依据和核销流程、资产损失的核销权限等。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存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等。
第五条子公司资产损失的核销审批权归子公司董事会和子公司股东会;子公司资产损失金额巨大,达到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章程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金额,需要提交股份公司权力机构审议批准后方可核销;总部财务部是公司资产损失核销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会计期末,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股份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管理办法》(附件2)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子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批准权限归子公司董事会。
第七条资产发生损失时,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实施内部审批流程外,子公司财务部还应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及时申报和审批,确保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同时,子公司的资产损失核销工作还应遵守国资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资产管理责任的一般性规定
第八条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制定切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各项资产的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保证公司各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九条子公司财务部至少应履行如下资产管理的责任
(一)牵头拟定和修订公司各项资产管理制度,监控资产管理制度执行,定期评估公司各项资产管理制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二)督促公司资产清查制度的有效执行,严格按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定期清查各项资产;当有证据表明资产可能发生损失时,应立即启动临时清查程序。
(三)在会计期末,组织相关部门评估各项资产是否存在减值情形,按公司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四)对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牵头成立资产清查小组,推动资产损失的清查、报批、责任追究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总部财务部的责任:
(一)指导子公司财务部开展资产管理工作,检查子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的完整性和合理性;(二)核查子公司资产损失核销事宜;
(三)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资产管理工作等。
第十一条总部审计部的责任:检查子公司资产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对子公司的重大资产损失和非正常损失进行审计,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称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确认资产损失,应取得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三条现金损失的确认依据
对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在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现金损失。确认现金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
(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第十四条坏账损失确认依据
坏账损失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形成的坏账。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二)债务单位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
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由于担保,已代为清偿,其损失应以相关判决裁定等文件证明;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六)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七)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八)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应收账款的拖欠时间在三年以上;
2、须提供双方的财务对账证明,如确实无法提供对账证明,应至少提供该账户从形成坏账开始前三年的销售回款情况;
3、债务人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还欠款,且无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
4、须详细说明清欠经过及确实无法追偿的原因。
5、对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中具体情况的补充要求:
(1)债务人承认欠款但无力偿还,应在考虑以物抵债等方法均无效后再申报。
(2)债务人存在,且欠款金额较大,能够起诉而未起诉的应说明原因。
(3)债务人已不存在,应继续向其可能的债务承接主体(如主管部门、出资方、出包方)进行追偿,并应说明债务承接主体不能偿债的理由或出具证明材料。
(4)债务人已不存在,应说明以下内容:是否派人去债务人所在地调查;债务人办公场所是否还有该单位,如没有,现住所做何用途,现住所所在单位与债务人是否存在关系;是否向当地工商局或公安部门询问过债务人搬往何处等。
(5)业务员欠款金额较大,且无法说明欠款原因的,如未报案,应说明未报案的原因。6、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九)公司在核销坏账后,应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人经营改善或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互相拖欠的款项,公司核销债权应当与关联方核销债务同等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