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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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合同法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3.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分类及依据、法律意义)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和内容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三、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 四、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五、效力未定合同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和内容
(一)概念: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的履行强制力。 (二)内容:1.当事人要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 2.当事人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也不得擅 自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 4.当事人还有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附随义务。
(二)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行使撤销权而 使其归于无效的合同。 (2)特征: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须由一方行使撤销权;未撤销 前仍有效;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也可以请求变更合同。 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示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例题· 多项选择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内容对甲 公司显失公平。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处理意见正确的有( )。 A.该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B.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C.该合同被撤销后,乙公司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D.甲公司在知道其有撤销权之后的1年多申请撤销该合同,人民法院 不再保护 『答案』ACD
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14合同法

14合同法

(一)要约
6、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乙和丙签订的合同是有名合同还是无名合同?是从合同还 是主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
(七)射幸合同和确定合同
根据合同法律的效果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 确定合同指法律的效果与订立的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射幸合同指法律的效果与订立的合同时尚未确定的合同。 合同一般都属于确定合同,特殊的情况属射幸合同,如保
甲公司卖给乙公司一批走私手表,甲(债权人)先交 货,乙(债务人)后给钱,给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是丙。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随之无效。
甲向乙借款1万元,期限2年,年利息3%,乙要求甲提供担 保。甲请丙做担保,丙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票质押给 乙,以担保甲的债务。
问:甲乙之间的合同为有名合同还是无名合同?是从合同 还是主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是实践性 合同还是诺成合同?是无偿合同还是有偿合同?是双 务合同还是单务合同?
(五)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合同是否为某种合同确定了一个合同名称而进 行的分类。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对某类合同冠以名称并为其设定具体 规则的合同。亦称常见合同、典型合同。
无名合同是法律未规定名称,也就无从为其设定具体规 则的合同。亦称非典型合同。
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 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问甲乙之间的是何种合同?
(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为对价。 区别的意义: 1、在于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 2、义务内容不同 3、主体要求不同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同
(三)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合同法重点知识

合同法重点知识

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二)合同是一种合意,即双方意思表达一致。

(三)合同存在于创立法律关系、变更已有的法律关系。

终止已有的法律关系的阶段。

注意: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身份关系的协议。

一、要约(一)概念在许多场合又称为发价、发盘。

《合同法》第14条第1款定义: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的条件第14条第2款:(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失效《合同法》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四)要约的撤回:发出后,生效前《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五)要约的撤回:生效后,承诺前《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六)要约邀请1、含义:又称为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的常见表现形式寄送的价物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二、承诺(一)概念: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条件1、承诺是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2、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答复3、承诺必须是不附条件地同意要约的各项条款4、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三)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合同法

合同法

(二)合同的生效概念
一般合同生效的要件(简答)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形式必须合法。
二、合同生效的时间 (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二)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 (三)条件成就时生效、失效 (四)期限届至时生效、届满时失效
(三)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有名合同 2.无名合同 3.特别法规定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 属于无名合同的是 C 。 A.建设工程合同
B.居间合同
C.借用合同 D.借款合同
下列合同 B C D 是既受合同法调整, 又受特别法调整的合同。 A.赠与合同
B.保险合同
C.劳动合同 D.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合同法
一、合同的概述 (一)合同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下列合同中,属于狭义合同的是
A.民事合同 B.行政合同 C.劳动合同 D.国家合同
A 。
一、合同的概述 (二)合同特点(选择题) 1、合同是一种协议
2、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平等法律地位
三、效力待定(未定)的合同(简答)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二)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 (三)表见代理合同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五)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下列合同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是 A B A.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 B.无权处分的人订立的合同
问:(1)双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解决?

合同概述讲义

合同概述讲义
重点问题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要约与承诺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的条款 合同权利与义务 合同的形式
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一、合同成立的概念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 意
二、合同成立的要件
存在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
合意(解释合意) 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对方的主要权利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
格式条款的解释 按照常理解释 在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作出不利于格式
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解释应
采用非格式条款
复习与练习
关键词
提示条款 主要条款 普通条款 合同权利 合同义务
复习与练习
思考题
合同的主要条款 如何理解合同法上的义务群 合同的形式 格式合同的解释
第一节 买卖合同
六、特种买卖
特种买卖的概念与分类 分期付款买卖 样品买卖 试用买卖 招投标买卖 拍卖
第二节 租赁合同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租赁合同的概念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 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的特征
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不转移所有权) 有偿合同(支付租金) 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 有法定最长期限的合同 要形合同与不要形合同
原始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
第二节 合同的内容
一、附随义务的概念 二、附随义务的分类 三、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关系 四、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关系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
一、合同形式的概念
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合意的表现 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在表现,是合 同内容的载体。
二、合同形式的分类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法律制度(学习)

合同法律制度(学习)
1、概念:格式合同(条款)又称为定式合同、 标准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与不特定的多 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订的,一般情况下不允 许相对人对其内容做 任何变更的合同。 (课堂讨论:现实生活中有哪些格式合同?)
2、特征
1)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合同条款单方事先拟订性; 3)合同条款具有不变性; 4)合同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性。
6、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
(1)语言文字本身具有多义性和模糊性而 需要解释,因此民法学实质上是有关法律规则 的解释学。
(2)对于一般合同条款,应当按照合同所 使用的词句、合同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 习惯以及诚信原则,采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 目的解释等方法进行解释。
(3)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有时为了隐瞒对自 己不利的信息而故意使用一些模糊性文字,因 此格式合同需要一些特别解释规则。
合同是法律行为,
是当事人之间“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
二、合同的特征
1、合同当事人主体地位平等; 2、合同目的是设权;
(合同——权利——利益) 3、合同本质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4、合同生效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合同效力
1、概念:合同效力即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合 同依法成立后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律制度
课堂讨论
1、什么是合同?大家日常生活 中接触过合同没有?签过合同没 有?
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 生合同法律关系?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 B.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 C.甲因为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到乙家 D.甲鱼塘的鱼跳进乙鱼塘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概念

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一种合意 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 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7.本约(本合同)与预约(预备合同)8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由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及具体规那么的合同.主要有15种: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是相对于有名合同或称典型合同的一个概念,即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未明文规定合同名称和调整范围的合同.即有名合同之外的其它合同..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无名合同,那么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那么.另外,因为无名合同的内容可能涉及到有名合同的某些规那么,因此,也可以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那么,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无名合同进行处理..;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两种合同成立的条件.时间不同....在有相互关联的合同中,凡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反之,必须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己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从合同如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都是从合同.合同的这种分类,其法律意义在于:从合同以主合同存在为前提;主合同的消灭,从合同也将随之消灭.: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式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人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合同相对性的突破b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发生第三人违约时,仍遵守合同相对性..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合同主体的相对性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那么的合同.无名合同传统民法又称为非典型契约,例如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瘦身美容.信用卡.加盟店.企业咨询等现代新型合同都是法律没有规定的无名合同.从原那么上说,合同法不仅不禁止当事人订立无名合同,而且还鼓励当事人订立无名合同.合同法关于有名合同的规定,并不是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也不是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有名合同的规定来订立合同,只是要求当事,才适用合同法的规那么..?合同法?,适用本法总那么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那么或者其它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这就确定了无名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规那么.,其不同于其它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诉讼,法律或合同约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一.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请求.具体的说,首先,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诉讼.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或诉讼.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说规定的权利,并承当合同说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在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另一方承当义务才使一方享有权利,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因此权利人的权利必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应承当的法律后果.义务是责任产生的前提,而责任那么是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当责任的表现,责任与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别离的.由于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合同债务那么主要表达在合同义务之中,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所谓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当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9条和第121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当违约责任〞.因此,违反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当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那么,债务人应对其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所谓债务履行辅助人,是指根据债务人的意思辅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债务代理人,二是代理人以外的根据债务人的意思事实上从事债务履行的人.履行辅助人通常与债务人之间具有某种委托与劳务合同等关系,但他与债权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因此债务人应就履行辅助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如果因为履行辅助人的过错而致债务不履行,债务人应对债权人负违约责任.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当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21条对此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债务人在承当违约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规那么的表达,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需的.当然,如果第三人行为已经直接构成侵害债权,那么,第三人可依侵权法规定向债权人负责.我国民法也确认了债务人应就第三人行为向债权人负责的原那么.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当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当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其它人因不是合同的主体,所以债务人不应对其承当违约责任.如果因为违约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害的,债务人应承当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所以,在违约的情况下,法律为制裁违约当事人的行为,对违约方处以罚款.收缴其非法所得等,都不是违约责任,而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尽管多种责任有时同时并存,但不丧失其各自固有的性质,违约责任依然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而罚款和收缴非法所得属于其它责任范畴.总之,合同相对性规那么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但集中表达于合同的主体.内容.责任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的相对性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的.,即由合同法所确认和保护的财产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组成局部.合同关系简单地说是一种基于合意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与所有的法律关系一样,合同关系也包括三方面的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平等性;任意性;等价有偿性物:对世权..请求权.人的诉讼.,主要标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合同法以任意性标准为主.(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包括两个方面:⑴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⑵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包括:①缔结合同的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④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⑤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⑥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⑦选择裁判的自由..履行.变更.解除,甚至合同关系终止后,都应严格依照诚信原那么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合同订立阶段,基于缔约联系而依诚信原那么负有附随义务:.不得恶意谈判.相互照顾和协助.遵守允诺.(2)订立后履行前: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履约准备(不得随意中止履行.不得擅自单方解约).(3)合同履行阶段:履行标的.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数量.履行方法.(4)合同的解除方面:不得随意解除.特定情形下提前通知.(5)合同的终止:后合同义务.合法原那么首先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2)在合同订立方面,尽管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纳方案原那么,在实践中当事人也极少按照指论性方案订立合同,但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需要考虑,国家也可能会给有关企业下达指令性任务和国家订货任务,因此,?合同法?第38条规定:“〞,而不得拒绝依据指令性方案任务或者订货任务的要求订立合同.(3)合法原那么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严格区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严格区分无效和效力待定;严格区分合同成立和生效;明确规定了事实合同;严格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1.鼓励交易是促进市场开展所必须的;2.鼓励交易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3.鼓励交易是与维护合同自由.实现合同当事人意志和订约目的密切联系在一起.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那么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2.要约一经发出,邀请方可以不受自己的要约邀请的约束,即受要约邀请而发出要约一方当事人,不能要求邀请方必须接受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不可随意撤销.变更要约;(2)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获得承诺的资格,即承诺适格.,将该项要约.;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间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承诺必;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一般成为新要约;要约人如果及时通知,那么特殊的迟延,一般为有效承诺;要约人如果及时通知不接受,那么承诺无效.,常常会提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问题,即合同确实认订立.这种订立形式是指双方当事人采用信件.电报或电传方式达成买卖协议后,如果一方在要约或承诺中提出了签订确认书的要求,那么即使双方当事人已经以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协商一致,合同还是不能成立,只能将一方提供确实认书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作为正式成立的依据,合同方告成立.但当事人所为确实认是否果真是对双方原有协议的“确认〞,关系着合同的成立与否.而确认行为只有符合特定条件,合同才能成立.确认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基于约定而为的要式的承诺,是对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明确的.肯定的承诺.具体而言,1.确认书原那么上不能改变或增加来往函电协议的内容,如确认书对来往函电协议内容作了增改,只要增改并不构成实质性修改,其确认行为依然成立.2.对确认书的答复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内作出,逾期答复无效.必须注意的是,签订确认书不是函电成立方式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不要求签订确认书,那么在双方达成协议时,即在载有承诺内容的函电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应采用明示的方式,不能以缄默或不作为的方式.,合同成立,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权利和义务.因此,承诺的生效时间至关重要法.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法.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法.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法.,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对于要式合同,必须履行特定的形式,合同才能成立.然而,在实践中,当事人虽未履行特定的形式,但已经继续履行了合同,那么可以从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中推定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合意和合同关系.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6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采取书面形式或未签字盖章为由,否认合同关系的实际存在.,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老实信用原那么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但的;一方违反其依诚信.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成心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其它违背诚信原那么的行为.,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内务的根据.即从法律文书而言,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各项条款.因此,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肯定.完整,而且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否那么将影响合同成立,作用.根据合同条款的地位和作用1: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又称主要条款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所谓非必备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即使合同不具备这些条款也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成立,如有关履行期限.数量.质量等条款在缺少这些条款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填补漏洞.,〈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等八项条款,有的学者称这是合同的提示条款,这些条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备条款,有的是非必备条款.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是指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非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3: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但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条款都是实体条款.如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的规定等都是实体条款.而程序条款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4: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当的责任条款,即违约条款.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排除}或限制其末来责任的条款.,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广义上,任何人都可以在必要时对合同进行解释,但只有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所作的解释,才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拘束力.原那么主要有: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那么;体系解释原那么,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局部看作统一整体;历史解释原那么,斟酌签订合同时的事实和资料;符合合同目的原那么;参照习惯或惯例原那么;合法原那么;老实信用原那么..补充的合同解释所探求的不是当事人的真意,而是所谓假设的当事人意思,即双方当事人在通常交易上合理所意欲或接受的合同条款.实践中,补充协议是弥补合同漏洞的最有效的方式,通过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可以全面彻底的弥补合同中漏洞.,而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的理解为依据,对某些特殊术语,也应作出通常的.通俗的.一般意义的解释,亦即依据订约者平均的.通常具有的理解能力予以解释. (2)不利解释规那么.不利解释规那么古已有之,现代各国民法均予以采纳. (3)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规那么.非格式条款即个别商议条款,其效力应优先于格式条款,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也有利于保护广阔消费者.,旨在限制或免,解释为只,解释为只免除无过错责任;未指明是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特定目的所生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未指明是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描述的瑕疵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责任异议期间的约定,有效;除非特别指明,免除第三人责任的条款并不导致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合同权利的特点是:请求权;给付受领权;相对权.A.请求力B.请求执行力C.依法自力实现力D.保持力.通说有请求力.(请求)强制执行力和保持力.,到达债权人的合同目的;欠缺某项效力的债权为不完全债权.法律对完全债权和不完全债权的保护力度.配置制度不尽相同.,合同权利.合同义务和合同责任三点一线,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明晰的合同关系运做系统.其中,合同义务连接着合同权利和合同责任二端,合同义务的违反必然成为合同权利实现的障碍,从而承当相应的合同责任不利益.所以,合同义务在整个合同关系中处于中心地位,关系合同关系的运转流畅与否,其在整个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明显至极.,就要承当违约责任.民法通那么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承当违约责任的种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此外,还有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等形态.,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根本义务.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减为或免为对待给付义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损害赔偿并解除合同.,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诚信原那么和对合同的补充解释.从给付义务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满足.从给付义务的法律地位:可独立诉请给付;该义务对合同目的的实现直接相关时,其违反可导致抗辩权或解除权产生的后果.,以老实信用原那么为依据,主要包括照顾.保管.协力.保密等义务内容.附随义务的功能:1.辅助功能,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最大可能满足权利人的给付利益;2.保护功能(社会平安义务),维护权利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根本义务.从给付义务,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②给付义务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次给付义务,是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成的义务.③合同关系在开展过程中,还会发生其它附随义务.这类义务的发生,是以老实信用原那么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开展逐渐产生的.④合同关系上还有不真正义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违约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那么,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就是不真正义务.⑤就整个合同法而言,尚有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老实信用原那么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老实信用原那么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此为后合同义务.⑥现行合同法以主给付义务为标准对象,基于老实信用原那么,逐渐发生从给付义务,以及其它辅助实现给付利益及维护对方人身和财产上利益为目的的附随义务,组成里义务体系.现代合同法的开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合同关系上义务群的开展.,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客的载体.总的来说,在我国法律兼采要式与不要式的原那么.依?头形式;(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表格合同.它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内容及条件,主要表达为能全面反映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简易合同.表格合同加上其附件.有关文书.通用条款,才组成完整的合同.(2)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不是合同本身,它的功能在于,说明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凭证是借以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载体.虽然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反映在合同凭证上,但因法律及有权机关制定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因而可以确认合同凭证;标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3)合同确认书.(4)格式合同..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并作出一定或指定行为作承诺的,合同成立. 其主要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第五章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主义,非以知悉为要件) (2)要约的效力期限(承诺期限): A、口头要约:若约定承诺期限的,在该期限内要约人要
受要约的约束;若未规定承诺期限的,受要约人未立即作 出承诺即失去效力
B、书面要约:若约定承诺期限的,则该期限为要约效力 的存续期间,超过该期限要约人不再受约束;若未规定有 效期间,应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间作为要约的存续期限,因 素:要约到达所需时间、作出承诺所需时间、承诺到达要 约人所需时间
B、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 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销发生于要约 生效之后)
(2)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19条)下列情形,要约不得 撤销: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 撤销
B、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 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15、我就像一个厨师,喜欢品尝食物。如果不好吃,我就不要它。2021年8月上午10时18分21.8.1610:18August 16, 2021
16、我总是站在顾客的角度看待即将推出的产品或服务,因为我就是顾客。2021年8月16日星期一10时18分3秒10:18:0316 August 2021
17、利人为利已的根基,市场营销上老是为自己着想,而不顾及到他人,他人也不会顾及你。上午10时18分3秒上午10时18分10:18:0321.8.16
合同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又称契约,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 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 规定。 A、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B、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C、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的概述

合同的概述

合同的概述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广义上的合同与狭义上的合同)2、合同的特征: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体现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3、合同的分类: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诺成合同同与实践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为自己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者利益的合同;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4、合同的解释:是指运用各种解释规则和方法,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含义,探究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合同解释的主体:(广义上讲,任何人均有权;狭义上讲,解释主体仅指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真正具有法律意义的合同解释,即有权解释)⏹合同解释的规则(是指指导解释合同的客观准则):文义解释规则;体系解释规则;参照交易习惯解释规则;诚实信用原则;符合合同目的的解释规则;针对不同合同条款效力强弱的解释规则;不同合同文本的解释规则合同的订立(订立合同是当事人反复协商,彼此交换意思表示,最终达成合意的过程)(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1、要约⏹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

发出要约的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者承诺人。

⏹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具备缔约能力的合同当事人向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特定的受要约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的内容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4)要约应是已送达受要约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法条15条)⏹概念: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当事人意愿不同;受约的对象不同;内容不同;法律约束力不同。

(区分要约邀请与要约可考虑以下因素:根据法律规定区分;根据当事人在提议中的措辞所表达的意思来区分;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根据意思表示是否针对特定人。

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三)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第五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所有种类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 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一般准则。
(一)全面履行原则
(二)协作履行原则
(三)绿色原则
第五节 合同的履行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程序
5.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同意之前,要约人 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 6.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又称为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与受要 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
第五节 合同的履行 三、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是指已符合法定条件时,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有权拒绝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
第五节 合同的履行
四、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是为保护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而赋予 合同债权人采取一定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思考】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要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是( ) A 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 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C 同意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D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程序
(二)承诺
二、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不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合同与合约的区别

合同与合约的区别

合同与合约的区别合同和合约是商业交易、法律关系中常见的两个概念,虽然它们在表面上看起来很相似,但实际上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详细探讨合同与合约的区别。

一、定义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外文件,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而合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一种法律关系,它可以是口头或书面的,但通常会被记载在合同中。

二、形式要求合同通常需要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比如必须以书面形式、书面确认或采用特定的合同格式。

这是为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而合约可以是口头的,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也具备法律效力。

三、法律约束力合同具有较高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将会承担法律后果。

而合约的法律约束力较低,对当事人的行为限制相对较少。

四、内容范围合同通常用于约定商业交易的各项具体事宜,比如商品的交付、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等。

而合约常用于约定双方的一般权利义务,比如雇佣合约中规定的雇主和雇员的权益关系。

五、时间期限合同通常有明确的时间期限,一旦期限届满,合同自动终止。

而合约则通常没有明确的时间期限,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将持续有效。

六、可变性合同在双方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变更和修改。

而合约常常被认为是稳定的,很少会进行重大的变更。

七、发生效力合同发生效力的条件是当事人达成协议,并且符合法律规定。

而合约需要当事人之间的意愿达成一致,但不一定需要符合法律性质的要求。

八、适用范围合同适用于个人与个人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等各种交易关系。

而合约主要适用于商业交易、劳动合同、房地产等领域。

九、法律保护合同在法律上受到广泛的保护,双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合同争议。

而合约的法律保护则相对较少,当事人更多地依靠商业惯例来解决争议。

总结起来,合同和合约虽然有一定的重叠,但在形式要求、法律约束力、内容范围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对于商业交易而言,合同是确保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而合约则更常用于约定双方一般性的权利义务。

合同的定义和性质线性代数

合同的定义和性质线性代数

合同的定义和性质线性代数一、引言合同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义。

它是一种法律文件,记录了参与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保护各方的权益和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从线性代数的角度来看,合同也可以被视为具有一些特定性质的向量空间。

本文将通过线性代数的概念和理论来解析合同的定义和性质。

二、合同的定义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之间达成的一种共识。

它涉及到各方之间的权益分配和责任承担,并且规定了履行合同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和约束。

在线性代数中,合同可以被看作是向量的一种表示,其中每个向量表示一方在合同中的权益和责任。

三、合同的向量表示在线性代数中,向量是由一组有序的元素组成的对象。

这些元素可以是实数或复数。

合同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向量空间,其中每个向量都代表了一方在合同中的一组权益和责任。

例如,对于一个涉及两方的合同,可以使用一个二维向量来表示,其中每个分量代表了一方在合同中的权益或责任。

四、向量空间的性质和合同的性质对比1.向量空间的封闭性向量空间具有封闭性,即对于任意两个向量的线性组合仍然属于该向量空间。

对于合同而言,封闭性体现在合同的权益和责任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进行调整和变换,但合同本身的基本结构和框架不会改变。

2.向量空间的线性组合和合同的组合向量空间可以通过线性组合进行运算,两个合同也可以通过组合形成新的合同。

合同的组合可以是简单的叠加,也可以是更复杂的操作,例如合同的部分替代、增补等。

这与线性代数中向量的线性组合有相似之处。

3.向量空间的线性独立性和合同的独立性向量空间中的向量集合被称为线性独立,当且仅当该向量集合中的任何一个向量都不能由其他向量的线性组合表示出来。

合同中的权益和责任也可以被视为线性独立的,即合同中的每个权益和责任都是独立的,不可替代的。

4.向量空间的基和合同的基本权益和责任向量空间中,一组向量的线性组合可以表示任意向量。

这组向量被称为该向量空间的基。

合同法

合同法

其他形式
如行为
三、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 (二)承诺
(一)要约
1、概念和构成要件
要约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
1.要约的内容要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 思表示的约束。 (如缺少任何一项,只能构成要约邀请)
顾客甲在逛商场时看到一时装,上前 询问销售员乙:“这件衣服多少钱可 以卖?”(要约邀请) 乙即问:“你出多少钱买?”(要约邀 请) 甲回答说:“400元,你卖不卖?” (要约) 乙应声回答:“至少800元,少了不卖! (新要约)” 请分析甲乙二人的问答?

甲公司给乙公司发出要约,要买给乙公 司50吨枣庄小枣。要约中条款齐全,乙 公司表示接受,同时提出,甲公司发货 时应负有产地证明书。请问:乙公司在 表示接受时,增加了附产地证明书的要 求是实质性变更,还是非实质性变更?
总结: 实质性变更:增加了要约人的义务;改变合同的 主要条款 非实质性变更:承诺中增加法定义务、说明性条 款等
(最高院将此案选在案例选登中)
2、要约的生效
到达主义
-口头要约:受要约人了解时视为到 达 -书面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所能控制 的地方(信件、电报等) 数据电文
案例分析
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其基建处 遂向本市的青峰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 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 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 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 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备有现货.注明了水泥 价格,而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公 司送去了50吨。在该批水泥送达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 华水泥厂所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于是向新 华水泥厂发去函电:“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 号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 在发出函 电后的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 午,建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食品公司告知建设水 泥厂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收 建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建设水泥厂认为食品公司拒收 货物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建设水泥厂遂向法院起 诉。

合同100问

合同100问

1、合同的概念是什麽?答:合同又称契约。

《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对民事合同的定义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订立合同应遵循合法的原则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答:订立合同应当遵守合法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合法,包括合同主体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主体的意思表示真实;主体对合同标的有相应的处分权。

(2)客体合法,即合同的标的必须是法律所允许的。

(3)内容合法,即合同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必须是合法的。

(4)形式合法,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的要求。

如法律规定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的要采用书面形式。

3、合同订立以后就受法律保护吗?答:并不是所有的合同订立以后就受法律保护。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4、合同的法律效力的含义是什麽?答: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合同不是法律,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但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就发生了法律上的效力。

《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可见,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具有法律效力。

5、什麽是合同全面履行原则?答:合同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质量和数量、履行地点、履行价格、履行时间和履行方式等全面完成应当承担的义务。

又称适当履行原则。

6、什麽是合同实际履行原则?答:合同实际履行原则是指按照合同标的不折不扣地实现其内容的行为。

也就是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上写的什麽标的就一定要交付什麽标的,实际履行时,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交付和接受的标的,除由于实际履行不可能或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等原因外,不得任意降低标的物标准,变更标的物或以货币代替实物。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是什麽?答:《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

合同法


北京的甲于5月1号发函给广州的乙,载明乙务必于5月10日 前承诺。函5号到达乙处,乙方于8号作出承诺并于当日以 特快专递邮出。依惯例9号即可到达但是到15号,甲方才收 到该邮件。经查是特快专递公司职员疏忽忘投此邮件,耽 误了几日;甲收到后没有任何回复。 问:此时合同成立与否?
甲收到邮件后,于次日通过电话告诉乙,不接受该承 诺,则合同不成立。
(4)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 法律拘束力。
失效的原因有: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并传达给
吴某与张某于2012年10月2日举行婚礼。同日 吴某将拍摄婚礼活动的一卷胶卷交给某彩色扩印 公司冲印,并预交冲印费24元,彩色扩印公司开 出一张印单交给吴某,印单上事先印好了“如遇 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偿同类同号胶卷一卷或相 当价值的现金”的字样。后彩色扩印公司将该胶 卷遗失。问:彩色扩印公司能否引用免责条款, 只赔保 护法》第24条的规定,该免责条款无效。
二、合同的分类
1、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区分标准: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区分意义: 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 2.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 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2、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区分标准: 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 区分意义: 1.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 2. 义务的内容不同 3. 主体要求不同
2、格式条款:由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的,在订立合 同的时候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在下列情况下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 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F4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 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 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 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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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概念合同是一种合意 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成效的双方民事行为 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成效的民事行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7.本约(本合同)与预约(预备合同)8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由法律给予其特定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要紧有15种: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托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是相关于有名合同或称典型合同的一个概念,即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未明文规定合同名称和调整范畴的合同.即有名合同之外的其它合同..关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截了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关于无名合同,则第一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样规则.另外,因为无名合同的内容可能涉及到有名合同的某些规则,因此,也能够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无名合同进行处理..;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两种合同成立的条件.时刻不同....在有相互关联的合同中,凡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反之,必须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己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从合同如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差不多上从合同.合同的这种分类,其法律意义在于:从合同以主合同存在为前提;主合同的消灭,从合同也将随之消灭.: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式为自己设定权益,使自己直截了当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人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合同相对性的突破b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发生第三人违约时,仍遵守合同相对性..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合同主体的相对性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传统民法又称为非典型契约,例如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瘦身美容.信用卡.加盟店.企业咨询等现代新型合同差不多上法律没有规定的无名合同.从原则上讲,合同法不仅不禁止当事人订立无名合同,而且还鼓舞当事人订立无名合同.合同法关于有名合同的规定,并不是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也不是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有名合同的规定来订立合同,只是要求当事,才适用合同法的规则..《合同法》,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能够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它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这就确定了无名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规则.,其不同于其它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要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要求或提出诉讼;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益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诉讼,法律或合同约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益.一.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要求或提出诉讼要求.具体的讲,第一,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要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益义务关系的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诉讼.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要求及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要求或诉讼.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讲规定的权益,并承担合同讲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益.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在一方的权益确实是另一方的义务,另一方承担义务才使一方享有权益,权益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因此权益人的权益必须依靠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三.责任的相对性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义务是责任产生的前提,而责任则是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表现,责任与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由于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合同债务则要紧表达在合同义务之中,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定决定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所谓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依照《合同法》第109条和第121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酬劳的,对方能够要求其支付价款或酬劳”,“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缘故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违反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形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21条对此差不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表达,也是爱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需的.因此,假如第三人行为差不多直截了当构成侵害债权,那么,第三人可依侵权法规定向债权人负责.我国民法也确认了债务人应就第三人行为向债权人负责的原则.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其它人因不是合同的主体,因此债务人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假如因为违约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害的,债务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因此,在违约的情形下,法律为制裁违约当事人的行为,对违约方处以罚款.收缴其非法所得等,都不是违约责任,而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尽管多种责任有时同时并存,但不丧失其各自固有的性质,违约责任依旧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而罚款和收缴非法所得属于其它责任范畴.总之,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但集中表达于合同的主体.内容.责任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的相对性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的.,即由合同法所确认和爱护的财产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合同关系简单地讲是一种基于合意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与所有的法律关系一样,合同关系也包括三方面的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平等性;任意性;等价有偿性.包括: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和合同责任的相对性物:对世权.绝对权.所有权.物的诉讼;债:对人权.相对权.要求权.人的诉讼.,要紧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咨询题.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包括两个方面:⑴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⑵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包括:①缔结合同的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④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⑤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⑥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⑦选择裁判的自由..履行.变更.解除,甚至合同关系终止后,都应严格依照诚信原则行使权益和履行义务合同订立时期,基于缔约联系而依诚信原则负有附随义务:忠实义务.不得恶意谈判.相互照管和协助.遵守允诺.(2)订立后履行前: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履约预备(不得随意中止履行.不得擅自单方解约).(3)合同履行时期:履行标的.履行时刻.履行地点.履行数量.履行方法.(4)合同的解除方面:不得随意解除.特定情形下提早通知.(5)合同的终止:后合同义务.合法原则第一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2)在合同订立方面,尽管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纳打算原则,在实践中当事人也极少按照指论性打算订立合同,但在专门情形下,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需要考虑,国家也可能会给有关企业下达指令性任务和国家订货任务,因此,《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国家依照需要下达指令性打算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它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益和义务订立合同”,而不得拒绝依据指令性打算任务或者订货任务的要求订立合同.(3)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抗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严格区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严格区分无效和效力待定;严格区分合同成立和生效;明确规定了事实合同;严格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增进社会财宝积存的手段.1.鼓舞交易是促进市场进展所必须的;2.鼓舞交易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宝积存的手段;3.鼓舞交易是与爱护合同自由.实现合同当事人意志和订约目的紧密联系在一起.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要紧条一样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时期.,是指期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期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2.要约一经发出,邀请方能够不受自己的要约邀请的约束,即受要约邀请而发出要约一方当事人,不能要求邀请方必须同意要约.对要约人的拘谨力:不可随意撤销.变更要约;(2)对受要约人的拘谨力:获得承诺的资格,即承诺适格.,将该项要约.;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间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并差不多为履行合同做了预备工作..;承诺必;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一样成为新要约;要约人假如及时通知,则承专门的拖延,一样为有效承诺;要约人假如及时通知不同意,则承诺无效.,常常会提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咨询题,即合同的确认订立.这种订立形式是指双方当事人采纳信件.电报或电传方式达成买卖协议后,假如一方在要约或承诺中提出了签订确认书的要求,那么即使双方当事人差不多以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协商一致,合同依旧不能成立,只能将一方提供的确认书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作为正式成立的依据,合同方告成立.但当事人所为的确认是否果真是对双方原有协议的“确认”,关系着合同的成立与否.而确认行为只有符合特定条件,合同才能成立.确认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基于约定而为的要式的承诺,是对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明确的.确信的承诺.具体而言,1.确认书原则上不能改变或增加来往函电协议的内容,如确认书对来往函电协议内容作了增改,只要增改并不构成实质性修改,其确认行为依旧成立.2.对确认书的答复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内作出,逾期答复无效.必须注意的是,签订确认书不是函电成立方式的必经程序,假如当事人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在双方达成协议时,即在载有承诺内容的函电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应采纳明示的方式,不能以缄默或不作为的方式.,合同成立,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权益和义务.因此,承诺的生效时刻至关重要法.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法.承诺不需要通知的,依照交易适应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法.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刻,视为承诺到达时刻;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刻,视为承诺到达时刻法.,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要紧条款达成一致.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一样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时期.关于要式合同,必须履行特定的形式,合同才能成立.然而,在实践中,当事人虽未履行特定的形式,但差不多连续履行了合同,则能够从当事人连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中推定当事人之间差不多形成了合意和合同关系.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但一方差不多履行要紧义务,对方同意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6条).采纳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采取书面形式或未签字盖章为由,否认合同关系的实际存在.,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抗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任利益缺失时,所应承但的损;一方违反其依诚信.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有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形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隐秘;(4)其它违抗诚信原则的行为.,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益和内务的依照.即从法律文书而言,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各项条款.因此,合同条款应当明确.确信.完整,而且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否则将阻碍合同成立,作用.依照合同条款的地位和作用1: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又称要紧条款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阻碍合同的成立.所谓非必备条款又称一般条款,是指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即使合同不具备这些条款也不应当阻碍合同的成立,如有关履行期限.数量.质量等条款在缺少这些条款情形下,完全能够依照〈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填补漏洞.,〈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样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宅.标的.数量.质量等八项条款,有的学者称这是合同的提示条款,这些条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备条款,有的是非必备条款.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是指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非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与对方协商的条款.3: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凡是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实体权益义务内容的条款差不多上实体条款.如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的规定等差不多上实体条款.而程序条款要紧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4: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条款,即违约条款.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排除}或限制其末来责任的条款.,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讲明.广义上,任何人都能够在必要时对合同进行讲明,但只有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所作的讲明,才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拘谨力.原则要紧有:以合同文义为动身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体系讲明原则,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统一整体;历史讲明原则,斟酌签订合同时的事实和资料;符合合同目的原则;参照适应或惯例原则;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补充的合同讲明所探求的不是当事人的真意,而是所谓假设的当事人意思,即双方当事人在通常交易上合理所意欲或同意的合同条款.实践中,补充协议是补偿合同漏洞的最有效的方式,通过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能够全面完全的补偿合同中漏洞.惯常的明白得为准,而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的明白得为依据,对某些专门术语,也应作出通常的.通俗的.一样意义的讲明,亦即依据订约者平均的.通常具有的明白得能力予以讲明. (2)不利讲明规则.不利讲明规则古已有之,现代各国民法均予以采纳. (3)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规则.非格式条款即个不商量条款,其效力应优先于格式条款,如此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也有利于爱护宽敞消费者.,旨在限制或免,讲明为只免,讲明为只免除无过错责任;未指明是免除隐藏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特定目的所生责任时,讲明为只免除隐藏性瑕疵责任;未指明是免除隐藏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描述的瑕疵责任时,讲明为只免除隐藏性瑕疵责任;责任异议期间的约定,有效;除非专门指明,免除第三人责任的条款并不导致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是指债权人依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益.合同权益的特点是:要求权;给付受领权;相对权.A.要求力B.要求执行力C.依法自力实现力D.保持力.通讲有要求力.(要求)强制执行力和保持力.,达到债权人的合同目的;欠缺某项效力的债权为不完全债权.法律对完全债权和不完全债权的爱护力度.配置制度不尽相同.,合同权益.合同义务和合同责任三点一线,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明晰的合同关系运做系统.其中,合同义务连接着合同权益和合同责任二端,合同义务的违反必定成为合同权益实现的障碍,从而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不利益.因此,合同义务在整个合同关系中处于中心地位,关系合同关系的运转流畅与否,其在整个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明显至极.,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差不多义务.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缘故致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减为或免为对待给付义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缘故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得要求损害赔偿并解除合同.,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诚信原则和对合同的补充讲明.从给付义务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满足.从给付义务的法律地位:可独立诉请给付;该义务对合同目的的实现直截了当相关时,其违反可导致抗辩权或解除权产生的后果.,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要紧包括照管.保管.协力.保密等义务内容.附随义务的功能:1.辅助功能,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最大可能满足权益人的给付利益;2.爱护功能(社会安全义务),爱护权益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差不多义务.从给付义务,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②给付义务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次给付义务,是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专门事由演变而成的义务.③合同关系在进展过程中,还会发生其它附随义务.这类义务的发生,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逐步产生的.④合同关系上还有不真正义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违约受到缺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缺失的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缺失要求赔偿.守约方采取措施防止缺失扩大的义务,确实是不真正义务.⑤就整个合同法而言,尚有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讲明.告知.注意及爱护等义务.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以爱护给付成效,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此为后合同义务.⑥现行合同法以主给付义务为规范对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逐步发生从给付义务,以及其它辅助实现给付利益及爱护对方人身和财产上利益为目的的附随义务,组成里义务体系.现代合同法的进展,在一定意义上能够讲是合同关系上义务群的进展.,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客的载体.总的来讲,在我国法律兼采要式与不要式的原则.头形式;(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客的载体.表格合同.它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内容及条件,要紧表达为一定表格上的记载,能全面反映当事人权益义务的简易合同.表格合同加上其附件.有关文书.通用条款,才组成完整的合同.(2)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不是合同本身,它的功能在于,讲明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凭证是借以确认双方权益义务的一种载体.尽管双方的权益义务并未完全反映在合同凭证上,但因法律及有权机关制定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因而能够确认合同凭证;标示双方的权益义务关系.(3)合同确认书.(4)格式合同..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同意并作出一定或指定行为作承诺的,合同成立. 其要紧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纳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第五章合同的效力合同按效力可分为4种: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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