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重点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重点项目监督管理制度重点项目监督管理制度是指在企业或组织中,为了确保重点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有效实施,设计和实施的一套管理制度。
它主要包括项目管理组织架构、项目管理流程、项目监督措施和项目监督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是一个关于重点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详细介绍。
一、项目管理组织架构1.项目管理组织架构应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和项目监督人等角色。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整体规划、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项目组成员负责具体的项目工作,并根据项目计划,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项目监督人负责对项目的规范、合规性和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2.项目管理组织架构应明确各个角色的职责和权限。
包括项目负责人的全面负责、项目组成员的专业技术职责和项目监督人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等要求。
二、项目管理流程1.项目管理流程应包括项目启动、项目计划、项目执行、项目控制和项目收尾等阶段。
每个阶段都应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顺序和工作时间,并设定相应的工作节点和关键路径。
2.项目管理流程应有明确的决策机制和沟通机制。
决策机制包括项目主管部门的决策和项目组的决策。
沟通机制包括内部沟通和外部沟通。
确保项目信息的流转畅通和合理有效。
三、项目监督措施1.项目监督措施应包括日常监督、阶段性监督和终审监督三个层次。
日常监督主要通过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监督人的定期检查和相互沟通来完成。
阶段性监督主要通过阶段性评估和质量检查来完成。
终审监督主要通过项目终审和评估来完成。
2.项目监督措施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监督评估机制。
监督检查机制包括交叉检查和自查互查。
监督评估机制包括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
确保项目的规范、合规性和质量。
四、项目监督责任1.项目监督责任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和项目监督人的责任。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项目组成员负责具体的项目工作,并根据项目计划,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项目监督人负责对项目的规范、合规性和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总20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重大项目滚动实施、梯度推进,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市级重大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项目:(一)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促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的现代产业发展项目。
(二)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住生态环境,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有利于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构建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大型生态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有利于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项目。
(五)有利于对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福利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重大项目分为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前期项目和重大策划储备项目3类:(一)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已完成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能够实质性开工的项目,以及已列入上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结转新年度续建的项目。
(二)重大前期项目是指尚未完成各类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但计划于未来3年内开工的项目。
(三)重大策划储备项目是指已列入本市5年规划或者远景规划,尚处于策划、调研、论证阶段的项目。
第五条成立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项目办),在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全市重大项目的综合管理。
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大工程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企业投资和社会资本参与的重大工程项目。
第三条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二)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三)质量第一,安全为本;(四)注重效益,持续改进。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重大工程项目立项应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出项目建议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三)项目批复:政府审批通过后,项目单位根据批复文件办理项目立项手续。
第三章项目建设第五条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执行项目批复文件,确保项目按期、按质、按预算完成。
(二)加强项目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和考核标准。
(三)加强工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
(四)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履行。
第四章项目验收第六条重大工程项目验收应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单位组织工程验收,形成验收报告。
(二)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验收报告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政府审批验收报告,确定项目验收结果。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七条建立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
(一)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二)审计机关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合规。
(三)公众和社会监督,保障项目实施公开、透明。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八条重大工程项目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由XX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建设监督检查办法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建设监督检查办法鄂纪发〔2009〕11号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央关于推动科学发展、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政府投资重大项目资金使用安全和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监管效能,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根据《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包括:(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二)本省各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重点、大中型建设项目;(三)本省各级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本级和下级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综合性或专项监督检查,适时派出督查组或督查人员开展工作。
第五条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办事、有错必纠,注重增强督查工作的实际效果。
第六条通过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加快重大建设项目筹备、实施工作进度,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确保重大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督查:(一)检查建设项目规划、立项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及中央和省规定的投向,项目安排和投资决策是否履行民主化、科学化程序,投资有无用于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有无用于违反规定的楼堂馆所项目等情况;(二)检查建设项目审批和建设程序是否依法合规,是否履行国家有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是否严格执行土地、环保、节能等政策和管理规定;(三)检查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要求实施和管理,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的情况;(四)检查发展改革部门是否迅速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国土资源、环保、城乡建设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是否及时有效办理相关手续,地方和项目单位的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五)检查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是否规范、透明、公开,是否存在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建设资金等情况;(六)检查项目及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是否严把工程质量关,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防范事故风险;(七)检查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问题,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大型项目监管规定
大型项目监管规定1. 引言为了确保大型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项目执行效率以及保障项目质量,特制定本监管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大型项目的监管工作,相关管理人员及参与单位均需严格遵守。
2. 项目监管机构与职责2.1 项目监管机构设立项目监管办公室,负责对大型项目进行全面监管。
项目监管办公室设总监一名,负责项目监管的整体工作;设监管员若干名,负责具体项目的监管工作。
2.2 项目监管职责(1)制定项目监管计划和监管流程,确保项目按照既定计划和流程推进;(2)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方面进行全程监管;(3)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进行;(4)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项目中的不足;(5)组织项目验收,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3. 项目监管内容3.1 项目立项监管(1)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确保项目具备实施条件;(2)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查,确保投资合理、有效;(3)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确保方案可行、科学。
3.2 项目实施监管(1)对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方面进行全程监管;(2)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项目中的不足;(3)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3.3 项目变更监管(1)项目变更需提交变更申请,经项目监管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实施;(2)对变更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变更合理、合规;(3)对变更后的项目进行重新评估,确保项目继续按照既定目标推进。
3.4 项目验收监管(1)组织项目验收,对项目质量、安全、投资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2)对项目成果进行审查,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目标;(3)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项目完美收官。
4. 违规处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1)通报批评;(2)停职检查;(3)调离岗位;(4)法律责任追究。
5. 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由项目监管办公室负责解释。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重大项目建设及管理工作加强监督的办法(试行)-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重大项目建设及管理工作加强监督的办法(试行)正文:----------------------------------------------------------------------------------------------------------------------------------------------------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重大项目建设及管理工作加强监督的办法(试行)2015年12月25日自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重大项目建设及管理的监督,着力推进项目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及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按照相关要求确定的、投资额达到规定标准以上的项目;我市纳入国家或四川省政府重点项目范围内的项目。
第三条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承办具体事宜。
第四条监督的主要对象: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主管单位。
第五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重大项目的规划储备和年度计划情况;(二)重大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绩效情况;(三)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服务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情况;(四)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及对环境和资源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立项决策和建设实施情况。
第六条监督的主要方式:(一)组织视察、专题调研;(二)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三)开展专题询问、质询;(四)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第七条监督的主要途径:(一)市人大常委会在组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草案)编制情况的视察时,同时听取市政府关于前一个五年重大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和下一个五年重大项目规划储备情况的汇报。
重大工程项目过程监督管理制度
重大工程项目过程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重大工程项目的过程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质量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接的所有重大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重大装备制造等。
项目监督管理团队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加强对项目过程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按照合同要求、质量要求和安全要求进行施工。
二、监督管理团队的设置1. 项目监督管理团队由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组成,其中包括项目总监、项目工程师、质量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等。
2. 项目监督管理团队应当具有一定工程项目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熟悉项目施工的各个环节和流程,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中存在的问题。
3. 项目监督管理团队应当积极配合业主代表、监理单位等对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施工。
三、监督管理制度1. 项目前期准备阶段(1)项目启动阶段,项目监督管理团队应当参与项目立项评审,对项目的可行性、投资安排等进行评估,提出专业建议。
(2)项目设计阶段,项目监督管理团队应当对项目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设计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满足工程项目的实际需求。
(3)项目招标阶段,项目监督管理团队应当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和评审,确保招标过程公平公正,保证中标单位的施工能力和信誉。
2. 项目实施阶段(1)项目施工阶段,项目监督管理团队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通报项目管理人员,制定整改计划。
(2)项目材料采购阶段,项目监督管理团队应当对材料供应商进行筛选和审核,确保所采购材料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3)项目施工质量阶段,项目监督管理团队应当对施工质量进行抽查和检验,确保施工质量符合项目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
3. 项目竣工阶段(1)项目竣工验收阶段,项目监督管理团队应当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对项目交付使用前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和确认,确保项目质量合格。
(2)项目结算阶段,项目监督管理团队应当对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确保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时间完成工程项目。
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为加强重点项目的监督管理,丰富强化监督手段,确保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质量、安全受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市属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造价亿元以上。
二、监督方式:采用监督巡查事先告知方式,每月月初安排巡查计划,各监督员事先熟悉了解工程情况,由分站主任带队,全员参与,可事可邀请相关部门及相关专家参加。
每月一周确定为检查周,在这一周对重大工程进行随机巡查,整个监督过程为事先所有成员集中,主任安排分组检查。
而后各组进行检查,可结合相应的检测,抽测。
最后各组集中分析讨论,形成监督抽查记录,反馈监督意见。
三、监督内容:1、行为检查:分为静态行为与动态行为。
静态行为: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期基本建设程序;参建单位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人员资质,人员配备,人员证书;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专项方案编制审批及时性、手续规范性;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方案编制审批及时性、手续规范性;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工伤保险办理手续等。
动态行为:项目部管理人员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到位;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情况;监理日志、监理旁站记录、监理见证工作情况及记录真实性、及时性、规范性;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工序报验,质量验收;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未经建设(监理)单位验收签字是否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等。
(一)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监督抽查依据对照表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监督抽查依据对照表序号抽查内容抽查依据静态行为抽查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2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3 参建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签订情况《建筑法》第二十条《质量管理条例》第八条4 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5 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委托监理单位监理情况《建筑法》第三十一条《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6 开工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情况《建筑法》第七条7 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8 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公司委任书、变更及日常参与质量验收、签字情况《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第4.3.1条9 工程概算中确定的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资料《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10 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及其相关资料《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11 拆除工程相关资料备案手续《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12 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建筑法》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13 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和建筑的资料《建筑法》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14 与施工企业签订车辆的清洗及工地内外道路的清扫保洁协议宁政发[2011]133号动态行为抽查1 项目负责人变更书面手续,及日常参与质量验收签字情况《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第4.3.1条2 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情况《监理规范》第5.2.2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三十条3 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4 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5 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6 工程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7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有关部门备案《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监督检查依据对照表序号抽查内容抽查依据静态行为抽查1 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且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2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方案编制审批及时性、手续规范性《监理规范》第3.2.2、3.2.5、4.1.1、4.1.2、4.2.1、4.2.2、4.2.3条3 监理工程师及监理人员配备满足项目需要;项目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总监任命书《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监理规范》第3.1.3、3.1.4条4 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第18条5 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专项方案及时性、手续规范性《监理规范》第3.2.2、5.2.3条6 见证员岗位证书《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二(2)7 建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第四条8 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实际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核情况《监理规范》第8.2.5条动态行为抽查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情况,配备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并进行平行检验《监理规范》第3.2.5、3.3.2条2 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监理规范》第3.2.2条3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监理人员在岗情况,监理人员变更手续规范性,参加《省监督细则》第4.3.4条、《监理规范》第3.1.4条专项检查、联合检查情况4 审查工程开工,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监理规范》第3.2.2、5.2.4、5.2.8、5.4.12条5 监理日志、监理旁站记录、监理见证工作情况及记录真实性、及时性、规范性;《监理规范》第3.2.5条《旁站管理办法》第6条6 监理资料应及时收集、汇总及整理、分类有序、及时归档《监理规范》第3.2.5、5.2.5条、第7.4.1、7.4.3条7 审查原材料、外购配套件、元器件、标准件以及坯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检查设备制造单位对外购器件、外协作加工件和材料的质量验收。
审计局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审计局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跟踪审计监督,规范投资审计工作,提高投资审计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和《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指南》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市审计机关依法对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自立项至竣工投产过程中的工程建设,管理活动进行动态和持续的全过程审计监督行为。
第三条重大公共工程跟踪审计以“维护安全、促进管理、保障效果”为总体目标,及时揭露问题,强化审计整改,促进加强管理,保障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和项目建设达到预期效果。
跟踪审计是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不属于建设项目主体,不得从事建设、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的工作,不能代替政府其他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等参建单位的日常管理和其他承担的相应职责,不得超越审计权限,不能代替建设单位承担工程结算审核、征地拆迁费用审计(核实)等工作。
第四条重大公共工程跟踪审计范围:(一)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建设项目;(二)国有事业组织、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四)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的重大建设项目;(五)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六)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政府投资审计项目。
第五条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的内容:(一)建设程序履行跟踪审计。
主要审查项目建设前期投资决策和行政审批情况。
投资决策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等情况;行政审批包括办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部门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施工许可证等。
(二)建设资金跟踪审计。
主要审查项目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情况。
重点建设资金的筹措情况、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建设资金核算、管理和使用情况,各项建设成本的核算和归集情况,项目决算和结余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
重点项目全程跟踪监督管理方案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重点项目管理,确保重点项目顺利推进,充分发挥重点项目支撑、带动作用,促进社会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本办法的重点项目包括:列入省级重点的项目;列入市级重点的项目;其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
第三条重点项目全程跟踪监督管理,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对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阶段、建设实施阶段以及竣工投产阶段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第四条全程跟踪监督管理内容重点包括:项目领导联系责任制的落实情况;项目秘书落实情况、服务质量和效果;项目推进中存在问题的协调解决情况,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责任部门、责任时限等落实情况;发改委、经委、国土、环保、建设、规划、交通、水保、林业及水、电、气等相关部门服务情况;项目推进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情况,是否按时开工、竣工;项目建设的形象进度、实现投资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实行月报月结、季度督评、排位通报制度。
每月通报重点项目形象进度、完成投资、开工和竣工情况;每季度进行全面督查评比、排位通报。
第六条月报月结的实施主体为市发改委、市重点办。
季度督评、排位通报的实施主体为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发改委、市重点办。
第七条全程跟踪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为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第八条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市委、市政府对重点项目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市级和各区县、园区有关部门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侵占、截留、挪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无故或以不正当理由延迟重点项目财政资金拨付,影响重点项目进度的;在对重点项目进行审批过程中,无故延迟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批复,影响重点项目实施的;由于行政不作为或越权行为,影响重点项目实施的;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对重点项目收费、摊派、罚款的。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型项目监督实施方案
大型项目监督实施方案1. 项目背景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对项目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大型项目在企业发展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为了确保大型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目标,本项目监督实施方案旨在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项目监督机制,确保项目进度、质量、成本等方面的有效控制。
2. 项目目标本项目监督实施方案的目标是确保大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达到以下标准:- 项目进度符合预期,关键节点按时完成;- 项目质量满足客户需求,达到行业标准;- 项目成本控制在预算范围内,避免资源浪费。
3. 项目监督机制为了实现项目目标,本项目将建立以下监督机制:3.1 项目组织结构成立项目监督小组,负责对项目整体进行监督。
项目监督小组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员、成本控制器等成员组成,各成员分工明确,共同协作,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3.2 项目进度管理1. 制定项目进度计划,明确项目各阶段目标及关键节点;2. 定期召开项目进度汇报会,了解项目实际进展,与计划进行对比;3. 对项目进度进行风险评估,提前制定应对措施;4. 对项目进度进行动态调整,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
3.3 项目质量管理1. 制定项目质量标准,明确项目质量要求;2. 对项目过程进行质量检查,确保项目质量符合标准;3. 对项目成果进行质量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4. 定期对项目质量进行总结,不断提升项目质量管理水平。
3.4 项目成本控制1. 制定项目预算,明确项目成本支出范围;2. 对项目成本进行实时监控,确保成本控制在预算范围内;3. 对项目成本进行动态调整,合理分配资源;4. 定期对项目成本进行总结,分析成本控制效果,提出改进措施。
4. 项目监督实施流程本项目监督实施流程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项目启动:成立项目监督小组,明确项目目标、范围及预期成果;2. 项目规划:制定项目进度计划、质量标准、成本预算等;3. 项目执行:按照项目计划进行实施,监督项目进度、质量、成本等方面;4. 项目监控:定期召开项目进度汇报会,对项目进度、质量、成本进行检查和评估;5. 项目调整: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项目进度、质量、成本进行动态调整;6. 项目总结:项目完成后,对项目进行总结,分析项目成功与不足之处,为今后项目提供借鉴。
重点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重点项目监督管理制度重点项目监督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重点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引导全市重点项目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制定以下具体管理制度:一、要严格项目报建程序。
所有重点项目必须按要求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和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程序规定进行审批,确保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质量。
二、要进一步把依法管理和规范管理有机结合起来。
要认真落实和完善重大项目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制、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投标制(重大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重要物资的采购必须实行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制、重大项目会计委派制和竣工验收制等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安全。
三、要加强投资计划管理。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随意调整和变动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建设标准,切实控制投资规模,严格执行经审批的概(预)算制度。
四、要加强工期管理。
对资金有保障的项目,要详细编制施工计划,倒计时安排工期,坚决克服前松后紧、上半年松下半年紧的情况,确保工程如期竣工。
五、要加强质量管理。
要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坚持质量标准,搞好质量管理,力争重点项目工程。
六、要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凡属国有资金(包括本级财政用于基本建设的各项资金)的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没有履行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手续的项目,财政不得划拨资金。
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控,镇纪委、城建办、财政所要认真审核重点项目工程完成情况,实行按工程进度拨款。
要严格执行镇财政制定的项目建设费用标准,不得在项目建设资金中列支各种名目的奖金、福利和不属项目建设开支范围的其它费用。
所有国债项目概算中的二类费用必须严格控制使用,不得超概算使用,特别是建设单位管理费未经核准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业务用房,未经批准不得动用预备费。
单位要认真执行财务管理规定,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制度,不得超额使用现金进行工程结算。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正文:----------------------------------------------------------------------------------------------------------------------------------------------------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996年6月3日国务院批准 1996年6月14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从下列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型项目;(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三)跨地区并对全国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五)其他骨干项目。
第三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实行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防止资金分散、保证投资落实和资金供应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平衡后,每年可以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提出列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在所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确定国家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在所申请项目批准开工后,正式确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重大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9月24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大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降低投资及项目建设风险,确保重大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相关公司章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前期项目(以下统称“重大项目”)的确定和管理。
第三条重大项目的确定,应符合下列原则:(一)###公司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二)对于100万以下的项目,在符合本条第(三)项至第(九)项原则的情况下,由战略发展部请示公司领导确定是否为重大项目;(三)涉及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影响的民生项目;(四)###公司涉及战略发展的项目;(五)###公司新型的市场拓展项目;(六)###公司技术创新型项目;(七)###公司业务系统建设项目;(八)###公司投资及融资项目;(九)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从立项之日起6个月内可开工建设的,确定为重大建设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重大前期项目。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管理是指公司对重大项目的立项、决策、实施及后续工作等全过程实施管理的行为。
第六条重大项目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资产保值增值原则;(二)符合###公司经营方向和发展战略原则;(三)坚持运作流程规范科学原则;(四)坚持规模适度并注重风险可控原则。
第二章重大项目规划第七条###公司战略发展部负责公司每个重大项目的规划。
由战略发展部会同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战略发展部汇总并予以完善后,上报公司办公会审批。
公司办公会审批通过后的项目规划,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报批后实施。
第八条重大项目规划应当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由战略发展部负责召集相关部门讨论并提出相应的调整方案,经公司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按照有关规定,公司重大项目规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履行报备程序;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履行报批程序。
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重大项目管理办法【重大项目管理办法】一、目的为规范重大项目的管理,明确责任、优化流程、加强监督,确保重大项目圆满完成。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重大项目的管理。
三、定义1. 重大项目:涉及重大资金、关键技术、重要设备、国家安全和国家基础设施的项目。
2. 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的单位。
3. 专家评审组: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对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安全性及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评审。
4. 项目验收组:由项目实施单位、评审专家及其他相关方面人员组成,对项目达成的成果进行验收。
四、管理流程1. 项目立项1.1 项目建议书的编写项目实施单位应编写项目建议书,明确项目背景、目的、重要性、实施方案、预算及实施周期等内容。
项目建议书需要汇报至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1.2 审批程序上级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责任,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审核。
经审批同意后,项目实施单位可启动项目。
2. 工程设计2.1 设计单位选择项目实施单位需对合格设计单位进行筛选,确定合适的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应在设计阶段能够遵循国家法律及相关法规,优选科学技术路线。
2.2 设计文件的编制设计单位应编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设计规范的设计文件,明确设计方案、材料、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内容。
设计文件需经过专家评审组审查后得到通过。
3. 施工建设3.1 施工单位选择项目实施单位需对合格的施工单位进行筛选,选择施工实力较强的合作单位。
选定的施工单位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法律法规。
3.2 施工管理项目实施单位需严格按照国家建设管理程序,对施工单位进行项目管理、技术服务、材料质量监督、工期控制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4. 项目成果验收4.1 验收条件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完工后进行成果验收,验收前需要对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查。
若达到验收标准,则进行验收。
4.2 验收后期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需对项目进行长期跟踪管理,并制定适当的使用、维护及更新计划。
五、责任1. 项目实施单位需对项目建设进行全面管理,确保项目进度和成果质量达到要求。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重大工程项目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重大工程项目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7•【字号】宿政办发〔2015〕137号•【施行日期】2015.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重大工程项目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1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重大工程项目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7日宿迁市重大工程项目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重大工程项目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提高政府部门履职能力,健全预防腐败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工程项目投资,是指市级政府或部门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进行投资的、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项目:(一)市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项目;(二)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项目;(三)市级以上部门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四)市级融资平台承担政府投资的融资建设资金项目;(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市级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项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项目。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是负责全市重大工程项目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重大工程项目监督管理职能。
第二章项目审批监管第四条重大工程项目实行规划管理和项目储备制度。
所有申报重大工程项目应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中的建设项目,且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政府投资方向。
重点工程督查管理工作制度
重点工程督查管理工作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重点工程的督查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提高工程建设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重点工程确定1. 重点工程范围包括政府投资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关键产业工程等。
2. 重点工程由相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划和经济发展需要确定,纳入督查管理。
三、督查管理机构1.设立专门的重点工程督查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重点工程的建设情况。
2.督查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确保督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督查管理人员1. 督查管理人员应当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2. 督查管理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培训,熟悉重点工程管理政策和法规,确保督查工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五、督查工作流程1. 督查管理机构根据重点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要求,制定督查计划和排程。
2. 督查管理人员按照督查计划,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督查管理人员应当编制督查报告,向相关部门和领导汇报工程建设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4. 督查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评估督查效果,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六、督查管理内容1. 工程施工管理:督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施工进度和质量要求,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标准。
2. 合同管理:督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是否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3. 资金管理:督查工程资金使用情况,是否按照预算和规定使用,是否存在挪用和私分现象。
4. 环保管理:督查工程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是否按照环保法规规定实施,确保工程建设不对环境造成影响。
5. 质量管理:督查工程质量控制情况,是否符合设计标准和施工规范,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七、督查管理制度的监督评估1. 监督评估机构应当对重点工程督查管理制度进行定期评估,督促督查管理机构不断改进和提高。
2. 监督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督查工作效果和管理水平做出评定,向领导层和社会公众公布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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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重点项目的监督管理,丰富强化监督手段,确保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质量、安全受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市属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造价亿元以上。
二、监督方式:
采用监督巡查事先告知方式,每月月初安排巡查计划,各监督员事先熟悉了解工程情况,由分站主任带队,全员参与,可事可邀请相关部门及相关专家参加。
每月一周确定为检查周,在这一周对重大工程进行随机巡查,整个监督过程为事先所有成员集中,主任安排分组检查。
而后各组进行检查,可结合相应的检测,抽测。
最后各组集中分析讨论,形成监督抽查记录,反馈监督意见。
三、监督内容:
1、行为检查:分为静态行为与动态行为。
静态行为: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期基本建设程序;参建单位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人员资质,人员配备,人员证书;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专项方案编制审批及时性、手续规范性;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方案编制审批及时性、手续规范性;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工伤保险办理手续等。
动态行为:项目部管理人员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到位;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情况;监理日志、监理旁站记录、监理见证工作情况及记录真实性、及时性、规范性;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工序报验,质量验收;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未经建设(监理)单位验收签字是否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等。
(一)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监督抽查依据对照表
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监督抽查依据对照表
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监督检查依据对照表
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监督检查依据对照表
2、实体质量:监督的重点是基础工程、主体工程、主要构配件以及路面工程中的基层、面层。
主要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出厂合格证、进场报验记录及复试报告;原材料供货合同备案;
地基基础:施工方案编制审批手续,基础强度、地基承载力,(桩身完整性);
主体结构施工质量,施工实验报告及功能性试验报告,砂浆、砼强度;
实体外观:线性度,标高;
质量通病防治。
3、安全文明:
安全(1)主要抽查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应急救援,持证上岗,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安全标志。
文明施工(1)主要抽查内容
现场围档,封闭管理,施工现场,材料堆放,现场住宿,现场防火,现场标牌,生活设施,保健急救,社区服务。
(2)监督抽查要求
4、质量、安全档案:
工程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十类安全管理台账,尤其是安全技术交底,三级教育等。
四、检测管理:
1、见证取样和送检项目均应按《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通知》执行。
见证员、取样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检测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检测资质并经认证合格。
2、对规范要求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强制要求;
3、每月组织一次强检、抽测;
4、要求检测中心现场取样,如:土工试验、环刀、取芯;
5、加强对道路基层7天无测限抗压强度,厚度的检测;
6、加强混凝土强度检测:重点对墙、墩、柱等构件进行检测,每个单位工程不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抽检数量不应少于1组。
7、砼结构要求30%以上构件实体强度检测。
五、管理手段:
1、采用监督巡查,配合相应的监督抽检、抽测;
2、不定期,不定点,不定内容,不提前告知;
3、及时检查,加强强检力度。
对检查存在的问题下发整改并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
4、及时复查存在的相关问题是够及时整改到位,如整改不到位,进行相应的处罚;
5、如检查发现同样问题二次的进行处罚,约谈,警告程序;
6、每月形成一份简报;
7、每季度组织所有项目进行一次监督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