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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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

试论新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

( 二 ) 优 化 审 判 方 式 及 明 确 检 察 院 派 员 出庭 新法 第二 百一十条规 定 , 使 用 简 易 程 序 审 理
案 件 ,对 可 能 判 处 三 年 有 期 徒 刑 以下 刑 罚 的 ,可 以组 成 合 议 庭 进 行 审 判 ,也 可 以 由 审判 员 一 人 独 任 审 判 ;对 可 能 判 处 的 有 期 徒 刑 超 过 三 年 的 ,应
的审判分流 方式 ,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提 高 了刑 事 诉 讼 活 动 的 审判 效 率 ,但 存 在 适 用 范 围狭 窄 、检 察 人 员 不 出庭 控 诉 、被 告 人 无 处 分 权 等 问题 。学 者 们
对 此 给 予 了广 泛 批 评 。
2 0 1 2年 3月 4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代 表
简 易 程 序 建 立 后 , 因 实 施 中存 在 诸 多 问题 , 司 法 实 践 中 通 过 简 易 程 序 审 理 的 案 件 数 量 并 不
多, 并未发挥 当初立 法所预期 的功能效用 。 为此 , “ 两 高 一 司 ”连 续 出 台 了 系 列 “ 意见 ” 。2 0 0 3年 ,
最 高 人 民法 院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 、司 法 部 联 合 制 定了 《 关 于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审 理 公 诉 案 件 的若 干 意
收稿 日期 :2 0 1 2 - 1 卜2 9
作者 简介 :李金锋 ( 1 9 8 4 一 ),男,安徽阜 阳人 ,讲师 ,硕 士。研 究方向:警察 学。
二 、新 法 简 易 程 序 修 改 情 况
( 一 )扩 大 了 简 易程 序 适 用 范 围
1 .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的 案 件 范 围 新法第 二百零八条 规定 , 基 层 人 民法 院 管 辖 的 案 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可 以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审

关于刑诉法修改后的简易程序的两点思考

关于刑诉法修改后的简易程序的两点思考
法。


保 障简易程序 中被告人的听 审权
相对于普通程序 而言 的简易 程序 的优势很 多 , 诸 如它 比普 通 程 序简化 、 快捷 , 有利 于节 省司 法资源 , 有利 于减少犯 罪嫌 疑人 的
审前羁押 时间并 能迅速地展 开对犯罪 的制裁 , 增强对 现行刑事 犯 罪的打击力度 , 有利于治安 防范 。但 刑事 简易程序 与普通 程序 最 大的区别就在于其程序 的简化 不能为被告人辩护权 的行使提供 充 分的时 间和条件 , 意味着被告人不可能得 到太 多的程序保 障 , 这其 中隐含着误判 和错判 的风险 , 不利于人权保 障。
司法 效率 的最 大化 。
3 5 0 0 0 1 )
人选择 了 自愿认罪 , 等 同于放弃 了无罪辩护 的权利 , 放弃 了获 得无 罪释放 的机会 。一旦 开始适用 简易程 序 , 被 告人 的定罪 过程将 会
【 关键词】 简易程序 ; 听审权 ; 一审终审
现代刑 事程 序所追求 的双 重价值 目标是 正义 与效率 , 但 两者 难免存在 冲突。刑事简易程序就是要在公正与效率之 间寻 找一个 最佳 的平衡 点 , 即合适 的度 , 在 这个 度 以内 , 兼顾 公正 与效 率作 用
因此尊重被告人 的听审权 显得尤 为重要 , 它是 程序公 正 的基
本要求 , 是诉讼权保障 的核心 内容 , 也是公认 的最低 限度 的程序性 保障 。根据 听审权 的要求 , 被告人应 当享有充分 的请求 咨询权 、 请
求表达权和请求 注意权。但在简易程序 中由于法庭审理 的很多环 节被省 略 , 与普通程序相 比, 被 告人受 到侵 害的可 能性会增 加 , 这 就更需要确保被 告人享有听审权 。 首先对 于请 求咨询权 , 被告对 于案件 及适用 简易程 序 可能失 去 的权利必须有 清晰 明白的 了解 。其 次 , 是否适 用简 易程序 必须 由被告表达其 意志。最后 , 其表 达的意 志必须能 够产 生一定 的效 果, 否则请求咨询权和请 求表 达权 的存 在就 没有意 义 。被告 的请 求 咨询权是其 决定是否 放弃普通 程序选择 简易程序 的基础 , 否则 其做 出 的选择 是否 出于 自愿 、 是否是其 真实意思 的表达 就难 以得 到保证 。 对于请求表达权及请求注意权 , 修正案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 序必须经过被告人的同意, 这是尊重被告人人权的基础, 也是避免 被告人沦为诉讼客体的基本要求。但是适用简易程序意味着被告

评析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

评析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

评析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作者:龚冠丞来源:《商情》2013年第09期【摘要】2012年通过大修的刑事诉讼法根据这些年司法实践的经验,整合关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新的简易程序,此次关于简易程序的立法有很大的进步,但同样留下了问题需要我们继续努力去解决。

【关键词】简易程序;效率价值;程序选择权;辩护权一、2012年新法关于简易程序规定的进步之处(一)完善了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扩大了适用的案件范围2012年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结合“普通程序简化审”的规定,重新规定了新的简易程序的使用条件,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

实体上,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程序上,要求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不再以案件可能判处的刑期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取而代之的主要是被告人认罪和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相比1996年的规定,2012年新法的规定看似缩小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际上这是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适用的现实情况进行的修改,因为根据以往法律的规定,简易程序适用率很低,相反“普通程序简易审”却大行其道。

所以,这次修改不仅不会缩小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反而会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另一方面,这也是根据简易程序适用的一般规律作的修改,因为三年以下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并不一定就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所以,2012年刑诉法规定的简易程序的使用条件应该说是既关注了简易程序适用的一般规律,又关注了我国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

(二)赋予刑事被告人对简易程序的程序否决权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174条规定,对于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适用,而与案件判决结果最具利害关系的刑事被告人却反而不具有对程序的选择权。

究其原因,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定位密不可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国家、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为标准,进行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否定了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而赋予被告人自由选择简易程序的权利。

浅谈我国刑事简易程序

浅谈我国刑事简易程序

浅谈我国刑事简易程序[摘要]我国现行的刑事简易程序是在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定的,随后又进行了补充修订。

2003年又制订了对认罪被告人适用的所谓的“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审理方式。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深入,我国现行的刑事简易程序己暴露其出一些不足之处。

文章尝试对完善我国简易程序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刑事简易程序;问题;完善一、刑事简易程序概述(一)刑事简易程序概念及特征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所载,刑事简易程序(Criminal Summary Procedure),与普通程序(Ordinary Procedure)相对而言,是指不经检察官起诉、陪审团定罪或普通法正常程序所要求的其他程序,法官直接以迅速、简单的方式处理争议、解决案件,作出裁判的任何诉讼程序。

①具体而言,刑事简易程序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较普通程序更窄,通常适用于案情较简单、证据明确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被告人自愿选择有罪答辩的案件。

第二,简易程序在审判环节及步骤上较普通程序均有所简化。

一般由执行官独任审判,庭审准备工作、庭审内容等较简化,审理期限也有所缩短。

第三,简易程序适用时应注重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尤其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因为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人虽然在量刑结果上一般可以获得一些优惠,但同时也面临着某些诉讼权利保护的限制和获得无罪判决机会的丧失。

(二)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现状刑事简易程序正式建立于1914年北洋政府制定颁布的《地方审判厅刑事简易庭暂行规则》10条和《审检厅处理简易案件暂行细则》第9条。

随后,北洋政府于1920年又公布《处刑命令暂行条例》第15条,这是在中国刑事司法中第一次出现了类似德国处罚令程序的诉讼程序。

②刑事简易程序正式以立法的形式出现于1928年国民政府正式颁布的《刑事诉讼法》。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时期,具有代表性的简易程序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它强调就地审判、不拘形式、联系群众、解决问题。

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刑事诉讼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二章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简单地讲是刑事诉讼法的一种不具有复杂合规性的程序,属于非
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易程序是在简化了诉讼程
序的情况下,根据涉嫌犯罪和案件事实的复杂程度,在一定范围内实
行宣判程序的一种特殊程序。

2 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适用于认定单一罪犯行为构成款式较小、不重大的犯罪,或者多个被告因单一网犯行为构成款式较小、不重大的犯罪的案件,
以及行政诉讼代理人犯罪案件,不采用立案程序适用简易程序裁判。

但是有一些案件是不能使用简易程序的,如以下几种情况:案件影响
重大,公民主体或当事人不具备识别违法行为和宣言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能力,受害者愿不愿意施以处罚方面,案件事实复杂,有重要争议,需要开庭审理等情况的案件。

3 限制
简易程序的最大特点在于减少证据的充分性,而且要求受害者愿
不愿意处理案件,这就导致了审判的权利、复杂性等方面的受到很大
的限制。

在审判的程序中,律师的参与也受到了相应的限制以及复杂
性的降低。

由于简易程序是一种非正式性的诉讼程序,在实习上存在
着严重的不确定性,很可能影响案件的结果。

因此,简易程序在刑事诉讼中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有效性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简易程序是刑事诉讼中一种特殊的程序。

它适用于认定犯罪款式较小、不重大的案件,但同时存在证据充分性较低、准确性受限等诸多不足。

因此,应当加以重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在实际案件中加以有效运用,以实现公平公正的法律监管。

论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论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新 《 刑事诉 讼法》关 于刑事简 易程序 的创新性规 定



( 一 )增设 了被告人简 易程序选择权 旧刑事诉讼 法没有规 定被告人 具有程序 启动 的参与权 与程序适用 的选择权 ,只是笼 统 地 规定 了检 察院 和 法 院可 以启 动 简 易程 序 ,导致程序 启动 的混 乱以及被告 人的权益 得不 到保障 。新刑事诉讼 法本着保 障人权 的 理念 ,规定启动 简易程序 的前提是被 告人没 有异 议,赋予 了被告人 的消极否定权 ,充分 地保 障 了被 告人的诉讼 权利 ,注重 诉讼效率 的同时,保证 了程 序的公正。 ( 二)程 序适 用的条件 方面 新 刑事诉讼 法增设 了 “ 被告人 承认 自己 所犯 罪行 ,对指控 的犯 罪事实没有 异议 ”的 相关 规定 ,即将被 告人 认罪作 为适 用简易程 序 的条件之 一 。此种条 件限制 ,一 方面可 以 顺利 地开展 庭审活动 ,大大地节 省法官 的时 间与精力 ,法官只 需就量刑 问题做 出裁判 , 提 高 了诉讼 活动 的效率 ;另一方面 ,在被 告 人不认罪 的情况下 ,只能适用普通 程序 ,保 证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的查清。 ( 三)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旧法只规 定 了三类 案件可 以适 用简易程 序,种类 少 ,范 围小,又有很 多的限制性 规
为被告人指定律师 ,不可拒 绝。 3 . 不应 当赋予 被告人 程序启 动 的积极选 择权 。有 的学者认 为不 仅应当赋 予被告人程 序启动 的消极否决权 ,还应 当进 一步赋予其 积极选 择权 ,即被 告人也可 以通 过 自己的选 择而启动简易程序 。 笔者认 为,此 时不宜过 早地赋 予被告人程序 启动 的积极 选择权 ,因 为如 果赋予被告人 积极的程序选 择权 ,是对 国家 专门机关职 能的侵犯 ,在 一定程度上 等 于分割 了检察机关的起诉权。 ( 三 )构建多样化的简易程序 《 刑事诉讼法 》对 简易程 序的修 改仅 仅 是简化 了审判程序 ,并没有简 略其诉讼阶 段

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刑事诉讼中,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承认⾃⼰所犯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异议,并且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采⽤简易程序进⾏审理。

那么,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店铺⼩编为您带来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基层⼈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简易程序审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承认⾃⼰所犯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对适⽤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民法院适⽤简易程序。

第⼆百⼀⼗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适⽤简易程序:(⼀)被告⼈是盲、聋、哑⼈,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为能⼒的精神病⼈的;(⼆)有重⼤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不认罪或者对适⽤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百⼀⼗六条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审判。

适⽤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百⼀⼗七条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员应当询问被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是否同意适⽤简易程序审理。

第⼆百⼀⼗⼋条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员许可,被告⼈及其辩护⼈可以同公诉⼈、⾃诉⼈及其诉讼代理⼈互相辩论。

第⼆百⼀⼗九条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询问证⼈、鉴定⼈、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的最后陈述意见。

第⼆百⼆⼗条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个半⽉。

新刑诉法修改后简易程序适用情况调研

新刑诉法修改后简易程序适用情况调研

新刑诉法修改后简易程序适用情况调研[摘要]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因审理期限过短、庭前程序简化不足等原因被隐性压缩适用范围,同时简易程序必须派员出庭更突出了案多人少矛盾。

文章将针对上述问题提出改革办案模式和工作机制、简化庭前审查程序、促使简易程序多元化、对已经达成和解的极轻微刑事案件适用不起诉等建议。

[关键词]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不起诉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进行了重大调整,其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减少诉讼成本,实现不同案件的繁简分流,将更多的精力用于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上。

本文就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开展简易程序办理案件情况进行调研,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

一、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案件的相关数据2013年1-7月份,适用简易程序出庭的案件为39件42人,检察机关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数为42件46人,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12件14人、交通肇事8件8人、盗窃6件6人、危险驾驶4件4人、寻衅滋事罪2件2人、贩卖毒品罪1件2人、持有伪造的发票罪1件1人、强奸罪1件1人、故意毁坏财物罪1件1人、抢夺罪1件1人、挪用公款罪1件1人、受贿罪1件1人。

法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的案件为0件。

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但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数为0件。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3件4人,其中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1件1人,非法经营罪1件2人,交通肇事罪1件1人。

二、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的主要做法(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新《刑事诉讼法》对于简易程序开庭的影响和对策

新《刑事诉讼法》对于简易程序开庭的影响和对策

新《刑事诉讼法》对于简易程序开庭的影响和对策[摘要]简易程序提高了刑事案件的审理效率,但长期以来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没有派员出庭,造成监督缺位的状况。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对简易程序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文章从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必要性、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进行阐述,以期推动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工作。

[关键词]简易程序;检察;公诉;出庭新《刑事诉讼法》八大亮点之一就是将简易程序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这一变化,对加强法律监督,强化权力制约,尊重和保障人权都有着积极的促进意义,但也给检察院公诉部门带来了新的压力与新的挑战,随着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应对简易程序修改对公诉工作带来的挑战成为检察机关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出庭的必要性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是检察机关应尽职责。

(一)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客观需要给检察院带来许多弊端:如本应由检察院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和举证等职责就由法官代为行使;由于公诉人不出席法庭,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一些侵犯当事人权益的行为不能及时发现,或根本不能发现,也就谈不上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较好地行使法律监督权了。

(二)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是监督庭审活动的客观需要公诉人通过出庭活动,不仅是为了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而且通过亲身体会、了解庭审活动,从而监督并保证法庭审判活动的合法性。

在基层一审刑事审判活动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占50%左右,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在开展审判监督工作方面,起码丧失了50%的监督权。

对此,笔者认为,作为检察机关有悖自身肩负的法律监督职责。

(三)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是保证检察权统一正确实施的客观需要长期以来,大量的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却未出席法庭,导致“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基本变为“不派员出席法庭”。

浅议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修改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浅议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修改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浅议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修改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应对措施[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有的简易程序逐渐出现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得不到保障,庭审监督缺位等一系列问题,此次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赋予被告人简易程序选择权等等,此次修改给公诉部门带来了挑战,公诉部门亟待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应对。

[关键词]简易程序;挑战;应对措施一、简易程序概述简易程序是当今世界各国在刑事诉讼中广泛运用的一种审判程序。

各国对简易程序的概念和范围的确定各有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基本模式:被告基于得到政府方的对价的合理预期而作出的对刑事指控答辩有罪的同意的辩诉交易程序;①依检察院书面申请,法官、陪审法庭可以不经审判以书面处罚令确定对行为的法律处分的处罚令程序;②被告人为获取刑罚的减轻,征得检察官的同意后,在初步侦查之后可以向法官提出适用该程序的申请,法官接受申请后不进行普通庭审程序,仅根据侦查案卷通过初步庭审程序就直接对案件迅速做出裁决的简易审判程序。

③西方国家的简易程序主要以减轻处罚或降格处理为目的,而我国的简易程序则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刑事审判程序,指的是通过对普通审判程序的一些环节、步骤加以不同程度的简化,从而使刑事案件得到快速处理所依据的相对简单的特别审判程序。

④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增设、修改简易程序的背景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简易程序。

1996年以前,所有的案件不分轻重简繁都适用相同的审判程序,简单明了的轻微刑事案件与复杂疑难案件在庭审程序上等量齐观,诉讼资源的平均分配必然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大量案件处理效率低下。

随着我国刑事案件发案率的上升,原有的单一的审判程序已难以适应法院处理各类刑事案件的需要。

为了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p为适应司法实践需要,在法律适用和审判实践中逐渐出现了对部分被告人认罪的简单刑事案件进行简化审理的做法,这种做法在2003年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被认可,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普通程序简化审被认为是一种新型的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法简易变普通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简易变普通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简易变普通的相关规定是什么由于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案件要进行重新审理。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生活中的一些犯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有可能不向大家想的那么简单。

特别是涉及到一些刑事案件的时候,在侦办过程当中,如果发现有什么变化,那么在诉讼过程中,会由简易案件转变为普通案件。

对于刑事诉讼法简易变普通的相关规定是什么的问题,小编将详细的为大家介绍。

▲刑事诉讼法简易变普通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简化的审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这就是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由于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案件要进行重新审理。

案件的审限自然也要重新计算。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百三十条,对此类案件审限的起算时间作出了解释。

该条规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这一解释看似顺理成章,事实上存在一定漏洞。

它对《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三)项适用,而对于该条的第(一)项并不适用。

对于公诉机关以简易程序起诉,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而决定转入普通程序的情形,应另行规定审限的起算时间。

新《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实施研究

新《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实施研究
可的。 但 该法 第 1 7 5 条 规定 “ 适 用 简易 程序 审 理 的公诉 案 件 , 人 民检察 院可 以不 派员 出席 法庭 ” 。尽 管法 条 用 了“ 可 以不 ” 这 样一 个缓 和 的词 语 , 实践 中 , 检察 机 关或 因为案 情实 在 是很 简洁 明了 , 或 因 为检 务繁 忙 , 对 于简 易程 序 审理 的案子 几乎 很少 出庭 。这 种 现象 引来 了学 者的一 片批 评 之声 , 主要
和 救 济 程序 。
关键词 : 简易程序的功能 ; 诉讼效率 ; 程序/ 2 -  ̄ _
中圈分类号 : D F 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 1 8 7 4 — 5 6 1 2( 2 0 1 3 ) 0 2 — 0 0 0 1 — 0 9
公 正与 效率 是刑 事诉 讼 所追 求 的两 大价 值 , 在 不 同的 时期 , 社 会对 两 大价 值会 有不 同的权 衡 。 现今 . 日益 增长 的 办案 需要 与有 限的 司法 资源 成为 司法 机 关处 理刑 事 案件 的 一项 突 出矛盾 。正所
2 O l 3 年 第4 月 第 2 5卷 2期

川 I 警





Ap r . , 2 01 3
V0 1 . 2 5 No . 2
J o u r n a l o f S i c h u a n Po l i c e Co l l e g e
新《 刑事诉讼法》 简易程序实施研究
高 一部 ” 又 以 司法解 释 的形 式确 认 了实 践 中存 在 的对被 告 人认 罪案 件适 用 的普 通程 序 简化 审 理程
序。 这 两者共 同构 成 了我 国刑事 诉讼 的简 易审 理 系统 , 在 实 践 中起 到了重 大 的作 用 。 但 简易程 序 自 产 生 以来 , 理论 争议 和 实 际操 作 问题一 直存 在 。2 0 1 2 年3 月新 修 改 的《 刑事诉 讼 法》 对 简易 程序 作 出 了较大 的改 动 . 在解 决 了一 些实践 问题 的 同时 , 也带 来 了许多 新 的问题 。

浅谈新刑诉法中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

浅谈新刑诉法中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
经 济 与法
浅谈新刑诉法中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
鄢 惠凤 邱铭
沙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 沙县 3 6 5 0 0 0
摘要 :我国简易程序的实体 性条件过 窄,程序性条件过宽 ,适用 比例较低。加之现代刑事诉讼愈来愈注重诉讼 中的人权保障和程序正 当,导致该程 序运行所 需的司法 l 馨 源愈来愈 多,司法成本愈来愈高。因此,为进一步应对司法实际需要,优化司法资源 配置 ,新刑事诉讼 法在修 改时便对该程序 进行 了重要 改革 与完善。
护司法公正。
第二,集中审理并 出庭公诉简易程序案 。 检察机 关应与法 院、公 安机关做好衔接 ,构 建协 作机 制。简 易程序 公诉案件尽量 采用相 对集 中移送 起诉 、相对 集中办理、相对集 中 提起 公诉 、相对集 中出庭方式办理 。公诉 案 件适 用简易程序审理 ,在传所有适用 简易程 序 的被告人到庭后 ,集 中查明被 告人 的情况 , 并 告知各 项诉讼权利 ,同时检察院集 中派公 诉 人 统 一 出 庭 支 持 公 诉 , 同 时 进 行 庭 审 辩 论 与最后陈述, 同时宣判 ,还可将 同类 型、情 节 类 似 、 刑 期 相 近 的 案 件 集 中 审理 , 被 告 人 可 以相互 了解案情 与判决结果 ,实现量刑均
关键词 :简易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 诉讼效率


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的修改分析
简易程序是 1 9 9 6年修订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 法 》中增 设的刑事审判程 序,是 种对 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的轻微刑 事案件 进行快速 处理 的程序 ,虽然该程序 的设定 目 的是 好的,但其适 用与发达 国家 的简易性程 序相较 , f 】 】 我国简 易程序 的实体性条件过 窄, 程序性 条件 过 宽,适 用 比例较低 。加之现代 刑 事 诉 讼 愈 来 愈注 重 诉 讼 中 的人 权 保 障 和 程 序 正 当 ,导 致 需 要 运 行 的程 序 越 来 越 多 ,司 法 资 源 成 本 越 来越 高 。 因此 , 为 了 进 一 步 响 应 实际需要 ,优化 司法资源 的配置,新 的刑 事诉 讼 法 程 序 做 出 了重 大 改 革 和 完 善 。 新 刑 事 诉 讼 法 对 于 简 易 程 序 的 修 改 , 笔 者 认 为 主 要 体 现 在 以下 几 个 方 面 : 一 是 改变 了适用简易程 序的法院层 级,即将适用主体 由“ 人 民法 院” 改成 了限于“ 基层 人民法 院管辖 的案件” ,排除 了其他级别的法院适用 简易程 序的可能性 ,这样的更 改有 效保障 了其他层 级法院管辖案 件中被告人 的权 利 。二是 改变 了适 用简易程 序案件的确 定标准 ,即从原来 的根据案件种 类、可能判 处的刑罚种类及检 察机关 的建议 、同意与否 作为标准 ,变 更为 从案件事 实、证据情况 ,认罪情况及被 告人 是否 同意适用 角度 确定 适用简易程序 。这一 重大转变 ,扩大 了简 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同时, 也更加体现 了新刑事诉法 强调的尊重和 保障 人 权 理 念 , 这 是 立. 法 的 重 要 进 步 。三 是 加 强 对简 易程序 的规制 ,限制简易程序适用 的情 形 , 以保 障最 低 限 度 的 审 判 公 正 。 同 时 规 定 相应救济或 纠错程序 。对于不具备简 易程序 适 用 条 件 的 案 件 ,应 当 及 时 作 出变 更 处 理 。 四是 明确了公诉人应 当出庭制度 ,新刑事诉 讼法第 2 1 0条 ( 原第 1 7 5条 )规定:“ 适用简 易程序 审理公诉案件 ,人 民检察 院应 当派员 出席法庭 。” 对 于这 一规 定,虽然很多基层检 察 院 反 映 这 是 增 加 了 公 诉 人 的 出庭 量 与 工 作 量 ,存 在司法资源浪 费的可能,笔者认 为[ 2 】 这 ~ 规 定 在 加 强 诉 讼监 督 ,形 成 控 辩 裁 三 方 诉讼职 能作用 的典型审判程序样态 的同时 , 也 是 试 图最 大 限 度保 障 人 权 的 一 个方 面 。 以上 新 刑事 诉 讼 法对 于 简 易程 序 的规 定 , 可 见 立 法 修 改 的 力 度 是很 大 的 ,经 分 析 不 难 发 现 , 这 样 的 更 改 始 终 是 体 现 尊 重 和 保 障人 权这一主线 ,同时兼顾节 约司法资源 , 从而 实现刑事 司 工作的 良性发展。

如何应对新刑诉法实施后简易程序问题

如何应对新刑诉法实施后简易程序问题

的出庭预案即可 。 ( 三 )强化 简 易程 序 的 量刑 工作 简易程序 案件 都要求犯罪嫌疑人对于犯罪事实 自愿认 罪

才能启动 ,所 以该类案 件的侧重点也应有所不 同 ,办案 的重 点应放在决定案件量刑 的情 节上 。量刑情节告知 书在 阐明行 为人触犯 的罪名 、适用 的法 律依 据 、案件存在 的法定 和酌定 的量刑情节 ,在综合考量犯 罪嫌疑人到案情况 、共 同犯 罪中 所起作用 、人身损 害案件 的赔偿 事实 、以及初犯偶犯等影 响 量刑 的情 节 的基 础上 ,对 被告人提 出相对具 体 的量 刑建议 , 并根据不 同刑种及刑期 提出不同的量刑建议 幅度 ,逐一 阐明
刑均衡 。 ( 二 )简 化 文 书 制 作 简化文书制作主要是指 简化审查报告及各种书面文 书的 制作 ,如 审查 报告如何简化 、简化 到何 种程度 。由于 目前对 简易程序 的施行 仍处于探索 阶段 ,笔者认 为公诉部 门可 以根 据简易案件 的特点 ,制作案件 审查报告模 板 ,如审查报告 的 内容和格式 可省略以下 内容 : 一是 省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认
【 关键 词 】简易程序 ;出庭 ;挑战 ;建议 新 《 刑 事诉 讼法 》已经实施 了一年 的时间 ,关于简易程 序 出庭制度 , 目前还 是没有一个统一 的模式 ,甚 至连上级院 的指导文件都少 之又少。可以说 ,各级检察 院仍处 于积极探 索 阶段 ,如何应对新 刑诉 法规定 的简易程序 出庭 问题 ,是司 法 实践 中亟待解决 的问题 。 简 易程序出庭 工作给检察机关带来的挑战 人 民检察 院出席法庭宣读起诉书 、出示证 据并 提出量刑 建 议 ,是履 行公诉 职责 的重要 内容 ,是确保 审判程 序公正 、 发 现并 纠正审判 活动 违法的重要手段 ,也是检察机 关履行诉 讼 监督 职能 的重要途 径。新刑诉法将简易程序案件 由 “ 人民 检 察院可 以派员 出席 法庭 ”修改为 “ 人 民检察 院应 当派员 出 席法庭 ” ,旨在 以强制性 的规定 加强对简易程序的监督 。 然而 ,要求 简易程序公诉案件一律派员 出庭 ,摆在检察 人 员面前的最现实 的问题 就是出庭工作量 的增加 。若 还坚持 传 统的办案模式 ,原本案 多人 少的形势将更加严 峻 ,新 的矛 盾也将 凸显 。因此 ,在控诉 与监督的基本职能得 以保 障的前 提下 ,探 索简易程序 的高效办案模式很有必要 。 二 、开展简 易程序 出庭 工作的建议 ( 一 )建立繁 简分流 、集中审查 的工作机 制 公诉部 门在受 理案件后 ,可先对案件进行初 步审查 ,根 据案件 的繁简程度实行分 流 ,划分为简易程序案件 和普 通程 序案件 ,再分给不 同办案人员 办理。在实践 中,为 了提 高办

浅析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改进与完善

浅析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改进与完善
( 二) 加 强 了检 察 院 的 审 判 监 督 职 能
题。 2 0 1 3年 实 施 的修 改 后 的 《 刑 事诉讼 法 》 为保 障当事
人合 法 权 益 、 实现 诉 讼 价值 , 针对 暴 露 出的 问 题 在简 易 程序 方 面进 行 了一 系列 的改 进 措 施 ,对 于 刑事 诉 讼 审 判程 序 的完善 以及 刑 事诉 讼 制 度 的健 全 具有 重

程 序 审 理 案 件 的 能 力 大 大 提 高 。从 表 现 形 式 上 看 主 要
有 : 第 一种 是简 化 审判 程 序 , 即相 对 于普通 程 序 , 对某 些 事 实 清 楚 的案 件 , 在被 告 人 同 意 的前 提 下 , 减 少 某
检 察 机 关 基 于 自身 的 办 案 效 率 与 方 便 基 本 是 不 出 庭 的, 这 是 与 诉 讼 原 则 相 悖 的 。如 果 检 察 院 不 派 员 出 庭 , 控 诉 方 的 职 能 由法 院代 行 , 意 味着法 官 兼具 控诉 和裁
判 职能 , 违 背控 审 分离 、 审 判 中立 的原则 , 审判 将成 为
的建议 。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刑事简易程序 ; 改进与完善
中图分类 号 :A 9 2 0 . 4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 编号 :1 0 0 8—8 4 3 1 ( 2 0 1 3 ) 0 3—0 0 7 8—0 3
犯罪 事实 没有 异议 的 ; 被 告 人 对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没 有 异

78・
《 中共太原 市委党校学报》 2 0 1 3 年第 3 期
来 , 是 否 出 庭 完 全 由检 察 机 关 自 己 予 以 决 定 , 实 际 中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指依据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当中,刑事诉讼程序通常是被分成了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与再审程序的。

不同的程序之下,适用的法院、审级以及案件都是不一样的。

今天,我们就一起说说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刑事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指简易程序适用的法院、审级和案件。

适用的法院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但从《刑诉法》第147条和174条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和“可以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规定看,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中级以上级别的人民法院不得适用刑事简易程序。

至于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因为刑事诉讼法并未向民事诉讼法那样赋予人民法庭的权限,因此,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不能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

适用的审级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的第一次审理。

也就是说,当一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一次审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以及第二审程序审理认定第一审事实不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时,尽管还是按照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审理,但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至于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则更不适用简易程序。

因为这些程序是为了纠正第一审或者第二审中的某些错误,或者为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而设立的,它的法律性质和任务决定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以及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在2003年3月下发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废止)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3)告诉才处。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
部分地区司法资源紧张, 难以保障速裁程序和简易 程序的顺利推进。
完善措施和建议
扩大适用范围
根据案件性质和繁简程度 ,进一步细化速裁程序和 简易程序的适用标准,提 高其适用率。
简化程序流程
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 ,进一步简化速裁程序和 简易程序的流程,提高审 判效率。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加强司法资源统筹协调, 合理分配审判力量,确保 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顺 利推进。
未来发展趋势
智能化辅助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未来速裁 程序和简易程序有望借助智能化辅助 手段,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跨区域协作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探索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引导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纠 纷,减轻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审判 压力。
速裁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快速审判程序,旨在提高审判效率 ,迅速解决案件。
特点
速裁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更为简化,审理期限较短,强调快速、 高效地处理案件。
适用条件和范围
适用条件
通常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轻微 刑事案件。
范围
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以及案件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
04
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比较
适用范围比较
速裁程序
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 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 独任审判。
简易程序
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 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简易程序相对普通程序而 言,更为简单、快捷。

刑诉法第一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刑诉法第一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刑诉法第一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1、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检察院将犯罪嫌疑人发起公诉后,法院会按照程序展开审理。

和民事诉讼一样,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也可以选择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具体采取哪个方式就要根据案情而定。

那么刑诉法第一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下面小编结合刑诉法有关知识和大家讲一讲。

一、刑诉法第一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1、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二、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特点有哪些?1、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3、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多久?《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否则,简易程序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实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四、关于简易程序的注意事项有哪些?1、简易程序只能在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时适用,不适用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也不适用于第二审案件。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修订后的新《刑事诉讼法》第210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包括三年)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3.简易程序的庭审阶段简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庭审的阶段顺序进行,以保障各方当事人和公诉机关的权利。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于其自身特点,庭审可以省略一些环节,以迅速、准确审结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不受普通程序中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4.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理由。[1]
编辑本段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诉讼环节,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这种程序的简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由审判员、陪审员三人以上组成合议庭。由于法律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作了限定,因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都是事实清楚,证据比较充分,危害也不严重的轻微刑事案件,不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就可以保证质量地审结,以使人民法院可以集中精力去办理重大复杂的疑难刑事案件。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这一规定也是由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特点决定的。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公诉案件,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由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是事实比较清楚,证据充分,相对来说,社会危害性也较轻的一些刑事案件,对这类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不会妨碍指控犯罪,证明犯罪,惩罚犯罪的,可以不派员出庭。当然,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需要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也可以派员出庭。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人直接起诉到法院的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当然不需要派员出庭。

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包括什么

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包括什么

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包括什么刑事诉讼法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三条规定: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我国最新出台的刑事诉讼法包括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其中,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针对于一些简单的,争议较小的民事案件或者行政违法行为,往往会在当场就做出诉讼判决。

那么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包括什么?下面由小编来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一、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特点:1、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3、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包括什么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

当然,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

为此,刑事诉讼法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三条规定: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理由。

上文就是▲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详细介绍。

从中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是对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的简化,适用于证据比较充分的案件,同时也有利于办案程序的简化;另外,简易程序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案件的规定程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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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摘要】2012年通过大修的刑事诉讼法根据这些年司法实践的经验,整合关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新的简易程序,此次关于简易程序的立法有很大的进步,但同样留下了问题需要我们继续努力去解决。

【关键词】简易程序;效率价值;程序选择权;辩护权
一、2012年新法关于简易程序规定的进步之处
(一)完善了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扩大了适用的案件范围
2012年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结合“普通程序简化审”的规定,重新规定了新的简易程序的使用条件,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

实体上,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程序上,要求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不再以案件可能判处的刑期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取而代之的主要是被告人认罪和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相比1996年的规定,2012年新法的规定看似缩小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际上这是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适用的现实情况进行的修改,因为根据以往法律的规定,简易程序适用率很低,相反“普通程序简易审”却大行其道。

所以,这次修改不仅不会缩小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反而会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另一方面,这也是根据简易程序适用的一般规律作的修改,因为三年以下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并不一定就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所以,2012年刑诉法规定的简易程序的使用条件应该说是既关注了简易程序适用的一般规律,又关注了我国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

(二)赋予刑事被告人对简易程序的程序否决权
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174条规定,对于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适用,而与案件判决结果最具利害关系的刑事被告人却反而不具有对程序的选择权。

究其原因,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定位密不可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国家、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为标准,进行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否定了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而赋予被告人自由选择简易程序的权利。

虽然赋予了被告人辩护权和其他的诉讼权利,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的改变刑事被告人处于被追诉地位的诉讼客体身份。

2012年新的刑事诉讼法第208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第211条又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很明显,新法赋予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否决权。

这一修改有很明显的进步意义,它体现了我过这些年刑事诉讼价值取向的变化。

第一,它体现了对被告人诉讼主体的认可。

虽然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追诉的地位,简易程序作为普通程序的简化,有便捷高效避免被告人被长时间羁押减少诉累的优势,但在对被告人保护的程度上不及普通程序。

如果不赋予当事人对适
用简易程序的否决权,而把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力完全交给法院和控诉方,显然是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忽视,是对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忽视。

第二,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真正的开始注重保护人权。

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是刑事诉讼的两大基本目的,不可偏废。

因为在简便的程序中,被告人更难与公诉机关对抗。

这次修改赋予当事人对简易程序适用的否决权,顺应了世界各国刑诉法注重人权保障的趋势,是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第2条“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

(三)规定公诉机关必须派员出庭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这一规定与原来的简易程序设计有重大变化,按照原来的简易程序设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是可以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

修改之后的所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无一例外的出席法庭,履行公诉职责。

这样规定的意义有以下几点。

第一,有利于在简易程序中更好的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

公诉方不出庭实际上是对被告人辩护权的变相剥夺。

此次在简易程序中让公诉人员回归,实质上起到了保护人辩论权的作用。

不仅有利于保护被告人,还有利于法官更加清楚的了解案件情况,辨明是非。

第二,符合刑事诉讼三角结构的要求。

“刑事诉讼三角结构的表征是作为双方平等对抗,法官作为第三方居于其中,踞与其上,公
正裁判,解决纠纷。

”此次修改是三角结构在简易程序中的回归,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发展方向。

第三,可以加强检察机关对简易程序的监督。

虽然检察机关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机关,但是同时也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有利于对法官进行监督,规范法官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的行为。

(四)在简易程序中增加了合议庭审判
新的刑事诉讼法以二元的简易程序审判组织取代一元的简易程序审判组织。

新法规定,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在独任审判时如遇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只需转为合议庭审理,仍适用简易程序。

这可较好的解决程序转换中出现的问题,形成二元的简易程序审判组织,同时也增强了简易程序审理三年以上刑事案件的合理性。

这是这次修改刑诉法的个创造性的规定,将大大提高我国刑事诉讼效率。

二、2012年修改后的简易程序有待完善之处
正如上文说叙述的,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有很大的进步,基本上是对我国的简易程序进行了全面的再设计,新设计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将提高我国刑事诉讼的效率,促进司法高效。

令人遗憾的是,此次修改依旧遗留了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一)为简易程序中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
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这是简易程序里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护条款。

但是如很多学着所言,我国很多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根本没有请辩护律师。

所以,在简易程序中给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是有必要的。

一方面,我国目前在立法上通过确定证据法定形式来设定证据资格,规范和引导证据运用不仅十分必要,而且意义重大。

实践中司法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然会收集到纷至沓来的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信息,用什么样的标准对这些繁杂的信息材料进行筛选和判断,不仅直接关系到诉讼的效率,而且影响到发现真相和实现公正的程度。

明确了证据法定形式还有利于把证据同那些不属于证据或者不具
有合法性的“事实”和“材料”区分开来,这是审查判断证据处理案件的前提和基础。

设定明确而规范的证据法定形式还有利于当事人举证。

有利于当事人全面而系统地提出证据,节约诉讼成本。

另一方面,列举的封闭式规定存在着其难以消除的弊端。

从理论上讲,在这种体例下,只有法律明确肯定的证据材料才具有证据资格,其他材料无论证明价值多高,一概不能跻身证据殿堂。

立法欲穷举所有的证据种类的想法似乎有些理想化,有悖于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

此外,封闭式的规定人为地增加了证据材料进入诉讼的障碍,客观上提高了证据的准入门槛,使立法在面对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时显得力不从心,视听资料证据的增设就是很好的例证。

这种有了问题才找办法的做法,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使我们在面对新情况时依然被动。

(四)证据的划分标准
除封闭式规定带来的弊端外,划分标准不合理引发的问题更甚。

如果仅以此为标准进行分类,证据种类应该只有“物证和人证”或者“物证、书证和人证”,而立法中其他形式的出现则是因为在这一划分标准之下又兼采其他分类标准。

而且正是划分标准的多重性,造成了证据种类的混乱状况。

但是,司法实践中如果的确需要按照多重标准进行划分的话,那么各标准间就应当具有层次性,即由最高的类依次分到较低的类、更低的类,而现有的划分标准恰恰缺乏这样的层次性。

一方面,划分标准的混乱引起了证据种类自身的混乱局面,另一方面也正是因为划分标准的混乱从而使得证据种类在排序上表
现出了较大的随意性。

刑事诉讼法在物证、书证之后罗列了四种人证,其后是物证的勘验、检查笔录、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它们本质上则属于实物证据,最后增加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交叉排列,十分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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