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怎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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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怎么规定的

侵权责任法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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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怎么规定的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必须要承担侵权责任。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不管行为人是否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一、侵权责任法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怎么规定的?

侵权责任由侵权行为人承担举证责任,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侵权责任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有哪些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直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民事案件中最主要的类型。我国在对人身损害作出规定的时候,往往也是针对这个赔偿的纠纷进行的规定。那么,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接下来由我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1、医疗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

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日工资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雇佣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雇佣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雇佣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实用版)

目录

一、引言

1.介绍雇佣关系

2.概述雇佣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二、雇佣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三、雇佣人身损害赔偿的类型

1.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

2.雇员因工作原因患病

3.雇员在工作中发生意外身亡

四、雇佣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

1.医疗费用

2.误工费

3.伤残赔偿金

4.死亡赔偿金

五、雇佣人身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1.雇主的举证责任

2.雇员的举证责任

六、结论

1.雇佣人身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2.提高雇主和雇员法律意识

正文

一、引言

在现代社会,雇佣关系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关系。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然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可能会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损害,这就涉及到雇佣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本文将围绕雇佣人身损害赔偿案例展开讨论,以期提高雇主和雇员的法律意识。

二、雇佣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雇佣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部法律,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这两

部法律,雇主有义务保障雇员的人身安全,如果因工作原因导致雇员受到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雇佣人身损害赔偿的类型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这种情况下,雇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等。

2.雇员因工作原因患病。如果雇员因为工作环境或工作内容原因患病,雇主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雇员在工作中发生意外身亡。这是一种最严重的人身损害情况,雇主需要承担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原则

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原则

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原则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社会各界用电量逐年增加,在该院电力运行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也呈增多的趋势。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属民事诉讼中人身侵权案件,是由人身权法予以调整的。审理该种类型案件在实体上适用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主要包括《民法通则》、《电力法》、《合同法》、国务院“电力、电网三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司法解释等。在某些案件中,还可能涉及一些部门规章,其中《电力法》、《民法通则》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法官审理该类型案件和判案的主要依据。

下面根据审判该类案件过程中的实务,浅谈一下我个人对审理触电案件几个方面的认识。

一、确定正确的事故责任主体。

在审理触电案件中,首先要在程序上确定民事侵权责任主体,即事故责任主体。侵权责任主体在民事法律上有多种划分之法,具体到触电案件,应是从事电力运行企业的人,包括使用、支配、控制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和用电设备,并利用其谋取利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供电设施、用电设施的产权人、占有人、使用人、收益人。电力工业部于1996月8发布了《供电营业规则》,其中第51千伏以下的电压等级。发生这种触电案件,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分责处理。这种案件涉及供电企业的较少。按照一般民事侵权案件审理,即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的,将会负有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

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旨在规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标准和判决原则。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指因他人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个人身体受到

损害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在我

国日益完善的法治体系下,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必须

遵循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精神,以确保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得到保障。

本司法解释共分为六章,包括总则、受害人权利、侵权人责任、

赔偿责任、数额认定和司法实践。其中,总则部分明确了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审理适用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和理论依据,为后续具体规定

打下了基础。受害人权利部分明确规定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人

身权、名誉权、精神损害赔偿权等,保障受害人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中的权益得到维护。侵权人责任部分明确规定了侵权人在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中的责任,包括过错推定、举证责任等,以确保侵权行为得到

应有的制裁。赔偿责任部分明确规定了对于受害人的损失应当如何赔偿,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为具体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指导。

数额认定部分明确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数额的认定标准和

原则,以确保赔偿数额的公正和合理。最后的司法实践部分对本司法

解释的适用和执行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为法官和律师在审理具

体案件时提供了指导。

在这份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和

判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有助于确保受害人在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中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其中,对于受害人的权利予以明确规定,如对于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名誉权受到侵害等情况提供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2022修正)

【发文字号】法释〔2022〕14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4.24

【实施日期】2022.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

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二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法

⼈⾝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法是什么?店铺⼩编在下⽂就为⼤家带来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法是什么

受害⼈遭受⼈⾝损害,因就医治疗⽀出的各项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包括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活上需要所⽀出的必要费⽤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导致的收⼊损失,包括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死亡的,赔偿义务⼈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款规定的相关费⽤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损失等其他合理费⽤。

死亡赔偿⾦计算公式《最⾼院⼈损解释》:

城镇居民:按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计算

A 年龄 X≤60岁元/年×20年=元

B 年龄60岁≤X≤75岁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元/年×5年=元

农村居民:按上⼀年度农村居民⼈均纯收⼊计算

A 年龄 X≤60岁:元/年×20年=元

B 年龄60岁≤X≤75岁元/年×(80-X)=★元

C 年龄 X≥75岁元/年×5年=元

丧葬费《最⾼院⼈损解释》: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平均⼯资标准,以六个⽉总额计算。

元/年÷2=元

残疾赔偿⾦《最⾼院⼈损解释》:

残疾赔偿⾦=死亡赔偿⾦×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6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员伤残成都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及方法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及方法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及方法

小编希望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及方法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当今现代是一个人们追求维护自身权益的年代,许多人都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当我们收到人身损害时首先要知道,可以向对方要求相应的赔偿。但是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及方法是什么呢?围绕这一问题,小编我查阅了相关资料,来为大家解答。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及方法

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2、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及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及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及标准

人身损害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是致人伤残,第二种是致人死亡,两种情形的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是不同的。

一、致人伤残的赔偿范围及标准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释20号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院人身伤害赔偿规定

最高院人身伤害赔偿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61次会议通过)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

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协议范本6篇

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协议范本6篇

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协议范本6篇

第1篇示例:

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协议范本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 甲方系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XX公司,其地址为XXXXXXXX,法定代表人为XXX,拥有对本协议项下事务作出解释和决定的权利;

2. 乙方为XXXX,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住址为XXXXX;

3. 乙方因XXXXXXXX事件遭受人身损害,甲方对此事件承担相应责任;

4. 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人身损害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

本协议。

一、和解方式

1. 在双方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并对乙方受到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2. 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人身损害赔偿事宜,避免进

一步的纠纷和法律诉讼。

二、赔偿金额及方式

1.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人民币XXX元(大写:XXX元整),以解决因XXXXXXXX事件所导致的人身损害;

2.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该赔偿款项支付至乙方提供的指定账户,并出具相应的发票或收据;

3. 乙方在接受该赔偿款项后,视为已完全解决因XXXXXXXX事件所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事宜,不再向甲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三、保密义务

1. 双方同意对本协议及涉及的赔偿事宜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公众等;

2. 任何由于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应当

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本协议之外,关于赔偿事宜的相关信息也应被视为机密,任何

一方在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是什么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

⼲问题的解释全⽂是什么

为正确审理⼈⾝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全⽂是什么?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全⽂是什么

中华⼈民共和国最⾼⼈民法院公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12⽉4⽇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04年5⽉1⽇起施⾏。

⼆00三年⼗⼆⽉⼆⼗六⽇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4⽇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20号

为正确审理⼈⾝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条 因⽣命、健康、⾝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起诉请求赔偿义务⼈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是指因侵权⾏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损害的受害⼈、依法由受害⼈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以及死亡受害⼈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是指因⾃⼰或者他⼈的侵权⾏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然⼈、法⼈或者其他组织。

第⼆条 受害⼈对同⼀损害的发⽣或者扩⼤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百三⼗⼀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的赔偿责任。但侵权⼈因故意或者重⼤过失致⼈损害,受害⼈只有⼀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

⼲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包含什么?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2003年12⽉4⽇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条因⽣命、⾝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起诉请求赔偿义务⼈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是指因侵权⾏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损害的受害⼈以及死亡受害⼈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是指因⾃⼰或者他⼈的侵权⾏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然⼈、法⼈或者⾮法⼈组织。

第⼆条赔偿权利⼈起诉部分共同侵权⼈的,⼈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承担同等责任。

⼈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书中叙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

⼲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4⽇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20号)

为正确审理⼈⾝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条因⽣命、健康、⾝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起诉请求赔偿义务⼈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是指因侵权⾏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损害的受害⼈、依法由受害⼈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以及死亡受害⼈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是指因⾃⼰或者他⼈的侵权⾏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然⼈、法⼈或者其他组织。

第⼆条受害⼈对同⼀损害的发⽣或者扩⼤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百三⼗⼀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的赔偿责任。但侵权⼈因故意或者重⼤过失致⼈损害,受害⼈只有⼀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的赔偿责任。

适⽤民法通则第⼀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的赔偿责任时,受害⼈有重⼤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损害,或者虽⽆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为直接结合发⽣同⼀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百三⼗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为间接结合发⽣同⼀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或者原因⼒⽐例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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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怎么承担

小编希望人身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怎么承担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日常生活中,人身损害的发生是比较常见的,不管侵权人是有意还是过失,此时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就在此也是很容易产生纠纷的,这就需要当事人进行举证,那么人身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怎么承担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详细了解。

1、原告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根据不同的伤害程度和结果,应当提供下列证据:

(1)证明被告确系侵害人或承担民事责任人的证据。

(2)证明侵害行为实施过程的证据,包括起因、时间、地点、导致伤害的方式和方法等证据。

(3)证明损害结果的证据,包括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法医鉴定、转诊手续、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

(4)证明因人身受到伤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包括医疗费、就医交通费、就医住宿费、补救性残疾用具费、丧葬费等有关费用单据。

(5)证明确需的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转院到外地就医期间生活补助费和依靠受害人抚养的人及所需费用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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