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及其规律的学科,它涵盖了从古代到现代的各个时期和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制度。
以下为大家总结一些重要的法制史知识点。
一、中国古代法制史1、夏商周时期夏朝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制度带有浓厚的原始习惯法色彩。
商朝在法律制度上有了较大发展,出现了“刑名从商”的说法。
而周朝则实行“礼治”,周公制礼,将礼作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同时也有“九刑”等刑罚制度。
2、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是中国法制的变革时期。
郑国子产“铸刑书”,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
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3、秦汉时期秦朝奉行法家思想,实行严刑峻法,统一法律,颁布了秦律。
汉朝初期采用“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汉武帝之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制度开始儒家化,形成了“春秋决狱”等制度。
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重要发展是“律令分修”,法律形式逐渐多样化。
北齐的《北齐律》对后世的法典编纂影响较大。
5、隋唐时期隋朝的《开皇律》在篇章体例和内容上都有创新。
唐朝的《唐律疏议》是我国古代法律的集大成者,其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影响深远,是中华法系的代表。
6、宋元明清时期宋朝注重编敕,法律形式灵活多样。
元朝在法律上具有民族歧视的特点。
明朝的《大明律》和清朝的《大清律例》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但总体上封建法律制度逐渐走向衰落。
二、中国近代法制史1、清末变法修律清末为了挽救统治危机,进行了大规模的变法修律,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大清新刑律》等一系列法律。
这次变法修律标志着中国传统法律体系向近代法律体系的转型。
2、民国时期北洋政府时期法律制度混乱,军阀割据,各自为政。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形成了“六法全书”体系,但本质上是维护国民党统治和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工具。
三、外国法制史1、罗马法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法制史总结归纳
一.归纳总结(一)若干“首个”、“第一次”1.“式”第一次出现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格”出现于北朝时期;2.西魏《大统式》为我国第一部统式法律形式;3.赎刑起于夏朝;4.郑国子产铸刑书为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活动;晋国赵鞅铸刑鼎为第二次;5.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为《法经》;6.官当首次入律——北魏律;八议首次入律——曹魏律;“准五服”首次为晋律;7.第一次以律公布封建成文法典——秦律;8.第一次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的——曹魏律;9.第一次以名例律命名刑法总则的——北齐律;10.第一部刊版印刷的封建成文法典——宋刑统;11.第一次五刑法定化——开皇律;12.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唐六典;13.第一次出现凌迟刑在五代,明代正式入律,宋代法定化;14.第一次开创律例合编新体制——大明律集解附例;15.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清代的第一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16.第一部近代意义上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17.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第一部正式颁布的民法典——中华民国法典;18.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临时约法;19.近代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20.第一个减租法令出现在元朝;21.首次规定结婚必须登记的——太平天国;22.最终废除宫刑在北齐;秦汉始设廷尉;明代创制充军;汉代首立录囚制度;刺配始于宋;23.对外贸易始于汉武帝;科举始于隋代;条法事类编撰始于南宋;24.北洋政府首先规定: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5.唐朝第一部法典:武德律;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26.第一部宪法性草案,第二部宪法性文件——十九信条;27.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第一次出现杖刑——北魏;28.死刑复奏制度始于三国曹魏,大理寺始设于北齐;(二)若干历史沿革1.封建成文法典总则历史沿革2.五刑制度历史沿革(1)夏商西周:奴隶制五刑——墨、劓、-、宫、大辟;其肇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2)汉代: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景帝二百);斩左趾改为笞二百(景帝一百);斩右趾改为弃市;(3)南北朝:北朝西魏时,北齐下令废止宫刑;流刑的出现弥补了徒刑和死刑之间的空白;北魏增加鞭刑和杖刑,形成死、流、徒、杖、、鞭五刑;(4)隋文帝开皇年间《开皇律》,以笞代鞭刑,形成笞,杖、徒、流、死五刑,自此,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3.刺配刑的沿革(1)刺配始于宋朝,设此刑原意在于宽贷死刑之意,后来却成了滥用之刑,后人讥之为“六刑”(2)元代在刺配的基础上增设了刺劲,刺项和刺顶刑;(3)明清沿用刺配刑;(4)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废除刺配刑,方才退出历史的舞台;4.凌迟刑的历史沿革(1)始于五代,属法外用刑;(2)北宋仁宗时,在法定绞、斩、死刑外,增设凌迟刑;(3)南宋时,适用范围开始扩大,宁宗《庆元条法事类》中,凌迟被定位法定刑(但未载入《宋刑统》;(4)明朝正式载入《大明律》(5)清朝,凌迟罪名由明朝的13条增加到22条,范围进一步扩大;(6)清末,沈家本之《大清先行刑律》废除凌迟刑;5.大理寺及其沿革6.刑部及其历史沿革7.监察机关历史沿革8.死刑复奏历史沿革(1)曹魏时确立死刑复奏制,为历代王朝所沿用;(2)隋朝设三复奏;(3)唐朝设五复奏,但地方仍实行三复奏;(4)宋朝,京师一复奏,地方不复奏;9.法典编撰体制沿革(1)唐朝以前,以名例律为统率,,以篇为单位;(2)唐朝中期:《大中刑统》,以名例律为统率,后按内容性质分“门”;(3)明朝:以名例律为统率,按六部划分;(4)明神宗万历年间,《大明律集解附例》,将例附后,开创律例合编新体例;(5)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取消六部,按性质以“门”为编撰体例;《大清新刑律》按总则和分则编撰,沿用至今;10.会审制度的历史沿革二.立法概况(一)各朝立法指导思想西周:明德慎罚战国:①一断于法;②刑无等级;③轻罪重刑;④法布于众秦:①缘法而治,②刑无等级;③严刑重法汉:①汉初“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约法省刑”;②汉武帝:“礼法并用,德主刑辅”;唐:①宽简、稳定、划一;②德本刑用;宋:①强化中央集权;②重点治贼盗;元:①附会汉法;②分而治之;明:①刑乱国用重典;②明刑弼教;清:①详译明律,参以国制;②尚德缓刑;备注:西周:明德慎罚;汉代:德主刑辅;唐代:德本刑用;明代:明刑弼教;清代:尚德缓刑。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石,其发展历程源远流长。
法制史研究的是法律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演变和发展,对于理解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为您总结一些关键的法制史知识点。
一、古代中国法制(一)夏商周时期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朝代,其法律制度多以习惯法为主。
商朝在夏朝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出现了“汤刑”。
周朝则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如“九刑”,并且在法律思想上强调“明德慎罚”。
(二)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变革时期。
郑国子产“铸刑书”,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
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对后世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秦汉时期秦朝奉行法家思想,法律严苛,推行“以法治国”。
其代表性的法律有《秦律》,包括律、令、式、法律答问等多种形式。
汉朝初期实行“无为而治”,汉武帝之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开始儒家化,出现了“春秋决狱”等司法制度。
(四)隋唐时期隋朝的《开皇律》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上对后世法典产生了重要影响。
唐朝的《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典范,具有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刑罚适中的特点,其影响波及周边国家。
(五)宋元明清时期宋朝重视编敕,法律形式更加灵活多样。
元朝法律具有民族特色,保留了蒙古习惯法的部分内容。
明朝的《大明律》以及清朝的《大清律例》在继承前代法律的基础上,也有各自的特点和发展。
二、古代西方法制(一)古希腊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源头之一,其法律制度具有民主色彩。
雅典的法律注重公民的参与和权利保障,通过公民大会等机构进行立法和司法活动。
(二)古罗马罗马法是古代西方最发达的法律体系之一。
《十二铜表法》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对罗马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罗马法经历了从公民法到万民法的发展过程,其法律原则和制度对后世大陆法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中世纪法制(一)欧洲中世纪这一时期教会法占据重要地位,与世俗法相互影响。
法制史13个重点的归纳总结
法制史13个重点的归纳总结法制史的归纳总结法制史是研究人类社会法律制度和法律发展历程的一门学科。
它以时间顺序为主线,对法律制度的演进和发展进行研究。
在法制史的研究中,有13个重点可以归纳总结,它们分别是:母权制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民法制社会、刑法制社会、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行政法制的发展、商法制度的形成、劳动法制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措施、现代法制的建立、国际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法制的转型与创新。
首先,母权制社会是人类最初的法律制度形态。
在母权制社会,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以血缘关系为主要依据,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拥有重要地位,社会秩序以宗法制为核心。
接下来是奴隶制社会。
在这个社会制度下,奴隶是一种重要的生产关系。
奴隶制社会的法律制度以主奴关系为基础,奴隶缺乏法律地位和权利。
封建制社会是中世纪欧洲的主要社会制度,它的法律制度以封建土地所有权和封建等级关系为核心。
宗法法律制度逐渐被土地法和封建私法所取代。
随着城市的兴起以及商品经济的发展,民法制社会逐渐形成。
这个时期的法律制度以平等和自由为原则,契约关系逐渐成为法律关系的主要形式。
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法、家庭法和合同法。
刑法制社会是在民法制社会的基础上形成的。
在这个时期,刑法出现了司法的特点,法律关系以追究犯罪责任为主要内容。
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法制发展的重要阶段。
在这个阶段,国家逐渐成为法律制定的主体和执行者,法律的颁布和实施由国家来负责。
行政法制的发展是现代法制的重要内容。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行为和行政关系的法律制度,它的发展与国家机关的出现和发展紧密相关。
商法制度的形成是现代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和商业关系的法律制度,它的建立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紧密相关。
劳动法制的发展是工人阶级权益保护的结果。
劳动法主要涉及劳动合同、工时和工资等劳动条件,它的出现与工业化和雇佣劳动的普遍应用有关。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各个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
中国法制史重点笔记
中国法制史重点笔记
中国法制史是指中国传统社会中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
下面是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笔记:
1. 先秦时期:先秦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起点。
在这个时期,法律主要以礼制为基础,注重道德教化和社会秩序维护。
《礼记》、《尚书》等文献中记载了一些法律规范和司法制度。
2. 秦朝: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颁布了一系列法令,统一了量衡、文字、车轮宽度等标准,推行了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改革。
3. 隋唐时期:隋唐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高峰时期。
隋朝颁布了《大业律》和《隋律》,唐朝则颁布了《唐律》和《唐令》。
唐律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完整的法典,对后来的法律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4. 宋元时期:宋元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宋朝时期,司法审判制度逐渐完善,民间出现了一些以民间习惯法为基础的地方性法律,例如《红头案》等。
元朝推行了行政法和刑法的改革,颁布了《大元律》和《大元令》。
5. 明清时期:明清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后期阶段。
明朝时期,明太祖颁布了《大明律》,明朝法律制度相对严谨,明朝法律制度在清朝继续沿用。
清朝时期,颁布了《大清律例》,在法律制度上进行了一些修订和完善。
在中国法制史的演变过程中,可以看到法律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趋势。
从最初以礼制为基础的道德法律到逐渐形成的法典制度,再到明清时期的法律改革,中国的法制逐渐走向成熟。
这些法律制度的发展,为中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也为后来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法制史总结
一、夏商法律制度1.夏代的奴隶制五刑制度:墨、劓、剕、宫、大辟。
2.司法制度: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大理”,地方司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
商代1.商代立法思想:①“王权神授”的法律思想:真是地反映了商代奴隶主贵族所崇尚的信念。
商代统治者把奴隶主贵族对人世间的法律统治,神化为“秉承天意”,无非要使奴隶制国家统治地位合法化,并赋予商王这一奴隶主阶级的总代表以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地位②“天讨”与“天罚”的法律思想:商代统治者为证明其刑杀和讨伐活动的合理性,将他们在人世间的用刑诡称谓奉天刑罚与代天讨罪。
2.司法制度:司法机构:中央最高审判机构改称为司寇,与中央其他五个机关并称为六卿。
二、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1.在法律思想方面,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以德配天:是说所谓得天命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作为世间万事万物的最高主宰,上天对所选择的那些有德者,将天命赋予他们,并保佑他们完成自己的使命。
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就是主张在使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
它不仅仅在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及宏观法制特色德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直接的指导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被后世各朝统治阶层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和正统的标本。
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特殊的“礼治社会。
2.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渊于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经过夏、商两代发展,到西周建立时,达到了成熟的程度)3.礼与邢的关系:①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②所谓“刑”,是指所有刑法的通称,泛指与刑罚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
③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
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
大一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大一法制史知识点总结法制史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学专业课程,对于培养法学专业人才具有重要的作用。
大一学生在学习法制史时,需要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
本文将对大一法制史课程中的知识点进行总结,以帮助学生复习和掌握相关内容。
一、早期法律制度的形成早期人类社会出现了原始的法律制度,其中以习俗法和宗法法为主要形式。
习俗法是在部落、氏族中以民间习俗为基础制定的法律规范,而宗法法则是以血缘关系和家族制度为依据的法律制度。
二、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1. 古代东方法律制度在古代东方,出现了以礼法和律法为主要特征的法律制度。
其中,礼法指的是根据宗法、思想信仰等制定的行为准则,而律法是以明文形式规定的法律制度。
2. 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古希腊和古罗马是西方法律制度的代表。
古希腊的法律制度以雅典民主政治为基础,采用了民主裁判的方式。
而古罗马的法律制度则以举证原则为核心,建立了完善的合同法和私法制度。
三、中世纪封建法律制度中世纪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受到封建主义思想的影响,其中以封建法和天主教会法为主要内容。
1. 封建法是指以封建关系为基础的法律制度。
在封建制度下,地主与农奴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到确立。
2. 天主教会法是指教会内部的法律制度。
在中世纪封建社会,教会权力极大,天主教会法对于信徒的行为准则起着重要的作用。
四、近代法律制度的形成近代法律制度的形成经历了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的影响。
其中,启蒙运动提倡人权和法治原则,为近代法制奠定了基础;法国大革命则推动了法典的制定和民主宪政的建立。
五、现代法制体系的建设现代法制体系以宪法为核心,建立了包括行政法、刑法、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的法律制度。
六、中国法制史的发展中国的法制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的礼法制度和秦代的法律制度。
随着历史的变迁,中国的法律制度也经历了封建法律制度、民族法和外来法律制度的发展。
近代以来,中国实行了西方法律体系的改革和现代法制建设。
七、法制史对法学的影响法制史的学习对于法学专业学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制史继承制度的演变总结
法制史继承制度的演变总结法制史继承制度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是如何演变和传承的过程。
下面是一个对法制史继承制度演变的总结:1. 人类起源阶段:在人类起源阶段,法律制度是通过口头传统来传承的。
部落、氏族或家族的长老负责宣布和执行法律。
2. 古代社会:古代社会常常以宗教或神权为基础,法律通常由神或神权者颁布。
这些法律规范了社会秩序、道德准则、刑法和民事法等。
3. 古代法律体系:在古代,一些文明世界如古埃及、古巴比伦、古希腊和古罗马等建立了相对复杂的法律体系。
这些法律体系具有宪法、刑法、民事法、商法等多种不同的法律分支。
4. 宗教法与世俗法:在中世纪,欧洲国家主宰的制度通常具有宗教法和世俗法两种体系。
宗教法由教会颁布和执行,世俗法由国家政权颁布和执行。
5. 科学立法:随着现代科学的发展,法律制度越来越注重科学与理性。
启蒙时代,一些国家开始以理性和科学为基础制定法律。
6. 民法与刑法:19世纪中叶,欧洲国家普遍采用民法体系和刑法体系。
民法主要规范民事关系,包括合同、财产、家族关系等,刑法则规范违法行为和刑罚。
7. 民主法治:20世纪,许多国家追求民主法治的原则。
这意味着法律要公正、平等、透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要符合民主程序和法治原则。
8. 国际法与国内法: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法的重要性越来越显著。
国际法是不同国家之间相互交流和合作的基础,也影响国内法律的制定和执行。
总的来说,法制史继承制度的演变是一个从口头传统到书面法律、从宗教法到世俗法、法律科学化和国际化的过程。
不同的国家和文明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各自独特的法律体系,但都面临着类似的挑战,即在保障公正与公平的同时,适应社会变革和全球化的要求。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一.归纳总结(一)若干“首个”、“第一次”1.“式”第一次出现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格”出现于北朝时期;2.西魏《大统式》为我国第一部统式法律形式;3.赎刑起于夏朝;4.郑国子产铸刑书为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活动;晋国赵鞅铸刑鼎为第二次;5.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为《法经》;6.官当首次入律——北魏律;八议首次入律——曹魏律;“准五服”首次为晋律;7.第一次以律公布封建成文法典——秦律;8.第一次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的——曹魏律;9.第一次以名例律命名刑法总则的——北齐律;10.第一部刊版印刷的封建成文法典——宋刑统;11.第一次五刑法定化——开皇律;12.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唐六典;13.第一次出现凌迟刑在五代,明代正式入律,宋代法定化;14.第一次开创律例合编新体制——大明律集解附例;15.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清代的第一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16.第一部近代意义上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17.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第一部正式颁布的民法典——中华民国法典;18.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临时约法;19.近代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20.第一个减租法令出现在元朝;21.首次规定结婚必须登记的——太平天国;22.最终废除宫刑在北齐;秦汉始设廷尉;明代创制充军;汉代首立录囚制度;刺配始于宋;23.对外贸易始于汉武帝;科举始于隋代;条法事类编撰始于南宋;24.北洋政府首先规定: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5.唐朝第一部法典:武德律;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26.第一部宪法性草案,第二部宪法性文件——十九信条;27.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第一次出现杖刑——北魏;28.死刑复奏制度始于三国曹魏,大理寺始设于北齐;(二)若干历史沿革1.封建成文法典总则历史沿革2.五刑制度历史沿革(1)夏商西周:奴隶制五刑——墨、劓、-、宫、大辟;其肇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2)汉代: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景帝二百);斩左趾改为笞二百(景帝一百);斩右趾改为弃市;(3)南北朝:北朝西魏时,北齐下令废止宫刑;流刑的出现弥补了徒刑和死刑之间的空白;北魏增加鞭刑和杖刑,形成死、流、徒、杖、、鞭五刑;(4)隋文帝开皇年间《开皇律》,以笞代鞭刑,形成笞,杖、徒、流、死五刑,自此,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3.刺配刑的沿革(1)刺配始于宋朝,设此刑原意在于宽贷死刑之意,后来却成了滥用之刑,后人讥之为“六刑”(2)元代在刺配的基础上增设了刺劲,刺项和刺顶刑;(3)明清沿用刺配刑;(4)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废除刺配刑,方才退出历史的舞台;4.凌迟刑的历史沿革(1)始于五代,属法外用刑;(2)北宋仁宗时,在法定绞、斩、死刑外,增设凌迟刑;(3)南宋时,适用范围开始扩大,宁宗《庆元条法事类》中,凌迟被定位法定刑(但未载入《宋刑统》;(4)明朝正式载入《大明律》(5)清朝,凌迟罪名由明朝的13条增加到22条,范围进一步扩大;(6)清末,沈家本之《大清先行刑律》废除凌迟刑;5.大理寺及其沿革6.刑部及其历史沿革7.监察机关历史沿革8.死刑复奏历史沿革(1)曹魏时确立死刑复奏制,为历代王朝所沿用;(2)隋朝设三复奏;(3)唐朝设五复奏,但地方仍实行三复奏;(4)宋朝,京师一复奏,地方不复奏;9.法典编撰体制沿革(1)唐朝以前,以名例律为统率,,以篇为单位;(2)唐朝中期:《大中刑统》,以名例律为统率,后按内容性质分“门”;(3)明朝:以名例律为统率,按六部划分;(4)明神宗万历年间,《大明律集解附例》,将例附后,开创律例合编新体例;(5)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取消六部,按性质以“门”为编撰体例;《大清新刑律》按总则和分则编撰,沿用至今;10.会审制度的历史沿革二.立法概况(一)各朝立法指导思想西周:明德慎罚战国:①一断于法;②刑无等级;③轻罪重刑;④法布于众秦:①缘法而治,②刑无等级;③严刑重法汉:①汉初“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约法省刑”;②汉武帝:“礼法并用,德主刑辅”;唐:①宽简、稳定、划一;②德本刑用;宋:①强化中央集权;②重点治贼盗;元:①附会汉法;②分而治之;明:①刑乱国用重典;②明刑弼教;清:①详译明律,参以国制;②尚德缓刑;备注:西周:明德慎罚;汉代:德主刑辅;唐代:德本刑用;明代:明刑弼教;清代:尚德缓刑;(二)各朝法律形式(三)各朝法典法律汇编(四)重要法典篇目及内容①名例律:关于刑罚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②卫禁律:关于警卫皇帝、保卫宫殿、维护国家边疆等方面;③职制律:关于官吏设置、选任、夫职、渎职等职官管理与惩戒方面;④户婚律:有关户籍、土地、赋税、徭役以及婚姻家庭等方面;⑤厮库律:有关畜牧与仓库管理;⑥擅兴律:有关发兵与兴造国家工程方面;⑦贼盗律:惩治贼盗犯罪;⑧斗讼律:因斗殴引起的诉讼;⑨诈伪律:关于诈骗和伪造犯罪;⑩杂律:弥补其他法律不足的关于市场管理和奸非等方面;(11)捕亡律:关于追捕逃犯(12)断狱律:关于关押、审讯在押人犯;(3)汉律60篇①九章律:法经6篇外加户、兴、厮;(9篇)②傍章律:礼仪制度方面(18篇)③越宫律:皇帝与宫廷警卫方面;(27篇)④朝律:关于朝贺方面;(6篇)⑤盗贼: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⑤杂:关于盗贼以外其他犯罪的规定;⑥网(囚):囚禁、审判犯罪;⑦捕: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⑧具:定罪量刑的从轻从重,即“具其加减”;三.刑法体系(一)各朝刑罚原则1.西周:①老幼减免原则(“三赦之法”——幼弱、老耄、蠢愚)②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a. 其中故意为“非眚”,过失为“眚”,惯犯“惟终”,偶犯“非终”;b.“三宥之法”——过失、弗知、遗忘;③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④宽严适中原则;2.秦:①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为准;②区分故意与过失——过失为“不端”,故意为“端为”;③盗窃按赃值定罪;④共犯及集团犯、教唆犯、累犯加重原则,自首减轻原则;⑤诬告反坐原则(特指有期徒刑)3.汉;①上请原则——官吏犯罪需请示皇帝,予以优待;②恤刑原则——矜老恤幼③亲亲得相首匿原则4.三国两晋南北朝:①八议制度②官当制度③准五服以治罪5.唐朝:①区分公罪与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该原则最早规定于《开皇律》;②共犯与合并论罪——首犯从重、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③自首与类推原则——轻重相举,举重以明轻;④老幼废疾者减免原则;⑤累犯加重与更犯加重原则:a.累犯特指盗犯,且三犯流者绞,三犯徒者流;b.更犯,系惯犯;⑥数罪并罚原则;⑦特权原则⑧化外人处罚原则:a.同国人,属人原则;c.异国人,属地原则,即以唐律论处;⑨同居相为隐原则;6.元朝:蒙汉异法7.明朝:①轻其所轻、重其所重;②从新从重原则;8.清:维护满族特权清末:《大清新刑律》规定:罪行法定、删除比附、刑罚人人平等、幼犯感化教育;9.南京国民政府:①从轻从新原则;属地为主,属人为辅原则;②罪行法定原则;10.工农民主政权:①分清首要、附和而区别对待;②自首、自新减免;③罪行法定与类推结合;④人道主义废止肉刑⑤按阶级成分、功绩定罪;抗日民主政权:①镇压与宽大原则②区分首要与胁从③贯彻保障人权,不纵奸、不冤良;④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解放区政权:明确规定:首恶者不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二)各朝刑罚制度1.夏商、西周:奴隶制五刑——墨、劓、--、宫、大辟①肇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三国两晋南北朝②砍手为刖,砍足为---,去膝盖为膑③拒《吕刑》记载,赎刑起源与夏朝;2.战国:商鞅变法之“连坐法”、“分户令”3.秦国:①死刑:戮、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夷三族、具五刑②肉刑:墨、劓、--、宫③徒刑:城旦舂、鬼薪白鬏、隶臣妾、司寇④笞刑:属轻微犯,适用于上级官吏对下级属臣,有别与五刑之“笞”⑤赀刑:既罚金;⑥耻辱刑:髡刑、耐刑、完刑4.汉朝:由肉刑向劳役刑的过度,是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转变的标志①汉文帝时:改墨刑为髡钳城旦舂。
法制史学习考点总结8篇
法制史学习考点总结8篇第1篇示例:法制史学习考点总结法制史作为法学专业的重要课程之一,旨在帮助学生了解法律的历史渊源及演变过程,为今后的法律研究与实践奠定基础。
在学习法制史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掌握一些重要的考点,以便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下面将对法制史学习考点进行总结,帮助同学们更好地复习和备考。
一、法制史的基本概念与定义1. 法制史的定义:法制史是研究法律规范的起源、发展、演变和变革的学科。
它涉及到古代法律、现代法律以及法律的社会作用等方面的内容。
2. 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国家制定和实施的一整套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旨在规范人们的行为,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正常运行。
二、中国法制史的主要内容与特点1.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国古代法律主要包括夏商周等时期的法律制度,其中有《大宝令》、《唐六典》等重要法典,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等一系列情况。
2. 中国封建法律制度:中国封建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法律规范体系,体现了封建阶级的统治地位和制度性质。
其中包括“二十四条律令”、“律令制”等法规。
三、法制史的重要事件与人物1. 法家学派:法家学派代表人物有韩非、商鞅等,提出了法治国家的理论,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2. 汉武帝的法令兴汉:汉武帝是中国历史上推行法令最为严格的帝王之一,他实行科举制度、加强中央集权等措施,对中国古代法制有重要影响。
四、法制史的研究方法与意义1. 法律史比较法:法制史研究中的一种重要方法,通过比较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法律规范,揭示法律的普遍原理和规律。
2. 法制史的意义:通过学习法制史,可以了解法律的历史渊源,深入了解法律的本质和功能,为今后的法律研究与实践提供理论依据和方法指导。
五、法制史的现代意义与展望1. 法制史对现代法律研究与实践的影响:通过学习法制史,可以为今后的法律研究与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
2. 法制史的未来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法制史研究也将迎来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有望为法律学科的深化与完善作出更大的贡献。
中国法制史大一知识点总结
中国法制史大一知识点总结中国法制史是中国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是我们了解和学习中国法律的重要基础。
在大一学习阶段,我们需要掌握一些关键的法制史知识点,以便于深入理解中国法律的演变和发展过程。
本文将就中国法制史的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和梳理。
一、古代中国法律的起源中国法制史可以追溯到远古时期,最早的法律制度来源于部落社会的习惯法和约定俗成的原则。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形成,中国的法律制度逐渐趋于规范和统一。
在古代时期,法律以《礼记》、《尚书》等经典著作为依据,依靠君主的权威和讲文明制约。
而在秦朝统一天下后,开始出现了以法律制衡君主权力的尝试。
二、秦朝法制与汉朝法家思想秦朝的最大特点是实行集权制度,推行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如《秦律》等。
秦朝法律具有鲜明和严格的特点,但由于秦朝的统治时间短暂,秦律并没有对后来的法律产生深远的影响。
汉朝时期,法家思想逐渐兴起并影响到了法律制度的发展。
法家学派主张以法治国,认为法律应该是严明公正的,能够约束各级官吏和管理民众的行为。
三、唐朝法制与严刑峻法唐朝是中国历史上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唐朝大力倡导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
与此同时,唐朝也实行了严刑峻法,以维持社会秩序和统治稳定。
唐朝法制对后世影响深远,不仅对后来的宋、明、清等朝代的法律制度产生影响,也对日本、韩国等周边国家的法律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四、宋代地方法制与审刑特权宋代时期,地方法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在地方上,形成了一些独特的地方法律制度,如闽南法、苏松法等,这些地方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地方各方面的需要。
此外,宋代还出现了审刑特权的现象,即将刑事审判的权力下放到地方官员手中。
这一制度对后来的法制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启示作用。
五、明清法典与法制变革明清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发展。
明代时期,《大明律》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典,对明代的法制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清代时期,《大清律例》是清朝的法典,总结了明代以来的法律制度和实践经验。
学习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5篇
学习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5篇通过一个学期的系统学习,对中国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
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啊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
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非常灿烂的历史文化。
因此,历代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完善法制,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的需要,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
历史就像一面镜子,我们应当从中审视自己,找出不足,对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法制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总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
在本学期的学习中,我们主要是从纵横两个方面来深入学习的。
纵向方面,自原始社会默契,开始有了法律萌芽,到进入阶级社会出现国家以后,包括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类型法律制度。
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与国家同时出现的。
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应当是在夏朝出现了军队、警察、监狱和法庭。
所以说,最初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出于同志的需要,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制定各种法规,通过国家政权强制和要求人们遵守,维护统治秩序,调整人们之间和人们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
在横向的方面主要是学习了每个历史时期国家政权的法律制度,着重以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制度为主要学习对象。
篇2作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生十四门必修课之一,中国法制史的地位十分重要。
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有利于吸收和借鉴中国历代法律中的一切有益的精华,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
二、有利于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认识,增强自觉遵守法纪的观念。
三、有利于了解部门法学的渊源,为学好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边缘科学,它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同时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
在学习的方法上,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
中国法制史学习心得体会
中国法制史学习心得体会在学习中国法制史的过程中,我对中国法制发展的历程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通过学习法制史,我发现中国法制的演变是与社会的发展紧密相关的,同时也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变迁。
下面是我对中国法制史学习的心得体会。
1. 历史背景和起源中国法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的形成阶段。
最初,中国古代社会以部落为单位,法律规范主要是由族长或部落长老等负责制定和执行。
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迅速形成了以王朝为中心的帝国制度,法律规范也开始由中央政权制定和执行。
从夏朝开始,中国法制进入了官制阶段,法律逐渐被系统化和正式化。
2. 各个时期的法制发展中国古代法制经历了多个发展阶段,在这些阶段中,法律的内容和形式都发生了巨大的改变。
例如,春秋战国时期,中国采用了以大夫为基础的官职制度,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由一些特定的贵族成员负责。
随着秦始皇的统一,中国法制进入了法家统治时期,法令更加统一,而且实行严格的法律制度。
汉朝时期,随着儒家思想的盛行,法律趋于温和,讲求人情和善治。
隋唐时期,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诸多法律典籍问世。
宋代以后,法律逐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法制进一步规范。
3. 司法制度的演变在中国法制史中,司法制度的发展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古代中国的司法机构主要分为三个层级:地方官司、中央官司和皇帝的审判。
同时,审判过程也发生了变化,例如,先秦时期的可以舞刀断案,汉代推行公诉制,由公民告状并由官府进行判决,隋唐时期实行了律例法,设置了各种专门的审判机构。
4. 法律文化的影响法律文化是中国法制史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十分丰富多样。
例如,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非常深远,主张仁爱之道、德治为本。
佛教的传入也使得中国的法律体系更加注重人的内心修养和善行。
另外,中国古代还形成了一些特殊的法律规范和习俗,如家法和乡约等,这些都是中国独特的法律文化。
5. 历史教训与现实启示通过学习中国法制史,我们可以从中获得很多历史教训和现实启示。
[法制史]法制史总结.doc
[法制史] 法制史总结-法制史总结(1)——先秦时期的法律制度秦时期的法律主要包括夏、商、周,以及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其中以周代法律制度、春秋时期的法律改革以及战国时期的《法经》为重点。
一、西周时期的法制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西周时期的法律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德”的基本要求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宗、保民。
2、西周礼制与礼、刑关系在西周时期,以“礼”为表现形式的各种习惯法,以及一些不成文的制定法,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
★★(1)礼的性质与作用“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礼”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夏、商时期,作为言行规范的“礼”就已经存在。
★★★(2)礼“礼”大体上包括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两个层面的内容。
抽象的精神原则,包括“忠”、“孝”、“节”、“义”、“仁”、“恕”等。
“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和“尊尊”,在于强调等级名分、等级差别。
从具体的礼仪形式方面看,“礼”通常有“五礼”、“六礼”和“九礼”之说。
“五礼”包括吉、嘉、宾、军、凶等五个方面的礼仪。
其中“吉礼”是指祭祀之礼,“嘉礼”是指冠婚之礼,“宾礼”是指迎宾之礼,“军礼”是指行军作战之礼,“凶礼”是指丧葬之礼。
“六礼”一般是指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等六个方面的礼仪。
其中“冠”是指成年之礼,“乡饮酒”是指序长幼、睦邻里之礼。
“九礼”包括冠、婚、朝、聘、丧、祭、宾主、乡饮酒、军旅等,其中的“朝”是指诸侯朝觐之礼,“聘”是诸侯之间聘享之礼。
★★(3)刑与出礼入刑西周时期的“礼”与“刑”,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规范体系。
其中,”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起到禁恶于未然的预防作用;“刑”是消极的处罚,起到惩恶于已然的制裁作用。
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刑”所不容,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律师员工学习百年法律史个人总结三篇
律师员工学习百年法律史个人总结三篇
第一篇:法律的起源与发展
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
起源
于原始社会的法律是基于俗、惯例和宗教的规范,主要目的是维持
社会秩序。
随着文明的进步和国家的兴起,法律逐渐发展成为一套
具有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的规则体系。
不同文化和国家的法律发展
路径多种多样,但都以维护公正、保护权益和解决争议为核心目标。
第二篇:重要法律事件的影响
在百年法律史中,有许多重要的法律事件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
影响。
例如,人权法案的通过为个人权益提供了更强大的保障。
环
境法的制定和实施保护了我们共同的生态环境。
刑法的改革提升了
社会的公正和法律执行的效力。
这些法律事件的影响不仅局限于特
定国家或地区,而是对全球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篇:未来法律发展的趋势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变革,未来法律的发展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隐私保护、数据安全和人工智能法律责任等新兴领域将成为法律界的热点问题。
同时,全球化和跨境交易的增多也将要求法律界加强国际合作和规范。
面对未来的法律发展趋势,律师员工需要保持研究和适应能力,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
以上是我对百年法律史的个人总结。
通过深入了解法律的起源与发展、重要法律事件的影响以及未来法律发展的趋势,我们能够更好地把握法律的本质和变革,为成为一名出色的律师员工奠定坚实的基础。
希望这些总结能对您有所帮助。
法制史期末总结
法制史期末总结法制史是研究人类社会各个历史阶段中法律制度发展和演变的学问,其研究对象包括法律形式、法律制度以及法律思想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对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和思想发展进行研究,可以了解到法律制度在社会变迁中的作用和意义,对于今天的法制建设也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
下面就本次法制史学习的内容进行总结。
一、古代法制的发展古代法制的发展可以分为古代东方法制和古代西方法制。
古代东方法制以中国、印度和巴比伦等地为代表,主要特点是法治与儒家思想相结合,以重视德行教化为核心理念;古代西方法制则以古希腊和古罗马为代表,主要特点是法制的理性化和世俗化,法治与人权意识相结合。
这两大体系的法制发展都对今天的法制建设有很重要的启示作用。
在古代中国的法制发展中,封建时代的法律以禁止和训诫为主,重点在于德行教化;而在秦汉时期,以法治为主导,实行严酷的法律制度,对于统一中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唐宋时期的法制发展则更加注重人权意识的提升,法律制度开始以保护人民权益为出发点。
明清时期虽然法律制度相对完善,但法治的实施并不充分,存在着很多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
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制在古代西方具有重要的地位。
古希腊的法制以雅典为代表,它主要以民主制度为基础,法治与公民的平等权利相结合,为西方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而古罗马的法制则更加注重法律的规范性和统一性,为以法律文本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二、近代法制的发展近代法制的发展主要可以分为欧洲法制和美洲法制两个方面。
欧洲法制的发展受欧洲启蒙时代思想的影响,以法治和人权为核心理念,通过对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发展,逐步建立起以法律为基础的现代社会。
法国大革命是欧洲法制发展的重要标志,它以《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为代表,明确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并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来保障这些权利的实施。
美洲法制发展的历程则比欧洲法制更为早期,美洲的法制发展可以追溯到殖民时期。
北美殖民地时期,英国的普通法和荷兰的罗马法都对美洲法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法制史学习考点总结9篇
法制史学习考点总结9篇第1篇示例:法制史学习考点总结一、古代法制史1. 中国古代法制的起源中国古代法制的起源可追溯到夏、商、周时期。
夏朝实行“血统制”,商朝建立了成文化法。
周朝设有官职,建立了刑律法规,形成了中国古代法制的雏形。
2. 古代法律思想儒家提出了“仁政”、“仁义”、“礼法”的思想;道家强调“无为而治”、“兼爱”的理念;法家主张“法治”、“严刑峻法”来治理国家。
3. 古代法制的演变从封建社会向专制社会的演变,不同朝代国家法制制度的变革,都是古代法制的演变。
4. 古代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古代法制的主要特点包括等级检分、刑制严明、法律条文繁多、司法程序严谨等。
1. 近代中国法制的变革清朝康熙、乾隆时期实行了一些法律制度的变革,如颁布了《康熙大全书》、《大清律例》等。
近代以来,维新变法、辛亥革命、五四运动等为中国法制变革带来了新的动力。
2. 近代法制思想近代中国儒家思想的转变,西方法律制度的传入,为近代中国法制思想的转变提供了基础。
3. 近代法制的主要运动近代中国法制的主要运动包括维新变法、戊戌变法、辛亥革命、五四运动等,这些都深刻地影响了中国法制的变革。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制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的法制建设经历了从全盘照搬到逐步独立创新的过程,包括宪法的颁布、法律体系的建立、司法制度的改革等。
2. 现代中国法制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传入和本土化,为中国法制思想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方向;以立宪、法治、民主、人权为核心的法制理念逐渐深入人心。
3. 现代中国法制的主要特点现代中国法制的主要特点包括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法律法规的完善、司法制度的逐步规范化、人权保障的不断加强等。
4. 现代中国法制的主要成就近年来,我国取得了不少成就,包括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不断改进的司法制度、以及不断深化的法治理念,这些都为中国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总结:法制史是我们学习法律的基础。
通过对古代、近代和现代法制史的学习,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演变和发展,掌握法律的基本知识,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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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知识点总结一、若干第一次、首次1、“式”第一次出现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格”出现于南北朝;2、西魏《大统式》为我国第一部统式法律形式;3、赎刑起于夏朝;4、关国子产铸刑书为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活动;晋国赵鞅铸型鼎为第二次;5、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为《法经》;6、官当首次入律---北魏律;八议首次入律---《曹魏律》;“准五服”首次为晋律;7、第一次以律公布封建成文法典—秦律;8、第一次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的---曹魏律;9、第一次刊版印刷的封建成文法典---宋刑统;10、第一次以名例律命名刑法总则的---北齐律;11、第一次五刑法定化---开皇律;12、第一次出现凌迟刑在五代,明代正式入律,宋代法定化;13、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唐六典;14、第一次开创律例合统新体制---大明律集解附例;15、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清代第一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16、第一部近代意义上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17、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刑律草案;第一部正式颁布民法典---中华民国法典;18、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宪法文件---临时约法19、近代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20、第一个减租法令出现在元朝;21、首次规定结婚必须登记的---太平天国;22、最终废除宫刑在北齐;秦汉始设廷尉;明代创制充军;汉代首立录囚制度;刺配始于宋;23、对外贸易始于汉武帝;科举始于隋代;条法事类编撰始于南宋;24、北洋政府首先规定;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5、唐朝第一部法典:武德律;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26、第一部宪法性草案,第二部宪法性文件---十九信条;27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第一次出现杖刑---北魏28、死刑复奏制度始于三国曹魏,大理寺始设于北齐;二、若干历史沿革(1)夏商西周: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其肇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于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2)汉代:墨刑改为髡钳城旦春;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二百(景帝一百);斩右趾改为弃市;(3)南北朝:北朝西魏时,北齐下令废止宫刑;流刑的出现弥补了徒刑和死刑之间的空白;北魏增加鞭刑和杖刑,形成死、流、徒、杖、鞭五刑;(4)隋文帝开皇年间《开皇律》,以笞代鞭刑,形成笞,杖,徒、流、死五刑,自此,封建五刑正式形成。
3、刺配刑的沿革(1)刺配始于宋朝,设此刑愿意在宽贷死刑之意,后来却成了滥用之刑,后人讥之为“六刑”(2)元代在刺配的基础之上增设了敕劲,敕项和敕顶刑;(3)明清沿用刺配刑;(4)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废除刺配刑,方才退出历史的舞台;4、凌迟刑的历史沿革(1)始于五代,属法外用刑;(2)北仁宗时,在法定绞、斩、死刑外、增设凌迟刑;(3)南宋时,适用范围开始扩大,宁宗《庆元条法事类》中,凌迟被定位法定刑(但未载入《宋刑统》);(4)明朝正式载入《大明律》(5)清朝,凌迟罪名由明朝的13条增加到22条,范围进一步扩大;(6)清末,沈家本之《大清先行刑律》废除凌迟刑;8、死刑复奏历史沿革(1)曹魏时确定死刑复奏制,为历代王朝所沿用;(2)隋朝设三复奏;(3)唐朝设五复奏,但地方仍实于三复奏;(4)宋朝,京师一复奏,地方不复奏;9、法典编撰体制沿革(1)唐朝以前:以名例律为统率,以篇为单位;(2)唐朝中期:《大中刑统》,以名例律为统率,后按内容性质分“门”(3)明朝:以名例律为统率,以六部划分;(4)明神宗万历年间,《大明律集解附例》,将例附后,开创律例合编新体例;(5)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取消六部,按性质以门为编撰体例;《大清新刑律》按总则和分则编撰,沿用至今。
二、立法概况1、各朝立法情况西周:明德慎罚战国: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刑、法布于众;秦:缘法而治、刑无等级、严刑重罚汉:汉初无为而制,与民休息,约法省刑;汉武帝礼法并用,德主刑辅唐:宽简,稳定,划一;德本刑用宋:强化中央集权;重点治贼盗;元:附会汉法,分而治之明: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清:尚德缓刑4、重要法典篇目及内容(1)主要刑律篇目(2)唐律疏议(12篇502条)名例律:关于刑罚种类及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卫禁律:关于警卫皇帝,保卫宫殿,维护国家边疆等方面职制律:关于官吏设置,选任,夫职,渎职等职官管理与惩戒方面户婚律:有关户籍,土地,赋税,徭役及婚姻家庭等方面厮库律:有关发兵与兴造国家工程方面贼盗律:惩治贼盗犯罪斗讼律:因斗欧引起的诉讼诈伪律:关于诈骗和伪造犯罪杂律:弥补其他法律不足的关于市场管理和奸非等方面捕亡律:关于追捕逃犯断狱律:关于关押,审讯在押人犯(3)汉律60篇九章律:法经6篇外加户、兴、厮共6篇傍章律:礼仪制度方面18越官律:皇帝与宫庭警卫方面27朝律:关于朝贺方面盗贼: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杂:关于盗贼以外其他犯罪规定网:囚禁,审判犯罪捕: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具:定罪量刑的从轻从重,即具其加减三、刑法体系1,各朝刑罚原则(1)西周老幼减免原则,区分故意过失,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宽严适中原则(2)秦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为准;区分故意与过失(不端);盗窃按赃值定罪;共犯及集团犯,教唆犯,累犯加重原则;自首减轻原则;诬告反坐原则;(3)汉上请原则;恤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4)三国两晋南北朝:八议制度;官当制度;准五服以治罪(5)唐朝区分公罪与私罪;共犯与合并论罪;自首与类推原则;老幼废疾减免原则;累犯加重与更犯加重原则;数罪并罚原则;特权原则;化外人处罚原则;同居相为隐原则(6)元朝蒙汉异法(7)明朝轻其所轻,重其所重;从新从重原则;(8)清:维护满族特权;清末:《大清新刑律》规定,罪行法定,刑罚人人平等,幼犯感化教育,删除比附(9)南京国民政府:从轻从新原则;罪刑法定原则2、各朝刑罚制度(1)夏商、西周:奴隶制五刑(2)战国:商鞅变法,连坐法,分户令(3)秦国:死刑,肉刑,徒刑(城旦舂,鬼薪白鬏,隶臣妾,司寇),笞刑,赀刑,耻辱刑(4)汉朝:由肉刑向徒刑过度,是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标志(5)隋唐:笞,杖,徒,流,死五刑,自此封建五刑正式形成(6)宋:首创折杖法,首创刺配刑,凌迟刑(7)元代:折杖法,死刑,肉刑复活(8)元代:首创充军刑,廷杖制度,发遣刑(限军官和军人)(9)清朝:发遣刑,作为届于死刑和充军刑之间的刑罚,包括犯徒罪以上文武百官(10)太平天国:杖刑,枷刑,死刑(11)清末:大清现行刑律(死,遣,流,徒,罚金)大清新刑律(主刑死,无期,有期,拘役,罚金;从刑剥夺公权和没收,废除斩遣流比附,八议,服制定罪和官当)(12)南京民国政府:主刑分死刑,有期,无期三种,从刑分夺公权,没收,另设保安处分3、各时期主要罪名(1)西周:政治性罪名(违抗王命罪),破坏社会、侵犯财产、人身(冠攘奸宄)(2)汉代:危害专制集权与封建集权罪名(左官罪,阿党附议罪,出界罪,酌金罪),侵犯皇帝人身权利及尊严罪(大不敬,不道,矫制娇诏罪,废格诏令罪)官吏渎职(沈命罪,故纵罪)(3)三国两晋南北朝:北齐重罪十条(4)隋唐:1十恶2六赃罪3保辜4泄露机密罪(5)明:1奸党2上言大臣德政罪3交接近侍官员罪(6)太平天国:1判变通妖罪2破坏军纪罪3贪污盗窃罪4触犯天条罪5反革命通妖罪(7)清朝:文字狱;清末:1妨害国交罪2私铸银圆罪3破坏交通电讯设施罪(8)南京国民政府:内乱罪四、民事经济立法(一)、契约制度1、西周:质剂(大质小剂);傅别(合卷为傅,分卷为别)2、唐朝:买卖契约(1)田宅、奴婢、大牲畜需签订契约并公验2土地买卖,皆需经所部官司申碟;借贷契约(3)出举,举取附带计息的为消费借贷,所形成之债为息债(4)便取为不记利息的借贷,谓之负债(5)指质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指定财产作为抵押物(6)收质,典质意在成立契约的同时向债权人提交抵押品3、宋朝:(1)典卖契约:采取书面形式,主要针对不动产称活卖(2)买卖契约,绝卖为一般买卖,赊卖为采取预付款后收物,皆需签书面契约(3)租赁契约:租、赁、借为房屋交易,雇、佣为人畜车马租赁(二)婚姻家庭与继承1、西周:(1)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2)六礼(3)七出三不去(4)嫡长子继承制2、汉代:(1)尚用西周,鼓励早婚(2)护夫权及家长权(3)一妻多妾制3、三国两晋南北朝:严禁士庶通婚4、唐代:(1)婚姻方面:确认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婚书、聘礼为成立条件;七出三不去;义绝与和离;同姓不婚;良贱不婚;严禁与逃亡子为婚(2)继承方面,宗桃为嫡长子继承,财产为诸子平分,养子与亲生子同等继承;绝户在室女可获未婚兄财产的一半作嫁资5、元代:(1)婚姻关系必须订立婚书(2)对媒约规范化管理,需官府登记造册方可(3)严禁寡妇带走嫁妆及夫家财产6、明朝:(1)教令权,包括惩戒权与送惩权(2)主婚权: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家长的主婚权(3)独子承桃(4)奸生子继承地位上升7、太平天国:1一夫一妻,领导多妻制度2首次实行登记制结婚(三)经济立法1、秦:(1)农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其中赋税包括田租与口赋两种(2)官营手工业管理,制定《工律》《工人程》《均工律》《司空律》(3)市场与货币管理,酒业官吏专卖,度量衡统一制度,《均布律》统一货币规格和比价,强制货币好次搭配使用2、汉代:(1)汉武帝时的盐、铁、酒专卖制度(2)重农抑商政策(3)对外贸易立法3、清朝:(1)海禁政策和对外贸易立法(2)压制私人商业发展,广设钞关重征商税,推行禁榷制度(四)行政立法1、四部行政法典:《唐六典》《元典章》《明会典》《清会典》,其中《元典章》是地方政府编撰的不规范法典(五)其他民事立法1、唐代:(1)实行均田制(2)民事主体,良人(士,农,工,商)贱民(官贱民,私贱民)(3)年龄上:21-59属民事权利主体(4)唐朝遗失物为阑遗物,埋藏物称藏物,不可据为己有2、元朝:烧埋银,损害赔偿性质3、南京国民政府:民商合一的民事立法体系,分为总则,物权,债权,亲属和继承五个方面五、中国历代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2、历代地方司法机关(1)宋太宗时期,在州县上设“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的司法派出机构;(2)元朝御史台下设两个行御史台,各台下设二十二道监察区,第一监察区谓之肃政廉访司(3)明朝在省设“提点按察司”作为地方司法机构(4)清末司法改革设“提法使司”作为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二)历代诉讼审判制度中国法制史的十点归纳1.【问题】中国法制史中的“第一”【解答】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它是战国时期魏国魏文候的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